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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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相关的资讯

  • 成都开展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
    p   近期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组织对我市国、省、市控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情况开展了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在为期30天的专项检查里,支队共对10个区(市)县的20家涉气企业33台套自动监控设施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除停改的3家外,其余检查的17家企业28台(套)中,大部分企业在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以及工艺合理性方面都基本符合要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度达90%以上。 /p p    strong 专家现场指导 /strong /p p strong   检查企业的同时提高业务水平 /strong /p p   据了解,支队制定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了7至8名环保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了专家组。为防止“跑风漏气”,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效果的真实性、可信度,检查企业均为当天临时确定,执法组到达企业现场再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检查并接受专家组的现场操作技能培训。 /p p   按照执法检查分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对发现的涉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使用以及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并依法立案查处 相关区(市)县环保局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到位。专家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相关技术业务操作,对发现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对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总结和对下一步加强监管提出意见建议。 /p p   “涉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科技含量高、技术业务强、规范标准多,执法人员难免会有所疏漏,针对这种情况,专家组成员便会在现场对每一个点位、每一个仪表、每一套系统的检查、操作等的业务技能进行操作培训。”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边查边教、边学边查,一方面达到了检查企业的目的,一方面也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p p    strong 立查立改 /strong /p p strong   对于违法企业“零容忍” /strong /p p   在对20家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开展专家“诊断式”专项执法检查中,据介绍,其中国控企业5家,查处违法行为1起,占20% 省控企业共3家,不存在违法行为 市控企业共9家,查处违法行为1起,占11%。 /p p   通过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半数的企业由于缺乏环保法律法规意识和对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缺乏了解,其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台账记录与标气配备、相关装置安装及设备运维存在着不规范现象。虽然在线监测仪器的标定都没有太大误差,但这些不规范问题也会对监测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企业存在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组现场进行了纠正和规范指导。而对检查中出现的,如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未取得废气运维上岗证,未按照要求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执法组依法依规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中。 /p p   “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可靠性分析是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在采样系统中均未发现有私自改动采样系统,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的现象,有个别企业存在采样系统安装不规范的现象,监控设备大体可靠。对于监控数据是否可靠的问题,我们在现场采用有证标准物质的标气,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值进行严格检测,发现90%以上企业的设备数据误差值在 5%合理范围以内,且无人工稀释现象,因此在线监控数据是相对准确的。此外,在数据一致性上,除个别企业存在采样数据和在线监控数据的时差问题外,均不存在人为控制篡改数据传输过程的违法行为。”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p p   下一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继续排查全市涉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做到“零容忍”。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对企业环保负责人的环境法律教育,完善在线监控仪器规范性运行维护培训工作。并且,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环境执法流程。另外,还要提升管理,继续加强对涉气企业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企业配备相关投药运行的监控设备(如建议或规定企业安装氨逃逸表),在执法过程中规定企业提供药剂购买凭证,以便排查企业是否存在未除污却进行数据造假的情况。 /p
  • 实验室资质认定等执法检查工作将开展
    国家认监委29日通报称,将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认证行政许可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   此次执法检查将以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以及认证认可条例等为依据,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分为对外公开、行政许可程序和内部工作规范、技术评审管理、许可时限控制、收费管理、行政许可后的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建立等七个方面。   据了解,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20日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6月至7月。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认证行政许可是认证行政监管的基础工作之一。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将创新和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程序,规范许可过程,严格依法行政。
  • 新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
    p   作为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古丽夏提· 阿不都哈迪尔带领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气象局及兵团环保局组成的执法检查组,于2018年3月9日至3月16日,对“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各市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 /p p   执法检查组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资金投入、排污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区域联防联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内容,现场检查了19家企业污染治理情况,听取了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市、五家渠市、奎屯市、乌苏市、独山子区、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座谈交流。在五家渠市和奎屯市分别召开了“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座谈会,并邀请当地政府、兵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p

执法检查相关的方案

执法检查相关的论坛

  • 【转帖】两部门通知九月将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于9月8日至9月17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执法检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将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九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销售企业和进口商进行一次抽查检查。 检查重点围绕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目录的用能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是否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重点检查销售者销售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重点查处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未在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的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等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8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这次行动将从9月一直持续到10月底,各级质检部门将围绕热点、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效果突出。 此次执法检查是国家质检总局为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的。 此次执法检查将针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等重点产品,以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节能认证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使用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认真检查用能产品、设备是否执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是否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获得节能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高耗能产品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推进情况、进口旧机电设备的耗能情况等内容。 执法检查中,各级质检部门还将大力宣传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国家发布的淘汰产品、淘汰生产工艺设备、能效标识产品目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要求等内容,引导企业遵守节约能源法。向消费者宣传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及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引导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

  • 【转帖】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奔赴全国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10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正式启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当年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支持和督促各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着力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希望检查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的积极配合下,精心组织好这次执法检查,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根据安排,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将分为5个小组,由5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于9月至12月分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省区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所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0年2月,执法检查组将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align]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的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一)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二)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三)其他依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进行。第七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宁夏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和行政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检查处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要点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第九条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检查对象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佩戴并开启行政执法记录仪;(五)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六)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七)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的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二)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三)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组织实地调查、勘察、采样并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录像、拍照等;(六)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七)利用卫星遥感监控、在线监测数据等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近亲属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行政执法机构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或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环评监测执法联动,加强与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部门、监测部门联合行动、联合培训,落实环评、监测、执法机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的优势,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实现优势互补。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年度执法预算。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取样时,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全程参加并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处理,并规范制作和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四)对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进行案件审查;(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执法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执法文书。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依法依规督导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整改验收销号环境问题。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二十八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送达回证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第二十九条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现场采样、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三)第三方取样、先行登记保存过程;(四)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五)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六)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七)检查人员认为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政执法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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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相关的仪器

  • 伴随我国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其中土壤重金 属超标带来的危害突出。2016 年国务院颁布 “土十条”,将土壤防治工 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钢研纳克依托雄厚的研发能力,以及在重金属检 测方面的丰富经验,成功推出 NX-100S 型土壤重金属检测仪,该仪器以 XRF 技术为基础,同时针对土壤重金属检测做个性化技术改进,使得测试 数据更加精准可靠。对比传统光谱方法,无需化学前处理,可直接对土壤 样品进行重金属检测。应用领域 可以对土壤及水系沉积物中镉(Cd)、汞(Hg)、铅(Pb)、砷(As)、铬(Cr)、镍(Ni)、铜(Cu)、 锌(Zn)、铁(Fe)、猛(Mn) 、钛(Ti) 、钡(Ba) 、铷(Rb) 、锶(Sr) 、锆(Zr)等重金属元 素进行检测。 ■ 环保、农业、地矿等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执法检查; ■ 研究所、高校等科研机构进行现场土壤污染情况数据的快速获取; ■ 土壤治理企业进行治前调查、治中确认、治后跟踪等工作。产品特点产品概述产品特点性能参数部分元素工作曲线图 ■ 可以对土壤中的重金属元素进行精确测试; ■ 前处理简单,可直接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 ■ 无需任何耗材; ■ 操作简便,一键傻瓜式测试; ■ 方便携带,可实现普通轿车车载运输; ■ 批量检测,可以与多达 84 位的自动进样器联用。性能参数 ■ 测析方法:能量色散 X 荧光分析方法; ■ 检测对象:固体、粉末、液体; ■ 测量元素含量范围:ppm-99.99%; ■ 检出限:最低检出限小于 1ppm; ■ 检测时间:1-60 秒(一秒可显示结果); ■ 射线防护优于国标《X 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GBZ115-2002》 ; ■ 配备专用样品测试杯,可循环使用; ■ 可选配 84 位自动进样系统。 ■ X 射线光管:65kV 风冷侧窗 X 射线管 ■ 高压电源:65kV/100W 高精度数字控制 ■ 探测器:原装进口一体封装,分辨率可达 125eV(5.889keV) ■ 电源:AC(220±22)V,50/60Hz,1.0A■ 仪器尺寸:450Wx500Lx380H(mm) ■ 工作环境:-20~40℃ ■ 自动进样(选配):84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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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产品简介 AGRI-E10S现场执法勘查箱是一款依据相关行政执法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文书模版的定义而开发的,主要针对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设备。现场执法勘查箱集移动执法终端、平板电脑、执法记录仪、便携打印机、录音笔、移动电源等一体的便携式综合执法装备,文书现场编辑打印、录音录像、证据固定等功能。现场执法勘查箱从方便携带、现场语音输入、自动编辑排版、现场打印签字等几个特色方面进行优化设计,可满足农业执法人员针对种植、养殖、农资监管等现场执法,保障了执法效率及效果。v产品功能 (1)文书模版:支持所有行政执法文书现场编辑打印,其中现场编辑支持语音输入,识别率高,极大的减轻了用户手写的工作量,方便了用户的操作,使得现场执法更加方便快捷。包含功能不少于:①执法人员可现场引用执法依据,处罚依据等选择即可,无需手工输入文字填写。②文书打印完全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模版规定输出,无需用户调整。③被调查对象、执法人员、执法地点、时间等基本信息均通过系统自动带入,无需手工填写。(2)现场取证:现场拍照、证据固定、自动排版、打印并提交被监管对象签字确认等操作均可一次性在现场操作。(3)日常执法检查:满足日常农业行政执法检查需求,实现随时发现,随时检查,随时编辑检查文书,随时打印确认。(4)产品信息查询:在线查询农资产品信息,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罚提供参考。(5)法律法规查询:在线查询引用法律法规,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罚提供依据。(6)日常办公:与单位办公系统联网,实现日常办公信息的实时互通,及时了解单位动态,及时获取政策法规信息,及时获知领导下发的执法任务。(7)现场执法勘查箱可在各种现场复杂环境下使用,在无网络、无电源支持环境下均可使用,不影响使用效果。(8)现场执法勘查箱可进行现场随机突击检查,也可接收后端管理平台发出的执法指令有针对性的执法。v产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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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专项检查行动 一、总体概述2019年初,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涉VOCs排放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决定于3—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VOCs排放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具体安排如下:1.时间安排3月:重点检查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业;4月:重点检查印刷业;5月:重点检查家具制造业;6月:重点检查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船舶行业、汽车制造(涂装)业。2.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两方面内容。一是VOCs密闭收集情况。对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要求,检查投料过程、集输、存储和生产过程等环节中VOCs的密闭收集情况;二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所涉及天然气、活性碳、吸收液等物料消耗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生产记录台帐、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废弃活性碳转移和处置台帐等。 二、各行业VOCs排放相关政策参考1.《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本规程明确指出,凡事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超标或有其他环境影响后果,只要有行为发生的,即可依法予以处罚。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3.《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81-2015)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江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4.《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72-2015)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中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上海行政管辖区现有企业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5.《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建筑用木料和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造、木制品容器、软木制品、橱柜等木制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6.《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934-2015)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船舶工业钢质船舶造修与海洋工程装备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7.《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2014)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M2、M3类整车制造企业汽车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汽车改装及零部件涂装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三、在线监测用设备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一个采样点对应一套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在排口直接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包含非甲烷总烃、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湿量等监控项目。智易时代ZWIN-FVOC型产品属于质量型监测仪器,不仅具有灵敏度高、线形范围宽的特点,而且对操作条件变化相对不敏感,稳定性好。特别适合做常量或微量的常规分析,因为响应快所以与毛细管分析技术配合使用可完成痕量的快速分析,是气相色谱仪器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四、在线监测用系统平台 有机挥发物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平台体系结构:采集服务实现对系统监控组网、网络通信协议、网络接口服务、网络平台管理、监控数据远程实时采集等软件的集成,并为数据服务层提供数据支持;数据服务实现对数据库软件平台、数据服务(Web Services、DCOM组件、数据接口服务、中间件等)软件的集成,并为应用软件层提供数据支持;WEB应用实现对组态应用软件、工具软件、各类人机界面软件、WEB发布软件的集成,从而最终满足用户对系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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