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违法

仪器信息网质量违法专题为您整合质量违法相关的最新文章,在质量违法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质量违法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质量违法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质量违法话题讨论。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质量违法相关的资讯

  • 质检总局去年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4.3万起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记者从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获悉,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妥善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性问题,促进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改善,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质检系统以“四查、四建、四落实”为主要内容,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009年,全国共有5654家违规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上网公布。   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监管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07万家(次),发现并督促生产者整改问题14万个。   全国质检系统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区域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4.3万起,查获货值6.5亿元。同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清查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706家、暂停361家企业相关资质,出口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共检出并依法处理了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   质检总局建立了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对70种食品、172个项目、14000多个样品组织开展了风险监测,对83类、536种指标、4.6万批次的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监控。
  • 新规丨这些检测认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检验检测认证行为免予处罚。以下为规定全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免罚清单》包括法定不予处罚事项和酌定不予处罚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能够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酌定不予处罚事项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对于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除外。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免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规定,符合酌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后,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免予处罚规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适用。附件下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pdf
  • 5家检验检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被查
    2022年济南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类)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2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完成了2022年度市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2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参与,采取座谈询问、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方式,围绕资质认定合法性、检测数据真实性、执行标准规范性、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能力保持的有效性等方面,重点检查出具不实、虚假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二、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检验检测行为较为规范。本次随机抽查的机构中,济南大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由于面临拆迁目前已注销资质认定证书,济南三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尚未联网开展检测业务。其他机构中,5家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能力不能持续保持并出具报告,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9家机构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包括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规程和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样品与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数据的记录与保存不符合规定要求,资质认定标志使用不规范,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等;9家机构存在轻微性问题,包括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人员培训及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内容制定不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等。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督促整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原因,进一步强化其责任意识、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闭环监管,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的后处理工作,区分问题性质、情节等情况分类施治,并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将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一般性违规和严重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三)宣传引导,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后处理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严惩检验检测违法失信行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附件2022年度市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机构名称主要事实(问题)1济南正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2商河县银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3济南市章丘区车辆检测服务中心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4济南市枣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5济南明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6山东联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7济南华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8济南袁庄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9济南易达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10济南正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保存原始记录11济南市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2莱芜鑫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3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14济南市济阳区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标志使用不规范15济南源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6济南华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7济南环瑞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8济南恒安利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19济南市政务汽车检测中心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0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1济南三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2济南市章丘区章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23章丘益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

质量违法相关的方案

质量违法相关的论坛

  • 我用PS给我们工厂的质量检验报告造假,请问,这种违法行?

    如:外地的客户要工厂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第3方报告,老板为了省事,就让我改,就是把之前的真的过期的检验报告,在电脑上修改下时间和日期。都说没事,但是,这毕竟是违法的,我想问一下,篡改的产品抽样质量检验报告,这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吗,如果被发现,工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会不会牵连到我,我只是做,上面没我的签字,只有工厂的公章,现在应该怎么办啊?

  • 【转帖】中国将全面实施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2009年7月30日消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责任人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最长10年不得"入行"的惩罚。今年9月1日起,上海将在药品、餐饮、化妆品领域正式实施"黑名单"制度,这在全国相关行业内尚属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均会被记入本市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   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电(记者 刘长忠)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国"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国将全面实施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  二0一0年中国质检系统将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系统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据了解,中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提升中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措施主要是:制定质量发展规划,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系统,推动质量兴省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中国质量管理水平。

  • 【分享】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违法相关的资料

质量违法相关的仪器

  • 智易时代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综合管理系统1 .0 系统实现了对机动车的遥感实时监测、GIS展示、综合查询、统计与分析、车辆和点位动态档案管理等功能。可有效筛选高排放量车辆,及时发现与车辆排气相关的环保违法行为及其维修整改信息,促进机动车的更新淘汰,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实现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实时有效监测与抓拍监控,为机动车尾气精细化管理以及JZZF提供支持和依据。本系统专门针对城市主道路设计,结合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可对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包括汽油车和柴油车),可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自动检测行驶车辆的车牌、速度、加速度和尾气排放浓度等信息,并通过前端设备监测当前的气象、车流量、环境空气质量等信息,然后将采集到的数据通过ADSL有线或GPRS/CDMA、3G/4G无线数据传输到中心管理系统,系统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查询分析统计,系统还可以在地图中直观显示车辆尾气信息,查看抓拍照片与视频并实现报警,也可以对车辆进行限行管控设置、自定义时段/节假日限行方案和点位的设置管理。 整套系统通过远程实时采集时间、号牌、车辆、尾气等相关信息,可为管理者提供数据监控、综合分析、违法监管等功能,及时高效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和高排放车辆,实时掌握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实现高排污车辆快速筛查,重点区域高污染车限行管理,减少城区高污染车机动车排放废气,并实施监控城市道路机动车污染排放整体状况,分析机动车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系统特点:数据的超高准确性和稳定性;实时监控检测设备的运行状态,远程查询检测点位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多种数据检测、分析、统计,内容涵盖全面、综合性强;实现了监控驾驶舱、电子地图查看、车辆监控、排放数据管理、汽车轨迹回放、统计分析、各项报表管理、用户及车辆管理等功能;支持设置多级管理权限设置,不同角色对平台的权限不同;有效整合、全面共享前端机动车尾气监管业务数据信息,实现海量数据信息的采集、存储。
    留言咨询
  • 声明:以上价格不代表实际价格,需要根据实际需求确认后方可定价格,我司配置有很多种,配置高,价格高,有需要请在线联系客服,谢谢合作!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安装贝塔射线扬尘监测设备实现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管理一体化,提升了科学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对掌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现状的真实状况,以及采取控尘措施的效果。本系统可以对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初步定量分析,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远程监控和抓拍取证,对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能提供更加科学的技术支持。 贝塔射线扬尘监测系统采用β射线和光散射两种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对捕集到滤膜上的 PM2.5 和 PM10 颗粒浓度进行自动精确测量。具有防尘防雨特性,可在户外可长时间连续自动工作。该仪器符合 GB3095-2012 和 HJ653-2013 的相关规定,广泛应用于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施工工地扬尘监测、工矿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堆料场扬尘监测、港口码头扬尘监测、道路扬尘监测、矿山扬尘监测等场合。 贝塔射线扬尘监测系统实现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管理一体化,提升了科学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对掌握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现状的真实状况,以及采取控尘措施的效果,可以对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初步定量分析,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远程监控和抓拍取证,对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能提供更加科学的支持。系统特点:1、采用先进的β射线吸收称重+DHS(动态加热系统)+光散射的原理直接测量 PM2.5 和 PM10的颗粒物质量浓度,不受颗粒物特性的影响,无需修正,全天候实时提供精确数据;2、符合环保标准的β射线方法对光散射模块实时修正,达到质控的目的,保证环境质量数据的准确有效性;3、进气管具有动态温湿度补偿功能,符合国家标准,可以保证对半挥发性硝酸盐和有机物的精确测量;4、能够同时对 PM10和 PM2.5浓度进行测量,可以实时输出 PM2.5和 PM10的实时浓度值;5、采用低活度C14β源,安全可靠;6、采用彩色工业触摸屏,操作方便快捷;7、自动测量温湿度和气压等参数,并自动换算标准状态采样体积;8、仪器可自动存储历史测试数据、可现场打印或用U盘导出;9、具备4G无线通讯功能,可以远程查询仪器工作状态和实时测量数据;10、仪器具有停电后自动保存当前数据,当来电后能按照停电前的状态运行;11、内置锂电池,能够连续运行4小时以上,满足各种监测需要;12、便携性好,现场安装迅速,交直流两用,可适用于多种测试场合。参数规格: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PM2.5 测量范围(0~10000)μg/m31μg/m3±10%左右PM10 测量范围(0~10000)μg/m31μg/m3±10%左右采样流量16.7L/min0.1L/min±2.0%大气压(80~110)kPa0.01kPa±0.53kPa环境温度(-30~50)℃0.1℃±2.0℃相对湿度(0~100)%RH0.1%RH±3.0%RH采样动力内置高负压采样泵标准膜重现性±2%显示屏5 寸彩色工业触摸屏数据接口支持 U 盘数据导出和选配热敏蓝牙打印机打印气象接口标配温湿度传感器,风速风向传感器,LED 户外屏故障报警可查询详细的历史故障报警说明主机尺寸(375×310×605)mm主机功耗低于 80W
    留言咨询
  • 价格仅作为参考,我司配置有很多种,具体价格根据需求咨询在线客服或者拨打电话,谢谢!产品特点:灵活使用1.内置高清摄像单元,高度一体化;2.采用鲁棒的声学检测及声学定位算法;3.系统重量小于8公斤,安全稳定,灵活调度;4.整套设备轻巧便携可移动,直接通过三脚架方式架设,单人即可实现随时随地部署;5.满电续航8小时,电源可拆卸更换。便携管理1.内置Wifi/4G模块,灵活组网;2.自动保存炸街前后音视频数据;3.配备10.1英寸显示终端,数据实时查看;4.手机端&电脑端实时接收查看抓拍数据。核心优势1.安装调试便捷环保:1H内完成安装调试抓拍,安装过程实现“0”噪音污染;2.设备状态实时在线监测:设备实时故障监测,麦克风自检,设备在线状态实时监测;3.多冗余高可用性设计:在部分麦克风状态异常的情况下,系统仍可保持正常工作;4.公安部检测捕获准确率达98%:高准确度的鲁棒声源定位算法,系统捕获率大于98%,5.抓拍应用灵活切换:无需更换终端设备即可实现鸣笛抓拍与炸街车抓拍应用的灵活切换。系统功能1.可在现场通过手机、电脑、平板,实时查看炸街机动车的高清证据照片与“声音视频”;2.自动对炸街声进行筛选,当有机动车炸街时,自动抓拍高清图片、识别违法车辆车牌号码并记录炸街前后至少2秒的音视频。对于非炸街噪声,如刹车声、引擎声、说话声等,自动过滤,避免误报;3.抓拍记录可随时浏览、导出,整个系统操作简单、方便;4.可配合民警进行现场执法,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亦可导出证据图片、视频并上传到违法处理平台作为非现场执法证据使用;5.抓拍图片自动叠加违法取证信息(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行驶方向、违法类型、防伪码等)。
    留言咨询

质量违法相关的耗材

  • 室内空气质量发射器S900配件
    室内空气质量发射器S900配件是一款提供多路输出和一个实时网络连接,的数据控制器,用于与其它仪器控制和传感器网络的集成的,室内空气质量发射器可用于对不同气体的探针测量。 室内空气质量发射器S900配件特点 室内空气质量发射器S900配件应用 为提高精度,主动采样 多个模拟和数字输出 实时网络连接 可拆卸气体传感器,用于检测多种气体 数据记录到PC(可选) 温度和相对湿度(可选) 臭氧控制发生器 网络测量和实时测控 健康和安全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测量 室内空气的质量控制 编号 说明 S900 变送器/控制器S900
  • 吉天原子荧光泵管 现货秒发 质量保证
    吉天原子荧光泵管 现货秒发 质量保证 吉天原子荧光泵管 现货秒发 质量保证
  • 海光原子荧光橡胶泵管/压块现货包邮 质量保证 秒发
    海光原子荧光橡胶泵管/压块现货包邮 质量保证 秒发海光原子荧光橡胶泵管/压块现货包邮 质量保证 秒发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