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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外地的客户要工厂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第3方报告,老板为了省事,就让我改,就是把之前的真的过期的检验报告,在电脑上修改下时间和日期。都说没事,但是,这毕竟是违法的,我想问一下,篡改的产品抽样质量检验报告,这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吗,如果被发现,工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不会牵连到我,我只是做,上面没我的签字,只有工厂的公章,现在应该怎么办啊?
2009年7月30日消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责任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最长10年不得"入行"的惩罚。今年9月1日起,上海将在药品、餐饮、化妆品领域正式实施"黑名单"制度,这在全国相关行业内尚属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均会被记入本市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 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电(记者 刘长忠)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国"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将全面实施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二0一0年中国质检系统将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系统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据了解,中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提升中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措施主要是:制定质量发展规划,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系统,推动质量兴省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中国质量管理水平。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