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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压力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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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压力表检测相关的资讯

  • testo 570电子歧管仪(电子压力表组)全新上市
    &mdash &mdash 空调制冷检测工具的领导者 帮助您完成制冷与热泵系统的日常调试和维护工作 在过去,对于制冷系统的维护及调试过程复杂且费时费力。今天,全球便携式测量仪器的领导者-德图(testo)继成功推出经济型电子歧管仪testo 550之后,现又推出一款专业级的电子歧管仪testo 570,其一机多能、智能管理将为制冷工程人员带来极大的便利,必将全面推动整个制冷行业检测的发展,将会成为制冷检测领域的一次革命。电子歧管仪与传统的双压力表组相比较,优势一览:电子式替代传统表盘式双压力表组,更高精度,更易读数一机多能,实现压力、温度、真空度、电流、油压的一机测量自动计算显示蒸发冷凝温度,实时显示过冷度、过热度仪器内置40种制冷剂特性参数,全面满足各种测量需求制冷/热泵模式自动切换,满足各种测量任务可存储数据,实现系统长期监测,专业软件实现数据分析与管理 安全性 &mdash &mdash 提升您的专业性日趋严格的制冷节能法规及企业内能能源管理要求,制冷及热泵系统的检测需实现长期监测且需留存数据记录,因此,专业的数据记录功能及软件已成为必需。testo 570 可以对全部测量任务进行电子记录,从而可以验证制冷系统是否得到了正确维护与管理,这种验证过程的透明性与专业性,将会使你的客户提升对您工作的信赖度。专业人员每日必用 &mdash &mdash 日常维护及故障排查专业工具testo 570 的长期实时在线式测量功能可对系统进行长期的监测,快速进行故障追踪与分析,综合全面考察系统,避免由于单点单时的测量值带来的错误分析。从此您将可以摆脱繁琐的手动记录,方便、准确!
  • 宁夏计质院一般压力表校准能力验证获“满意”结果
    近日,宁夏计质院参加的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组织的“一般压力表校准能力验证”计划,获得“满意”结果。一般压力表作为应用极为广泛的计量器具,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和技术测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此次能力验证,宁夏计质院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准备,顺利完成实验、数据处理等工作,及时提交实验数据,最终结果为“满意”。通过此次能力验证,进一步提升了检定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和技术能力,表明了宁夏计质院一般压力表校准能力的稳定可靠,能够有效保证全区一般压力表量值传递的准确一致。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8月,经自治区编委会批准,由宁夏计量测试院、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质量监督检验与计量测试所整合组建而成,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直属公益类检验检测研究事业单位,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 默克食品安全法规及检测方法讲座邀请
    讲座简介: 最近两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关注,食品生产厂商和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控部门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针对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不断更新的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默克愿意与您分享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经验,探讨先进科学的检测方法,为您提供从原料到质控的全套解决方案。真诚邀请您的参加! 食品安全法规及检测方法讲座会议安排08:00-09:00 登记09.00-09.10 介绍默克中国以及会议安排09.10-09.20 Introduction of Merck Offer for the Food Industry 默克产品在食品行业的应用09.20-10.00 Overview on Global Food regulations 全球食品安全法规概况 演讲人: Dr. Sehat10.00-10.40 Preparing for Reach & GHS: Overview,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Reach & GHS法规应对准备:概览,规则,执行 演讲人: Dr. Sehat10.40-11.00 茶歇11.00-12.30 International Testing of Food relevant Microorganism 食品微生物国际检测方法演讲人:Dr. Andreas Bubert12.30-13.45 午餐13.45 -14.30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的新变化 演讲人: 上海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顾其芳14.30 - 16.00 HPLC Analysis in Food Applications: The choice of the optimum HPLC column 高效液相在食品分析中的应用:选择最适宜的色谱柱 演讲人: Dr. Mc Illwrick16.15-17.00 简便快速的检测方法:测试条,测试盒,RQ反射仪在食品饮料行业的应用 演讲人:吴喜名17:00 结束登记表请填好以下表格并反馈给: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联系人: 徐晓敏 电话:021-32224788传真: 021-62496124Email: Sabrina.xu@merck-china.com 我希望能够参加. 姓名:................................单位:.................................部门: ................................地址:.................................电话:.................................. 手机:.................................传真: ................................Email:................................ 会议地点和交通信息 上海建国宾馆4层九州厅B上海市漕溪北路439号(南丹路口) 电话:021-64399299 2009年06月12日上海建国宾馆2009年6月默克药品质量管理及法规研讨会邀请
  • 无压力表征三元复合物 | Dianthus助力PROTAC药物研发
    前言 /PROTAC表征难题重要靶点和候选药物的亲和力筛选非常具有挑战性。当您的亲和力筛选项目涉及到PROTAC二元和三元复合物,片段化合物库及固有无序蛋白时,需要进行样品固定的SPR技术和样品消耗量大的ITC技术的检测难度会大大增加,而这些应用则是Dianthus所擅长的。光谱位移技术(Spectral Shift)光谱位移技术是通过荧光发射光谱的蓝移或红移来检测分子间的结合。Dianthus可以为您解决哪些表征难题?Dianthus是一个基于微孔板的亲和力筛选平台,使您能够克服其他生物物理方法带来的挑战。避免这些常见的障碍,让您的PROTAC项目继续推进。1通过固定二元复合物的方法来进一步研究三元复合物,二元复合物的稳定性会受到影响。答Dianthus直接在溶液内进行检测,结合平衡状态可控。因此,在表征三元结合的过程中二元复合物可保持稳定。2在再生过程中,共价分析物几乎不可能从传感器芯片上完全去除。答在单独的孔中直接在溶液中检测分子间相互作用,使得您的亲和力分析更简单、无压力且更经济实惠。3其他检测方法难以测量warheads这样的小分子的亲和力。答光谱位移技术不依赖于分子量,因此您可以使用 Dianthus 对片段化合物进行初步筛选,还可以在后续亲和力优化中筛选PROTAC 候选物。4靶点和配体的样品量有限答使用Dianthus进行亲和力筛选无需耗费时间进行大量方法开发,检测时的样品消耗量很低,将极大节省所有的样品量。选择Dianthus表征PROTAC候选物Dianthus 是基于微孔板且无微流体系的亲和力筛选平台,您可通过 gRPC 框架轻松将其集成到任何自动化设置中。无需定期维护,您的项目不会因停机而延迟。Dianthus 随时准备好为您效劳 —— 7天24小时不间断。点击图片下载PROTAC电子书,了解更多技术难题
  • 广电计量获颁国内安全阀校验机构资质
    3月24日,广州无线电集团成员企业广电计量(002967)(SZ 002967)经过严格审查,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成为国内安全阀校验机构,可从事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工作,实现了公司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的突破。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安全阀属于国家特种设备,是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受压力设备上重要的安全附件,在石化、炼油、火电、核电、供热、船舶等行业都有广泛使用。其可靠性和性能好坏直接关系设备运行与人员财产安全。根据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阀要求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   目前,广电计量技术能力覆盖各类安全阀的校验、现场校验、安全阀解体、清洗及维修等服务,并可提供安全阀校验、计量校准等一站式服务,确保安全阀使用安全。实验室拥有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可校验公称通径为DN6mm~300mm、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法兰式、螺纹式等多种安全阀;实现校验自动化、数字化,数据处理智能化、网络化,确保安全阀校验精准高效,助力企业单位安全阀校验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 食品安全法修法迫在眉睫学界呼吁提高食品检测公信力
    3月22日一大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被悄然摘下,换上新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  尽管只有一字之差,职能却有很大变化。新组建的食药总局,将统合食品安全办、药监、质检、工商部门相应职责,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无缝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与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确立的分段监管模式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为了避免在食品药品监管上违法行政,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显然已经迫在眉睫。  除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获得集中,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质检和工商部门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也将一并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机构改革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要借此机会,切实转变职能。  他说,以检测机构为例,目前基本上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很多时候,消费者为了维权,需要对添加剂成分和数量进行检测,凭检测报告维权。但实践中,检测部门很难做到客观中立,给出的报告也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修改食品安全法时,应当建立起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制度,斩断利益链,提高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周汉华说。  周汉华认为,目前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存在。特别是对于那些大量存在的流动食品摊贩、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采用许可的方式收效甚微。  他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真正需要加强的是事中监督。应把职能转变的重点放在变革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新食品安全监测检查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食品检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食品安全法修改,学界普遍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北京大学沈岿教授认为,在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刑事打击的同时,也要重视完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
  • 食品安全法出台加速 200亿检测市场静待分享
    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强调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除了高层重视外,行业层面也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检测意识。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法国农业、食品及林业部联合举办、家乐福(中国)食品安全基金会协办的&ldquo 中法食品安全研讨会&rdquo 在北京召开,会上食品可追溯系统成为中法食品安全专家热议的焦点。分析人士表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的要求,未来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将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网点扩大到2870个,预计将拉动食品检测市场规模超过200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超过50%。  食品可追溯体系成焦点  5月12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法国农业、食品及林业部联合举办、家乐福(中国)食品安全基金会协办的 &ldquo 中法食品安全研讨会&rdquo 在北京拉开帷幕。此次中法食品安全研讨会的主题为&ldquo 叉子和筷子:质量和安全&rdquo ,是继去年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微博)与法国食品事务部部长加罗会谈并共同签署的&ldquo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rdquo 之后的又一大盛事。  据悉,法国食品的溯源涵盖整个食品供应链从农场养殖到市场销售,即从农场到零售。这种方法已在法国农业系统中其生产商数目有限的特征下兴起了10年。而在中国,由于国土辽阔,生产商数量庞大,食物在供应链中的品种繁多,实施这样的系统将会相当复杂。但是在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升级的当下,完善食品可追溯系统又势在必行。为此,中法食品安全专家在此次研讨会上成立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工作组,将在未来三年,考虑中国具体特点,在食物可追溯系统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进行一些引导工作。  在本次会议中,中法专家、相关部门和企业讨论并分享了各自在食品安全关键点和可追溯的相关经验。据介绍,可追溯系统这一举措在家乐福农超对接农产品上实施,顾客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产品二维码,从而获得产品信息。此举提升了顾客的消费质量,能够帮助消费者真正实现买的明白、买的放心。目前,家乐福30%的农副、生鲜类商品实现了农超对接。此外,家乐福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食品安全实验室。  除此之外,日前中国智慧农业谷项目在萧山签约,由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可溯源农产品生产合作社联合组织,将对供销社系统内的70万家农业生产合作社、食品加工企业以及对中国检验检疫系统服务的10万家农产品食品进出口企业进行可溯源技术改造,使之生产的产品达到可溯源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建成全国可溯源农产品国际采购中心。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这将为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带来颠覆性的变革。  检测服务市场发展料提速  如果把时间往回追溯,2008年&ldquo 三聚氰胺事件&rdquo 催生了食品检测服务市场的一次大发展,一时间拥有三聚氰胺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测机构门庭若市。今年&ldquo 3· 15&rdquo 工业明胶替代食用明胶虽然在之前也被提及,但是检测难度较大,这一问题仍然困扰着食品安全。  当前无可回避的现实是,仍然有较多的食品添加剂尚无有效检测方法来测定,这也意味着新的市场有待突破,新的检测方法的突破或将助推检测服务市场的扩容。仅在卫生部2011年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有47种,其中尚无检测方法的约20种 在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有22种,其中尚无检测方法的约有12种之多。  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如果简单按照美国农业产值与食品安全检测的比例推算中国食品安全检测市场,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检测市场约25亿元,预计到2015年市场规模将接近80亿元。  百亿市场待挖掘  2010年中国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市场规模超过百亿,并且市场增长速度有逐渐提高的趋势。分析人士表示,检测仪器市场的繁荣,一方面是因为各级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仪器设备、科研经费的投入 另一方面,国产低端检测仪器进入市场,价格杠杆撬动了市场需求的攀升。在当前食品安全的各项指标中,残留农药、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参数的检测最受关注,因此,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如质谱仪、色谱仪、分光光度计等利润丰厚的高端仪器及快速筛查仪器市场前景看好。  有研究机构预测,未来五年该市场的总体需求将迅速增长,小型化、低成本的国产仪器任重道远。目前,食品检测高端仪器市场仍然主要依赖外资厂商,如Angilent、ThermoFisher、日本岛津等。外资企业技术实力雄厚、产品成熟稳定、品牌知名度高,但产品价格高昂,维护维修费用不菲,而且可供选择的低配型号不多,对国内的设备采购方来说负担很大。  检测仪器国产化面临技术和管理的双重困境。以质谱仪为例,国内有机质谱仪的研制起步很早,但产品稳定性和售后服务欠佳,因此一直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产业化。尽管其中有历史和体制造成的原因,但主要在于技术力量和资金等有限资源的分散,不能形成一股合力,借助市场的作用形成良性的产业循环。如果国产检测仪器能够形成突破,其相对强大的性价比优势,能够满足市场对低成本设备的需求,同时势必对进口产品的价格构成压力。  目前,我国正努力促进科学检测仪器设备向自主创新方向发展,逐步摆脱依赖进口跟踪模仿的不利局面,鼓励加强产、学、研、用结合,促进产品结构由中低端向高中端转变,企业由&ldquo 小而弱&rdquo 向&ldquo 大而强&rdquo 转变。围绕保障食品安全需求,大力推进检测设备专用化、小型化和便携化研发,提高国产仪器市场占有率,从而壮大我国食品检测产业。
  • 山东检测院采购特种设备检测仪器246台/套
    一、采购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辰大街939号 联系方式: 0531-8190369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马鞍山路2-1号山东大厦 联系方式:0531-85198189、0531-85198109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06012201200084,406012201200083,406012201200082,406012201200081,406012201200080,406012201200079,406012201200078,406012201200077,406012201200061,406012201200048,406012201200047,406012201200046,406012201200045,406012201200038,406012201200037,406012201200036  四、项目名称: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分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SDYD2012-234-2  五、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采购内容(包括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名称、用途、数量):  本项目为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分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共分16 个包,分包情况详见附件,详细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分包情况:  1包:日照分院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1交、直流磁轭探伤仪台/套1详见招标文件2便携式里氏硬度计台/套13挠度(回弹量)制动下滑量检测仪台14限速器试验台台15手持式光谱仪(可采进口)台16数字超声波探伤仪台27观片灯台28宽频电流表只29安全阀现场校验仪(电动)台/套110起重机钢丝绳探伤仪台/套111超声波试块块212超声波试块块213双通道TOFD探伤仪(可采进口)台114线路板雕刻机台/套115双通道彩色数字示波器台/套116单片机编程器烧录器台/套117残炭测定仪台/套118运动粘度测定仪台/套119闭口闪点测定仪台/套120自动电位滴定仪台/套121全自动微量水分测定仪(卡氏)台/套122石油密度测定仪台/套123烟气分析仪(可采进口)台/套124温度采集系统台/套125铂电阻温度计(可采进口)台/套226高温热电偶台/套127数字温湿度计(进口)台/套128数字压力计台/套229大气压力表台/套130超声波流量计(可采进口)台/套231涡轮流量计台/套132电磁流量计台/套133飞灰取样器台/套234手电筒式UV-LED紫外线探伤灯(可采进口)台135便携式荧光磁粉探伤仪(可采进口)台136激光测距仪台137超声波测厚仪台5  2包:日照分院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1步进数控车床台/套1详见招标文件2普通型冲床台/套13卧式燃煤锅炉模拟机台/套14立式燃油(气)锅炉模拟机台/套15桥门式起重机实训模拟机系统台/套16平衡重式叉车辆17电梯模型台/套18牛头刨床台/套19数显万能试验机台/套110摆垂式冲击试验机台/套111冲击试样缺口手拉床台/套1  3包:烟台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数字声发射检测系统1详见招标文件  4包:烟台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声级计1详见招标文件2照度计13电梯限速器现场测试仪14红外测温仪15单滑板侧滑仪16静电电阻测量仪17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18电火花检测仪19土壤电阻率测试仪110硫酸铜参比电极111杂散电流检测仪112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机(全数字焊机)113直流氩弧焊机(全数字焊机)114激光测距仪215机电类工具箱116承压类工具箱117酸值全自动测定仪118密度测定仪119闭口闪点全自动测定仪120全自动微量水分测定仪121微量残炭测定器122全自动馏程测定器123便携式微量溶解氧分析仪124便携式pH计125药品冷藏箱126红外测油仪1  5包:威海分院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1多成份烟气分析仪(可采进口)台1详见招标文件2温度采集系统(可采进口)套13铂电阻温度计(可采进口)台14高温热电偶台15红外测温仪(可采进口)台16表面温度计(可采进口)台17温湿度仪(可采进口)台18数字压力计(可采进口)台19大气压力表(可采进口)台110超声波流量计(可采进口)台111涡轮流量计台112电磁流量计台113热流计(可采进口)台114钠度计台115电导率仪(可采进口)台1  6包:威海分院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1土壤电阻率测试仪台1详见招标文件2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台13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台14相位计台15电能质量分析仪(可采进口)台16硫酸铜参比电极台107罐车液面计校验装置台18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台19数字超声波探伤仪台110便携式氨气(有毒)检测仪台111杂散电流检测仪台112电火花检漏仪台113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含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可采进口)套1  7包:威海分院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1桥式起重机虚拟操作系统套1详见招标文件2DZL4-1.25-AII型燃煤锅炉模拟机台13WNY4-1.25-Y燃油锅炉模拟机台14叉车台1  8包:德州分院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1激光测拱仪台 2详见招标文件2起重机下滑量挠度测试仪台 23钳形接地电阻测试仪台 14绝缘电阻测试仪(可采进口)台 15机电类检测工具箱套 46便携式限速器校验仪台 27平衡吊台 18气瓶吊(夹)具台 19气动扭矩扳手台 110电动扭矩扳手台 111安全阀校验台信息化改造套 112酸度计台 113可见分光光度计台 114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台 115高纯水发生仪台 116电子天平台 117自动滴定仪台 118测厚仪(可采进口)台 519交、直流磁轭探伤仪台 120磁轭探伤仪(可采进口)台 1  9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测厚仪(可采进口)4详见招标文件2接触式转速表(可采进口)63便携式测距仪(可采进口)64便携式里氏硬度计25周向X射线探伤机26黑光灯17数字式接地电阻测试仪(可采进口)38数字式绝缘电阻测试仪(可采进口)3  10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便携式飞灰取样器1详见招标文件2温度采集系统(可采进口)13铂电阻温度计24高温热电偶温度仪(可采进口)15表面温度计(可采进口)16数字压力计27压力表28超声波流量计(可采进口)29涡轮流量计110电磁流量计(可采进口)111钠度计(可采进口)112数显电能表1  11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WNS4-1.25-Y型卧式内燃燃油锅炉培训机1详见招标文件2YG-130/3.82-M7循环流化床锅炉模型13DZL4-1.3-AⅡ快装锅炉模型14工业锅炉常用解剖件1  12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天然气瓶检验线1详见招标文件2便携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13热电偶真空计24静电电阻测试仪(可采进口)1  13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蒸汽锅炉1详见招标文件  14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原子吸收光谱仪1详见招标文件2电位滴定仪(可采进口)13水分仪(可采进口)14密度计(可采进口)15蒸馏仪16便携式水质油份浓度快速分析仪17立式金相试样切割机1  15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DCVG(可采进口)1详见招标文件2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可采进口)13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14管道杂散电流检测仪15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16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检测系统(可采进口)17电火花检漏仪18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可采进口)19涂层测厚仪(可采进口)110土壤电阻率测试仪111静电阻测量仪112硫酸铜参比电极10  16包:泰安分院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技术参数1便携式超声波相控阵/TOFD自动成像检测系统.(可采进口)1详见招标文件  六、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2-1号山东大厦四层8406室。 时间:2012年9月26日开始至2012年10月16日止,上午8:30到下午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要以邮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请加邮寄费50元,连同招标文件费用汇至我方(开户单位: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帐号:242913021560)。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售价:200元/包  七、投标截止日期:2012 年10月18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八、开标日期:2012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大厅开标会议室(五)、地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伯乐路316号(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楼)。  九、本项目联系人:邓惠真、常威、高玉明 联系电话:0531-85198189、0531-85198109、传真:0531-85198109  十、其他:届时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仪式,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318万!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GZCQC2302HG03015项目名称: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及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一)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18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旋转磁场磁粉检测仪、数字式超声波检测仪等):合同包预算金额:58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1-1其他仪器仪表旋转磁场磁粉检测仪3(台)详见采购文件135,000.001-2其他仪器仪表数字式超声波检测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25,000.001-3其他仪器仪表声发射检测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360,000.001-4其他仪器仪表烟气湿度测试仪2(套)详见采购文件6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合同包2(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合同包预算金额:31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2-1其他仪器仪表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31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合同包3(多功能数据记录仪、管道防腐层检测仪等):合同包预算金额:825,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3-1其他仪器仪表多功能数据记录仪5(套)详见采购文件145,000.003-2其他仪器仪表管道防腐层检测仪4(套)详见采购文件480,000.003-3其他仪器仪表亚米级GPS 定位记录仪4(套)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合同包4(安全阀大口径夹紧台、电动高压油压泵等):合同包预算金额:546,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4-1其他仪器仪表安全阀大口径夹紧台1(台)详见采购文件39,000.004-2其他仪器仪表电动高压油压泵2(台)详见采购文件18,000.004-3其他仪器仪表长期高温拉拔试验机1(套)详见采购文件178,000.004-4其他仪器仪表拉伸剥离恒温箱1(套)详见采购文件43,000.004-5其他仪器仪表烘箱2(套)详见采购文件36,000.004-6其他仪器仪表恒温水箱1(套)详见采购文件88,000.004-7其他仪器仪表拉拔试验机1(套)详见采购文件144,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合同包5(燃气PE管道定位仪):合同包预算金额:66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5-1其他仪器仪表燃气PE管道定位仪2(套)详见采购文件66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合同包6(电介质强度测试仪、泄漏电流测试仪等):合同包预算金额:259,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6-1其他仪器仪表电介质强度测试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39,000.006-2其他仪器仪表泄漏电流测试仪1(套)详见采购文件9,000.006-3其他仪器仪表石墨消解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30,000.006-4其他仪器仪表数字压力表5(套)详见采购文件25,000.006-5其他仪器仪表视频引伸计1(套)详见采购文件150,000.006-6其他仪器仪表红外测温仪10(台)详见采购文件6,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天内。
  • 《食品安全法》表决通过 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审议相关消息: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也要负责 广告中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可能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拟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后续报道:  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公布   我国建立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中国将在两年内建立全方位食品安全监测调查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
  • 实验室供气安全之关键
    近年来,国家对各行业实验室的建设、使用标准越来越关注,对提高实验使用安全的要求也更趋于国际化,所以中国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已被世界认同与接受。捷锐在中国的近20年来,为中国各行业实验室管路建设的改进和实施做出了不少贡献。中国石油石化研究院各实验室供气管理建设从改建到投入使用已有3年,期间未出现漏气、重要部件损害等现象。捷锐为其提供的供气系统方案,因其涉及各种不同气体的,所以在设计和施工中将其安全、使用便利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了适合研究院使用的个性化的设计方案。捷锐针对分析仪器设备及管道的应用场合,特别使用特气控制面板及其配套产品,包括卡套接头、膜片阀、过滤器、安全阀、背压阀、高腐蚀性气体使用减压器、管道等,有效保证了实验管路应用控制的安全性。其中,捷锐特气控制面板,专为实验室气站及气瓶柜而设计,面板式整体结构便于安装维修,膜片阀控制,操作简单,使用寿命长,并设有高低压安全排放装置。针对有害可燃性气体,设有排放并接型结构可供选择。根据客户现场要求,另选用报警信号压力表,供气欠压时会有声光报警信号以示提醒。中国石油石化研究室工作人员表示,&ldquo 捷锐成熟的技术、专业的服务人员,既为我们创造了良好的、放心的工作环境,也有效减少了对仪器设备的损害,提高了仪器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让管理、效率、成本做到了最优化的合理布局。相信捷锐成就美好未来,是名副其实。&rdquo 关于捷锐 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专精研发制造高洁净之集中供气系统及流体控制相关零件、组件、系统设备、焊割器具、仪器仪表等。产品主要应用在半导体、气体、化工、生物科技、核电、航天、食品等行业。厂区内配备欧美最先进的高科技生产设备,并设置中央实验室、检测室及Class 10/100/1000无尘室。GENTEC拥有美国40余年的市场、研发及制造经验,提供流体系统整体解决方案,遍布全球的行销服务网络,赢得全球用户的信赖。 更多信息,请登录公司网站了解详情:www.gentec.com.cn
  • 关于邀请参加“2020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与安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论坛”的通知
    p  各有关单位:/pp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中国科协等各部委组织开展的“2020科技专家服务团”的各项相关工作,也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促进东北地区、大庆地区石油化工行业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自动化技术的发展,依照黑龙江省大庆市做大“油头”延伸“化尾”转型发展理念,经调研、协商,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联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拟定于2020年12月3日-4日在黑龙江· 大庆举办“2020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与安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论坛”。活动将围绕新时代创新发展重大战略,凸显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为广大企事业单位、科研科技工作者搭建一个政府、高校、学会、专家、一线技术人员、仪器仪表供应商近距离交流的平台,促使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自动化技术在“政、产、研、学、用”等各方面的有效交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pp  一、组织机构/pp  主办单位: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pp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pp  协办单位:黑龙江省仪器仪表学会/pp  东北石油大学电气工程学院/pp  承办单位:北京中仪普众技术咨询有限公司/pp  北京中合油联石油化工科技中心/pp  支持媒体:石油石化技术准备、仪器信息网、分析测试百科网、仪表圈等/pp  二、时间及地点:/pp  时 间:2020年12月 3日-4日(2日报到布置会场)/pp  地 点:黑龙江· 大庆(具体地点另行通知)/pp  三、参会人员/pp  石油、化工、煤化工、炼化等行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设计单位、高校、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等单位物资采购、自控室、电控室、信息化部、安全管理部、仪电工程部、维修部、科技处室、实验室、化验室、分析室、质检部、质量部、设备管理等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pp  四、拟主要内容/pp  本次技术交流会分两个单元交流:/pp  第一单元: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在石油和化工行业中的应用。/pp  第二单元:安全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在石油和化工行业中的应用。/pp  第一单元: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在石油工行业中的应用/pp  1.2020年石油、化工市场分析、“十四五”发展重点及未来方向分析 /pp  2.智能制造环境下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实验室管理及标准化 /pp  3.石油、化工产品分析检测技术标准 /pp  4.石油、化工产品分析检测前沿技术及其进展,包括色谱、质谱、光谱、环保检测、电化学、油品常规分析检测等 /pp  5.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专题培训:/pp  (1)色谱及色质联用分析检测及仪器的维护、维修及保养技术 /pp  (2)光谱分析检测及仪器维护、维修及保养技术 /pp  (3)电化学分析检测及仪器的维护、维修及保养技术 /pp  (4)油品常规分析检测及相关仪器的维护、维修及保养技术 /pp  6.石油化工行业中疑难检测问题解决方案 /pp  7.其他相关技术交流。/pp  第二单元:安全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在石油和化工行业中的应用/pp  1.创新技术促新旧动能转换成果技术,石油化工行业过程控制技术、数字车间、智能炼厂的研究与探讨 /pp  2.仪表自动化创新技术应用/pp  石油和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变量(温度、压力、液位、流量、流速、密度、粘度、浓/pp  度、质量、转速、扭矩、深度、频率、方位、位移、形变、电流、电压、功率、声音、图像等)进行自动检测、显示、存储、控制、分析及数据发送、接收的仪器,包括有温度表、压力表、液位计、流量计、数显仪等,自动控制、报警、信号传递和数据处理等功能的仪器、装置,调节阀、压力开关、变送器、数据处理模块以及工序流程控制、自动安全装置、节能环保装置、自动(半自动)操作系统、大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等。/pp  3.包括石油化工行业仪表自动化前沿技术及其进展,相关设计标准、技术标准、关注热点、两化融合与项目集成、特种工况下的阀门设计与维护、安全仪表系统(SIS)、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自动控制系统、DCS控制系统在大型煤化工装置上的应用及国产化介绍。/pp  4.石油、化工行业中仪表自动化设备维护 /pp  5.石油、化工行业中仪表自动化疑难检测问题的解决方案 /pp  6.安全仪表系统在石油炼化系统中的应用/pp  五、会议征文/pp  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综合检测技术、仪器仪表测量控制技术、创新测量控制技术、仪器仪表维护保养技术、仪器仪表综合研发、实验室管理、QC成果等技术性文章均在征文范围。质量比较好的论文会议安排时间段进行交流,并推荐核心期刊正式发表或正式出版期刊增刊。/pp  论文要求:/pp  1.论文为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文章。/pp  2.摘要不超过500字,全文不超过5000字。/pp  3.提交论文邮箱:r-well@163.com 。/pp  4.征文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pp  六、会议注册:/pp  本次技术交流会对于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高校、检测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等技术人员不收取会议注册费用,会务组安排工作午餐,其它费用自付。欢迎石油、化工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发技术人员等积极报名参会。/pp  七、联系方式:/pp  联系人:刘继红 联系电话:13611289072(微信同) 邮箱:r-well@163.com/pp  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pp  2020年10月13日/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0/attachment/519a925e-0e62-4cd1-a212-35512cec8553.docx" title="附件2:2020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与安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论坛.docx"附件2:2020石油化工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与安全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论坛.docx/a/ppbr//p
  • 从新食品安全法解析包装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质控手段
    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已成为政府和人民公众无法回避的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长期问题,2015年政府重磅出击,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设立了最为严格的管理流程、追溯机制和惩处制度,强化了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企业主体的安全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力度。  纵观食品生产环节,包装是食品与外界的唯一屏障,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若其质量存在问题,食品安全更沦为一纸空谈,可见,包装对食品安全的作用不可小觑。细读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四十六条“从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保证生产的食品复合食品安全标准”皆从食品包装的角度提出了质控要求。现就其影响及其质量控制手段进行详细解析。  食品品种日益丰富,相应的食品包装材质不一,如塑料薄膜、塑料复合薄膜、纸塑复合膜、共挤膜、镀铝膜、铝箔、铝箔复合膜等膜等,以及形态各异的包装容器,其中塑料包装材料占所有食品包装材质的90%以上,其材质、性能和工艺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基本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塑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安全法把规范重点集中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方面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塑料、橡胶、纸、金属、涂料等食品接触材料在加工过程中会加入抗氧化剂、稳定剂、增塑剂、稀释剂等助剂,以适应各种包装需求。这些助剂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尤其是油脂类或酸性食物,分子通过材料迁移进入食品,影响食品的安全,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对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标准对塑料包装向食品中迁移物的量以及检测方法做了规定,如我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3-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等。标准中,采用蒸发残渣这一指标来衡量包装材料浸出物的情况。  蒸发残渣是检测食品接触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接触水、酸性物质、酒精类、油脂类等食品时可能析出的化学物质量的指标,即蒸发残渣指标用来考核一定时间内包装中各类物质向食品迁移的总量,用mg/L表示。模拟物一般采用蒸馏水、4%乙酸、20%或65%乙醇和正己烷。相较于人工测试易出现的随机误差,建议采用仪器自动测试法,如ERT-01蒸发残渣恒重仪,能减少了烘干、干燥、称重等试验过程中的人为操作干预,且确保了试样重量测试过程一直处于相对平稳的环境中,避免了试验环境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塑料复合包装材料使用的粘合剂和印刷油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一方面,包材复合使用的粘合剂在高温时会发生裂解,生成有毒有害物质,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供应商会在胶黏剂中的溶剂中添加甲苯或二甲苯类类有害物质,增大了所包装食品的致癌危险。此外,当前国内包装印刷业采用的油墨以聚酯类树脂为主体结构,甲苯、丁酮为主溶剂,以溶剂挥发为干燥方式。由于胶黏剂和油墨中所含不等量的甲苯、丁酮、乙酯等溶剂挥发速度并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各种溶剂残留量数值不一。于此同时,若溶剂对树脂分子溶解性较好,树脂分子对溶剂的释放性较差,同样会导致大量的溶剂残留。在此基础上,随着胶黏剂和墨层涂覆的厚度增加,溶剂残留量也会随之增加。当溶剂残留量超过一定限度时,会同时向内和向外迁移,若进入包装内容物中就会对其造成污染,进而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  国家对食品用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指标已经做出了严格要求:(1)残留总量,包括乙醇、丙酮、异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丁醇、乙酸异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等共11种。(2)苯类溶剂残留量,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3种。GB/T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式复合、挤出复合》要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得检出,检出限为0.01 mg/m2。由于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一般产生于油墨、溶剂、粘合剂,与薄膜自身、生产工艺和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很难全面的进行把控,因此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检测显得格外重要。相关企业可以利用包材检测专用的气象色谱仪进行日常检测,根据测试数据,相应调整生产原料和工艺,以减少溶剂超标的发生几率。  包装材料物理机械性能及包装密封问题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包装材料是包装容器的基质,这些材料应用在食品类包装中需要在厚度、阻隔性、力学性能多方面具备良好的特性。厚度,是所有性能中最基本的一项。保持包装材料的厚度均匀,除了可以帮助乳品企业节省生产成本,同时宜于控制包材各部分性能均匀。厚度的测试方法有多种,根据目前国际、国内多项标准规定,面接触式测厚为指定测厚方法。另外,包材的力学性能也是关系到食品包装承重和耐冲击重要性能的基本因素,包括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剥离力、撕裂性能等,其测试方法已有标准可依且相对成熟,将以将其纳入食品包材质控体系中进行日常监测。  阻隔性是指包装材料阻隔水汽、气体渗透的性能。众所周知,水和氧气是导致食品变质的主要因素,因此包装材料作为食品与外界环境的隔离材料,其阻隔性要求非常高。由于此项检测需要极高的精密度和准确性,日常检验多依靠实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测试,而后实验人员根据材料的阻隔差异指导不同类型的食品包材选购。水汽和氧气除了通过包装材料渗透进入外,包装泄露处也是其渗入的薄弱环节。针对这一项内容,首先需要确认包装泄露部位的分布情况,建议采用负压法做密封试验,测试步骤可参照GB/15171《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其次,根据测试结果找出泄露多发部位,一般来说封口泄露较为常见。现代企业大多采用热封技术封口,热封时间、温度、压力是决定热封效果的三大技术指标。通过借助热封试验仪等相关检测仪器,在模拟生产线的环境下试验不同的技术参数,从而找到最优热封工艺,改进封口质量。  综上所述,包装材料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虽是潜在的,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新版食品安全法的诞生,一方面预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机制走向了新阶段,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包材质量管控逐渐步入一个更加严格的时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 年会专题报告: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影响
    仪器信息网讯 2010年4月9日,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联合主办,中国分析测试协会协办的“2010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ACCSI 2010)”在北京京仪大酒店隆重召开。  在“2010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上发布的“2009中国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十大新闻”中,《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因得票数最多名列榜首,直接反应了整个行业对《食品安全法》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法》的施行究竟会对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产生哪些影响?为解析该问题,“2010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组委会特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雍炜研究员作了题为“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影响”的大会报告,报告内容概括如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雍炜研究员  1、《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给食品检验机构及现场检测带来的挑战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国内目前近6300家食品检验机构来说,带来如下一些挑战:(1)样品量越来越大,根据质检总局统计,2009年我国仅进口食品的数量就达到50万余批,食品检验工作量剧增;(2)检测项目越来越多,以兽药残留监测项目数量来说,从1999年的近40项增至2009年的近140项,且今后类似监测项目会越来越多,从而导致食品检测项目逐渐增多;(3)检测限不断降低,就欧盟以LOD作为MRL标准占总标准的比率变化来说,从1999年的0%上升到2007年的93.01%,检测限的不断降低给筛查和确证工作都出了新的要求;(4)检测工作质量要求更严格;(5)实验室要具备一定的筛查能力;(6)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待提高。  此外,对现场检测工作来说,同样面临样品量大、检测项目多、检验时间短和检测可靠性方面的问题。  2、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仪器需求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影响  根据检验步骤,从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仪器三个角度而言:(1)目前急需自动化或智能的仪器设备,以提高样品制备效率;(2)需要多通道、标准化、智能化、全自动的样品前处理仪器,从而提高样品处理效率、减少误差、减轻工作压力、消除干扰。另外还需要低成本、高效的新型净化材料及技术和配套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差;(3)需要灵敏度更高的分析仪器,以解决检测限低的问题。同时需求快速、高通量的仪器,来解决样品量大的问题。另外,还要求分析仪器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运行成本低 (4)现场检测方面,目前大量使用速测仪,首要希望速测仪性能更稳定、抗干扰能力更强,然后具有快速、多通道的特点。  雍炜研究员还提到了以下几点:(1)食品企业十分关注在线监测技术,因为它能帮助减少经济损失;(2)食品检验中,需要更多配套方法,尤其是与速测设备配套的样品处理时间通常较长,即使后续检测时间很短,但整个工作时间加起来很长;(3)在筛查检验上,需要准确定性的仪器如TOF-MS,以及具有多维、多功能、在线监测或全自动化特点的仪器设备;(4)在实验室检测方面,多种类多残留定性定量确证检测方法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因此需求更多的质谱仪;(5)需求新的微生物检测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微生物检测时间。此外,食品基质非常复杂,多维技术可以得到更多地应用。未来或许将发展出全自动实验室,实现食品检验流程的自动化。  最后,雍炜研究员提到,其所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还自行研制了液位跟踪氮吹仪、全自动样品处理设备等仪器,以解决现有仪器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的问题。
  • 食品安全法5年首修 将“重典治乱”
    今天(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ldquo 计划赶不上变化快&rdquo 。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ldquo 重典治乱&rdquo ,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ldquo 分段管理&rdquo   &ldquo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rdquo 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ldquo 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rdquo 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ldquo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rdquo 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ldquo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rdquo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  &ldquo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rdquo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ldquo 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rdquo 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ldquo 重典治乱&rdquo 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ldquo 重典治乱&rdquo 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ldquo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rdquo 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ldquo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填空白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只有5年时间,但部分重要领域存在&ldquo 盲区&rdquo ,比如已经成为年轻人购物主渠道的网络平台。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刘俊海认为,本次修法应该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王贵松说,淘宝、一号店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  有学者建议,今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婴幼儿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  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新华社曾报道,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  但是,王贵松认为,&ldquo 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门进行规定有合理性,但对生产行为管理这么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有待商榷。&rdquo   ■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 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ldquo 相对完美&rdquo 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ldquo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rdquo 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相关法律演变】  ●1965年  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订食品安全法。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程监督。  ●2013年  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意见。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完善标准、监测等制度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c3406742-a31b-4adf-a5be-54cfe4fbdf78.jpg" style="" title="2019-03-27_215635_副本.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365ba53f-79f2-4614-9449-d42871129751.jpg" style="" title="2019-03-27_215646_副本.jpg"//p
  •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检测模式有新变化
    p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 10月 1日起施行。在食品生产和销售领域,新《食品安全法》需要分析仪器在八方面发挥作用,请见下图:/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0150427092234_3125.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89e90443-cdc4-4fa6-b9ac-8f2f221706c9.jpg"//pp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同样给检验检疫机构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今后的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将会有五大变化。/pp  检验检疫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职权有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和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较而言,现行 《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 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pp  进口食品的检验模 式发生变化。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与之相统一,进 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也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的食品的争议也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当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宏观上的检验模式,如何进一步细化检验要求和流程,亟须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予以确定。/pp  进口食品的召回得到 法律规定。此前,法律层面上未对进口食品的召回予以规定,现有的依据仅有两部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即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进口食品的召回要求,弥补一大空白。/pp  理顺了检验检疫与地方食药监的关系。与现行《食品安全法》中 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不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 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pp  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变化。一是作为“史上最严”,修订后的进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大增加,从原本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增加到“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是与新增 的进口食品召回规定相呼应,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三是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pp  需要指出,今后在 国内市场发现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存在问题时的法律责任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追究。因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不仅规定“国内市场上 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第一百二十五条对标签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 详细的规定,还特别规定了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 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pp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既提供了法律依据的支撑,还为改变现有食品 检验模式提供了口子,同时也对细化法律要求,制定执行性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质检总局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也须相应地进行修改,使得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相关工作能迅速跟上,确保进口食品检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ppbr//p
  • 763万!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计划采购手持式合金分析仪、便携式超声波检测仪等仪器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0]ZXFZ[GK]2022049 项目名称: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现场金相检测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637500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12916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291600元 投标保证金:12916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1-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手持式合金分析仪1(台)是详见招标文件。2800001-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800001-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现场金相检测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3320001-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现场金属组织检测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3240001-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里氏硬度计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96001-6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里氏硬度计1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560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13737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373700元 投标保证金:13737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2-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X射线探伤机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650002-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式X射线机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850002-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恒磁小一体旋转磁探仪3(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410002-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恒磁小一体磁轭探伤仪9(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430002-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磁粉探伤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20002-6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一体式磁粉探伤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500002-7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探伤专用紫外线灯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38002-8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超声波测厚仪1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200002-9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超声波测厚仪6(台)否详见招标文件。900002-10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玻璃钢和工程塑料超声测厚仪4(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440002-1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涂层测厚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00002-1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测厚阶梯试块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5002-1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笔式电磁超声腐蚀检测仪3(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130002-1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式超声波检测仪4(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600002-1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TOFD试块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54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3: 采购包预算金额:1498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498000元 投标保证金:1498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3-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安全阀在线检测仪(轻便型)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930003-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安全阀在线检测仪(防爆型)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3550003-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安全阀离线校验台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5540003-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安全阀离线校验台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600003-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安全阀定压校验台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360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4: 采购包预算金额:10963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096300元 投标保证金:10963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4-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工业内窥镜3(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250004-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接地电阻测试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9004-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高精度经纬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60004-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水准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50004-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数显外径千分尺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40004-6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数显外径千分尺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6004-7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电子引伸计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60004-8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电子引伸计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320004-9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脉冲MIG/MAG气保焊机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750004-10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机器人搭载手持式激光焊机升级模组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900004-1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激光甲烷遥测检测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360004-1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管道燃气泄漏检测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00004-1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多功能数据记录仪4(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680004-1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泵吸式氨气检测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98004-1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860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5: 采购包预算金额:8325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832500元 投标保证金:8325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5-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多气体检测仪(带泵)6(台)是详见招标文件。480005-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复合气体检测仪13(台)否详见招标文件。650005-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烟气分析仪4(台)是详见招标文件。1760005-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式红外烟气分析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200005-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平头煤粉取样器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85005-6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自动库伦测硫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360005-7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双控量热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450005-8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智能交直流移动电源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180005-9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电热鼓风干燥箱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60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6: 采购包预算金额:9554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955400元 投标保证金:9554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6-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微量残炭测定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800006-2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自动微量残炭测定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990006-3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3(台)是详见招标文件。4350006-4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变压器油中含气量测定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2360006-5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硅酸根分析仪2(台)否详见招标文件。316006-6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全自动界面张力测定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600006-7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便携式电导率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50006-8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超声波清洗仪1(台)否详见招标文件。88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7: 采购包预算金额:59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590000元 投标保证金:59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7-1A033499-其他专用仪器仪表全聚焦相控阵1(台)是详见招标文件。59000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2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3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4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5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6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 包7 (1)明细:资质 描述:本次采购所投产品若有属强制3C认证的,投标人须承诺所投产品有3C认证证书并能在货物验收时提供3C认证证书(承诺函格式自拟)或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声明中提供3C认证证书复印件。(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品目号1-1,采购包5品目号5-1、5-3,采购包6品目号6-3,采购包7品目号7-1),节能产品:适用于(所有采购包),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所有采购包),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所有采购包)。监狱企业,适用于(所有采购包)。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所有采购包)。其他政策:详见招标文件。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8-10 17:40至2022-08-25 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09-01 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 福州市开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联系方式:程宇0591-887005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14层A区单元 联系方式:张小青、廖丽松、张博艺0591-88318332、87530730、87616211转8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小青、廖丽松、张博艺 电   话:张小青、廖丽松、张博艺0591-88318332、87530730、87616211转802 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2022-08-10
  • 《食品安全法》颁布两年 实施效果喜忧参半
    三聚氰胺奶粉、化学火锅、苏丹红……近年来,媒体接二连三爆出食品安全事件,部分百姓甚至感到“没什么可吃了,吃什么都不安全”。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称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如今,它已经颁布两年了,其实施效果如何?还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梳理了近两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现,《食品安全法》在一些事件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不少问题等待解决。  毒豇豆、假香米、致癌油事件:处罚迅速 信誉渐复  201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武汉市农业局在抽检中发现来自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洲镇和三亚市崖城镇等地的5个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武汉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对不合格豇豆予以销毁。2月6日,武汉市农业局向海南省农业厅发出协查函称,自函告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海南生产的豇豆进入武汉市场。此后,上海、重庆、广东、江西等地也发现类似情况。  不久,农业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海南省三亚市市委针问责农业局4名官员:三亚市农业局局长宫建国在全市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亚市农业局调研员庞世卿被全市通报批评 三亚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罗宏伟被停职检查6个月 免去黎明三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的职务。  事件过后,海口市龙泉镇为5000亩豇豆“建档”,田间记录档案卡上有种植户所用农药时间、名称、使用浓度等项目,上报镇、区、市农业部门以备案。  记者梳理发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类似“毒豇豆事件”这样在曝光后得到迅速处置的事件还有不少。其中比较典型的还有假冒五常香米事件和金浩茶油致癌事件。  五常大米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 饭粒油亮,香味浓郁,是日常生活中做米饭的佳品,素有“贡米”之称。  2010年7月12日,陕西西安大规模制售假冒五常大米事件曝光,市场上绝大部分“五常米”竟然是“杂牌米+香精”熏出来的。7月13日,西安市工商局在对全市116个市场、142个超市的检查中发现,销售涉嫌掺杂使假的五常米的经营户84户,超市56家,查封的五常大米涉及51个品种91种规格,总量为203吨,其中,标志为五常稻花香的大米共计8.3吨。  黑龙江省五常市组成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延辉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市质监局、工商局、稻米中心、农委、绿办、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对涉及的6家米业公司进行质量检查,依据结果做出严肃处理以至关停的决定。  2010年8月30日,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茶油产品被查出致癌物苯并(a)芘超标却秘密“召回”的事件被媒体曝光,该公司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3月17日生产的9个批次苯并(a)芘含量超标。  随后,金浩公司在网上发布了问题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等。该公司还表示,“消费者需对照自家的产品,若确实属于问题油,可致电金浩茶油北京分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会为消费者进行登记,一周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召回问题油,以一赔十”。  在金浩公司发致歉信承认9批次茶油致癌物超标后,2010年9月2日北京沃尔玛、家乐福、物美、超市发等多家大型超市都采取紧急措施,对金浩所有产品不分批次予以全面下架。  “《食品安全法》还是起到了很大作用。”曾参与《食品安全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与召回制度,强化安全事故的处理方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其中最重要的是改变以往各部门“各管一摊”的监管体制。以前是各管一摊,互相不衔接,供销管流通,质检管生产,农业部管原料,《食品安全法》则尽可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负责协调,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2010年2月,我国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王岐山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些事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也归功于这些年我国食品科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等方面水平的提高。另外,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也起到推动作用。  化学火锅、肌溶小龙虾事件:真相难解 结论难求  继2004年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火锅底料市场存在不正常利用化学添加剂的情况后,2010年再爆“化学火锅”事件,曝光一些地方的火锅市场存在使用“火锅飘香剂”、“火锅增香剂”和“火锅红”等化学添加剂的情况。  对此,中国烹饪协会火锅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烹协”)称,此说纯属谣传。2010年12月22日上午,该委员会公布中国火锅企业食品安全状况,称占全国市场7成份额的100家知名火锅企业底料检查100%合格。  有网友认为中烹协火锅专业委员会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他们有些人自己本身就是经营火锅的老板”,网友表示,必须要有专业权威部门的鉴定,这个部门不应该跟此行业有任何关联,不应该是利益共同体。  “我们也没有检测,我们只是让它提供生产安全的许可文件,我们从提供的这些数据资料,使用的配方、批准结构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对于网友和公众的质疑,中烹协秘书长冯恩援这样回答。  另一起至今尚无权威结论的食品安全事件是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食用小龙虾导致肌溶解”事件。从2010年7月开始,南京不同医院陆续收治了因食用小龙虾而入院的病人。与普通的食物中毒不同,这些患者并没有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而均表现为肌肉酸痛难忍,医生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情况严重的还因肾功能受损,出现了“酱油尿”。据一些媒体报道称,致病“罪魁祸首”为小龙虾。  2010年8月24日,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疑似食用龙虾致病的有关情况。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劲松介绍,到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为止,还未查明食用小龙虾与产生横纹肌溶解症的具体关联因素,相关部门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小龙虾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食品安全法》最主要的是一种风险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同时风险也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需要决策者在证据和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行动。目前受到检测科技等方面的影响,有些事件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比如一个人吃了火锅后肚子疼,你很难证明这就是火锅的原因”。另一方面,也需要产业经济利益,“比如南京小龙虾事件,当前技术没办法确定是哪种物质致病,总不能就不让吃小龙虾了。”如果要处理的话,必须要进一步细化,比如要弄清楚哪个区域的哪批小龙虾出了问题,不能一刀切。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农业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则认为,我国目前缺乏像国外那样的可追溯系统,因此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相关的利益者都会千方百计予以否认。  地沟油、毒奶粉、植物奶油:顽症难治 渴求猛药  武汉工业学院教授、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工作组组长何东平估计,我国每年有200万至300万吨地沟油流回餐桌,其中有害物质黄曲霉素的毒性是砒霜的100倍。2010年3月17日,上述信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关注,何东平虽然随后否认上述预测,但“地沟油”已然成为热议话题。陕西、湖南、福建等地都开始专项治理地沟油小作坊,陕西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整治行动由设区市统一领导,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建立市(县)长负责制。  在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中,“多头分段管理”一直被广为诟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但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陈君石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性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他认为这是“最大的遗憾”。  中国青年报记者日前实地调查也发现,整治“地沟油”仍缺乏明确责任主体,各部门互相推诿,令人不知所从。  2011年年初,记者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饭店吃饭,感觉菜肴味道有异,怀疑吃到了地沟油,于是拨打了北京市卫生局的电话。卫生局的工作人员称,吃到地沟油“不少部门都能管”,可以拨打12320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试试。记者随后拨通了该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在询问了“何以判定自己吃到了地沟油”,并询问了餐馆的位置后,给出了丰台区卫生监督所的电话,但记者拨打该电话,听到的却是传真机的声音,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又拨通北京市工商局12315举报热线,在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工商局只负责监管“买卖地沟油”等流通领域的问题,不负责监督餐馆的服务,“还是得打12320”。  记者又致电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只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问题,监督生产厂家存在的违规行为,但是餐饮业不归我们管。”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建议,为了尽可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细化各监管机关的职责 其次,明确各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使其有责有权,能有效实施监管 第三,由各级政府出面,成立协调机构,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还需加强对食品行业从业者的教育,“得传递给他们这样一个信息,通过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竞争,有助于在市场里更加有优势,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但事实上,由于目前许多行业标准不明确,生产商从“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自然选择成本较低的生产方式,而少部分“良心企业”则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境。“面粉增白剂”在压力之下终于被禁了,但“植物奶油”却仍安之若素。  2010年11月,央视《经济半小时》曝光《“氢化油”,或酿食物史上最大灾难》,有专家表示,“氢化油”,俗称“植物奶油”,在中国普遍使用,危害堪比杀虫剂,可导致糖尿病、冠心病、肥胖等疾病的高发。专家告诉记者,其实“植物奶油”中的反式脂肪酸是可以大幅降低的,只不过这种工艺需要增加成本,而因为我国目前对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没有限制,生产商都愿意选择低成本的氢化油,从而使它成为危害人们健康的“定时炸弹”。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2010年11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卫生部正在开展反式脂肪酸的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并将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进行标准的制订。此外,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中,已规定了婴幼儿食品原料中不得使用氢化油脂,反式脂肪酸最高含量应当小于总脂肪酸的3%。  但我国至今没有公布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标准,人们不知道什么样的食品是安全的,就连卫生部提到的“有标准”的婴儿食品,情况也不太乐观。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在走访了北京地区多家超市后发现,多个品牌婴儿奶粉的配方标示依然令人困惑:美赞臣的婴儿奶粉包装上,标明含有“精炼植物油” 贝因美爱+婴儿奶粉包装上的是“植物脂肪粉”。记者致电上述厂家,贝因美否认“植物脂肪粉”与“植物奶油”存在联系,美赞臣的客服虽承认其“精炼植物油”中含有反式脂肪酸成分,但强调“含量非常微量,只是加工过程中的副产品,只有每天达到一定的量才会对健康有直接影响”。  “《食品安全法》只解决了‘怎么不让人们违法’,却没有回答‘人们为什么要违法’。”于安认为,产销各阶段利益分配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姜明安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少部分人道德感沦丧,良心泯灭 地方政府发展理念落后,官员依旧热衷于单纯GDP的增长,忽视民生发展。食品安全涉及各个部门,具体制度的制定落实需要一个过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需全社会加强对民众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强烈的道德感和诚信氛围。  在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下,我国终于重拳出击。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点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21年度检定校准计量器具超26.8万台件 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精准计量支撑高质量发展
    围绕市委、市政府“八个第一方阵”和“六强、六富、六精”目标任务,贯彻市检验检测中心党组“服务政府、服务民生、服务产业”工作要求,中心计量检定所着力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力,创新计量工作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一年来,新建和维护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131项,实验室认可项目26项,成功创建“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临沂站)”这一国家级品牌;一年来,累计检定校准26.8万台件计量器具,将国家计量基准量值传递到贸易结算、生产经营、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科技研发等生产生活一线。一、深化民生计量,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期待民生计量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如何以精准举措打通计量惠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中心计量检定所想群众所想、谋群众所需,加大对“民用四表”、衡器、加油机、加气机、出租车计价器等民生领域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在国家级“青少年维权岗”、省级“青年文明号”示范引领下,开展健康计量进医院、诚信计量进市场、绿色计量进企业、光明计量进校园等“惠民计量”系列服务活动,开放计量实验室,举办公益讲座,加强计量法规宣贯和培训,引导社会各界提高法制计量意识。今年以来,累计检定校准新冠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温控系统200余台件,民用四表约16.5万台件,加油(气)机6699台件,出租车计价器3803台件,衡器6982台件,以实际行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聚焦产业计量,释放产业升级发展动能在加快建设产业计量标准的同时,中心计量检定所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为导向,探索计量精准发力新路径、新方法,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能。提供定制服务,为企业发展赋能添翼。深入挖掘企业需求,全面推行“个性化、专业化”和“阶梯式、一站式”服务模式,与70余家骨干龙头企业等签订技术服务或合作研发协议。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效率与水平。升级智慧计量平台管理系统,将1000多台标准器、120多个项目及对应的技术人员管理纳入新系统,初步实现与国家e-CQS计量强制检定系统的数据交互,拓宽企业计量需求反馈渠道,推动产业计量服务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深化检企结合,打造计量产业服务示范点。与奥德集团合作共建流量站,打造“服务计量产业示范点”,实现我市大口径流量计量检定新突破;对接鲁南制药、罗欣药业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医药健康产业做大做强;为临工机械、新达重工等龙头企业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助力我市机械制造业提升“大文章”;与沂州、天元、冠鲁、市政集团开展技术合作,为建筑建材产业升级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等,实现计量检定机构与产业龙头企业设备共享、优势互补,树立起省内检企合作新标杆。着眼全产业链发展,推进省级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帮助企业解决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等全产业链中存在的关键参数测量及量值传递溯源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临沂水表质量、效益和品牌影响力,推进省级水表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三、紧盯能源计量,推动节能降耗降本增效落实“双碳”目标,关键在于节能减排,而能源计量正是节能减排工作的基础。针对列入全省“百千万行动”计划的88家重点用能企业和高污染、高耗能单位,中心计量检定所成立节能降耗计量服务队,整合力学、热学、电学、化学等能源技术专家,开展“水、煤、油、电、气”专项能源一对一计量服务,提供包括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选型、检定、校准、测试、控制以及人员培训、计量标准建立等“一条龙”服务。同时加大投入,配备外夹超声波流量计等多功能、在线检定校准装置,以上门服务方式现场检定企业在线计量设备,在企业不停工不停产的情况下完成检定,保证企业生产效益和节能效益。四、突出安全计量,筑牢安全生产“生命线”各行各业广泛使用的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如压力表、温控仪表、测速仪等,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心计量检定所一方面建立预警机制,通过优化升级计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备案临期计量器具的预警提示,提高各类安全防护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率。另一方面形成安全防护合力。监检结合,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全市备案的65000余台件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实行分类重点建档、动态监督管理,保证在用强制检定安全防护器具的检定覆盖率和合格率。市县联动,承接九县氧气压力表等强制检定委托任务,帮助解决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检定能力不足、人手不够等问题。检企结合,扶持25家大型企业建立压力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帮助企业建立实验室,合理配置计量检定仪器。今年以来,累计检定压力表2.6万台件、温控仪表4515台件、气体报警器2962台件,服务企业达4300余家。五、抓实环保计量,打好蓝天净水保卫战为满足环境监测数据精准需要,中心计量检定所与全市范围内13家疾控中心、40多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70多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和300多家生产类企业保持高度对接,在满足基本量值溯源需求的基础上,加快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环境参数仪等相关领域内检定标准的建立。为奥德、金沂蒙、施可丰、舜天化工、恒昌焦化、沂州水泥等重点化工企业提供环境监测设备“一揽子服务”,为保护“蓝天净水”提供技术支持。今年以来,累计检定尾气分析仪、烟度计和测功机等机动车检测设备2232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大气采样器、酸度计等水质检测、环境监测设备3531台。六、强化医疗计量,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器械计量精确是医院开展诊疗的重要前提。市检验检测中心与市人民医院成立质控联合实验室,共建医疗器械计量检定协作创新示范点,在全省率先树立了医疗机构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协作标杆。同时,立足国家医学计量强检目录不断扩大的实际,成立医疗器械计量专班,在最短时间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检定装置购置、专用车辆配备和标准能力建设,成为省内第三家建立医用多参数监护仪检定标准的地级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今年以来,累计检定医用多参数监护仪、心脑电图测量仪、血压计、心电监护仪、验光机、焦度计等医用计量器具3839台件,各类验光镜片2.2万余片。汗水浇灌收获,实干笃定前行。立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市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检定所将继续以只争朝夕、真抓实干的奋斗姿态,充分发挥计量工作的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撑作用,为加快推进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作出应有贡献。
  • 食品安全法:从“讲卫生”到“讲安全”
    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使立法机关对出台《食品安全法》更加审慎。  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一般经二次审议之后意见就基本趋同,三次审议后就将表决通过。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谁料想,几天后爆发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让这部被千呼万唤的法律“搁浅”。  “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  “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化学名词,统统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痛心地说,“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不过,到底是修改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全新的食品安全法,代表们莫衷一是。  在李援看来,“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注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就是无毒无害,已经深入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大规模建议修法之时,相关立法规划也随之启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次年,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就开始了。  随着修订工作的展开,草案的内容不断丰富,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的内容,已经大大超过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至此,方向敲定。  法律名称两个字的改变,意味着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李援认为,此前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他坦言:“这源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具体说来,一是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 二是缺乏规范企业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从田间到餐桌,多部门分段监管不衔接。  2007年12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透露,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症下药,一一破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分工明晰、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当时的舆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焊牢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起草者思考的问题,同样是审议者关注的问题。  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审议者不明白,“十来个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头猪”?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执法检查时发现,卫生部门只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肉注水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多头管理,反而成了没人管理。为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他们建议,将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门主管、实行全程监管,或者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他们还退了一步,“如果难以做到,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不过总体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但是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后的几天里,三鹿有毒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2008年9月10日,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稍后,不少品牌奶粉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一时间,老百姓“谈奶色变”。  这个突发事件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试金石。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现在的草案,看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的,今天看到有问题,就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就再加一条。”  三鹿奶粉事件中,最致命的问题便是添加了三聚氰胺。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两条规定,其一是卫生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立法部门发现,三聚氰胺的添加是在奶站环节,也就是在牛奶被企业收购之前,就被添加了三聚氰胺,而奶牛养殖及牛奶收购站归农业部门管理。此前的草案中,因为规定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所以农业部门是被排除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之外的。于是,三审稿在二审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立法部门还注意到,对于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很早就有人举报反映,但直到9月才被处理。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测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这次奶粉事件中,有不少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废除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草案三审稿更是从法律高度明确,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也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才规定的。我们发现,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就已经先让三鹿破产了。所以国家不能先把钱拿走,而是应该让民事赔偿优先。”李援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各相关部委对草案的每条规定都抠得非常细,“一定要明确责任和权力所在,以免将来出了事故之后责任不清”。  立法部门抓住了这次难得的自我修正的机会。到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尽管有一些反对意见,但是我们还是把这些修改意见坚持写上了。”李援说。  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得以通过  “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作出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草案这样评价。  200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活跃起来。  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那么这部在提交三审前作了较大修改的草案,要不要付诸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了分歧。  有委员认为,这次三审不安排通过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一部涉及到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但也有人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因为“百分之百、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现在很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还是有不足,尤其是监管体制问题。  “许多委员都提出,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发生。如果还维持这种监管体制,我们的食品安全现状就不可能改变。”李援说,这也是我们这次立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属于我这一段的我管,不属于我这一段的我就不过问,就使得一些信息、一些事故的处理不及时,造成我们的食品事故一旦发生,尽管有这么多部门,事故仍扩大和蔓延。“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教训非常深刻”。  “现在一下子让国务院把体制完全理顺还不太可能,但是这件事又非常重要。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体制的问题,以后再理顺。”牟新生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设立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在草案二审时就曾有人提出过,但未被采纳,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终于被立法者接受了。“这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之上的一个很大的推进。”李援认为,“有了一个国家层级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个底下监管部门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协调,然后把这些漏洞都给补上。”  接下来,全国人大又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出现的“明星代言”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的四审,原本被安排在2008年12月进行,但由于一些重要问题尚需明确,四审又被顺延两个月。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经表决通过。  回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李援深有感触地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法律的制定,在世界各国都不例外。”  不过还是有人对此感到“后怕”———如果没有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又将是怎样的情景?
  • 食品安全法实施曝七大问题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方、各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的建议,概括为七个方面:  1、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2、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3、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薄弱  4、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  5、经费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6、部分企业未能落实责任  7、普法宣传社会监督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对一部法律当年实施、当年即开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昨日作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各级党政领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食品安全。”  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不过,向来讲问题和建议多于成绩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涉及的七大问题。  综合协调机制待完善  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即有很多批评,执法检查组发现,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此前法律制订中,分段监管体制中的不同部门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就已提出,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  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执法检查组发现,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路甬祥表示,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  中西部经费缺口较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就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执法检查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再次开展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 食品安全法大修在即 药监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19日发布的通知,国务院已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法制司决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订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我司决定面向社会围绕《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开展征集意见活动。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订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稿件电子版请于2013年7月15日之前发送至spaqfxd@sfda.gov.cn。  联系人:李树臣 联系电话:63098722、156112474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3年6月19日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 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召开“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冠以“史上最严”称号。从新修订的这部法律诸多规定发出的信息,我们如何判断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形势和企业面临的挑战,认识和利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服务产业发展。  为了帮助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政策,使监管人员依法正确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法规司、疾控局、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学研究院校等相关参与新法修订的专家,针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解读、分析,于2015年8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办“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现将有关事宜函知如下:  一、研修时间:2015年8月20日至22日(20日全天报到)  研修地点:北京(具体地址会前七天发给参会人员)  二、研修内容:  1、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原则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2、新旧《食品安全法》的重大变化与企业面临的新挑战   3、新《食品安全法》下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   4、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部门责任划分   5、新《食品安全法》执行的标准和执法中问题解析   6、新《食品安全法》食品违法行为预防与安全社会共治的具体体现   7、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程序   8、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风险监管、评估及分级管理)   9、新《食品安全法》下食品追溯体系建立与食品安全溯源技术解决方案   10、新《食品安全法》餐饮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检测及认证   11、新《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2、新《食品安全法》网购食品交易监管前沿问题剖析   13、新《食品安全法》企业自查与认证认可的有效运作   14、新《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监管制度特点与要求   15、专家及学员互动答疑环节。  三、拟邀专家:  任端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处长  严卫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 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  李 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竹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  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  金宗濂 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参与新法修订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参与新法修订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参与新法修订  注:每位专家讲解后会有十分钟左右的互动时间,请大家提前准备。  四、研修对象:  1、食品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及质量授权人、法规人员等   2、餐饮企业、集体用餐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   3、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等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安办负责人,分管食品行业系统人员   5、各级省、市、县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相关负责人   6、政府、高校等食品质量技术与标准研究专家   7、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企业相关人员   8、投资机构、咨询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士。  五、研修费用:  会务费1800元/人 (含会议期间午餐、会议筹备费、资料费、场地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培训部  负 责 人:陈好  手 机:15311210159  电话/传真:010-66706820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中国老年学学会  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  2015-07-07  附件: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  参会回执表 单位名称邮 编通讯地址联 系 人部 门Email手 机电 话传 真参会 代 表 登记 姓 名性 别职务/称 手 机 电 子 邮 箱是否寻求技术合作:是○ 否 ○ 住宿:标间○ 合住 ○技术(项目)推广与需求名称:是否参加产品推广:是○ 否○ 展位○ 会刊彩页○ 大会发言○ 费用:会务组指定账号账户名: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两广支行账 号:1026 7000 0004 46771可开票项目:培训费、会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等1、请您务必准确完整填写上表各项信息,以便制作代表证、通讯录等相关会务资料。2、请您在回传此确认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汇款注明:食品安全会议费 。3、请您付款后把汇款底单回传至010-66706820,款到后我们会给您邮寄正式发票。4、我们在会议前一周左右给您发第二轮报到通知。是否参加会议发言: 发言题目: 感兴趣的议题: 参会目的: 其他要求: 联 系 人:陈好 手 机:15311210159 电话/传真:010-66706820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 国内上市检测机构2021年扩张动态对中小检测机构的启发
    国内检测市场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政策的引导下,目前发展正当时、后劲十足。2021年国内上市检测机构收并购和投资扩张动作频繁。本期私董会就为大家带来部分上市检测机构2021年扩张事件盘点,具体内容如下:1国检集团公开摘牌重庆科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增资项目1月8日,国检集团与控股子公司云南合信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公开摘牌“重庆科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增资项目”,其中,国检集团出资 2,103.7063万元,持有重庆科力51%股权;云南合信出资577.4880万元,持有重庆科力14%股权。此举旨在拓展“川渝片区”检验检测业务,尽快实现国检集团在西南区域的战略布局。公开摘牌“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80%股权转让”项目4月10日,国检集团控股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竞价,出资920.48万元公开摘牌“安徽省建筑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 80%股权转让” 项目。本次安徽公司受让安徽建材所80%股权,获得安徽建材所三个省级质监站资质,有利于快速提升安徽公司水泥产品检测能力,在水泥生产重要区域内形成面向水泥工业的综合技术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安徽公司区域综合竞争力,进而提高其区域市场占有率。收购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6月30日,国检集团公告,拟以5882.50万元购买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后者将成为国检集团食品检测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国检集团检验检测服务链。收购烟台方圆计量设备校准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6月30日,国检集团拟与控股子公司烟台建工联合控股收购烟台方圆计量设备校准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交易总投资额为3217.5万元。此次交易完成后,国检集团将在计量校准细分领域有业务延伸。2.86亿联合重组上海美诺福9月15日,国检集团与国内智能化实验室行业龙头企业上海美诺福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联合重组协议。国检集团以28,600万元受让上海美诺福科技公司55%的股权。此次联合重组是国检集团构建“全产品线”和“全服务手段”系统性业务体系的重要布局,实验室智能化系统建设、运维服务以及检测仪器开发业务是国检集团重点打造的工业服务产品线的重要组成。收购安徽元正检测11月6日,国检集团发布公告 ,国检集团与全资子公司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联合收购安徽元正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其中,国检集团出资 328.00 万元,收购后持有安徽元正 4%股权,上海众材出资 4,182.00 万元,收购后持有安徽元正 51%股权。联合重组安徽元正项目是国检集团实现华东区域工程检测板块布局的重要一步,同时也填补了国检集团在安徽省工程检测机构的空白,有利于实现国检集团在华东区域的企业协同。归纳总结:2021年国检集团扩张势头较2020年上升明显,收并购频率排国内上市检测机构首位。收并购公司分别位于华东、东北、川渝,涉及领域有工程检测、食品检测、水泥检测、计量校准以及实验室信息化,预计新一年国检将继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完善服务链,提升综合竞争力。2华测检测检测控股并购灏图品测1月29日,华测检测宣布战略并购灏图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将成为灏图品测控股股东,对打通日化用品和食品领域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和拓展新产品研发能力具有重要发展战略意义。参股国信天元4月15日,华测检测和北京国信天元质量测评认证中心签署了投资协议。CTI华测参股国信天元,进入数据中心检测与认证领域新赛道,并计划于2022年及之后分步实现对国信天元的控股和全资化。收购复深蓝12.1%股权10月18日,华测检测发布公告,拟以6500万元收购南京元谷持有上海复深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2.1%的股权。华测检测本次收购能够借助复深蓝的技术实力,进一步推动公司的数字化战略,提高公司整体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收购德国易马公司90%股份12月6日,华测检测宣布其全资子公司华测控股(德国)有限公司与imat-uve GmbH(以下简称德国易马)双方就收购协议正式完成交割。此次收购旨在通过扩大两家公司的业务布局和与国内汽车产业链检测服务协同增效,以提升汽车检测全球化服务能力及为当地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进而打造CTI华测检测全球化战略新支点。收购MGA南通实验室12月23日,华测检测与美国MGA Research Corporation,就收购其位于中国的全资子公司迈格安(南通)汽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若能顺利完成对迈格安的收购交割,将意味着CTI华测检测拥有从原材料、子零件、座椅总成全生态的汽车座椅实验能力。新增子公司:2021-02-03,【赣州市】江西应用华测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021-09-16,【芝林市】西藏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环境保护监测;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2021-09-26,【南京市】华测国软技术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华测检测持股51%),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2021-12-14,【深圳市】南方品标华测检测(深圳)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量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2021-12-22,【北京市】北方品标华测检测(北京)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消防检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归纳总结:华测作为国内检测机构龙头企业,2021年投资扩张行动迅猛,除了在国内多区域多领域战略布局,继续拓宽业务边界外,还积极推进国际市场布局,标志着已开启国际化征程。另外,从海外并购的标的来看,华测重视收购标的与国内既有业务的协同,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助力华测稳步发展。3谱尼测试成功收购西安查德威克辐射技术有限公司8月底,谱尼测试集团成功收购西安查德威克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检验领域医疗放射业务进一步拓宽。成功收购三河市核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11月初,谱尼测试集团成功收购三河市核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通过本次收购,丰富了谱尼测试在职业卫生、医疗辐射、医疗器械检验和校准等医疗卫生领域业务板图。新增子公司:2021-3-2,【海口市】谱尼测试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食品、环境检测;2021-03-16 ,【北京市】谱尼生物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生产、批发;医药技术及产品、检测技术、分析技术、生物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2021-10-26,【北京】谱尼生物医药(北京)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生产;从事医药、生物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检验检测服务;归纳总结:上市时间较短的谱尼测试,扩张节奏却比较明快,将重点放在医疗卫生领域。公司的收并购和投资动作,是抓住疫情机会的表现,不仅大大提升了其医疗检测能力,也进一步提升了其综合技术实力,为集团战略布局提供了强劲动力。4广电计量增资海南中衡计量2月5日,广电计量发布公告,以400万增资中衡计量服务(海南)有限公司,交易完成后持有中衡计量80%的股权。中衡计量为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已获授权的检定项目共有16项,集中在水表、电能表、压力表、真空表、传感器、压力机、变送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电子天平等项目。收购江西福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6月22日,广电计量发布公告,以自有资金1200万元收购江西福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西福康主营业务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归纳总结:广电计量2021年进一步开拓了在海南和江西的业务,继续延伸职业卫生检测领域和计量领域的服务深度和广度。5苏交科新增投资:2021-6-9,【南京市】南京宁通智能交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5%,275万经营范围:司法鉴定服务;检验检测服务。2021-7-23,【南京市】交科智慧城市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投资比例:100%,800万经营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司法鉴定;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2021-9-7,【苏州市】江苏城市联创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100%,1000万经营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司法鉴定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021-10-21,【吐鲁番】吐鲁番西州有轨电车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3%,150万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餐饮服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6信测标准新增投资:2021-3-19,【常州市】常州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1%,510万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安全评价业务;认证服务。2021-4-13,【柳州市】柳州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1%,510万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服务。2021-9-19,【上海市】上海信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51%,510万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服务。2021-10-25,【重庆市】重庆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1%,510万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服务。2021-12-1,【广州市】广东诺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51%,728.57万经营范围:生态资源监测 环境保护监测 土地整治服务 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 环保咨询服务 放射性污染监测。7安车检测新增投资:【临沂市】蒙阴锦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投资比例:70.00%,70万主营业务:机动车检测。【临沂市】蒙阴县蒙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70.00%,70万主营业务:机动车检测。【临沂市】沂南县永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投资比例:70.00%,140万主营业务:机动车检测。8中国汽研新增投资:2021-12-06,【重庆】中汽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新车销售 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尾记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内检测市场规模稳增同时结构优化,并且国内大型综合检测机构的扩张动作频繁,将带给广大中小检测机构更多良机。站在中小检测机构的角度,如何把握好“时”与“势”,TIC私董会秦总教练给出建议:对于规模较小的机构更适合“小而精”,如果有机会寻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良好的小规模机构,就要抓住时机整合,抱团取暖,积极开拓市场,并非要一味地追求“大而全”,深耕细作更有可能得到大规模机构的青睐。
  • 新食品安全法初稿将出炉 或加大违法成本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公众忧心,本月,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年满&ldquo 4周岁&rdquo ,而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有望近期出炉。记者从昨天举行的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获悉,食药监总局本月20日左右将汇总各方意见。  □进展  新法有望加大违法成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食品安全工作事关民生福祉,从理念创新、品质创新、法制创新、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等多方面来协同,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制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针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他透露,本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召开了研讨会。  徐景和介绍,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将遵循五大原则,即其既要适应我国食品安全改革的需要,也要适应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同时,鼓励动员社会各方来参与,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予以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科学治理,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  新法初稿近期将出炉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包括跨国公司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委托媒体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按照工作计划,到本月20日左右,将对各方意见进行收集,届时,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出炉时间不会太久,之后还将请多方面专家进行研讨。  徐景和表示,从现在来看,专家提出的建议很多,如能否把有奖举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能否把风险交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还有人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增加责任保险制度和现代追溯制度等。对于这些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在起草修订过程中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  &ldquo 我希望凝聚大家的智慧,使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我们整个的食品安全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努力,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好的监管制度之一。&rdquo 徐景和表示。  将调查老法&ldquo 沉睡&rdquo 内容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对于现行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将启动专项调研,摸清其中实施状况不是很理想的制度。&ldquo 食品安全法当中,哪些制度他们没有用起来,很好的一项制度睡在那儿,而这个制度为什么睡在那儿?&rdquo   他举例说,比如公众关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学界是个经常讨论的热词,但实践当中,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这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完全不同,应该说差距非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想实现什么功能呢?第一,肯定是弥补损失的功能,第二是威慑的功能,第三是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事实上都没有达到。  □现状  小作坊是食品监管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主要起草人李援表示,目前,我国达到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72%。规模以下10人以上的食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8.7%。两者相加,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把这一部分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住,全国食品安全的大局基本上就稳住了。但是,我国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60%,虽然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的难点。  李援称,我国食品产业在加速发展,规模以上的大型现代食品加工企业会不断增加,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刻不容缓。应鼓励发展现代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规模生产经营,改变小而分散的作坊式生产状况,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和预包装食品,把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做大才好监管,做强才更安全。  □修法建议  关键词  风险治理  或将按行业风险分类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指出,新版食品安全法将把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他提出,风险治理内涵非常丰富,如积极预防、犯罪治理、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等。  &ldquo 比如食品安全能不能分类制,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可能按照风险来分类是最好的方式。&rdquo 徐景和说,这意味着,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业或企业,即风险系数较高的单位将和风险系数较低的单位实行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不高的现状,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建议,统一设置国家级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同时授权各省市建立各自的专家委员会机构,将对现实执法、现实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会产生良好作用。  徐景和表示,当下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不是政府&ldquo 一龙治水&rdquo 能实现的,因此应建立好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协同的理念,实现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良好衔接,真正实现全程治理。  关键词  违法成本  应提高违法者被处罚概率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将提高被处罚的概率和提高惩罚程度相结合,即提高违法成本。但目前大家多关注的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惩罚幅度,但如果被处罚的概率不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得到解决。&ldquo 如果一家企业,一百次违法,只有一次被罚钱,惩罚的力度幅度再大,能产生多大效果?&rdquo 他认为,一定要提高被处罚的概率,这就需要明确监管单位应积极发现犯罪行为,严格执法。  &ldquo 从来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提到食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甚至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的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内部的总体的生产经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dquo 冯源认为,食品安全法应明确主体责任,否则将对现实执法造成很大障碍。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执法过程和结果都应透明  在现场讨论中,不论是食药监部门官员、人大法工委巡视员,还是法律专家都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增强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加政府公信力,也能减少因错误猜测引发的负面影响。  &ldquo 内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大家会举一反三,这个领域不行,另外一个领域也不行 在境外可能这个事情发生了,就事论事,不会影响波及到其他领域,不会影响乃至摧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原因在哪?&rdquo 李仕春表示,事件曝光效果之所以不同就在于执法公开的程度,只有不遮掩地公布事实才能挽回民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心,因此,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强化执法公开,包括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开。  李援表示,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来源无权威性,信息混乱且不一致,不但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不利,还会引起社会上的混乱与恐慌。他建议,食品安全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确定权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机构和新闻发言人,明确哪些信息应先报告监管部门处理,监管部门不处理的,追究其法律责任。&ldquo 当然也要防止听了养生知识,却陷入&lsquo 不吃盐没力气,吃多盐血压高,不知怎么吃&rsquo 的纠结之中的现象。&rdquo   □数字  224.6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珅介绍,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2011年比2010年审结的案件增长279.83%,2012年比2011年增长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3.09%、 267.07%,这在其他犯罪类型中几乎是没有的。  □声音  &ldquo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尽管生产的规模、工艺的技术千差万别,但是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一视同仁。&rdquo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表示,2013年底将完成现行近5000项各类食品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并指导地方同步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 关注生产安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化工(危险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近年来,实验室火灾、化工厂爆炸等事故频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严重,引起人们对实验室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指导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可操作性,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印发了《化工(危险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的通知。该警示清单中一共有244条,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物的不安全状态102条和管理缺陷56条。通知中提到,这些清单主要是化工企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重复性发生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也是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或避免发生的事情。/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99eee99c-0e89-43af-9e68-749b47ba8cd0.jpg" title="1_副本.png" alt="1_副本.p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附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strong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安全隐患警示清单/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86条)/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劳动纪律(7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1.酒后上岗、班中饮酒。/pp style="text-indent: 2em "2 .串岗、脱岗、睡岗,在岗期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pp style="text-indent: 2em "3.未经批准私自顶岗、换岗。/pp style="text-indent: 2em "4 .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pp style="text-indent: 2em "5 .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或穿戴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或罐区。/pp style="text-indent: 2em "6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pp style="text-indent: 2em "7 .主要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职。/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工艺纪律(17条)/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8.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9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未签名。/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对出现的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和记录。/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清楚或不熟悉工艺控制指标和操作规程。/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改进工艺或操作程序,未进行安全评估。/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压料操作。/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常压贮槽带压使用;带压开启反应釜、容器盖子。/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在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内进行工艺操作。/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采用氮封或输送物料时,氮气管道未设置止回阀,存在高压串低压的风险。/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离心机分离可燃有机溶剂时,未采取氮气保护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操作中遇到突发异常情况时不及时报告,擅自变更操作。/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现场盲板未编号和挂牌。/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取样完毕未及时关闭取样阀。/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危险化学品装卸、罐区脱水(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未经许可擅自修改DC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参数。/pp style="text-indent: 2em "24.启动皮带输送机前,没有检查确认、没有启动警告铃。/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其他纪律(26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25.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26.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黑色金属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pp style="text-indent: 2em "27.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28.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和安全联锁系统。/pp style="text-indent: 2em "29.擅自关闭或调整视频监控设施或关闭各类报警声音。/pp style="text-indent: 2em "30.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31.未按规定检查维护应急防护设施、器材。/pp style="text-indent: 2em "32.不能正确熟练使用应急防护装备、器材。/pp style="text-indent: 2em "33.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pp style="text-indent: 2em "34.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船)装卸作业。/pp style="text-indent: 2em "35.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电进行检维修。/pp style="text-indent: 2em "36.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未安装阻火器或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超速行驶。/pp style="text-indent: 2em "37.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pp style="text-indent: 2em "38.未为从业人员配备适用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pp style="text-indent: 2em "39.现场未设置或者缺少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标志。/pp style="text-indent: 2em "40.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pp style="text-indent: 2em "41.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检查。/pp style="text-indent: 2em "42.设备、工艺变更后,没有及时修订制度、规程。/pp style="text-indent: 2em "4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pp style="text-indent: 2em "44.危险化学品灌装时超过核定装载量。/pp style="text-indent: 2em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车轮未固定,车钥匙未交岗位人员保管。/pp style="text-indent: 2em "46.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露天堆放。/pp style="text-indent: 2em "47.危险化学品仓库物品存放时,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垛距“五距”不符合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48.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低于72学时。/pp style="text-indent: 2em "49.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承包商员工入厂安全教育考试卷未批改或批改不认真,随意给分。/pp style="text-indent: 2em "50.未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未经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特殊作业(36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51.未按规定办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许可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5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识别。/pp style="text-indent: 2em "53.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有缺漏项,超过规定有效期,签批人不符合要求,签批时间未填写到分钟,提前审批作业许可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5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位与生产系统采用关闭阀门实施隔离、隔绝,未采取加装盲板或断开一段管道的隔离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55.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pp style="text-indent: 2em "5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浓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57.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未重新进行安全分析。/pp style="text-indent: 2em "58.采样分析部位与动火作业部位不一致,采样检测点没有代表性。/pp style="text-indent: 2em "59.受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采取硬隔离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60.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未按规定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pp style="text-indent: 2em "61.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未确认落实或安全措施由同一人确认签字。/pp style="text-indent: 2em "6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专人监护。/pp style="text-indent: 2em "63.一级、特级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票一录像”。/pp style="text-indent: 2em "64.动火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65.降级办理或签批动火安全作业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66.动火作业未做到“一点(处)一证一人”,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作业范围。/pp style="text-indent: 2em "6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未进行完工验收签字。/pp style="text-indent: 2em "6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作业人员与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不一致。/pp style="text-indent: 2em "69.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器。氧气、乙炔气管道老化、皲裂。/pp style="text-indent: 2em "70.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大于12V。/pp style="text-indent: 2em "7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扫和检修时,没有紧急逃生设施或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72.釜内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并拴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pp style="text-indent: 2em "73.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做到“高挂低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 "74.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脚手板未绑扎牢固。/pp style="text-indent: 2em "75.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他杂物。/pp style="text-indent: 2em "76.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77.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装置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pp style="text-indent: 2em "78.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未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pp style="text-indent: 2em "79.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专用防护器具进行电气操作和作业。/pp style="text-indent: 2em "80.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没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没有防雨措施,盘、箱、门不能牢靠关闭或未上锁。/pp style="text-indent: 2em "81.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未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pp style="text-indent: 2em "82.起重机械吊钩缺少防钢丝绳脱落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83.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反“十不吊”的行为。/pp style="text-indent: 2em "84.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pp style="text-indent: 2em "85.吊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或拉设警戒绳,没有专人监护。/pp style="text-indent: 2em "86.施工、检修工机具存在缺陷或隐患,未粘贴检查合格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strong二、物的不安全状态(108条)/stron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工艺专业(27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87.温度、压力、液位等超控制指标运行。/pp style="text-indent: 2em "88.设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值、联锁值等不符合工艺控制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89.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定值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存在浮盘落底的风险。/pp style="text-indent: 2em "90.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不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信息储存时间少于1个月。/pp style="text-indent: 2em "91.反应设备、储罐等未按规定要求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现场指示。/pp style="text-indent: 2em "92.紧急切断设施的旁路没有采取管控措施,紧急切断设施未投用或使用旁路。/pp style="text-indent: 2em "93.同一可燃液体储罐未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pp style="text-indent: 2em "9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 "95.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处理系统,未进行风险分析。/pp style="text-indent: 2em "96.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未经安全论证合格。/pp style="text-indent: 2em "97.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98.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未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99.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未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或安全泄压设施不完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0.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未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未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未充氮。/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1.氨的安全阀排放气未经安全处理直接放空。/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2.火炬系统的能力不能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未设置长明灯,没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未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火炬气的分液、排凝不符合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3.操作室没有工艺卡片或工艺卡片未定期修订。/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4.安全联锁不完好或未正常投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5.摘除联锁没有审批手续,摘除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6.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未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7.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氮封系统不完好或未投用,没有事故泄压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8.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设置防泄漏注水措施,注水压力、注水方式不符合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09.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未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0.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超过0.9。/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1.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未采取防止生产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2.用易产生静电的塑料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及物料。/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3.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发放到岗位。/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设备专业(37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4.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安全阀、爆破片等手阀未常开并铅封。/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5.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含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安全阀、爆破片)不齐全、完好、未按期校验、未在有效期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本体、基础、紧固件、外观、静电接地等不完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7.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朝向人员易到达的位置。涉及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安全阀、爆破片出口设在室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8.可燃气体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19.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未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0.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使用皮带传动。/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1.转动设备的转动部位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2.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未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3.机泵润滑不符合“五定”、“三级过滤”要求,油视镜有渗油现象,油位线不清楚、油杯缺油。/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4.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存在跑冒滴漏现象。/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5.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泄漏物料收集装置和对泄漏物料进行妥善处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6.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未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7.罐区、生产装置、建筑物等防雷、防静电接地不符合要求,防雷、防静电接地未进行定期检测。/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8.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没有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或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pp style="text-indent: 2em "129.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电缆未采取阻燃措施,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不落实。/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1.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设置在仓库内。/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2.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未采取泄压安全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3.储罐的进出管道未采用柔性连接。罐区防火堤有孔洞。/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4.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固定螺栓未全部上齐。/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5.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未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6.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未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7.散发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未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8.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未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39.操作室、控制室、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安全疏散门未朝外开启。/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0.设备、管道高温表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1.管道物料及流向、标识不清。/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2.设备、容器等未有效固定,直接浮放在地面上。/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3.带式输送机未设置紧急拉绳停机设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4.电气线路的电缆或钢管在穿过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未采用非燃烧性材料封堵。/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5.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放在室外时未设防晒降温设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6.操作、巡检等平台、护栏、楼梯等有缺损或腐蚀严重。/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7.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8.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pp style="text-indent: 2em "149.电气设备未落实防漏电触电的安全措施,接地线敷设不规范。/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0.配电室未落实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仪表专业(23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1.涉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泄漏检测报警仪。/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2.未编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分布图。/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3.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一级、二级报警值设定错误。/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5.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具有就地声光报警功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6.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报警信号没有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7.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未设置UPS电源。/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8.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防爆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59.机柜间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不落实。/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0.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不齐全、准确、清晰。/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1.紧急停车按钮没有防误碰防护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不完好;声光报警不正常,故障报警不完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3.安全仪表系统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没有联锁标志警示牌。/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4.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不落实,仪表不完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5.放射性仪表现场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6.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投入正常使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7.紧急切断阀为非故障-安全型。/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8.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或紧急切断设施未处于投用状态。/pp style="text-indent: 2em "169.自动化控制、安全仪表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0.气柜未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及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1.全压力式液氨储罐未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未设置温度指示仪。/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2.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汽车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未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3.现场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等未标注上下限。玻璃管液位计没有防护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设计专业(15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4.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与生产区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5.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6.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装置内设有办公室、操作室、固定操作岗位或休息室。/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7.甲、乙类仓库与办公室、休息室贴邻,或库内设有办公室、休息室等。/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8.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设在同一罐组,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布置在同一罐组。/pp style="text-indent: 2em "179.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0.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1.企业生产及储存设施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2.企业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3.气柜没有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等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5.未经正规设计或履行变更程序随意增加设备、设施、建构筑物。/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6.未按规范要求对承重钢结构采取耐火保护措施。/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未采取正压通风。/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8.罐组的专用泵区未布置在防火堤外。/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三、管理缺陷(58条)/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一)合法合规性(19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18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内,许可范围与企业现状不一致。/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登记内容与企业现状不一致。/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1.未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2. 未按规定每3年由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4.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5.应急救援预案未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6.易制毒化学品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备案证明。/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7.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8.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199.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总监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0.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含长输管道)未通过安全审查进行建设。/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1.在用或新增压力容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使用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2.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3.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电工、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4.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失效。/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5.未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上粘贴、悬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6.未按导则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8.工艺、设备等变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变更程序。/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8.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pp style="text-indent: 2em "(二)制度、规程(16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209.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0.操作规程的编制及内容不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的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1.装置开停工未编制开停工方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2.试生产方案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前未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确认。/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3.未建立设备检维修、巡回检查、防腐保温、设备润滑等设备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4.未制定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5.未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法定职责要求。/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6.未制定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7.未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8.未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19.未制定实施变更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0.未制定实施事故(未遂事故)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1.未制定实施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未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3.未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4.制度、规程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三)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8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5.未定期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未建立风险清单和实行风险分级管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6.主要负责人未每天实行风险研判和承诺公告。/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7.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分析提出的对策建议未落实整改。/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8.安全仪表系统未进行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评估提出的建议措施未落实整改。/pp style="text-indent: 2em "229.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1.工艺技术来源不可靠,没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2.隐患整改未落实“五定”要求,未做到闭环管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四)计划与台账(12条)/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3.未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4.未制定实施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5.未制定实施年度设备检维修计划。/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6.未制定实施年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计划。/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7.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8.未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pp style="text-indent: 2em "239.未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账和技术档案。/pp style="text-indent: 2em "240.未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pp style="text-indent: 2em "241.未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有关安全联锁管理台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42.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账物不符。/pp style="text-indent: 2em "243.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pp style="text-indent: 2em "244.未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年度评价记录。/p
  • 食品安全法全面“升级” 网络交易纳入监管抬升电商门槛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于日前下发。新规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叫停了婴幼儿食品贴牌分装等行为,并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家认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积极意义,但电商平台的经营风险可能增加 叫停婴幼儿食品贴牌分装等行为有利于规范市场,同时有可能推高部分进口奶粉价格。  规范  电商销售食品准入门槛升高  目前,淘宝、京东、1号店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都有食品在线交易业务。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导致很多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亦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原有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对食品网络交易的监管制度。首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具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时,除了网店经营者以外,网络平台也要负连带责任,并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渠道上销售的食品,消费者尚可通过外包装来对产品质量做初步判断,但在网络平台上信息并不对称,消费者有可能毫不知情地买到'三无食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范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相关条款非常符合当下市场的实际情况。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的新要求会导致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如果电商平台有直接侵权的现象发生,例如电商平台作为销售方,售出的食品有质量问题,电商平台的责任是明确的。但是,电商平台既没有直接制造食品,也非直接销售食品,甚至连销售信息也是商家自行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作为交易第三方,在没有直接过错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如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和国际惯例是相违背的。  阿拉木斯表示,要求每一家电商平台都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先行赔付的规定都会极大增加电商行业的经营风险,肯定会导致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放弃食品销售业务。这和过去我国对网络药品销售进行规范的情况类似。电商平台企业要取得药品销售许可非常困难,现在绝大多数电商平台已经没有药品销售业务。  电商企业方面,多数负责人正静待更多细则出台。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表示,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电商平台企业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门槛不应与实体生产企业相同。在更多相关细则出台前,电商平台企业目前对食品安全法规仍处于观望阶段。  叫停  婴幼儿食品贴牌分装被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监管内容,并对应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国家食药总局尚未出台《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在大法的框架下,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相关食品安全提到了重要位置。  一是增加了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是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据了解,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奶粉的信心一落千丈,各品牌洋奶粉争先恐后的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而部分洋奶粉是以贴牌形式进入中国销售的。  贴牌,即所谓的代加工,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乳业专家宋亮告诉记者,在婴幼儿食品领域,品牌商把配方和生产要求提供给代工生产的厂商,然后购买代工厂商生产的食品,销售给流通领域获得利润。该模式的缺点是品牌商缺乏对代工厂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  宋亮称,大多数乳业发达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替品牌商对代加工厂商进行质量监管,同时政府对于出口乳品安全管理严格。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禁止婴幼儿奶粉以贴牌、委托生产、分装等方式生产"规定曾在国家食药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九部委的文件中提出过,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此项内容写到了法律层面。这意味着,此前美素丽儿品牌从国外进口大包装奶粉在国内分装销售的状况将被禁绝。  "今后国外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进入中国市场,只能以整罐装的形式出现。"谈到市场影响,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此类奶粉的进口成本和价格将被变相提高。  宋亮认为,由于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分装销售的现象并不是目前市场的主流,因此新规对奶粉市场价格的整体影响不会太大。  加码  最严体系设千元最低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过去"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业内称其是我国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以往法律最核心的问题是违法成本太低,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记者注意到,原《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直接大幅提高了罚款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而食品安全事故单位被赋予了承担更多经济损失的责任。原《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这一行为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药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正是各方意见的核心,希望通过加大惩处,最终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外,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次设定了最低赔偿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消息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十倍赔偿金额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了,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太现实。"  此外,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食品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北京质监局拟采购1120万仪器 多数限定为国产
    近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市局机关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开始招标,拟采购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116套仪器设备,项目预算为112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此次采购的多数仪器都限定为国产。  原文如下: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2014年市局机关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购人名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采购项目名称:2014年市局机关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招标编号:14CNIC03-8322  采购货物:序号包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分包预算(万元)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11现场全自动压力校验仪14241否2现场全自动压力校验仪23水流量标准装置控制系统改造14小流量油表检测装置152发动机转速、转向参数、踏板三合一检定装置192否6线纹测量仪17液压扭矩扳手(含扭矩倍增器)一体式检定仪18影像测量仪19交直流标准表110温湿度检定箱1113摄像式全自动水表检定装置135否124钢丝绳探伤仪148否13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114地下金属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115便携工业X射线探伤机11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17浊度计118纯水机119起重机械激光测拱仪1205大口径安全阀定压校验台1130否21阀门质量检测台122安全阀校验台123全站仪124水蒸气透过率测试系统125压差法气体渗透仪12635立方米VOCs专用环境舱1276温度采集系统360否28数字压力计329涡轮流量计330铂电阻温度计631高温热电偶332红外测温仪633表面温度计334数字温湿度计335压力表336大气压力表337超声波流量计638钠度计339电磁流量计340飞灰取样器341衡器3427燃气热水两用炉综合测试台178否43恒温恒压供水系统144密封结构气密性检测台145防倒灌风试验装置146管道爬行器(X射线)2478冷镜式精密露点仪196是48多功能校准器149露点仪1509便携式烟气分析仪396是51电能质量分析仪35210烟感/温感测试箱182是53埋地管道杂散电流测试仪154地下管线探测仪15511手持式光谱仪1162是56便携式光谱仪257电子天平1   详细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招标货物清单、技术要求和供货》  项目总预算(共计11个包):人民币1120.00万元  投标人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投标人须具有提供完善售后服务的能力   3、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制造厂家或其总代理出具的产品经销授权书   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4年10月27日起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  招标文件每包售价人民币300元(含电子版),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须提交以下资格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以上文件须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递交,未递交资格文件或资格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予查阅和出售招标文件。(如需邮购,须将资格文件邮寄至我公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只有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人民币50元。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并确认收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通过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投标人。  收款单位: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78350008791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615房间  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10层第四会议室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分值分配(满分100分):  1、商务部分 10分 2、技术部分40分 3、服务部分20分 4、价格部分30分。  联系人:石楠  电 话:010-88316252  传 真:010-88316233  电子信箱:shinan@cnic.genertec.com.cn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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