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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补偿恒电位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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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补偿恒电位仪相关的论坛

  • 【求助】开路电位与IR补偿?

    请问用CHI660B电化学工作站进行测试前需要进行IR补偿吗?还是说系统已经自动进行IR补偿了,每次新的测试前都需要进行IR补偿吗? 在进行LSV、CV、Tafel等测试时扫描电位都要从开路电位开始设置吗?还是说可以从你想要的电位开始设置? 非常感谢!呵呵,新生做实验总是经常有很多问题。感谢这个论坛提供了这么好的向大家请假学习的机会。

  • LCC6000多通道恒流补偿仪

    [b][font=宋体]概述:[/font][/b][font=宋体]LCC6000[/font][font=宋体]多通道恒流补偿仪简称恒流补偿仪,由恒流源模块、线路切换模块、控制器、液晶显示器、系统软件等几部分组成。设备内置线路切换模块,实现芯体电阻、线路自动切换并显示在液晶屏上,便于用户读取数据,触摸屏操作界面简洁大方,方便简捷。[/font][font=宋体]多模块设计模式,可按客户需求定制,多功能自由切换。[/font][b][font=宋体]技术参数:[/font][/b][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通道数量:1-80通道(按需订制);[/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工作模块:恒流模式、补偿模式(可定制选择);[/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功能:;恒流源功能;(以实际要求为准)[/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恒流源输出范围:1mA;1。5mA;2mA; [/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恒压补偿仪:外部电源提供;[/font][font=宋体]6) [/font][font=宋体]恒流源精度:基础:0.02mA,标准:0.01mA,特优:0.005mA,最优:0.001mA;[/font][font=宋体]7) [/font][font=宋体]阻值:小于30mΩ;[/font][font=宋体]8) [/font][font=宋体]线路电流:最大5A@ 48V; [/font][font=宋体]9) [/font][font=宋体]寿命:最小20,000,000次;[/font][font=宋体]10) [/font][font=宋体]操作频率:典型10ms/次;[/font][font=宋体]11) [/font][font=宋体]控制:全部支持触摸屏操作;[/font][font=宋体]12) [/font][font=宋体]可远程通讯操作,支持:RS232与RS485;[/font][font=宋体]13) [/font][font=宋体]工作温度范围:0 ~ 50°C (32 ~ 122 °F)。[/font][font=宋体] [/font]

  • LCC6000多通道恒流补偿仪

    [b][font=宋体]概述:[/font][/b][font=宋体]LCC6000[/font][font=宋体]多通道恒流补偿仪简称恒流补偿仪,由恒流源模块、线路切换模块、控制器、液晶显示器、系统软件等几部分组成。设备内置线路切换模块,实现芯体电阻、线路自动切换并显示在液晶屏上,便于用户读取数据,触摸屏操作界面简洁大方,方便简捷。[/font][font=宋体]多模块设计模式,可按客户需求定制,多功能自由切换。[/font][b][font=宋体]技术参数:[/font][/b][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通道数量:1-80通道(按需订制);[/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工作模块:恒流模式、补偿模式(可定制选择);[/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功能:;恒流源功能;(以实际要求为准)[/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恒流源输出范围:1mA;1。5mA;2mA; [/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恒压补偿仪:外部电源提供;[/font][font=宋体]6) [/font][font=宋体]恒流源精度:基础:0.02mA,标准:0.01mA,特优:0.005mA,最优:0.001mA;[/font][font=宋体]7) [/font][font=宋体]阻值:小于30mΩ;[/font][font=宋体]8) [/font][font=宋体]线路电流:最大5A@ 48V; [/font][font=宋体]9) [/font][font=宋体]寿命:最小20,000,000次;[/font][font=宋体]10)[/font][font=宋体]操作频率:典型10ms/次;[/font][font=宋体]11)[/font][font=宋体]控制:全部支持触摸屏操作;[/font][font=宋体]12)[/font][font=宋体]可远程通讯操作,支持:RS232与RS485;[/font][font=宋体]13)[/font][font=宋体]工作温度范围:0 ~ 50°C (32 ~ 122 °F)。[/font]

  • LCC6000多通道恒流补偿仪

    LCC6000多通道恒流补偿仪

    [b][font=宋体]关键词:[/font][/b][font=宋体]恒流补偿仪、多通道、自动化、独立、芯体、电桥、扩展、远程通讯、通信RS232、以太网、操作简单。[/font][b][font=宋体]概述:[/font][/b][font=宋体]LCC6000[/font][font=宋体]多通道恒流补偿仪简称恒流补偿仪,由恒流源模块、线路切换模块、控制器、液晶显示器、系统软件等几部分组成。设备内置线路切换模块,实现芯体电阻、线路自动切换并显示在液晶屏上,便于用户读取数据,触摸屏操作界面简洁大方,方便简捷。[/font][font=宋体]多模块设计模式,可按客户需求定制,多功能自由切换。[/font][b][font=宋体]技术参数:[/font][/b][font=宋体]1) [/font][font=宋体]通道数量:1-80通道(按需订制)[/font][font=宋体]2) [/font][font=宋体]工作模块:1入多出;多入1出;多入多出;[/font][font=宋体]3) [/font][font=宋体]功能:芯体电阻切换功能;恒流源功能;线路切换功能;(以实际要求为准)[/font][font=宋体]4) [/font][font=宋体]恒流源输出范围:1mA;1.5mA;2mA[/font][font=宋体]5) [/font][font=宋体]恒流源精度:基础:0.02mA,标准:0.01mA,特优:0.005mA,特优:0.001mA[/font][font=宋体]6) [/font][font=宋体]阻值:小于30mΩ[/font][font=宋体]7) [/font][font=宋体]线路电流:大5A@ 48V [/font][font=宋体]8) [/font][font=宋体]寿命20,000,000次以上[/font][font=宋体]9) [/font][font=宋体]操作频率:典型10ms/次[/font][font=宋体]10) [/font][font=宋体]控制:触摸屏操作或远程通讯操作[/font][font=宋体]11) [/font][font=宋体]工作温度范围:0 ~ 50°C (32 ~ 122 °F)[/font]功能(1)多通道恒流补偿仪内置线路切换模块,实现线路自动切换并显示在液晶屏上,便于用户读取数据。(2)多种功能自由切换。(具体为实际要求为准)(3)触摸屏操作(4)多通道模式,可按用户需求选择装配。(5)通用的RS232通信模式,与上位机通信。(6)操作界面简洁大方,便于用户操作。[font=宋体]北京莱森泰克科技有限公司[/font][font=宋体]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东燕郊留山大街10号13B[/font][img=,520,51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6/202206101022566890_2366_5627570_3.jpg!w520x516.jpg[/img][img=,520,51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6/202206101022566890_2366_5627570_3.jpg!w520x516.jpg[/img]

  • 一直都没弄明白的问题:电化学分析仪器的“温度补偿”!!

    温度补偿这个概念大家都不陌生,可是我一直都没弄明白这到底意味着什么?!1、pH计的温度补偿到底是什么意思,请从原理上简单叙述一下它与测量的关系。请直接了当的回答:(1)所测溶液温度是30摄氏度,启用温度补偿功能,那么仪器所显示的数值是该溶液在25度时的pH值还是该溶液在30摄氏度下的pH?(2)pH计有一个电位档,那么启用温度补偿时,仪器显示的电位与不启用温度补偿相比,是一样的还是不一样?2、电导率仪的温度补偿功能是什么意思(与pH计的温度补偿是不是一回事)?同样请直接了当的回答:所测溶液温度是30摄氏度,启用温度补偿功能,那么仪器所显示的电导率是该溶液在25度时的电导率还是该溶液在30摄氏度下的电导率?谢谢!PS:温度补偿的原理说法很多,有的说只是电极斜率的补偿,还有电极零点(包括测量电极和参比电极)的温度补偿没有顾及到。。。请高人把温度补偿的确切含义,以及此时仪器所显示测量结果的意义彻底解释一下。

  • 波纹补偿器

    波纹补偿器的主要弹性元件为不锈钢波纹管,依靠波纹管伸缩、弯曲来对管道进行轴向、横向、角向补偿。其作用可以起到:   1.补偿吸收管道轴向、横向、角向热变形。   2.吸收设备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对管道的影响。   3.吸收地震、地陷对管道的变形量。   补偿器按是否能吸收管道内介质压力所产生的压力推力(盲板力),可分为无约束型波纹管补偿器和有约束型补偿器;按波纹管的位移型式,可分为轴向型补偿器、横向型补偿器、角向型补偿器及压力平衡型波纹管补偿器。北京天彩康拓http://www.bjtckt.com

  • PH计检定:温度补偿器引入的示值误差

    JJG 119-2005中检定PH计手动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时,在每一个检定点输入该温度下相当于PH等电位+6PH单位的信号,这个“该温度下相当于PH等电位+6PH单位的信号”怎么理解???

  • 【求助】柱补偿问题

    本人用Aglient6890,以前没用过柱补偿,今天想用下,仪器却告诉我现在不能用柱补偿,我没有运行方法,刚把仪器开开,平衡好.有那位高手能给解决下!

  • 关于pH温度补偿的问题,为啥土壤pH编制说明与水质pH编制说明的说法截然不同

    关于pH温度补偿的问题,为啥土壤pH编制说明与水质pH编制说明的说法截然不同

    关于水质pH的温度补偿,按我的理解,补偿只是将电极斜率补偿到当前下的溶液温度的斜率值,并不能补偿溶液温度至25℃,实际做测试,也是证明了这点,随着缓冲溶液温度的改变,如果启用温度补偿,仪器测得的电位值不会发生变化,但pH值却是会随着温度发生相应的变化,所以HJ1147中才描述温度补偿后测得的pH值是当前温度下的pH值,但问了很多同行,甚至pH计的售后,大部分都认为pH计温度补偿就是将溶液pH值补偿至25℃的值,而且,土壤pH编制说明中也是这么描述了,搞得我现在异常的凌乱,还有就是1147需要做质控样,但一般标准样品只有25℃下的量值,如果按1147所说的补偿,现场检测时就必须将标样温度恒温至25℃,所以就考虑用带有不同温度量值的标准样品,但大部分标准样品的扩展不确定度都是0.01,按照这个要求,质控几乎无法达标,想问问老师们,1、这个温度补偿到底该如何理解,两份标准截然不同的解释2、pH现场检测,如果没有恒温条件,到底该如何做,可以将将温补去掉吗,毕竟温度不会改变溶液的电位值

  • 梅特勒电位滴定仪预馈液时间怎么看?

    梅特勒电位滴定仪预馈液时间怎样从打印出来的表格中看?今天将测试数据打印出来,我设置的预馈液时间为10s,而在打印出来的数据表格中怎么看不出来?三阶段预馈液所用时间分别为15s,24s?

  • 【原创大赛】酸度计与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的原理与区别

    【原创大赛】酸度计与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的原理与区别

    [align=center][b]绪 论[/b][/align] 酸度计和电导率仪是广泛应用于科学实验、环境监测和生产环节的一种常用科学分析仪器。酸度计和电导率仪的使用和检定都离不开各自使用的溶液,而溶液的 pH 值和电导率都与温度密切相关,当温度发生变化时,pH 值和电导率会发生不同变化。在计量检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两种仪器温度补偿器的正确使用对测量结果有较大影响,而且部分仪器使用者,因对温度补偿器的原理和两者之间的区别理解不正确,使用不当,造成测得数据不准确,所以正确理解温度补偿器的原理和区别是至关重要的。[b]一、酸度计和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的原理 和作用1、酸度计温度补偿器的原理和作用[/b]在酸度计计量检定和使用中,我们发现 pH 值测量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是未能正确使用温度补偿器造成的。下面就介绍一下酸度计温度补偿器的原理、对 pH示值的影响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对于酸度计来说,不同溶液的 pH 值的温度系数差别很大, 要将不同温度下的 pH 值折算到 25℃时的 pH 值是非常困难的, 也没有必要。所以酸度计的温度补偿器是将其电极在标定温度下得到的转换系数按能斯特公式换算到当前温度下的转换系数,从而得到当前温度下的 pH 值。其中酸度计是用电位相对测量法来测定溶液 pH 值的,其理论依据来自于能斯特方程式:[img=,616,4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2315502479_8185_1638093_3.png!w616x457.jpg[/img] 通过对一台 PHS-3C 型号酸度计在 25℃条件下使用标准缓冲液校准后,对同一溶液在不同温度下的 pH 值进行测量实验,得到结果如下:[img=,633,24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2316535212_6069_1638093_3.png!w633x249.jpg[/img] 由此表可看出温度补偿器固定在 25℃条件下时(即不启动酸度计的温度补偿器时),测量溶液的 mv 值是不随着温度变化而变化的,酸度计测得的 pH 值也永远是标定温度下的 pH 值;当酸度计启动温度补偿器时,测量溶液的 mv 值同样是不随着温度变化而变化的,但是测得的 pH 值是随温度的改变而变化的。根据实验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溶液温度的改变,由于溶液的 mV 值是不随温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被测溶液与标定溶液间的电位差也是不发生变化的,随着温度的变化实际发生变化的是每 mV 值变化量对应的 pH 值的变化量,通过公式(3)我们可以发现这就使得 K 值发生了变化,所以酸度计通过温度补偿调整转换系数K 来抵消温度变化引起的电动势差的变化。因此,为了适应各种温度状态下 pH 值的测量,酸度计中均设有温度补偿装置。[b]2、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的原理和作用[/b] 电导率的大小与电解质在水中的离解度及离子的迁移速度有密切的关系,而离解度及迁移速度又与溶液的温度有关。温度升高,溶液的电导率增加,反之,则电导率减小。溶液的电导率受温度的影响较大,实验数据见下表。通过对一台 DDS-307 型号电导率在溶液不同温度下进行温度补偿实验,得到结果如下:[img=,642,12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2319228901_8338_1638093_3.png!w642x125.jpg[/img] 由此表可以看出不进行温度补偿,同一溶液的电导率随着溶液温度的增加而不断增大,使得测量结果没有参考价值,所以电导率的测量结果一般均折算到参考温度下(参考温度:20℃或 25℃,使用 25℃时较多)。如果把电导率仪的温度补偿器关掉,则需先测出溶液的温度及该温度下的电导率,再将测得的结果换算到参考温度的电导率。公式如下:[img=,609,21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2320266973_5978_1638093_3.png!w609x213.jpg[/img] 通过式(4)可以看出当电导率仪不启动温度补偿器时,即温度校正系数为0.00%时,测得的电导率为溶液实际温度下的电导率,需要人工换算成参考温度下溶液的电导率值,否则测得值没有参考价值。电导率仪的温度补偿器的作用就是为了克服温度的影响,将溶液在实际温度下的电导率值转换为参考温度(一般为 25℃)下的电导率值,使得溶液在不同温度下的电导率具有可比性,以满足各行各业比对或控制指标的需要。因此,市面上越来越多的电导率仪具有温度补偿功能,在检定过程中,检定规程规定增加这一检定项目看来也是很有必要的。[b]二、酸度计与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酸度计温度补偿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b] 由于酸度计测量过程中溶液的 mV 值是不随温度的变化而改变的,实际上起到作用的是通过调节温度补偿器进而调整转换系数 K,进而改变每 mV 变化量引起的 pH 的变化量,所以在使用酸度计时需要注意的是用于标定仪器的标准参考溶液与被测溶液的温度差。[b]2、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b] 通过公式(4)我们发现,在将电导率修正为参考温度下电导率时,温度校正系数β是一个关键参数,且不同的溶液温度校正系数也不同,所以在使用温度校正系数不可调节的电导率仪时,温度校正系数会引入测量误差,所以在进行准确度要求较高的测量时,如果温度校正系数不能调整为溶液实际的温度校正系数,则应该关闭电导率仪的温度补偿功能,通过准确测量溶液温度后根据公式(4)计算出参考温度下的电导率值,或将被测溶液的温度严格控制在参考温度条件下测量,进而减小测量误差。[b]三、仪器使用中温度补偿器出现异常的快速判定方法1、酸度计温度补偿器出现异常的快速判定方法[/b] 先通过两点标定斜率,并测量第三种标准溶液示值误差合格。然后用酸度计测量第三种标准溶液在打开温度补偿器时的 pH 值及其温度,查找 JJG119-2018《酸度计检定规程》,规程中表 A.2 显示了标准溶液不同温度下对应的 pH 值,通过与测量的 pH 值进行对比,测量结果的示值误差应小于仪器对应等级的最大允许误差,否则酸度计的温度补偿器功能可能出现异常,应及时送检。[b]2、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出现异常的快速判定方法[img=,600,1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2324000098_9238_1638093_3.png!w600x184.jpg[/img][img=,598,14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8/201908132324411825_1524_1638093_3.png!w598x142.jpg[/img]结 论[/b] 综上所述,电导率仪温度补偿器,其作用就是为了克服温度的影响,将溶液在实际温度下的电导率值转换为参考温度(一般为 25℃)下的电导率值,使得溶液在不同温度下的电导率具有可比性。而酸度计的温度补偿器,其作用是将电极在标定温度下得到的转换系数按能斯特公式换算到实际温度下的转换系数,从而得到实际温度下的 pH 值。由此可见两种仪器的温度补偿作用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淆,只有正确理解酸度计和电导率仪的温度补偿器对于仪器测量准确度的意义和作用,才能促进仪器的合理、正确使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同时通过文中温度补偿器出现异常的快速判定方法,使用者就可以自己合理判定温度补偿功能是否正常工作,当发现仪器温度补偿器可能存在异常时,需及时到计量检测机构对仪器进行检定。

  • 温度补偿能消除所有温度引起的误差吗?

    [color=#252525]必须特别指出的是,pH计上设置的温度补偿,只是补偿电极的斜率项(2.303RT/F)。[/color][color=#252525]受温度影响的还有玻璃电极的标准电势,液接界电势等,它们与温度并非成严格的线性关系。[/color][color=#252525]同时,pH电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新温度下的平衡。[/color][color=#252525]因此,不管是手动温度补偿还是自动温度补偿,都不是很充分的。[/color][color=#252525]根据pH测量的操作定义,要想得到精密的测量结果,样品溶液与标准溶液应在相同和恒定的温度下测量,这就是等温测量原理。[/color][color=#252525]对于一般精度要求的pH测量,样品溶液与标准溶液的温度不同时,可使用温度补偿。[/color]

  •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令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6日[/align][align=center][b]生态保护补偿条例[/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七条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第九条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一)森林;(二)草原;(三)湿地;(四)荒漠;(五)海洋;(六)水流;(七)耕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第十条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第十六条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七条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一)补偿的具体范围;(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五)协议期限;(六)违反协议的处理;(七)其他事项。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第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第二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求助】请教最简单的恒电位仪知识。

    本人电化学知识水平相当于刚接触电脑时会开机。希望有人帮忙指点一下。本人想用三电极体系沉积Zn纳米线。1,电位为-1.1V,用恒电位仪怎么设定?恒电位仪工作模式选了参比后显示工作电极对参比电极的电位是0.9V,调哪个按钮也不动? 2,PH值文献上是多少多少,好像是个确定的值。可是在沉积过程中,ph值不会变化吗? 十分感谢。

  • 【求助】酸度计电计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的检定

    各位同行: 你们好! 我觉得只要细心,即使是传统的项目也会有值得思考的问题。今天下厂检定一台手动数字温度补偿、智能标定的上海精科pHS-25型酸度计,在25℃对电计标定后,检定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情况如下:检定的温度/℃输入0.00pH时的 输入6.00 pH时的 示值/pH 示值/pH 0 7.01 13.01 15 7.00 13.00 30 7.00 13.00 45 6.99 12.99 60 6.98 12.98 据上述情况可知:如果在进行不同温度下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检定之前,先在该温度下标定一下,再检定就不会有问题了。其实即使不在不同温度下重新标定,就从上述检定结果看,也看得出:在不同温度下给出的斜率是正确的。而内蒙检定仪的说明书指出:在电计被标定后,选定检定温度点之前,在电计示值为pH7.00情况下,将温度补偿器电位器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间旋动,此时电计示值的变化应不超过分度值。而现在该被检电计示值变化为0.03 pH,理应判不合格,而且降级使用的余地都没有! 但我们的规程JJG119—2005没有该要求,又不能判该电计不合格,最多也只能说是该电计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为﹣0.01pH。不知内蒙说明书给出:“……温度补偿器电位器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间旋动,……”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是JJG119—1984,因为我没有看过JJG119—1984,不得而知。 对于该电计我已向其用户告知了该情况,用户表示他们只会用到20℃~30℃之间,该电计不影响他们的使用。但是作为我们给出的检定结果,还是要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判该电计呢?你们说对吗?所以特向各位同行请教![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163]酸度计电计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的检定.rar[/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3164]酸度计电计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的检定.rar[/url]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b]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  第779号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4月6日[/align][align=center][b]生态保护补偿条例[/b][/align]  [b]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b]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b]第二条[/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b]第三条[/b] 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b]第四条[/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b]第五条[/b]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b]第六条[/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b]第七条[/b] 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b]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八条[/b]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b]第九条[/b] 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  (一)森林;  (二)草原;  (三)湿地;  (四)荒漠;  (五)海洋;  (六)水流;  (七)耕地;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  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  [b]第十条[/b] 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  [b]第十一条[/b]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b]第十二条[/b] 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  [b]第十三条[/b]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b]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四条[/b] 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b]第十五条[/b]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b]第十六条[/b] 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  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b]第十七条[/b] 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补偿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  (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  (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  (五)协议期限;  (六)违反协议的处理;  (七)其他事项。  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b]第十八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b]第十九条[/b]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  [b]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  第二十条[/b] 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  [b]第二十一条[/b] 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b]第二十二条[/b] 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  [b]第二十三条[/b]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b]第二十四条[/b]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b]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b]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  [b]第二十六条[/b]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b]第二十七条[/b]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b]第二十八条[/b]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b]第二十九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b]第三十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b]第三十一条[/b] 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第三十二条[/b]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追究责任。[/color][/size][/font][b] 第三十三条[/b]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 温度补偿能消除所有温度引起的误差吗?

    [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必须特别指出的是,[/font]pH计上设置的温度补偿,只是补偿电极的斜率项(2.303RT/F)。[/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受温度影响的还有玻璃电极的标准电势,液接界电势等,它们与温度并非成严格的线性关系。[/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同时,[/font]pH电极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新温度下的平衡。[/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因此,不管是手动温度补偿还是自动温度补偿,都不是很充分的。[/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根据[/font]pH测量的操作定义,要想得到精密的测量结果,样品溶液与标准溶液应在相同和恒定的温度下测量,这就是等温测量原理。[/font][font=微软雅黑][/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对于一般精度要求的[/font]pH测量,样品溶液与标准溶液的温度不同时,可使用温度补偿。 [/font]

  • 诚挚地向“五星翠湖园”的队友们表示歉意,散分以补偿

    原创大赛开始近2个月了,作为队员,目前一篇原创也没有,给团队拉了后腿,实在是羞愧难当,更对不起队长“翠湖园”的盛情。事已至此,散点分给队友们聊作补偿,在接下来的原创大赛期间内,本人会尽可能会多发表原创作品!

  • 要买一台恒电位仪,请大家推荐一下

    因为实验需要,最近要买一台恒电位仪,输出电压在-200~+200V,电压偏差最好能在0.01V之内。刚才在baidu搜过,好像大多数恒电位仪输出电压只有几伏、几十伏,很多是电化学分析实验专用的,精度达mV级,其实我们要求的精度并不高,最主要的是可以输出可供选择的恒定电压。请大家帮忙推荐一下,不胜感激!!

  • 无功功率补偿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从无功功率(http://www.vfe.cc/NewsDetail-378.aspx)的作用可知,用电设备不但要从电源取得有功功率,同时还需要从电源取得无功功率,如果电网中的无功功率过低,用电设备就没有足够的无功功率来建立正常的电磁场,这些用电设备就不能维持在额定情况下工作,用电设备的端电压就要下降,从而影响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当电网线路中供给的无功功率远远满足不了负荷的需要时,我们就需要设置一些无功补偿装置来补充无功功率,以保证用户对无功功率的需要,这样用电设备才能在额定电压下工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无功功率补偿。合理的选择补偿装置,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的损耗,使电网质量提高。反之,如选择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供电系统,电压波动,谐波增大等诸多因素。二、无功功率补偿的原理 电网输出的功率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功功率;二是无功功率。直接消耗电能,把电能转变为机械能,热能,化学能或声能,利用这些能作功,这部分功率称为有功功率;不消耗电能,只是把电能转换为另一种形式的能,这种能作为电气设备能够作功的必备条件,并且这种能是在电网中与电能进行周期性转换,这部分功率称为无功功率,如电磁元件建立磁场占用的电能,电容器建立电场所占的电能。电流在电感元件中作功时,电流超前于电压90度。而电流在电容元件中作功时,电流滞后电压90度。在同一电路中,电感电流与电容电流方向相反,互差180度。如果在电磁元件电路中有比例地安装电容元件,使两者的电流相互抵消,使电流的矢量与电压矢量之间的夹角缩小,从而提高电能作功的能力,这就是无功补偿的道理。三、无功功率补偿的方式1、集中补偿:装设在企业或地方总变电所6~35KV母线上,可减少高压线路的无功损耗,而且能提高本变电所的供电电压质量。2、分散补偿:装设在功率因数较低的车间或村镇终端变、配电所的高压或低压母线上。这种方式与集中补偿有相同的优点,但无功容量较小,效果较明显。3、就地补偿:装设在异步电动机或电感性用电设备附近,就地进行补偿。这种方式既能提高用电设备供电回路的功率因数,又能改变用电设备的电压质量。四、无功功率补偿的作用  无功补偿的主要作用就是提高功率因数以减少设备容量和功率损耗、稳定电压和提高供电质量,在长距离输电中提高输电稳定性和输电能力以及平衡三相负载的有功和无功功率。无功补偿可以收到下列的效益:  1、根据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可测算输电线路的电能损失。通过现场技术改造,可使低于标准要求的功率因数达标,实现节电目的。   2、采用无功补偿技术,提高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已成为节电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3、无功补偿,它就是借助于无功补偿设备提供必要的无功功率,以提高系统的功率因数,降低能耗,改善电网电压质量,稳定设备运行。   4、减少电力损失,一般工厂动力配线依据不同的线路及负载情况,其电力损耗约2%--3%左右,使用电容提高功率因数后,总电流降低,可降低供电端与用电端的电力损失。  5、改善供电品质,提高功率因数,减少负载总电流及电压降。于变压器二次侧加装电容可改善功率因数提高二次侧电压。   6、延长设备寿命。 改善功率因数后线路总电流减少,使接近或已经饱和的变压器、开关等机器设备和线路容量负荷降低,因此可以降低温升增加寿命(温度每降低10°C,寿命可延长1倍)   7、最终满足电力系统对无功补偿的监测要求,消除因为功率因数过低而产生的罚款。  8、无功补偿可以改善电能质量、降低电能损耗、挖掘发供电设备潜力、无功补偿减少用户电费支出,是一项投资少,收效快的节能措施。  9、无功补偿技术对用电单位的低压配电网的影响以及提高功率因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无功功率的补偿容量,确保补偿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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