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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科院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启动 747台仪器已共享
    6月15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中国科学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成员单位签约暨授牌仪式在中科院北京分院举行。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基地专业运营机构,与13家基地成员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科技部平台中心副主任胡世辉,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副主任王荣彬,中科院党组成员、北京分院党组书记何岩等为13家成员单位授牌。 推动首都创新城市建设 今年3月,北京市全面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该计划是北京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全市性行动纲领。《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提出,要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则成为贯彻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重要体现。 今年6月3日,为发挥首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优势,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北京市科委与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等12家单位签署了联合共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协议书。闫傲霜表示,这是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一项基础工程,对于推动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意义重大。 何岩指出,北京分院加快建设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中国科学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对于促进《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将首都较为密集的大院大所、高等院校的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服务首都科技创新,是中科院对中央政策的积极响应和认真落实的重要举措。 院地合作新探索 胡世辉介绍,推动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实现科技资源的整合共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实质上是科技体制的变革与创新。中科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建设,不仅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科技部下一步平台建设提供了借鉴。希望中科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在面向企业开发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 对此,何岩表示,中科院历来都重视科研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十一五”期间中科院结合区域特点与学科共性,规划部署了10个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推动大型仪器共享工作。同时,院地合作作为中科院特别是北京分院的重要工作内容正在扎实推进。6月12日,北京分院与北京市科委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怀柔科教产业园建设工作被列为双方战略合作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是中科院开展院地合作的全新探索,在院内将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何岩说,北京分院系统研究所积极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术和咨询服务,让中科院科技资源优势成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撑。 中科院北京分院院地合作处处长、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李静表示,2009年,北京分院将重点通过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天津分中心和包头分中心两个技术转移平台,推动中科院科技资源向全国辐射。此外,中科院北京分院还在长三角地区建立了江山、无锡等6个工作站,下一步也将借助这些工作站推动中科院科技资源服务长三角企业需求。 良好开端 据了解,鉴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在体制机制创新及市场化运营等方面的要求,北京分院授权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基地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基地将在3年内整合中科院京区约20亿元的可开放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其中2009年将先期开放13家研究所共15.6亿元的设备资源服务企业需求。 “今年上半年,北京分院推动了747台套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共向541家企业提供了服务,合同金额达5364万元,已超额完成了北京市科委给北京分院预设的全年任务目标。”李静介绍。 李静表示,要真正发挥基地的开放效果,必须加强对基地的有效管理和运营。随着基地的全面启动,基地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北京分院和北京市科委将发挥其相应的指导和管理职能,通过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加强与专业中心互动以及引入专业孵化机构和二级运营服务站,充分挖掘企业需求,推动实验基地面向企业开放。 据悉,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将深度挖掘企业需求,为研究所提供市场需求,集成各院所优势,解决企业难题。而各研究所也将针对企业难题,作好为企业的技术服务。 何岩表示,中科院将全力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工作,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服务企业创新,为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好科技支撑工作,做到让政府满意、让企业满意、让科研院所满意。 研究所积极响应 中科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建设得到了各研究所的积极响应。 中科院理化所是以物理、化学和工程技术为学科背景,以技术创新与发展为主的研究机构。此前,“我们偏重基础性研究,所以目前主要的服务对象还是高校,而针对企业单位以应用为主的研究涉及得比较少,这方面的信息也不太对称。但随着公共仪器设备逐步向社会开放,我们将加强与企业需求的更好对接。”中科院理化所测试中心光化学研究实验室负责人李文研究员告诉《科学时报》记者。 据了解,测试中心拥有各种先进的分析测试设备,主要为材料研究、材料应用与器件研究提供各种先进的分析测试和评价手段。服务范围包括:有机物分析、无机物分析、表面形貌与微观结构分析、光谱分析与光学性能表征、计算技术培训等。 理化所抗菌材料检测中心前身为工程塑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材料检测室,是我国第一家独立运行的抗菌材料及其制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心主任季君晖研究员介绍,检测中心主要从事抗菌产品质量标准的建立、质量检测与评估等工作,“除了国内企业,国外家电、医药行业的大企业基本上都在我们中心做过检测,主要涉及健康与微生物之间关系的研究检测。”季君晖说。
  •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亮相BCEIA展览会
    p  2019年10月23日,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及展览会BCEIA 2019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办。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携手清华大学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北京大学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北京师范大学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共同参展。/pp  本次会展,中心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以有市场前景的科学仪器产品,可以实现破垄断、填空白、扩市场的科学仪器研发类项目等为核心征集了近百项科技成果。并通过展板、视频、宣传册、仪器等多种形式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国重专项)阶段成果展”开放式展区进行展览。科技部相关领导、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相关领导也来到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阶段成果展”展区,兴致勃勃的听取了专项成果汇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bf7fba27-3fd7-469b-accd-874b196ed16b.jpg" title="1_副本.jpg" alt="1_副本.jpg"//pp  国重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其是由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由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pp  因此该项目的成果就是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是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次展会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展区非常抢人眼球,中心组织征集成员单位优秀工程包含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包括:压电陶瓷高频振动实验装置研发、基于粒子加速器的半导体材料低噪声在线辐照测试系统、千瓦峰值功率紫外飞秒激光器、燃煤烟气催化脱硝技术、乙醇和乙醇-水基可再生氢动力开发与商业化、植被联网观测矩阵、基于TDLAS的航空在线智能氧气监测系统。涵盖了光谱、色谱、生命科学、核磁、生物医药、农业与环境、其他类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481dc8bf-a0b9-4ba3-830a-f7c5e724a587.jpg" title="2_副本.jpg" alt="2_副本.jpg"//pp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指导下的北京地方科技条件平台,是整合首都高端科技资源、聚集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的服务需求、畅通需求与资源对接渠道、服务各类创新主体发展的平台。/pp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组成部分,中心以专业细分实现服务特色,为行业提供标准、检测、认证支持服务,汇集科研单位、行业学会、协会以及企业,提供检测能力提升服务。作为分析测试领域“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服务平台,将为各类企业提供质量检测、质量评价、质量认证、资源共享、技术交流与培训等技术服务。实现了对在京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高效运营和市场化服务,创新领域中心的联合建设模式 主要成员具有检测与认证资质 汇聚、服务三个需求,即企业检测、资源提供方发展和检测对仪器及方法的研发需求.以期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推动产业形成,服务企业需求,提升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形成了科技资源整合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北京模式”。/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a636c277-6e5b-40e0-84c3-5b405fec9454.jpg" title="3_副本.jpg" alt="3_副本.jpg"//pp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组成部分。领域中心汇集包括仪器生产企业在内的相关机构或企业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产品生产等过程中对测试、检测、认证和工具的服务需求,汇集检测机构和研发机构的科技服务需求,畅通需求与资源对接的渠道,建设一个覆盖仪器研发、生产、应用全过程、全链条的创新服务平台,一个致力于提升检测服务和检测能力的共性服务平台。中心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前行,为国产仪器腾飞助力。/p
  •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亮相CISILE科学仪器展
    p  为助力科学仪器生产及销售企业恢复效益、宣传推广,助力科学仪器行业复苏,由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主办的“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展览会(CISILE)”首次策划筹备的“CISILE线上展览”系列活动于2020年7月20日隆重开幕。/pp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秘书长李跃光出席了“CISILE线上展览”并致开幕词。李秘书长特别感谢支持和关注“线上展览”的领导嘉宾、广大参展商、观众、媒体,并介绍了“线上展览”产品展示、在线约见、展品及企业检索等功能,预告了开幕日的“网络直播”主要内容。/pp  围绕“2020科学仪器直面‘危’与‘机’”,邀请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总监毛磊,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主任孙月琴,高级工程师,北京海关技术中心刘鑫,教授级高工、南京优倍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健,天美仪拓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总裁付世江,中国石油东北销售油品监督检测中心樊鸣,沃特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国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田海峰8位行业嘉宾直播了8场主题报告。/pp  北京科学仪器装备协作服务中心主任孙月琴作了题为“国产仪器在新形势下的应对”的报告。孙主任指出,我国是仪器进口大国和仪器贸易逆差国,逆差高达219.8亿美元。在目前形势下,中美还面临贸易之间的不顺畅,对仪器企业进口核心零部件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关税的增加,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所需市场导入投入增大,对企业日常运营造成大的压力,并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国仪器进口的分类。/pp  孙主任同时阐述了目前我国科学仪器的进口情况,依赖进口对北京以及全国科学仪器行业产生的影响。同时对国产科学仪器与进口仪器差距过大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如何支持、帮扶国产仪器的研究方向同与会嘉宾进行了交流,最后对国产仪器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pp  线上直播活动CISILE官方直播入口观看人次超过几十万人次。会场气氛热烈,大家积极发言,共同探讨企业的发展之道。与会人员均对此次主题演讲给予很高的评价,希望能够多了解国产科学仪器的相关情况,希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今后可以为国产科学仪器提供更多的帮扶机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c9d1ceeb-1658-43d2-97fb-65c3a4f3a9f3.jpg" title="1.jpg" alt="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1326809-521b-4097-8f14-f439027db8a3.jpg" title="2.jpg" alt="2.jpg"//ppbr//p
  • 首都师范大学召开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讨会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做好2022年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绩效考核工作,11月16日上午,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召开学校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讨会。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会。首都师范大学校党委常委、副校长雷兴山主持会议。国有资产管理处首先介绍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工作的的基本情况以及目前学校相关工作整体进展,对首都师范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工作情况以及2022年相关绩效考评任务要求等进行详细介绍。随后,与会领导畅所欲言。对首都师范大学平台建设和共享开放工作中的绩效奖励、制度建设以及绩效考评工作的任务分工、指标填报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建议。雷兴山作总结讲话。他对首都师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重要意义予以充分肯定,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要以问题为导向、科学为依据,将相关工作进行统筹考虑;二是要充分展开调研研讨,提质增效,并探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三是要建立资源“共建、共管、共享”理念,更好的促进教学科研发展。最后他强调,要以此研讨会议为契机,发扬首都师大“攀登精神”,总结经验、团结协作,使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工作更上一层楼。
  •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2021年立项项目年度进展交流会召开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2021年立项项目年度进展交流会(仪器部件版块) 依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以下简称“条件仪器专项”)管理方案的要求,为了解条件仪器专项2021年度立项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各项目提供交流和沟通的平台,21世纪中心于2023年2月下旬在苏州组织召开了条件仪器专项项目进展交流会(仪器部件版块),科技部基础司、中科院前沿局及条财局、江苏省科技厅及苏州市科技局等有关代表、总体专家组有关专家、在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等主要骨干、21世纪中心专项管理人员等9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两个环节进行,包括项目进展汇报和专题研讨环节。在进展汇报环节,专项2021年启动的17个项目负责人汇报了在高端通用科学仪器领域和源部件、探测器和检测器等关键核心部件领域的主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梳理了高分辨磁质谱分析仪器、高分辨细胞显微成像仪器、相干激光光源、宽频带同轴探针、哈特曼-夏克波前传感器等典型成果,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安排。总体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汇报,围绕项目研究方向与指南的一致性、重要成果产出、组织协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质询,梳理了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坚持问题导向、对标项目考核指标、尽快落实第三方异地测试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专题研讨环节,徐涛院士、年夫顺研究员和吴爱华高级工程师分别就仪器领域“十三五”的管理经验、“十四五”国际领域先进进展及国内短板、分析仪器行业的2022年度发展态势及2023年预测做了引导发言,总体组专家及各项目负责人针对国产高端仪器自主可控发展和构建关键核心部件产品体系、解决科学仪器“卡脖子”问题和“空心化”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建议。本次会议推进了专项项目实施,促进了相互交流和沟通,解决了项目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目下阶段的重点工作。“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 重点专项2021年立项项目年度进展交流会科学数据版块依据“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以下简称“条件仪器专项”)管理方案的要求,为了解条件仪器专项2021年度立项项目执行进展情况,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各项目提供交流和沟通的平台,21世纪中心于2023年3月下旬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条件仪器专项科学数据版块2021年立项项目年度进展交流会。科技部基础司、中科院前沿局有关代表,总体专家组等有关专家,在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等主要骨干,21世纪中心有关人员等共计70余人参加了会议。在预备会上,21世纪中心陈其针副主任对科技部基础司、中科院前沿局等对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对专家们在专项管理中给予的指导和支持表示感谢。他强调,一是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法人责任制,有效发挥项目单位对项目组管理和协调的作用;二是各项目研究团队要按照任务书和指南考核指标的要求积极推进项目的实施,客观分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确保项目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三是请专家组积极地发挥指导和把关作用。基础司闫益康主任科员就加强项目间沟通交流、对标项目指南考核指标等提出了要求。本次交流会分项目进展汇报和专题研讨两个环节进行。在进展汇报环节,专项2021年启动的10个项目负责人分别汇报了项目执行1年多以来的主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梳理了微生物、海洋科学、卫生健康、生态系统等多学科大数据管理与先进挖掘技术和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基础软件系统等典型成果,并汇报了下一步工作安排。专家组在听取项目汇报后,围绕项目研究进展与指南要求的一致性、重要成果产出、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质询,指出了项目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坚持目标导向、对标项目考核指标、尽快落实数据库及软件场景实际应用和平台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在专题研讨环节,廖方宇研究员和任景莉教授分别就科学数据领域科技计划布局与远景规划、国际上科学数据领域最新进展及国内短板做引导发言,专家组专家及各项目负责人围绕优化数据共享机制及存在的问题、提升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支撑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 退税减税降费!符合条件的仪表企业可享受这项政策
    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三)申报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7.其他事项(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五)相关规定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相关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 具备CNAS认证条件的现场检测实验室正式亮相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9月17日,科技部&ldquo 十二五&rdquo 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食品中化学污染物样品前处理技术及其设备研发》子课题&ldquo 食品安全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以下简称为:现场检测实验室)在南昌通过了专家组的验收,并举行了交车仪式。食品安全&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验收会现场  验收会议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姚泽华处长主持,专家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化实验部主任赵云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李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祝建新,江西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章志键,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长刘成伟,食品安全检测和装备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林等组成。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张立副院长、朱韦静副处长等出席了会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姚泽华处长主持验收会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食品、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根据我国国情,可移动、能够快速筛查及精确定量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则能够很好地解决此问题。2004年,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储晓刚研究员带领团队完成了第一代&ldquo 食品安全监测车&rdquo 的研制,并取得八项发明专利。第一代&ldquo 监测车&rdquo 也在2005年11月&ldquo 松花江苯污染事件&rdquo 及2008年5月&ldquo 汶川特大地震&rdquo 等突发事件中,很好地完成了饮用水及食品安全的现场检测。  此后各类移动检测车如&ldquo 雨后春笋&rdquo 般涌现。据统计,目前我国装备在食品安全、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医鉴定、中毒控制、油气勘探、突发事件、应急等领域的具有现场检测功能的各种民用特种车辆有十几种,保有量达到 4800余台。但是这些移动检测车都未能达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CNAS)的认证条件,也未能做到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张立副院长致辞项目负责人储晓刚研究员汇报项目情况  此次通过验收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由储晓刚研究团队自主设计,并委托江西凯马百路佳公司改造加工,联合研发,历时近两年。&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设计之初就以CNAS实验室认证条件为准则,最终成功的攻克了包括环境温度控制、洁净度控制、实验室合理分区等技术难题,使得研制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在高温、严寒、道路崎岖、震动、水电、能量供应受限等环境条件下依然能符合CNAS认证条件。该现场检测实验室能够检测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及未知有害物质等多种有害物质,且配备了精密分析仪器,检测结果可以与实验室结果相媲美。储晓刚研究员表示,&ldquo 一批简便、快速、专用于食品样品前处理的方法和设备正在研制中,未来将陆续配备在现场检测实验室中。&rdquo 此外,后续将准备申请CNAS认可,争取尽早实现&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出具的检测结果具有和固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相同的法律效力。储晓刚研究员接过江西凯马百路佳公司董事长交付的&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钥匙  专家组认为,&ldquo 现场检测实验室&rdquo 能为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在食品安全现场检测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 为实现食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提供了无缝对接的可能 经过推广普及,可大大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现场检测市场的水平,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食品安全检测成本,最终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检测市场向既保证食品安全又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方向发展,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控制水平。合影留念(撰稿:杨娟)
  • 吉林省科技厅举办科研仪器条件保障与开放共享宣讲培训会
    为加快推进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实现科技资源共享,9月5日,吉林省科技厅在长春举办了吉林省科研仪器条件保障与开放共享宣讲培训会。  培训期间,详细解读了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和企业开放情况、引进企业和服务企业情况、共享服务平台系统操作流程以及大型科研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指南,分享了大型科研仪器功能开发项目案例与项目申报经验。培训内容丰富、专业水准高,受到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本次宣讲培训加大了大型科研仪器相关政策的宣传范围及力度,提升了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影响力,将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吉林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实验室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等140余人现场参加培训。
  •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来津调研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近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副主任李加洪、设施处处长王晋一行4人来津,就天津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调研。市科技局总工程师王凤云、基础研究处、信息所文献资源研究中心,以及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质检院检测技术研究中心等仪器管理单位代表参加此次调研。  基础研究处汇报了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建设运行、京津冀仪器共享协同推进、大仪共享机制创新等工作的进展情况。三家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分别汇报了各自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出需求和建议。王凤云总工程师围绕物联网应用、推动共享平台改造升级、加强京津冀合作等方面,就进一步提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效能总体思路进行了交流。  国家平台中心王晋处长,就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运用评价考核等机制调动管理单位积极性、运用好物联网加强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加强部门协同机制等方面,分享了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经验。  国家平台中心副主任李加洪,对天津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在市场化运作模式创新、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结合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明确了国家平台中心对区域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工作定位、重点任务和创新发展思路,希望天津能够进一步大胆探索,牵头推动京津冀区域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工作,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作出天津贡献。
  •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进一步向开放成果与人才倾斜
    随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及市场化运营机制的不断完善,今年,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将在继续扩大仪器设备开放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开放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倾斜。  六大领域平台搭建完善开放体系  在日前举办的中国第十四届软博会上,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各个建设单位集中展示了各自领域平台的建设及资源开放情况。  据介绍,2009年,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所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环保四大领域平台及12家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实现了264个国家、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13112台套仪器设备、约76.3亿元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  今年四五月间,北京市科委先后授权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北京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搭建技术转移、装备制造领域科技条件平台,标志着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体系已扩展至六大领域,再加上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由12家增加到14家,基本涵盖了北京市重大产业发展领域。  随着条件平台在产业领域和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建设上的拓展,首都科技资源开放量将继续增长,今年有望新增资源开放量25亿元,开放总量达100亿元。  今年授牌的装备制造领域平台突出了服务的前瞻性和引领性。该平台除开展仪器测试方面的服务外,还依托数控装备联盟服务于高端制造业,依托生产力促进服务联盟服务于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领域依靠单个企业研发突破很难,只有借助平台联合企业共同研发,才能在共性关键技术上获得突破。”北京生产力促进中心部长陈立军告诉《科学时报》记者。  对于装备制造领域平台和之前的平台是否存在资源竞争的关系,陈立军表示,竞争关系肯定存在,比如电子信息领域平台的成员单位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也有针对装备制造领域的测试服务内容,但这部分资源并没有纳入装备制造领域平台。  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业务发展部孙启向《科学时报》记者介绍,北京自动测试技术研究所的资源目前已被纳入北京市科学研究院,该院是今年新成立的两个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之一,这就相当于通过研发实验服务基地把资源整合起来,而不再计算入电子信息领域平台的开放范围。  陈立军认为,目前虽然需要北京市科委在科技资源和指标划分上予以统筹协调,但六大领域平台形成一个整体团队、加强合作、共同作好服务的目标和意愿非常明确。  成果转化成平台工作重点  同样是今年授牌的技术转移领域科技条件平台,其开放的科技资源不仅包括仪器设备,更包括科技成果和人才。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高级顾问钟之绚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资源开放的角度看,技术转移平台丰富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资源的种类,并且更侧重于成果开放,即以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为主要工作内容。  据介绍,技术转移平台在成果转化的运行方式方面也区别于一般的成果转化方式。一般的成果转化通常是把成果汇集成册集中向企业推荐,技术转移平台则采取相反的方式,即以需求为导向,通过对市场需求的捕捉,然后把需求向其他领域平台“开放”,主要为了促成各领域平台之间的成果和需求对接。  钟之绚说:“我们既收集仪器设备的测试需求,更注重对企业技术难题、技术需求的收集。目前已征集企业需求近100项,下一步需要就这些需求与相关研发实验服务基地和其他领域平台进行对接。”  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事业二部部长张利军表示,中科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作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14家基地中规模最大、综合性最强的基地,近期工作重点为对一批科技成果进行开放,该基地目前已征集40多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优秀科研成果,并侧重这些科研成果的地方转化工作。  张利军介绍,前不久包括激光显示、绿色印刷等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集中落户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即提供了全程式的跟踪服务。而未来在与地方科技局的合作中,该中心将进一步挖掘地方需求,通过需求导向,不断挖掘中心内部科技资源,以实现和地方的有效对接。  孙启也表示,电子信息领域平台今年也将重点推动科技成果、落地的工作,“我们在探索,希望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资源优势,把手中拥有的许多科研成果推广下去,特别是找到一些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计〔2008〕722号各平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各承担单位:  2005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启动实施了一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几年来,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整合和共享初显成效,公共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对国家自主创新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的作用,充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整合为主线,共享为核心,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整合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运行服务,全面实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宗旨。  二、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状况、开放运行模式、共享使用制度等相关信息,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拓展开放共享服务功能。  三、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技资源运行服务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科技资源整合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资源整合的广度和深度,扩大科技资源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平台的物质基础。  四、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资源信息汇交机制,尽快将相关科技资源信息统一汇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门户”),并接受平台门户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共享服务的监控和评估。  五、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明确平台建设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专业化的技术支撑队伍,切实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以确保平台长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先进行自查,逐条对照落实后,对前3年项目建设和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项目/子项目牵头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已经具备条件并按上述要求开放共享的平台,进入运行服务阶段。不具备条件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承担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尽快整改落实。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具体负责受理《报告》、组织审查、开展平台门户监控和评估等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1月16日前将纸质版《报告》一式5份报送平台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  联 系 人:黄珍东 胡永健  联系电话:010-58881120,58881115  传 真:010-58881116  E-mail: huangzd@most.cn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  邮 编:100862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格式)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7项国标征求意见
    关于《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7项国家标准(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及2011年12月下达了《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可拆装家具拆装技术要求》、《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家具中重金属锑、砷、钡、硒、六价铬的评定》、《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7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项目编号分别为20101035-T-607、20101037-T-607、20101038-T-607、20101039-T-607、20112075-Q-607、20112296-T-607、20112297-T-607。经过标准起草小组的精心准备,现已完成了该7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请各相关单位仔细审阅该7项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在附件3、附件6、附件9、附件12、附件15、附件18、附件21上发表意见。请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返回到标准制修订承担处。  《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承担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文翰   电 话:0571-88093203   传 真:0571-88193298   手 机:13989805800。  E-mail: zjtest@126.com。  《可拆装家具拆装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制定承担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旭   电 话:010-67274103-106   传 真:010-67271841   手 机:13811444665   E-mail: mczjz@126.com。  《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承担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红强   电 话:0757-22802630   传 真:0757-22802632   手 机:15820683855   E-mail: wanghongqiang8018@yahoo.com.cn。  《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制定承担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智慧   电 话:025-85427459   传 真:025-85427550   手 机:13951808342   E-mail: wzh550@sina.com。  《家具中重金属锑、砷、钡、硒、六价铬的评定》国家标准制定承担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俊   电 话:021-54336510   传 真:021-54336387   手 机:15021204072。  E-mail: mczjz@126.com。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修订承担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顾强   电 话:0519-86643590   传 真:0519-88505670   手 机:18912305208   E-mail: jtsz88@163.com。  附件附件: 1、《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4、《可拆装家具拆装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5、《可拆装家具拆装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可拆装家具拆装技术要求》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7、《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8、《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9、《塑料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10、《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11、《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2、《竹制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13、《家具中重金属锑、砷、钡、硒、六价铬的评定》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14、《家具中重金属锑、砷、钡、硒、六价铬的评定》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5、《家具中重金属锑、砷、钡、硒、六价铬的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16、《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17、《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8、《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19、《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1、《钢制书架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 获利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四部门明确享受税收政策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中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认定条件条件。《若干政策》第二条原文如下: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以下为本次公告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22日
  •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超高速离心机”项目正式启动,湘仪牵头!
    “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的总体目标是加强我国基础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等科研手段以及方法工具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 围绕国家基础研究与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需求,以关键核心部件国产化为突破口,重点支持高端科学仪器工程化研制与应用开发,研制可靠、耐用、好用、用户愿意用的高端科学仪器,切实提升我国科学仪器自主创新能力和装备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该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涵盖53种高端通用科学仪器和48种核心关键部件。其中,高端通用科学仪器工程化及应用开发中的“超高速离心机”项目主要是针对病毒、细胞器、核酸、蛋白质、纳米颗粒等物质的分离纯化需求,突破高速高稳定驱动系统设计、高速转头开发等关键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质量稳定可靠、核心部件国产化的超速离心机,开发相关软件,开展工程化开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实现在生物制药、纳米材料开发、生命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应用。近日,“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重点专项“超高速离心机”项目已经正式启动,该项目由湖南湘仪实验室仪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仪”)牵头,联合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国家纳米科学中心、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程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华捷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共九家单位。会议现场在“超高速离心机项目启动会暨实施方案论证会”上,项目牵头单位湘仪总经理武育荣先生向与会领导与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湘仪离心机公司的基本情况与现阶段科研成果,同时感谢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对该项目的支持与帮助。武育荣先生表示:“我们研发团队将密切合作、锐意进取,以最高标准完成国家交给我们的任务。”湘仪总经理武育荣先生湖南省科技厅张登处长和项目首席责任专家韩玉刚老师也分别表达了国家对打破超高速离心机被进口品牌垄断的迫切期望和对项目研发团队寄予的厚望。湖南省科技厅张登处长(左)、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韩玉刚老师(右)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戴宏亮教授作了项目实施方案汇报,几位项目课题骨干老师分别就课题实施方案进行了汇报。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戴宏亮教授超高速离心机是十四五下“基础科研条件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的重点专项,是国家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亟待拓展的版图之一。湘仪在诞生之初就满含国家期盼,从上世纪60年代至如今,高速离心机、非典后成立疾控中心的集采离心机、太空离心机湘仪肩负重任而来,以专心专业做好离心机为己任,相信湘仪可以完成此次超高速离心机的研发挑战,为国家基础科研进步和国产仪器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关于湘仪:湖南湘仪实验室仪器开发有限公司是以生产制造离心机及实验室仪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生产离心机已有五十多年,我国超高速冷冻离心机 (55000r/min)和高速冷冻离心机(20000r/min)都诞生于湘仪。湘仪先后通过SGS公司IS09001: 2015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013485: 2016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国际CE产品认证。质量体系经历15年的有效运行进一步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湘仪在上个世纪80、90年代先后与日本托弥 (TOMY) 公司,美国贝克曼 (BECKMAN)公司技术合作使湘仪离心机技术水平始终处于国际水平。湘仪生产的6*1000ml大容量角转子和6*2400ml超大容量水平转子2009年已通过美国权威机构的寿命测试,超过了美国标准的寿命周期,湘仪已经成为全球著名的离心机制造家。
  • 极端条件下的流动化学:合成具有麝香气味的大环化合物 个
    康宁用“心”做反应让阅读成为习惯,让灵魂拥有温度背景介绍目前,连续流技术已经成为药物研发和连续化生产的热门技术之一,香水行业的发展也可以受益于该技术。具有麝香气味的(R)-麝香酮( 化合物1,见图1)在香水中占据特殊地位,这类化合物是从麝的腺体分泌出来的,经常被用作香水基调。图 1. 具有麝香气味的大环分子 1-5 示例(带圆圈的数字是指环的大小)麝香香氛还包括图1中来自麝香籽油的植物性麝香香料(化合物3)、兰花香味中花香的成分大环内酯(化合物4 )和来自当归根油的大环内酯(化合物5)。传统釜式工艺合成香料工业相关的中型环和大环,使用高浓度的过氧化氢,并且中间体三过氧化物(化合物7)需要高温热裂解(方案1)。反应风险等级高,工业化生产存在较高风险。图2. 方案 1 Story法:釜式条件下从环己酮(化合物6)两步合成 1,16-十六烷内酯(化合物4)和环十五烷(化合物8)本文是Leibniz University Hannover(汉诺威莱布尼茨大学)有机化学研究所Alexandra Seemann等人的研究工作,该研究成果2021年5月发表在了JOC上。。我们来看看作者如何在极端条件下,用连续流的方法来合成具有麝香气味的大环化合物。同时,如何通过分离来解决多步反应和操作的连续化。图3.连续流工艺合成中环和大环化合物研究过程:一、改变溶剂,打通连续流工艺研究者优化了连续流条件下环己酮三过氧化物(化合物7)的氧化过程。将三种反应组分(环己酮、98%甲酸,以及30%过氧化氢与65%硝酸混合液)单独储存并使用三台进料泵分别输送。出于生产安全和成本考虑,溶剂使用甲酸代替釜式工艺用的较危险的高氯酸。图4.环己酮(6)氧化成环己酮三过氧化物(7)的连续流工艺流程图三台泵在室温下将反应物送至PTFE材质的反应器中反应。当使用小内径管道反应器或使用有静态混合器的反应器时,两相系统的均匀性达到最佳。环己酮三过氧化物(7)的产率为48%。二、巧妙使用膜分离器连接热解反应为了实现多步连续生产具有商业价值的化合物4和8,需要增加单独的分离步骤,用以分离过量的H2O2,以避免过量的H2O2高温分解引发危险。作者采用了由两块不锈钢板和分离膜组成的膜分离器,研究了配备不同孔径的疏水PTFE膜的分离效果,使用1.2μm的分离膜,效果最好。将分离器出口流出的有机相收集在烧瓶中,并通过一台HPLC泵直接泵送至不锈钢环形反应器,高频电磁感应加热至270℃进行热裂解反应。三、氧化-分离-热解连续合成作者通过使用感应加热技术对三过氧化物7进行热解,从而形成具有重要生产意义的大环产物。图5.多步(氧化-分离-热解)连续合成工艺流程(泵流量设置及反应参数)综上多步连续合成工艺中,第一步的初始氧化在PTFE反应器中进行(V=113 mL,⌀ = 2.4mm),温度为室温,停留时间为93分钟;第二步反应停在不锈钢环流反应器中,反应温度270℃,停留时间为12分钟。通过GC分析,两步的总收率:化合物4为10%,化合物8为25%,与釜式条件下获得的收率相似(化合物 4为14%,化合物8为23%)。最后,作者对脂肪族和乳糖大环进行GC-O(gas chromatography-olfactometry,气相色谱嗅觉测定法)气味分析。结果表明,以下3种大环内酯显示出强烈的麝香酮气味。研究结果:作者提出了一个多步连续合成工艺(氧化、分离和热解),从环酮开始生产大环十六烷内酯和环十五烷等化合物,且该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连续合成所得的部分化合物有经过气相色谱嗅觉测定法表征,具有麝香酮气味;连续流工艺成功地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如65%浓度的硝酸,30%浓度的双氧水,以及不稳定的过氧化物中间体等的处理,可以大大提升生产的安全性;香水行业可以从先进的连续流技术中受益。参考文献:DOI 10.1021/acs.joc.1c00663编后语康宁微通道反应器可用于中间体不稳定、强放热等危化反应。康宁反应器可以与Zaiput液液分离器、在线核磁等PAT技术联用,实现目标产物的连续合成、分离或提纯。康宁微通道反应器在香精香料行业也有很多成功的应用案例,在解决安全问题的同时,反应效率和收率都得到了提高。欢迎您拨打400-812-1766 联系康宁反应器技术了解详情。
  • 掌握高低温试验箱均匀度要具备的条件
    温度均匀度是高低温试验箱检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的一大考核因素。国家标准规定高低温试验箱温度均匀度为±2℃,为保证均匀度在标准范围以内,设备应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箱体与门的密封:高低温试验箱箱门漏气会导致试验箱内温度的不均匀,因此试验箱的密封条要求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耐高温及低温的特点。 风循环系统:为保证高低温试验箱箱内的均匀度,试验箱采用风循环,在设备背部有风道,加热管加热空气通过风叶搅拌均匀送入试验箱内达到温度均匀。 保温材料:为保证高低温试验箱箱内的均匀度,保温材质是关键点,若保温材料处理不好,直接影响箱内均匀度偏差过大。 由上可知,用户在选择高低温试验箱时至少应参照以上三点考核设备的均匀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2021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部署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推进会在京召开
    2021年4月2日,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20〕342号)要求,受科技部基础司、财政部科教与文化司委托,平台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2021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部署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推进会,教育部、中科院等25个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科技部基础司二级巡视员傅小锋、平台中心四级职员胡永健、财政部科教与文化司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会议对2021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做了工作部署,明确相关要求,对科技资源调查工作方法和流程做了详细说明,并介绍了进一步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的相关工作安排。与会人员就做好科技资源调查工作和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进行了交流研讨。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科技资源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减轻科研单位填表负担,推动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数据实现有效对接,高质量完成2021年科技资源调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全国大型科研仪器的实际保有情况,推动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仪器全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共享,实现科研仪器“应开放尽开放”的目标。  会议指出,要强化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着力抓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重点工作。一是深化评价考核结果应用,有效支撑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开放服务的作用,推进部门、地方和科研单位在线服务平台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互联对接 三是深化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工作,不断优化科研仪器建设布局,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 成为全省重点培育的仪器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近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了2023年新认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名单,谱育科技“质谱技术企业研究院”被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为此,谱育科技召开“浙江省质谱技术重点企业研究院”第一届专家委员会成立暨发展规划研讨会,表示:“在国产高端质谱突破创新与产业崛起道路上,谱育科技又完成了一项重大里程碑建立。”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自2021年开始评定,是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浙江省还着力建设“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可以说,这些获认定的企业是浙江省科技创新的中流砥柱,未来也将成为浙江全省培育孵化的重点对象。  那么,落脚到科学仪器行业,成为全省重点培育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以浙江省为例,看近两年又有哪些仪器仪表企业获得了认定?仪器信息网编辑带着疑问查阅了相关资料。  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研究院,由省科技厅与主办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书,明确重点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和经费等内容。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对新获批建设的重点研究院,将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重点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  主要任务  (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   (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   (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认定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值一、基本条件1.产业领域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不符合2.研发机构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3.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4.研发强度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5.研究开发人员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6.研发场地*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7.科研设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8.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9.社会责任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10.支持措施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重点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二、必要性与可行性(100分)1.建设目标优化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202.任务举措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等任务举措清晰,预期能顺利实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科技服务和人员交流。403.自身条件组织架构组织架构科学合理得4分;组织架构基本科学合理得2-3分;组织架构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4科研设备*3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万元得2分。4研究开发人员200人及以上得4分;100-200人得2分。4资金投入企业自筹建设经费3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万元得3分;1000-2000万元得2分;1000万元以下得1分。4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得4分;制度建设基本科学合理得2-3分;制度建设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44.当地政府重视经费支持给予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支持。10制度建设制定税收、土地、人才等相关支持政策、制度。10  备注:标“*”指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评价标准分值一、研发条件和实力(25分)1.科研人员(10分)在职人员总数人200人及以上得3分,100-200人得2分,100人以下不得分。3在职人员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2分,增长0-10%得1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2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80%及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2高层次人才人拥有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2分,拥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1分,无高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32.研发场地(4分)面积㎡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得3分, 2000㎡以下不得分。43.科研设备(4分)原值总额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万元得3分, 2000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7分)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建设重点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分,较好得4-5分,一般或较差得0-3分。7二、研发活动和成果(35分)5.研发强度(10分)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得10分,9%-10%得9分,8%-9%得8分,依次类推,4%以下不得分。106.承担项目(5分)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项承担1个国家级项目得3分,承担1个省部级项目得2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7.知识产权(9分)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量件获得1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分(累计不超过7分)。7其他知识产权数量件其他知识产权12件及以上得2分,6-11件得1分,6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5分)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项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9.标准制订(6分)企业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量项主导制订1项国际标准得6分,参与制订得 4分;主导制订1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3分;主导制订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1项团体标准得3分,参与制订得1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6三、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40分)10.技术与产品(10分)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9-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0-5分。1011.新产品销售(5分)新产品销售占比%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3分,15%-30%得2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512.利税(10分)利润率%10%及以上得5分,5%-10%得4分,5%以下得3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5企业利税总额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0-5%得3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513.行业贡献(15分)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提升产业链的贡献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较大促进作用得6-8分,作用一般得0-5分。10研究院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分,较好得3-4分,一般得0-2分。5  备注:1. 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 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哪些仪器仪表企业获认定为浙江省重点研究院  二、省企业研究院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本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评价标准分值一、研发条件和实力(25分)1.科研人员(10分)在编人员总数人100人及以上得3分,50-99人得2分,50人以下不得分。3在编人员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2分,增长0-10%得1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2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80%及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2高层次人才人拥有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2分,拥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1分,无髙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32.研发场地(4分)面积㎡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得3分, 1000㎡-2000㎡得2分,1000㎡以下不得分。43.科研设备(4分)原值总额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万元得3分,1000-2000万元得2分,1000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7分)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建设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分,较好得4-5分,一般或较差得0-3分。7二、研发活动和成果(35分)5.研发强度(10分)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得10分;9%-10%得9分;7%-9%得8分;5%-7%得7分;4%-5%得6分;4%以下不得分。106.承担项目(5分)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项承担1个国家级项目得3分,承担1个省部级项目得2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7.知识产权(9分)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量件获得1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分(累计不超过7分)。7其他知识产权数量件其他知识产权12件及以上得2分,6-11件得1分,6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5分)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项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9.标准制订(6分)企业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量项主导制订1项国际标准得6分,参与制订得 4分;主导制订1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3分;主导制订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1项团体标准得3分,参与制订得1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6三、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40分)10.技术与产品(10分)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9-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0-5分。1011.新产品销售(5分)新产品销售占比%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3分,15% -30%得2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512.利税(10分)利润率%10%及以上得5分,5%-10%得4分,5%以下得3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5企业利税总额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0-5%得3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513.行业贡献(15分)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提升产业链的贡献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分,有较大促进作用得6-8分,作用一般得0-5分。10研究院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分,较好得3-4分,一般得0-2分。  哪些仪器仪表企业获认定为浙江省企业研究院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主要任务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申报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运行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评价标准分值一、研发条件和实力(25分)1.科研人员(10分)在编人员总数人100人及以上得3分,50-99人得2分,15-49人得1分,15人以下不得分。3在编人员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2分,增长0-10%得1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2专科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80%及以上得2分,50%-8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2高层次人才人拥有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2分,拥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1分,无高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32.研发场地(4分)面积㎡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得3分, 1000㎡-2000㎡得2分,500㎡-1000㎡得1分,500㎡以下不得分。43.科研设备(4分)原值总额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万元得3分, 1000-2000万元得2分,500-1000万元得1分,500万元以下不得分。44.组织制度(7分)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中心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任务:高效得6-7分,较好得4-5分,一般或较差得0-3分。7二、研发活动和成果(35分)5.研发强度(10分)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得10分;9%-10%得9分;7%-9%得8分;5%-7%得7分;4%-5%得6分;3%-4%得5分;3%以下不得分。106.承担项目(5分)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数项承担1个国家级项目得3分,承担1个省部级项目得2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7.知识产权(9分)发明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授权量件获得1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分(累计不超过7分)。7其他知识产权数量件其他知识产权12件及以上得2分,6-11件得1分,6件以下不得分。28.科技成果(5分)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项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3分;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9.标准制订(6分)企业负责或参与制订实施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量项主导制订1项国际标准得6分,参与制订得 4分;主导制订1项国家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3分;主导制订1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得4分,参与制订得2分;主导制订1项团体标准得3分,参与制订得1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6三、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40分)10.技术与产品(10分)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效明显得9-10分,较好得6-8分,一般得0-5分。1011.新产品销售(5分)新产品销售占比%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3分,15% -30%得2分,15%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512.利税(10分)利润率%10%及以上得5分,5%-10%得4分,5%以下得3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得分。5企业利税总额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10%得4分,增长0-5%得3分,0或负增长不得分。513.行业贡献(15分)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提升产业链的贡献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较大促进作用得6-8分,作用一般得0-5分。10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5分,较好得3-4分,一般得0-2分。  哪些仪器仪表企业获认定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共享优质科技资源,精准对接企业需求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百进千”工作交流会
    p style="line-height: 1.5em " 为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资源及服务优势,推动产学研合作,促成实验室和企业合作共赢,推进平台由资源聚集向资源服务转化,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持续开展“百家实验室进千家企业”活动。此活动在前期征集需求的基础上,带领广大企业界朋友走进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搭建企业和专家团队面对面交流和探讨的平台。/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最早加盟的成员单位之一,是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国家级检验机构,是国内最早开展电子信息产品全性能检测的检验机构,是国内唯一的国家数字电视产品检测实验室。中心致力于为数字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照明电器、家用电器、开关插座、锂电池、金融电子、软件系统等产品及系统等生产企业提供自产品开发设计、元器件及材料选择、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仪器设备计量校准、企业标准制定、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检测、市场质量监督与仲裁等覆盖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全方位技术服务。/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诚挚的欢迎广大企业界朋友参观交流。/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一、 活动组织/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主办单位:/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5em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协办单位:/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5em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研发实验服务基地/pp style="line-height: 1.5em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研发实验服务基地/pp style="line-height: 1.5em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领域中心/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支持媒体:/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5em "仪器信息网(span style="color: rgb(54, 96, 146) "www.instrument.com.cn/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我要测网(span style="color: rgb(54, 96, 146) "www.woyaoce.cn/span)/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二、 活动时间/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5em "2019年5月21日14:00-17:00/pp style="line-height: 1.5em "strong三、 活动地点/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5em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乙七号/ppstrong四、 会议议程/strong/ppbr//pp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d54a7b45-ea4d-4e9c-a753-36672c710e69.jpg" title="会议日程.png" alt="会议日程.png"//ppstrong五、 活动报名/strongbr//pp联系人:张桓毓/pp联系电话:68476388/pp电子邮箱:jcyrzlyzx@126.com/pp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4b2d284d-2025-468f-88b5-d7eb528337f7.jpg" title="报名表.png" alt="报名表.pn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5/attachment/fc0ae669-cb6b-4ef6-b66f-1e3882c4913f.docx" title="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百进千报名表.docx"检测与认证领域中心百进千报名表.docx/a/ppbr//p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享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附全文)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使大家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明确: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享受内容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日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享受条件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3.《财政部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属于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六个行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业。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值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率=2÷10x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x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x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x20%=71.68万元。附:《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pdf
  • 【瑞士步琦】不同类型化合物应用的最佳条件
    不同类型化合物应用的最佳条件现如今,Flash 及 Prep HPLC 色谱已经成为许多分离应用的首选方式。就像我这种“厨房小白”,黑暗料理界殿堂级人物,在做饭时,如果盐放多了都会不禁在想:是不是可以通过色谱分离的方式去除多余的盐?然而,尽管这些分离技术是化学的基础,但它们仍然难以捉摸,因为没有通用的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样品。不同行业研究或感兴趣的化合物是多样性的,这些化合物理化性质差异性很大。幸运的是,前人们已经通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出了对不同分子类型化合物最有效的纯化条件。所以,如果您在进行样品分离时,对流动相或固定相以及检测器的选择感到迷茫时。或许本篇文章会对您有些许的启发。第一阶段是流动相:样品一定要可溶于待选溶剂;其次是固定相:对您的样品要有保留。有两种色谱类型适用于这里:正相(NP)色谱和反相(RP)色谱。这两大色谱类型也是很多小伙伴在日常科研当中用到最广泛的。接下来是需要确定样品溶解度,判断是否可以液体进样?如果不可以,可以考虑固体上样的方式(Flash色谱)。最后一步是检测,包括需要了解样品是否具有紫外吸收,这将决定哪种检测方法对特定化合物最有效,之前“小步”同学也有给大家分享过关于检测器的选择,没有看过的同学可以点击这里,为了帮助快速进行 Flash 和 Prep HPLC 应用的开发,“小步”同学给出一些化合物类型适用的最佳条件。蛋白质和多肽蛋白质由氨基酸组成,在溶液中形成与它们的生物功能密切相关的高度有组织三维结构。多肽则是蛋白质的小版本,通常由含有 2-50 个氨基酸组成。就流动相而言,它们大多溶于水。反相(RP)色谱法适用于多肽或更小、更稳定的蛋白质,它们在纯化后会重新折叠。这需要含有较少极性溶剂的水混合物,如乙腈、异丙醇或乙醇。乙腈是最受欢迎的溶剂,因为它易挥发,很容易从收集的馏分中去除,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低粘度和低紫外线吸收等特点。对于多肽的分离,传统的三氟乙酸(TFA)被添加到流动相来进行pH控制(缓冲)和离子配对(与相反带电的离子团形成复合物以增强保留)。固定相是根据样品的分子量和极性进行选择。Prep HPLC 色谱法由于其可以搭配更小粒径尺寸色谱柱(柱效更高),所以成为分离极性相近或相似或化合物的首选纯化方法。对于 Prep HPLC 来讲,样品进样方式必须为液体进样。所以对于疏水性样品,使用低级性溶剂(乙腈),亲水性样品使用乙醇或丙醇最佳。对于高度亲水的样品,可以适当的加入微量二甲基亚砜(DMSO)或二甲基甲酰胺(DMF)提高整体溶解能力,这使得样品可在最小溶剂体积内溶解,最大化减小溶剂扩散现象。如果需要使用固体上样,则更适用于 Flash 色谱。紫外检测器通常作为检测蛋白质或多肽最常用的方式,检测波长一般设为 280nm。这一波长已被证明特别有用,因为可以直接从蛋白质序列当中预测 280nm 处的摩尔吸收系数(消光系数),当然,这只适用于含有色氨酸或酪氨酸残基的蛋白质。如果芳香族氨基酸含量低或没有芳香族氨基酸,则推荐使用 205nm 作为检测波长。天然产物/提取物活的有机体,如植物、微生物或动物,通过初级或次级代谢途径产生这些代谢产物。初级代谢产物是生物体生长所必需的,次级代谢产物是初级代谢产物的最终产物。流动相的选择基于提取时所使用的溶剂类型,如果采用正相色谱(NP)纯化,则使用正己烷,石油醚,二氯甲烷(DCM),乙酸乙酯(EtAc),或其他与水不互溶的溶剂;反相色谱(RP)则采用乙醇和水进行提取,分离纯化流动相一般为甲醇/水或乙腈/水。对于固定相来说,所有的 NP(硅胶,二醇基,氨基等)和 RP(C18 等)均可被使用。天然产物的样品成分通常非常复杂,所以往往需要采用组合分离技术:通过 Flash 色谱进行前期预处理粗分,再经过 Prep 色谱对样品进行单体化合物分离。样品的载样量取决于天然产物提取物的体积,通常来讲提取物量都比较大。样品可以通过注射器或注射泵的方式注入到 Flash 色谱柱中,如果样品体积过大,则建议采取固体上样的方式,因为如果溶剂体积过大会导致色谱峰谱带变宽,进而影响分辨率。Flash 色谱预分离的样品后续可以在 Prep 上进一步纯化。天然产物样品的多样性和未知性决定了其被检测的方法。通常来讲,蒸发光散射检测器(ELSD)与紫外检测器(UV)的组合可以最大化保证样品检测的全面性。对于 NP 色谱,建议使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器(DAD)来对样品进行检测。碳水化合物碳水化合物可分为低分子量(单糖和双糖)和更复杂的重碳水化合物(寡糖和多糖)。单糖(葡萄糖)二糖(蔗糖)多糖(直链淀粉)碳水化合物都是亲水性的,流动相一般选择水/甲醇或水/乙腈进行搭配作为洗脱剂。在 RP 条件下,使用 C18 填料作为固定相可以降低高极性碳水化合物的保留。相反,氨基柱已经被证明是最适合作为分离碳水化合物的固定相。因为它不像 C18 那么非极性。上样方式方面,碳水化合物在 RP 条件下通常是可溶的,所以一般采用液体进样的方式进行上样。碳水化合物和脂类一样,缺乏发色团 目前,ELSD 是主要的检测方法。传统上使用示差折光检测器(RI),低波长 UV (190-205 nm),并通过薄层色谱进行纯化后分析。小分子药物这些化合物被定义为有机化合物,通常通过有机合成的方式获得。具有基本化学结构的小分子,分子量一般在 0.1-1kDA 之间。Flash 和 Prep HPLC 通常都可以在 NP 和 RP 条件下条件。小分子药物的目标通常是使用 RP,因为对它们来说水溶性是至关重要的。NP 只能在 RP 不可能的情况下使用或后续通过结构修饰等方式使其能具有更高的成药性。下表为正相色谱(NP)与反相色谱(RP)的对比:_优点缺点正相色谱(NP)__流动相有机试剂溶剂挥发试剂昂贵,安全与环保问题固定相二氧化硅填料便宜填料仅适合一次性使用最佳反相色谱(RP)__流动相水/醇混合物较便宜浓缩较慢(水沸点较高)固定相C18 填料可重复使用C18 填料较昂贵上样方式由样品的极性和纯化方式有关,高压不锈钢柱和 Flash 色谱柱可以液体和固体上样(只能 Flash 色谱使用)。液体注射进样是首选的方式,但是如果样品在方法的起始流动相梯度时溶解性不好,则需要采取固体上样。检测器方面,紫外检测器依然是首选,因为大多数的小分子药物都具有紫外吸收。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化合物紫外吸收较弱,那么 NP 色谱所使用的有机溶剂会给其吸收带来干扰,进而影响实验人员对样品分离效果的判断。其他样品可能会是半挥发性的。基于此,在室温条件下使用 ELSD 检测器是最适的,因为高温条件下有机试剂的挥发顺带将化合物带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样品检测灵敏度降低。维生素/脂质由于维生素/脂质的性质多样性,以及篇幅原因。我们后续会专门出一期关于它们的文章,有相关研究的小伙伴可以持续关注哦。好了,现在您应该知道了不同类型化合物需要使用哪些色谱类型应用方法了吧。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接下来的实验有所帮助!我是“小步”同学,我们下期再见!
  • 共探极端条件领域前沿科学问题!广东省极端条件重点实验室在莞启动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是广东省首批启动建设的四家省实验室之一,如今松山湖科学城再添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极端条件重点实验室启动会暨2023年极端实验条件研讨会,11月19日至20日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召开,其间广东省极端条件重点实验室正式启动,这是东莞2023年唯一获批、第一个依托散裂中子源设施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按照规划拟于2025年12月建成。| 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牵头揭牌仪式现场,广东省极端条件重点实验室正式启动。该重点实验室由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牵头,中山大学、东莞理工学院合作共建。按照规划这一重点实验室拟于2025年12月建成,目前实验室已具备种类丰富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绝大部分设备性能指标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这一重点实验室聚焦极端温度场、极端电磁场与惰性气体极化环境等三个方向,致力于研发国际先进的相关关键技术,实现多种极端条件设备的国产化,助力量子、材料、生命、高端医疗器械等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促进广东省乃至华南地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的提升。“极端条件是科学前沿探索必备基础,同时也是大科学装置实验不可或缺的手段,近年国内已建成、待建设的大学装置有着迫切极端条件需求,以实现极端条件技术和设备的国产化,在相关重要领域进行突破。”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广东省极端条件重点实验室主任童欣表示,在广东省部署建设极端条件重点实验室正当其时。东莞市科技局调研员罗广林介绍称,该重点实验室是加强东莞与省内顶尖高校合作的又一成功案例,希望实验室在聚焦前沿科学技术的同时立足地方产业,推动关键核心设备工程国产化,为提升东莞、广东乃至华南地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做出重大贡献。| 共探极端条件领域前沿科学问题活动期间,来自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南方科技大学、复旦大学,以及强磁场科学中心、大型电气传动系统与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校及科研院所的6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极端条件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为广东省极端条件实验室的建设部署重点研究方向。研讨会上,专家围绕极端条件相关的量子、材料、生命、高端医疗器械等科学技术领域及多学科应用研究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会上还围绕极端条件装备自主可控设计的共性问题和瓶颈问题开展讨论,为极端条件装备的设计、建设、运行提供指导和建议。据了解,如今依托散裂中子源,东莞已支持建设了粤港澳中子散射科学技术联合实验室、广东省硼中子俘获治疗工程技术中心等3个省级实验室平台,以及东莞市中子探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等6个市级实验室平台,初步形成了方向多样、学科互补的实验室体系。
  • 日本岛津推出面向药物研发的制备条件建立软件
    在制药厂家的药物研发合成部门,合成新化合物的数量极其庞大,并且,为了提高之后的药效筛选的精度,要求实施高纯度的合成。基于制备LC的快速精制是解决以上课题的有效手段,但建立制备条件已成为药物研发合成化学的一个瓶颈。合成化学工作者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合成设计,如何简便快捷地建立起制备精制条件,与提高整体的新药候补数量与质量紧密相关,各大制药厂家正在为此做出各种努力。 近日,日本岛津推出了可在开放访问环境下,与岛津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LCMS-2020组合建立制备条件的软件“Method Toolbox”。本系统的操作极为简便,任何人都可简单地建立制备精制的条件。只需从合成化学工作者预先设置的若干LC 条件(方法)选择想要探讨的方法,便可自动切换流动相和色谱柱,得到各种条件下的探讨用色谱图。在色谱图上,可视化地显示・ 识别目标化合物,因此,可以一目了然地确定与杂质分离良好的LC条件。本系统通过自动切换最多可达16 种的流动相溶剂和6种色谱柱,探讨64种方法并取得数据。并且,配备开放访问功能,多名合成化学工作者可以自由自在地共用1个系统,非常适于大中规模制药公司的药物研发合成部门应用。“Method Toolbox”的[分析状态]画面 “Method Toolbox”的[MS 跟踪]报告 * 所谓「开放访问」是指多名研究者使用1台装置的运用形态。软件提供简便的样品登录功能,即使不熟悉LC、MS的研究者也可采集数据,并且软件还进行自动进样器的样品架管理,研究者在进行分析工作时,相互之间不会发生样品的混淆。 * 本软件与英国GSK合作开发。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及成都5个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来了:仪器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于国内仪器研发企业节省研发成本是重大利好。然而,部分仪器企业也十分想要知道: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是否还有其他的附加条件?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官方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小编将以上公告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于仪器企业加深了解此项政策的“前世今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8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自2019年12月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二、研发费用归集(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三、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五、核算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六、申报及备案管理(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的规定执行。(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此链接打包下载下列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8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一)细化人员人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范围的界定和从事多种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准确进行归集要求,增加了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  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由于股权激励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对其能否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有不同理解。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二)细化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直接投入费用口径和多用途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的归集要求,细化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97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但实际执行中,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往往不在同一个年度,如追溯到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年度,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细化折旧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口径和多用途仪器、设备折旧费用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四)细化无形资产摊销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口径和多用途摊销费用的归集要求,进一步调整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本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明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口径  此类费用是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即,包括与开展此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细化其他相关费用口径  保留97号公告有关其他相关费用口径等内容,适度拓展其他相关费用范围。  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范围。除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类型外,其他类型的费用能否作为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扣除限额后加计扣除,政策一直未明确,各地也执行不一。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同时考虑到人才是创新驱动战略关键因素,公告在财税〔2015〕119号列举的费用基础上,明确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进一步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开展研发活动。  (七)明确其他政策口径  1.明确取得的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近期,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50%=75万元。  2.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97号公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3.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公告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5.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一是明确加计扣除的金额。财税〔2015〕119号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实际执行中往往将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理解为委托关联方研发的需执行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导致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依据政策本意,提供研发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委托关联方和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其加计扣除的口径是一致的。为避免歧义,公告在保证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口径不变的前提下,对97号公告的表述进行了解释,即:97号公告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二是明确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权益不得转移给受托方。财税〔2015〕119号已明确了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此为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原则,不管委托方是否享受优惠,受托方均不得享受优惠。公告对此口径进行了明确。三是明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由于对政策口径的理解不一,导致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涵盖的费用范围的理解也不一致,诸如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发生的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等口径。在充分考虑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执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在执行时间上,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 2024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一、专精特新含义:“专”,即专业化与专项技术;“精”即产品的精致性、工艺技术的精深性和企业的精细化管理;“特”即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与特色化;“新”即自主创新、模式创新与新颖化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1、主要指代那些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中高端产业领域的尚处发展早期的小型企业,它们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普遍具有经营业绩良好、有科技含量高、设备工艺先进、管理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等特点。2、并且极具发展潜力与成长性,有望在未来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的企业。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特点:1、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专业化程度:(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2)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创新能力:(1)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2)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获得5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近2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4)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4、经营管理:(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项以上。(3)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4)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条件(一)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必备条件:1、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2)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2)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1)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品牌影响力。(2)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专业背景和较强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3)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二)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专项条件: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条件,经济效益:(1)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2)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2、专业化程度:(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2)且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3、创新能力:(1)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2)截至申报之年的上一年底(比如申报之年为2021年,那就是2020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4)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5)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4、经营管理:(1)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等)。(3)企业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五、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评审指标申报企业准备好材料,交由市工信局进行初核,并推荐至工信部参与终审,初核指标指标类别:1、必备指标4项,缺一不可:(1)注册满3年以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获得当地省、市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企业需未获得过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4)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2、可选指标10项,至少6项符合:(1)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截至2019年底,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及以上。(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5)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6)企业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特色称号(称号名称参照附件2:申报书第五部分第三条内容)。(7)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8)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9)拥有自主品牌。(10)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 《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8月1日起实施
    近些年,有越来越多的家庭为孩子购置儿童家具,儿童家具市场因此成为家具行业的一块“新大陆”。可是,随着儿童家具走俏,越来越多的质量、安全问题浮现出来。  儿童抵抗力、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对家具的安全要求显然要比成年人高。可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儿童家具标准,制造商大多按照成人家具的标准制造,有的制造商甚至为了谋取利益,使用劣质或有害材料。另外,消费者对于家具没有明确的选择标准,常常在琳琅满目、功能繁多的儿童家具产品中受到误导。2009年,发生在深圳的“儿童家具甲醛门”事件至今让人记忆犹新。  构建于2009年的儿童家具标准,经过专家们反复的市场调查和实验,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宣布在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儿童家具的国标,是献给中国儿童的福音。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是家具行业标准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填补了国内儿童家具通用技术要求的空白。标准明确规定儿童家具为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同时,据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主任、《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之一、高级工程师张淑艳介绍,新标准在很多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首先在结构安全上,大到稳定性或折叠支架,小到孔与间隙,都有着科学详细的明文规定。例如标准中规定孔与间隙应在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的范围内,以避免夹伤儿童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潜在危险。为了避免封闭式家具给儿童带来伤害,如儿童藏匿在家具中时间长了而窒息,标准规定了封闭的柜体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的柜体要求,也就是说一个封闭空间可以容纳一个儿童进入时,具备一定的通风透气功能,以保证不会使儿童产生窒息的潜在危险 或关闭键入门或盖子容易开启,开启力小于等于45N,同时关闭键不能装有自动锁定设置。标准在结构安全方面还规定,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能使用玻璃部件。同时对于家具所用绳索、转椅的脚轮及气动杆都在标准的其他结构安全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次,在有害物质限量上,新国标突出了儿童家具的环保性,对儿童家具人造板材、涂料、纺织、皮革面料等主辅材料中的重金属、甲醛释放量和可分解芳香胺等10种有毒有害物质,规定了比成人家具更为严格的限量指标。其有害物质的限量与国际同行业标准基本一致,顺应了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例如,在材料规定GB/T 16799家具用皮革中规定游离甲醛限量值为75mg/kg,儿童家具游离甲醛限量值显然严于普通家具的要求,其标准值与英国FIRA/FRQG C001的标准要求一致 关于塑料中的邻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于限定家具的塑料部件中这类增塑剂的使用,与欧盟2005/84/EC指令及华盛顿州法规规定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的总重量百分比不应超过0.1%规定相同。最后,在儿童家具的警示标志上,新标准要求对具体项目加以警示,避免给儿童带来不必要的危害。例如,对于有折叠或调整装置的家具,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上”的警示语 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并且明确规定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4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5号黑体字。  据介绍,《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的实施,意味着儿童家具行业将面临着重新洗牌整合。一直以来,儿童家具市场没有相关规定和标准,导致市场上不合格产品较多,市场比较混乱。新标准执行后,小企业将会被淘汰出局,不达标的产品也将被淘汰。据业内人士反映,很多企业对儿童家具新标准出台的消息早就知晓,担心现有产品达不到新标准而被淘汰出市,早就闻风而动。不少儿童家具的专卖店或者大商场的家具专区都贴出了甩卖、优惠的字样,折扣从3~5折不等。某商场业务员也坦言,“我们在标准出台前促销,尽量出货,希望公司降低相关损失。”同时,国内一家大型儿童家具厂负责销售的张经理介绍,新标准强化了儿童家具制作材料的环保型与实用性,使得制作成本变高,一些小的厂商就会逐渐被淘汰。记者了解到,在《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实施之前,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套用生产和检测标准,一些品牌厂家通过使用较好的原材料来提高产品的环保水平。  张淑艳主任表示,新标准将加速儿童家具企业的整合,提高企业对家具生产标准的认识,提高家具企业素质。同时,它对家具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将会起到技术方面的支撑作用,对儿童家具用品厂商的加工生产也有专业性的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新标准对儿童家具生产的明确规范,间接地会引导消费者提高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另外,也让家长和儿童更加容易理解他们购买的家具的性能及安全指标。  据了解,《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从起草到出台,历经层层把关。专家们经过严密的资料搜集和反复的测量实验,才充分确保了儿童家具产品的安全性和通用技术条件的完整性。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作为新标准的起草单位,数年里不断地进行市场调查,反复验证和思考,倾注了不少心血。这一共同努力的结晶,不仅是中国儿童的福音,也是全社会的福音。
  • NanoTemper应用案例分享: 了解勃林格殷格翰如何为其单克隆抗体寻找最佳缓冲条件
    1用户背景介绍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Ingelheim)是一家致力于人类生物制药化学和动物健康产品的医药公司,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有制药企业。名列全球前20位,高度研发驱动的领先医药公司,核心业务是包括处方药、 动物保健和生物制药,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主要省市和地区。主要的研究领域包括:免疫及呼吸疾病、心血管及代谢疾病、中枢神经疾病、肿瘤。勃林格殷格翰成为第一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生物药物的制造企业。2014年,与百济神州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其临床试验提供生物制药的生产。同年底,生物制药中试生产车间在上海张江工厂落成。2020年6月,勃林格殷格翰日前启动跨国药企在华首个外部创新合作中心。该中心采用了跨国药企中首个“三合一”业务模式,即集学术合作、业务拓展及许可、风险投资于一体。此举将整合公司的创新经验和合作伙伴在各自相关领域的独特技术和专业技能,共同开发创新药物和疗法,进而惠及更多患者。2为什么早期发现对蛋白质科研人员至关重要?单克隆抗体(mAb)是当今治疗性生物制剂的主要成分。由于其高度特异性和效力,它们被用于治疗多种疾病-从不同的癌症类型到自身免疫缺陷。新的蛋白质工程方法导致越来越多的治疗性mAb,它们还可以被修饰为双特异性、与其他生物制剂结合或用小分子药物修饰。而单克隆抗体(mAb)等生物药物的数量不断增加,以及mAb 变体之间的丰富异质性,需要一个彻底的开发过程,以最大限度地提高mAb的法规遵从性。因此,在开发过程的早期阶段就需要生物物理分析方法,以指导和简化进一步的抗体处理,并预测抗体的开发能力。抗体的构象和胶体稳定性是预测其稳定性和可开发性的关键参数,因为它们影响长期储存稳定性。开发管道中mAb和mAb变体的数量不断增加,需要使用能够快速评估这些参数的生物物理方法。在开发的早期阶段筛选条件和抗体构建体旨在确定最有希望的候选物,以满足药物批准的监管要求。在本案例中,勃林格殷格翰使用治疗性单克隆IgG1抗体的小规模配方筛选,以验证PR NT.48在确定关键稳定性参数方面的优异能力。通过PR NT.48搭载的nanoDSF技术跟踪色氨酸荧光发射的变化来评估热梯度中mAb构象稳定性。同时,PR NT.48可以检测胶体稳定性的变化和温度引起的聚集,是通过检测两次通过样品的光束的背反射强度实现的(图1)。图1:检测蛋白质聚集的背反射原理示意图(左) 光通过毛细管,被反向反射到检测器,光强度被量化。(右) 粒子散射光,导致入射光的消光和背反射光的反射--蛋白质聚集的直接测量。使用PR NT.48同时进行背向反射和荧光分析提供了几个重要信息:可直接关联热稳定性和胶体稳定性,这意味着可以识别引起聚集的展开事件,更重要的是,可以确定聚集起始温度。可确定抗体的未折叠状态的总体聚集程度,这在不同的配方和抗体类型之间可能有显著差异。应用案例分享: 了解勃林格殷格翰如何为其单克隆抗体寻找最佳缓冲条件_诺坦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instrument.com.cn)
  • 工信部发布《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和《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
    p  污水治理和环境监测仪器是环保装备制造行业两个重要的细分领域,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从事环保装备制造的企业约7000余家,其中污水治理领域企业2500余家,实现销售收入约4900亿元,年产量32万台(套) 从事环境监测仪器制造的企业500余家,产值约400亿元,产品年产量179万台。我国已经成为污水治理装备、环境监测仪器领域的生产大国。/pp  但同时,环保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还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行业共性问题在污水治理、环境监测仪器领域比较突出。通过发挥规范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领环保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pp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和《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旨在通过《规范条件》的实施,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生产、规范经营,加强技术创新,带动企业产品质量与标准化程度提高,改善企业经营效益,引导社会资金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行业内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有力促进先进装备推广应用,推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供给侧改革,提升行业竞争力。/pp  《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污水治理装备生产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环境监测仪器企业。其中,污水治理行业规范条件中污水治理企业包括污水治理装备企业和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污水治理装备企业指生产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处理以及水体修复等领域的专用装备、成套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的企业(以下简称装备企业)。污水治理工程企业指依靠自有技术,通过外协、外购设备及材料药剂组装形成成套装备实现污水治理效果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企业)。/pp  《规范条件》中所指的环境监测仪器是指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弃物、环境生物、环境放射性和环境噪声等领域监测及实验室分析所使用的专用仪器及其应用所必需的软件系统。/pp  《规范条件》从企业基本要求、技术创新能力、产品要求、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人员培训、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对污水治理和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提出了要求。/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生产经营情况方面/span/strong,要求企业近三年利润率平均值不低于6% 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技术创新能力方面/span/strong,要求污水治理企业应具备与研发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中从事污水治理领域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或总数不低于100人 装备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污水治理领域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污水治理设备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工程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 企业近三年获得污水治理领域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10项,或主要承担完成污水治理领域国家科技项目1项。要求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或与大学、科研院所在技术研发方面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少于10% 企业近三年每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或投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企业近三年获得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制造领域的授权专利(包括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产品要求方面/span/strong,要求装备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工程企业应具备检验外协和外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具备对成套装备效果及可靠性的检测能力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适用性等准确检验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span/strong,要求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粉尘、噪声、辐射等处理与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产生二次污染。/pp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从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span/strong,要求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pp  企业可自愿申请《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pp  关于申报时间和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安排,分批次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据通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pp  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 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cc5d0163-5729-4d13-9314-d886fad08197.doc" target="_self" title="附件1.doc" textvalue="1.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污水治理)规范条件.doc/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d6d24a62-ec31-41af-8eac-8cdd9b9fa018.doc" target="_self" title="附件2.doc" textvalue="2.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2.环保装备制造行业(环境监测仪器)规范条件.doc/a/span/p
  • 基金委发布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科学基础重大研究计划2022项目指南
    10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科学基础重大研究计划2022年度项目指南。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科学基础重大研究计划2022年度项目指南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科学基础重大研究计划以电磁能装备领域的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牵引,以建立电磁热力多场耦合极端冲击条件电磁能装备基础理论为核心,通过在等价实验机理、在线测量原理、复杂系统建模理论、快速数值求解算法、材料评价与设计方法和数据处理及分析方法方面的不断创新,为电磁能装备的研制及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一、科学目标聚焦电磁能装备及其所用储能电介质材料和直线推进金属材料在多场耦合极端冲击条件下的构效关系和物性演化,以材料调控为基础,以耦合测试为手段,以长效服役为目标,揭示电磁热力多场耦合极端冲击条件电磁能与材料相互作用时空演化机理,构建电磁热力多场耦合极端冲击条件电磁能装备科学基础,引领电磁能装备研发模式变革,产生重大原始创新,占领电磁能技术领域制高点,形成代表世界电磁能技术水平的战略科技力量。二、核心科学问题本重大研究计划的核心科学问题是:电磁热力多场耦合极端冲击条件电磁能与材料相互作用时空演化机理。三、2022年度资助研究方向本重大研究计划所述的电磁能装备特指实现电磁能与动能间瞬时高功率转换的装备;所述的极端条件特指多场耦合和极端冲击的共同作用,其中极端冲击指的是极高功率、极短时间(ms级)、极大电流(MA级)和极高速度(≥2km/s),多场耦合指的是电磁热力共同作用下的多物理场强耦合。本年度重大研究计划所述的电磁能装备材料聚焦电磁能装备所用的直线推进金属材料(含轨道和运动体)和储能材料。2022年度各项申请应符合上述限定条件。(一)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拟资助(但不限于)以下方向:1. 电磁能装备直线推进材料物性演变机理与非线性构效关系。研究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直线推进金属材料的各参量时空演化规律和指标评价体系;建立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直线推进金属材料在多场耦合强冲击下的物性参数演变模型。2. 电磁能装备高速载流摩擦界面损伤机制与调控。面向电磁能装备高速载流摩擦磨损的极端条件,开展高速载流摩擦磨损界面行为特征和液化层动态特性研究,发展高速载流摩擦磨损模型、界面沉积层的形成和演化机制;开展界面损伤的预测理论研究,发展高速载流摩擦磨损界面失效预测模型;开展界面损伤抑制策略研究,发展摩擦界面损伤有效控制方法。3. 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服役过程的动力学分析。开展极端条件发射装置在发射过程中载荷运动姿态的精细化建模方法研究,发展电磁发射装置发射动力学快速分析方法。4. 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储能新材料探索研究。面向电磁能装备发展需求,探索关键性能显著提升、满足极端条件电磁热力多场耦合服役需求、促进电磁能装备储能轻量化和长寿化的新概念材料。指标要求为:体积储能密度≥30kWh/m³,质量储能密度≥30Wh/kg,放电体积功率密度≥0.5GW/m³,放电质量功率密度≥0.5MW/kg,充电倍率≥6C和放电倍率≥60C的循环充放电寿命≥1万次。(二)集成项目。拟资助以下方向:1. 电磁能装备高速载流摩擦副时空演化过程的模拟、原位测量与表征研究。针对电磁能装备直线(含轨道)推进材料的高稳定性和长寿化性能要求,从直线(含轨道)推进材料电磁热力多场强耦合作用出发,开展极端工况高速载流摩擦副时空演化过程的模拟技术研究(载流密度≥1010A/m²,摩擦速度≥2km/s,载流摩擦时间≥10ms),发展高速载流摩擦副动态行为(含磨损量、表面形貌、界面温度等)的原位测量方法,形成高速载流摩擦副的动态特性表征方法;发展高速载流摩擦副的匹配优化设计策略,突破现有直线(含轨道)推进材料的寿命关键技术指标,取得性能具有重大提升的实物研究成果(极端工况服役寿命≥1000次)和在电磁能装备上的典型示范验证。2. 电磁能装备储能材料极端条件物性演化过程的模拟与原位测量、性能劣化机理表征与性能提升研究。针对电磁能装备储能材料的高储能密度和长寿命两大技术要求,从储能材料的结构出发厘清科学问题,开展电磁热力多场耦合作用极端条件的过程模拟技术研究;发展储能材料服役物性演化过程(含空间电荷、温度分布、应力应变分布、电场分布、表面形貌等)的原位测量方法,揭示储能材料极端条件服役的物性参数劣化机理,形成储能材料极端条件服役性能的表征方法;发展储能材料跨尺度(微观分子结构、介观界面结构、宏观结构)关联性能提升策略,突破现有储能材料的密度和寿命关键技术指标,取得性能具有重大提升的实物研究成果和在电磁能装备上的典型示范验证。所述的实物研究成果指标要求为:充电秒级,放电毫秒级,储能≥1kJ,储能密度≥4MJ/m³(电容器)或≥8.5MJ/m³(材料),放电电流≥0.5A/J,额定电压涵盖2-20kV范围,放电效率≥95%(10kHz范围内),充放电频率≥20次/分,以上工况下电容器的服役寿命≥1万次。四、2022年度资助计划2022年度拟资助培育项目9项左右,直接费用的资助强度约为8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拟资助重点支持项目9项左右,直接费用的资助强度约为3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拟资助集成项目2项左右,直接费用的资助强度约为1200万元/项,资助期限为4年,申请书中研究期限应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鼓励来自电气、材料、数学、物理、信息等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队伍联合参与申请。五、申请注意事项(一)申请条件。本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二)限项申请规定。执行《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规定”中限项申请规定的相关要求。(三)申请注意事项。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应当认真阅读并执行本项目指南、《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关于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相关要求。1. 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实行无纸化申请。申请书提交日期为2022年11月14日-11月18日16时。(1)申请人应当按照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中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填报说明与撰写提纲要求在线填写和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本重大研究计划将紧密围绕核心科学问题,对多学科相关研究进行战略性的方向引导和优势整合,成为一个项目集群。申请人应根据本重大研究计划拟解决的核心科学问题和本指南公布的拟资助研究方向,在分析国内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明确新的突破点以及创新思路,自行拟定项目名称、科学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相应的研究经费等。(3)申请书中的资助类别选择“重大研究计划”,亚类说明选择“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附注说明选择“极端条件电磁能装备科学基础”,根据申请的具体研究内容选择相应的申请代码。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集成项目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4个。(4)申请人在申请书“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部分,应当首先说明申请符合本项目指南中的重点资助研究方向,以及对解决本重大研究计划核心科学问题、实现本重大研究计划科学目标的贡献。如果申请人已经承担与本重大研究计划相关的其他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书正文的“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论述申请项目与其他相关项目的区别与联系。2.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依托单位承诺、组织申请以及审核申请材料等工作。在2022年11月18日16时前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于11月19日16时前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3. 其他注意事项。(1)为实现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科学目标和多学科集成,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遵守相关数据和资料管理与共享的规定,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与本重大研究计划其他项目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2)为加强项目的学术交流,促进项目群的形成和多学科交叉与集成,本重大研究计划将每年举办1次资助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会,并将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领域的学术研讨会。获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参加本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所组织的上述学术交流活动,并认真开展学术交流。(四)咨询方式。工程与材料科学部工程五处联系电话:010-62328301
  •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科学仪器开发培育项目启动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产业的持续发展,发挥北京地区科学仪器设备在支撑北京市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促进科学仪器设备在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拟启动2013年度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专项科学仪器设备培育项目的征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征集范围和支持重点  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实验室在长期科研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仪器和系统等技术成果项目。充分发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562个开放实验室(可登陆http://www.sdtjpt.gov.cn,在&ldquo 开放资源&rdquo 栏目中查看)的技术推动作用,产、研、用结合,促进技术成果向仪器生产厂商的转化合作。针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实验室,能够支撑科研活动、相对成熟、具有产业化前景、进一步研发后能用于转化和应用、能够与仪器设备生产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研发的科学仪器和系统等技术成果项目。  2.根据测试检测机构需求进一步研发的科学仪器和系统项目。充分发挥测试检测机构的需求牵引作用,产、研、用结合,带动国产仪器的产业化示范和应用推广。仪器生产机构针对测试检测机构的需求尤其是采购需求,重点在快速检测、样品前处理、独立试剂盒、用于食品安全检测的生物芯片等方面的科学仪器和系统,通过产学研联合方式进行进一步研发,能够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或产业化水平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根据要求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并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大纲(见附件2)撰写实施方案。  针对企业提交材料,还需提供: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的资产证明及近3年销售证明材料   3.企业与大学、检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或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   4.企业在该项目中已投入经费情况,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或标准采纳证明材料   有申报意向的实验室、企业请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填报,并按照项目基本信息表、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的顺序用A4纸打印文件,报送纸质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截止日期: 2013年7月31日。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解静 毛振芹  联系电话:66163464 、66152159  电子邮箱: xy111666@163.com、maozq@163.com  文件报送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南楼303室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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