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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仿宋][size=21px]首先,公众要及时了解环保及相关部门公布的土壤修复信息。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积极参与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制定中,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污染土壤修复方案方面的观点和意见,并在土壤修复方案报告书审查期间进行磋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公众提出的土壤污染修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在土壤修复的过程中,公众可定期到现场对修复过程进行了解和监督,对修复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环保部门及工程实施单位开展土壤修复工作。通过对相关问题的交流和反馈,客观上增加相互理解,避免可能发生的冲突。[/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 [/size][/font]
作为一个设计者,想必每个人都曾经思考过怎样更合理、客观、全面、科学地完成一个设计。一般来说,设计过程的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关因素,例如:施工业主(目的、资金力、信用力的综合判断),利用者(积极参与、要求、合理性),出资者(依赖要领书、关心度),设计者(价值观,要求的满足、目标的达成),专家(交流、行动分析、综合评价),经营业主(财政能力、管理能力)……等。其中,利用一些数理统计模型进行最合理最优化选择的方法已经在几十年前就开始应用了,最常见的方法有线性规划(Linear programming)和AHP(Analytic Hierachg Process)。前者的优点在于其精度高,但设定的范围狭,后者的优点在于设定范围广,但精度较低。上述的方法,一般都只局限在设计者怎样去达成设计过程的最终目标上。然而,随着人们对自己周围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设计的趋势和方向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以设计者的决策为主导的设计过程已经在消弱,人们更注重利用者的要求和愿望,因为环境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生活、工作在这个环境中的人们(或称利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也就是说为每位利用者创造一个舒适的空间。正因为如此,环境设计的服务对象就是利用者,设计的全过程都应围绕着这个主题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以公众参与为主的环境设计,并很快地波及世界各地,作为拥有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无论从利用者人数还是国土面积来说,“公众参与”设计具有其绝对广泛的应用前景。本文将简要介绍日本在“公众参与”方面的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