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土壤污染测量仪

仪器信息网土壤污染测量仪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土壤污染测量仪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土壤污染测量仪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土壤污染测量仪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土壤污染测量仪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土壤污染测量仪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土壤污染测量仪相关的解决方案。

土壤污染测量仪相关的论坛

  • 【分享】土壤和土壤污染

    土壤是陆地表面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是地球上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随着地球上生命的出现,土壤也相应形成。土壤由矿物质、有机物质(主要是有机物质和土壤微生物)、水分和空气组成。所以,土壤组成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从生态学的观点看,土壤是物质的分解者(主要是土壤微生物)的栖息场所,是物质循环的主要环节。从环境污染的观点看,土壤既是污染的场所,也是缓和和减少污染的场所。从环境工程角度看,防治土壤污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调查统计,自然干燥土壤元素多数是以化合物形式存在的.例如,粘土、砂土、有机物等。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土壤污染危害农作物生长,使农产品有毒物质含量增高,影响人体健康。

  • 【分享】土壤基础知识——中国土壤污染的特点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size=4][b]累积性[/b][/size]  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象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size=4][b]不可逆转性[/b][/size]  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譬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size=4][b]难治理[/b][/size]  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鉴于土壤污染难于治理,而土壤污染问题的产生又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问题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视。 [size=4][b]辐射污染[/b][/size]  大量的辐射污染了土地,使被污染的土地含有了一种毒质。这种毒质会使植物生长不了,停止生长!   焚烧树叶:树叶里含有一种有毒物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散发出来的。但一遇火,就会蒸发毒物。人一呼吸,就会中毒

  • 【分享】土壤基础知识--中国的土壤污染

    中国的土壤污染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 2000 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 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 1000 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 330 多万公顷。例如:某省曾对 47 个县和郊区的 259 万公顷耕地(占全省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二)进行过调查。其结果表明,75% 的县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的潜在威胁,而且污染趋势仍在加重。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 20 多年后,污染耕地 2500 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 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 2.3 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 2700 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 1333 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 46%。80 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 60% 的土壤和 36% 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 1300~1600 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环境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前后用了3年多的时间对北京市全市的土壤和蔬菜进行了大规模的取样分析和研究,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比较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蔬菜等农产品的质量。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研究员潘根兴在2002年初做过一个南京市各城区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结果同样很严重。超过70%的采样区域存在重金属污染,测出的最高铅含量超过900ppm,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    陈同斌在2001年对北京市的公园土壤重金属污染做了一项调查,结果让人吃惊。被公认为城市中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而且公园建成的年代与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程度成一个指数关系。土壤污染的危害1. 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 1000 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 1200 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 200 亿元。2. 土壤污染导致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灌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3. 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4. 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土壤污染途径当土壤被病原体,有毒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污染后,便能传播疾病,引起中毒和诱发癌症。被病原体污染的土壤能传播伤寒、副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因土壤污染而传播的寄生虫病有蛔虫病和钩虫病等。人与土壤直接接触,或生吃被污染的蔬菜、瓜果,就容易感染这些寄生虫病。土壤对传播这些寄生虫病起着特殊的作用,因为在这些蠕虫的生活史中,有一个阶段必须在土壤中度过。例如,蛔虫卵一定要在土壤中发育成熟,钩虫卵一定要在土壤中孵出钩蚴才有感染性等。结核病人的痰液含有大量结核杆菌,如果随地吐痰,就会污染土壤,水分蒸发后,结核杆菌在干燥而细小的土壤颗粒上还能生存很长时间,这些带菌的土壤颗粒随风进入空气,人通过呼吸,就会感染结核病。有些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或与动物有关的疾病,也可通过土壤传染给人。例如,患钩端螺旋体病的牛、羊、猪、马等,可通过粪尿中的病原体污染土壤,这些钩端螺旋体在中性或弱碱性的土壤中能存活几个星期,并可通过粘膜、伤口或被浸软的皮肤侵入人体,使人致病。炭疽杆菌芽孢在土壤中能存活几年甚至几十年;被伤风杆菌、气性坏疽杆菌、肉毒杆菌等病原体,也能形成芽孢,长期在土壤中生存。破伤风杆菌、气性坏疽杆菌来自感染的动物粪便,特别是马粪。人们受外伤后,伤口被泥土污染,特别是深的穿刺伤口,很容易感染破伤风或气性坏疽病。此外,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是蚊蝇孳生和鼠类繁殖的场所,而蚊、蝇和鼠类又是许多传染病的媒介,因此,被有机废物污染的土壤,在流行病学上被视为是特别危险的物质。土壤被有毒化学物污染后,对人体的影响大都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农作物、地面水或地下水对人体产生影响。在生产过磷酸钙工厂的周围,土壤中砷和氟的含量显著增高。铅、锌冶炼厂周围的土壤,不仅受到铅、锌、镉的严重污染,而且还受到含硫物质所形成的硫酸的严重污染。任意堆放的含毒废渣以及被农药等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的土壤,通过雨水的冲刷、携带和下渗,会污染水源。人、畜通过饮水和食物可引起中毒。土壤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后,通过放射性衰变,能产生α、β、γ射线,这些射线能穿透人体组织,使机体的一些组织细胞死亡。这些射线对机体既可造成外照射损伤,又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使受害者头昏、疲乏无力、脱发、白细胞减少或增多,发生癌变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通过对癌物质的研究,还发现许多工业城市及其近郊的土壤中含有苯并(a)芘等致癌物质。被有机废弃物污染的土壤还容易腐败分解,散发出恶臭,污染空气,有机废弃物或有毒化学物质又能阻塞土壤孔隙,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的自净能力;有时还能使土壤处于潮湿污秽状态,影响居民健康。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废弃物污染等问题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发现。而土壤污染则不同,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状况的影响才能确定。因此,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土壤污染的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象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同时也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譬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土壤污染很难治理。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  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鉴于土壤污染难于治理,而土壤污染问题的产生又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问题一般都不太容易受到重视。土壤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病原体,包括肠道致病菌、肠道寄生虫(蠕虫卵)、破伤风杆菌、霉菌和病毒等。它们主要来自做肥料的人畜粪便和垃圾。或直接用生活污水灌溉农田,都会使土壤受到病原体的污染。这些病原体能在土壤中生存较长时间,如痢疾杆菌能在土壤中生存22~142天,结核杆菌能生存一年左右,蛔虫卵能生存315~420天,沙门氏菌能生存35~70天。第二类是有毒化学物质,如镉、铅等重金属以及有机氯农药等。它们主要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农业上大量施用的农药和化肥。第三类是放射性物质,它们主要来自核爆炸的大气散落物,工业、科研和医疗机构产生的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弃物,它们释放出来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土壤,能在土壤中积累,形成潜在的威胁。由核裂变产生的两个重要的长半衰期放射性元素是90锶(半衰期为28年)和137铯(半衰期为30年)。空气中的放射性90锶可被雨水带入土壤中。因此,土壤中含90锶的浓度常与当地降雨量成正比。土壤污染的定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 土壤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易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4)难治理性,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size][/font]

  • 【分享】土壤污染知识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作物产量和质量,还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  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广、种类多,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铜、汞、铬、镉、镍、铅等)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为了控制和消除土壤的污染,首先要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同时还要采取防治措施,如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例如羊齿类铁角蕨属的植物能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例如蚯蚓能降解农药、重金属等);或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作物的吸收(例如施用石灰),提高土壤的pH,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此外,还可以通过增施有机肥、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治理土壤污染。  人为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进而造成农作物中某些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称为土壤污染。  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是多样的,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质,特别是颗粒物,在重力作用下沉降到地面进入土壤,废水中携带大量污染物进入土壤,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直接进入土壤或其渗出液进入土壤。其中最主要的是污水灌溉带来的土壤污染。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也是土壤污染的来源之一。  土壤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外,更为严重的是土壤对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镉等富集到作物果实中,人或牲畜食用后发生中毒。  如我国辽宁沈阳张士灌区由于长期引用工业废水灌溉,导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由于具有生理毒性的物质或过量的植物营养元素进入土壤而导致土壤性质恶化和植物生理功能失调的现象。土壤处于陆地生态系统中的无机界和生物界的中心,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着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也不断进行物质交换,一旦发生污染,三者之间就会有污染物质的相互传递。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和积累的污染物常通过食物链传递而影响人体健康。

  • 土壤污染分类与修复治理方法

    土壤污染是指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发了大众广泛关注。海景环保将为您提供一份土壤污染分类与修复治理方法。  土壤污染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物理性污染:指由物理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土壤硬结、土壤板结、土壤盐碱化等。物理性污染会影响土壤的通透性和保水性,进而影响作物的生长。  化学性污染:指由化学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化学农药、重金属、有机废弃物等。化学性污染会使土壤变得有毒,影响作物的生长,甚至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生物性污染:指由生物因素引起的土壤污染。这类污染主要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会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img=,550,]https://pics1.baidu.com/feed/94cad1c8a786c91773e4bfca7f1951c23ac7570b.jpeg@f_auto?token=6349993c94c1e31c32354e1daccfa034[/img]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物理性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如增加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等,来提高土壤的通透性和保水性。例如,可以采用深耕、施肥等方法来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  化学性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化学手段来降低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例如,可以采用化学还原、化学氧化等方法来降低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此外,还可以采用植物修复法,即种植对污染物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以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  生物性污染的修复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生物手段来消除土壤中的有害生物。例如,可以采用微生物修复法,即通过繁殖微生物来分解污染物,以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此外,还可以采用植物修复法,即种植对污染物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植物,以降低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  总之,土壤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复治理。海景环保提示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可以采用不同的修复治理方法。同时,还应该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土壤污染的发生

  • 基因修复技术是一种新兴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在污染土壤修复治理中的应用的介绍 1、基

    1、基因修复技术修复有机物污染土壤:利用基因修复技术修复含苯酚的污染土壤,通过引入苯酚代谢基因到微生物中,使得微生物可以更高效地降解苯酚,从而达到治理土壤污染的效果。2、基因修复技术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利用基因修复技术修复含铅污染的土壤,通过引入铅离子转运基因到植物中,使得植物可以更高效地吸收和转运土壤中的铅离子,从而达到治理土壤污染的效果。3、基因修复技术修复农药污染土壤:利用基因修复技术修复含农药的污染土壤,通过引入具有农药降解能力的基因到微生物中,使得微生物可以更高效地降解土壤中的农药,从而达到治理土壤污染的效果。4、基因修复技术修复石油污染土壤:利用基因修复技术修复含石油类化合物的污染土壤,通过引入具有石油降解能力的基因到微生物中,使得微生物可以更高效地降解土壤中的石油类化合物,从而达到治理土壤污染的效果。

  • 土壤污染的特点是什么?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易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4)难治理性,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size][/font]

  • 【原创】农业环境污染之土壤污染

    人类活动主要目的就是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和利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于环境的破坏和改变,能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是改变的一部分,对环境造成毁坏乃至不可逆转的污染也是改变的一部分,甚至极端地看,只要人类进行了生产以及生活活动,就必然伴随着对于环境的污染。在人类早期,由于人类活动能力以及地域的限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只是局部环境问题,例如植被的破坏、森林的砍伐,随着人类活动能力的提高,特别是二战以后,工业化和城市化大大加快,对于环境的污染成为系统性、持续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污染造成的恶果往往也很难根除,这其中就包括土壤污染。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包含的危害成分过多以及过量,超过了土壤的自身净化能力,从而引起土壤物理以及化学结构的变化,植物吸收土壤中的有害成分,通过土壤-水-植物-人体的传播途径,危害人类的健康。我国近年来多地发生的"血铅事件",可以说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典型案例。针对此种形势,2011年,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此规划成为第一个"十二五"国家规划,可见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之严峻。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需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实现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而根据国土资源部早前报告,据不完全调查,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最终危害人体健康。这份报告一方面提供的数据触目惊心,另一方面也基本总结了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形式。  二、我国土壤污染类型  化肥、农药污染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物资,其对于农作物产量增加的贡献不可小视,在使用初期,化肥对产量贡献率在20%-30%左右,但是随着用量的增加,化肥对于农业环境产生的破坏也具有长期性和破坏性,例如减弱了土壤肥力,形成土壤硬化,而且化肥很难被微生物降解,造成的影响是长期的。更为严重的是,化肥中含有的重金属元素还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元凶之一,例如磷肥、钾肥所含的磷、钾等元素。大量证据表明,长期施用化肥将会造成土壤营养成分的失调。农药污染也是土壤污染的重要元凶,残存在土壤中的农药对于农作物的生长十分不利。过量滥用除草剂,会对作物生长产生重创。当土壤中农药残留较大时,作物果实的农药水平也较高,对于食用者健康也会造成危害。  重金属污染  从近些年的食品安全以及土壤污染案例来看,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主要是工业废水进入农田以及河流引起的。例如2010年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7月3日发生渗漏,大量污水涌入汀江,造成汀江部分江段严重污染,并发生大量鱼类死亡。虽然之后控制了污水泄漏,但造成的污染已经不可逆转。从中可见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危害人畜饮水,而且对于流域内的渔业、灌溉以及农田都会产生毁灭性的破坏。另外,重金属对土壤造成的污染持续时间和污染链条都非常长,近期出现的镉大米就是因为土壤遭受了镉污染和砷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  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的固体污染物。例如,各种农用塑料薄膜作为大棚、地膜覆盖物被广泛使用,如果管理、回收不善,大量残膜碎片散落田间,会造成农田"白色污染"。这样的固体污染物既不易蒸发、挥发,也不易被土壤微生物分解,是一种长期滞留土壤的污染物。  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供的防治土壤污染的措施来看,主要是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控以及对于工厂排放的检测,在笔者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农田水利灌溉应严格执行标准。农田水利历来受到重视,各级政府也强调农田水利应当常抓不懈,但是农田水利已经不仅包含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增加灌溉面积,还包括为农业提供水质必须符合标准,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已经颁布,在农田灌溉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对于污水应当先行净化,使之符合灌溉水质标准,这样既能节约水资源,又避免了对土壤的污染。  化肥、农药使用应遵循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农药,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施用农药应当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合理使用,严格控制有毒农药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在肥料使用上,加大有机肥料的使用比例,增施有机肥可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可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同时,有机肥还可显着改善土壤的结构和持续肥力,在农谚中就有"庄稼一枝花,全靠粪当家"的俗语,可见,有机肥料一直在农田耕作中占有一席之地。  固体废物侵占农田应严厉禁止。随着城市的扩大以及处理城市垃圾的需要,一些地方出现固体垃圾在农业用地周边堆放的现象,每当大雨时,流经垃圾堆的雨水就会进入农田区域,这又成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源头之一,据统计,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除此之外,垃圾露天焚烧也会使得土壤含有一定的毒至,进而破坏植物的生长环境。  诗人艾青在《我爱这土地》一诗中如此写道:然后我死了,连羽毛也腐烂在土地里面。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土地可以说是养育人类的父母,而土壤污染堪比嗜杀父母的"侩子手",清除以及整治土壤污染这个"侩子手",是我们所有人的共同的、长期的义务和责任。

  • 【讨论】什么是土壤污染?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广、种类多,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铜、汞、铬、镉、镍、铅等)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em09508][em09508]

  • 【分享】土壤污染的防治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即从开始污染到导致后果有一个长时间、间接、逐步积累的过程,污染物往往通过农作物吸收、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人们的健康变化,才能被认识和发现。而且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移动速度缓慢,土壤污染和破坏后很难恢复,又往往不易采取大规模的治理措施。所以对于土壤污染,其防止污染比治理污染更具现实意义。土壤污染的防治一般采用以下的措施。1、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是防止污染的根本措施,既控制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使其在土体中自然降解,不致迅速大量地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主要采取下列措施:(1)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排放,使之符合排放标准;(2)加强灌区的监测和管理,经常了解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动态,控制污水灌溉量,避免滥用污水灌溉引起土壤污染;(3)合理使用农药与化肥,对残留量高,毒性大的农药,应控制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次数;大力试制和发展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作物病虫害的途径,尽可能减少有毒农药的使用;对本身含有有毒物质的化肥品种,使用范围和数量要严控。对硝酸盐和磷酸盐类化肥,要合理施肥,经济用肥,避免过多而造成土壤污染。2、生物防治 即通过生物降解或吸收而净化土壤。研究分离和培育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这是提高土壤净化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美国分离出能降解三氯丙酸或三氯丁酸的小球状反硝化菌种,意大利从土壤中分离出的某些菌种,可抽取出酶复合体,能降解2.4.D除草剂,日本研究出土壤中红酵母和蛇皮藓茵,能降解剧毒性聚氯联苯达40%和30%。此外,某些鼠类和蚯蚓对一些农药也有降解作用。羊齿类铁角蕨属的一种植物,有较强的吸收土壤中重金属的能力,对土壤中镉的吸收率可达10%,连种多年,可降低土壤含镉量。应用微生物和其它生物降解各种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尚需进一步探索。3、施加抑制剂 轻度污染的土壤施加某些抑制剂,可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促进某些有毒物质的移动,淋洗或转化为难溶物质,而减少作物吸收。常用的控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等。施用石灰可提高土壤pH值,使镉、铜、锌和汞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施用石灰石,稻谷含镉量可降低30%左右,氢氧化镉的pH值在10以上才能完全沉淀,pH值大于6.5时汞就能形成氢氧化物和磷酸盐沉淀,而钙离子能防止汞离子争夺植物根表面的代换位置,使植物吸收汞明显减少。因此,施用石灰还可以使作物降低对放射性物质的吸收达70~80%。 碱性磷酸盐可与土壤中的镉作用生成磷酸镉沉淀,在不能引起硫化镉沉淀的弱还原条件下,磷酸镉的形成对清除镉污染具有重要意义。4、控制氧化还原条件 水稻田的氧化还原状况,可控制水稻田中重金属的迁移转化,水稻田在还原条件下产生S2-与Cd2+形成难溶解的CdS沉淀,故灌水可抑制对镉吸收。而干后土壤是氧化状态,S2-被氧化成SO42-,土壤pH值降低,镉可溶入土壤转化为植物易吸收的形态,而促进了对镉的吸收。铜、锌、铅等重金属元素均能与土壤中的H2S,产生硫化物沉淀,都可进行上述反应变化。因此,加强稻田的灌水管理,可有效地减少重金属的危害。5、增施有机肥,改良砂性土壤有机胶体和粘土矿物对土壤中重金属和农药有一定的吸附力。因此,增施有机质,改良砂性土壤,能促进土壤对有毒物质的吸附作用,是增加土壤环境容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的有效措施。6、改变耕作制、换土和深翻 变革耕作制度,改变土壤环境条件,可消除某些污染物的毒害。DDT和六六六在旱田中降解速度慢、积累明显、残留量大,改水田后DDT降解加快,仅1年左右土壤中残留的DDT已基本消失。所以实行水旱轮作,是减轻或消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被重金属与难分解的农药严重污染的土壤,在面积不大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换土法,这是目前彻底清除土壤污染的最有效手段,但是对换出的污染土壤必须妥善处理,防止次生污染。此外进行深翻,将污染土壤翻到下层(掩埋深度应根据不同作物根系发育特点,以不致污染作物为原则),也是污染土壤实施治理复耕的有效途径之一。

  • 土壤污染防治跟谁有关?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 土壤污染防治的利益相关方有很多,包括政府、广大民众、生产企业、污染修复公司等。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主导者,企业是污染防治的责任者,而广大民众是受益者、也是监督者,修复公司是土壤污染防治的执行者,只有各方都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color][/size][/font]

  • 【转帖】土壤污染的危害

    [size=3][font=宋体]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font][/size][size=3][font=宋体] 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font][/size][size=3][font=宋体] 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但是,这些类型的污染问题在国内确实存在,甚至也很严重。例如:我国天津蓟运河畔的农田,曾因引灌三氯乙醛污染的河水而导致数万亩小麦受害。[/font][/size][size=3][font=宋体]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font][/size][size=3][font=宋体] 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和接近临界值。据报道,1992年全国有不少地区已经发展到生产“镉米”的程度,每年生产的“镉米”多达数亿公斤。仅沈阳某污灌区被污染的耕地已多达2500多公顷,致使粮食遭受严重的镉污染,稻米的含镉浓度高达0.4~1.0mg/kg(这已经达到或超过诱发“痛痛病”的平均含镉浓度)。江西省某县多达44%的耕地遭到污染,并形成670公顷的“镉米”区。[/font][/size][size=3][font=宋体] 据南京环保所报道,南京市的市售蔬菜几乎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硝酸盐污染。其中,大白菜和青菜的硝酸盐污染最重,其次为菠菜;萝卜的污染相对较轻。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蔬菜的硝酸盐污染超标现象也十分普遍。[/font][/size][size=3][font=宋体] 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灌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font][/size][size=3][font=宋体]3.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font][/size][size=3][font=宋体] 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font][/size][size=3][font=宋体] 本世纪50、60年代,是日本战后经济腾飞时期。由于日本片面追求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加之当时对环境问题又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在日本曾出现过一系列由于环境问题所导致的污染公害事件。1955年至70年代初,在日本富山市神通川流域曾出现过一种称为“痛痛病”的怪病。其症状表现为周身剧烈疼痛,甚至连呼吸都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后来的研究证实,这种所谓的“痛痛病”实际上是由于镉污染所引起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地居民长期食用被镉污染的大米———“镉米”。到1979年为止,这一公害事件先后导致80多人死亡,直接受害者则人数更多,赔偿的经济损失也超过20多亿日元(1989年的价格)。至今,还有人不断提出起诉和索赔的要求。[/font][/size][size=3][font=宋体] 目前,我国对这方面的情况仍缺乏全面的调查和研究,对土壤污染导致污染疾病的总体情况并不清楚。但是,从个别城市的重点调查结果来看,情况并不乐观。我国的研究表明,土壤和粮食污染与一些地区居民肝肿大之间有明显的关系。[/font][/size]

  • 【资料】基础知识普及:土壤污染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为植物生长提供机械支撑能力,并能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气、热等肥力要素。近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工业迅猛发展,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及飘尘也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凡是妨碍土壤正常功能,降低作物产量和质量,还通过粮食、蔬菜、水果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叫做土壤污染物。  土壤污染物的来源广、种类多,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铜、汞、铬、镉、镍、铅等)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 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为了控制和消除土壤的污染,首先要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加强对工业“三废”的治理,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同时还要采取防治措施,如针对土壤污染物的种类,种植有较强吸收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例如羊齿类铁角蕨属的植物能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或通过生物降解净化土壤(例如蚯蚓能降解农药、重金属等);或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减少作物的吸收(例如施用石灰),提高土壤的pH,促使镉、汞、铜、锌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此外,还可以通过增施有机肥、改变耕作制度、换土、深翻等手段,治理土壤污染。

  • 土壤污染有哪些特点?

    [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一)隐蔽性和滞后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的影响后才能确定。[/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二)累积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易扩散和稀释,容易因不断积累而超标,使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地域性。[/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三)不可逆转性[/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比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size][/font][font=楷体_GB2312][size=21px](四)难治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消除,有时需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size][/font]

  •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票通过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b]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8月31日 19:42:15[align=center] [b] 目  录[/b][/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align=center]  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align=center]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align]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align=center]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align]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align=center]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align][align=center] 第一节 一般规定[/align]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align=center] 第二节 农用地[/align]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align=center] 第三节 建设用地[/align]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align=center]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align] 第六十九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第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align=center] 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center] 第七章 附  则[/align]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土壤污染防治跟谁有关?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土壤污染防治的利益相关方有很多,包括政府、广大民众、生产企业、污染修复公司等。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主导者,企业是污染防治的责任者,而广大民众是受益者、也是监督者,修复公司是土壤污染防治的执行者,只有各方都能起到相应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color][/size][/font]

  • 土壤污染的危害

    [font=仿宋][size=21px]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 000万hm2,有机污染物污染农田达3 600万hm2,主要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 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万hm2,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13.3万hm2。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超过1 000万t,造成各种经济损失约200亿元。[/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土壤污染导致生物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因农田施用化肥,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砷、铬、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每年转化成为污染物而进入环境的氮素达1 000万t,农产品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污染严重。农膜污染土壤面积超过780万hm2,残存的农膜对土壤毛细管水起阻流作用,恶化土壤[/size][/font][url=http://www.xuexila.com/xuexifangfa/wuli/][font=仿宋][size=21px]物理[/size][/font][/url][font=仿宋][size=21px]性状,影响土壤通气透水,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土壤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size][/font][url=http://www.xuexila.com/zhishi/dongwu/][font=仿宋][size=21px]动物[/size][/font][/url][font=仿宋][size=21px]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size][/font][url=http://www.xuexila.com/yangsheng/aizheng/][font=仿宋][size=21px]癌症[/size][/font][/url][font=仿宋][size=21px]和其他[/size][/font][url=http://www.xuexila.com/yangsheng/jibingdaquan/][font=仿宋][size=21px]疾病[/size][/font][/url][font=仿宋][size=21px]。[/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态环境问题。[/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 [/size][/font]

  • 土壤污染数据是国家保密的吗?

    [color=#333333] 在[/color][url=http://news.sina.com.cn/c/2013-02-26/051926358356.shtml][color=#000000]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color][/url][color=#333333]之后,昨天下午,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color]  董正伟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规定,环保信息是各级政府重点向社会公开的事项,因此要求环保部继续公开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并确认“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国家秘密”的信息答复违法。  [b]未提供相关文件证明[/b]  [b]土壤污染数据是国家秘密[/b]  随着公众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饮用水安全等问题的日益关注,何时能够了解官方秘而不宣的土壤污染状况也成为舆论焦点。  今年1月30日,董正伟向环保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2月24日,董正伟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共达22页,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作出了详细解释,唯独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一石激起千层浪!虽然,在董正伟数年来20余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环保部的答复算得上及时、详细,然而,环保部的说法让“国家秘密”再次成为热门词汇。  昨天,董正伟就环保部的上述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环保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属国家秘密不公开答复”内容违法,并要求继续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环保信息不属于列明的国家秘密事项,如环保信息被定为国家秘密,需要经过同级国家保密局认定。而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3年第23号)答复,并未提供国家保密机关对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批准文号或公开相关批准文件。  据董正伟介绍,现有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容易被行政机关滥用,随意界定国家秘密,目前已发生多起以“国家秘密”为由阻碍信息公开、阻碍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事例。  [b]律师:跟踪到底[/b]    [b]或采取行政诉讼[/b]  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污染的土壤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粮食安全问题;污染的土壤会污染地下水,造成饮用水不安全;污染的土壤与空气污染密切相关,影响人们呼吸健康。因此,土壤污染与每个人生命健康、居住环境、动植物生长息息相关。  董正伟认为,环保部此次“国家秘密说”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信息是环保机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无疑属于环保机构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据了解,从2006年起,环保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首次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于2010年结束,按当初公布的计划应建立国家和省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档案。 然而,这项耗资10亿元的调查至今没有公开任何污染数据。  在申请材料中,董正伟援引2012年6月5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适时公布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董正伟认为,环保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3年第23号)答复显然与此前在环保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述自相矛盾。  董正伟同时表示,在提出行政复议之后,他还将对此事跟踪到底,“不排除采取行政诉讼手段”。

  • 【分享】土壤基础知识——土壤污染的防治

    [size=4][b]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b][/size]  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可能是无害的,但与其他工厂排出的废水混合后,就变成有毒的废水。因此在利用废水灌溉农田之前,应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净化处理,这样既利用了污水,又避免了对土壤的污染。 [size=4][b]合理使用农药 重视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b][/size]  合理使用农药,这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 、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不仅要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还要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重视低毒、低残留农药的开发与生产。 [size=4][b]蚯蚓可以改善土壤污染[/b][/size][size=4][b]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b][/size]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配方施肥,严格控制有毒化肥的使用范围和用量。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可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如褐腐酸能吸收和溶解三氯杂苯除草剂及某些农药,腐殖质能促进镉的沉淀等。同时,增加有机肥还可以改善土壤微生物的流动条件,加速生物降解过程。 [size=4][b]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b][/size]  在受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剂,可将重金属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常用的抑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碳酸盐和硫化物等。例如,在受镉污染的酸性、微酸性土壤中施用石灰或碱性炉灰等,可以使活性镉转化为碳酸盐或氢氧化物等难溶物,改良效果显著。 因为重金属大部分为亲硫元素,所以在水田中施用绿肥、稻草等,在旱地上施用适量的硫化钠、石硫合剂等有利于重金属生成难溶的硫化物。 对于砷污染土壤,可施加Fe2SO43和MgCl2等生成FeAsO4、MgNH4 AsO4等难溶物减少砷的危害。另外,可以种植抗性作物或对某些重金属元素有富集能力的低等植物,用于小面积受污染土壤的净化。如玉米抗镉能力强,马铃薯、甜菜等抗镍能力强等。有些蕨类植物对锌、镉的富集浓度可达数百甚至数千ppm,例如,在被砷污染的土壤上谷类作物无法生存,但在其上生长的苔藓砷富集量可达1250×10-6。 总之,按照“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对已污染的土壤,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控制土壤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size=5][/size]

  • 什么是土壤污染?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土壤污染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某些有害成分的含量明显高于不受人为干扰情况下该成分的含量,超过土壤自净能力,从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color][/size][/font]

  • 【转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分享】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介绍,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美国及澳大利亚的经验,建立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突出强调我了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所必须具有的原则及制度,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众参与原则是防治土壤污染所必须具备的原则,同时政府责任制度、经济刺激制度和土地恢复制度是保障土壤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是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后能够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

  •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布

    期盼已久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终于在今日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的范围是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19.4%、10.0%、10.4%。从污染类型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物超标情况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土壤环境质量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和自然背景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对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面对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国家正在或将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坚决向土壤污染宣战。一是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部署,环境保护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的思路是: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坚持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公众参与。二是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境保护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土壤环境保护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以及相应的专家组。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法律草案。三是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目前已初步形成总体实施方案。四是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国家将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五是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国家将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 【分享】上海组建土壤污染控制修复中心

    中国环境报讯 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近日开始建设。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上海市今年有望出台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今后企业搬迁前,必须要检测评估其对土壤有无造成污染,并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这一中心是目前我国唯一以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为目标、面向国家环境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中心,主要任务包括立足城市土壤污染控制领域,开展重金属、有机物及复合性城市土壤污染修复有关技术、设备开发和产业化,推进城市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产业发展。  上海市组织开展“菜篮子”基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发现,上海地区PTS(持久性有毒物质)的污染状况不容忽视,苏州河底质、长江口潮滩、近郊蔬菜土壤和位于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自2005年成立上海土壤修复中心以来,共成功修复工程场地项目30多个。2010年世博会的筹建过程中,上海市实施了污染土壤风险评估与场地修复项目,研究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应用于污染场地质量评价的标准,也是我国场地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的成功案例。  此外,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土地“工(用)转民(用)”过程中,建立污染场地风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已迫在眉睫。今年,上海有望出台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今后企业搬迁前,必须检测评估其对土壤有无造成污染,如有污染应进行修复,而修复内容和标准,则根据此块土地的再使用性质而决定。根据要求,上海市还将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中国环境报》2013-4-15

  • 【分享】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48号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 如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color][/size][/font]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