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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并没有规定曾经有过违法排污“案底”的企业不能成为该联合会的会员。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名单中,记者看到了被“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文章点名的几家曾经有过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名单。其中的两家企业还是该联合会的副主任委员会员。” 本报讯 昨天,一则“中华环保联合会遭寻租质疑,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为会员”的报道被各大网站转载。对此,该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昨天表示“这是造谣”。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因为《草案》中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媒体质疑,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制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是“一种倒退”。 昨天又有报道称,交钱就可以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该联合会的会员中不乏曾经的污染大户。就此,昨天下午本报记者多次联系采访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但是,曾秘书长表示:“这是造谣,我们不理睬。中华环保联合会堂堂正正没有什么不好。联合会没有必要给那些攻击我们的人任何说法。” 记者调查发现,“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报道的内容主要来自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官方网站。 如该协会《章程》第三章“会员”中规定,该团体的单位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申请加入该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而在单位会员《申请表》规定的会费标准为:主任委员单位300000元/届;副主任委员单位150000元/届;常务理事单位100000元/届;理事单位50000元/届;会员单位10000元/届。该会费均为一届5年会费标准,入会时一次交纳。 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中还规定,单位会员要有加入团体的意愿,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自愿从事或参与团体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章程中并没有规定曾经有过违法排污“案底”的企业不能成为该联合会的会员。记者也确实在单位会员名单中,看到了被“污染企业缴费可成会员”文章点名的几家曾经有过违规排污“案底”的企业名单。其中的两家企业还是该联合会的副主任委员会员。 按照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章程,加入该组织的单位首先要拥护该组织的章程。《章程》还规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这是否意味着虽然过去曾经有过违法排污的“案底”,但是改正了,热心环保了就可以成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会员?该协会目前还没有正面回答。
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政府需要对企业监管这两点矛盾吗?我最近遇到一位环保局长为跑环保手续那如何监管呢?
企业排污,污染环境,必须让它付出沉重的代价!今日,省环保厅发布《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排污权”变成一种特殊的“商品”,排得少可以赚钱,要多排,拿钱来,而且环保信用不良的企业,不许进入市场参加交易。 近年来,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新政,环境质量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但大多企业还是把“盈利”放在首位,不顾环境恶化、污染,甚至认为政府行动不过是一阵风,风头过后污染依旧。 这次推出的“排污权交易”,等于“环保市场化”,要通过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鉴于目前全省所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及重点污染源,都已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所以,我省“排污权交易”首先从这些企业开始试行,今后,随着条件的成熟,必将在所有污染企业全部推开。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做,就好比把全省污染物指标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环保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将排放指标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间可相互买卖这些指标。环保做得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等措施,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然后将富余指标卖出“赚钱”,或者存起来,用于进一步发展;而环保做得差的企业,就得不停地花钱“购买”指标,维持生产,直到成本太高无法经营,甚至被淘汰出市场。 排污权可以自由买卖,会不会导致“有钱人”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呢?对此,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排污权交易只是手段,目的是要向企业传达资源有价的信号,谁污染谁就要为此埋单,促使企业自觉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而且,企业最高能买多少排放指标是有严格规定的,不会任由企业无限制地买指标排污,况且总排污量只能越来越少,决不会出现让总体污染加重、企业肆无忌惮排污的现象发生。 另外,据介绍,目前环保部门正在制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或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是不得转让或购入排污指标的。而可转让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也须在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并经审核登记后才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