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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空气盐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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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空气盐定仪相关的论坛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背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等回答了记者提问。[b]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出台背景?答:[/b]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幸福感获得感显著提升。但在部分海域特别是沿海地市毗邻的海湾,海洋垃圾仍然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污染问题之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亲海活动,亟需在沿海城市毗邻海湾加快实施海洋垃圾治理行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海洋垃圾的主要来源是塑料垃圾。202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海洋垃圾治理。2023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健全海洋垃圾治理监管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有效加强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加快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海洋生态环境的需要,在总结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和福建等省份海洋垃圾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制定了《行动方案》。[b]问:制定《行动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b]:《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锚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明确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和行动载体,聚焦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坚持依法治理、稳中求进,坚持属地管理、常态治理,持续开展拉网式的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推动海洋垃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b]问: 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答[/b]:《行动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属地管理、常态治理,从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等6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通过委托运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鼓励借鉴“蓝色循环”等创新模式,多元共治实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回收利用。二是严控陆源垃圾入海。沿海地市加强海湾沿岸、港口码头、河流湖库等的垃圾收集和转运,从源头上减少陆源垃圾入河下海,加强陆海统筹治理。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在入海河流、沟渠入海口、水闸处等设置垃圾拦截和收集设施。三是强化海上垃圾防治。沿海地市以渔港和海水养殖集中分布区为重点,推广新材料环保浮球,支持养殖渔具环保改造,做好淘汰废旧设施集中上岸处置。做好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和日常保洁,强化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四是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沿海地方压实属地治理责任,以海湾为基本单元,及时开展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的打捞清理,并及时重点清理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岸滩垃圾和海面漂浮垃圾。五是规范处置上岸垃圾。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垃圾上岸后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海洋垃圾二次入海。加强上岸垃圾的分类处置,规划布局和选址建设一批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六是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沿海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指导沿海地市加强海洋塑料垃圾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沿海地方加强海洋垃圾治理。建立健全65个海湾常态化和机动式监管体系,及时通报和推动沿海地方整改清理。[b]问:如何保障《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答[/b]:《行动方案》明确了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督执法、强化宣传参与、加强监督指导等4项保障措施。一是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地市组织沿海县(区)统筹推进本地区海洋垃圾治理工作,明确有关方面的管控区域,包干开展海洋垃圾清理工作。二是加强监管执法。研究将海洋垃圾治理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宣传参与。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和科普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四是加强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掌握65个海湾海洋垃圾清理工作进展,依法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 海洋光学光纤光谱仪可以应用在哪些方面?

    自从1992年以来,海洋光学已经销售了近150000套海洋光学光纤传感系统,主要应用在如下方面:空气和土壤的现场监测天文学生化战剂的探测生物工艺学血液测氧法癌症检查化学颜色测量结晶生长显示技术溶解氧元素分析结束点探测废气排放分析流体注射分析测量珊瑚的荧光食品处理

  • 【世界环境日】政策先导:《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

    近日,[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印发《沿海城市海洋垃圾清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在全国沿海地市城镇建成区毗邻的65个海湾开展为期三年的拉网式海洋垃圾清理行动。《行动方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32]生态文明[/url]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更高标准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新修订出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切实履行部门法定职责和沿海地方主体责任的具体行动,对于推动解决老百姓身边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行动方案》充分借鉴福建等地海洋垃圾治理经验和胶州湾等11个重点海湾专项清漂行动成果,充分考虑地方已有工作基础,紧盯65个城市建成区毗邻海湾,组织相关沿海地方全面启动“一湾一策”海洋垃圾清理活动,明确了到2025年“65个海湾内岸滩垃圾得到及时有效清理,海面漂浮垃圾密度明显下降”,到2027年“65个海湾内海洋垃圾密度大幅下降,常态化达到清洁水平”等目标。《行动方案》突出建体系、陆上截、海上治、及时清、规范处、常态管的协同发力,明确了建立健全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体系、严控陆源垃圾入海、强化海上垃圾防治、及时清理岸滩和海漂垃圾、规范处置上岸垃圾、加强海洋垃圾调查与监管等6项重点任务,引导沿海地方形成陆海统筹治理海洋垃圾的管理闭环。《行动方案》突出责任落实、监管执法、公众参与、监督指导的协同保障,逐级压紧压实海洋垃圾治理的属地责任,加强岸线巡查和日常监管,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开展净滩净海公益活动,积极研究推动海湾清洁指数测算及排名。

  • 【分享】日本将制定首个濒危海洋物种 名单中包括鲸类

    日本将制定首个濒危海洋物种 名单中包括鲸类 是认罪还是作秀日本环境省10月23日说,日本将制订国内首个综合性濒危海洋物种名单,名单中将包括鲸等哺乳类、鱼类以及海藻等海洋动植物。据共同社报道,日本环境省计划与水产厅合作,组成专家小组,调查濒危的各种海洋物种,并将灭绝危险程度分为“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灭绝”、“灭绝的危险性正在增大”等级别,用数年时间制订一个综合性濒危海洋物种名单。报道说,对一些优先需要保护的物种,环境省将考虑在其生活的重要海域设立保护区。1998年,日本水产厅曾发布关于稀有海洋物种生存状况的报告,但此后日本再没有进行过这方面的详细调查。

  • 渤海将实行最严厉海洋环境保护政策

    2012年,国家海洋局从监测、审批和执法三个层面,严密监测各类污染源、严格评审和审批各类用海项目、严肃查处海上环境违法案件176起。接下来国家海洋局将建立实施海洋生态评价制度,积极开展海洋修复工程,推进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实施渤海溢油事故的生态修复项目。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明确管控措施,发展符合各地区特色的绿色产业,积极推进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国家海洋局将在渤海实施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继续深化渤海及北戴河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北戴河海域环境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执法监管。讨论:1、国家加大治理力度,是不是要买仪器、买耗材啊,用量很大吧?月旭的生意不是又来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2、当今中国,会不会说一套做一套啊?3、您对此事有何看法?欢迎大家讨论!

  • 法最新设计海洋翼展服 能在水下自如“飞行”

    英国每日邮报报道,它看上去有点儿像空中跳伞滑翔衣,但令人吃惊的是,它能像魔鬼鱼一样在水下“飞行”。基于特殊的连接手臂和腿部之间的蹼状翼展,这款“海洋翼展服”能够让人们像魔鬼鱼一样在水下滑行。这是法国设计师吉拉姆-比纳德和阿奎-鲁恩公司合作设计的,他们将这种水下滑行服概念称为“水下人类飞行体验”。比纳德说:“滑翔衣是最受人们欢迎的,它能够让人类最古老的梦想成真——在空中自由飞行,这款最新设计揭示空中和水下环境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密度。”一段视频显示潜水者皮埃尔-弗罗拉能够使用海洋翼展服在水下自如滑行,弗罗拉称,此次潜水能够感受到亚水栖环境的美妙体验.

  • 海洋光学光谱仪用于希望宝石与海洋之心的检测

    在这里分享一下2005年美国海军实验室用海洋光学的光谱仪测试著名的希望宝石与海洋之心的应用案例。先介绍一下背景吧:希望宝石(HOPE DIAMOND): 现存最大的蓝色钻石,重45.52克拉。传说是印度一座神像的眼睛之一,后被法国冒险家盗走,被盗走的第二天神庙的人下了诅咒,诅咒所有起于私心而拥有宝石的人。而随后拥有希望宝石的人也都如被诅咒一般遭到了厄运。当然这只是传说,详细地介绍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8%8C%E6%9C%9B%E9%92%BB%E7%9F%B3。 这颗钻石有个非常特别的地方:当用UV灯照射时,它如其他的蓝色钻石一样,会呈现淡淡的磷光,但移走UV灯后,它的磷光会很快转变为红色,如同从火里取出的烧热的碳的颜色一般,而且会持续较长的时间。以前人们只是把这个现象拍摄下来过,但还从未进行过科学分析。海洋之心(BLUE HEART): 这颗蓝色钻石我想我不用介绍了,泰坦尼克号上ROSE戴的那颗就是,如果有人没看过泰坦尼克的就去墙边划圈圈吧。海军实验室利用海洋光学的光谱仪对这两颗钻石以及其他的蓝色钻石进行了吸收、拉曼、磷光、荧光以及其他光谱分析。最终发现希望宝石出现这个现象是因为其磷光颜色是由500和660nm这两个波长的磷光共同组成的,这两个磷光峰的强度比例不一样就导致了他们呈现不同的颜色,而在被UV灯照射后,希望宝石的500nm的磷光峰很快就衰减了,而660nm的磷光峰却持续了很长时间,因此呈现很长时间的红色。

  • 2012年全年活动:“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暨仪器信息网原创大赛

    “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暨仪器信息网原创大赛微型光纤光谱仪的发明者——海洋光学(Ocean Optics)总部位于美国“阳光之州”佛罗里达,是世界领先的光传感和光谱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光纤光谱仪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实现便携、在线的快速现场检测,是发展迅速的朝阳产业。光纤光谱仪在生物、化学、医疗、环境、农业、冶金及照明等领域应用广泛,是众多光传感应用领域的“心脏”。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光纤光谱仪的特点,研发更多的应用,海洋光学从2012年1月开始长期举办“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活动。2012年8月1日开始,“海洋之心”活动携手仪器信息网原创1+1活动,所有海洋之心作品将同步参与仪器信息网年度原创大赛,获取双份惊喜。1. 有什么奖励?——奖励一:月度奖。每月评选,与“海豚奖”同步。合格文章作者获得300元奖励。——奖励二:期刊奖。如果您的文章在高水平的专业期刊发表,发表后还可获得海洋光学的额外稿费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核心期刊,现金800元;国家级非核心期刊,现金500元;省级期刊,现金300元。您只需将发表期刊杂志的扫描件和之前的申请表一起发送到asiamkt@oceanoptics.com,即会有专人和您联系。——奖励三:佛州之旅。每年12月31日前,如果当年征文数量超过30篇,海洋光学将请专业的第三方专家评审团队评选出“年度最佳海洋之心征文”作者一名。该作者将获得为期5天的前往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海洋光学总部参观,以及迪斯尼、佛州海岸风光旅程一趟(可携一人同往)。——奖励四:仪器信息网原创大赛。2012年8月1日开始,海洋之心作品自动加入仪器信息网“原创1+1”活动,同步参与仪器信息网年度原创大赛,获取双重奖励。2. 如何参加有奖体验?参加者可以是使用过海洋光纤光谱仪、化学传感器、计量仪器、光纤、薄膜和光学元件的客户,也可以是对产品感兴趣并且能够将其应用到您现在工作中的用户。只要填写下面的《“海洋之心”有奖体验征文申请表》,并发送到asiamkt@oceanoptics.com,就可以参加我们的活动。申请信息需包括以下内容: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邮寄地址,需要申请何种产品(或您手中已有的产品名字和序列号),准备用来研究何种应用。海洋光学亚洲分公司将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已有海洋光学产品的用户在提交申请表时,提供其产品序列号即可参赛,没有海洋光学产品的用户申请提交后,经审核合格,即会有专人和您联系寄送样机事宜。体验时间为2-3个星期不等,视情况而定。您也可以随时去我们上海的海洋光学亚洲技术中心实验室在专家的指导下直接使用我们的仪器进行试验。3. 文章有什么要求?参赛用户在光纤光谱仪板块,或者在光谱版下面各个分版中贴出使用海洋光学光谱仪的心得(不少于500字,包括谱图、分析方法等),请在标题开头注明【海洋之心】。海洋光学亚洲分公司技术部将根据帖子的内容和技术含量进行奖励和评定。体验完毕后参赛用户可以选择将使用过的仪器返还给海洋光学,或者以大幅折扣优惠价格购买(在试用期间内,需保证不对仪器进行任何损坏)。购买者还可以同时参加海洋光学的其他市场活动。 产品咨询可登录海洋光学公司网站:www.OceanOpticsChina.cn更多详情请致电免费热线:400-623-2690,或发邮件到asiamkt@oceanoptics.com咨询。*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美国海洋光学所有。*获奖者个人所得税自理。

  • 【转帖】我国海洋标准计量质量管理稳步推进

    近几年来,作为海洋科学技术最前沿的海洋标准计量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把握中心工作方向,以全面履行职能为目标,坚持开拓创新之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同步推进,中心整体工作呈现出速度在加快、结构在优化、效益在提高、后劲在增强的特征,为海洋标准计量质量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今年初,国家海洋局确立了“认真做好海洋标准计量及质量监督管理”为2007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职能,坚持开拓创新之路,开创海洋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一、促进几项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加强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 《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海洋质量工作监督管理规定》是贯彻国家相关法律、实施海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性文件,要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力争早日出台。同时,推动《海洋专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尽早出台,推动《海洋监(检)测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 二、紧密结合海洋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一批重要的技术标准 根据《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国家“十一五”海洋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十一五”海洋行政执法建设规划》《海洋公共安全规划》《中国大洋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等规划,继续推进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修订一批基础性、关键性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提升标准的支撑力度。 三、加大海洋标准贯彻、实施力度 充分发挥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位委员和标准专家库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覆盖海洋各个领域的、水平层次较高的标准化工作人才队伍,为快速提高海洋标准的水平和质量提供人才保障。 四、发挥牵头作用,扎实推进海洋行业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 与各有关单位就海洋行业检测资源共享平台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模式、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研讨,制定检测资源整合方案,吸收高水平检测资源进入共享平台。 五、加强硬件设备建设和技术方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 进一步做好“完善一级标准海水生产工艺,改进压力检定装置,温度计量标准器的更换以及波浪浮标检定装置和温盐检定槽海水循环过滤系统进行彻底维护”等工作,确保检定、检测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 对现有的质量管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换版,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检测服务。积极开展对外检测服务,集中力量确保908等重大项目调查所用仪器出海前后校准工作,做到随到随检,不误出航;继续开展局属海洋站观测仪器设备的免费检定;推动实施大洋海水的采集工作,保证科研、生产标准海水的供应。 七、稳步推进海洋计量认证工作,全面提高海洋行业实验室检测水平 全面贯彻《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继续做好44家实验室的首次评审、复评审和监督/扩项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海洋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申报程序、评审标准、资料上报要求、时限要求、满意和抱怨信息反馈机制,完成计量认证海洋评审组的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换版。开展海洋仪器设备用工作软件的检测评估方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八、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管理职能 开展对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摸清涉海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对已发布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统计。进一步做好908专项、海域勘界等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开展对908专项的海岛海岸带调查、海洋地球物理调查、海洋地形地貌调查等专题任务质量监督检查,力争对承担单位检查的覆盖率达到100%。

  • 如何破解“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困境?

    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3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陆源排污压力依然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为14.4万平方公里,呈富营养化状态海域面积约6.5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北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江苏盐城、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要素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  海洋环境污染源80%以上都来自陆地,包括河流带入、沿海养殖业和工业污染物排放等,因此必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并监管确保陆源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  陆源污染物排海控制和监管面临“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困境。海洋管理部门只能监管到“入海排污口”和“海洋倾倒区”,对来自上游的河流难以监管。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只能监管当地河流,对跨界河流束手无策,入海河段监管又与海洋部门界定不清。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修订后再没有修订过,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受害者如何索赔、海洋生态破坏如何修复等内容缺乏配套规定和法律依据,亟待重新修订。 如何才能破解“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困境?有效保护我国的海洋环境?

  • 海洋光学光谱仪登陆火星显身手

    海洋光学光谱仪登陆火星显身手

    这几天好奇号登陆的新闻很火爆,大家别忘了幕后英雄之一——海洋光学!海洋光学光谱仪登陆火星显身手2012-08-08 17:37:04 美通社 【大 中 小】 上海2012年8月8日电 /美通社亚洲/ -- 海洋光学(www.oceanoptics.com) HR2000光谱仪搭建的LIBS系统顺利完成八个月的太空之旅抵达火星。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管理局(NASA)于2011年11月发射了装载有海洋光学HR2000定制光谱仪的火星科学实验车 -- “好奇”号火星探测车,抵达后将对火星表面土壤成分进行探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081859_382524_2391305_3.jpg (下载高清晰图片:http://halmapr.com/oo/Landing2012.jpg) “好奇”号火星探测车上装有最先进的火星表面探测科学仪器,该探测车重约1吨,拥有最大的有效荷载。采用从未尝试过的复杂着落程序,该探测车穿过火星大气的降落过程大约7分钟。为了抵抗太空穿越和降落的严酷环境,定制的海洋光学光谱仪可以应付极端的温度变化、辐射、撞击和震动。 经历大约14分钟紧张的等待之后(该时间为信号从火星传到NASA任务控制器所需的时间),NASA确认“好奇”号完好无损地成功着陆。不久,它发回了其着陆地 -- 盖尔陨石坑表面的第一张照片。当“好奇“号到达Mount Sharp(海拔4,800米)后,海洋光学的光谱仪开始执行任务,进行数据采集。 采用激光诱导击穿光谱(LIBS)方法三套模块化的HR2000高分辨微型光纤光谱仪对火星岩石和土壤成分进行分析。三台光谱仪配置的波长范围分别为240-336nm,380-470nm,470-850nm。由于许多元素的谱线分布涵盖以上三台光谱仪的光谱范围,因此在光谱仪的使用上进行了设计简化。 此前,NASA的研究者已经将海洋光学光谱仪用于地球和太空的研究中。名为ALICE的海洋光学定制光谱仪在探测月球表面是否存在水冰的LOROSS任务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外,NASA宇航员Scott Parazynski及其团队曾带着海洋光学的Jaz光谱仪登上了珠穆朗玛峰顶,在极限高度对太阳辐射进行测量。 关于海洋光学(Ocean Optics)和豪迈(HALMA): 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的海洋光学(www.OceanOpticsChina.cn)是世界领先的光传感和光谱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您提供测量和研究光与物质相互作用的先进技术。海洋光学在亚洲与欧洲设有分部,自1992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共售出了近20万套光谱仪。海洋光学拥有庞大的产品线,包括光谱仪、化学传感器、计量仪器、光纤、薄膜和光学元件等等。洋光学的产品在医学和生物研究、环境监测、科学教育、娱乐照明及显示等领域应用广泛,公司隶属英国豪迈集团。创立于1894年的豪迈(HALMA www.halma.cn)是国际安全、健康及传感器技术方面的领军企业,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在全球拥有4000多名员工,约40家子公司。豪迈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成都和沈阳设有代表处,并且已在中国开设多个工厂和生产基地。 欲了解最新豪迈中国新闻并订阅 RSS,请访问豪迈中国新闻博客: http://halmapr.com/news/halmacn/。您也可以通过下面的链接访问公司英语新闻博客:http://halmapr.com/news/oceanoptics/。

  • 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9月1日,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8429630.jpg[/img][/align]黄润秋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展海洋事业、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以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组织体系不断健全,总体工作布局逐步构建,综合治理成效日益显现,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督察执法和应急响应持续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和权益维护工作有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b]黄润秋强调[/b],要以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协同推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b]一是[/b]更加注重公众亲海需求,坚持环保为民,让“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成为滨海常景常态。[b]二是[/b]更加注重稳中求进,既有打攻坚战的决心,又有打持久战的韧劲,集中攻克局部海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着力解决制约海洋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b]三是[/b]更加注重以美丽海湾建设为主线,因地制宜、精准实施“一湾一策”,不断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b]四是[/b]更加注重陆海统筹,增强陆海污染防治协同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性,构建完善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b]五是[/b]更加注重基础能力提升,加快补齐基础性、关键性能力短板,以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提升。[b]六是[/b]更加注重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深入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增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塑料污染治理等领域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全球分享。[b]黄润秋指出[/b],要落实落细“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b]一是[/b]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为牵引,健全完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b]二是[/b]紧盯美丽海湾建设和重点任务措施,系统落实《“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三是[/b]聚焦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b]四是[/b]着力服务“六稳”“六保”,积极主动服务沿海重大发展战略,做好重大项目环评等审批服务,认真细致抓好入海排污口、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有力推动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和海洋垃圾治理工作。[b]五要[/b]着力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各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优化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能力,抓好海洋环境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align=center][img]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hbyw/202209/W020220902370369269307.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主持会议。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张波参加会议。会上,秦皇岛市、南通市、宁德市、深圳市4个沿海城市负责同志及山东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了交流发言。本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相关司局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生态环境部有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沿海各省(区、市)及其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同级海警机构负责同志,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本单位分会场参会。

  • 了解一下海洋光学

    海洋光学是世界领先的光传感和光谱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您提供测量和研究光与物质相互作用的先进技术。我们的产品可以应用于材料分析,医学和生物学研究,环境检测,科学教育以及娱乐业灯光效果等领域。我们拥有庞大的产品线,包括光谱仪,化学传感器,计量仪器,光纤,薄膜和光学元件等等。海洋光学是公认的微型光纤光谱仪的发明者,自1989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共售出了超过150000套光谱仪。 主要光谱技术 LIBS,吸光度测量,透射率测量,反射率测量,辐射发光测量,荧光测量,拉曼光谱,紫外/可见光/近红外光谱,光谱辐射线测定,流体注射分析,颜色分析,光纤化学传感。 产品和服务 微型光纤光谱仪 紫外/可见光/近红外,高分辨率,用于教育的系统,时间控制的荧光测量,发射光谱荧光计,吸光度,激光诱导击穿光谱,LED测量,偏振光椭圆率测量仪,拉曼系统,温度调节器,反射率 光纤探头优等光纤组件,裸光纤,定制组件,反射/后向散射/浸入式探头,过真空装置 采样附件 试管支架,余弦校正器,线性滤光片,流动池和系统,积分球,反射标准 光源 激光,氘灯,钨灯,卤素灯,LED灯,稳定氘灯,校准灯,激发源 软件 光谱仪控制,脚本编写,设备驱动,测量绝对辐射量和颜色,反射和发光颜色测量 光学传感器 氧含量传感器,pH值传感器,定制传感器覆料,转导材料,温度补偿系统 薄膜和光学元件 颜色引擎,双色环,光纤,光学平台

  • 【海洋之心】海洋光纤光谱的认识历程

    【海洋之心】海洋光纤光谱的认识历程

    海洋光纤光谱的认识历程提起海洋光纤光谱,真的很陌生,(毕竟来中国才5年,再说也没真正使用过)。虽说鄙人做原子吸收光谱接近10年,对光谱也算略有了解,譬如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分子荧光,紫外等都操作的很熟了,但是面对海洋光纤光谱这个微型光谱时,却一脸茫然,到底是神马神秘的光谱呢?首先要感谢仪器信息网,如果没有这个网络平台,我不会这么快了解和认识海洋光纤光谱;如果有这个网络平台,而我恰恰又不是做光谱的分析者,那么估计我也不会对光谱感兴趣。因此,有了信息网,有了我的化学专业,有了我的分析经验,有了光谱的操作经历,我又恰好注册了账号,也做了原子吸收光谱的一个小版主,这种种的有了的结合,造就了我认识海洋,了解光纤,熟悉光谱。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冥冥中的上天安排,面对海洋光纤光谱,先是好奇,后面又有想了解的欲望。因此,就这样,莫名其妙的加入到了光纤光谱版面,并且入住为一个居民。阅读了版规,看到了海洋之心征文活动,虽然我没有使用过光纤光谱,也尚未正式申请试用,但,我在充满好奇中,对海洋光纤光谱进行了一个月的认识和了解。在这里突破常规,写出心得,留下思绪,作为自己的原创,也作为海洋之心征文的原创,因为这是为了海洋光纤光谱而整理,也为了让和我一样的版友能更进一步地了解光纤光谱而整理,这就是和海洋光纤光谱所结的缘分。也许,这是网魔附身的结果。Tangtang老师说的很好,网络不是全部,生活中有许多比网络更好的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体会,自己去把握,不要因为错过了日出而伤感,因为还有晚霞,还有明月,还有闪耀的星星……。写心得的最终目的:让和我一样对海洋光纤光谱感兴趣,但都很忙碌,没有时间仔细了解海洋光纤光谱的版友快速了解,分享经验,共同探讨,引起共鸣,共同关注海洋光纤光谱。海洋光学集中运用了大量的光子学科技,包括先进的微型光谱仪,强健的过程控制系统,光纤光化学传感,薄膜及其光学元器件。他们的产品富于创新,平均每星期都有一种新产品问世,很神速,这个没有创新的科研精神和强劲的科研团队是永远无法做到的。海洋光学已经销售了200,000台以上的光谱仪,它们被应用于不同的领域。他们的光谱仪及其新技术已传送至月球,赶赴火星,深埋于活火山,穿梭于热带雨林,攀登于珠峰之巅(试想,从太空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他们无处不在,浩瀚星空,茫茫宇宙中,我们地球人应该可窥海洋光纤光谱之全貌,虽说在全球销售200,000台件也不算很多,但应用领域之广,非一般仪器所能企及)。海洋光学是世界公认的微型光纤光谱仪的发明者,他们公司依靠“一切皆有可能”在同行业中已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他们将针对终端客户的应用需求提供可靠、便利的解决方案。海洋光学生产的光谱仪已被广泛应用于火山观测、 太空探索、疾病诊断和教育教学等领域。 无论您是身处实验室、教室、野外或者工业生产线上, 海洋光学都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能揣摩客户的心,想客户所想,为客户量身式的订做,一切为了客户需求而创新,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的确“一切皆有可能”,可敬!无论身处何地,他们都能根据客户的提供解决问题,面对各个领域的要求设计创新。充分说明了海洋的科研团队是个善于创新,敢于挑战,勇于拼搏的强劲团队,能为各个领域设计制造,那么市场前景是多么的大,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因此,祝福海洋光纤光谱越走越远!)说了一大堆废话,但都是肺腑之言。现在步入正题,其实海洋光纤光谱开坛后也参与了不少讨论,但是大家到底了解多少,中国到底有多少客户使用海洋光纤光谱,海洋光纤光谱到底如何开拓市场,何去何从,等等,冲浪版主也是一一做了些许回应,中国市场几千个客户,目前开拓市场以高校合作、大型实验室合作的模式进行等等……鄙人经过一个多月的了解,现对海洋光纤光谱有了一个小小的了解,在这里整理出来,作为海洋之心征文的另类原创作品,发布上来,不管模式如何,因为我都打破了常规,打破了海洋之心征文的常规,但是,我相信,我的打破常规的发布,将是一个改革,一个全新的改革,也符合市场规律。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海洋光纤光谱。一、重量级的新闻1.海洋光学(Ocean Optics)氧传感器及pH传感器通过美国药典六级(USP ClassicVI)认证;(这个认证的确的不容易,光纤光谱能如此,了不起,也为中国药典检测使用光纤光谱埋下了伏笔,做了铺垫)2.《时代杂志》评选出2010年十大科学发现第3位:月球有水;(登上月球的贡献,名列第三,不可小觑,因此2011年也就有了海洋光学赶赴火星的这个特大新闻)3.Jaz-SPL脚本语言为海洋光学Jaz模块光谱仪提供全新支持;(专门支持了海洋光学的脚本语言,赞一个)4.古玩界玩高科技:北京古玩专家采用光谱仪进行古玩鉴定;(能准确快速鉴定古玩,对于全球的古玩界都是一个福音)二、重量级的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十二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排污者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第十三条 国家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海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严格遵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环境基准研究。第十七条 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第十八条 国家和有关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自行监测等要求。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第二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测、监视。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方面的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智能化的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建立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可能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第三十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从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保护海洋的需要,依法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集中分布区等区域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第三十八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化,维护岸线岸滩稳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第四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要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入海河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四十二条 对遭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洋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修复成效监督评估。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态灾害应对工作,采取必要的灾害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害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防止海洋生态灾害扩大。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保护海洋环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科学划定海水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第四十五条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四十九条 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对开放式沟(渠)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实施水环境质量管理。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五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第五十三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第五十四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第五十五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五十六条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第五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根据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环境。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六十九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七十条 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五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第七十六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第七十八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第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八十二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第八十四条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八十六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船舶修造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第八十七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八十九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第九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第九十一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五)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调查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的;(二)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的;(三)违反本法其他关于海砂、矿产资源规定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每米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违反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的;(二)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的;(三)违反投饵、投肥、药物使用规定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的。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前三款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有关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或者危及领海基点稳定的。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的;(二)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三)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倾倒情况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的;(三)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监督实施的;(四)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按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倾倒许可证。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一十八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三)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四)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者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但是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五)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六)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七)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八)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痕迹线,以国家组织开展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九)入海河口,是指河流终端与受水体(海)相结合的地段。(十)海洋生态灾害,是指受自然环境变化或者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一种或者多种海洋生物暴发性增殖或者高度聚集,对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损害。(十一)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十二)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十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十四)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类型。(十五)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十六)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事船舶和军事用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海洋光谱仪怎么跟样品装置结合?

    感谢savedown的讲解,我逐渐有了一些了解。很多板油是搞应用和研究的,其中最麻烦的应用是样品环境各异。我以前做过烟气分析。我想请教一下烟气分析的时候,烟气里面的一些复杂成分,如果冷下来会溶解在冷凝水里面,且腐蚀很严重,分离也麻烦。因此最好能保持高温状态下检测,免去很多处理环节。我们海洋光学的光谱仪怎么跟烟气结合呢? 常规的光学仪表,是有一个光学检测室的,在这里样品气体和光学部分作用。海洋光学有这样的应用吗?

  • 海洋学家拟建海洋酸化国际监测网络

    中国科技网讯 据《自然》网站近日报道,全球海洋学家努力追踪海洋酸化状况的计划正在逐步成型,他们本周拟定将搭建国际监测网络,借助远程传感器等测量二氧化碳所致的海洋酸化对于水生生物的影响。 海洋酸化是指由于吸收大气中过量的二氧化碳,导致海水酸碱度降低的现象。海洋表层水的pH值约为8.2,呈弱碱性。研究人员估计,自19世纪工业革命以来,海洋的酸度已经上升了30%。以此种酸化速度,2100年这一数字或将下降到7.8。海水酸性的增加,将改变海水化学的种种平衡,使依赖于化学环境稳定性的多种海洋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例如,越来越酸的海水能够破坏珊瑚和牡蛎贝壳中包含的碳酸钙,或是损坏某些海洋浮游生物的骨骼等。因此,科研人员需要更清晰的数据来评估海洋酸化严重的地区,并利用模型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测。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下属太平洋海洋环境实验室的理查德费利表示,科研人员经过数十年的巡航考察发现,大部分的海水酸化发生在少数的几个公海地点,但这种监测方式十分昂贵。他说:“我们正在尝试建立大量具有自动化系泊设备的监测点,其可以通过卫星将数据传输给研究人员,使科学家基于相关数据验证海洋的酸化模型。”费利等人期望,监测点的数量能够在未来10年从20个攀升至60个,形成追踪海洋酸化状况的全球监测网络,并使每个国家都能支持自己的酸化监测,令酸化监测成为巡航舰载测量的例行部分。这一监测计划将由海洋酸化国际协调中心领导,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 费利坦言,目前沿海生态系统的监测功能最弱,然而这些区域却最需要对于海洋酸化程度的追踪。以太平洋西北地区为例,酸化程度可因上升流携带的大量溶解的二氧化碳而增强,致使牡蛎培育的收益率在2005年至2008年间下降80%左右。而当地研究小组提供的有关上升流的监测设备,可使培育机构及时调整运营部署,避开酸性海水的突袭。这一战略能在2011年为太平洋西北地区的牡蛎产业节省3500万美元,可谓是监察观测系统十分实用的一个方面。(张巍巍) 《科技日报》(2012-07-12 二版)

  • 如何应对“海洋成工业免费排污池 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

    国内一线城市已经垃圾围城,垃圾管理如不在短期内找到办法缓解(不敢奢求彻底解决),地球迟早将被人类的垃圾海洋淹没! 新华报业网讯 25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1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  近海环境污染严重  为全面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环境状况,切实支撑对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有效综合管控,2011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环境实施监测工作。监测显示,2011年我国的海洋环境总体状况维持在较好水平。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洋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5%,主要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基本满足海域使用要求。  公报显示,我国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依然十分严重,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4.4万平方公里,高于“十一五”期间3.2万平方公里的平均水平,严重污染区域主要分布于大中型河口、海湾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海域。主要超标物质仍然是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海水中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含量超标导致近岸局部海域富营养化,全国约2.2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水体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海洋突发事件风险加剧  公报显示,我国海洋赤潮灾害有所减轻,溢油等海洋突发事件风险加剧。  2011年6月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半年后,蓬莱19—3油田周边及渤海中部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呈现一定程度改善,但溢油事故造成的影响仍然存在。  除蓬莱19—3油田以外,本年度监测的其他海洋油气区环境质量状况均基本符合海洋油气区的环境保护要求,未发现海洋油气开发活动对周边海域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同时,据日本“3 11”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海洋环境放射性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未见异常,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  此外,2011年我国的海洋赤潮灾害也有所减轻,全海域共发现赤潮55次,累计面积6076平方公里,赤潮发现次数和累计面积为近5年来最低,赤潮多发区仍主要集中于东海海域。绿潮仍主要集中在黄海海域。  生物多样性水平下降  2011年,在我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关键生态区域鉴定出浮游植物627种,浮游动物774种,底栖生物955种,海草7种,红树植物11种,造礁珊瑚66种。监测结果表明,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物种数和生物多样性指数从北至南呈增加趋势,符合其自然分布规律,浮游和底栖生物的生物多样性及群落结构基本稳定。  监测结果同时显示,部分典型生态系统状况不容乐观,滦河口-北戴河、莱州湾、苏北浅滩、长江口海域浮游植物多样性水平,锦州湾、苏北浅滩、大亚湾、珠江口浮游动物多样性水平,以及锦州湾、杭州湾、大亚湾底栖生物多样性水平均有所下降,变化情况值得关注。  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  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统计,2011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上升。54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673万吨,比上年略有增加。  公报显示,检测的445个入海排污口全年达标排放次数占监测总次数的52%,与上年相比提高6%。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达标率较往年有所升高,但仍对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70%以上排污口邻近海域的水质、35%排污口邻近海域的沉积物质量不能满足所在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2006年到2011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历年均有60%以上的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等级为第四类或劣于第四类,排污口邻近海域沉积物污染状况总体呈加重趋势。  6月16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研讨会”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研讨会的主题是“海洋经济发展与沿海城市转型”。全国政协委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在发言中表示,海洋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近海生态恶化制约了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这对于所有沿海城市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都应该特别重视。在工业化过程中,甚至一度出现把海洋作为内陆工业发展的一个不要付钱的排污池,以致于使得近海和出海口的严重污染。

  • 【求购】海洋类专用仪器

    我们是做海洋环境监测的,需要购买以下观测与分析仪器:海水水色计;15ml海水专用移液管;氯度滴定管;1ml,2ml,5ml自动加液管。欢迎专业人士提供销售信息。注意:以上玻璃仪器为专用品,结构与普通化玻仪器有所不同,销售普通化玻仪器的人士请勿跟帖。

  • 【简讯】首家国家级海洋产品质检机构成立

    近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向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授权,成立“国家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开办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检验范围为26种产品122项参数。 国家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我国首家国家级海洋产品质检机构,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海洋仪器设备产品领域有了权威的国家级产品质检机构。不仅可确保为各项海洋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同时也将为规范我国海洋仪器设备产品的市场准入,保证国内外优秀产品的有序竞争,推动海洋仪器设备自主研发,提升我国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类海洋工作越来越看重质量可靠的数据资料,而这些数据正是通过各类海洋仪器设备测定获取的。近年来,我国海洋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和装备规模有了长足进展,正在向产业化方向迈进。但是,国内研发的海洋仪器设备大部分进行的是研发机构内部检验,产品质量难以得到用户认可,同时国外一些进口产品正在趁虚而入,各类产品质量处于无法检验和监督的状态。因此,国家海洋局决定以所属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为基础,建立“国家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漫游植物色彩的“海洋”

    漫游植物色彩的“海洋”

    漫游植物色彩的“海洋” (Ocean Optics USB2000 光谱仪反射测量应用) 牛洋人类是“视觉动物”,而色彩无疑是视觉感知中的要素。然而,当人们感动于生物丰富绚丽的色彩时,您是否曾想过它们存在的意义是什么?生物的色彩当然不是为了取悦人类而存在,人类与许多其他动物眼睛生理属性的天然差异导致了我们和它们看到的色彩大相径庭。海洋光学的便携式光谱仪让我们有可能从动物的视角感受色彩,并揭示生物色彩进化的秘密。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7010416270767_01_2991683_3.jpg伪装色彩能够使弱小的生物躲避敌害,这一现象在动物界屡见不鲜。因此,一些学者推测植物也同样有可能利用伪装来躲避食草动物的蹂躏。要严格地检验这个假说,我们当然不能以人类的视觉感受去评价某种特定的色彩是否具有“伪装”的效果,而是需要从取食动物的色彩感受出发进行评估。 我国西南极高山地的高山流石滩环境里生长着一类奇特的植物,它们的色彩与周遭的岩石背景非常相似,若不开花,即使视觉敏锐的人类也很难从乱石堆中找出它们。这些紫堇属植物是一类高山蝶类的寄主:蝴蝶依靠视觉将卵产在紫堇附近,而后幼虫以这些植物为食。这些蝴蝶幼虫的胃口很大,寄主植物常常被啃的体无完肤。我和同事们需要首先确认,在这些蝴蝶看来,紫堇的叶色是否真的和岩石难以区分。 为此,我们使用了海洋光学USB2000+便携式光谱仪配合DH-2000紫外-可见光源测得了叶片和岩石的反射光谱数据,它们反映了自然的真实色彩。USB2000+非常轻巧便携;而光源DH-2000的输出功率大而稳定,使得测量所需的时间极大缩短。虽然DH2000需要使用交流电,但为了获得稳定的输出结果,这点牺牲还是值得的。不过,若需要在电压极不稳定的边远乡村使用,还是建议配合稳压器使用。值得一提的是,这套设备即使在我们工作的高海拔地区(3000-4000m)仍保持稳定运行。测量中用到的附件包括WS-1标准反射白板、紫外-可见光线以及探头支架。这些附件帮助我们准确地获得参比和进行标准化测量。其中探头支架的作用是固定探头位置,该位置(探头到物体表面的角度和距离)将影响反射率的测量,进而影响测得色彩的明度。由于该类蝴蝶的光谱感受范围在300-700nm,我们截取了这一段光谱数据,将其代入蝶类的四色色彩感受模型当中。这个模型构建了一个四面体空间,每一条光谱数据都被转化为该空间中的一个点,点与点之间的距离即表示了色彩之间的差异程度。最终,我们发现在这些蝴蝶看来,紫堇叶片与岩石之间的色彩差异非常小,几乎接近它们对色彩分辨的理论极限,这意味着植物具有很好的伪装。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7010416281172_01_2991683_3.jpg这套设备还被我们用于研究植物花色的进化,原材料依然是反射光谱数据,只是具体的色觉模型换成包括蜜蜂和鸟类在内的各种传粉动物。海洋光学的便携式光谱仪、光源以及附件设备为色彩研究提供了关键的反射光谱数据,这些数据与动物的色觉模型结合为研究者揭示生物色彩的进化提供了重要帮助。

  • 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痕量铝影响海洋碳循环与气候变化研究获进展

    近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联合德国赫姆霍兹基尔海洋研究中心、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加拿大国立科学研究院等,采用痕量金属洁净培养技术、[font=等线][sup][size=13px]55[/size][/sup][/font]Fe同位素示踪方法,开展了多项实验,发现痕量铝添加可以显著提高受铁限制硅藻的叶绿素合成速率、光合效率和生长率。该研究揭示了痕量铝有益于铁限制海洋硅藻叶绿素合成的新现象,为铁铝假说提供了新证据,也为在南大洋等铁限制海域开展海洋铝施肥负排放技术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相关研究成果以Promoting effects of aluminum addition on chlorophyll biosynthesis and growth of two cultured iron-limited marine diatoms为题,发表在《湖沼与海洋》(Limnology and Oceanography)上。[align=center][img=,600,22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1297eec2-03f0-4aa1-84f7-6961c9b394fe.jpg[/img][/align]铝是地壳中含量最高的金属元素,普遍存在于各种环境与生物体。然而,目前尚未发现铝具有确切的生物学功能。铝在淡水和土壤中的浓度可达mmol/L,相较而言,海水中溶解铝的浓度要低几个数量级,常处于痕量水平。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从十多年前开始关注铝添加对海洋浮游植物生长的影响,开展了一系列现场和室内实验研究,发现痕量铝添加可促进海洋浮游植物固碳,增强生源碳向深海输出、埋藏封存,从而影响海洋碳汇效能,进而调节气候变化。有证据表明,过去80万年,通过沙尘沉降输入到南大洋的铝与铁通量与冰期-间冰期气候回旋存在密切关联。通常认为,南大洋浮游植物生长受铁限制,铁输入的变动被认为是调节碳汇与气候变化的关键因子。研究人员发现,铝与铁协同作用,很可能是南大洋等海域碳输出、埋藏的关键,因而提出了“铁铝假说”,指出铝与铁一样,可能是调控海洋碳循环和碳汇形成的关键因子,在冰期-间冰期气候变化过程发挥重要作用。研究团队证实痕量铝添加显著提高硅藻净固碳量,降低颗粒有机碳分解速率。根据铁铝假说,研究团队提出“海洋铝施肥”观点,认为这有可能发展成为潜在高效的负排放技术与方法,并预测南大洋等受铁限制的高营养盐低叶绿素海域是开展铝施肥及铁铝同时施肥的理想区域。然而,在大规模现场施肥实验之前,仍需要在不同时空尺度上检验海洋铝施肥的效能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痕量铝添加如何影响铁限制浮游植物尤其是硅藻的生长,是需要解答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些结果表明,铝可能会促进叶绿素的生物合成,有利于叶绿素受限硅藻的光合效率和生长。我们推测,添加 Al 可通过促进超氧化物介导的细胞内叶绿素生物合成,提高细胞内铁的利用效率。研究工作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人才团队引进重大专项等的支持。[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控制污染海洋大开发是否准备好了?

    PM2.5、毒地,从空气到土壤,污染无处不在,当人类的经济活动更多地指向海洋,我们也无法不忧虑:大规模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会不会重蹈陆地发展的覆辙。

  • 【分享】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

    背景    海洋垃圾是任何在海洋或海岸带内长期存在的人造物体或被丢弃、处置或遗弃的处理过的固体材料。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源(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    海洋垃圾可通过缠绕和摄取的方式使人类和其它生命体受伤或死亡。动物因偶然吃进看起来像食物的塑料袋,而可能导致它们饥饿或营养不良。遗弃的渔网可继续捕捉大量的动物,带来的后果是导致被捕捉动物的死亡。船只也能受到漂浮物的损害,从而导致相当可观的修理费用。因此,现在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是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作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一部分编制了一系列的行业指南,以期为如何从源头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提供正确的建议,这样也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基于海上活动而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管理规定和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原则。    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全球性文件    下列是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垃圾污染的几项全球性公约和协定:    ☆ MARPOL 公约(附录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公约;    ☆ 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品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世界粮农组织有关实施负责任的捕鱼活动的规定。    捕鱼    捕鱼是人类获取鱼类或其它水生物种的活动。在捕鱼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海洋垃圾,在基于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中,遗弃、丢失、以及被抛弃的渔具占很大一部分。捕鱼行业应该认识到这一类的海洋垃圾可能导致鱼类资源的下降,从而在整体上危害到捕鱼活动。有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减少在捕鱼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为了有效地再利用和回收废弃物,人们需要对废物进行分类。此外,在行业中人们可以使用可生物降解材料和在购买物品时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包装。以下是海洋垃圾种类的例子和在捕鱼活动中可被用来减少产生海洋垃圾的方法。    在捕鱼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的例子    捕鱼    ☆ 鱼网    ☆ 鱼线、绳索及电线    ☆ 浮标、浮子    ☆ 鱼诱饵    ☆ 各种带子    ☆ 盐袋    ☆ 塑料布、油布    ☆ 橡胶手套    ☆ 鱼笼(捕螃蟹、鱼用)    ☆ 各种盒子(鱼盒、纸盒)    船舶维护及行驶    ☆ 油罐和润滑油瓶    ☆ 灯泡    ☆ 脏抹布    ☆ 货盘(供铲车装卸、搬运用的)    船上活动    ☆ 塑料物品(如袋子等)    ☆ 饮料瓶和饮料罐    ☆ 食物包装和食物容器    ☆ 餐具(如杯子、盘子、刀叉、汤匙等)    ☆ 烟头    ☆ 杂物袋及其它物品    减少海洋垃圾行动的建议    捕鱼活动    ☆ 购买和使用可反复使用的或可降解的渔具    ☆ 减少使用不必要的渔具和使用适当数量的渔具    ☆ 反复使用用过的渔具    ☆ 不要随便把鱼线或鱼网扔到船外    ☆ 小心管理好浮标、浮子、各种带子,不要让它们漂走    ☆ 回收已不能再使用的渔具,并适当地处置之    ☆ 如在捕鱼时得到任何海洋垃圾,不能再把它们扔回大海,而应带回岸,送至港口收集设施    与船上生活有关的活动    ☆ 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容器装食品,而不是用塑料袋    ☆ 使用永久性的或可多次使用的餐具,而不是使用一次性的用具    ☆ 不向船外抛弃任何烟头、饮料罐、食品包装等物品    船上垃圾管理    ☆ 努力减少占用船上空间的废弃物量,登船前在岸上时就应去除物品的包装    ☆ 从不随便放置使用过的油类和滤油器,而应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分别储存诸如罐子和瓶子、玻璃、纸类、防冻液、油类、滤油器、铅电池    ☆ 应在船上指定永久使用的废物箱,所使用的容器必须有盖子    ☆ 在大型船舶上应安装垃圾压缩设备    ☆ 如果垃圾被风吹出船,应设法收回,可以将这类操作视为营救落水船员的实践    ☆ 将所有航行中产生的垃圾带回岸上    ☆ 在岸上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垃圾,使用港口收集设施    ☆ 对船员进行减少海洋垃圾重要性的教育,在船上建立良好的废物管理规则    港口收集设施使用者的废物管理实践    人们需要将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带回港口和码头,海洋垃圾应经适当的操作送至港口收集设施,从而可以避免垃圾在海上漂来漂去。港口收集设施的使用者应必须遵守收集设施使用程序。更多的详细的指南可参见“西北太地区为船舶产生的海洋垃圾提供和改进港口收集设施及服务的指南”,这一指南是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另一个成果,也是由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负责编写的。用户也需要对船上产生的海洋垃圾进行分类,并按其类别投入相应的容器中。    ☆ 塑料类    ☆ 漂浮的日常用品、线绳、包装物    ☆ 纸坯制品、碎布类、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类等    ☆ 货物残余等    ☆ 食品残渣    ☆ 炉灰,不包括塑料制品残渣(其中可能含有有毒物或重金属残渣)   本指南英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韩国大田)提供;   中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数据和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DINRAC,中国北京)翻译印刷。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003]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图文彩页印刷出版物PDF版)[/url]

  • 国家海洋局称日本福岛核废物或已进入中国海域

    本报讯 (记者陈瑜)西太平洋部分海域放射性元素超我国海域300倍,国家海洋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初步结果引发各方关注。国家海洋局环保司8月12日在给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函作出的书面回复中表示,监测结果表明,受污公海海域远超日方公布影响范围,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由于此次监测航次获取样品较多,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需一定时间,为了能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测结果,我局采用了分批检测、分批公布的方式。”回复说,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的区域位于日本福岛以东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此次公布的是部分站位的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全部检出放射性核素铯-137、锶-90以及正常情况下海水中无法检出的铯-134。其中铯-137和锶-90的最高含量分别超过我国海域本底范围300倍和10倍,铯-137和铯-134最高含量均超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  “监测结果表明,日本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已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显著影响。”回复表示,“可以肯定的是,监测区域的海洋生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但监测区域不同范围内受污染的程度不一样,不同海洋生物对放射性核素的富集程度也不一样。”回复说,由于铯-137和锶-90半衰期都约为30年,影响较为持久,尤其是放射性物质经生物富集并经食物链传递、生物放大和累积,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乃至人类健康产生的长期影响将不容忽视。  自今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国家海洋局一直在组织开展应对事故放射性应急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目前监测结果,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海域产生影响。但此次回复表示,根据以往研究,日本福岛以东海域的海洋环流状况比较复杂,主要的洋流有黑潮流系和亲潮流系。黑潮延伸体的大幅度蛇形弯曲及其南北两侧的中尺度涡都是导致这个海域动力上比较活跃的原因,因此,福岛核污染物入海后可能存在多种移动路径,其主要移动路径是先随着近岸流沿日本东岸南下至东京以东附近海域与黑潮延伸体汇合向东流动,进入北太平洋。但是也有资料显示,亲潮水系的水体也可通过中尺度涡穿越黑潮延伸体向南运动。回复表示:“不能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从日本方面5月公布的资料来看,日本福岛近岸300公里的海域受到放射性污染,但国家海洋局此次的监测结果表明日本福岛以东800公里以内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已受到显著的放射性污染,远远大于日方公布的影响范围。  回复说,从初步分析结果来看,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航次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这不仅为我国了解和掌握日本福岛以东海域海洋放射性污染情况提供宝贵资料,也将为分析评价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我国管辖海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从而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但要准确判断和预测核污染物的输运及其对海洋环境、海洋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还需要进行长期跟踪监测与评价。  回复称,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评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的影响,我国还需继续在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开展放射性监测工作,并重点加强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以及放射性污水漂移路径预测工作。  此外,在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后,后续的海水、海洋生物及海洋大气气溶胶样品的检测和数据分析处理工作目前尚在进行之中。环保司表示,关于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结果,将根据样品检测分析进度,及时公布结果。(来源:人民网 记者: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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