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

仪器信息网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相关的解决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相关的资讯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p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p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p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p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p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p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p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p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p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p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p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p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p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p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p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p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span/p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p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p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span/p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span/p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span/p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p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p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p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p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p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pan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p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p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p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p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p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p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p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p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p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p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p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p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p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p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p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p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p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p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p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p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p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p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p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p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p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p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p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p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p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p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span/p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p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p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p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p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p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p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p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p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p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p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p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p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p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p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p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p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p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p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p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p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p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p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p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p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p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p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p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p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p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p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p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p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p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p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p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p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p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p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p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p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p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span/p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p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p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p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p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p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p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p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p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pp  第七章 法律责任/p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p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span/p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p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p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p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p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p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pan/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span/p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p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p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p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p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p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p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p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八章 附 则/p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p
  • 《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工作要点旨在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pp  工作要点从十大方面对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规划,对于细颗粒物(PMsub2.5/sub)年均浓度、二氧化硫(SOsub2/sub)、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提出了要求 提出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并且要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pp  详情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strong/pp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span/pp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 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span/pp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pp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pp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pp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span/pp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pp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p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pp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pp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pp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span/pp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pp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pp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span/pp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pp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 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pp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pp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pp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span/pp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pp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span/pp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pp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pp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 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pp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span/pp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pp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span/pp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pp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pp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pp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span/pp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pp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p
  • 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否“改”出一片蓝天
    据中广网报道,受雾气影响,2月21日北京的空气污染指数为333,属重度污染。这是北京今年以来第一个五级重度污染天。  而在此之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建言献策征集活动已经在京结束。此次修订能否还蓝天“本色”,特别值得公众期待。  我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2000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透露,到目前为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行了两年多,今年可能完成国务院审议,年底前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 修订背景 ————  我国大气污染从煤烟型转向复合型  一部法律实施了23年,却要进行三次修改,这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并不多见。全国人大环资委在2009年还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全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大量调研。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惠锋表示,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了20多年,但当前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薛惠锋说,全国仍有42.5%的重点城市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有7个城市空气质量列于三级标准。特别是随着机动车船、重化工行业快速发展,臭氧、光化学烟雾、灰霾天气等新问题越来越突出,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特征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成为复合型污染。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材料显示,当前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煤烟型污染作为主要污染类型长期存在,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问题没有全面解决 同时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尾气污染愈加严重,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复合型大气污染物问题日益突出。其中,臭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成为大气主要污染物。  有研究表明,光化学烟雾、高浓度臭氧、氮氧化物污染等频繁出现京津冀地区和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呈现区域性大面积污染。今后一段时期,预计我国大气中上述污染物浓度还将继续增加。  国内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处于初级水平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虽然环境保护部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公众对之并不满意。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30个中外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评价结果》,我国20个城市对空气质量信息均有一定程度的公开,主要以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形式发布。但整体而言,国内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仍处于初级水平。  据评价结果显示,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达到较高水平。其中巴黎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的污染物种类全面,统计数据详细,检索方便 伦敦开通了Twitter和Facebook,并开发了iPhone应用软件为用户报告不同监测点的API数值 维也纳市环保局通过Flash动画向公众介绍空气质量相关信息。  而对照分析表明,国内城市与参照组国际城市之间的最大差距在于前者的监测和发布指标不全面。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于细颗粒物(即PM2.5)的监测与发布。由于PM2.5容易深入呼吸道并危害人体健康,除香港外所有评估组国际城市均普遍做一定程度的监测和发布。而作为全球遭受细颗粒物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我国无一城市正式发布相关数据。此外,两组城市一氧化碳、臭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发布也有很大差距。  ———— 专家建议 ————  把空气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在立法理念上,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注重对单行法规范,缺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注重对污染源的末端治理,缺乏从源头、全过程和区域上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薛惠锋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制度设置上也不够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没有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造成政府职责有关条款较多,但难以真正落实等。  对于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建议,应该明确执法者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在修改时,应该把执法与监督的具体措施与规定写清楚,比如行政机关该执法的不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地方政府如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同时,他建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不仅要把GDP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还要把空气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  环境保护与经济制度直接“挂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建议,应增加相应规定,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制度的衔接,并尽量使得制度设计具有“刚性”约束力,以便该制度将来对环境保护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他说,比如可以规定商业银行对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企业以及其他严重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收紧或者停止信贷服务的义务,并且明确商业银行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又如,可以规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有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不得核准企业上市等义务,及其失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  设立专章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尽管环境保护的责任在地方政府,但是环境的受益者与受害者其实是普通的公众。别涛说,从这个角度看,公众有权利、有责任也有义务参与国家立法。  据介绍,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并没有提及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因此,竺效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同时,应就所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在该法法律责任专章中应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  竺效说,如何调动全社会来保护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许多大城市着力思考的课题。了解国际城市如何通过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鼓励公众参与,也应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治体系  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姜健等61位代表提出2件议案,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等。  据环境保护部介绍,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机动车防治、区域联防联治等主要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说,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扩展。比如在珠三角地区,火电厂产生的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攀升扩展,由于空气是流动的,不仅在广州等城市里,农村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而长三角、京津冀、长湘潭、成渝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魏复盛说,因为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提议各省实施联防联治的措施。魏复盛表示,北京奥运会期间控制空气污染,除北京外,河北、内蒙古、山西、天津等地都采取了火电厂停工、汽车限行等措施,为建立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等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 延伸阅读  对于社会关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尽管被列入“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但有关专家透露,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因是,其是否被划定为“污染物”,争议比较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孟伟主张,将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建议设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专章,规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指标和规划,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家常纪文认为,二氧化碳从长期角度看,应该列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从短期看,最好不列入。原因是目前阴霾、氮氧化合物等大气污染治理都没有完成,尚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将二氧化碳减排更难列入大气治理的目标。  对此,他主张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
  •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而今已过15年,很多规定已不适于当前形势。 修订后的《大气法》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特点。 第一,以先行规划为指导,源头治理为重点,以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推动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并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布局优化。重点行业(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重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及公开。 《大气法》第一章第四条指出: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针对突出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大气法》第四章针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船等污染、扬尘污染等做了明确规定。尤其第五、六章对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做了具体要求。 第四、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环保部门设立公众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须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须公开(第二十五条);省、市环保部门应制定并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九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信息(第九十七条)。 《大气法》针对性法律条款有30条,并明确相应处罚责任。新《大气法》取消现行《大气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规定,更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大气法》针对环境监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侵占、损毁或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科技部等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其中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征集大气污染治理成熟技术产品的通知  为推动先进科技成果在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转化和应用,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和产品,科技部社发司、北京市科委、天津市科委和河北省科技厅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成果。征集到的科技成果,经专家筛选评估后将编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向京津冀三省市重点减排企业及职能部门推荐,并择优支持示范推广。北京市科委负责北京市域范围内的征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技术产品征集范围  所征集的技术产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高效清洁化利用技术,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高效热泵、新型太阳能利用技术、低排放燃煤炉具等  2、扬尘治理技术,如道路抑尘产品,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技术,裸露地面治理技术,新型道路材料等。  3、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如工业废气净化处理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技术,低排放涂装产品等。  4、机动车减排技术,如机动车尾气净化处理技术。  5、农业污染物减排技术,如氨肥替代产品,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秸秆清洁化利用等。  6、大气污染检测装备。  二、技术产品推荐的基本要求  1、先进性。推荐的技术产品应在技术性能、应用便捷性、经济性等方面,与国内同类技术相比具有先进性。  2、成熟性。推荐科技成果应成熟适用,已经产业化或已经有小规模生产,并已有工程应用实例及相关测试报告。  3、产权清晰:推荐成果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技术专利纠纷。  三、推荐材料的提交  1、推荐单位应为在北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推荐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请登录www.bjscience.net,填写&ldquo 大气污染防治成熟技术和产品推荐表&rdquo ,并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成果鉴定、获奖信息、检测报告、典型应用案例和用户意见等能证明技术产品先进性和成熟性的相关材料)。  3、除电子版材料外,申报单位应提供纸质版材料(含推荐表和全部成果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4、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东商务楼7层。  5、报送时间:申报与评审将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申报截至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其他阶段申报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6、联系电话:  北京市科技信息中心 010-82331717转821、111、818、859。  北京市科委社会发展处010-66153450,010-6617506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01月08日
  • 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应在哪?提出您的意见吧!
    日前,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有关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等总体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试点工作。  目前,&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已进入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重点专项实施的重要性、发展趋势、现有基础、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现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发电子邮件至sfs_zyhjc@most.cn,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5日。  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ldquo 大气污染防治&rdquo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2015年2月28日
  • 四川将投资62亿元防治大气污染
    2013四川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日前在成都举行。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钟勤建表示,四川编制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列入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治理、&ldquo 黄标车&rdquo 淘汰等8类重点项目,这些项目估算投资达62.05亿元。  下一步,四川将继续争取国家部委对该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调动多方资源,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实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吉林投入2.4亿元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日前,记者在吉林省环保厅获悉,为了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吉林省设立了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计划投入2.4亿元,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水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污染源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和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等项目,大力提升吉林省的生态环境质量。  年初以来,吉林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污染减排、监测能力等方面成果显著。在实施重点行业减排工程方面,吉林省对全省重点行业减排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目前已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85个、在建工程11个、未建7个,将未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的减排工程列入《吉林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对全省各地明确提出完成时限要求。在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方面,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制定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目前,长春市、四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发布。在监测能力建设方面,长春和吉林已按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四平市、通化市和松原市的监测能力建设也已提前完成,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  下一步,吉林省将制定《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实施考核制度,并适时现场检查督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力求将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打造成为保障人民生活环境的民心工程。
  • 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50亿元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作了安排,共计150亿元人民币!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是对下列事项给予支持:(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  (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  (三)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支持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销毁、处置氢氟碳化物。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核定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氢氟碳化物削减量及相关定额补贴标准予以安排。  (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不同地区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可以看到,打赢蓝天保卫战仍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十四五”空气质量指标的目标设置,我国仍然坚持 PM2.5 和优良天数这两个指标,其中 PM2.5 是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仅指未达标城市;原来的两个总量指标是二氧化硫和NOx,现在把二氧化硫换成VOCs。因此是 PM2.5、优良天数、NOx和VOCs四项指标,再加上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数,相当于五个指标。“十四五”期间加强VOCs总量控制势在必行,VOCs治理市场规模将达到千亿。不过,VOCs涉及到的企业和门类非常多,有460多个行业门类,重点行业有90多个。每个行业的排放物成分、浓度等都不一样,即便是同一个行业,不同品种、不同工艺环节VOCs的排放差距也很大。需针对不同企业、工艺,设计不同的治理设备。由于VOCs的复杂性,目前还没有哪种技术或设备可以适用于所有行业。随着千亿规模市场的开启,行业的竞争也势必加剧,但最终竞争的核心还是技术竞争。从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安排上可以看出,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等地仍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相关厂商可作重点布局。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0〕73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补助资金试点城市名单及资金额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直辖市)抓紧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效运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清洁取暖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特困人群倾斜,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50.001北京1.392天津3.203河北34.364山西21.795内蒙古0.506辽宁1.667吉林1.348黑龙江1.469上海0.5210江苏0.4111浙江2.2812安徽1.9813福建1.0014江西1.0015山东25.2916河南21.2617湖北1.8718湖南1.5119广东1.0020广西1.0021海南0.1222重庆1.2723四川1.5124贵州0.9025云南1.0026西藏0.2727陕西16.5128甘肃0.9029青海1.0030宁夏1.0031新疆0.70 提前下达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表 单位:亿元序号地点金额合计73.41河北省13.6邯郸3邢台3张家口3沧州3定州0.8辛集0.82山西省16.2阳泉3长治3晋城3晋中1.8运城1.8临汾1.8吕梁1.83山东省18淄博3济宁3滨州3德州3聊城3菏泽34河南省14洛阳1.8安阳3焦作3濮阳3三门峡2.4济源0.85陕西省11.6西安1.8咸阳1.8铜川2.4渭南2.4宝鸡2.4杨凌示范区0.8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xlsx  2.提前下达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表.xlsx  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xls  4.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ldquo 零排放&rdquo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ldquo 同呼吸、共奋斗&rdquo 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 207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2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额度详见附件2、3。请相关省抓紧拨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长效运营,有关省已明确补贴政策的,要按规定及时将补贴拨付到位;拟出台补贴政策,或需进一步完善的,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体现差异,并向农村困难群体倾斜。有关省清洁取暖运营补贴需求较大的,可使用因素法切块下达资金用于安排补贴支出,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四、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审核和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提前下达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汇总表序号省份金额(单位:万元)合计2070000 1北京410712天津534533河北3326974山西1538165内蒙古565946辽宁760307吉林470048黑龙江549709上海393110江苏5217511浙江867012安徽4097513福建2410114江西2972715山东24168616河南19153517湖北4306418湖南3779619广东4405420广西2178621海南812922重庆1751623四川4052424贵州1465525云南1465626西藏642827陕西21270128甘肃7820329青海634030宁夏3923631新疆76477注:相关省份资金分配数含辖区内计划单列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第一批)专项名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情况 年度金额:2070000万元 其中:中央补助2070000万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通过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业污染深度治理、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调整,促进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数量指标获得支持的省(区、市)PM2.5浓度达到国家下达的年度目标达标率≥90%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评分合格率≥80%时效指标获得资金支持的省份重点任务按计划完成率≥80%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计划开工率≥80%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带动地方及社会资金投入≥2000000万元社会效益指标带动环保产业发展带动就业人数增加生态效益指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完成2022年全国PM2.5浓度目标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群众满意度≥80%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将出台 可带动1.7万亿投资
    记者获悉,针对之前国务院出台的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环保部已经牵头制定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ldquo 计划&rdquo )。未来5年,预计投资17000亿元用于改善当前大气污染状况。  一位参与&ldquo 计划&rdquo 起草工作的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ldquo 已经通过了相关讨论,还有一些修改意见,目前正在完善,具体计划内容近期将出台&rdquo 。  PM2.5治理是重点  今年6月,在大气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研讨会上,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针对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进行了重点解读,他表示,&ldquo 我国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力度,预计未来5年投资17000亿元用于改善当前大气污染状况&rdquo 。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对减少污染物排放、能源结构调整、PM2.5治理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上述知情人士称,针对这些要求,&ldquo 计划&rdquo 将会制定细则,包括具体如何操作实施,未来5年内将需要投资多少钱等。  据了解,对PM2.5的治理,将是未来5年计划的重点。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曾表示,力争到2030年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PM2.5年平均限值是,一级为15微克/立方米,二级为35微克/立方米。但从环保部公布的5月份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来看,PM2.5月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而据业内专家介绍,近年来,我国PM2.5的年平均浓度一般是60~80微克/立方米之间,一些重点区域甚至超过100微克/立方米。  相比较而言,要想实现2030年的城市空气质量目标,依旧存在较大困难。该知情人士称,为了能够在2030年完成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目标,&ldquo 计划&rdquo 将会设定一个新的空气质量达标目标,作为阶段性的过渡。  加强推进&ldquo 煤改气&rdquo   今年以来,我国曾遭遇大面积的灰霾天气,而造成灰霾天气重要的祸首之一就是燃煤。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36.2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9%,其中煤炭消费量增长2.5%。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受经济增长的带动能源需求上升的影响,我国煤炭消费总量一直保持着增长态势。  &ldquo 煤改气&rdquo 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中的重要内容。但是,相比于煤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占比中明显弱势。2012年,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471亿立方米,天然气占一次能源的比重仅为5%左右。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现在提到的能源结构调整,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控制煤炭消费,新增的能源消费只能通过其他的清洁能源如天然气、风电、核电等实现。预计到2020年,我国要把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由现在的5%左右提高到10%,到2030年要达到15%。  此外,&ldquo 计划&rdquo 实施期限为5年,属于短期计划,多位环保专家告诉记者,对于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来说,更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规划。  对此,上述知情人士表示,&ldquo 目前,我们正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起草更长远的2030年规划草案&rdquo 。
  • 自主研发新仪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在津成立
    7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成立,并在成立仪式上发布了自主研发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据介绍,本市以后将在制鞋、涂装、医药等行业安装这种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实现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数据的监测、处理、传输,从源头上堵住污染物超标。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由污染源现场监测系统和监控中心系统两部分组成。企业安装这套在线监测设备后,可分别对行业的监控物质及排放物限制进行设置,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都会被监控和记录,一旦出现排污超标情况,系统将自动报警,相关人员可立即到现场查处。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依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目前“十二五”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已经基本编制完成,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审核。
  • 新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起实施
    本报记者晏利扬杭州报道 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赋予了浙江环保部门“杀手锏”:处理平级部门官员的建议权。  根据这一规定,环保部门一旦发现平级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进行通报,并向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分建议。  权责明晰,杜绝互相推诿  “一直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往往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现象。《条例》明确了这些模糊点,厘清了部门履职边界。同时,《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并将责任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填补了空白。”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张培国介绍说。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家层面未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条例》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质监、工商、交通、农业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致力于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如果同级部门不履职,环保部门怎么办?  对此,《条例》第25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监管更细,破解查处难题  涉气违法案件在查处上存在证据固定难、查处难度大、惩处力度轻等问题,一直是群众投诉的集中领域,也是环境执法的薄弱环节。  “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基层对此反映很多,我们在《条例》中进行了回应。”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尹林说。  一方面,是对大气污染执法取证难 另一方面,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普遍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却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条例》对此进行了突破,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解决了执法取证难题。  除了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还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针对部分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决定继续排污的问题,《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切实促进相关行政决定执行到位。  标准更高,控制污染排放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突出了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领域、行业的防治,强化从源头上治理,在标准上更高,在要求上更严格。”尹林介绍说。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条例》规定,在浙江省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 要求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锅炉、窑炉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也就是说,今后在浙江只能使用低硫煤,新建、扩建的燃煤锅炉必须要20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的锅炉201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拆除。”尹林说。  对于缺乏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条例》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制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规定在化工、印染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使用,定期公布有关行业低挥发性、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  浙江蓝,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对于公众关心的大气环境问题,《条例》作出更多回应。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等多项措施。  公众的知情权也被提到更高位置。《条例》要求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公开 相关环保约谈也要向社会公开。  落实到位,追究环保怠政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浙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表示。  《条例》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约谈问责,规定设区的市及县、乡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的,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此外,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这一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环保厅厅长方敏表示,《条例》较好地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良好大气环境的急切诉求,为浙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她要求,接下去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条例》这一法律武器,不断锐意进取,主动作为,结合省政府开展的百日环保执法行动,集中开展涉气企业大检查,集中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重典治气强大气势。同时,要坚决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动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完善督政工作机制,努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 甘肃将投1亿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8日,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甘肃省欲投资1亿元开展兰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项目,内容包括展开详细的污染源调查研究、建立全面的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城市建设现状的调查研究、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应急措施研究、城市管理制度研究、规划中长期污染防治措施和制定兰州市中长期污染防治措施。  据了解,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省市环保部门针对兰州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适用的污染防治和治理建议。近期研究表明,兰州城区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发展为以煤烟、机动车尾气和自然扬尘为主的混合型污染。此次兰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总体目标是,研究出兰州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的中长期污染综合防治措施、静风恶劣天气状况下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的应急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适宜的生活居住环境。
  • 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负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日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并将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会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ldquo 修订草案&rdquo )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  孙宝树表示,在充分听取、吸收和采纳部分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对&ldquo 修订草案&rdquo 部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针对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建议增加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等规定。  针对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建议增加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等规定。  针对加强监测设备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议增加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针对煤炭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及加强全过程控制,建议对&ldquo 修订草案&rdquo 作如下修改: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针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二是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三是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孙宝树说,针对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限制、禁行的规定,建议在规定中增加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的要求。  针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是增加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
  • 环保部年内或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本报北京讯,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3月23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3年经济峰会一个分会场的记者提问环节表示,现在,环保部正在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会在年内颁布。关于治理PM2.5,环保部已经在3月份发布了关于实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对全国重点地区4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六大重污染行业,实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制,特别排放的标准比法定的排放标准要严得多。首先是火电和钢铁两个行业马上启动,实施这个特别限制,加上锅炉项目等四个领域,在特别排放限制制定以后就马上实施。  夏光解释道,现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过去的烟尘与二氧化硫型污染,但随着经济结构变动,产生了新型污染,PM2.5是由机动车、工厂排放甚至家装行业有机溶剂的使用、餐饮业的发展以及周边地区发展等带来的空气污染新问题。
  • 宁夏同心县4500万采购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招标公告,共计十个标段,计划采购大气污染防治设备7500套,预算金额4500万,详情如下:采购单位: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计划编号:2022NCZ(WZ)001733项目编号:ZXHNX-2022-ZB008项目名称: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预算金额(元):45000000.00最高限价(如有):45000000.00元一至四标段采购需求:采购标段标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元)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一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1921152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二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8835298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三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12287368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四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6203720000.00数量合计:292317538000.00 五至七标段采购需求:采购标段标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元)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五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3552130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六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7444464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七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14818886000.00数量合计:258015480000.00 八至十标段采购需求:采购标段标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元)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八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2721632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九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13217926000.00同心县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一期)十标段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042424000.00数量合计:199711982000.00
  • 徐龙:以信息化技术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能力
    和许多代表一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也十分关注大气污染。今年两会期间,他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建议通过信息化技术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能力。  徐龙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建议从污染物总量控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机动车污染防治、政府环境问责机制、重点区域联防、环境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处置、法律责任与处罚8个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  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我国74个城市PM2.5平均超标率为42.7%,最大超标倍数为4.7。“雾霾”成了两会的热点之一。一份超过6000名青年参与的调查显示,83.0%的人感觉自己周围环境污染情况严重,76.0%的人最希望今年两会讨论大气污染治理。  徐龙认为,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制度设计和具体规范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修改。“我国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了解空气质量信息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加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大势所趋。”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能否为防治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成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如美国在全部邮车上安装传感器,在投递邮件的同时,实时采集社区的空气质量和噪声等数据指标,建设全球首个天基大气污染物观测系统,用于北美大陆主要大气污染物监测 瑞典国家运输部将RFID技术(无线射频识别)运用到北环线隧道内的空气质量监控,保障隧道内施工安全。  徐龙建议要大力建设环保物联网,采用“电子眼”监控污染源 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整合智能传感器、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实时监测空气中的PM10、PM2.5等颗粒物 在公共场所安装移动电视终端,及时跟进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通过互联网、手机信息播报等提供空气信息查询服务 大力开发手机客户端软件提供免费下载,让每个人都能及时掌握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等相关信息。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通知中指出,生态环境部决定征集和筛选一批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具体事项如下:/pp  一、推荐领域/pp  (一)非电行业(如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烟气净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 /pp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重点行业(如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电子、家具制造等)VOCs污染防治技术 /pp  (三)燃煤发电机组、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燃油和燃气工业锅炉污染防治技术 /pp  (四)柴油车、船舶尾气治理技术 /pp  (五)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焚烧烟气净化技术 /pp  (六)油烟、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pp  (七)恶臭防治技术。/pp  二、推荐要求/pp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pp  (二)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 /pp  (三)技术持有单位依法注册、经营,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pp  (四)至少已有一个国内工程应用案例 /pp  (五)在行业内尚未达到广泛应用,具有发展潜力 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的技术不再推荐。/pp  三、报送方式/pp  请推荐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先进技术的推荐工作,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按附件2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时将申报表(要求为word文档)和证明文件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邮件题目格式为“2018大气+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pp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pp  (一)生态环境部 李磊 王泽林/pp  联系电话:(010)6655621866556221/pp  (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尚光旭 刘媛/pp  联系电话:(010)51555002/pp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200室/pp  邮政编码:100037/pp  电子邮箱:sgx2036@163.com/pp  附件: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5679272a-0b0b-4a82-be93-d2d7d892c4e5.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doc/span/a/pp   2.证明材料要求/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4月13日/pp  附件2/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证明材料要求/pp  证明材料是说明、佐证申报表的重要材料,其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并与申报表内容协调一致。申报材料若缺少证明材料,则不予受理。/pp  证明材料要求如下,其中1-5项为必备材料,6-8项为可选材料:/pp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pp  2.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pp  3.典型应用案例项目验收报告。/pp  4.检测/监测报告,包括技术或装备性能测试报告、典型应用案例的应用效果检测/监测报告、二次污染防治检测/监测报告等。所有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pp  5.典型应用案例项目用户反馈意见。/pp  6.查新报告、技术评估或鉴定意见。/pp  7.获奖证明。/pp  8.其他。/p
  • 大气污染防治企业面对伟大市场机会
    p  8月19日,由全国灰霾防治战略联盟、奥地利驻华大使馆、北京灰霾防治合作交流协会共同主办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与市场合作交流会”在北京奥地利驻华大使馆顺利落幕。/pp  交流会上,奥地利驻华大使艾琳娜(IreneGiner-Reichl)女士用流利的中文对此次活动进行了高度评价。她说,习近平主席自上任以来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这让她非常高兴。据中国政府的表述,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新常态”意味着更好的发展质量和更科学的发展方法。“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节约能源,使用可再生能源,避免浪费,减少污染和排放,”艾琳娜说,“奥地利将和中国一起合作来共同减少污染。欢迎通过奥地利使馆联系奥地利的环保企业达成合作。”/pp  北京灰霾防治合作交流协会监事长肖根旺表示,首都北京的环境质量关系着中国政府的公信力,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还关系中国对外交往的良好形象。大气污染治理一直是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治理的速度跟不上污染的速度,导致中国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新一届政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为从事环保事业的企业提供了许多机遇。肖根旺说,希望这些企业能通过专业的行业协会等平台做大做强,同时也共同推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事业的进步。/pp  看好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场前景的还有国际节能环保协会秘书长、北京灰霾防治合作交流协会副会长李军洋。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自2013年以来,计划在五年内投入一万亿元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占未来北京新增GDP的10%。“大气污染防治将为相关企业带来很多市场机遇。”李军洋说。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正在考虑引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进驻医院、中小学等公益机构,这对提供这些产品和技术的企业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pp  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出台以来,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进步。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原巡视员李新民介绍,根据环保部刚刚公布的今年7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重点区域及74个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很多城市和地区的雾霾程度不管同比还是环比都有所下降,最多的甚至同比下降30%以上。李新民还提到,今年六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说明中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已经开始从治本的角度入手。这对于大量与检测、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大量的商业机会。”/p
  • 环保部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公布
    环保部长周生贤昨日在贵阳举办的生态文明国际论坛上透露,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以PM2.5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于7月底或8月初公布。而环保部新闻发言人本月10日曾表示,被称为史上&ldquo 最严格&rdquo 大气治理计划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预计将投入1.7万亿元。  本届政府环保方面要做三件事  针对PM 2.5的问题,周生贤认为,其形成机理十分复杂,治理起来也很艰难。所以,必须树立既打攻坚战,也打持久战的准备,不可能一蹴而就。  周生贤说,本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做好三件事:第一,以PM 2.5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控治理问题 第二,以清洁水为重点的水的污染防控治理问题 第三,以农村环保和土壤污染为主的专项行动。  控制产能过剩&ldquo 中央决心很大&rdquo   据周生贤透露,《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分十条、35块,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其中,首要内容就是控制产能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氧化铝等&ldquo 两高一资&rdquo 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企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周生贤直言&ldquo 中央决心很大&rdquo 。  继续实行能源结构调整。&ldquo 中国当前环境问题特点是煤烟型特点,任何环境问题都与烧煤有关系。中国如果多烧一亿吨煤,什么事都完不成&rdquo ,周生贤表示,将限煤增气多用电,以控制污染的增加。在控制用煤的同时,增加其他方面资源,包括风能、水能等。  在控制排放方面,目前初步考虑将提高机动车标准和机动车用油标准,机动车将由国四标准全面提高到国五标准,用油将从国三标准普遍提高至国四标准。  从&ldquo 在发展中保护&rdquo 到&ldquo 在保护中发展&rdquo   周生贤在强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表示要坚持&ldquo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rdquo 。这一表述和他去年讲话的内容有所差别。去年发表演讲时,他的原话是&ldquo 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rdquo 。  缘何顺序调换?&ldquo 这一提法的变动,标志着中国高层对环境保护决策方面指导思想的变化&rdquo ,周生贤解释,目前的指导思想更有利于保护中国环境,在努力探索中国环保新路径,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融合。  相关新闻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  五年内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南都讯记者葛倩实习生林鹭茜 中国水资源总量的1/3是地下水,但对于地下水污染情况,各方说法不一。中国地下水污染现状究竟如何?百姓又是否能喝上放心水?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凌江。他透露,目前所有监测到的可饮用的地下水中,大部分水达标。即使有一些指标超标,也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使之合格。  凌江说,地下水的污染情况目前不能完全像地表水一样表述得非常清楚。一方面,相对于地表水,地下水各方面的情况更复杂、更隐蔽一些 另一方面,我们的监测能力还没能覆盖得那么全面。现在全国只有5000个监测点,分布在300个城市,覆盖率非常有限。下一步如何把地下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得更清楚,环保部已有明确的计划。  凌江说,我们对所有供饮用的地下水都有监测,监测的情况是大部分地下水都是达标的。即使有一些指标超标,也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使之合格。  针对地下水污染问题,凌江表示,他个人判断,目前的地下水中,浅层地下水普遍受到污染,主要是农药、化肥的使用,造成的三氮的污染 深层地下水很多地方则是铁、锰、氟化物等指标背景值超标,但这种超标在供水设施中是可以去除的,饮用水是达标的。有些水源地已经检测到可能受到污染的威胁,但还没有威胁到饮水安全。我们有很多工业企业,很多危险废物的堆放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可能对地下水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范围有多大,程度有多深,正在做调查,不一定都影响到水源地。凌江说,目前已经专门针对地下水的问题制定了污染防治规划。今后五年,将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  数据  饮用水源地达标逾95%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副司长凌江在昨日举行的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之城市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分论坛上透露,目前我国已掌握饮用水水源基本状况及主要问题。最近一次监测,即2012年监测显示,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共监测38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源地240个,地下水源地1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年取水总量为229.6亿吨,达标率达到95.3%,服务人口达1.62亿人。  但凌江也补充说明,这一指标并不全面,因为监测只是一年进行一次,同时很多地方也还无法监测。
  • 第二十四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成功落幕! ——聚光科技助力大气污染控制
    大会盛况  炎炎八月,流金砾石,来自大气环境领域两院院士、知名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齐聚羊城,共同见证了第二十四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的召开(8月27—28日)。本次盛会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自1995年创办以来,已成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最具学术影响力的盛会,研讨会遵循“开放、自由、交流、共享”的办会原则,为高校、科研机构、政府决策者和产业界搭建高层次的交流互动平台。第二十四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开幕式  本届大会主题为“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柴发合、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和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贺克斌均出席致辞并就大气污染防治发展的前沿和大气污染防治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作了主旨演讲来自全国各地环境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环保产业界的技术专家等就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建言献策。出席大会的专家学者聚光风采聚光科技展台设备展示  作为此次大会的受邀参展商,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携大气环境移动监测走航车、大气颗粒物在线源解析、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和大气网格化综合监测解决方案以及工业源大气异味管控服务方案亮相展会,备受与会嘉宾瞩目。  本次展会,聚光科技重点带来了几款大气环境在线监测产品,可应用于光化学污染和颗粒物监测解决方案中,受到与会人员广泛关注。光化学污染重要指示剂——PANs分析仪  PAN(CH3C(O)OONO2,过氧乙酰硝酸酯)是大气环境中重要的二次污染物,己知PAN没有天然源,全部由光化学反应生成,相比臭氧,PAN是更好的光化学烟雾污染指示剂。颗粒物源解析的重要因子——大气颗粒物在线碳质组分分析仪  基于热光法的OCEC-100可在线监测大气中的OC(有机碳)&EC(元素碳),数据可应用于颗粒物源解析,应用场景更加灵活,既可应用于固定站房监测,又可应用于移动车监测。无机元素分析的重要设备——大气颗粒物重金属分析仪  AMMS-100大气重金属在线分析仪,可对大气中的颗粒物及其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进行无损、快速地定性和定量分析,可检测30种无机元素。获2015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二等奖以及2015年杭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具有国家辐射豁免权。精彩报告  在28日上午的深圳厅报告会上,聚光科技解决方案工程师给与会人员分享了题为《臭氧污染成因诊断与精细化管控决策支撑服务》的精彩报告。基于当前我国面临的臭氧污染问题,特别是针对以城市臭氧污染防控为目标的前体物监管监测和控制的工作需求,我司利用一套完整的光化学监测系统和本地化的模型算法,采用科学分析手段,定量定性的分析臭氧污染成因,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可操作,可落地的精细化管理措施,协助政府及环保管理部门提升臭氧监管防控的能力。 解决方案工程师发表报告《臭氧污染成因诊断与精细化管控决策支撑服务》写在最后  通过参加本届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讨会,聚光科技与会人员与行业学者深入交流并分享了大气环境监测领域的先进技术。未来,聚光科技会秉持“创新进取,激情高效,公正尊重,开放共赢”的理念,一如既往为我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绿色科技的引领者!
  • 环保部通过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将提升应急能力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日前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原则通过部分公司申请上市环保核查意见、部分企业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审核意见。  “十一五”期间,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整治不断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建立。  同时,会议指出,中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巨大,以臭氧、细颗粒物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有效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规划明确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范围、目标指标、工作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规划》的实施,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实施。  近年来,中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客观风险不断增加,事件防范和处置难度明显加大。环保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  修订后的预案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中人员致死或中毒与环境污染的直接关系,提高了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额度,修订了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增加了其涵盖范围,同时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和预警工作、分级响应、信息报送、现场处置、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预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会议决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实施。  会议指出,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环保部制定《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办法综合考虑了全国各地各级环保部门应急能力的现状与发展需求,按照分级验收、动态管理原则,着眼于完善基础工作制度、提高基础装备建设水平,明确了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方式、工作流程及配套奖惩措施,并以附件形式细化了考核验收的计分方法和配套实施文件。会议决定,《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申请上市的环保核查意见,原则通过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危险废物出口申请的审核意见。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出台
    中国环境网12月5日消息 记者 江滨 摄影 李大伟 今天上午,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转变,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注重二次污染转变。 目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污染排放负荷巨大,82%的城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以臭氧、细颗粒物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区域19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历时两年,编制了《规划》。 《规划》范围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面积132.56万平方公里,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煤炭消费分别占全国的14%、48%、71%、5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48%、51%、42%、50%。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规划》的编制思路。《规划》紧紧围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线,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先行先试与全面推进相配合的原则,重点体现了&ldquo 协同&rdquo 、&ldquo 综合&rdquo 、&ldquo 联动&rdquo 的规划思路:在控制对象上,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在控制领域上,对工业源、面源、移动源综合控制;在控制策略上,推进区域各城市之间联防联控。   附件: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重点工程项目 崂应官网: www.hbyq.netPM2.5采样,烟尘采样,烟气分析,大气采样,粉尘采样,紫外烟气分析,二恶英采样,油气回收检测,烟尘测试仪、真空箱采样、酸尘降采样、24小时恒温气体采样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
    环保部12月5日公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导向正逐步由污染物总量控制向改善环境质量转变,由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注重二次污染转变。  根据该《规划》,“十二五”期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包含二氧化硫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等8类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需求约3500亿元。项目资金以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财政将会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同时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据了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面积132.56万平方公里,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煤炭消费分别占全国的14%、48%、71%、5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48%、51%、42%、50%。  规划提出,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 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复合型污染十分严重的特点,要求PM2.5年均浓度下降6%。  规划提出,到2015年,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5%。  “我国大气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以大家最为关注的PM2.5为例,全国70%左右、重点区域80%以上的城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说,“因此,我们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PM2.5污染问题作为规划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他说,针对PM2.5污染问题,规划不仅设置了改善目标,还在防治措施上提出防控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并重,新增了烟粉尘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要求,并要求各地区逐步开展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能力建设,在所有城市监测点位新增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检测因子和数字环境摄影记录系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 部 文件环发[2012]130号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1.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pdf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pdf   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PDF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人民政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速 罚款上限或取消
    《经济参考报》记者27日从多个渠道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两年冬季长时间、大范围的灰霾之后,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就加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这是该法2000年实施、2006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修订。环保部起草的修订建议稿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易看来,这一条款“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  上述权威人士透露,环保部已经提出建议,提高罚款数额,加入“按日计罚” 并借鉴2008年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的体例,对大气污染事故取消罚款上限。  建议稿显示,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以及生产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建议稿提出,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环保部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区分不同类型大气污染事故的量化标准,该条款在讨论时受到质疑。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常纪文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形势看,今年多地频发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巨大危害,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已经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立法举办了专家座谈会。  记者获悉,会上透露的信息是,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保法》和针对汽车尾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也有望提速,“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新政有望纳入。  多位参与立法专家证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只有未来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此前有环保部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 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根据有关部门的新要求,对上述建议稿进一步增补和修改,建议该法在下届全国人大从第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该人士承认,环保部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上述建议稿后,主导权已经不在环保部了。  常纪文说,在环保部起草的建议稿中“霾”一度作为专章来设置,但后来又被拿掉了。他认为,下一届全国人大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与“霾”有关的条款肯定会扩容。但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由于“霾”属于细颗粒物一类,根据立法体例,未来单独成章的可能性不大,但专门针对灰霾天的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等条款有望纳入。其他章节中对机动车、燃煤排污条款的加严,也有助于灰霾防治。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取消罚款“天花板”等行政手段之外,还应该重视市场机制,这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内生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比如,为电力企业安装和运营脱硝装置制定更“划得来”的电价措施,通过绿色信贷措施约束“高排放、高环境风险”企业,为大气治污环保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她强调,由于立法太滞后、执法不严格,当前一些企业靠“打擦边球”而非市场手段降低环保成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市场机制有效性。
  • 朱之文:有必要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党委书记朱之文表示,鉴于当前雾霾等灾害天气频现,结合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和改进空气质量方面的科技进展和实践经验,有必要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进行修订。   朱之文说,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有重大环境隐患的建设项目应采取谨慎态度;同时,防范污染项目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应该将细颗粒物PM2.5提到重要位置。朱之文说,目前,以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最突出环境问题。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包括一次直接排放和空气中的二次形成。在修法过程中,对于二次形成过程的前体物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控制应有所体现。  “随着空气质量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和监控污染物数量的进一步增加,有必要拓展和加强对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制。”朱之文举例说,相关研究表明,餐饮业排放已成为我国部分大城市中PM2.5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目前监管主要集中于城市街头的烧烤摊,尚未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又如,油漆作业已成为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这一行业也几乎不存在任何排放标准。  朱之文说,由于空气的传输作用,大气污染往往呈现区域化的特性,修订后的法律可以规定,在重点区域成立跨省区市的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及科技中心。划分重点区域,成立区域化的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有助于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执行效果的最大体现。同时,在各重点区域依托科研机构,成立相应的科技中心,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支持。
  • 环保部“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strong/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pp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pp  冬春季节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为突出的时期。中国工程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显示,冬季重污染对全年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有明显的拉升作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内所有重点城市PM2.5冬季高值对全年均值的贡献达35%左右 2013-2015年,PM2.5重污染天气对北京和石家庄PM2.5年均值的贡献分别高达38.7%和65.3%。/pp  根据气象数据显示,2016年冬季可能发生弱的拉尼娜事件,导致湿度偏大,静稳天气增多,特别是华北地区将可能发生持续多日的静稳天气。这些气候特征不利于空气扩散,容易形成污染积聚,极易形成重污染天气。2016年9月下旬以来,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经出现多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发生时间早、频次高、范围大,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pp  最新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显示,一些省份完成2016年度《大气十条》目标和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压力巨大。截至2016年9月,个别省份颗粒物浓度同比上升、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另有个别省份环境空气质量虽有所改善,但改善幅度低于年度目标要求。今冬明春的工作成效不仅决定能否完成年度任务,也对《大气十条》能否圆满收官起到关键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问题导向,早作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pp  二、坚决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pp  为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确保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各地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pp  (一)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现状,根据2016年度《大气十条》颗粒物浓度下降任务和“十三五”未达标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等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任务完成情况,逐月调度每个地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于改善幅度低于年度目标的城市和地区,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约谈、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采取针对性更强的措施,提高治理效果,切实降低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提高优良天数比例。/pp  (二)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按照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方案要求,加快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步伐。尽量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供暖期,减少冬季污染排放。加大涉气企业排查力度,强化对火电、钢铁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pp  (三)加快燃煤污染治理进度。加大煤质管控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对列入2016年计划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锅炉改燃气关停任务的,力争在供暖季前完成。加大燃煤设施监管力度,确保环保设施高效运行。科学合理设置冬季居民集中供热启动方案,避免集中供热启动和不利气象条件叠加形成重污染天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加快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度,对没有完成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要落实优质燃煤替代工作。/pp  (四)实行工业错峰生产。积极组织北方地区开展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要求的错峰生产时间执行。京津冀传输通道各城市对电力、铸造、砖瓦窑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对于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原则上于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铸造企业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 对于煤电行业,未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 焦化、锅炉等行业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pp  (五)强化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防治。积极采取鼓励和限制性措施,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确保完成国务院2016年确定的380万辆淘汰任务。加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污染治理力度,开展重型载货车辆联合执法检查,推进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严厉查处违法超标排放行为。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加大监督抽测力度,依法处罚超标车辆并督促及时维修。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联网建设,2016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pp  (六)提高面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做好工业渣场扬尘监管,防止风蚀起尘。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确保物料运输车辆遮盖封闭,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行为。严查露天烧烤,流动烧烤摊要入店经营或集中经营,室内烧烤需配备油烟净化设施,并进行清理维护以确保正常运行。严控焚烧垃圾及面源污染,控制焚烧生活垃圾、枯枝烂叶及燃煤“冒黑烟”等行为。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节日期间用好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pp  (七)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集中供热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管控、燃煤小锅炉淘汰、散乱污企业聚集群整治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每月公布一批不能达标的企业名单。对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治,依法按上限处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发布及各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pp  三、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pp  重污染天气对全年空气质量改善影响巨大,要把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减轻重污染影响。/pp  (一)着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各地要全面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减少系统性误差,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预报等级统一按照上限执行。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要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好专家解读,提醒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及时回应舆论热点。/pp  (二)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突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制定各级别预警减排力度底线,大幅提高结构减排的比重,通过依法实施重污染企业停产的方式将污染峰值降下来。细化减排措施,明确各级别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同时实施动态更新。企业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停产的具体流程。各省(区、市)要在供暖季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可计量。/pp  (三)着力提高应急联动的同步性。重点区域要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区域联合应对能力。2016年率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工作,我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地方集中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各地推送差异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明确地方政府应急启动时间和级别,加强区域联动,精准指导各地启动减排措施,取得环境效益的最大化。/pp  (四)着力提高应急管控的针对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实时评估,实现精确打击,推动应对工作由过去“大水漫灌式”的减排方式转变为精准减排。供暖季期间,各地对每一次重污染天气同步开展保障效果评估,追因溯源,科学评价措施实施效果,根据污染组分和气象变化,及时提出防控建议,调整污染防控重点,优化督查方向。/pp  我部将组织开展2016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地落实《大气十条》情况和涉气排污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选取重点城市重点督查预警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将采取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已发布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文件的省(区、市),请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文件报我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0月28日/p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