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厂家
暂无
暂无
根据环保部环环监1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包括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材料;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这是一个问题,只要元素周期表元素钙20之后的元素是重金属)(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企业排放出的污水中含很多的铁、铝是否也算是有毒物质呢? 我们监测报告中怎么下判断结论呢?新出的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界定,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针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可见新一届中央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再有由于污染环境致人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