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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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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土壤温室气体测量仪可以用在什么地方【恒美智造】
    前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关注的焦点。土壤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温室气体的源,也是其汇。土壤温室气体测量仪应运而生,成为准确检测土壤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工具。 产量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275/C557927.htm 一、准确检测温室气体排放 土壤温室气体测量仪能够实时监测土壤中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通量,为科研人员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有助于深入了解土壤温室气体的排放规律和机制。 二、指导农业生产与土壤管理 通过测量土壤温室气体排放,农业生产者可以了解土壤的健康状况和肥力水平,从而制定科学的耕作和施肥策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三、预警环境变化 土壤温室气体排放的异常变化往往预示着环境的变化。测量仪的实时监测功能有助于及时发现环境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保护提供预警信息。 四、推动科研与技术创新 土壤温室气体测量仪的应用不仅提升了科研工作的效率,也推动了相关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土壤污染监测等污染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 上海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
    阳春三月,申城大地呈现一片忙碌的景象:重大项目签约落地、重要设施开工建设、重点工程加速推进……全市上下正奋力把“施工图”转化为“实景画”。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在众多催生发展活力的“火苗苗”里,地块轮转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保证每一块土地高效流转、安全使用,让它们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沃土?近年来,上海市精心打造的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土壤修复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平台,上海市为全国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做出先行探索。击破困局,打通各自为阵的信息壁垒上海市曾经承载众多大型工业企业发展,土地基底复杂,新旧矛盾交织,土壤治理修复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全市各部门在土壤状况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标准攻坚、政策协同、综合治理等方面协作不够的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严峻的形势让我们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事,必须联合多部门一同发力,合力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带着击破困局的勇气和决心,上海市坚决要走出一条现代化的土壤污染治理道路。为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上海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专班,保障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模式的建立。近日,记者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栗小东的指引下,见到了这个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平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全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现状、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分布情况、涉土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分布和关键信息等。据了解,过去,这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所需掌握的基础信息都是分散在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不同的部门,数据不互通,电子化程度也不高。“一网统管”平台的建设彻底打破了数据壁垒,把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土壤基础信息、空间信息进行了有效整合。上海市还基于信息化手段构建形成全市的土壤要素一张底图,便于监管人员全盘掌握本市的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多维运用,做到土壤修复流转全过程监管跟随栗小东的介绍,记者体验了平台的各项功能。首先打开的是土壤修复过程远程监管功能区。一张上海区域图上,每一个修复工地都有准确定位,可以详细查看到每个工地的信息资料、修复现场实况、环境监测信息、药剂使用情况、关键修复工艺的实时技术参数等,实现了土壤修复过程的“人、机、料、法、环”全方位监测监控。栗小东告诉记者:“通过5G网络,这些现场感知设备能够快速部署并将数据上传至平台,并进行AI智能分析,发现异常情况会自动发出预警。这样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我们监管部门对过程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自身土壤修复工程的监控和管理,简化施工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在生态环境工作者看来,土壤是有生命周期的,主要包括土地的收储、出让划拨、生产利用、周转变更等几个阶段,是不断循环的。这中间的每个环节,他们要实施监管,保障土壤符合安全标准。栗小东向记者介绍说,以往在土地的流通环节中,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都参与其中,并以线下交流方式为主,一方面沟通时效性差,疫情期间更是明显;另一方面,容易存在信息缺失,导致不安全的土壤流入生产利用环节。平台投入使用后,两个部门可以共享全市所有工业地块的环境状况。同时,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平台还可以通过空间计算自动识别出拟划拨地块是否满足安全利用要求,并进行智能预警提示,用信息化手段构筑起土壤安全利用防线。平台不仅仅是为监管部门提供便利,更是注入了服务功能。栗小东介绍说,平台畅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和全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市的土壤问题处理中心,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同时,对于企业,优化服务水平和提升监管能力并行,平台以全市的“一网通办”为依托,实现面向企业的土壤相关服务的集中化和无纸化办理,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此外,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汇集分析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情况,实现企业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重点设施拆除备案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实现了“两网”融合的环境治理新模式。形成标准,为全国土壤环境改善提供上海经验目前,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已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涵盖了建设用地、农用地、地下水、涉土污染企业、第三方从业单位等八大业务的数字化监管内容,服务于市、区两级50多个监管部门,实现全市3000多个工业用地、超1万亩农用地、30多个土壤修复工地、200多家重点涉土污染企业、70多个地下水功能区、近200多家土壤从业单位的智能化监管。为了保障平台的持续运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对监管平台的维护管理职责和数据更新要求。上海市被选定为全国唯一的以信息化为试点内容的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近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专门调研试点建设情况,认为上海市基于平台建设对污染地块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打通了国家与地方、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共认、共享、共用、共管的管理模式,加强了依法联动监管,提高了为企业服务的行政效率,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期望上海市在制定建设标准、完善工作流程、增加数据应用维度、强化行业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上海市将基于土壤“一网统管”平台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协同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数据标准规范,助力全国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
  • 我国土壤污染有了“防治法”
    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98cab03-298c-4eff-b5a6-1b6cb3f145d6.jpg" title="土壤污染.jpg" alt="土壤污染.jpg"//p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pp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学界和产业界的“千呼万唤”中终于面世。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pp  “好饭不怕晚”/pp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土壤的环境质量遭到了严重破坏。/pp  2014 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换言之,我国受污染土壤约占全部采样土壤的1/6,“镉大米”“毒地开发”等土壤污染危害事件的频发也常常将土壤污染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pp  专项法律的缺乏多少让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复难以展开拳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早在2015年的“国际土壤年在中国”高层论坛上就曾指出,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对防治土壤污染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却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且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pp  事实上,用“姗姗来迟”来形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一点都不为过。与1984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晚了整整34年,即使与出台时间最近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也有23年的时间差距。/pp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用“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三个关键词来说明土壤污染与大气和水污染的不同,也正因为其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才显得“好饭不怕晚”。/pp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还是非常有力度的,全面、系统、有针对性。”谈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与自己从业多年的预期,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高杰对《中国科学报》记者直言。/pp  “过去的土壤污染防治大多为被动行为,污染责任方或业主单位对于修复的主动性都还不够,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律的出台必然会促使土壤污染的排污单位更加重视土壤污染的防治。” 高杰说。/pp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同样表达了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高度肯定。他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土壤修复事业将大有可为。”/pp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pp  “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高杰向记者讲述《土壤污染防治法》条例的特点,“污染责任人的确定在法律中提到的次数比较多,这让我印象深刻。”/pp  记者了解到,“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加大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强化污染者担责”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特点,为何如此强调责任人的重要性?黄锦楼告诉记者,“保护优先,污染者追责,这是非常重要的。对所有人阐明了要把土壤环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而对污染者的追责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这将大大减少土壤污染行为的产生。”/pp  在修复方面,“通过立法确定污染防治责任人对后续修复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高杰表示,这将有利于今后土壤污染项目和业务的开展。/pp  除了明确责任人,《土壤污染防治法》还提倡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并举。黄锦楼认为,这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将更加尊重科学决策,“虽然全国有统一的风险管控值,但土壤的治理修复与安全利用是以风险评估与管控为依据的,没有简单的一刀切。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将更科学、实用,也更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条件相适应,更有操作性、合理性”。/pp  过去数年,学界和产业界一直倡导“摸清家底”的重要性,所谓“摸清家底”,实际上就是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的普查。《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pp  黄锦楼表示,土壤详查普查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摸清家底,才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法律的执行与实施的才能有据可依”。/pp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高杰告诉记者,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pp  对于屡屡见诸报端的农产品重金属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关切做出了积极回应。张桂龙说,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pp  黄锦楼向记者表示,法律提出了农用地的分类管理与安全利用原则,将结合全国土壤详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重金属污染农用地的休耕、轮耕、改良修复与安全利用等规划,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发生。/pp  “将来,类似‘镉大米’‘毒地’这样的情况肯定会减少。”高杰表示,其实,法律出台之前这几年,行业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包括一些示范性项目和技术方面的应用与尝试,取得了很多成果。“法律出台之后有了强制性,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都会加大。将来,社会组织也会承担一些科普任务,提高民众土壤保护防护意识。”/pp  利好产业发展/pp  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是整个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产业的支撑,土壤污染的防治犹如空中楼阁,难以真正落在实践上。/pp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有多大?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公开招标的场地调查与评价类项目约3亿,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50亿,农田类修复项目约10亿,矿山修复类项目(含废渣处置)约35亿。/pp  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就安排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财政部今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5亿元,与2017年执行数基本持平。/p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pp  黄锦楼对记者表示,国家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的是针对目前比较重要的、涉及民生的领域。/pp  “可能某个受到污染的区域需要重点保护,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家基金来做这些事情(污染治理和修复)。”黄锦楼进一步解释道,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体现为公益性。/pp  黄锦楼认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基金制度的规定,很有可能意味着国家希望土壤修复业逐渐摆脱对专项资金的依赖,依靠长效的基金制度支持。/pp  2017年4月,被称为“我国土壤修复产业首只产业投资基金”的易修复棕地产业基金宣布筹建。与国家基金不同,黄锦楼表示,产业基金更希望社会资本参与进来。/pp  “国家提供的资金与商业基金共同为一些条件不成熟但有土壤修复需求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将对我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黄锦楼说。/p
  •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p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对其规制的法律出台,相对于我国最早的污染防领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这部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快来听我们阳光所专业律师的解读!  br/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解读:  br/1.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br/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br/4.《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br/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r/1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df1b7de5-34fd-49c2-b456-9301f3d76e17.jpg" title="土壤污染主体.jpg" alt="土壤污染主体.jpg"//pp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pp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pp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 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pp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pp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pp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pp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pp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pp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pp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pp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pp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p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p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pp  b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pp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pp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pp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pp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p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p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pp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pp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pp  4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pp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pp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pp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p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pp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pp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pp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pp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6a5aa4ae-ea58-4aad-b40a-8b46a59a9c63.jpg" title="第三方服务.jpg" alt="第三方服务.jpg"//pp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pp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p
  • 关注土壤污染防治,助力土壤修复事业
    由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主办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最佳可行技术研讨会”于2015年6月26日~28日在青岛成功举办。本次大会吸引了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从业者及专家100余人到场参加,朗铎科技应邀参加了本次大会并在现场演示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重金属污染与防治方面的应用。相关专家在会议上发言 会议上来自中国能源环保高新产业协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就重金属污染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现状及防治政策、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技术与修复方案编制和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技术与应用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报告。报告详细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重金属污染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全面介绍了关于土壤与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的解决方案。会议现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推进,我国长期累积形成的严重的重金属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问题快速的暴露出来,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国民身体健康,成为我国发展可持续经济道路上的重要阻碍,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如何快速检测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从而快递制定解决方案就成了土壤修复的重中之重。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重金属污染与防治方面拥有非常广泛的应用。通过扣动扳机,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就可以在短短几秒内精准分析出土壤中十分含有过高的重金属成分,既免去了实验室检测复杂的制样环节,又可以得到实验室级的分析效果,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尼通(Niton)手持式荧光光谱仪在土壤重金属检测中的应用 朗铎科技作为尼通(Niton)手持式荧光光谱仪在中国区域的优选经销商,多年来一直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保持这高度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我国急需有效治理土壤污染的今天,朗铎科技愿为我国的土壤修复事业提供国际尖端的技术支持,与我国土壤修复事业从业者一道攻坚克难、共度难关,一同为我国土壤修复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而努力。
  • 我国将全面会诊土壤污染现状
    继“气十条”“水十条”相继发布后,被称作“土十条”的“全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何时出炉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在今天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共同主办的“土壤与生态环境安全——国际土壤年在中国”高层论坛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透露,环保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的这一行动计划,已经基本成型,并向国务院汇报,等待审批通过。  他还透露,根据编制该计划的前期研究,环保部拟定了一个目标,即争取利用六七年,使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为此,我国还将在第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全面会诊土壤污染现状,尽快摸清土壤污染家底,为进一步搞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和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土壤污染问题是继大气和水污染问题之后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李干杰说,长期以来,人们提到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首先想到的就是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而对土壤环境保护则相对陌生。  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赵其国的说法,土壤圈是地球表层系统最为活跃的圈层,是连接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的核心要素。人类消耗的80%的热量、75%以上的蛋白质及大部分纤维,都直接来源于土壤,它不但为植物与动物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近30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高强度的人类活动,我国因污染退化的土壤范围不断扩大,土壤质量恶化加剧。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面对日益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中国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李干杰说,除了土壤环境问题的隐蔽性和累积性使人们对脚下土地表层的“变化”不易觉察或不易感知外,一个主要原因是缺少一部像《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要素的专门性保护法律。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赵其国建议,要从土壤环境综合治理的角度创建“土壤安全工程”。他说,土壤污染治理的核心是必须解决“污土”与“净土”的矛盾。如同大气是解决“蓝天”与“霾天”,水体是解决“碧水”与“浊水”的矛盾一样,必须在解决“净土”的基础上,统筹解决蓝天与碧水的问题,有了“蓝天常在,碧水长流,净土常存”,最终才有“洁食”,才会有土壤安全、生命安全。
  • 土壤污染防治不能就“土”论“土”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要强化水、土壤污染防治,要抓好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事实上,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区域联防联治”已经成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机制。  “中央其实是提倡按流域、综合地考虑生态问题,比如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就是从流域的角度去看待环境问题。” 这是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对环境问题解决思路的评价。  流域、区域性地考虑环境治理问题多年来虽然不乏学者提出,但专项治理仍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主要路径,在环境问题日益错综复杂的今天,片面的专项防治已经捉襟见肘。具体到土壤修复领域,单纯地就“土”论“土”已经很难根治土地“顽疾”,考虑系统性、强调综合治理成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必由之路。  系统性就是要把土壤污染与其他污染问题结合起来。正如黄锦楼所言“雾霾的治理和土壤的治理是相关的”,其一,雾霾的治理涉及到部分工厂排放源,工厂的关停意味着污染源的减少,实际上也减少了土壤污染源 其二,关停的工厂厂址成为城市棕地,涉及到工业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问题。所以,大气污染防治客观上促进了土壤污染问题的遏制。水污染与土壤污染的关系更加“亲密”,水体的污染物很容易实现向土壤的转移,而土壤污染的治理技术也往往包含着污染水体的治理。  系统性要求在土壤污染状况“摸清家底”的过程中进行区域性布局,摸查指标覆盖“污染”和“非污染”两个面向。“摸家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分成多个阶段完成。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局面情况的摸查需以总体框架为依据,因此,首先要有宏观尺度上的把握,在此基础上锁定一些重点区域进行进一步摸查,再确定热点区域进行专项调查。  “摸家底”除了要摸查土壤的污染状况,还要摸清土壤本身的理化性质,包括流域扩散的途径、污染区域的源头、受体、结果、现状,及其迁移扩散的初步规律。土壤污染治理要联系区域工业布局,确立整体目标,进而以此为依据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引进新技术或替代性产业,然后替代性地解决问题。  系统性强调把土壤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进行区域性错位适配,保证“两手抓”。土壤治理不能以完全损害经济发展为代价,可能造成污染的产业从规划起就要避开生态敏感区 已经受污染的区域要循序渐进推进治理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措上,根据相关的经济指标确定该区域的污染治理目标、指标、设备及相应举措。  系统性还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要综合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土壤修复不是产业,是事业,土壤修复本身是不营利的。长期以来,对于商业价值较低的农田,土壤修复的资金问题一直是政府进行污染治理时面对的巨大难题。系统性解决方法为土壤修复提供了PPP模式的可能性,即聘请第三方的治理机构监测企业的污染行为,政府通过收取环境税和排污费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积极引进社会的力量。
  • 吴青:土壤质量标准欠科学建议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今年,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带来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议案》。对于这份议案,吴青据理力荐,“到北京后,将和其他代表联名提交。”据了解,土壤污染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农田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很大危害,但由于土壤污染的隐秘性、不可逆转性和治理成本高、周期长,一直没有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吴青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一年来发生了较多突发性环境事故,更让她决心提出这个议案。  对于土壤污染,环保部05年启动了全国性普查工作,但相关数据没有公布,“有一部分普查信息应该是可以公开的,逐步公开,有选择性地公开,到最后是越来越扩大地公开。”她提出,普查做完后相关数据要公开,除了会引起重大社会恐慌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审慎处理,工作既然做了,花了这么多资金,一般的信息就应该公开。  “之前普查的数据不精准,不全面,土壤标准也不齐。”她认为,环保部的普查工作还需要继续进行,也应该建立科学、系统的土地质量标准。05年普查土壤环境的质量标准用的是95年的标准,只针对农田有质量标准,但对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城市居住用地没有标准,05年有关的普查肯定不全面。
  • [行业要闻]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将投入数十亿元
    距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的发布已有两个月,具体实施情况如何?近日,在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主办的“2016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参与“土十条”编制的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谷庆宝透露,在“土十条”颁布以后,具体的实施细节正逐步开展。目前环保部门正在编制具体的土壤污染情况详查方案,计划投资数十亿元进行全国土壤污染情况的详查。 谷庆宝在会上表示,2016年和2013年进行全国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土壤污染总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为19.4%,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超标点位为36.3%,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土壤超标点位为21.3%,土壤镉超标率为7%。“整体形势不容乐观”,谷庆宝表示,虽然我国目前只是部分地区产生了土壤污染,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去遏制土壤污染恶化的趋势,否则可能土壤污染恶化的情况得不到控制。 为此,我国在5月28日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并制定了总体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谷庆宝透露,在土壤摸底调查方面,环保部门正在进行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查,目前正在编制并推进土壤污染情况详查方案,在资金投入方面,大致会有几十个亿;二是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土壤污染的监测点,在全国建立土壤污染监测网络体系;三是提升土壤信息化水平,建立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在法律法规方面,2013年环保部编制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草案,现在已修改到了第十稿,争取2017年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 谷庆宝称,我国还有大量未污染的地块,包括沙漠地、盐碱地等等,要对这些地点进行保护,严禁向这些地区排放污染;同时,严格控制新增污染,逐步削减存量污染。未来必须将土壤污染情况纳入建设用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当中。用地建设之前必须对土地进行调查,用地结束后要恢复到土地开发前的土壤质量水平。“严禁在敏感用地周边布设污染企业,包括居住用地、学校、养老基地等等。将重污染企业集中布局,纳入到产业园中,以减少土壤污染。”他表示,环保部门对于国内部分城市已开展了一些调查,发现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周边的土壤污染非常严重,今后,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区,也是未来生活区土壤污染监管的重点区域。 “常州"毒地"事件暴露出土壤修复工程中的监控缺失。”谷庆宝说,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土壤污染修复过程的监控。对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实施终身负责制,相关文件正在后期的起草中。“土十条”最重要的实施主体就是各地的地方政府部门,2017年各个省份将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省重点企业要签订土壤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 在相应的资金投入方面,谷庆宝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资金还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今后会将以前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一些农田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等进行一定的整合,设立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底前,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广东韶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和贵州铜仁等6个城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每个先行区的投资金额都有几个亿,目前经费已经下拨。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谷庆宝表示,目前我国在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详查,大概投资几十个亿,这其中有大量监测任务计划对全国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开放,环境保护部门的任务未来主要是质量控制,对第三方监测进行监督。【相关产品】Olympus伊诺斯Innov-X手持土壤重金属分析仪介绍 应用于土壤重金属检测领域时,通常把手持XRF分析仪称之为手持土壤重金属分析仪。目前Innov-X提供5款型号的机型供选,具体参数见下: 上海泽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进口设备供应商之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环保、特检、钢铁、废旧回收行业等提供最具性价比的仪器和优良的售后服务。公司目前为Olympus伊诺斯Innov-X手持XRF分析仪环保行业的独家代理,全面负责Innov-X手持XRF分析仪在环保行业的销售和售后工作。
  • 何以洞察“毒地”?禾信仪器GC-MS助力土壤污染问题场地调查
    近日,一则关于某地区“毒地”的新闻持续发酵,引发公众关注。据相关报道,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土壤污染问题,将某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告上法庭,涉案金额达百亿元。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涉案项目多处地块土壤中苯并芘、萘严重超标,不符合用地标准。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受污染的土壤样品有基质复杂、含量高、组分多等分析难点。禾信仪器GC-MS 1000凭借设计精良的高温惰性陶瓷离子源、非共轴双预杆,具有高灵敏度、高精密度、抗污染强的能力,十分适用于测量环境污染物中苯并芘和萘的含量。01.什么是苯并芘、萘?苯并芘和萘都属于带有苯环结构的多环芳烃类化合物,均表现了生物毒性、致畸性、致癌性,其中苯并芘被列为一级致癌物,可以引发肺癌等多种癌症。 大型重工业企业生产过程通常涉及碳黑、钢铁、炼油、炼焦和橡胶等材料,这些过程可能导致苯并芘和萘等有害物质的排放,这种污染可能对周边的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威胁附近居民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考虑这类物质产生来源广、毒性高,二者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均列为基础项目(必测)。GB 36600-2018 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02.禾信仪器应对多环芳烃解决方案按照GB 36600-2018表3指定的分析标准,使用禾信仪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1000验证了以下2个常用质谱法的检出限、精密度、正确度,方法验证结果表明禾信仪器GC-MS 1000性能和稳定性完全满足标准要求。方法一:《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5-2016)土壤中多环芳烃总离子流图结果分析18种多环芳烃线性相关系数R² 均大于0.99;检出限:苯并芘0.02mg/kg(标准要求0.17mg/kg)、萘0.02mg/kg(标准要求0.09mg/kg);精密度RSD为1.6%-9.0%;土壤基质加标回收率为84.2%-123%。以上方法验证结果均满足分析标准的要求。方法二《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土壤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总离子流图结果分析 55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线性相关系数R² 均大于 0.99;检出限:苯并芘0.009mg/kg(标准要求0.1mg/kg)、萘0.02mg/kg(标准要求0.09mg/kg);精密度RSD为1.9%-24.2%,土壤基质加标回收率为48.2%-128%。以上方法验证结果均满足分析标准的要求。 综上,禾信仪器GC-MS 1000具有优异的灵敏度和精密度,完全满足土壤和沉积物中苯并芘、萘等多环芳烃的测试。
  • 两会话题:土壤污染数据该不该公开?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是“国家机密”,因此不予公开。在正在进行的两会上有专家认为,土壤污染信息不公开可以理解,因为这个数据公开后很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这一观点引发公众热议。  深圳大学王庆国教授认为,土壤大规模污染,已经不是秘密,土壤污染数据确实具有敏感性,但是土壤污染信息关系民众安危,这些都不能成为环保部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的理由。目前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应该早日建立起土壤评价数据的科学体系,公开权威数据,对监督和改善土壤污染发挥积极作用。  而针对日益严峻的环保形势,两会上有代表也提出,建议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种以促使企业减少排污,可以从每吨5到10元人民币的碳税开征,业内人士指出,结合近期环保热点事件引发公众忧虑,环境税征收可能“加速”到来。
  • 土壤污染日益严重 修复治理刻不容缓
    近年来,作为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的耕地正在承受着越来越多的污染,以至于一些地方的农产品质量频频告急。“镉大米”、“重金属蔬菜”、“癌症村”等事件,更是让人们直接遭受了土壤污染之“痛”。    土壤污染触目惊心    不久前全国首次披露了全国土壤普查数据,从点位监测看,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达到16.1%,总体不容乐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耕地点位超标率(土壤超标点位的数量占调查点位总数量的比例)高达19.4%。此外,重金属镉污染加重,全国土地镉含量增幅最多超过50%。    一直以来,面对可信度越来越低的食品安全现状,人们对所谓的天然蔬菜和粮食寄托厚望。不少人甚至认为,亲自动手种植蔬菜和粮食才更可靠。如果大家知道现在可供耕种的土壤也未必安全,会作何感想呢?    重金属能通过人的呼吸及饮食进入血液,再随着血液循环进入器官组织内,在人体中积蓄达到一定程度,会对人体造成失明、不孕不育、流产、心肌梗死、中风、儿童智力低下、老年痴呆、各种癌症等严重后果。    国家政策助力土壤治理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环保部部长周贤生提出要“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这是国务院确定的本届政府环境保护三项重点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保工作的大局。    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发布前一个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率先出炉。在此前,环保部已经制定并先后发布《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术语》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土壤治理与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提升到同一高度,也表明国家未来在环保治理上的重心也将往土壤治理上偏移。”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表示,土壤治理相比大气、水污染的防治复杂,企业盲目跟风介入可能将产生一定的产业风险。    据了解,《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坚决切断各类土壤污染源等多项目标,计划重点是要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建设6个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示范区。    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即将推出的《水污染防止行动计划》相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正式发布只是宣告打响土壤修复的第一枪。“我们的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已经走了将近40年的历程,但是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几乎还没有动。”环保部生态司司长庄国泰曾坦言。    土壤修复面临严峻考验    根据早前发布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拨款300亿元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有业内人士保守估计,“十二五”期间全国土壤修复产业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    业内为此算了一本账:据环保部估算全国中度、重度污染土地约5000万亩,如按照50%的受污面积处理,即2500万亩地,按照挖3米深的标准,每立方米1.9吨,如每吨土修复需1000元左右,则治理需要超过万亿,所需资金远超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计划。    实际上,土壤修复的工作远比想象中复杂和繁重。目前的土壤修复工作需要多管齐下,截污和复土必须并重。    近年来,多个环保企业纷纷投入土壤治理。其中天瑞仪器和华测检测主攻土壤检测领域,东江环保、永清环保、维尔利企业主营土壤修复技术及工程,而东方园林、铁汉生态则提供园林绿化和生态修复服务。
  • 广东引入世行贷款3亿美元 加强可持续土壤污染管理
    据广东省财政厅消息,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同意广东可持续土壤污染管理项目纳入世界银行贷款2024—2025年备选项目规划。该项目计划利用世行贷款3亿美元,由韶关市组织实施,促进实现土壤环境质量和耕地地力协同提升,从而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的长期可持续性和土壤资源的永续利用。据介绍,本次合作是在全球土壤质量退化、区域性土壤污染仍然存在、威胁环境健康和人类粮食安全的背景下提出的。该项目立足于广东经济发展和知识创新方面的区位优势,选取位于具有代表性的亚热带红壤区、且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韶关市,利用世界银行在推动气候变化减缓和知识共享等全球公共产品上的优势,通过示范先进的土壤污染管理机制体制和技术,致力于构建可持续的土壤污染管理体系,为国内其他地区以及东南亚、南美等热带亚热带区的可持续土壤污染治理积累经验。项目建设内容聚焦可持续土壤污染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通量管理模型及跨层级跨部门协作机制;聚焦污染源减量,加强重金属污染管控;聚焦耕地土壤管理,促进土壤安全利用及土壤质量和固碳能力提升等。据悉,项目将在建立成本效益最优化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新体系、建立多部门协同合作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综合管控新机制、探索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和低碳绿色发展相融合的新模式、构建热带亚热带地区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的新体系等四个方面实现创新示范。
  • 潘碧灵:土壤污染治理存在较大资金缺口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在两会提案,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美丽中国的梦想尽快实现。“雾霾飘在天上,根子却在地上”,目前备受关注的土壤污染问题,已于去年列入议事日程,反复被追问的土壤数据秘密,还在做进一步的精确调查。  “一切还未到切肤之痛。”潘碧灵认为,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随之提升,老百姓对环保的愿望和需求也到了一定高度,生态环保理念、意识逐渐在头脑里强化,虽然不一定付诸了行动,但基本形成了生态发展的共识。  在京期间,潘碧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土壤污染治理列入议事日程  《21世纪》:今年以来,关于空气、土壤、地下水污染获空前关注,请问您怎么看待?  潘碧灵: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后,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近期实施了环境质量新标准,再加上最近的空气状况不佳,环保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是好事情。我们国家的环境质量局部有所改善,整体还在恶化。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远远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成果。  《21世纪》: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的普查情况如何?怎么看待网上关于普查数据的很多说法?  潘碧灵:我们的普查在宏观层面还是能掌握一个基本情况,但不是很详细。具体到某一个区域到底污染到什么程度,还很难说。目前还需要更精确的调查,使之更准确。  关于这个普查数据,当时普查的背景和条件,并不像现在,其可信度和准确性可能反映部分问题,但不全面,抱着对公众负责的态度,下一步,会由政府内部推动,对涉农产品,食品蔬菜水果区域加密调查,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的情况。  《21世纪》:土壤污染治理到了什么阶段?  潘碧灵:土壤污染治理从去年开始,已经列入议事日程。我们的思路是从治源开始,调结构,严控新上的项目。任务比较艰巨,需要投入很大力气。空气被土壤吸收,地表水下渗至土壤,大气和水的质量都会影响土壤状况。又像铬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渣堆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光解决土壤污染是不够的,不过土壤污染治理,目前已经进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列入议事日程,开始实施,逐步推进。  《21世纪》:土壤污染治理是否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如何解决资金问题?  潘碧灵:目前治理难度大,包括技术不成熟,许多引进的国外技术也不适合中国国情。更大的问题是资金缺口大,目前是国家投入30%,地方投入70%左右。  我去年就建议,从土地出让金中划拨出一部分用于土壤修复。取之于土地,用之于土地。并且,很多污染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在计划经济年代的一些企业造成的土壤污染对现在有很深的影响。我们呼吁国家至少负担60%。另外可以发行债券、基金来解决资金问题。  如果环保问题到切肤之痛时  《21世纪》: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哪些方面?你觉得还有哪些需要努力?  潘碧灵:首先是很现实的因素,缺投入,国际上有个标准,环保费用占GDP的1.5%,才能遏制环境恶化,占3%环境质量才比较好。去年,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在环保上的总投入才占到GDP的1.45%,与优良的环境质量投入标准相距甚远。某些城市的空气质量,如果说真正要跟国际接轨,可能还需要50年。我在两会上发言说了,第一要真抓实干,第二要强力推进,第三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釜底抽薪的决心,否则就真的只是“中国梦”。  然后从社会层面来说,缺环保共识之后的行动。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积极主动承担环保责任的不多,比如企业乱排污,逃避社会责任,让社会买单 虽然社会提倡使用公共交通,但大家还是为了自己的便利买车。没到切肤之痛的时候大家都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  《21世纪》:您觉得现在的环境污染还没有达到切肤之痛的地步吗?  潘碧灵:现在已经有这个趋势了,但是还没有达到。从香港带两罐奶粉回大陆就罚这么重,中国奶业面临的问题就可以叫切肤之痛。但是,现在中国城镇化率超过50%,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中国的工业化已进入中期,转方式调结构的难度相对较低 人口老龄化,对健康长寿和养老也会更重视。照现在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形成全社会更大的共识,估计还得5到10年时间。
  • 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将向社会公布
    从2005年已经启动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却至今没有公布结果?昨日,环保部副部长翟青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调查已基本结束,一旦有数据出来,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2005年由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系统、全面的土壤污染&ldquo 摸底&rdquo ,但结果却至目前仍然未有公布,引起质疑。媒体报道称,这次调查结果或因采样不足,难以说明问题。  昨日,翟青公开回应表示,2005年开始到2012年,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在调查已经基本结束。他表示,2005年开始的调查,受当时条件的限制,设计调查时,网格设计得很大,点位很深。比如土壤、耕地是8公里一个点位,也就是说64平方公里设一个点位。&ldquo 这样的调查结果从宏观上来把握土壤污染状况,特别是耕地的环境质量是有帮助的,但无法了解更加准确的情况。&rdquo 因此,在调查结束以后,又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对有些问题进一步核实,同时,对一些重点区域,特别是耕地,正在组织人员进行详细调查,把情况搞得更清楚。翟青表示,一旦有数据出来,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他透露,今年环保部将编制出台一个类似&ldquo 大气十条&rdquo 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土壤环境保护工程第一批重点项目,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去年9月,针对雾霾污染严重的情况,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ldquo 大气十条&rdquo ),由国务院审议印发。翟青透露,近期国务院将审议22项落实&ldquo 大气十条&rdquo 的政策措施。目前,31个省(区、市)都已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 环保部启动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名录工作
    3月27日下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针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热点问题,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座谈会,启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工作。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突出,污染治理市场井喷式爆发,亟需提供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指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科技司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具体负责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工作,将筛选整理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实施案例,引导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健康快速发展。  本次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协助环境保护部科技司组织,召集了来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环境修复网、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时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参会代表。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已审议通过
    据环保部官网信息,在4月18日召开的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审议并原则通过。  会议认为,良好的土壤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的首要保障,是人居环境健康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壤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状况,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深入分析污染源、总结各地保护土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十分必要的。《计划》明确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坚持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公众参与。到2020年,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国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围绕以上要求和目标,《计划》提出了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坚决切断各类土壤污染源、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和建设用地分类管控以及土壤修复工程、以土壤环境质量优化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主要任务,明确了保障措施。会议决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审议。
  • 预算1900万!采购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服务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相继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总计1906.5万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均在5月中下旬。招标项目详情如下:项目名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技术支撑项目号:CQS22C00234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200460354AF预算金额:6,000,000.00元最高限价:6,0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内容最高限价(元)数量单位服务要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技术支撑6,000,000.00 1项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的15个优先管控地块进行监督性监测、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开展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工作;统计分析已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土壤环境状况,编制评估报告;按要求开展10-15个建设用地地块质量控制及纠纷仲裁监测,出具监测报告。附件:CQS22C00234-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技术支撑+(终审稿).doc 项目名称:湖北省主要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四个省级地下水专项外委检测项目编号:HBHZ-2022069-F2206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2-05373预算金额:868(万元)最高限价:860.74(万元)采购需求:本项目包括湖北主要化工园区、鄂东丘陵山区、鄂中平原和鄂西山区四个工作区,总金额860.74万元,其中:(一)四个工作区中相关项目质控工作,金额285.20万元。四个工作区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工作、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样品分析测试工作中的质量控制以及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的测试工作。(二)四个工作区的样品检测工作,金额575.54万元。四个区域的水和土壤样品检测。其中:地下水样品1207件,地表水样品104件,土壤微生物检测样品150件,地下水同位素分析样品150件。 项目名称: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312000202202000018预算金额:300万元 最高限价:300万元 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1相公街道、凤凰岭街道、汤河镇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2汤头街道、郑旺镇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3东至九曲街道边界、太平街道、八户镇,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军部街、北至九曲街道边界、太平街道、八湖镇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4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九曲街道边界、北至金雀山东路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5A5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金雀山东路,北至人民大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0A6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人民大街、北至桃源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7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桃源街、北至凤仪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8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军部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0 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监督性监测项目项目编号:BSZCLHS-C-F-220009预算金额:1,385,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第一包:土壤、地下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323,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一包:土壤、地下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323,000.00- 合同包2(第二包:废水 废气、噪声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98,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二包:废水/废气、噪声监督性监测1(项)298,000.00-合同包3(第三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86,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三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286,000.00-合同包4(第四包:地下水、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62,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4-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四包:地下水、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262,000.00-合同包5(第五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16,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5-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五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216,000.00-附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监督性监测项目.pdf
  • 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28亿元
    日前,财政部下达关于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全国共计28亿元人民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截至2021年1月24日,已有浙江、四川、广东、江西、海南、郑州等省市陆续下达关于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公示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7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使用向预防保护、风险防控倾斜。要控制土壤修复治理成本,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尽快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改变“钱等项目”状况,提高预算执行率。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安排表序号省份合计(万元)总计2800001北京36512天津59623河北100124山西42225内蒙古85356辽宁67757吉林31698黑龙江27159上海546810江苏1197211浙江1107712安徽698313福建735814江西1449315山东1101616河南917417湖北620718湖南2527619广东1025420广西2311821海南240322重庆1069823四川1321424贵州1360825云南2333026西藏287927陕西581528甘肃691529青海589630宁夏222231新疆5583  拓展阅读: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
  • 环保部答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苯胺的检测方法等问题
    1.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2.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4.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来信: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回复: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5.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6.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来信: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每种土壤类型设定的监测点,应对GB36600表1所列45项因子进行监测。如果环评阶段监测点设置在农田,监测45项因子,但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因子不全,是只评价标准中所含因子,还是参照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因此,农林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对于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监测点位,其基本因子根据下表所列标准的基本项目选取:7.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来信:  咨询一下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里面的两个问题 1、土壤导则中“6.2.2.2 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3.”想咨询一下,“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义的方法?2、土壤导则中“7.4.3 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中的“表6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回复:  一、土壤导则里中“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定。二、针对土壤导则表6中的柱状样点为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深层取样,取样深度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范围确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 “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 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应根据土体构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层进行取样。
  • 这项有关土壤污染的国标计划由推荐改为强制
    p  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对国家标准计划《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项目调整征求意见的通知。/pp  通知内容显示,为抓紧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相关要求,拟将国家标准计划《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计划号20160464-T-467)项目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名称修改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3日前反馈意见。/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8c08b2fa-1c2f-44df-a825-7bfa29d5ae51.pdf"《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a/pp /p
  • 我国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我国首次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根据《办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单的,环保主管部门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办法》规定,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如果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办法》提出,对未按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土壤污染数据不公开原因
    土壤污染数据以“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昨日在两会代表委员中形成热议。  “单纯公开数据恐会引起恐慌”  “单纯公开数据恐会引起恐慌。”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农业大学副校长蒋平安认为,最好对社会进行区域性、综述性的信息公开。而超标数据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预警政府尽快对污染土壤做生物改良。  蒋平安称,非常理解公众对于知情权的渴求,但是从一个学者角度理性而言,单纯公开土壤污染超标数据没有太大意义,只发布数据老百姓也看不懂。  他称,土壤污染不同于空气或者浅表水污染,后者治理效果立竿见影,土壤污染是一个长期治理的过程,需要长期跟踪。像P M 2 .5那样频繁公布也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各地土质情况各异,没法用一套标准去衡量,比如盐碱地多是新疆的土地特征,而重金属超标是广东的土壤特点。“政府要尽快采取治污措施,比如了解到土壤重金属超标,就不能种蔬菜了,改种富集重金属的植物,也就是要对污染土壤展开生物改良。”  “你凭什么花了我的钱,不给我信息呀”  对于环保部近日答复“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是“国家机密”一事,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这一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应该充分作出警示,能公开的都要公开,“说是国家机密,查一查保密法,是不是有明确规定?即使有明确规定,也要细化,把原来过多过严的保密事项放松,增加公众知情”。  “土壤污染调查的数据,不能笼统地冠以‘国家机密’之名,什么都不公布。”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也表示,不公布也要说出原因,比如未全面了解情况、调查还不成熟等,“因为这个(调查)花了纳税人的钱(10亿元),你凭什么花了我的钱,不给我信息呀?”  “你现在还放任,那是危害万代”  一名身为副市长的全国政协委员说,这么多年,公民的环境意识在提高。环保部为什么不公开数据?是因为不敢公开,报出来会出事的,太惊人了。中国的环境负债率太高,不靠良性资产去填是不行的。必须从现在开始在污染排放上进行最严厉的保护。“你现在还放任,还指望打深井、往土里乱排放,那是危害万代。”他表示,中国已经具备了条件整治环境,再等下去就积重难返了。如今的状况也因为环境危害的治罪太轻了。  “不公开是掩盖自己工作上的失误”  全国政协委员左宗申认为这是相关部门在故弄玄虚,将本应该公开的内容神秘化,“不公开这个行为,在我看来就是为了掩盖自己工作上的一些失误。土地质量有什么好保密的呢?这根本不是什么国家机密。”  他认为除了信息公开,还要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制定管理和维护标准体系,“欧洲对土地质量的维护和管理是有一套严格标准的。每年要对土地使用的效率进行跟踪,对耕地进行深耕、消毒、注入有机物、复垦等等,但是我们国家对于土地质量追踪管理的相关标准是什么,地方政府有具体落实吗?”他建议应该学习欧洲国家的经验,每年对土地进行跟踪体检,分情况治理、补充肥力、治理毒地或者复耕。
  • 解读最新环保法规,助力土壤废弃物等重金属污染检测
    p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环境无法负荷随之带来的巨大压力,造成雾霾、水污染、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等严重环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并积极出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法规。早在 80 年代初,国家就曾统一做过土壤环境普查,如今一直有延续的计划和法规要求。在 2011 年我国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在环境方面主要是以监控为主,包括农村及土壤监控。/pp  国家环保“十三五”( 2016-2020 )规划总体思路指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已提前完成,“十三五”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十二五”期间环保部相继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气十条”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后,预计在 2016 年编制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协同推进污染预防、风险管理、治理修复三大举措,预计投资规模可能超 10 万亿,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积极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力争在 2020 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pp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总超标率高达 16.1 %,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 82.8% 。从污染分布情况看,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pp  土壤样品相对水质来说,基体更为复杂,且不同地方的土壤成分差异比较大。一般土壤中一些常量、微量元素的含量相差 5-6 个数量级,如土壤、沉积物中含有大量 Si、Al、Na、K、Mg、Ca、Fe 和微量 As、Cd、Co 、Pb 、Cr 等元素。在土壤样品测定中,样品种类繁多,基体复杂,高 TDS 测定元素种类多,浓度范围宽从 ppb —% 物理干扰,电离干扰,光谱干扰严重 样品量大 难以保障长期稳定性。/pp  因此,土壤总量分析时,选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 ICP-OES )测定, 对仪器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既要保证极佳的检出能力,又要保证极宽的线性范围,同时仪器需要具备极强的抗干扰能力(如 EIE ,高基质等等)和多种可选的背景矫正技术,更好的、自动的消除背景干扰和光谱干扰( IEC/FACT )。/pp  土壤有效态测定时,采用二乙三胺五乙酸( DTPA )浸提剂提取土壤中有效态 Zn、Mn、Fe、Cu ,提取液中不含大量的主基体且发射谱线丰富的 Fe ,几乎不存在光谱干扰。但土壤样品提取时采用大量的盐,高 TDS ,最好采用垂直矩管的 ICP-OES ,它抗基质(基体)干扰能力增强,矩管寿命长,维护周期低。/pp  根据环保法规的要求、检测要求、测量仪器的限制,结合以上两点,安捷伦为用户推荐 5100、5110 ICP-OES ,它以专利 DSC 技术,同步垂直炬管双向观测,结合 CCI 冷锥尾焰消除技术 耐高盐,适应各种复杂基体,抗干扰能力强 先进光路系统设计高效稳定, Vista ChipII 检测器等保证仪器具有业内最快的分析速度和宽泛的线性范围 最大的样品通量 ICP Expert 软件高级功能 FACT 快速谱线解析技术,保证结果准确 并且具有业界无可比拟的长期稳定性 同时安捷伦为用户提供完整的、专业的土壤总量分析和有效态测定解决方案 CrossLab 为用户提供全球领先的、全面细致的售后服务。安捷伦 5100、 5110 ICP-OES 可以为用户承担土壤总量及有效态测定工作,是用户响应“十三五”规划的最佳选择。/p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对于农村的土地污染,其影响的就是生产力的根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 中国土壤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相关立法亟待提速
    6月25日是第23个全国土地日,随着近期&ldquo 镉大米&rdquo 、&ldquo 重金属蔬菜&rdquo 等事件的曝光,土壤污染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目前,官方仍未公布中国土壤污染的确切数据,但土壤环境状况总体来看&ldquo 不容乐观&rdquo 。专家建议,要充分重视土壤污染问题,坚持预防和治理并举,加速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进一步扩大。  土壤污染事件频发  近期,土壤污染事件频发,&ldquo 镉大米&rdquo 、&ldquo 重金属蔬菜&rdquo 等事件的曝光引发了舆论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关注。  今年5月,湖南大米镉超标事件震惊全国,广东抽检发现126批次镉含量超标大米,其中68批产自湖南。而就在2月,一则《万吨湖南问题大米流入广东餐桌》的报道就披露了湖南土地遭受重金属污染,出产的大米普遍镉超标的问题。  除了&ldquo 镉大米&rdquo 外,&ldquo 重金属蔬菜&rdquo 同样令人触目惊心。根据广东有关部门对珠三角土壤检测结果显示,由于土壤污染,珠三角多地蔬菜重金属超标率达10%&mdash 20%。此外,血铅事件、&ldquo 癌症村&rdquo 等也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频发的土壤污染事件引发民众担忧,以致于有人发出&ldquo 中国人站着就是钢铁侠,躺下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rdquo 的无奈调侃。  &ldquo 我们的土地病了!&rdquo ,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工矿企业排污、农药化肥大量使用等原因,大量土壤遭受污染,目前以镉为代表的重金属对人体的危害已经越来越大,而土壤污染除了通过食品途径向人输送重金属外,还会通过其他途径如饮用水、水产品等的污染等途径危害人体健康。  总体情况不容乐观  &ldquo 土壤污染事件频发,是我国环境容量到达临界点的表现之一。&rdquo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钱冠林近期在一次会议上表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易修复等特点,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他指出,总体上中国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地区土壤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为镉、镍、砷、汞、铅、铬等重金属以及滴滴涕等有机物,有的污染物超标达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有报道指出,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但是,对于中国土壤污染的最新情况,目前官方仍未公布确切数据。据了解,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早在2006年就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相关数据仍是一个&ldquo 不能说的秘密&rdquo 。北京一位律师今年曾向环保部申请公开&l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rdquo ,但环保部以&ldquo 国家秘密&rdquo 为由拒绝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土壤污染已引起国家关注。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到,&ldquo 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dquo ,并要求&ldquo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rdquo   据国土资源部透露,中国目前正全面会诊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绘制土壤重金属的&ldquo 人类污染图&rdquo ,以摸清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  预防和修复双管齐下  虽然全国土壤污染的数据仍未公布,但面对不断被曝光的土壤污染的事件,如何治理土壤污染引发业界思考。专家表示,要充分重视土壤污染,坚持预防和修复并举。  &ldquo 至今为止,环境保护很关注水、空气的污染,但对土壤的污染却知之甚少。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对土壤污染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土地与水、空气一样,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rdquo 陈能场对中新网记者表示。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定寰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治理土壤污染预防和修复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强对土壤的保护,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另一方面要对已经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胡定寰表示,荷兰的一个学者曾给他来信介绍荷兰修复污染土壤的经验,主要是根据现有耕地污染情况来进行修复。对于重度污染的土壤,可以采用换土的方法 对于中度污染的土壤,可以采用淋洗的方法 而轻度污染的土壤,可采用种植能吸附金属元素的植物来修复。  土壤污染立法待提速  &ldquo 土壤修复成本较高,普遍耗时也较多&rdquo ,陈能场称,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在预防,尤其是对水、空气等污染源头的控制,而且还要制定和严格执行一系列环保法规。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中国依旧没有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但这一空白状态有望打破。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5月份透露,环保部正在抓紧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 已经初步形成。  &ldquo 法律名称确定为《土壤环境保护法》,而非《土壤污染防治法》,看得出我国对土壤管理方面重在保护优先&rdquo ,陈能场指出,虽然土壤环境保护法依然是步履维艰,需要讨论、调研、协调的内容较多,但希望此项法律尽快出台。  专家建议,《土壤环境保护法》应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让环保、农业、国土等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还应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挂钩,让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pp  目录/pp  第一章总则/pp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pp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pp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pp  第一节一般规定/pp  第二节农用地/pp  第三节建设用地/pp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pp  第六章法律责任/pp  第七章附则/pp  第一章总则/pp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pp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pp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pp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pp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pp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pp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pp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pp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pp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pp  第九条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pp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pp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pp  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pp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p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pp  第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pp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pp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pp  第十三条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十四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pp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pp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pp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pp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pp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pp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pp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pp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pp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pp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pp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pp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pp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pp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pp  第三章预防和保护/pp  第十八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pp  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pp  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pp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pp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pp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pp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pp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pp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pp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p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pp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pp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pp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pp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pp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pp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pp  第二十五条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pp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pp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pp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pp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pp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pp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 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 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pp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pp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pp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pp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pp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pp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pp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pp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pp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pp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pp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pp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pp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p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pp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pp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pp  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pp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pp  第三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pp  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pp  第一节一般规定/pp  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pp  第三十六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pp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pp  第三十七条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pp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pp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pp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pp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pp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pp  第三十八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pp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pp  第三十九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pp  第四十条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pp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pp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pp  第四十一条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pp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pp  第四十二条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pp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pp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pp  第四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pp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pp  第四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pp  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pp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pp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pp  第四十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pp  第四十七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pp  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pp  第二节农用地/pp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pp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pp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pp  第五十一条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pp  第五十二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pp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pp  第五十三条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pp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p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pp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pp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pp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pp  第五十四条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pp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pp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pp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pp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pp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pp  第五十五条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pp  第五十六条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pp  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pp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pp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pp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pp  第三节建设用地/pp  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pp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pp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pp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pp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pp  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pp  第六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pp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pp  第六十二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pp  第六十三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pp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pp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pp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pp  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pp  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六十六条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pp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pp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pp  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六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pp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pp  第六十九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pp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pp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pp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pp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pp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pp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pp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pp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pp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pp  第七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pp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pp  第七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pp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pp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pp  第七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pp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pp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pp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pp  第七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pp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pp  第八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pp  第八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pp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pp  第八十二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pp  第八十三条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pp  第八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p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pp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第六章法律责任/pp  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p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pp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pp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pp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pp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pp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pp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pp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pp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pp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pp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pp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pp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pp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pp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pp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pp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pp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pp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pp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p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pp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pp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pp  第九十六条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  第九十七条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七章附则/pp  第九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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