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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一事,伍丰做出正面回应!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0928/4266664/index.shtml进口产品招标的专家认证组是否刻意贬低国产仪器——到底该不该为采购进口仪器找借口?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0927/4263704/国人为何喜欢采购进口仪器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1008/4287401/东西李晓鸥:国产仪器不奢望优待,但求能公平一点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31/084642.shtml国产仪器一无是处?四川某采购案引争议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10/083639.shtml刘召贵谈四川案:别拿十年前的国产仪器说事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30/084592.shtml再谈四川采购案-访上海光谱总经理陈建刚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25/084358.shtml莱伯泰科胡克:国产仪器不错 但要理性采购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23/084193.shtml仪电殷传新:个别专家对国产仪器缺乏了解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29/084515.shtml感触与悲愤:仪器销售人员谈四川采购案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17/083910.shtml四川采购案追踪:专家是“替罪羊”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15/083813.shtml一个一线销售的感触和悲愤!!!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1012/4299104/四川采购案专家,到底是不是再拿十年前的国产仪器说事?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1031/4332952/
四川采购案追踪:专家是“替罪羊”新闻背景:9月26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仪器采购一事,发布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列出了专家组论证意见和结论及拟采购仪器的清单 (详情请看http://www.sczfcg.com/gglxxdetail.php?code=5128)。公示中的专家意见部分,被网友转发于仪器信息网仪器论坛后,立即引起网友激烈讨论,参与论证的专家也成为网友们讨论的焦点。 在进口产品论证中,专家究竟扮演何种角色?专家又有何苦衷?为此,本网编辑电话采访了两位多次参与仪器评标及进口产品论证的业内专家。 “进口产品论证”源于2007年12月27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审核,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则是四个需提交的审核材料之一。 一项本来旨在保护国产产品的政策,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未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就仪器行业而言,两位被访者均表示,其一采购方不差钱;其二国产某些产品的确在品质性能方面还是存在差距。 专家告诉笔者,“进口论证可以由采购方组织,也可由采购方委托的招标公司组织,而在此类进口产品论证中,采购方的意愿起了很大作用,‘采购方要买,而专家非不让买’这种情况很少出现。通常情况下,专家组成员并非对采购方所购买的所有仪器都了解,论证意见由采购方起草,而专家只是签字而已。”这么看来,专家在一定意义上也只扮演者“傀儡”的角色。 如何让专家真正发挥作用?受访专家认为,“国家应该组织论证,出具一个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列表。这样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可以有据可依,有充分理由回绝采购方的无理要求。” 对于国产仪器产品,两位专家都表示,某些产品,如实验室常用设备等可以满足需求,希望采购各方可以回归理性。当然对于国产仪器厂家,专家则希望不仅在仪器品质上提升,在品牌建设、用户口碑及用户群普及等方面都要下功夫,这样才可能在采购中受到采购方的亲睐。 此外,为了进一步了解该采购案进展情况,本网编辑联系了公示文件中所披露的联系人,但数次拨打联系电话均无人应答。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015/083813.shtml
本报9月20日第4版就某读者来信反映的有些地方拒绝让采购人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做法进行了讨论,文章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反响,一些读者纷纷来信或在QQ群里表达自己的观点:评标委员会作为一个松散的组织承担不起责任,还不如把定标权还给采购人?采购人有的是手段来想办法采购到自己想要的,当然要尽可能地限制他们的权利? 就在大家热议采购人定标权之时,从深圳传来消息,该市正在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了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程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强调了“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此言论又将采购人定标权之争的讨论推向一个新高。为此,本版再度聚集采购人定标权话题。 “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今后将实施‘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全面确保政府采购廉洁。”这是此前深圳市有关负责人就《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程序接受媒体采访时所做的表述,他同时表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对此,曾有业内专家私下讨论:“深圳是如何让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呢?怎么才能让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因此深圳条例草案触及的问题正是困扰政府采购业界多年的老问题。 日前,一个偶然的机会,记者看到了这份进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规定,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七)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按照下列3种方式确定或者确认中标供应商:1.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供应商;2.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3.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