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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离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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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气污染防治法今日表决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符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修法重点解决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排放。针对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2019大气污染防治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 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 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 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2号(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0-4-29 实施日期:2000-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68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开征求意见

    环保部网站周四发布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中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还强化了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及违法排污处罚力度。 按照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将在今年12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意见稿提出,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在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及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

  • 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投资需求2490亿

    导读:日前,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清洁空气创新中心)在能源基金会的支持下发布了首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实施的投融资需求及影响》研究报告。    根据报告,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共需1.84万亿元,与之前预计的1.7万亿元增加了8%。优化能源结构、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四个任务类别的投资需求分别为2844.00亿元、14067.66亿元、915.44亿元和615.72亿元。其中移动源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最大,是其它三部分之和的三倍还多。    需要一提的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的直接投资分别需要2490.29亿元、2384.69亿元与903.58亿元。其中,京津冀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长三角和珠三角所需投资最大的部分是移动源污染防治。    据了解,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移动污染源防治包括发展新能源汽车、淘汰黄标车、油品升级;能源结构优化包括改造及关停燃煤锅炉、产业园区集中供热。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表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仍然存在投资总量严重不足,过度依赖政府财政性投入、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    政策建议方面,他提出,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大力推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大气污染措施落实并取得实效。要特别加大交通污染源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同时,要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董战峰表示,实施大气行动计划带来的巨额投资会催生我国大气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给大气环保产业市场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来源:证券日报)

  • 【转帖】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展

    我国大气污染严重,污染废气排放总量处于较高水平。为控制和整治大气污染,“九五”以来,我国在污染排放控制技术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开发工作,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大气污染的防治也取得重要进展。在“八五”、“九五”期间,国家辟出专款开展全球气候变化预测、影响和对策研究,在温室气体排放和温室效应机理、海洋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与自然资源的影响等方面取得很大进展。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监测工作的进展明显。

  • 大气污染防治法今起实施

    今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新法中有专门章节就“重污染天气应对”做出规定。27年后首次大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其中不少规定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环评新举措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引领和约束作用,强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作用和地位。要以促进大气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充分考虑大气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石化、火电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产业、产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模、布局和结构,推动形成与区域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凡未开展或尚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不得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被视为促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手段,《通知》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机制的具体实施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等为主导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煤电基地规划都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会商。《通知》同时明确了会商主体、途径、形式、程序等内容,将有利于从更广范围研究相关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问题,有利于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设要以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为前提。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受理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自备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新建耗煤项目,要有明确的煤炭减量替代方案。  对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必须落实相关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污染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将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通知》通过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将与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挥协同效应,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 【“仪”起享奥运】环境监测在当前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研究

    [font=&][color=#666666]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国很多地区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对自然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同时也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相关部门应积极应用环境监测技术,发挥出环境监测在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高效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本文简单阐述了环境监测及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环境监测在水污染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最后探讨了在水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运用环境监测的有效策略,仅供参考和借鉴。[/color][/font]

  • 【我们不一YOUNG】大气污染防治中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分析

    [font=&][color=#666666]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切实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应合理应用环境监测技术,通过环境监测技术分析大气污染情况,找出污染源,根据监测数据有针对性地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从而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效果。基于此,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环境监测技术的应用进行分析,阐述环境监测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应用价值、应用难点、应用原则和应用策略,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color][/font]

  • 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3年未报送人大,汗一个

    相隔仅一周,灰霾天“卷土重来”,北京、河北、江苏、河南、上海等地一个月内连续遭遇两轮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这让人们自然想到必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然而,实施1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草案稿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两三年间一直处于“排期”状态,至今未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专家希望灰霾天气大范围地重复出现能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草案稿提多项经济政策  22日至23日,北京城区空气质量再次达到最严重的六级严重污染。相隔仅一周前,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多地遭受严重污染。  环保部数据显示,近日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17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达6亿。目前,我国仍有约70%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回应称,2013年,将推动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六方面工作:第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第二,提高重点行业的准入门槛。第三,提升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第四,着力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第五,推动工业产品的生态设计。第六,促进环保装备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早在工信部表态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就提出多项经济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上述草案稿在“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进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该草案稿要求,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排放的措施。  针对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该草案稿提出,在有毒有害物质防控的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粉尘、烟尘和其他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根据健康和生态效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另在“城市污染防治”章节,该草案稿列明了“城市清洁能源”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大气法修订困难重重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一,治理灰霾天,法律约束是第一位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重中之重。记者了解到,该法修改草案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国务院法制办接受技术性审查,一旦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郝吉明表示,该法修订已与3月将换届的本届全国人大无缘,能否排进下届全国人大会期尚不可知。  部分专家早就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表示不满。曾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咨询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透露,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修订时,当时的送审稿在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遭到产业部门的很大阻力,“最后只是简单地改了几条,不痛不痒”。  到了1999年,据全国人大网披露,钟易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二次修订的草案稿中有很多条款“还是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比如“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然而,2000年获得通过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依然保留了类似表述。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解释称,2006年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开始修订,这两年之所以没有纳入立法程序,是因为立法排期所限,环保部将重心转向《环境保护法》修订,试图借此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某些目的。  “灰霾天气肯定会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我比较乐观。”常纪文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双重压力之下,经济界的反对声是没什么作用的。  王灿发呼吁,当前,“经济和环保协调发展”在各地方的实际操作中,仍导致环境保护时常为经济发展让路,现在必须提“环境优先”“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环保部公布治污“路线图”  在24日至25日召开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布了治污“路线图”: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不超过15%的城市,力争2015年达标;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15%以上、30%以下的城市,力争2020年达标;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30%以上的城市,要制定中长期达标计划,力争到2030年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涉及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持续时间之长,产生影响之深远,是最近20年来没遇到过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分析称“我国已经步入复合型、区域性大气污染时期,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上一轮修订时相比,复杂得多。”  柴发合解释说,PM 2.5是由一次颗粒物(如烟尘、粉尘、扬尘等)加上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经过复杂过程形成的混合体,一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大气污染物都未纳入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里。  对于PM 2 .5的构成,北京市副市长洪峰在北京两会期间表示,大概22%以上是机动车排放的;近17%是燃烧煤炭如电厂、锅炉、散煤排放;16%是扬尘排放,1.5亿多平方米的工地;还有16%的工业喷涂挥发如汽车喷漆、家具喷漆;4 .5%是农村养殖、秸秆焚烧;还有24.5%不是北京产生的污染。  柴发合说,如果大气系统比较稳定,城区内基本没有燃煤和高污染项目,光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平均值,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就不可避免地大一些。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早在200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专家们就增设了“霾”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气象条件恶劣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出行的措施。  “立法者和专家基本达成共识,机动车尾气控制应更倾向于约束汽车制造业和石化行业,倒逼他们供应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和油品,而不是去处罚汽车使用者。”柴发合强调。  柴发合还提醒,除了机动车,还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一是施工机械、柴油发电机、割草机用量非常大,但排放控制基本处于盲区。二是在南方的内河航运量较大地区,大型船舶污染迫切需要关注。

  • 北京实施新一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color=#3e3e3e]北京市正在举行的两会获悉: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从“结构性减排”向“[/color][b]内涵型减排[/b][color=#3e3e3e]”转变,以细颗粒物来源解析为基础,制定实施新一轮[/color][b]大气污染防治[/b][color=#3e3e3e]行动计划,力争2018年细颗粒物浓度继续下降。[/color][color=#3e3e3e]2018年,北京将以[color=#ab1942][b]氮氧化物[/b][/color]和[color=#ab1942][b]挥发性有机物[/b][/color]为重点,在污染物减排领域进一步拓展,重点管控重型车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并逐步向生活、农业等领域延伸。并将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在大气污染源重点行业率先发放,推进固定污染源全过程“一证式”监管,构建环保精细化管理体系。以上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color]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 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二是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三是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考核办法》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一是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6省(区、市)、长三角3省(区、市)、珠三角区域、重庆市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程度;其他省(区、市)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程度。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个方面共计29项子指标。 《考核办法》一是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中对2013年度,重点评估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部署情况;2018年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二是综合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年度考核采取评分法,对两类指标分别打分,得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重点区域考核结果为两类指标中较低的等级,其他地区考核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对应等级,考核结果不合格即视为未通过考核。终期考核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质量改善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三是定期核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除考核组每年开展定期核查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作用,对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督查,将定期核查和日常督查结果一并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地方上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各地区首先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作为考核打分的基本依据。相关部门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结合自查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作为扣分项体现在考核结果中。 《考核办法》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文件 环发107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21日印发

  • 大气污染==(空气)污染的防治

    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 国务院发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国务院日前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要求,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对本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信地址:黄浦区大沽路100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邮编:200003) 来信请注明“《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daijsaes@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1日。 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2日[/align][align=right]相关附件[/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3/165840591514921.pdf]1.《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13/165847671514921.pdf]2.编制说明-上海市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pdf[/url]

  • 《大气污染防治法》即将出台,你认为雾霾天气能解决吗

    上个月我们这里只有3-4天能够见到太阳,其余都是灰蒙蒙的天气,相比起南方来差远了。近日看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快出台了,但愿天气的问题是一部法律能够解决的。据说该法律中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罚款数额是按日计罚,另外对于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以及生产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总感觉空气污染不都是企业排污造成的,也有一些其余的原因,比如:汽车尾气、汽油的质量等,什么事情不能一刀切。昨天我们这里还是沙尘暴呢,坐在办公室里都能够闻到很大的尘土味,什么时候也治理治理这沙尘暴,难怪南方人的皮肤比北方人好。

  • 上海将建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源在全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为此,2014年2月19日,环保部批准在上海建设环保部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防治重点实验室,以探索中国污染源解释方法。据介绍,实验室拥有一个复合型大气污染超级观测站,一个可移动观测平台以及两个专业实验室和城市大气污染超级观测站。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河南省铸造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全省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推进铸造行业健康绿色发展,我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工作,2022年3月公开征求了意见,编制单位按照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3日前反馈,个人意见电子版或单位意见盖章扫描件发电子邮箱:13838135839@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民普 13673623715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院有限公司 宋高举13838135839  附件:1.[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21026/0334cf59a0de4af2beffa432232bfedb.pdf]河南省地方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url]    2.[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21026/d99b097e3de3483085be50a609074fa6.pdf]河南省地方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pdf[/url]   3.[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21026/3550a02fa2874b3092f7b07af2fd8ef8.docx]河南省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url]  [align=right]2022年10月25日[/align]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推动铸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编制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大气环境司,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张皓  电话: (010)65645579  传真: (010)65645580  邮箱:dqsgdy@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815450669323.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815451159709.pdf]2.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9/W020220930815451713793.pdf]3.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及其减污降碳协同技术,编制《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领域(一)大气污染防治领域1.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技术,玻璃、陶瓷等行业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燃煤电厂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工业锅炉烟气综合治理技术;2.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3.船舶、矿山机械等移动源污染治理技术;4.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生物质等焚烧烟气净化技术;5.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技术;6.恶臭治理技术;7.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治理技术;8.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二)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1.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公路交通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2.工业行业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3.建筑施工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4.电力生产行业与输变电系统噪声控制技术;5.新型吸声材料、阻尼材料、隔声门窗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6.噪声与振动预测等环境规划设计技术。二、推荐要求(一)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污染防治或减污降碳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三)技术持有单位为依法注册、经营的单位,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四)示范技术是指创新性强、技术指标先进、治理效果好,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具有工程示范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的技术。应至少有1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3年7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成功应用案例。(五)推广技术是指经工程实践证明技术成熟、治理效果稳定、经济合理可行,尚未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应至少有3个运行1年以上(即在2023年7月31日前已完成验收)的成功应用案例。(六)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的技术、已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的技术不再推荐。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申报技术须经单位推荐,“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见附件1)的“推荐单位盖章”处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单位主要包括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各直属单位、各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请推荐单位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各单位推荐技术原则上不超过5项。请申报单位填写“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见附件1),按附件2、附件3要求编写技术报告和《目录》(初稿),并按附件4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将上述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序号排序),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24年8月20日前寄送2册至指定邮寄地址,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件(可编辑版,不超过50MB)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名称格式为“2024+技术领域+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电话:(010)65645390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6号207室邮箱:liu.yuansheng mee.gov.cn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0913681643769.docx]国家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0945581643769.docx]技术报告编写要求.docx[/url]3.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1007391643769.docx]《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初稿模板及编写要求.docx[/url]4.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12/111022171643769.docx]证明材料要求.docx[/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0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湘生环委办〔2023〕5号),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注明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联系人: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罗达通??联系电话:0731-85698081??传真:0731-85698081??邮箱:hnshbtdqc@163.com??附件:[img]http://sthjt.hunan.gov.cn/default/images/icon16/doc.gif[/img][url=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tzgg/gg/202305/29333121/files/92f4386c62fc4405a0c096c20cf119b5.docx]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url]

  • 【原创】农业环境污染之大气污染

    在提及农业环境污染时,我们往往关注于化肥污染、水污染等能够切实感受以及对于农作物生长产生直接影响的污染源,而对于植物生长必须的依赖因素大气却较少关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大气污染和农作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大气污染的特性决定的。首先,大气污染具有复杂性。受污染的大气对于农作物的影响一般会通过很多途径产生作用,日光中的紫外线可使工厂和汽车排出的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等发生化学变化,产生有毒的光化学烟雾,使植物不能正常进行光合作用;干旱情况下,植物对氯气污染的抵抗力增强,而高温、高湿条件则常加剧二氧化硫、氯化氢等对谷类作物,特别是处于抽穗扬花期作物,危害尤其严重。其次,大气污染具有传递性。气象的因素左右着大气中污染物的传送、积累以及扩散的时间和深度。更为严重的是,空气中的污染物会跟随者气象条件的变化,通过降水转变为土壤污染以及水体污染,这样就从一次污染转变为了二次污染。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大气污染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更加不易察觉,造成的污染面也更加广泛。  其中最为常见的和熟知的就是空气中二氧化硫污染,即"酸雨"对于农作物造成的危害。"酸雨"几乎对于农田中的植物都会产生影响,受到"酸雨"影响的水稻,叶片变成淡绿色或灰绿色,上面有小白斑,随后全叶变白,叶尖卷曲萎蔫,茎杆稻粒也变白,形成枯熟,甚至全株死亡。小麦受二氧化硫危害后,叶片症状与水稻相似,典型症状是麦芒变成白色。而蔬菜以及果树的叶子都会受到二氧化硫的影响,致使落叶,严重情况下可造成植物死亡或者果实脱落等症状。虽然说可能因为植物本身特性的差异,不同植物对二氧化硫的敏感程度不同,但是,"酸雨"必然会对植物健康生长过程产生不利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对农田大气污染做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农田大气污染是指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超过了大气的自身净化和吸收能力,使得大气质量恶化,进而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不利的影响。大气污染虽然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较为复杂,但是仍然有迹可循,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作物产生影响。  第一、直接影响。通常植物都具有数量级的叶面积,这些植物叶片往往直接与空气接触,此为其一。其二植物对于外界的冲击一般也没有高等动物会产生缓冲作用,危害最为直接和快速。其三,植物也很难如同动物一样避开污染源。所以,当大气污染产生时,植物遭受的危害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大气污染物中对植物影响较大的是二氧化硫(SO2)、氟化物、氧化剂和乙烯。氮氧化物也会伤害植物,但毒性较小。这些污染物在短期内,可造成叶片上出现坏死斑,称为急性伤害,长期与低浓度污染物接触,植物的生长受阻,发育不良,会出现失绿、早衰等现象。  第二、间接影响。大气污染物还会通过光照、降水等途径对农作物生长产生影响。例如臭氧可使叶绿素分解、原生质变质、植物不能正常进行光合作用。溶解了大气中污染物的降水,在下降的过程中还会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从而使得危害进一步加大。降水落入地面之后,可能通过地表径流进入灌溉系统,或者进入渔业养殖水域,再次造成土壤污染以及毒害鱼类等水生生物。在最坏情况下,还可能污染水源、破坏种植环境,形成难以修复的恶性循环。  在了解了大气污染对于农业环境的种种危害之后,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也就成为我们必须思索的问题,鉴于大气污染的复杂和隐蔽,其防治措施也就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  外部防治。对于任何环境问题的解决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措施就是控制污染源。然而,对于农田大气污染来说,污染源往往不在农田系统内部,而来自农业外部的生态环境,比如工业系统产生的大量废气,人类生活产生的燃油废气,汽车尾气就是大气废气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那么,防治工业以及人类活动产生的废气进入大气,就是防治农田大气污染的关键。在数量上,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多采用无污染能源,改革能源结构,大量用低污染能源。在技术上,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除此之外,应该充分认识到大气的自净能力,进行合理利用。对于风力大、通风好、湍流盛、对流强的地区和时段,大气扩散稀释能力强,可接受较多的污染物,反之,则要控制污染物向大气中的排放量。  内部优化。所谓内部优化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农业内部要减少向大气的污染物排放,农业秸秆焚烧就是就是内部优化典型反面教材,不但产生的烟雾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而且对于秸秆再利用的经济效益都欠缺考虑。欣喜的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秸秆焚烧,同时农民也看见了秸秆利用的前景,开始逐步推广秸秆直接还田以及综合再利用。内部优化更重要的一个方面还在于意识的优化,即认识到农业生产的局限性以及生态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在这方面,日本防治农田大气污染可作为榜样。日本提出的"环境保全型农业"概念就认识到农业生产不再单纯追求效率的提高,而是要充分考虑到农业的多功能和自然循环机能,从单纯追求规模转变到关注大气、土壤、水利之间的链条平衡。在这样的思路下,通过法规以及技术层面控制了向农田大气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说这是"松绑才能健康"理念的完美注释。  我们常言的"地球村"概念,从另一角度来看,也就意味着出现的问题要所有人共同承担,农田大气污染的解决之道在正在于此,需要工业、生活系统的共同努力,因为农业不只是其它行业的支持,同时还是人类生存的根基。

  • 大气科学之大气污染==酸雨的防治

    世界上酸雨最严重的欧洲和北美许多国家在遭受多年的酸雨危害之后,终于都认识到,大气无国界,防治酸雨是一个国际性的环境问题,不能依靠一个国家单独解决,必须共同采取对策,减少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经过多次协商,1979年1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环境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控制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并于1983年生效。《公约》规定,到1993年底,缔约国必须把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为1980年排放量的70%。欧洲和北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32个国家都在公约上签了字。为了实现许诺,多数国家都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对策,制订了减少致酸物排放量的法规。例如,美国的《酸雨法》规定,密西西比河以东地区,二氧化硫排放量要由1983年的2000万吨/年,经过10年减少到1000万吨/年;加拿大二氧化硫排放量由1983年的470万吨/年,到1994年减少到230万吨/年,等等。

  • 【资料】大气污染监测植物

    大气污染监测植物 大气污染后,其污染物的毒害作用会在植物体上反应出来,表现出一定的可见症状。但各种植物对同一种大气污染物的反应情况并不相同,有的抵抗力强,反应迟钝;有的抵抗力弱,反应敏感。人们将各种对大气污染反应敏感的植物叫做环境污染指示植物或监测植物。  除上述种子植物中的指示植物外,孢子植物中的地衣也是一类很好的大气污染指示植物。地衣不仅能监测大气中的二氧化硫,而且也能监测氟化氢、氯等有毒气体,空气中极少量的有毒物质就能影响它的生长甚至死亡,反应十分敏感。   利用监测植物监测大气污染时,应根据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的具体种类,选择一定种类的盆栽监测植物,安置在需要监测的地区,然后观察记载它们受害症状和程度。例如,可在磷肥厂附近放置氟化物监测植物唐菖蒲,监测磷肥厂周围大气的氟污染状况。如果几天以后,唐菖蒲出现了典型的氟化物危害症状(叶片先端和边缘产生淡棕黄色片状伤斑),表明该厂周围已被氟化物污染,而且根据唐菖蒲的各个放置地点,可以推算出氟化物的污染范围。

  • 【转帖】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环境法律列入立法规划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向大会提交议案462件,大会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听取了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报告指出,全国人大环资委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环资委立法和调研的各项工作,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并召开了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办理意见进行了全面审议。在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30件议案中,要求制定法律11部,修改法律6部。目前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有:制定海岛保护法、制定自然保护区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项。关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审议报告表示将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视情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审议报告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关于制定土壤保护法、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流域立法、关于制定湖泊保护法、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关于制定海岸带管理法、关于制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关于制定农业污染防治法、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等12项立法表示,目前有些处于立法前期研究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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