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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4786]环境法律法规名录.rar[/url]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生态法研究”公众号消息,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环境法学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马骧聪先生,于2024年4月6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90岁。[align=center][img=,500,71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a10ba3ef-7ca9-4783-90b5-d9476aaa798d.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源“生态法研究”公众号[/align]1960年,马骧聪先生毕业于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最初,马骧聪先生研究的是国际法、苏联东欧国家法,后来,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公益性使他爱上了这项造福人类的事业,决心为其奋斗终身,于是转向了环境法学这一新兴法律学科的开拓研究,成为我国最早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与立法工作的学者之一。马骧聪先生参加了很多环境资源法律的论证、起草工作。他作为执笔人之一积极参与了我国第一部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通过)的起草工作,并编译出版了我国第一部《外国环境保护法规选编》,发表了我国第一篇环境法学论文《环境保护法浅论》。《环境保护法基本问题》是我国最早出版的比较全面系统论述环境法的专著,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了较大影响和作用,许多学校将其列为参考书。马骧聪先生在学术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保护环境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与任务,环境保护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加强环境立法和依法管理,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提出了环境法律体系框架;重视环境法的实施问题,建议建立一整套保证环境法实施的机制,从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宣传教育等多个环节,保证环境法的实施;认为保护环境不仅需要环境法,还需要其他法律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法律应当生态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都应该尊重自然生态规律,从各个方面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马骧聪先生是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发起者和创始人之一,为研究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曾担任研究会第一届副会长、第二至四届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马骧聪先生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学术界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肯定。2010年7月被原环保部、中国工程院授予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被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环境资源法专家”;2014年因“一生致力于环保法的制定与修改,笔耕不辍”被中央电视台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评为2014年度法治人物;2019年3月,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荣誉称号。马骧聪先生还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环境资源法学的专门人才。他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时也在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兼职导师。目前,他的学生都已成长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和高级律师,有4人担任法学院院长、副院长。据闻,先生平易近人,爱护学生,治学严谨,言传身教,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奉献了毕生精力。[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回首2007年,从国家到地方,通过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解决困扰、阻碍环境保护工作的痼疾,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特点。 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开门立法”,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体现最广泛的公众参与,一直是环境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比以往国家环保总局在制定部门规章时征求公众意见更进一步的是,全国人大为了使修订的法律更适应水污染防治严峻形势的需要,也更切合基层工作实际,专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公布就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基层环保工作者、法律研究工作者甚至普通公众都对参与《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统计,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各界群众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最为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扩大水污染防治的范围、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应考虑地方差异、强化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和细化法律责任6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法》与每个人的环境权益息息相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倾听民意、吸取民智,不仅体现了公众参与的广度,而且提升了公众参与的质量。 当前,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极不适应。为此,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成为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公开环境信息是确保公众参与的第一步和关键一步。《办法》的出台促使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涵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创新机制监管前移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约束,通过立法将先进的经验予以制度化,今年的环境立法还特别强调了监管前移。 战略环评是优化产业和区域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重要制度手段,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就启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立法工作,历时两年,送审稿已经上报国务院。 一些地方也在通过细化法律的形式使环评法发挥更大的威力。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了规划环评的实施层次,明确了战略环评的实施主体,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跟踪评价、环评审批权上收和环保施工工程监理等多项规定,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上马、无序竞争的态势。 当生态补偿在很多地方还停留在观念或者蓝图层面的时候,江苏省已经通过立法把理念变成了一个硬性规定。通过制定《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江苏省在流域上下游之间建立起经济补偿机制,各个行政区域不再各自为政,要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通过确定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使考核有了量化的标准,有效地解决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超标这一长期以来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加大处罚动真碰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执法面对的最尴尬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成为今年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修订环境法律、法规的新趋势。 最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在这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在落实政府责任和增强环境法律、法规“刚性”等方面的条款在国内属于首创。《条例》规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把党政“一把手”考核这一有效的手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有效制约一直困扰环保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 针对环境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偏软的情况,《条例》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了加倍处罚、按日计罚、处罚责任人的理念,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日累加处罚。这些条款不仅为其他地方立法做出了表率,而且为推动全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深入和强化做出有益的尝试。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不仅以法规的形式在全国率先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而且将对违法排污企业处罚的上限由目前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目前,对于环境违法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只追缴超标排污费的1倍,而广东省推出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将追缴排污费列入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手段,最多可按超标4倍的罚款追缴。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循环经济法》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不断完善的环境法制,不断加大的执法力度,将有力地推进历史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