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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农药污染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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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农药污染检测仪相关的资讯

  • 食安科技“智能家庭农药残留检测仪”斩获“2018年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达元绿洲食品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智能家庭农药残留检测仪成为2018年度广东省行业类名牌。经过一系列的申报资料初审、申报数据公示、企业现场审查、专家综合评价、广东质量品牌评审专家委员会审议确认等等,食安科技历经层层筛选,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考核,以及受到广大消费群体的监督,终于斩获这份来之不易的殊荣。  农业部的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的农药利用率仅为36.6%,剩下的农药在以各种形式影响着其他动植物、水、土壤、大气和公众健康,全国农药污染耕地土壤面积超过7亿亩。  就一棵叶菜而言,根部农药最多,其次是茎部,然后是叶和果实。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显示,2016年,多家大型超市出售的包装精美的蔬菜被检测出国家禁用农药克百威和氟虫腈,前者影响人类的生殖与发育,后者对人体甲状腺、肝肾具有高毒性,且能在人体内蓄积。  基于这样的食安环境现状,食安科技开发了“灵灵狗”智能家庭农残检测仪。产品具有智能控温系统,不仅能在短时间内高效完成农药残留项目检测,并且能保证准确性和灵敏度。同时还设有互联网+功能,实现数据共享,及时发现农残风险。“灵灵狗”智能家庭农药残留检测仪为国内首创,已申请发明专利。  “广东省名牌产品”获评企业是通过严格筛选,以质量、科技、效益及发展为评价体系综合考量企业品牌价值,此殊荣代表企业真实的核心市场竞争力,代表着行业的领先地位及标杆作用,将记录在企业里程碑的发展史。而此次能成为“2018年度广东省行业类名牌产品”也验证了”智能家庭农药残留检测仪的价值,这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沉淀下来的财富。企业也将在日后更加注重自身产品质量的提升,不断打造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拳头品牌,回馈社会。
  • 2013全国农田污染检测与修复学术研讨会预通知
    我国农田污染的危害正日益受到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大众的广泛关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受污染的土壤总面积已占耕地面积的20%左右,超过2000万公顷。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农田污染情况,解决农田污染存在的问题,加快相关检测仪器的研发应用,交流农田污染检测、修复的新技术、新成果,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环境与安全检测仪器分会将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召开&ldquo 2013全国农田污染检测与修复学术研讨会&rdquo ,诚邀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科技工作者和企业代表,研讨农田污染监测预警及修复技术,交流研究成果,保障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质量安全,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环境与安全检测仪器分会   承办单位: 农业工程杂志社   二、会议主题及内容   1.会议主题   控制农田污染 维护农业安全   2.会议内容   (1)农田污染的现状、污染源的排查与监测及对农产品的作用机理和破坏效应   (2)农田污染源分析(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复合污染等)   (3)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区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方法   (4)预测预警模型的建立、风险评价研究以及存在的问题   (5)农田环境污染控制、保护及立法体系   (6)农田环境污染分析、检测技术与装备   (7)农田污染诊断与风险评估   (8)农田污染修复过程、机理和技术(物理法修复、化学法修复、生物法修复和复合修复技术等)。   3.会议形式   研讨会采取专家专题报告、学术研讨、论文交流、信息发布和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参会人员   1. 政府机构:环保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管理决策部门   2.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土壤、资源环境、仪器分析、食品、农产品、动物营养及疫病研究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3. 省、市、县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所),农业局、农委,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 科学仪器、检测试剂盒、修复治理材料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四、会议时间、地点   1. 会议时间:2013年12月18&mdash 21日(18日全天报到,21日早餐后散会)。   2. 会议地点:北京市(具体地点会前十天统一通知)。   五、会议费用   会务费:15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餐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会议论文   征文对象:农田污染涉及面较广,凡研究内容包括农田污染源分析与排查、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动植物营养分析、水处理、饲料检测、仪器研制与应用和修复治理等相关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企业研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均可投稿。会议论文经评审入选后,安排大会交流,并择优在《农业工程》杂志发表。   论文要求:   (1)论文字数在3000~5000字,立意明确,层次分明 采用论文标准格式:中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项目齐全。并注明作者(包括作者简介)、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请登录《农业工程》杂志网站(www.d1ae.com)参阅撰稿要求及稿件格式。   (2)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政治问题,确保其为本人原创,若涉及版权及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文章内容需要提供图片、照片等素材的请注明来源及相关说明。   (4)论文提交截止时间:2013年12月5日。请作者于截止日期之前将论文全文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给会议组委会,来稿请务必注明&ldquo 2013全国农田污染检测与修复学术研讨会征文&rdquo 。   七、会议要求   为便于会务安排,请会议代表于2013年12月5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或E-mail至组委会。   农业工程杂志社   地 址:北京市德外北沙滩一号16信箱 邮编:100083   电话:010-64882380、64883625、13683189968、15010443039 传真:010-64882329、64870803   联系人:王艳红、常 蕊 E-mail:nygc_2011@163.com nygc2011@gmail.com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2013全国农田污染检测与修复学术研讨会参会回执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手机 电子信箱 是否需要安排单独住房或合住 单住□ 合住□ 是否提交大会论文 是□ 否□ 是否有大会交流报告 是□ 否□ 备注
  • 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陆续下达,海光仪器让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无忧
    相关信息  日前,财政部下达关于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全国共计28亿元。通知中明确列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截至2021年1月24日,已有浙江、四川、广东、江西、海南、郑州等省市陆续下达了关于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公示。  关于土壤重金属污染  土壤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载体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如今,重金属污染问题已成为人们高度重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土壤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有汞、镉、铅、铜、铬、砷、镍、铁、锰、锌等,砷虽不属于重金属,但因其行为与来源以及危害都与重金属相似,故通常列入重金属类进行讨论。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来源主要有自然来源和人为干扰输入两种途径:自然来源:土壤是由岩石风化而来,不同的岩石含有各种重金属元素。大气中重金属降尘也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主要自然因素之一。火山爆发、森林火灾、海浪飞溅、植被排出、风力扬尘等过程使很多重金属尘浮于空中。空气中的重金属元素部分被植物吸收,部分通过尘降进入水体、土壤。在自然界中土质污染也影响着土壤重金属的含量。人为因素:有色重金属矿床的开发冶炼是向环境中排放重金属最主要的污染源。通过“三废”向环境中排放重金属的工矿企业,如:采矿、选矿、冶金、电镀、电工、染料、纺织、炼油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市内工业、交通排放各种废弃物的增多,城市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显著增加,通过沉降重金属污染土壤也表现得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化石燃料的燃烧。在农业中,农药、化肥、污泥的施用,污水灌溉,也是加剧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  土壤重金属元素分析方法  在土壤重金属元素实验室测定方法中,主要的分析方法有:火焰原子吸收法(FAAS)、石墨炉原子吸收法(GAAS)、原子荧光法(AF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8项 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中重金属和无机物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7项。在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固体废物检测中,常见的8种金属元素检测方法及参考标准如下:  海光配套仪器及解决方案  海光仪器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从业者,能够提供从样品前处理配套设备到无机元素分析检测的解决方案,为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提供有力支持。海光提供无机产品线检测仪器原子荧光、原子吸收、直接进样测汞仪、ICP-MS,及配套前处理设备,此外还有与GC、LC以及色谱-质谱等检测设备配套的自动化快速溶剂萃取仪。
  • 用飞行时间质谱进行农药筛查过程中检测和鉴定非目标未知污染物
    目的 在使用飞行时间质谱对环境水源进行广泛的农药筛查的过程中,成功鉴定天然河水中发现的一种非目标未知污染物。 背景 TOF筛查常用于目标筛查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全面的数据库用于在筛查采集过程中将关键的目标化合物作为目标。当分析环境水源时,农药污染筛查是最重要分析之一。然而,诸如兽药或人用药品及其代谢物等其他污染物种类可能也以和农药类似的超微量水平存在并能对水生生态系统造成同等危害。发现一种非目标化合物后,需要对其进行确认和鉴定。TOF仪器必须足够灵敏和准确,从而确保未知化合物能被正确检出和鉴定,同时又能保持极低浓度组分的质量准确性。关于低能量前体离子和MSE高能量碎片离子的精准质量数据以及较窄的色谱提取窗口都为非目标种类 的鉴定提供了更高的可信度。 解决方案 Waters® Xevo&trade G2 QTof连同ACQUITY UPLC® 和ChromaLynxTMXS数据处理软件用于快速筛查经Oasis® HLB柱萃取后的天 然河水。该方案使用一种总运行时间为五分钟的UPLC® 通用筛查梯度。所用的流动相为10 mM醋酸铵水溶液和10 mM的醋酸铵甲醇溶液。对河水空白基质进行了筛查,以研究可能存在的任何本底污染。经ChromaLynx XS软件去卷积后,在2.44分钟处发现了离子m/z 237.1031的一个明显色谱峰,如图1所示。 Xevo G2 QTof采集得到的精确而可重现的准确质量数据为分析师提供了一种非目标污染物筛查和研究的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结果具有较高可信度。 当这种准确质量离子使用MassLynxTM应用管理系统内的元素组成工具进行分析时,最大质量公差为2.0ppm的最有可能的建议分子式为C15H13N2O,并且通过使用i-FIT TM 而将该分子式选定为最佳拟合。该分子式与一种人用抗惊厥和情绪稳定药物质子化卡巴咪嗪相匹配。然后,在2.44分钟采集的低能量质谱和MSE高能量质谱使用MassFragmentTM 工具进行处理,并与卡巴咪嗪的母体分子及其初级碎片离子相匹配,如图2所示。 最后,通过与纯卡巴咪嗪的溶剂标准溶液比较而得到了明确确认。图3所示的溶剂标准品数据与非目标污染物数据建立了一个匹配,从而清晰地证明了这种非预期化合物就是卡巴咪嗪。 总结 由Oasis HLB SPE萃取、通过ACQUITY UPLC快速分离并由Xevo G2 Qtof进行检测、以及接下来的ChromaLynx MS软件进 行数据处理的一整套流程可成功用于天然河水的筛查。 使用一种非目标筛查方法实现了对非预期污染物&mdash 药物分子卡巴咪嗪&mdash 的检测和鉴定。 Xevo G2 QTof采集的精确而可重现的准确质量数据实现了母离子和碎片离子结构的明确分配。该方法为分析师提供了一种最终结果具有较高可信度的非目标化合物的筛查和研究解决方案。
  • 土壤养分检测仪检测结果准确
    随着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和退化问题日益严重,对土壤成分进行准确、快速的检测变得至关重要。土壤养分检测仪器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检测工具,正广泛应用。 土壤养分检测仪报价参考→https://www.instrument.com.cn/show/C456787.html  一、土壤养分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通常采用电化学法、光谱法或色度法等原理进行工作。这些方法通过测量土壤样品中与养分含量相关的物理或化学性质,如电导率、吸光度等,从而间接推算出土壤中各类养分的含量。例如,电化学法通过测量土壤中的离子浓度来推算氮、磷、钾等元素的含量;光谱法则是利用不同元素对光的吸收特性,通过测量特定波长的光线在土壤中的吸收程度来推算养分含量。  二、土壤养分检测仪器的优势:  操作简便:该仪器通常配备用户友好的操作界面和智能化的操作系统,使得操作人员无需复杂培训即可轻松上手。  多元素检测: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能够同时检测多种元素,如氮、磷、钾、有机质等,全面揭示土壤养分状况。  快速准确: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土壤样品的检测,且结果准确度高,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及时可靠的数据支持。  环保节能:与传统的化学分析方法相比,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具有更低的能耗和环境污染,符合现代农业生产对环保的要求。  三、土壤养分检测仪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指导施肥:通过快速检测土壤养分含量,农民可以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从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施肥方案,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  调整种植结构:根据不同地块土壤养分的差异,农民可以调整种植结构,选择适合当地土壤条件的作物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监测土壤质量:长期监测土壤养分含量,可以及时发现土壤退化、污染等问题,为土壤修复和改良提供科学依据。  四、土壤养分检测仪器的应用领域:  1、农业领域  在农业领域,土壤养分检测仪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土壤中的养分、pH值、有机质等关键成分进行分析,农民可以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和适宜种植的作物类型,从而制定科学的施肥计划和种植策略。这不仅能够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还能减少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2、环境保护领域  环境保护领域是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器的另一个重要应用领域。通过检测土壤中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含量,可以评估土壤污染程度和风险等级,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土壤成分检测仪器还可以用于监测土壤修复工程的效果,确保修复后的土壤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3、地质勘探领域  在地质勘探领域,土壤养分检测仪器同样具有广泛的应用。通过对不同地区的土壤成分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地质构造、矿产资源分布和地下水资源状况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地质研究和资源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地质科学和经济的发展。  4、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  在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器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需要对土壤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建筑基础的安全和稳定性。土壤检测仪器可以快速、准确地提供土壤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数据,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五、土壤养分检测仪配置清单:仪器箱药品箱序号名称数量序号名称数量1主仪器(内置打印机)1台1土壤养分试剂 (氮、磷、钾、有机质)1套2PH笔1支2三角瓶100ml2个3盐分笔1支3容量瓶100ml1个4刻度移液管1ml1支4洗瓶1个5刻度移液管2ml1支5角勺(大中小)1套6刻度移液管5ml1支6定性滤纸2盒7刻度移液管10ml1支7吸球1个8电子天平(0.01g)1台8铝盒1个9电源线1根9塑料量筒50ml1个10说明书、合格证1套1010cm试管(1.5)30个11离心管架1个12比色皿(10个/套)1套   土壤养分检测仪作为现代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其快速准确、操作简便、多元素检测等优势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拓展,土壤养分快速检测仪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助力农业生产实现绿色、高效、可持续发展。
  • 《甘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
    2017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规定,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环境安全支撑,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大对市、县两级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环保厅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省农牧厅负责)  产粮(油)大县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  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庆阳市环县、白银市会宁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或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监测1次,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陇南市成县、徽县和西和县,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和肃北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省环保厅负责)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省工信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围绕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地膜覆盖面积较大且区域代表性强的白银市会宁县、定西市通渭县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 年,全省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黄灌区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每年监测1次。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与)  3.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环保厅负责)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
  • 岛津公司推出土壤中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污染所导致的严重环境危害事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 2000 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 1/5,其中工业&ldquo 三废&rdquo 污染耕地 1000 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 330 多万公顷。另一方面,全国有 1300~1600 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这些有毒化学物质,如镉、铅等重金属以及有机氯农药等。它们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农业上大量施用的农药和化肥。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已进入国务院审批程序,国家发改委批准了&ldquo &lsquo 十二五&rsquo 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rdquo ,将&ldquo 土壤与场地污染治理与修复&rdquo 列入&ldquo 十二五&rdquo 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岛津公司作为全球著名的分析仪器厂商,进入中国已经30多年,长期以来一致关注国内外各行业标准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积极应对,及时提供全面、有效的解决方案。针对&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国家重点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以及大面积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的背景下,推出了《土壤中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内容包括: 1 GCMS法测定土壤中多环芳烃 2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3 顶空-GCMS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4 加速溶剂萃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测定土壤中的有机磷农药 5 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土壤中的多氯联苯 6 土壤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7 土壤中15种挥发性卤代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8 土壤中55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测定 9 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土壤中的16种多环芳烃 10 三重四极杆质谱测定土壤中的3种六溴环十二烷异构体 11 微波消解ICP-AES法测定土壤中的金属元素 12 ICP-AES测定土壤中的多种金属元素 13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土壤中的总铬 14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体废弃物中的六价铬 1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土壤中的铅和镉 1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固体废弃物铬渣中的总铬含量 17 微波消解-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污泥和土壤中的Pb和Cr 18 冷原子吸收法测定土壤中的汞 19 紫外分光光度计测试土壤中氨氮含量 20 紫外分光光度计测试土壤中磷含量 21 紫外分光光度计测试土壤中亚硝酸盐氮含 22 重铬酸钾氧化-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土壤中的总有机碳含量 23 TOC-L和SSM-5000A对高碳酸盐土壤样品的TOC测 24 利用岛津SSM-5000A对土壤样品的TOC检测 25 IRAffinity-1测定土壤中石油类含量 26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分析土壤中重金属有害元素 27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分析土壤中重金属元素 有关详情,请您向&ldquo 岛津全球应用技术开发支持中心&rdquo 咨询。 咨询电话:021-22013542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及成都5个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http://www.shimadzu.com.cn/an/。
  • 干货|农药残留检测仪测试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农药残留是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环境、生物体和食品中的农药母体、衍生物、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造成蔬菜农药残留量超标的主要农药是一些国家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磷农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甲胺磷、氧化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对人体的危害非常严重,容易引起急性中毒,甚至死亡。农药残留检测仪是采用酶抑制法,依据国家标准GB/T 5009.199-2003研发而成,专门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能快速检测出蔬菜、水果、粮食、茶叶、水及土壤中磷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适用于各级农业检测中心、工商部门、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卫生、环保、学校等领域。农药残留检测仪测试过程中需要注意这些问题1、在检测过程中,反应瓶、微量移液器、移液管等要洗干净,特别是用完后需要立即清洗,并放在无污染的地方晾干(如滤纸上、移液管架上等);2、不同试剂使用不同的器具,并贴上标签;3、酶、显色剂、底物的加入量要准确,加后要摇匀;4、用手抓比色皿的磨砂面。放进仪器比色槽时,应将透光面对应光路方向,让光路通过比色皿的透光面;5、操作要尽量快。因为酶抑制率检测的关键就是抑制率与反应时间的关系,对照测量和样品测量操作时间不一致,会造成检测结果不准确;6、加入酶试剂以前一定要把培养池温度加热到37℃,以保证加完酶液和显色剂后能立即把反应瓶放入培养池,切记不能加完试剂后再等升温;7、在使用移液枪吸取溶液时,按压要适度,切忌一下按到底,并且吸头要及时清洗。
  • 土壤中氨基甲酸酯类致癌农药检测 | 谱育科技LC-MS/MS解决方案来助力
    前言 2022年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文件,规定具有致癌性的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纳入本次普查监管范畴。本文依据最新标准《HJ 961-2018土壤和沉积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使用谱育科技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仪,测定土壤中15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出限,定量限,灵敏度等符合标准要求,为普查开展提供强力的国产三重四极杆质谱产品支持。 /仪器部分参照国标《HJ 961-2018土壤和沉积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使用加压流体萃取仪和氮吹平行浓缩仪进行前处理。1EXPEC 5210 LC-MS/MS 搭载UHPLC 510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的EXPEC 5210 LC-MS/MS 是谱育科技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支持下,创新研制的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仪。具有卓越的灵敏度,优异的稳定性,集高性价比与可扩展性于一身,广泛应用于食品安全,医学司法检测,生物医药和环境领域。2EXPEC 550 加压流体萃取仪EXPEC 550 加压流体萃取仪是一台通过加压、加温技术从各种固体或半固体样品萃取有机组分的自动化仪器。3EXPEC 520 氮吹平行浓缩仪EXPEC 520 氮吹平行浓缩仪是通过水浴加热及利用氮气的快速流动打破液体上空的气液平衡,从而使液体挥发速度加快,达到快速浓缩溶剂的效果。实验部分液相和质谱条件典型谱图与标准曲线:6分钟即可获得十五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色谱图。十五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混标的色谱图(20ng/ml)十五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线性系数R均在0.999以上,部分物质标准曲线图如下:灭多威肟标准曲线灭多威标准曲线抗蚜威标准曲线3-羟基克百威标准曲线以标准曲线最低点计算所得各目标物检出限和定量限,均优于标准检出限要求约20倍。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检出限和定量限总结EXPEC 5210 LC-MS/MS充分发挥高灵敏度,抗污染等优质特性,配合谱育科技高效前处理设备,实现了6分钟快速分析15种土壤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检出限,定量限,灵敏度等满足环境标准要求。
  • 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竞道光电新款发布】
    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竞道光电新款发布】JD-ZSBเครื่องวัดโลหะหนักในดิน,近年来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大量重金属通过污水,大气沉降,固体废弃物等沉积富集在土壤中,重金属具有较强的迁移性和生物毒性,对人类及动植物均会产生较大威胁和危害。目前,土壤中重金属检测国标方法多采用混酸加热进行湿法消解后的原子光谱法测定金属含量,该方法操作复杂,重复性较差,偶然误差大。  食品、土壤、水质逐渐被工业废气、废水、废渣所污染,甚至有些人直接用工业废水浇灌庄稼,造成土壤耕作层内的镉、铜、砷、铬、汞、镍、铁、铝、锌、锰、铜等 重金属大量富积、积累,特别是城市郊区现象更为严重 加上大量使用无机化学农药等致使蔬菜和鱼类体内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的情况,不断在人体内积累,导致 消费者重金属慢性中毒现象发生,国内已发生多起重金属集体中毒事件,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当前重金属测定方法测定速度慢、步骤 繁琐且仪器昂贵。基于这种形势,我们开发出了重金属快速测定方法,可对蔬菜、食品、土壤、有机肥、烟叶等样品中的铅、砷、铬、镉、汞等进行快速联合测定。  一、土壤重金属检测仪检测原理:  (一)样品经消化后,所有形态的重金属(包括砷、铅、镉、铬、汞、镍、铁、铝、锌、锰、铜等)都转化为离子型态,加入相关检测试剂后显色,在一定浓度范围内溶液颜色的深浅与重金属的含量呈比例关系,服从朗伯--比尔定律,再通过仪器进行测定得出含量值,与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允许限量的标准进行比较,来判断蔬菜样品重金属含量。  (二)各项重金属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  1、重金属砷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  采用国家标准(GB/T5009.11-2003)硼氢化物还原比色法,即样品经消化后,加入碘化钾-硫脲并加热,将五价砷还原为三价砷,在酸性条件下硼氢化钾将三价砷还原为负三价,形成砷化氢导入吸收液中呈黄色,经仪器检测得出砷含量。  2、重金属铅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  采用国家标准(GB/T5009.12-2003)二硫腙比色法,即样品经消化后,在弱碱性条件下,铅离子与二硫腙生成红色络合物,溶于三氯甲烷后,比色测定。  3、重金属铬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  样品经消化后,在二价锰存在条件下,铬离子与二苯碳酰二肼反应生成紫红色络合物,络合物颜色的深浅与六价铬含量呈正比,比色测定可得出铬含量。  4、重金属镉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  采用国家标准(GB/T5009.15-2003)比色法,即样品经消化后,在碱性条件下,镉离子与6-溴苯丙噻唑偶氮萘酚生成红色络合物,溶于三氯甲烷后,比色测定。  5、重金属汞的检测原理及采用标准  采用国家标准(GB/T5009.17-2003)二硫腙比色法,即样品经消化后,在酸性条件下,汞离子与二硫腙生成橙红色络合物,溶于三氯甲烷后,比色测定。
  • 两会总结|加强土壤保护,做好耕地土壤污染检测修复工作
    “民以食为天”,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兴国安邦、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壤资源紧缺的国家而言,健康的土壤则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3月4日-3月13日,全国两会召开,各界代表就土壤环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健康。仪器信息网对“两会土壤相关建议”进行了部分统计,展示如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加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力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力度,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深入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森林覆盖率、湿地保护率分别达到24%、50%以上,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分别净减少10.6万、3.8万、3.3万平方公里。人民群众越来越多享受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沈仁芳:制定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是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关键沈仁芳为准备建议开展的调研中发现,一是我国土壤类型及其利用方式多,空间分布格局复杂;二是我国土壤污染类型多,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呈区域差异化分布,同时出现抗生素和微塑料等多种新污染物;三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历史欠账多、底子依然薄弱。沈仁芳建议,全面持续推进我国土壤(特别是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的重要任务。其中,土壤环境基准科学求证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合理制定是高质量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和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关键所在。中国绿发会:在全国土壤普查中将“土壤生物多样性”列入全国普查一级指标。当前,关于土壤中的生物多样性,我国在本底数据方面的重视不够。而土壤生物多样性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对全球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在解决粮食安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及公共卫生等全球重大问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建议我国政府采取进一步行动,可由国务院牵头,并协调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尽快在全国土壤普查中将“土壤生物多样性”列入全国普查一级指标。朱晓丽:深化耕地污染土壤防治 把“饭碗”端稳端牢“农田土壤修复不只是治理污染,还要在治理后提升土壤的生产能力,让它成为老百姓的‘饭碗田’。”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朱晓丽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朱晓丽将履职目光聚焦到农业环境领域,针对土壤污染生态修复、土壤质量提升以及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话题提交了相关建议。她建议,加大遴选绿色生态修复技术力度,加强科研创新,提升土壤利用效率;对严格管控的受污染土地进行更详细排查,通过采取挖沟或者筑坝的形式,把干净的土壤区域分隔开,进行再次利用。同时,政府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发挥人才队伍作用,促进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苏家恩:加强农作物核心产区土壤保护“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目前尚缺少针对高标准农田或农作物核心产区制定土壤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代表苏家恩说。他建议,制定单行的《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现行法律中增加、细化高标准农田或农作物核心产区土壤保护内容。同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和救济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保护,确保高标准农田或农作物核心产区能够高效绿色地促进农业增产和稳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朱永官:塑料污染破坏土壤生态系统,亟待治理“2020年,我国塑料用量为9087.7万吨,废弃量约为6000万吨。其中,40%是一次性塑料制品,如塑料包装袋、农业塑料薄膜、快餐盒、饮料瓶等。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朱永官指出。预计到2050年,全球塑料累计产量将增至340亿吨。届时,全球年人均塑料消费量将达到84.37千克。“地膜、轮胎颗粒等塑料在土壤环境中不断积累,这直接影响到了土壤的物理化学结构。塑料会吸附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干预土壤生物新陈代谢,破坏土壤生态系统。”朱永官说。因此,他建议,积极推动国家塑料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来因科技|土壤养分检测仪助力农业发展
    对于植物来说,土壤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在生长过程中,它需要从土壤中汲取养分、水分来保障自身正常的生长发育以及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但是,当下的土壤环境却大不如前。随着不合理化的农耕作业、不科学化的盲目施肥造成了环境破坏的日趋严重化,土壤肥力日渐低下,农业的生产效率也随之越来越低。 【来因科技】土壤养分检测仪报价/价格供大家参考→https://www.instrument.com.cn/show/C456787.html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先测土,再根据土壤实际的养分含量来进行间作和轮作成为了当下农耕作业的主流趋势。土壤养分检测仪可以对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做出测定,像是磷、钾、氮这些决定植物成长的主要元素,还有一些能够促使土壤有机质活跃起来的微量元素。总之,该仪器能对土壤现状进行一个系统化的剖析,以此为据来保障农业生产的合理性,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不仅如此,通过使用土壤养分检测仪,可以增强农户对于合理栽培、轮作的重视度。一方面在维持稳定的产量和质量的同时减轻了农户的耕作压力;另一方面避免了农业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对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意义。
  • 【来因科技推荐】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检测成本低
    提到农药残留,相信不少人都会闻之色变。广义上来说,农药残留主要是指在使用农药后,一些农药母体、衍生物、代谢物和降解物等杂质留存在环境、土壤以及作物中。大量的农残物质不仅会降低土壤活性,使其生产力下降,不利于作物的耕种和土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还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威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价格→https://www.instrument.com.cn/show/C480370.html如果人在短时间内大量食用了含农残的食物的话,这些残留的药品成分就会在进入到人体后引起各器官功能衰竭,进而出现急性的中毒现象,重者会直接危及到生命。由于我国的消费类型复杂,产品来源众多,再加上人心叵测;所以仅靠实验室的检测根本满足不了对食品安全的管控要求。因此,在国情和市场需求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应运而生。它对样品的处理要求简单,可以自动判断样品是否合格,并且检测效率高,检测时间短,结果精度高,因而便于相关部门以此为据进行现场执法,整治了市场的不良风气,可以从源头和生产过程上来监控食品质量,为构建公正、和谐的食品安全体系奠定了基础。此外,该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的检测成本低,人际交互界面人性化,操作简单快捷,也很适用于农户及时自检。追根溯源地规避了农残问题,保障了农作物的品质,让人们能吃的安心、吃得放心。
  • 全国土壤污染物状况详查检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汇总
    近日,国务院下发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据仪器信息网跟踪,其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将涉及大量分析检测与仪器配置等相关工作。仪器信息网特别整理2017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物状况详查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供广大用户与仪器企业参考。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序号检测领域检测项目分析方法参考标准编号1土壤无机污染物总镉GAAS法、ICP-MS法GB/T 17141-1997、HJ 766-2015总汞原子荧光法GB/T 22105.1-2008总砷原子荧光法GB/T 22105.2-2008、HJ 766-2015总铅ICP-MS法、ICP-AES法、GAAS法HJ 766-2015和GB/T 14506.30-2010、HJ 781-2016、GB/T 17141-1997总铬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HJ 491-2009总铜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8-1997总镍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9-1997总锌ICP-AES法、ICP-MS法、FAAS法HJ 781-2016、HJ 766-2015、GB/T 17138-1997总钴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钒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锑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铊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锰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 766-2015总铍ICP-AES法、ICP-MS法HJ 781-2016、HJ766-2015总钼ICP-MS法HJ 766-2015氟化物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 22104-2008氰化物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 745-20152土壤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GC-MSD法HJ 805-2016有机氯农药GC-MSD法HJ报批稿2土壤有机污染物邻苯二甲酸酯类GC-MSD法ISO 13913-2014石油烃(C10-C40)GC-FID法ISO 16703:2011挥发性有机物顶空GC-MSD法、吹扫捕集GC-MSD法HJ 642-2013、HJ 605-2011酚类GC-FID法HJ 703-2014硝基苯类GC-MSD法EPA method 8270D苯胺类GC-MSD法EPA method 8270D多氯联苯GC-MSD法HJ 743-2015二噁英类和呋喃HRGC-HRMS法HJ 77.4-20083土壤理化性质水分重量法HJ 613-2011pH值玻璃电极法NY/T 1377-2007有机质重铬酸钾容量法LY/T1237-1999机械组成吸管法、密度计法LY/T 1225-1999阳离子交换量乙酸铵交换法、氯化铵-乙酸铵交换法NY/T 295-19954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总砷ICP-MS法、AFS法GB 5009.11-2014总铅GAAS法、AFS法、ICP-MS法GB 5009.12-2010总镉GAAS法、ICP-MS法GB 5009.15-2014总汞原子荧光法、冷原子吸收法GB 5009.17-2014总铜FAAS法、GAAS法、ICP-MS法GB 5009.13-2003总锌FAAS法、ICP-MS法GB 5009.14-2003总镍GAAS法、ICP-MS法GB 5009.138-2003总铬GAAS法、ICP-MS法GB 5009.123-20145地下水无机污染物金属元素(同土壤)ICP-AES法、ICP-MS法、AFS法HJ 776-2015、HJ 700-2014、HJ694-2014氟化物离子选择性电极法、离子色谱法GB 7484-87、HJ 84-2016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6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GC-MSD法HJ 478-2009有机氯农药类GC-MSD法HJ 699-2014邻苯二甲酸酯类GC-MSD法ISO 18856-2004石油烃(C10-C40)GC-FID法ISO 9377-2:2000挥发性有机物顶空GC-MSD法、吹扫捕集GC-MSD法HJ 810-2016、HJ 639-2012酚类GC-MSD法HJ 744-2015硝基苯类GC-MSD法HJ 716-2014苯胺类GC-MSD法USEPA Method 8270D多氯联苯GC-MSD法HJ 715-2014二噁英类和呋喃HRGC-HRMS法HJ 77.1-2008检测方法说明:ICP-MS 等离子体质谱 ICP-AES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 GAAS石墨炉原子吸收 FAAS火焰原子吸收 AFS 原子荧光GC-FID 气相色谱火焰光度 GC-MSD气相色谱质谱 HRGC-HRMS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 《厦门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将实现监测点位全覆盖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方案》原文如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厦门市土地资源相对紧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地区仍存在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刻不容缓。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 45 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而奋斗。  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在现有的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制革、铅酸蓄电池、制药、光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危化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并对调查数据加以综合分析(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全面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由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在耕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地布设市控点位,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逐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网络,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全市各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经信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2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农业局、发改委、经信局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依托我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整合环保、国土、农业、市政园林、科技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监测数据,依托“多规合一”、“智慧环保”系统,基本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实现数据信息化、动态化。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2018年底前,与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经信局、发改委、规划委、科技局、海洋渔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7年起,以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为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类别划定。划定结果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参与)。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5.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规划委、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起,对确需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鼓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总面积减少的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不得扩建,并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适时引导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6.安全利用质量较差耕地和园地  根据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对确定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和园地,要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参与)。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和园地  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负责)。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9.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本市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农业局等参与)。  10.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负责)。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经信局、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环保局负责)。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11.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全周期管理  自2017年起,对本市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实施全周期管理。本市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规划、经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规划委、建设局等参与)。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市环保局负责)。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才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规划委、建设局等参与)。  1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全市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委、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3.优化空间布局管控  深化“多规合一”管控。以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发挥“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试点城市优势,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优化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环境目标、生态指标等“多标衔接”的规划体系,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的土壤保护管控,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建任何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工业企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市发改委、规划委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经信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14.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达标监督。无居民海岛要以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适度开发利用,避免破坏性过度利用(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港口局、海事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有明确的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发改委等参与)。自2017年起,各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等参与)。  (五)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管,明确各区工作重点  16.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源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区至少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周边区域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积极推进重金属生产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风险防控和提标升级改造,集美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区加强污染整治,2020年底前达到退出标准。提高制革、涉重金属、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准入门槛。所有新改扩建制革、涉重金属、铅酸蓄电池企业原则应选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集中区内。以电镀集控区、制革企业和铅酸蓄电池企业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先进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推动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清洁化改造。开展循环经济,鼓励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危废的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强化有机污染物监管。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经营储油库、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维护储油设备,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自2018年起,对转产、搬迁、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在返还采矿权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排查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安监局、经信局、环保局等参与)。优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矿山整治工作(市国土房产局、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17.规范废物处理处置  加强固废处置监管。各区开展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建成全市危险废物电子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房产局、商务局等参与)。  规范废物再生利用活动。以电器电子废物拆解、废汽车及轮船拆解、废轮胎、废塑料收回利用企业为重点开展整治,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商务局等参与)。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市建设局负责)。  18.控制农业污染源  引导农业向绿色生态化发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完成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年度任务,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选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有机肥进入市场。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严格落实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重点在同安、翔安区的蔬菜基地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实现蔬菜基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推进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执法局、环保局等参与)。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农业局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19.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完善城乡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商务局、建设局等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垃圾堆放场)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负责)。严格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参与)。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建设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参与)。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等参与)。配合建立全市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商务局等参与)。  20.明确各区工作重点  思明区、湖里区:加快现有的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关停工作,对关闭搬迁的涉及重点行业企业原址地块进行环境排查与土壤调查评估等 加强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非正规)排查摸底,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海沧区:加强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铅酸蓄电池、制药、生活垃圾处置、危化品仓储及涉汞排放等行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 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 加强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非正规)排查摸底,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开展重石油烃类有机物污染修复。  集美区:加强对化工、涉重金属、光电、危险废物处置、涉汞排放等行业企业的周边土壤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 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 加强落后产业淘汰力度,推进重金属生产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风险防控和提标升级改造 开展重金属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示范 加强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非正规)排查摸底,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同安区:加强对涉重金属、制革、化
  • 食安科技举行灵灵狗检测仪体验活动,国内首款家庭智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快来了!
    8月22日,食安科技在公司总部举行了“灵灵狗家庭智能农残检测仪”体验活动,公司董事长石松、副总经理任季玉以及众多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一线职员参加了活动,表明产品开发即将完成,预示着国内首款家庭智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即将正式面世。食安科技社区食品安全服务中心运营总监黄婕进行产品介绍 体验活动现场农业部的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的农药利用率仅为36.6%,全国农药污染耕地土壤面积超过7亿亩。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显示,2016年,多家大型超市出售的包装精美的蔬菜被检测出国家禁用农药克百威和氟虫腈,前者影响人类的生殖与发育,后者对人体甲状腺、肝肾具有高毒性,且能在人体内蓄积。按照中国营养健康膳食宝塔的要求新鲜蔬菜每天需摄入300~500g水果每天需摄入200~350g,农药残留严重危害国人健康。在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难度很大,作为家庭,急需做一些防护处理,减少和避免农药的摄入和人体内积累。针对国内家庭食品安全保障问题,食安科技倾力研发“灵灵狗家庭智能农残检测仪”,可实现广大家庭自行完成水果、蔬菜等食品的农药残留检测。据食安科技社区食品安全服务中心运营总监黄婕介绍,这款产品是在今年四月份上市的灵灵狗家庭食品安全检测盒的基础上进一步技术创新而研发的。“我们在做很多社区食品安全公益科普活动的时候都会用到灵灵狗食品安全检测盒,我们发现这款针对家庭推出的产品特别受到普通老百姓的欢迎,于是产生了进一步技术升级开发检测仪的想法。”经过前期市场调研,灵灵狗检测仪主打“智能”和“人性化”两大特色,将充分满足家庭食品安全检测需求。产品采用智能化技术,依据人性化原则进行设计,功能强大、检测快速、操作简便,仅需4步便能完成一次农药残留检测,能够让不具备专业检测知识的普通消费者,甚至老人、儿童在家中完成食品安全检测。食安科技产品经理进行现场演示此次产品体验活动,旨在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改进操作便利性以及提升品质,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使用需求和特点。参会的领导以及技术、市场方面的专业人员亲自动手体验灵灵狗检测仪后,纷纷赞叹于产品的智能化程度和操作便利性,表示当前市场急需这样面向消费者的智能化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该产品的研发成功和上市将弥补这一市场空白。体验活动的成功举办,预示着该款产品日臻完善,开发接近尾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正式发布和上市。国内首款家庭智能食品安全检测仪就要来了,敬请期待!
  • 5.2万亿!土壤监测仪器新“蓝海”值得期待
    和空气、水一样,土壤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土壤污染事件,着实令人担忧。土壤,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如今已经成为大部分污染物的主要消纳地。从污染企业倾倒废液到汞大米、铅小麦......土壤污染事件已屡见不鲜。土壤污染不仅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还危及人类健康安全。因此,在土壤重金属超标、土地健康指数下降等条件下,土壤修复就成为了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土壤修复知多少?土壤修复是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由于目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土壤污染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土壤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土壤保护和修复力度。详细来讲,随着“土十条”的发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法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的起草和制定,我国有望在未来几年内陆续出台土壤修复相关法规政策,完善土壤修复法律体系,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导意见,助力土壤修复行业的有序发展。土壤修复万亿市场蓝海已现据悉,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起步较晚,意味着未来市场空间较大,那么,我国土壤修复市场有多大呢?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土壤修复行业订单总额接近60亿元,2017年我国土壤修复产业订单总额激增至250亿元左右,2020年的我国土壤修复总规模400亿左右,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我国的土壤修复产业仍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逐年增长。此外,随着华东、西南等地详查和治理方案制定的完成,修复需求逐步明确,有望支撑2020年以后的市场增长。业内人士指出:其主要“包括场地修复、耕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在内,土壤修复潜在总市场空间合计将超过5.2万亿。作为政策导向型产业,不断落地的政策是土壤修复万亿市场“蓝海”实现的坚强后盾。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土壤污染防治法,再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等,足见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土壤修复万亿市场“蓝海”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更需要相关环保企业不断修炼“内功”,挖掘市场潜力。土壤监测仪器将迎巨大需求上述,小编提到过,土壤修复是使遭受污染的土壤恢复正常功能的技术措施,由于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及其修复难度,以及对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的迫切性和需要,污染土壤修复已成为当今环境科学研究的热点与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土壤修复,监测先行,土壤修复监测的项目主要是检测土壤中的污染物及有毒有害成分,包含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固体废弃物含量、放射性物质检测、无机非金属含量等。土壤修复监测方法根据要检测项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方法,主要有气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频域反射法、原子吸收光谱法、原子荧光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为了监测污染土地的修复改善过程,相关土壤监测仪器仪表就变得尤其重要。对土壤中的沉积物,如汞、砷、硒、铋、锑等重金属测定,有双道原子荧光光谱、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X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等。此外,通过监测仪器的使用有利于构建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及时对土壤环境监测成果总结,掌握全国范围及重点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总体状况、潜在风险及变化趋势。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土壤监测也会变得更加系统化和智能化。不难看出,土壤修复产业近年来迅速兴起,成为继污水处理、大气治理、固废处理之后环保市场上又一重要细分板块,在业内人士分析土壤修复潜在总市场空间合计将超过5.2万亿下,土壤监测仪器将迎巨大需求,“新蓝海”值得期待。
  • 北京市发布“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强调提升土壤监测能力
    5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系统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行动纲领。《规划》强调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推进北京市土壤立法,完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相关标准,完善“1+3”监测体系,打好“遥感监测+网格巡查+现场检查”执法组合拳,深化宣传教育,提升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能力水平。其中提到提升土壤监测能力,重点内容如下:1.完善综合监测网络增加医院、学校、养老区等区域周边土壤监测点位,建成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壤监测网络。加强对历史和现状监测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和应用。探索开展土壤中新型污染物监测。开展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研究等。2.丰富专项监测网络加快发展各具特色、结构合理的专项土壤监测网络。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有序增加监测点位,力争做到食用农产品产地全覆盖;建设园林绿化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重点在园地和林下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林地、水源涵养林地布设监测点位;地球化学元素监测网络继续开展长期监测。3.动态共享部门数据以满足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需求导向,数据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及时响应、更新共享数据。例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共享农药、化肥的使用数据,以及农用地、园林绿化用地相关环境监测数据。4.信息化集成应用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整合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空间国土规划、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及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调查和筛查等信息,升级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优化模块设置,探索基于可视化工具实现土壤环境管理直观展示功能,支撑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等工作的智能化管理,支持土壤环境状况综合评价。
  •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莱恩德新品
    点击此处可了解更多产品详情: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土壤肥料养分检测工具,能够快速测定土壤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养分含量,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土壤肥力状况,合理施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一、仪器介绍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是一种便携式、手持式的仪器,采用先进的化学方法和光电比色技术,对土壤样品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养分进行快速、准确的测定。该仪器具有操作简便、高效、便携、准确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环保等领域。    二、检测项目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可以检测土壤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养分含量,同时还可以检测土壤中的有机质、pH值等其他指标通。过这些指标的测定,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土壤肥力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三、使用方法    使用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非常简便,只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 采集土壤样品:选择有代表性的土壤样品,采用专业工具采集适量样品。    2. 制备样品:将采集的土壤样品进行处理,制备成适合测定的溶液。    3. 加入试剂:将制备好的样品溶液加入到试剂盒中,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加入相应的试剂。    4. 测定:将试剂盒放入仪器中,按照说明书上的操作步骤进行测定。    5. 读取结果:仪器会自动读取测定结果,并显示在屏幕上。    四、应用范围    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可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环保等领域。在农业生产中,通过使用该仪器可以快速测定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帮助农民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在林业生产中,可以使用该仪器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了解森林土壤肥力状况,为森林经营提供科学依据。在环保领域中,可以使用该仪器检测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五、注意事项    在使用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仪器应放置在干燥、避光的地方,避免潮湿和阳光直射。    2. 使用前应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3. 试剂应按照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配制和储存,避免污染和失效。    4. 测定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避免误差的产生。    5. 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测定的准确性和精度。    总之,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土壤肥料养分检测工具,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了解土壤肥力状况,制定合理的施肥计划,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同时也可以广泛应用于林业、环保等领域,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提供有力支持。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莱恩德新品
  • 全国1/6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化肥农药均成污染源
    近日,镉超标大米风波持续发酵,不仅导致湖南等地大米销路遇阻,更让公众对农田污染给百姓餐桌带来的威胁有了新的担忧。此前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华东等6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的大米样品10%左右镉超标。另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6。   问题分析   超四成大米镉超标污染源在开矿   近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一项结果为44.4%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广州市食药监局共抽检18个批次,有8个批次不合格。   在广东省食安办公布的抽检31个批次的不合格大米中,有14个批次来自于湖南,镉含量从每公斤0.26毫克到0.93毫克不等。   5月21日,镉大米来源地湖南攸县官方通报了不合格大米的镉含量范围,披露原稻主要收自当地农户,涉事米厂手续齐全,周边也无重金属企业。   既然生产环节无污染、原稻来源也没有问题,那么,污染大米的镉又源自哪里?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说,这些重金属的确不应该存在于农田,因为它们原本来自矿山。   早在2007年,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华[-1.33%]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6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研究还表明,中国稻米重金属污染以南方籼米为主,尤以湖南、江西等省份最为严重。   “镉污染大部分来自开矿。工厂排放废气中含有镉,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影响较远的地方。”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表示,此外,一些肥料中也含有重金属镉。即使冶炼厂距离远,其排放的废气扩散后也可能随降雨落到农田中。   过量使用农药化肥土壤严重污染   当前,镉大米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对于农产品[5.29% 资金 研报]特别是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安全及农田污染问题的关注。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长期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据张维理分析,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而据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侯彦林指出,一项针对30多年来近5000篇中文论文的统计数据表明,矿山周边、工厂周边、城镇周边、高速路两侧、公园等经济活动和人活动密集的区域,土壤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并且经济越发达,污染越严重,南方比北方严重。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罗锡文也曾公开指出,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   治理难点   标准缺失治污难   专家指出,控制镉污染,保障消费者安全食用大米的根本办法,是查清污染源,有针对性地治理环境。“这是一项长期策略,需投入大量资源,短期很难见效。”侯彦林指出,切断污染源无疑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   侯彦林呼吁,建立国家级的长期运行的预警和预测系统,对农田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及时监控。   张维理认为,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我国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目前,对土壤污染,国家层面缺乏法规和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更是空白,立法刻不容缓。”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从整个食物的安全链角度看,在源头加强检测是重中之重。工业污染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农民承担,而应该由工业排放企业承担。找到责任主体,问题解决起来就比较容易。
  • 【莱恩德】农业生产: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的应用
    点击此处可了解更多产品详情: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土壤的氧化还原状态是影响土壤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改善土壤状况,农业生产者和研究人员需要一种能够准确检测土壤氧化还原状态的仪器。本文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器——土壤电位计。    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测量土壤氧化还原状态的仪器,它基于电化学原理,通过测量土壤中的氧化还原电位来评估土壤的氧化还原状态。土壤中的有机质和无机物质可以影响土壤的氧化还原电位,从而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养分吸收。因此,准确测量土壤的氧化还原电位对于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的主要特点包括操作简单、快速、准确度高、维护方便等。该仪器通常由电极、测量仪表和附件组成。电极是用来测量土壤中的氧化还原电位的传感器,一般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等材料制成。测量仪表则是用来显示测量结果和控制电极的设备,一般采用数字式或指针式等显示方式。    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中需要了解土壤的氧化还原状态,以确定适宜的作物种类和施肥方案。通过使用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农业生产者可以了解土壤的氧化还原电位,进而制定合理的农业生产计划。    2. 环境保护:土壤的氧化还原状态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例如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通过使用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环境保护工作者可以了解土壤的氧化还原状态,进而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科学实验:土壤学、植物学和生态学等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土壤氧化还原状态的研究。通过使用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研究人员可以获得准确的实验数据,进而得出科学的研究结论。    总之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作为一种检测土壤氧化还原状态的仪器在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和科学实验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改善土壤状况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保护环境的研究结论。同时也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准确科学的数据支持对于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具有重要意义。【莱恩德】农业生产:土壤氧化还原检测仪的应用
  • 环保部:农村1/5土壤检测超标 农田菜地污染严重
    中广网北京6月5日消息(记者柴华)今天(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上午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质量状况等相关情况。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通报了《201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相关情况。根据统计,2011年我国废水排放量为652.1亿吨 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约为2218万吨。相关数据的检测结果表明,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平稳,不过形势严峻。有关部门也表示,目前还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   具体到各个方面,首先是全国地表水质轻度污染,湖泊(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突出。吴晓青介绍说,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流域都有轻度污染 海河污染达到中度。在26个监测湖泊中,富营养化状态的湖泊(水库)占到了53.8% 而在监测的4700多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达到了55%。   空气质量方面,2011年32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达到89%,但执行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后,细颗粒物PM2.5污染逐步凸显。吴晓青表示,试点监测结果表明,多数城市细颗粒物超标,均值是58微克/立方米,而按新规年均值的二级标准应该是35微克/立方米。酸雨分布区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沿线及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地区,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2.9%。   同时,在海域水质方面,近岸水域的水质被认为总体一般,9个重要海湾中,黄河口和北部湾水质良好,而胶州湾、辽东湾水质差,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和珠江口水质极差。   另外,农村环境问题正在显现出来,形势严峻。环保部的检测试点结果表明,农村地表水轻度污染,土壤样品超标率达到21.5%,垃圾场周边、农田、菜地和企业周边土壤的污染都比较严重。
  • 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一览
    p   农药工业作为精细化工行业的一个分支,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多为有毒有害物质,除颗粒物,氯气、氯化氢等无机物外,还有种类繁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 /p p   目前国内农药工业废气管理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下简称大气综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大气综排和恶臭标准面向所有排污单位,没有与农药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情况相结合,行业针对性不强,涉及农药行业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较少,且两个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目前治理技术进步,污染物排放限值应适当加严。 /p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农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p p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物质、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p p   新建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14545e4-a846-42cb-abf7-ec9097f56355.jpg" title=" 1-1.jpg" alt=" 1-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b370ecc4-f884-4d91-a291-fea56a6639be.jpg" title=" 1-2.jpg" alt=" 1-2.jpg" / /p p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3ef3d93d-f654-4a1b-9fcc-2f2120cc2c4b.jpg" title=" 2-1.jpg" alt=" 2-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2110d02-0a86-4586-95ab-d93f9d1d493a.jpg" title=" 2-2.jpg" alt=" 2-2.jpg" / /p p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表2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b6457fa8-dfc5-4996-864e-a7a5e290a569.jpg" title=" 3.jpg" alt=" 3.jpg" / /p p   企业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 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3a2868d-c03d-4740-8eba-6e5668d768d0.jpg" title=" 4.jpg" alt=" 4.jpg" / /p p   新建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5 规定的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28b2816-2ae0-493d-be5a-5526030f2e3b.jpg" title=" 5.jpg" alt=" 5.jpg" / /p p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6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830aeaa-eb8e-4ea3-a0ce-0dd19a8d82ea.jpg" title=" 6-1.jpg" alt=" 6-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29c45d5-8066-4d1f-a8fd-e96800f2c78a.jpg" title=" 6-2.jpg" alt=" 6-2.jpg" / /p p   更多相关仪器请见专场》》》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main/05.s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监测仪器 /strong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 /strong /span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25.s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气体检测仪 /strong /span /a /p
  • 首届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监测技术交流会成功召开
    p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8月6日,由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主办的首届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与监测技术交流会在威海市威海电子宾馆多功能厅顺利召开,共有一百余位来自环境领域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企业、检测机构的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绿色事业发展部副主任马佳兴先生主持会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11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a8ce0ad4-6c18-4c28-83b7-3934412c1f18.jpg" title=" 无标题.png" border=" 0" height=" 311" hspace=" 0" vspace=" 0" width=" 500" /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主办方有关人士介绍,不久前,《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土十条”)已经正式发布,“土十条”的提出,将强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排污工业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参与的土壤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政府、企业责任。同时,“土十条”也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 /p p & nbsp & nbsp & nbsp 本次会议的召开旨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土十条”相关规定要求,帮助工业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了解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补助资金方法,搭建工业企业、环境土壤综合治理、修复、检测等服务机构之间的对接平台。 /p p & nbsp & nbsp & nbsp 出席本次会议首日的嘉宾及报告专家包括: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副秘书长潘克利女士、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有关领导、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李晓亮博士、北京化工大学林爱军副教授、中国农科院资源与区划所陈世宝研究员、中科院生态环境中心张莘副研究员、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彭应登研究员、北京城市学院张旭红教授等。 /p p & nbsp & nbsp & nbsp 从本次会议上专家对“土十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土十条”的要点集中体现在“五化”,即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在科学化方面,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完成的土壤环境调查,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了解了土壤主要污染物。但是,由于调查时间跨度大,调查方法不统一,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迫切需要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在系统化、精细化方面,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2015年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31367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22816个,风险点位8551个,已覆盖90%县(市、区)。2016年拟再增加7000个风险点位。农业部门针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在全国建立了107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针对农产品产地及周围环境污染,重点在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等布点监测,计划设立15.2万个产地安全监测国控点。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在法制化方面,要系统构建标准体系。下一步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订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替代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是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制订可降解农用地膜标准,修订农用地膜、农药包装标准;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五是分类研制一批土壤环境标准样品。 /p p & nbsp & nbsp & nbsp 在信息化方面,由政府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名单内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定期监测重点监管企业、工业园区周边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p p & nbsp & nbsp & nbsp 据了解,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土十条”的实施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培育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p
  • 土壤检测仪器仪表迎机遇
    土壤质量是土壤在生态系统界面内维持生产,保障环境质量,促进动物和人类健康行为的能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突发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处于“后知后觉”的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重视,没有及时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展开调查评估。  土壤污染形势严峻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自然资源,事关家家户户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美丽中国建设。然而,相比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其隐蔽性、潜伏性、长期性、不均匀性和不可逆转性,成为了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最难缠的“看不见的敌人”。近些年,无论是农用耕地还是建设用地,人们对“脚下的环境”越发关注。  土壤污染的特点主要有四个,首先是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时间。  其次,具有累积性和地域性。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像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再者,具有不可逆性。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需要200~1000年才能够恢复。最后,土壤污染治理的艰难性。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  因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则很难恢复,治理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处于“后知后觉”的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重视,没有及时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展开调查评估。而在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江苏省委副主委沈仁芳表示,实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对我国土壤质量进行“全面体检”已成为当务之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  土壤质量亟待“体检”  土壤环境质量是土壤质量的一部分,是土壤容纳、吸收、净化污染物的状况。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对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判定土壤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是单要素环境质量评估的一种。  据数据显示,将全国20.23亿亩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6.32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1.24% 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9.47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6.81% 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4.44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1.95%。(数据为2019年全国耕地质量公告)。  此外,耕地土壤质量的监测,主要是了解土壤质量变化情况。其重点监测pH、铅、镉、汞、砷、铬、镍、铜、锌等内容,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对农田土壤进行质量分等定级,并提出农业生产合理布局、环境质量与土壤修复的意见。  对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对耕地土壤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帮助农民因土、因作物施肥,提高肥效利用率,保护土壤和环境,在此发展背景下,其监测仪器仪表设备发展强劲。  “体检”土壤 相关仪器仪表设备发展强劲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由各类监测仪器仪表组成,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监测分析,探讨各参数间的相互关系,为土壤质量的监测和科研或决策部门提供了科学的土壤参数。根据全国土壤详查实验室要求,承担土壤详查的实验室要具备一定数量仪器设备,如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  此外,土壤中除了矿物质、有机质、土壤微生物,杂质,剩下的就只有土了。但其实土壤空隙中还存在着部分液体、固体。土壤分析是对土壤的组成分和物理、化学性质进行的定性、定量测定。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土壤分析对农业也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不同的土壤适合种何种作物、作物生长过程中缺少哪种元素等都可以通过土壤分析检测而得出结果。  作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质量评估的基础,土壤监测必然提速。可以说,土壤监测是贯穿至土壤污染防治始终的。在初期基础性工作中,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分布调查需要监测先行,从而摸清“家底” 因此,耕地土壤质量亟待全面“体检”,给土壤监测仪器仪表带来的机遇不可小觑。  最后,我们要知道,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自然资源,土壤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等将成为推动土壤污染监测的关键,其设备发展强劲。
  • 技术干货 | 珀金埃尔默让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更轻松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95%的食物来源于土壤。然而土壤中的农残、SVOC、VOC等却对人类的生存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针对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国家出台了众多环境相关标准,主要采用顶空或吹扫捕集与气相、气质联用仪搭配的方案来进行检测。测试项目仪器设备标准号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65种)P&T – GCMSHJ 605-2011土壤中挥发性卤代烃(35种)P&T – GCMSHJ 735-2015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HS-GC-FIDHJ 679-2013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36种)HS-GCMSHJ 642-2013土壤中挥发性卤代烃(35种)HS-GCMSHJ 736-2015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37种)HS-GC-FIDHJ 741-2015土壤中挥发性芳香烃(12种)HS-GC-FIDHJ 742-2015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P&T-GC-FIDHJ 1020-2019土壤和沉积物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HS-GC-ECDHJ 1054-2019珀金埃尔默根据国标方法,推出了顶空、吹扫捕集等多种自动化、快速的前处理手段,结合气相、气质方法进行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定量检测;针对突发事故和应急要求,推出了便携式气质与固相微萃取采样结合的方式,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了快速的现场分析。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PerkinElmer TurboMatrix™ HS40 与Clarus SQ8 GC/MS联用使用PerkinElmer TurboMatrix™ HS40顶空自动进样器联用Clarus SQ8 GC/MS测定土壤中VOCs。TurboMatrix™ HS-40是一款基于压力平衡的进样系统,该系统的样品采集量是根据已知流速的气体在一定时间内进入分析柱的体积来计算的。和其它顶空技术相比,压力平衡的TurboMatrix™ HS具有精密度高、操作简单及管路惰性化处理等优点。什么是压力平衡?压力平衡技术无需使用气体进样器或进样阀即可将样品导入色谱柱,利用载气压力精确调节实现样品的转移,消除了在其他进样系统中发现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和污染来源。待机:加热的进样针区域用载气不断冲洗,以消除污染。由于色谱柱或传输线完全插入进样针,因而能够保持大的惰性和小的死体积。加压:所有样品瓶加压到完全相同的压力。无论样品瓶中的平衡压力如何,均可实现绝佳重现性。进样:一个电磁阀中断载气流,样品瓶作为载气的储蓄器。在进样过程中,压力衰减,样品转移到色谱柱。这可以防止载气稀释样品,避免了进样前的样品扩散。该技术不需要气体进样阀和其它活动部件,从而减少了样品与热的金属样品环接触,且不必维护活动部件。TurboMatrix™ HS-40包括多位的样品炉,该样品炉具有重叠样品瓶加热的功能。重叠样品瓶加热功能使得GC柱温箱一旦准备好,第二个样品就可以运行进样操作,从而提供无与伦比的样品通量。HS-GC/MS法测定37 种VOCs 的离子流色谱图除了常规的顶空自动进样器之外,珀金埃尔默还可以为您提供带捕集阱的顶空自动进样器。TurboMatrix HS-40带捕集阱顶空进样系统和HS-110带捕集阱顶空进样系统采用内置被分析物捕集技术,灵敏度可提高100倍。样品反复进行加压循环,以尽可能多地提取样品蒸汽。当提取完成后,样品经过干吹并脱附使被分析物进入气相色谱,整个过程非常简单:第1步:样品被加热到平衡。第2步:对瓶内的样品加压,并减压通过冷的带吸附剂的捕集阱。可以重复这种加压/减压循环4次,以尽可能多地提取蒸汽。第3步:蒸汽提取完成后,干吹气流通过捕集阱以去除样品中的水分。第4步:捕集阱被迅速加热,脱附的被分析物由载气,使用可选的分流流量带到气相色谱柱,进行分离和定量。除了提高灵敏度之外,带捕集顶空进样器还具备以下额外优点:干吹扫设计—有效去除分析物中的水,消除耗时的烘烤过程,样品处理时间可缩短25%。色谱柱隔离—为确保气相色谱/质谱的稳定性,色谱柱隔离功能使载气能够在维修期间进入气相色谱柱,即使顶空装置关闭。内标添加—可以自动添加内标物,使仪器的响应标准化。这提供了更好的长期精度和性能。使用带捕集阱顶空进样器分析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色谱图HJ 605-201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质联用法除了顶空法以外,吹扫捕集与气质联用的方法在标准方法里也很常见。与顶空自动进样器类似,使用Tekmar-Atomx联用PerkinElmer Clarus SQ8 GC/MS 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样品处理也是非常简单,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溶剂萃取等步骤,就能检测到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充分符合HJ 605-2011方法设定的性能标准。65种挥发性化合物吹扫捕集-气质联用法色谱图利用SPME-GC/MS 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快速筛查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具有易挥发和易流失等特点,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快速,及时的分析尤为重要。采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现场分析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可获得更为真实客观的实验数据,并对土壤质量进行现场评估。快速分析的结果不仅可以为土壤采样提供参考,同时对样品的保存、运输以及实验方法优化提供有力的帮助。实验先利用盐析的原理对土壤中的VOC 进行前处理,再采用Custodion SPME 方式提取和萃取目标化合物,最后采用Torion T-9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对37 种VOCs 进行分离和测定,分析时间仅为3 min。SPMEGC/MS 技术具有快速、可靠等优点,无需实验室设备或试剂即可现场快速筛查分析复杂基体样品中的VOC。简单的样品提取Custodion SPME 采样针含一根1 cm长的固相萃取纤维,纤维固定相为50-100 μm 膜厚的液态聚合物或固态吸附剂,或是两者混合物。此固定相可以吸附空气、顶空气体、液体或溶液中的溶质。Custodion 采样针的结构与伸缩式圆珠笔类似,SPME 萃取纤维类似于笔芯,取样器尾端设有按钮,可以控制SPME 萃取纤维在取样器的保护鞘内外进行伸缩,只需单手操作即可。在本试验中,Custodion SPME 取样器的纤维固定相为65 μm 膜厚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二乙烯基苯(PDMS/DVB),用于从土壤样品中萃取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提取溶剂为水,避免了有机溶剂对于GC/MS分析的干扰,有效降低了取样和分析成本。SPME-GC/MS测试土壤中37 种VOCs 的色谱峰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珀金埃尔默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相关应用资料。
  • 农药残留检测仪如何检测土豆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仪如何检测土豆农药残留←←←点击查看产品详细参数以及信息  农药残留检测仪是一种用于快速检测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仪器,可以有效地检测出食品中的多种农药残留。  土豆是一种重要的粮食作物,广泛应用于食品和饲料领域。然而,随着农药的广泛使用,土豆等农作物也容易受到农药的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农药残留检测仪应运而生,为食品安全把关。  一、农药残留检测仪的简介  农药残留检测仪是一种专门用于快速检测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仪器,可以有效地检测出食品中的多种农药残留。该仪器采用先进的色谱技术或生物传感器技术,具有快速、准确、便携等优点,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  二、土豆农药残留的危害  土豆如果受到农药残留污染,不仅会影响其品质和口感,更重要的是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例如,某些农药可能会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等产生毒害作用,甚至可能导致癌症等严重疾病。因此,对土豆中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至关重要。  三、土豆农药残留的检测步骤  样品处理:取适量土豆样品,用清水冲洗干净,然后擦干表面水分,切成小块后放入研磨机中粉碎成粉末状。将粉碎后的样品放入专用试剂管中,加入适量提取液,充分摇匀后待测。  加样:使用前将检测卡和待检样本溶液恢复至室温,从包装袋中取出检测卡,将检测卡平放。用一次性滴管滴加适量待测液于加样孔中。加样后开始计时,一定时间后观察结果,一定时间后判读无效。加样后开始计时,一定时间内操作机器弹出滑到一定位置,放入胶体金卡读取数值、记录结果、打印出检测报告。注意:滴加样品的滴管必须一次性使用,防止出现交叉污染。  结果判读:观察结果时,根据检测线颜色变化与标准比色卡进行比较,以读取相应的结果。如果C线和T线都显色,则说明样品中农药残留量较高 如果C线不显色而T线显色,则说明样品中农药残留量较低 如果C线和T线都不显色或者只有一条线显色,则说明结果无效。四、农药残留检测仪的优势  快速准确:农药残留检测仪采用先进的色谱技术或生物传感器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出土豆中的农药残留量。  操作简便:该仪器设计简洁易用,普通工作人员即可轻松掌握。  高效便捷:农药残留检测仪具有自动识别功能,可以快速地检测出土豆中的农药残留种类和含量。  保障健康:通过农药残留检测仪对土豆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总之,农药残留检测仪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该仪器对土豆进行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为市场提供更多安全可靠的食品。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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