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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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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测量仪相关的论坛

  • 浙江省计量院发起噪声测量仪器项目交流三方研讨会

    [color=#333333] 近日,由浙江省计量院发起,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主办,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的噪声测量仪器项目交流三方研讨会在浙江杭州举办。[/color][color=#333333]  噪声污染是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同时也是人们最容易忽视的一项污染。长期的高噪声值的环境对我们的听觉、视觉系统的损害,严重的还会引起神经离乱。为了更好地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首先就是要对噪声进行测量。目前,噪声测量仪器已经被广泛应用在噪声的测量上,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是声级计和频谱分析器。[/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是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专业从事噪声、电声、声学和振动测量仪器的研发与生产,是国内著名声学测量仪器研制与生产厂家。目前公司专业生产测试传声器、声级计和噪声测量仪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电声测量仪器、振动测量仪器和实验室校准测试仪器等系列产品,产品品种达100 多个,涵盖环境噪声测量、工业噪声测量、机场噪声测量、建筑声学测量、电声测量、机器振动测量、环境和人体振动测量等领域。[/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为了进行更加精确的噪声测量,浙江省计量科学院发起了噪声测量仪器项目交流会。浙江省计量院对各级科研项目申报政策进行梳理与解读,提出联合申报、协同创新;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企业的研发情况、成果转化等作介绍;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就设备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主题报告。[/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color][color=#333333]  研讨会气氛热烈,检测机构、生产企业及使用单位积极寻找合作锲机,达到创新、合作、共赢的目标。通过三方会议,浙江省计量院将科研项目与企业实际难题有机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精准施“测”。[/color]

  • 噪声测量仪是个啥东西,分贝仪到是听过,有啥区别啊?

    车间噪音挺大的,领导说要我们去测一下,问有没有噪声测量仪,然后我说是不是分贝仪啊。领导说貌似是的吧。回来百度一下,好像噪声测量仪和分贝仪还是有区别的,但是还是不是灰常清楚。还有,这噪声仪随便买一台就能用呢还是需要注意什么啊?

  • 为什么国家标准中没有噪声污染级?

    为什么国家标准中没有噪声污染级?

    [img=,690,3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281723170333_6938_3167735_3.png!w690x350.jpg[/img][img=,690,55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281723235471_9150_3167735_3.png!w690x553.jpg[/img]国家高校的“环境监测”教科书中有一个噪声污染级的概念。这很像是不确定度,为什么在实际的国家标准中没有呢?在实际的噪声信访中,我们经常测量瞬时监测值,这是错误的。我们应该监测更多的噪声值,然后根据累积百分级来计算噪声污染级,以便以我们可能有效地,公正地写下噪声值+污染级,为受噪声侵害的居民服务!

  • 噪声污染扰民 当务之急是噪声与振动控制

    由于噪声与振动污染的物理特征最为直观易感,且与民众的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噪声污染投诉事件的数量几乎在所有城市一直高居各类环境污染诉讼事件的首位。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起被列为三大污染。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控制后,噪声污染被列为21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多数城市处于噪声污染的中等水平,许多城市生活区噪声已高于60dB,成为我国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据一些热点城市统计,目前噪声污染投诉事件约占到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60%-70%,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其污染评估和治理工程也再次成为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热点。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资料显示,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统计,2012年全国从事噪声与振动控制相关产业和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企业总数约900家,从业总人数维持在约3万人。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达到160亿元。前瞻网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分析认为,随着各级政府、各大部委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环境噪声控制技术政策的深入执行,全国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的发展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行业将大有可为。

  • 【分享】噪声测量仪器的选用

    声级计,又叫噪声计,是一种用于测量声音的声压级或声级的仪器,是声学测量中最基本而又最 常用的仪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噪声普查和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开 展,机器制造行业已把噪声作为产品的重要质量指标之一,礼堂和体育馆等建筑物不仅仅要求造型美 观,也追求音响效果,这些都使得声级计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现在它不仅应用于声学和电声学测量, 而且已经广泛应用于机器制造、建筑设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以及国防工程等各个领  域,成为几乎所有部门都必须具备的声学测量仪器。

  • 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LB124

    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LB124一、配置:1. 大面积表面污染探测器2. 活度窗二、技术要求:l 显示:单色LCD 192×64像素,电子荧光照明l 探测器:ZnS:Ag闪烁体探测器l 测量模式:α、β同时、分别测量l 探测器尺寸:118mm×145mml 灵敏域:170cm2l 入射窗:金属处理过的塑料、6μm(0.4mg/ cm2)l 保护栅格透射率:80%l 尺寸:240mm×140mm×110mml 重量(带电池):1300gl 数据记录:1000个测量值l 串行接口:RS232灵敏度l 效率(涉及的放射源面积100 cm2)C-14 11% β通道Cl-36 50% β通道Co-60 34% β通道Cs-137 49% β通道Pu-239 23% α通道Am-241 22% α通道l 本底: 约0.1 cps α通道 约15 cps β通道l γ灵敏度(外场Cs-137):1μSv/hl β通道:100cpsl 溢出:20% (Po-210) α→β2×10-5 (Sr-90) β→αl 测量范围:(死时间10%)0~5000cps(α通道)0~50000cps(β通道)环境条件l 工作温度:-20℃~+40℃l 储存温度:-40℃~+60℃l 相对湿度:0%~95% (无冷凝)l 防护等级:IP53校准依据ISO 7503-1 或 DIN 44801

  • 常见噪声污染源及其源强

    常见噪声污染源及其源强

    环境噪声监测中常对各种噪声污染源源进行分析,表1和表2给出了常见环境噪声污染源及其源强(声功率级)的参考值。表1 常见环境噪声污染源及其声功率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0/201310090005_469963_1634717_3.jpg表2 常见施工设备噪声源不同距离声压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0/201310090003_469962_1634717_3.jpg

  • 最新噪声测量规范的颁布对测量仪器的影响

    2015年1月1日执行的HJ707的标准中重要一点是对噪声测量仪器要求提高了,标准中明确规定声级计要一型,实时频谱。这一下很多09年前买的声级计都不能用了,因为当时的声级计除杭州爱华外都是老式的扫频频谱。其实在08年3个噪声新标准出台时就有争论,环境噪声频谱测量用扫频频谱是可科学的,但基于当时国内的落后水平,就在3个标准中没有明确频谱的类型,给国内相关企业一定的缓冲期。现在众多国外厂家虎视眈眈的盯着国内市场,HJ707的出台就在所难免了。

  • 【分享】噪声污染知识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声对人的影响和危害跟噪声的强弱程度有直接关系。在建筑物中,为了减小噪声而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隔声和吸声。隔声就是将声源隔离,防止声源产生的噪声向室内传播。在马路两旁种树,对两侧住宅就可以起到隔声作用。在建筑物中将多层密实材料用多孔材料分隔而做成的夹层结构,也会起到很好的隔声效果。为消除噪声,常用的吸声材料主要是多孔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棉、膨胀珍珠岩、穿孔吸声板等。材料的吸声性能决定于它的粗糙性、柔性、多孔性等因素。另外,建筑物周围的草坪、树木等也都是很好的吸声材料,所以我们种植花草树木,不仅美化了我们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同时也防治了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三个主要环境问题。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我们通常听到的声音为空气声。一般情况下,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为20~20,000Hz,称为可听声;低于20Hz,称为次声;高于20,000Hz,称为超声。我们所听到声音的音调的高低取决于声波的频率,高频声听起来尖锐,而低频声给人的感觉较为沉闷。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弱决定的。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乐音则是和谐的声音。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正在欣赏音乐的人来说是乐音,但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集中精力思考问题的人可能是一种噪声。即使同一种声音,当人处于不同状态、不同心情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此时声音可能成为噪声或乐音。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声。噪声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400Hz的低频噪声 、400~1000Hz的中频噪声及>1000Hz的高频噪声。噪声按时间变化的属性可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起伏噪声、间歇噪声以及脉冲噪声等。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有:⑴ 交通噪声 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⑵ 工业噪声 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⑶ 建筑噪声 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⑷ 社会噪声 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噪声污染对人、动物、仪器仪表以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⑴ 噪声对听力的损伤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有研究表明,噪声污染是引起老年性耳聋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听力的损伤也与生活的环境及从事的职业有关,如农村老年性耳聋发病率较城市为低,纺织厂工人、锻工及铁匠与同龄人相比听力损伤更多。⑵ 噪声能诱发多种疾病因为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以致影响到全身各个器官,故噪声除对人的听力造成损伤外,还会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危害。由于噪声的作用,会产生头痛、脑胀、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对视觉器官、内分泌机能及胎儿的正常发育等方面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在高噪声中工作和生活的人们,一般健康水平逐年下降,对疾病的抵抗力减弱,诱发一些疾病,但也和个人的体质因素有关,不可一概而论。⑶ 噪声对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干扰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噪声还会掩蔽安全信号,如报警信号和车辆行驶信号等,以致造成事故。⑷ 噪声对动物的影响噪声能对动物的听觉器官、视觉器官、内脏器官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病理性变化。噪声对动物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可使动物失去行为控制能力,出现烦躁不安、失去常态等现象,强噪声会引起动物死亡。鸟类在噪声中会出现羽毛脱落,影响产卵率等。⑸ 特强噪声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结构的危害实验研究表明,特强噪声会损伤仪器设备,甚至使仪器设备失效。噪声对仪器设备的影响与噪声强度、频率以及仪器设备本身的结构与安装方式等因素有关。当噪声级超过150dB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当特强噪声作用于火箭、宇航器等机械结构时,由于受声频交变负载的反复作用,会使材料产生疲劳现象而断裂,这种现象叫做声疲劳。一般的噪声对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噪声级超过140dB时,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例如,当超声速飞机在低空掠过时,在飞机头部和尾部会产生压力和密度突变,经地面反射后形成N形冲击波,传到地面时听起来像爆炸声,这种特殊的噪声叫做轰声。在轰声的作用下,建筑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出现门窗损伤、玻璃破碎、墙壁开裂、抹灰震落、烟囱倒塌等现象。由于轰声衰减较慢,因此传播较远,影响范围较广。此外,在建筑物附近使用空气锤、打桩或爆破,也会导致建筑物的损伤。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车辆鸣笛、工业噪音、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 北京晚报:噪声污染往哪逃?

    很多人对空气污染都不陌生,搬进新居以后业主们忙着检测甲醛、净化空气,但是关注噪声污染的消费者却少之又少,这也直接导致入住以后发现种种问题,让他们烦不胜烦。业主们不禁发问,出现了噪声污染问题怎么办,对于噪声污染又如何预防呢? 近日,读者张女士向本报记者来电,讲述了她的入住经历。一个多月前,张女士刚刚搬进了新家,因为购置的是一套10多年房龄的老房,所以张女士在进行了简单的装修翻新之后于一个多月前入住了。但是让张女士没想到的是,入住以后,一个接一个问题接踵而至。 先是下水管道哗啦啦的冲水声,经常将已经入睡的张女士“叫醒”;然后楼房的中水水泵等装置全都安装在了地下室,这让住在一楼的张女士也烦不胜烦,家中能够清晰地听到持续的低频声音和振动干扰。张女士在来电中说,本来住新房是件开心的事儿,可现在却被噪声干扰的整日睡不安稳,这可如何是好? 对症下药很关键 崔涛 今朝装饰工程部经理 张女士遇到的下水道冲水声和地下水泵的问题,是目前业主们最普遍遭遇的两类噪声污染问题。目前北京老房的下水道水管均采用的铸铁材质,这种材质的管壁相对较厚,对噪音的阻隔能力相对较好。但是目前在老房装修中,铸铁材质已经均被UPVC材质取代,这种材质的综合性能更好,但是管壁相对较薄,如果想要起到良好的隔音效果,最好用隔音棉将管壁全部包裹起来,这是相对比较经济实惠的做法。 现今楼房的中水水泵等装置基本全都安装在地下室,住在低层的业主们难免会受其干扰。这时候业主应该首先找相关检测部门对地下水泵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看噪声的发声量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超出合理范围,那么物业有责任对水泵进行维修,降低其噪声分贝,以免滋扰到业主的正常生活。 预防工作应先行 宋广生 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 国家室内环境与室内环保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 对于室内噪声污染,提前预防比后期治理要更为经济有效。消费者从买房时就应该去了解房屋的噪声和隔声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委托检测单位检测和自己测试并现场感受等方法,了解室内噪声和隔声情况。同时也要对室外环境进行了解,这样才好在房屋装修设计之初就对症下药,对房屋进行合理布局,降低噪声污染程度。例如,卧室应该尽量远离声源,卫生间和厨房尽量不要与儿童房相邻等。 另外,不单单是在装修时候下功夫,对于家用电器产生的噪声污染也应予以重视。在购置家用电器时,应选用质量好、噪声小的产品,在摆放时尽量不要将家用电器集于一室,冰箱等声音较大的家用电器不要放于室内。一旦电器发生故障,应该及时维修,故障中的电器发出的噪声比正常情况下机器的运作声音要大得多。另外,家庭中噪声污染的源头如果是源于室外,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目前,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四个主要环境问题。但是很多业主在装修时对噪声污染的预防工作却并不重视,导致后期问题重重。据了解,目前普通百姓对家庭墙面隔声处理和室内门的隔声处理需求量几乎为零,再加上这种隔声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只有会议室和KTV等特殊场所才会对隔声处理有硬性要求。可见,要想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家庭噪声污染,首先消费者们应从意识上对它重视起来,将预防工作做好。

  • 噪声污染,难以治理的“城市病”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噪声污染对于居民的干扰和危害日益严重,不仅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严重的甚至还会影响人们的健康。州城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有交通噪声、商业经营噪音、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方面。噪声污染已成为困扰人们生活危害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如何治理噪音污染,需要噪音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门店业主自觉遵守规范自身行为,市民从自身做起,各方共同努力,保持州城宁静宜居生活环境。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111030_463643_2678779_3.gif舞阳坝的车辆鸣个不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111030_463644_2678779_3.gif执法人员给某商场播音员发放宣传资料。噪音扰民现象突出商业经营活动噪音,开始越来越多影响人们生活。8月23日,记者在州城舞阳坝路段看到,服装、饰品、餐饮、超市等绝大部分商店门口均放有各式音响、喇叭,不停播放着高音效音乐或各类优惠促销信息招揽顾客,更有店员拿着喇叭站在门口现场推销。各式各样的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凑出了一曲“混响乐”。“有些商场、超市每天都在高分贝放宣传,音量大,持续时间长,不间断地持续播放,内容枯燥,令人厌烦,有时候电视声都被宣传声盖住了。”说到门店音响带来的噪音,吴先生禁不住抱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111030_463645_2678779_3.gif随处都可听见噪声污染。节假日大搞促销是商家的惯用手法,但促销动静搞得太大,自然影响到居民生活。餐饮行业带来的噪音也不容小觑,许多餐馆经营宵夜,营业时间长达至凌晨,这就让附近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我家附近的夜市总是夜夜笙歌,每晚吵到三点多钟。现在我的小孩要复习、考试,可每晚都被吵得睡不着,非常影响他的学习。”居住在某夜市附近的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从下午6点多开始,夜市的客人就往来不绝,直到凌晨两三点才开始散场。建筑工地噪音也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建筑工地在噪声敏感区遍地开花。目前城区到处是在建工地,因施工条件、抢抓工期等原因,很多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夜间施工和清晨赶工。据“12319”城管服务热线统计,今年以来收到噪音投诉中,建筑工地噪音投诉占很大比例,且90%属夜间投诉。家住航空路的李女士对建筑工地噪音表示非常恼火,“我家附近的那个工地,每天很早开工,深夜了工地上还灯火通明,浇筑混凝土泵振声,挖掘机工作的轰鸣声,吵得周围居民无法入睡,对上学的孩子更是不利。”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111030_463646_2678779_3.gif城管执法人员规劝店主把音响声音调小。 此外,公共场所噪音也是不少市民反映的闹心问题。例如州城民族广场、土桥广场、硒都广场等公共场所,前来广场上进行早间锻炼和晚间文娱活动的人们总是大声播放音乐或是敲锣打鼓,对附近喜欢清静的居民或在家学习备考的学生来说造成了不小困扰。家庭装修产生噪声,各种喇叭发出的噪声,散布在居民区等敏感区的小五金加工等产生的噪声,这些管理难度大的噪声开始逐步呈上升趋势,噪音污染现象突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9/201309111030_463647_2678779_3.gif州城街头随地可见音响。“禁鸣令”成一纸空文交通噪音方面,近些年,州城机动车增长过快,加上基础设施跟不上,部分驾驶员习惯了按喇叭,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偏高。为控制城区主干线交通噪声,恩施市先后两次发出“禁鸣令”。2004年6月起,恩施市规定城区6条主要路段实行了“禁鸣”,即舞阳天桥至东门大桥;舞阳天桥至湖北民族学院;舞阳天桥至舞阳派出所;舞阳天桥至清江姊妹桥;恩施军分区至红江桥转盘;清江姊妹桥至恩施市体育运动中心。2009年3月12日,恩施市相关部门再次“禁鸣”,规定州城全天24小时实行机动车禁鸣管理。在禁鸣区域,除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正在作业的洒水车可按规定鸣喇叭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违者予以每次罚款50元的处罚。多年过去了,“禁鸣区”真正禁鸣了吗?8月22日下午6时许,记者从黄泥坝中心加油站沿东风大道前往舞阳坝,一路上各种车辆鸣个不停,特别是的士、摩托车和公汽。在恩施市实验小学门口,车流量较大,一分钟之内就有20辆车按喇叭,有的甚至长达3秒钟。在湖北民院门口,也是一样,一分钟之内16辆车按响喇叭。在一辆的士上,驾驶员一路上也鸣个不停。记者问他知不知道城区是禁鸣的,出租车司机回答:“听说过,但没听说过有人因为按喇叭被处罚的。”在走访中,记者采访发现,随意鸣笛的机动车中,出租车和摩的最严重,甚至鸣放喇叭为自己“开道”。很多驾驶员并不知道城区是禁鸣区,也有驾驶员说,遇到需要提醒旁车和行人时,只轻轻摁下喇叭,从不一个劲儿摁住不放。他说,既是爱护车,也是尊重别人。 噪音治理面临取证难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是噪音执法中的一道难题。市民举报噪音污染后,执法人员将携带监测仪器到污染源处,对其所反映的噪音来源进行监测。由于噪声污染存在瞬时性、分散性等特点。执法人员来到施工现场却很多时候由于时间不合拍,容易产生空跑现象,给现场执法带来困难。噪音即时监控难也给监督执法带来很大困难。噪音的发生往往具有反复性。对于商业活动噪音采用对门店主进行多次教育劝导,甚至收缴音响等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对夜间施工扰民建筑工地多次现场责令整改,但是部分建筑商仍千方百计坚持作业。“接到投诉后,我们到现场让他们把声音关小,他们就关小。等我们走了,声音又开大了,有时候一个地方出现商业噪音,我们要反反复复地跑好几趟。”恩施市城管局渣土运输稽查大队副队长彭美虹诉苦道,有时候一个执法队员一天需要处理十几起投诉案件,工作压力相当大。在噪音管理方面,现有法规不健全也是加重噪音监管难度的重要方面。目前,州城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进行具体处罚,法律条款中对噪声超标的行为规定可以处罚,但没有讲处罚的额度,也没有实施细则,因此操作起来存在困难。另外,市民对公共场所噪音存在的不同理解往往让噪音监管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是有市民需要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是一部分市民需要广泛利用公共场所锻炼身体丰富群众文化活动。 治理噪声需要多部门合作为了治理噪声污染,早在2009年恩施市城管委就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但由于多种原因,治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为竭力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宁静、舒适的城市生活环境,恩施市城管局明确市区内建筑施工噪音排放标准,白天早晨6点至晚上22点之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晚上22点至早晨0点之间不超过50分贝,并将该标准通知到城区内每个建筑施工工地。市区规划范围内禁止午间(中午12点至14点)和夜间(晚22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如有特殊需要的,需经市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渣土稽查大队备案,施工单位还应将夜间作业证明公布在施工现场周边,积极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同时加强商业经营和小型加工企业等噪声污染监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上22点至次日6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加工等活动。该局还启动多项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在特殊时期重点地段,依时依地采取针对性举措,例如在中、高考考试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音中队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列入日常巡查的重点,对市区各个施工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噪声监察。该局还设立了“12319”噪声投诉热线,坚持24小时受理投诉案件,凡是有关噪音相关的问题,市民都可以通过拨打热线投诉监督。“噪声污染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希望各个部门互相配合、联合执法,把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结合起来,使之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恩施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城市

  • 【分享】新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与测量仪器要求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布后对测量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常用的2 级仪器已不不能满足方法标准要求,应采用测试精度和检测下限更好的1 级仪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944]新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与测量仪器要求[/url]

  • 如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近些年来,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开展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效果。然而,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商业、娱乐业蓬勃发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取证、界定责任、实施监管难,如何有效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摆在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的问题。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创新实施细则。明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控制方法、鉴定手段、处罚办法,以便于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例如,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商住楼中限制设立娱乐场所,限制紧靠娱乐场所的楼层房间的使用功能,规定其不能作为居住、办公用房使用。开展实地勘察监测,厘清部门责任,依法实施有效监管。明确环保部门可以实施停业限期整改企业(或单位)的规模上限,依规进行自由裁量,实施现场监察执法,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规划城镇建设,明确区块使用功能。按照城镇发展规划要求,超前实施建设规划决策,确定城镇区块使用功能,实行“闹静分开”。可以将商业、娱乐场所与机关、学校、医院等声敏感目标分开,单独规划建设,或者设置一定声防护距离,间隔进行建设。合理布置休闲娱乐广场,在其周边设置一定绿化带,消减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严格环评审批,建立统一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商铺、歌厅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遴选商铺、歌厅等场所布点或选址,甄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拟定相应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商铺、歌厅等的业主应根据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要求,完成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商铺、歌厅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建立联动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可联合工商、文化等单位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规者,实施警告、吊销行政许可、取缔等手段。公安部门要发挥部门执法特长,对严重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行为,不留余地和死角,采取治安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运用技术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商铺、歌厅等的业主应按照已批复的环评文件规定要求,选择低噪声的音响、空调等设备,合理布置音响、空调设备,利用轻音乐或中音量音乐,进行商业宣传,吸引广大顾客,减小噪声源。采用隔声或吸声材料,进行室内、门窗和外墙装饰,阻隔噪声传播。建声屏障或适度绿化,并对声敏感房间加装防声门窗,针对保护目标采取降声措施。同时,商铺、歌厅等的业主应按照环保部门规定限定营业时间,进行音响设备音量控制,严格控制低音炮的使用。  强化公众参与,听取群众意见。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要注重深入基层,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注重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能力。注重直面困难,提高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能力。注重顺应群众意愿、回应群众呼声,提高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的能力。通过能力建设,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比如:在商业、娱乐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前,可采取走访、发放意见表、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群众意见,充分听取业主和周边群众、单位利害双方的意见后再决定行政许可与否。这样,后续的管理工作必然会减少许多麻烦。再比如,接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投诉后,环保部门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界定监管责任。对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迅速拿出整改方案。需要公安、文化和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才能化解的疑难问题,环保部门应牵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6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市 长 胡衡华[/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97193.html]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url]》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海事、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调整,按照划定程序进行。第五条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海事等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产生振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配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第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明确因声环境保护需要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标准和情形。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第十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航行、作业或者停泊时,禁止试鸣声号,在视线良好时不得鸣放声号,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使用的除外。第十一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二)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第十二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在制定、修改管理规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时限,由业主共同遵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并依法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设备,或者采用噪声污染严重的淘汰工艺的,由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处。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查处:(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三)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四)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查处:(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同时废止。文件下载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docx文件下载(图片版)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pdf

  • 【分享】噪声基础知识--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分贝,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分贝。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全省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出台的首份综合性文件。[b]一、制定背景[/b]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2022年6月5日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聚焦噪声污染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新制度、新要求。2023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16部委印发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系统谋划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立足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行动计划》。[b]二、决策依据[/b]《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b]三、出台目的[/b]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构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大格局,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b]四、主要内容[/b]《行动计划》包括十个部分,主要是明确了作目标、任务措施和部门职责,可以说是省级的“声十条”。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16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加强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本着立足全省实际、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了源头防控、分类治理、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线。通过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噪声监管能力、凝聚噪声污染防治合力,明确主要部门职责,提升治理能力,推动落实噪声排放单位和相关管理者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提供基础和支撑。[b]五、主要特点[/b]《行动计划》作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突出巩固工作基础、强化重点管控措施、细化新法规定要求、完善社会共治理念,力求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b]一是体现基础延续。[/b]与区域性大气污染、流域性水污染相比,噪声污染相对来说具有局部性特点,长期以来,各市均已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治理模式。《行动计划》作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第一份综合性文件,本着巩固提升的原则,结合现行职责基础,我省由2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较国家文件多5个部门、单位,着力构建噪声污染防治大格局。[b]二是体现问题导向。[/b]《行动计划》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作为总体要求,聚焦噪声扰民投诉的重点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各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受体防护全过程监管,针对重点工业企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细化要求,针对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优化举措,致力于逐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b]三是体现依法共治。[/b]《行动计划》遵循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延伸细化。噪声污染防治既为人民群众服务,更需要人民群众参与。《行动计划》明确要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重点噪声排污单位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声环境质量信息的知情权,保障其参与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同时明确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深化自治管理、优化纠纷解决方式、实施全民行动,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噪声污染,推动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 【分享】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1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厅、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执行两年多来,各地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为保证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对社会生活噪 声污染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建设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地环保部门不得同意其建设,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其营业执照。    二、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 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单位应采取措 施,使其场所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 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当地环保部门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或注销登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 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时,严禁施工人员在夜间和午间休息时间进行噪声扰民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申请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要求其对环 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已经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及 采取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各地环保、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于1999年11月15日之前对在城镇居民集中区的营业性 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进行一次联合检查,集中查处一批严重违法、噪声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 和娱乐场所。各地应公布热线电话,广泛收集群众举报,有针对性的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应充分发挥新闻舆 论单位的监督宣传作用,配合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扰民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予以曝光。    请各地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12月15日之前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版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通过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主体、监督方式等实行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公开噪声污染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噪声污染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声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鼓励业主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公约,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遵守,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声环境保护工作。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声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支持噪声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本省可以根据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声环境状况,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噪声排放标准,划分本行政区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或者省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并依法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要道、商业区、大型建筑工程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报告。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噪声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标明区域噪声最高限值。第十八条 在中考、高考等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九条 已建成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使用的,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或者停止噪声排放,并及时向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噪声污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重大的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执法活动,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督察机制。第二十一条 实行噪声污染投诉首问受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中受理、分类交办、限时回复的噪声污染投诉处理机制。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公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排放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三条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装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噪声污染。第二十四条 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第二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以及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生产经营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噪声排放标准。但重大节庆或者经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第二十七条 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在工作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第二十八条 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城市道路不得设置减速带。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论证,并在实施前7日向社会公告。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降低车辆通行产生的噪声。第三十条 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防止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在城市建成区内,火车、城市轨道交通机车除安全需要外,不得鸣笛。第三十一条 已建成的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划定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重、中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车辆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的通行时间和路线。第三十五条 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信息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因特殊地质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使用。第三十九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三)城市道路、公路维修养护作业的 (四)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干扰。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条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噪声的工业设施:(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等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引导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实施转产或者搬迁。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噪声,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依法对有关规划、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噪声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暂停审批的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 (四)违法审批、处罚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六)声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切割、加工设备先行登记保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责令关闭。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三)响管是指拆除车辆原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将原装排气管改装为加大车辆爆发力,增强车辆轰鸣声的排气管。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文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我们制定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align][align=right]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公安部 民政部[/align][align=right]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align][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  [b]“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b][/align]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制定本行动计划。  [b]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b]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b](二)基本原则[/b]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重点。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强化源头预防、严格传输管控、着重受体保护,鼓励宁静区域建设,优化纠纷处理途径,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安宁和谐生活环境的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控。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严格责任制度落实,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遵循噪声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治理阶段,紧抓政策、标准、管理等要求,丰富意识、行为、习惯等措施,循序渐进、多措并举,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水平提高。  坚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发挥制度优势,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上下联动,增强公众参与,推动逐级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调动全社会力量汇聚治理合力,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治理、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b](三)主要目标[/b]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b]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四)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b]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评估。指导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划定、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评估工作;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评估工作。[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2.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研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指导地方依据《噪声法》,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先行先试,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五)细化声环境管理措施[/b]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定期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印发年度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年起,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4.推动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出台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指南,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试点城市噪声实时监测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b]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六)加强规划引导[/b]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font=仿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等按职责负责)[/font]  6.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要求。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绿色公路建设的意见》,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铁路项目应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完善民用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审批、机场及其周边区域相关规划编制的协调机制,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font=仿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font]  7.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b](七)统筹噪声源管控[/b]  8.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font]  9.紧抓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更新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适时将相关国家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10.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font=仿宋](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b]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八)严格工业噪声管理[/b]  11.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12.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b](九)实施重点企业监管[/b]  13.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发布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推进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五、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夜间施工管理  (十)细化施工管理措施[/b]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2023年5月底前,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负责)[/font]  15.落实管控责任。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font]  [b](十一)聚焦建筑施工管理重点[/b]  16.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推动地方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b]六、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十二)加强车船路噪声污染防治[/b]  17.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font=仿宋](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font]  18.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负责)[/font]  19.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负责)[/font]  [b](十三)推动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b]  20.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21.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font=仿宋](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负责)[/font]  [b](十四)深化民用机场周围噪声污染防治[/b]  22.实施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推进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控机制。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体系。[font=仿宋](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font]  23.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研究。推动对民用航空器噪声产生机理、民用运输机场噪声影响、航空器功率-噪声-距离关系、民用航空器噪声图谱绘制等开展研究,推进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仿真预测系统自主研发。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底,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font=仿宋](民航局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font]  [b]七、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完善相应管理措施  (十五)优化营业场所噪声管控[/b]  24.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管理。引导地方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25.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font=仿宋](文化和旅游部负责)[/font]  [b](十六)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监管[/b]  26.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引导地方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27.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font=仿宋](文化和旅游部负责)[/font]  [b](十七)完善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举措[/b]  28.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font]  29.细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font=仿宋](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font]  30.推动建设宁静小区。印发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31.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font=仿宋](民政部负责)[/font]  [b]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发挥科技教育支撑作用  (十八)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b]  32.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过程中,应与《噪声法》有效衔接。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font=仿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33.完善噪声与振动生态环境标准。加快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等质量标准,推动制修订铁路边界、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等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研究制定机场周围区域噪声控制区划分、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配套的管理技术规范和指南,制定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以及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规范。[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34.推进产品、工程建设等标准制修订。推动制修订铁路机车、民用航空器、土方机械、谷物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梯等产品噪声限值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规范。推动制修订公路和铁路的工程技术规范、公路和铁路声屏障技术规范、路面噪声检测规范、住宅项目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路局等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b](十九)强化科技教育支撑[/b]  35.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形成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font=仿宋](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负责)[/font]  3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推进声学产业园区建设。[font=仿宋](科技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font]  [b]九、系统推进噪声监测,严格监督执法  (二十)提升噪声监测能力[/b]  37.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明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和备案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对数量不满足要求的城市增设站点,对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条件的站点予以调整;优先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设置监测站点,编制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3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地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统筹布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38.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并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4年底前,其他设区的市级城市完成相应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39.开展噪声监测量值溯源。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制定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负责)[/font]  [b](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b]  40.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领域执法。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1.提升基层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b]十、紧抓责任落实,引导全民共治  (二十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b]  42.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协同联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已依法明确分工的,继续执行。各地按管理需要组织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细化措施要求。[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3.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4.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二十三)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队伍建设[/b]  4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市场经营行为。[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6.鼓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扬。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可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组织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或表扬。[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负责)[/font]  [b](二十四)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b]  47.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4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font=仿宋](教育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font]  49.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指标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font=仿宋](中央文明办负责)[/font]  50.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font=仿宋](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font]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5日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b

  • 【云唐】atp测量仪是什么仪器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070915305401_3453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ATP测量仪是一种用于测量环境中ATP(三磷酸腺苷)浓度的仪器。ATP是生物体内能量转换的重要分子,广泛存在于各种生物体内,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微生物。因此,ATP测量仪通常被用于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以检测微生物的存在和数量。  ATP测量仪的工作原理是基于荧光素酶和荧光素的反应。荧光素酶能够催化ATP与荧光素发生反应,产生荧光信号。荧光信号的强度与ATP的浓度成正比,因此可以通过测量荧光信号的强度来推算ATP的浓度。  ATP测量仪具有快速、简便、灵敏度高、可重复性好等优点,因此在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环境监测方面,ATP测量仪可以用于检测水、土壤、空气等环境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在食品安全方面,ATP测量仪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在医疗卫生方面,ATP测量仪可以用于检测医疗器械、手术室、病房等环境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为医疗卫生提供有效的监测手段。  除了以上应用领域,ATP测量仪还可以用于其他领域,如生物研究、制药工业等。在生物研究方面,ATP测量仪可以用于研究细胞代谢、微生物生长等方面的问题。在制药工业方面,ATP测量仪可以用于检测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情况,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ATP测量仪是一种重要的环境监测仪器,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ATP测量仪的性能和应用范围也将不断提高和扩大,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 【分享】低频噪声污染:城市居民健康的“潜在杀手”

    在高分贝值噪声的制造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今天,低频噪声问题却逐渐“浮出水面”,并且“游离”于现有的法规之外。环境声学专家表示,从娱乐场所的“低音炮”、小区楼房的电梯、水泵到路上跑的公交车,城市生活越来越多的低频噪声污染源,已经成为居民健康的“潜在杀手”。 低频噪声污染非常普遍,电梯在运行时产生的低频噪声对顶楼以下二三层的住户都会产生影响;安装在小区地下室的水泵、变压器,严重的会影响十楼以下的所有住户。  “低音炮吵得我都有点神经衰弱了”   声也就只有40多分贝,但震撼效果却非常强。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声学专家林观辉说,住房的‘嗡嗡’的响声来自该楼地下室变压器房,属于典型的低频噪声,它是通过墙壁一直传到四楼林先生家的。 低频噪声污染非常普遍,电梯在运行时产生的低频噪声对顶楼以下二三层的住户都会产生影响;安装在小区地下室的水泵、变压器,严重的会影响十楼以下的所有住户。  在厦门,已有1000多个各类场所面临低频噪声污染问题,很多家庭深受其害。厦门市环保局局长谢海生说,经济发展带来城市娱乐业和餐饮业的繁荣,而这两个行业产生的噪声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去年厦门市总共受理6914起环保投诉,其中60%是噪声污染和油烟问题的投诉,噪声污染当中又以低音喇叭产生的低频噪声污染为主。  “关不住”的低频噪声对人危害极大  正常人能听到的声音频率为20-20000赫兹,频率低于300赫兹的声音为低频声音。医学专家通过研究发现,低频噪声对人体并不仅造成功能性损害,还可能引起器质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福建省老年医院特检科主任杨云说,低频噪声可以直达人的耳骨,使人的交感神经紧张,心动过速,血压升高,内分泌失调。人如果长期受到低频噪声袭扰,容易造成神经衰弱、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综合判断能力下降等神经官能症。国外研究还发现,低频噪声可以穿透人体腹壁和子宫壁,影响胎儿器官发育,甚至造成胎儿畸形。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声学专家林观辉说,“同样是70分贝的声音,100赫兹和1000赫兹频率,人体耳朵感应的声响就不一样。人体内器官固有频率基本上在低频和超低频范围内,很容易与低频声音产生共振,所以人会烦恼、感觉不适。此外,低频声音在空气中传播时,空气分子振动小,摩擦比较慢,能量消耗少,所以传播比较远,通透力很强,能够轻易穿越墙壁、玻璃窗等障碍物。”

  • 4个“电子耳”监测噪声污染

    近日,扬州在市区4个重要功能区新建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加上原先的两个自动监测站点,扬城噪声污染自此实现自动监测。这6个监测站点分布在机关文教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等不同类型区域。各噪声自动监测站点的设备通过专用光纤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所有采集到的监测数据纳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集中管理,可实现区域声环境质量即时分析、污染超标报警。原先,扬州市区拥有两个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分别位于四望亭和文昌阁。新建的4个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分布在哪里?据市环保局工程师赵苏春介绍,新建的4个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分别位于市环保局(一类区)、开发区管委会(二类区)、联环制药厂(三类区)和文昌中路市国土局对面(四类区)。赵苏春这样解释监测布点:不同区域噪声标准不同,6个功能区涉及机关文教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干线等不同类型区域,如文昌中路市国土局对面的四类区,与道路交通噪声标准相同,因此噪声自动监测站点也兼顾着道路交通噪声的监测任务。如今,通过远程在线监控,利用信息中心,采集到的数据一旦超标,报警装置就会及时报警。如遇重大噪声污染,职能部门也可及时派人前去干预,加强执法。

  • 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的内容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止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起发的纠纷也是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应当依法加强施工现场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1、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规定,城市建筑是够能够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75 分贝,夜间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噪声限值为昼间70 分贝,夜间55 分贝;装修施工阶段,噪声限值是昼间62 分贝,夜间55 分贝。夜间指晚22 点至早6 点之间的期间。  2、使用机械设备可能发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 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进行生产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4、政府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政策解读

    今年5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15个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职能部门和单位印发了《四川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方案》解读如下。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四川建设的有序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显著,但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声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以“1+7+4”为总体工作思路,分阶段、有步骤地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锚定一个目标。《实施方案》旨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推进声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省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完善,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是聚焦七大任务。《实施方案》围绕健全制度体系、优化规划布局、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监管、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提升监测监督能力7个方面重点任务,提出32项具体行动措施。三是强化四个保障。《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宣传力度4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三、《实施方案》突出特点《实施方案》经生态环境厅、省精神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6个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多次对接交流,多次正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充分吸纳了各方积极有效的意见建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夯实基础。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基础薄弱,系统性治理能力不足。因此《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完善,首要体现的就是要夯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基础,通过摸清底数、优化规划布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标准体系、提升监测监督能力等,逐步建立和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体系,为持续深入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强化科学施策。噪声污染防治涉及源类众多,管控难度较大,《实施方案》聚焦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强调“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工作思路,通过树立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施工工地分级分类、建设宁静小区等方式强化正面引导,共建和谐生活氛围。明确重点噪声源的管控措施,针对重点工业企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细化要求,针对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特点优化举措,逐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水平。三是突出依法治噪。《噪声法》是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保障,《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噪声法》的重要省级配套文件,在准确把握法律新规定新制度新任务的基础上,要求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四是推动社会共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公众四方责任,通过深化自治管理、优化纠纷解决方式、实施全民行动,强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调动与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噪声污染,推动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四、抓好《实施方案》实施落地生态环境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噪声法》,以《实施方案》为抓手,共同推进《实施方案》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噪声监管责任,制定本领域噪声管理工作方案,推动实施一批噪声污染治理工程;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噪声污染防治合力。二是严格考核奖惩。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实施约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鼓励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表扬。三是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科研资金投入,支持噪声与振动控制科学研究。探索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噪声溯源、设施设备研究,提高噪声投诉处理效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研究。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前瞻性研究。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噪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普知识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等宣传,加大噪声违法曝光力度。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工厂、进工地,引导群众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将于6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噪声法》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让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下。[b]01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b]《噪声法》所称的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增加“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扰民”为噪声污染。这一规定扩展了噪声污染的定义,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b]02扩大适用范围[/b]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噪声法》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在交通运输噪声防治中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将工业噪声由固定设备扩大至整个工业生产活动,增加对机动车“炸街”、饲养宠物、广场舞、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要求,将一些原来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b]03强化源头防控[/b]《噪声法》强化规划管控,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根据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b]04加强施工噪声治理[/b]在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噪声法》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夜间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b]05加强交通噪声治理[/b]在交通噪声治理方面,《噪声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选线选址、设计建设、养护管理和车辆船舶使用喇叭等均做出明确规定。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b]06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治理[/b]在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方面,《噪声法》提出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同时,对商业经营、健身娱乐、家庭生活等提出管理要求。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align][align=right]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align][align=right]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align][align=right]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align][align=right]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align][align=right]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align][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align][align=right]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4日[/align][align=center][b]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4-2026年)[/b][/align]为贯彻落实《[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452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url]》(以下简称《噪声法》)和《[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1031.html]“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url]》,积极回应广大市民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超大城市发展规律和特征,聚焦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统筹谋划、系统施策、分类管控,突出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社会共治,着力提升基础能力、加强制度建设、狠抓责任落实,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分类开展系统治理。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动态掌握本市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的考核目标;到2026年,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二、主要任务(一)声环境管理基础能力提升行动1. 科学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 》评估结果,针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制修订情况,2025年底前完成本市新一轮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 推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在中心城区、五大新城分别选择1-2个重点区域,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3. 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未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关区政府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或实施方案。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公开发布本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4. 实现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调整优化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开展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工作。2025年起,全面实现本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加强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本市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有关执法队伍噪声监测设备配置,推动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 建设噪声防治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管理、热线信访等相关信息,推进噪声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空间信息化技术促进噪声污染重点区域和问题的识别,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精细化管控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托噪声地图、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二)噪声源头管控行动7. 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加强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民用机场等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论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按照选线专项规划批准的控制线审查办理项目规土意见书、设计方案等手续,做好规划实施工作。把好通用机场选址、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关,依法落实噪声规划控制要求。严格落实虹桥、浦东两大国际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与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交通干线远期规划发展需求,间隔一定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教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源防治要求。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及时更新本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督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2. 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与工艺,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央企、市属国企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2026年底前创建一批行业标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3. 实施重点企业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编制本市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14. 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推动工业园区建立噪声污染企业清单、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线路,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5. 推广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与设备;推广使用“覆罩法”等低噪声施工工艺和《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等所列的低噪声设备;逐步推进施工设备的电动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6. 加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施工证明申报、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管,加强夜间施工现场检查、巡查和后期监管。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相关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鼓励建立与周边居民的沟通机制,探索实施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 落实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编制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将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情况与“文明工地”等挂钩,在重大工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文明工地上先试先行,并逐渐在全市推行。通过上海交通建设工程综合监管平台,对市级交通建设工地实现远程全覆盖管理。强化夜间施工运输措施要求,总结推广工地分类分级管理经验,细化施工大临设施噪声防治要求。(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行动18. 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告。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噪声超标“闯禁”、乱鸣号、“炸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路段逐步推广建设查处机动车违法鸣号的非现场执法设备,提升执法效能。(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 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贯彻落实《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加强船舶行驶噪声监管,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禁止船舶在黄浦江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外环线以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鸣笛(危及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大力推进本市内河岸电标准化和内河运营船舶的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加大岸电使用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靠港集装箱船舶常态化应用岸电并加强监管。(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 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及时开展低噪声路面、声屏障等减振降噪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其良好运行状况。(市交通委负责)21.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运营单位加强对轨道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依据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持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委、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22. 深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辖区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严格铁路列车鸣笛监管,结合机车大修改造鸣笛装置;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逐步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 加强民用机场噪声管控。完善本市航空器噪声治理联合工作组推进机制,继续推进机场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降噪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督促虹桥机场会同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持续落实减噪程序、“西起东降”等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浦东和虹桥机场持续做好航空器噪声监测工作,按要求向民用航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报送监测结果。开展航空器噪声监测结果运用研究。(民航华东管理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 完善交通噪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组织各区开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噪声污染专项调查,掌握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状况,排摸噪声污染重点交通干线清单、梳理主要问题,并适时更新。根据信访投诉梳理交通噪声敏感点位,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市交通委牵头,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上海局、申通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行动25. 加强经营场所噪声管控。加强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经营者的监管,引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对空调、冷却塔、水泵、风机等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等有效措施,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防止噪声污染。对噪声扰民屡罚不改的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整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商业经营者还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装卸理货、促销叫卖、音响及人员活动等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6. 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试点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倡导文明阅读、文明观展。(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7. 文明开展旅游活动。结合文明旅游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实践活动,在节假日前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旅游场所、公共空间等多种渠道普及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和要求。督促旅行社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倡导旅游景区使用静音讲解方式,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市文化旅游局负责)28. 大力推行公共场所噪声规约或文明公约。针对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继续推行推广噪声控制规约和文明公约,合理规定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加强日常巡查与劝导。加强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倡导广场舞等爱好者自律管理,鼓励各区采用定向传声等技术防治噪声污染,鼓励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区可与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防治。规范垃圾中转站、变电站、公交枢纽站、车辆充电场站等选址、设施设备选型和作业行为,落实减振降噪措施,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矛盾突出、市民反映强烈设施的整治。(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 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新建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和销售合同中明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修订《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告知、巡查、装修人承诺等相关事项,减少装修噪声扰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1. 推进建设宁静小区。推进本市宁静小区建设首批试点,鼓励各区、相关街镇和小区积极探索建设模式和长效机制,大力倡导社会共治与社区自治,提升居民满意度。在此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加大推广力度,2025年底前建成50个宁静小区。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2. 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发挥居委会在指导业委会、物业、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噪声法》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鼓励社区居民自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七)社会共治全民行动33. 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上海市文明城区创建工作标准,结合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及特色阵地,结合各类文明培育与文明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习惯。(市文明办负责)34.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依托接处警、12345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及时发现噪声扰民纠纷,开展分级分类处理,及时处置回访,并会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力量开展劝阻、调处工作。对不听劝阻仍持续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噪声投诉多部门联合处理机制,研究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院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5. 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36. 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依托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跟踪评估本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结合本领域、本区域工作实际,抓好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地方立法,修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地下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地方标准,编制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地施工噪声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科教支撑根据国家有关部署,在中小学法治教育宣传活动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推动相关高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支持开展轨道交通、机动车、船舶等领域噪声振动监测和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鼓励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非稳态噪声管控、声源识别、噪声溯源、声学超材料、低噪声工艺设备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上海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示范、转移转化与推广应用。(市教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强执法监管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针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级环保督察和各区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反映强烈的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结合科技周等活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法规、声学知识普及活动,号召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志愿者等向公众广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PDF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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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环保部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144号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文化、工商主管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始终居高不下。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城市和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二、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  (四)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设,逐步取消市区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纠纷。  (五)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七)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各城市应每年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三、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八)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在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章节。严格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九)加强重点源监管。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排放源排放达标。  (十)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严格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将高噪声的工艺设备纳入淘汰目录。探索建立设施噪声标牌制度,明确标识相关产品噪声排放水平及符合的相应标准。  (十一)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建立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事件。  四、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十二)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贯彻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城市区域应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2011年年底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应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城市完成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将功能区划定情况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三)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应全面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十二五”末应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重点城市应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应由城市环保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铁路、民航、工业、公安和文化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10年年底前各重点城市应完成计划的制定和报批工作,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四)完善噪声敏感区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噪声敏感区保护制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改善力度。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十五)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五、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十六)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将噪声监测作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2011年年底前各城市应至少设立一个噪声显示屏。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重点城市应于“十二五”期间开展道路噪声监测工作。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应配置相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十七)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各级城市环保部门应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城市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组织编写噪声污染防治培训教材,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促进国家级噪声控制工程中心建设,增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  (十八)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重点城市应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低速汽车和三轮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示范工程按国家、省和市(地)分级管理。  (十九)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防治污染。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六、夯实基础保障条件  (二十)加强规划引导。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有关部门制定的铁路、交通和民航“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二十一)完善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调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和计划。抓紧拟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并实施交通干线噪声排放国家标准。研究室内环境噪声标准,制定低频和振动噪声标准。研究制定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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