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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尽管我国大城市自来水水质近几年来通过技术发行后有较大的提高,但目前一些自来水厂仍存在严重二次污染,使出厂合格的水经过输配管道,中间水箱,到达家庭已成为不合格的龙头水。由于我国国力所限,目前还不能一下解决城市供水所存问题,因此产生了分质供水的想法和行动,也就是要把仅占自来水百分之五的直接饮用水进行深层加工,通过管道直饮或瓶装形式分质供水,把与国际饮用水质接轨的健康水送到家家户户。 管道直饮水分质供水是众多分质供水中最有发展前途的健康饮水工程,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大力发展饮水工程,改善市民饮用水质量”重要途径。需要因地制宜通过试点,逐步摸索经验,不断完善。 一、分质供水的状况 分质供水正是解决当前水质污染与人们健康需求之间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我国饮水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一时代性的重要标志,是人类饮水事业发展又一次历史性的变革。 1996年上海率先在锦华小区实验建设了全国第一个分质供水系统。同年上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管道分质供水专业公司,并在一些小区建立了管道分质供水系统。之后,在深圳、广州、西安、宁波等城市的一些小区也相继建立。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分质供水工程,建设部已在全国10个重点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而且各省市政府正把分质供水作为建设现代化都市的基础设施来抓。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300多套住宅新区近100万户居民打开水龙头就能喝到甘冽爽口的饮用水。 二、分质供水的设想 我国的城市自来水事业,从1874年满清政府在旅顺口建龙眼泉地下水源供水设施起,至今已有125年的历史。长期以来,自来水作为城市人们饮用水对此从没有被怀疑过。自从1977年美国Bellar和Book首先发现水中含有三卤早烷(THM),并证明了该物质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再加上近几年国内水源污染加剧,例如中科院1996年发布的一份国情研究报告表明,全国532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有436条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七大江河流经的15个主要城市河段中,有13个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内陆河流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二类的河段仅为25%,48%属四、五类水质。很多城市自来水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自来水厂,近几年通过对自来水传统加工技术进行发行和深度处理,自来水厂的水质有了长足的改善,大多数自来水已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但由于输配管道等二次污染的问题,到每个家庭水龙头出来的自来水的质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据统计,全国有76%的自来水厂所供应的自来水有些指标现尚未达到国家标准。主要是大肠菌群、铁、锰等超标。自来水二次污染主要途径有两个: 一是输配管网对水质的污染 从自来水厂出来的水。尽管经过各种处理,但仍存有一部分有机物和游离氯结合形成致癌前体物三卤甲烷,另一方面成为微生物再繁殖的培养基,重新繁殖的微生物常年在输配管道中形成生物膜,膜的老化与脱落引起用户水的嗅和味、色度的增加,并且这管网上的微生物渐渐对消毒剂产生了抵抗力,不易被杀灭,更增加了终端自来水微生物的数量。国外在自来水管网表面残留和冲洗下来的颗粒沉淀物上已检出细菌种类多达21种。 二是输配管网系统中,中间水箱二次污染严重 据统计上海市,中间水箱有7万个,广州市中间水箱有11万多个,其他城市数量也不少。由于长期暴露空间,密封不严,管理不善,这些水箱里细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的繁殖污染水质。广州每年都有家庭自来水中发现红虫的报道,就是由中间水箱引起的。另外,在个别中间水箱中有的还发现过死老鼠、死猪等,这些腐烂动物的尸体会增加水体的恶臭味和酸腥味。 对自来水二次污染的预防及去除成为目前国际、国内对于提高自来水水质关注的焦点。我们目前推广的终端自来水的深度加工处理及分质供水方式是消除自来水二次污染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在我国,自来水传统生产工艺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大部分水厂还停留在"絮凝一沉淀一过滤一氯消毒"的基础上。为什么在水源污染日益恶化的今天,经常还会看到关于"自来水是安全的"、"是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等内容的报导呢?因为我们至今对自来水的检验还是沿用国家1985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本标准至今已沿用15年,而国外发达国家一般对标准3-5年就要修订一次。我国的现行标准规定有35项,其中有机物指标只有六项。1992年WHO制定的水质标准已达135项。在有毒有害的指标中我国的指标制定的比较宽松。现行标准中重点考虑了水的感官指标(色、嗅、味等)和微生物指标以及控制水源性疾病方面,对水源有机物污染的指标重视不够。目前城市给水处理普遍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受其净水功能的限制,对水中有机物的去除能力比较低,特别是对小分子有机物的去除效果低。因此,如果说自来水合格也只能是低标准合格。三、分质供水是方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饮水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饮水水质标准的控制和检验的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水源的污染的速度之快,造成许多自来水厂从资金到技术更新和设备的改造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管道分质供水是解决几方面矛盾冲突最好的办法。要知道,城镇供水工程是一个"取水一输水一净水一配水"的系统工程,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尤其长期以来把自来水视为社会公益事业,而不是商品。不少城市供水行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总之国家与多数自来水厂均不能大量、全方位投资改善供水设施。(每增加巨吨的日供水能力,国家需投资1200-1500元,新建一个日供水50万立方米的水厂需3年时间)。 在国家、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是否避重就轻,先把自来水中5%左右用来直饮的水进行深度加工,使该部分饮用水水质直接与国际接轨,达到21世纪国际先进国家制定的水质标准,这种做法投资小,周转快,由小到大,逐渐普及,这就是分质供水方式今天在中国出现的背景。 四、分质供水的区别 国外现行的分质供水与目前国内推行的分质供水是两个概念,其内涵具有本质的区别。分质供水方式在国外有着长期的应用历史。国外现有的分质供水系统,都是以可饮用系统作为城市主体供水系统,实行自来水供水系统 而另设管网系统用于低质水、中水或海水供冲洗卫生洁具、清洗车辆、园林绿化、浇洒道路及部分工业用水等,这种系统统称为非饮用水系统,通常是局部或区域性的,是主体供水系统的补充。设立非饮用水系统,显然是着眼于合理利用水资源及降低水处理费用。 美国供水工程办会(AWWA)下属分质供水分会在1983年制定的《分质供水指南》中对可饮用水及非饮用水的术语给予明文规定,即:可饮用水(Potable water)--符合联邦政府水质标准,用于饮用、烹调与清洗的水。 非饮用水(Nonpotable water)--人们偶然消费而不至造成危害,用于非饮用用途的水,在家庭只用于冲洗卫生洁具。 在这方面,国内现有的分质供水系统,如上海机浦工业用水系统、青岛城市污水回用系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海水冲厕系统以及其他一些城市现有分质供水系统,其形式和内容并无本质的区别。 目前国内提及的分质供水内容和形式,与上述国际上通用的分质供水概念(即主体饮用水系统与补充非饮用水系统)有所区别,我们现在提倡的分质供水,是指以自来水为原水,把自来水中生活用水和直接饮用水分开,即把自来水中百分之五左右的水另设管网,再进一步深加工净化处理,使水质达到洁净、健康的标准,直通每个家庭用户,达到直饮的目的。我们目前推行的分质供水工程,也可称为"健康饮水工程",在国际上无先例,是结合我国情况而创造的一种城镇管道供水方式。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合政〔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房地产、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应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 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其楼面层高16米以上的部分,水价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建设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 管理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的; (三)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十九条 管理维护单位安排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设计、监理单位未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二次供水工程设计、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管材、配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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