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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1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1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需要质检机构 体系文件 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以及运行的相关记录 (如管理评审 内部审核等记录和报告) 谢谢 需要附件做参考
[size=5]2010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文件中,《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总局列明的废止理由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size=4]具体[/size][/size][size=4]目录见下连接[/size][size=5]http://www.gov.cn/zwgk/2010-03/04/content_1547393.htm[/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