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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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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修法实施前,由环保部门验收水固声污防设施)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 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规 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 //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p.gov. cn/hjbhbz/bzwb/oth

  • 【分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污水监测培训幻灯(PPT格式)

    主要内容目的和对象 来源和种类 布点原则 监测因子和频次确定原则 采样技术与监测方法 质量控制与保证 数据处理与结果评价 实例分析现场调查:水从哪来?到哪去? 相应标准(以现行标准进行调整)技术规范:在哪测? 测什么? 怎么测? QA/QC、 数据统计和报告编写[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951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污水监测培训幻灯(PPT格式)[/url]

  • 关于第三方检测公司自主环保验收能否给自己检测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b][color=#007aaa]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color][/b]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b][color=#007aaa]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color][/b]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b][color=#007aaa]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color][/b];也可以[b][color=#ff4c41]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color][/b]开展监测。 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4.1.4条款明确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性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作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自己进行环保验收,检测部分可以自己做吗?是不是矛盾

  • 求助验收达人,哪些建设项目需配套购买相应的化验仪器设备,需具备哪些项目的分析能力?

    各位老师: 小弟新接触验收监测,头大啊!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2.gif请教一下环保验收监测中对企业的环保检查中有“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一项,其中提到了企业要有自己的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问一下有没有相应的文件明确规定哪些建设项目需配备哪些的化验指标所需的仪器?需要化验的周期或者频次? 还有您一般在日常工作中是怎么做的?求指点!谢谢 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

  • 【分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T 403–20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技术性规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亦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65979.shtml

  • 环保验收监测收费有新规,市县级怎么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环评16号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确定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验收调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按照受理顺序从验收调查入库单位中顺次确定;验收监测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从验收监测入库单位中相应确定。  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调查。  四、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委托业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现行财政专项经费规定执行。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六、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七、技术审查单位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八、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九、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环境保护部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三)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1.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2.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1: 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   一、验收调查入库单位名单(按业绩排序)   (一)交通运输行业(24家)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长安大学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采掘行业(14家)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青岛中油华东院安全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三)农林水利行业(8家)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社会区域行业(10家)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验收监测入库单位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28家)  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注:污染类建设项目所在省(区)暂无验收监测入库单位的,按照就近选取原则,由相邻省(区)入库单位承担。海南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分别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广东省、甘肃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或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所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  附件2: 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  为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维护相关单位正当权益,提高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质量,制订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参考标准,作为委托开展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经费测算依据。  一、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原则  委托业务经费测算原则上以实际投资总额为计费依据。实行“分档、定额、内插法”计算方式,结合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行业类型,测算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委托业务经费。  基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总额分为五个档次,每个档次均分为五等份,实施内插法计算;最高定额为90万元,最低定额为20万元。  行业调整系数:分为三个档次,行业调整系数分别为1.2、1、0.8。  二、验收调查委托业务经费测算  验收调查委托业务经费的基准费用见表1,行业调整系数见表2。委托

  •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问题,请高人指点,顺便有没有相关的群可以加入??

    各位大侠: 小弟最近承担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请您指点! 一、做废气现场监测时部分燃煤锅炉SO2实测值15mg/m3,根据HJ/T 57-2000中对于检出限的规定应该报“15mg/m3”,请问这种情况下折算浓度应该怎么报?我们仪器用的是KANE950,监测同一个锅炉时NO2测值为0,不存在负干扰问题,若按仪器1ppm(2.86mg/m3)报检出限的话就会避免这个问题; 二、对于未检出的因子,HJ/T91中规定废水项目按零计算,那么废气的话怎么计算?咨询某些专家说按检出限的一半来算,请问这个有没有相关依据? 三、现在工厂一般为订单式生产,为了配合验收企业会开一部分工序,负荷很难计算,请问对于生产负荷计算最实用方便的方法是什么? 四、对于小型企业污水和固废排放量只能用估算的方法或者直接让企业提供,请问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更真实的得出这种小型企业的排污量? 五、对于废水流量监测,若为非固定生产周期的企业按照HJ/T91中规定相当复杂,实际应用时比较困难,您在此过程中怎么操作的?另外流量监测数据需要CMA资质么? 谢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

  •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

    2017年7月16日,根据国务院令682号修订的《条例》,适应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发展、环境管理思路转变的需求,主要围绕“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创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推动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重点内容修订。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以下几方面值得关注:1、明确了“三同时”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设计阶段:要求环保设施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编制环保初步设计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要求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进度和资金,施工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调试阶段: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 环保部印发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环境保护部近期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14个行业包括制浆造纸建设项目、制药建设项目、农药建设项目、化肥(氮肥)建设项目、纺织印染建设项目、制革建设项目、制糖建设项目、电镀建设项目、钢铁建设项目、炼焦化学建设项目、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水泥建设项目、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铝冶炼建设项目。 根据清单,重大变动包括项目规模扩大、建设地点重新选址、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环保措施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情况。 环境保护部要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适时对清单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

  •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b]  一、验收范围及期限[/b]  (一)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期限  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b]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b]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b]  三、验收一般程序[/b]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要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要求。  本指南给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程序和内容。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可分为现场查验、验收监测和调查、编制验收报告三个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程序见附件1。[b]  四、验收依据[/b]  (一)法规标准依据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及查询地址见附件2。  (二)环评报告、批复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批复、变更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复函等。  (三)行业验收规范依据  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19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其中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制造、公路、制药、医疗机构5项属北京市范围涉及较多的行业,涤纶、煤炭采选等14项在北京市范围内涉及较少,类似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业技术规范及查询地址见附件3。[b]  五、验收前准备[/b]  (一)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环评文件类型、环评审批文号、基本建设内容、建设性质、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记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措施章节中要求实施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总则章节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章节中“三同时”验收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记载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中要求实施的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段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记载新提出或更新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或生态环境部门的复函等文件,记载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  (二)收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  查阅规划文件、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原辅材料、公用工程、环境监理等资料,记载与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相对应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生态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  (三)整理验收支撑文件  收集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排水证明、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等验收支撑文件。  (四)公开竣工、调试时间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时间和调试时间。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b]  六、开展验收[/b]  为进一步熟悉国家环保法规、标准,更好的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建议建设单位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自己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真正做到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对于确实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  (一)查验项目建设内容  对于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9个行业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其中铁路、公路、火电3项属北京市范围涉及较多的建设项目,其余煤炭、钢铁等6项在北京市范围内涉及较少,对于相似类建设项目可进行参照对比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要点及查询地址见附件4。  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功能定位、规模、线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敏感区、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二)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逐一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为新增污染源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逐一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或恢复工程,重点为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查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排污口规范化  建设项目污染物采样口、采样平台、标志牌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设置。  2.在线监测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相关的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标志标识  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记载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实施情况。  5.其他措施  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记载具体实施情况。  (四)判别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1.判别原则  建设项目在实施工程中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对于属于生态环境部已颁布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直接对应判断,不属于的建设项目,则从地点、规模、工艺、环保设施、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参照执行,并对变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因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调整使得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减少,危废产生种类及产生量减少一般不属于重大变动。  2.重大变动清单  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已发布28项重大变动清单,其中火电、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制药、水处理6项属北京市范围涉及较多的建设项目,其余纸浆造纸、农药等22项在北京市范围内涉及较少,对于相似类建设项目可进行参照对比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清单及查询地址见附件5。  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针对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增大及生产工艺变化造成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厂区平面布置导致防护距离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新增废水、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气由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减弱,废气排气筒降低10%及以上,危废处置方式变化、风险防范措施减弱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4.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针对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功能定位发生变化,运行速度、运行量、轨道形式、管径等技术指标增加,线位长度及占地面积增加,形式变化,因主体工程变化新增重要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数量明显增加,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弱化或降低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五)验收监测  1.监测对象  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对环境的影响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监测。  (2)污染物排放监测为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环保设施和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项目;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为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环境敏感目标监测为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针对环境敏感目标设置环保设施且有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  2.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主要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建设项目实际运行可能产生或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新规定的污染物。  3.监测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执行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规定的标准,在环评文件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在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布了新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不应低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原则执行环评文件及批复所列的标准,当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地表水水体分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发生调整,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针对环境敏感目标,则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按严格标准限值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标准及查询地址见附件6。  4.监测期间工况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方法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  (3)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环境质量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和环境振动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技术规范执行。  (6)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6.监测实施机构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开展验收监测;如建设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六)生态影响调查  生态影响调查一般包括对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和对保护物种的影响,调查因子原则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影响评价因子一致,主要为生态功能完整性、植被类型、生物量、野生动物种类、资源量、物种多样性、土地资源、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生态敏感区等。  (七)环境管理制度调查  1.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记载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  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环境突发事故,记载建设单位编制“突发环境风险事故急预案”的情况;预案是否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日常进行演练。  3.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  记载建设项目已制定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八)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基本内容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1)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监测报告基本内容模版见附件7。  (2)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模版见附件8。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格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监测表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调查表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格式及基本内容按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九)形成验收意见  1.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九条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通过现场查验、监测,发现建设项目有问题,存在九条验收不合格情形中的任意一条,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补充监测或调查、履行相关手续,上述工作均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2.提高验收意见有效性的方式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最终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组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由建设单位自定。验收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严格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  3.验收意见基本内容  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4.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十)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基本内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格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内容应完整,说明的事项应清晰、简练,应给出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消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为提高说明事项的有效性,可附必要的支撑文件。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十一)验收报告公示  1.公示时限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作为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报送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公开的验收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跨区的项目则分别报送其所在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十二)验收信息填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三)验收资料存档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的图件、“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现场照片、危废协议和转移和联单应齐全;其他档案资料包括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环境监理报告、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报告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支撑文件。[b]  八、后续监督管理[/b]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84081.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流程图[/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57208.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及查询地址[/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6650.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业技术规范及查询地址[/url]  4.[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8264.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要点及查询地址[/url]  5.[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5807.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清单及查询地址[/url]  6.[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1962.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标准及查询地址[/url]  7.[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17618.docx]验收监测报告模板[/url]  8.[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35943.docx]验收调查报告模板[/url][align=cente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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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粮食局下达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6个,涉及5个盟市,总投资2360万元。国家粮食局在投资计划中明确: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采购,强化项目督察,做好竣工验收,开展仪器设备登记造册和实施效果评价。该项目的实施将会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有效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薄弱的局面。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12家质检机构共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6600万元,全部用于化验室配套设施改造、配置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重点配置国内外先进“高、精、尖”检验仪器设备,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取得长足进步。通过五年建设,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用、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形成了以内蒙古国家粮食质量检测中心为核心,覆盖全自治区粮食主产盟市和人口密集城市的粮食质量检测体系。目前,经国家粮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12家,其中,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1家,盟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9家,旗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2家。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呼和浩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被国家粮食局授权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鄂尔多斯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等其他盟市检测机构通过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也具备了原粮卫生检验和食品检验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各级质检机构检验能力的不断提高,先后承担了自治区国家玉米临时存储粮的质量验收工作,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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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污染影响类。这里边规定了采样频次,请问环境空气和废气有没有标准规定这每天采样四次需要间隔得时间。比如验收水采样周期在8小时之内的,没1小时采样一次。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小时采样。环境空气和废气有没有具体的标准[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7/202207251426072814_8309_5681179_3.pn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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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起,建设单位将对自身建设项目自主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监测站人员能否担任这个”专业技术专家“并收取相应劳务费呢?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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