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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490-T-601” 号文的安排,由我会负责组织《风干禽肉制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现经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征求意见,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经研究决定于网上再次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请于2011年7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电话:010-68391386 传真:010-68391387 电子邮箱: xz11cn@163.com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标准规范处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http://www.cgcc.org.cn/web_mgr/eWebEditor/sysimage/file/doc.gif风干禽肉制品(征求意见稿).dochttp://www.cgcc.org.cn/web_mgr/eWebEditor/sysimage/file/xls.gif征求意见表《风干禽肉制品》.xls
为科学测定畜禽产品水分限量,规范我国肉类产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在大量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强制性国家标准[url=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2606.html][b][color=#0000ff]《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color][/b][/url]进行了修订。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对该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该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 联系电话:010-85093690 85093698 传 真:010-85093695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邮 编:100731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b]畜禽肉水分限量[/b]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畜禽肉水分限量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畜禽肉水分限量指标 单位为% 品 种 指 标 猪肉 ≤ 76.5 牛肉 ≤ 76.5 羊肉 ≤ 77.5 鸡肉 ≤ 76.5 鸭肉 ≤ 80.0 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 GB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至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 和m2(精确至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标准4.2.1制备。 4.3 测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测定方法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4.4.2.1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 水分测定范围0-10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 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10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标准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X --水分百分含量; m1 --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 --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C --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
畜禽肉中沙丁胺醇作为出口畜禽肉中必检项目,但没有一个标准方法,我们用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但在净化方面一直不是太理想,哪位大虾能告之如何有好的方法净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