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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倒流防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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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倒流防止器相关的资讯

  • 一个回火防止器,也许就可避免悲剧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李东 马晓晴)12月23日晚10时30分许,清华大学校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2月20日下午,海淀公安分局向化学系实验室事故的身故者家属通报了事故现场勘察结果及初步结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其实验所用氢气瓶意外爆炸、起火,导致腿伤身亡。更进一步的调查,公安部门正在进行中。12月24日下午2时许,清华身亡博士后孟祥见亲属曾发长微博,公布了他们对实验室爆炸进展的了解情况。法晚(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获悉:可以确认的是,孟祥见当天所进行的实验是催化加氢实验,并称这是一个常规实验。经过现场的观察,孟祥见的操作台只有燃烧迹象,没有爆炸迹象,标有孟祥见名字的反应釜完好。家属在事发后第三天得知,爆炸的是一个氢气钢瓶,爆炸点距离孟博士后的操作台两三米处,钢瓶底部爆炸。钢瓶原长度大概一米,爆炸后只剩上半部大概40公分。博文中称,据了解,钢瓶厚度为一公分,可见当时爆炸威力巨大。爆炸发生,悲剧已经酿成,一个氢气钢瓶夺走了年轻有为的生命。国家和父母的期许在一声巨响中破灭!作为实验室供气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小编在想,如果阀门不漏气,就不会产生燃烧。如果装了氢气回火防止器,就算燃烧,也不会引燃钢瓶,那么也就不会产生爆炸。如果......只是可惜,这一切都只是假设,时光无法倒流,在为之哀叹之时,什么可以让我们引以为戒,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让实验室人员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值得我们去深思!现如今的实验室,很多仪器设备都会用到气体,传统的做法是采用独立钢瓶分散供气的模式,这种供气模式每台仪器设备单独配置气体钢瓶,分别满足每台仪器设备的使用。钢瓶就在实验室里,和实验室人员共处一室的情况下,应该提高对钢瓶阀、减压器等阀门的性能要求,包括泄漏率、材质、使用寿命等。目前,捷锐实验室不锈钢减压器的泄漏率可达2 x 10-8 atm.cc/sec He ,相当于30年泄漏1ml的气体,对环境几乎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但随着近年来实验室仪器设备迅速增加,用气量也逐年增加,传统的供气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仪器设备增加的需求,分散供气模式带来的实验室布局混乱,钢瓶的频繁更换也对实验室的管理和维护造成了困难,所以,实验室气体管理,需要一套安全性高且能实现集中分配供气的系统,对供气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监控,也成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气瓶间有序布局】 【特气控制面板与实验室检测设备连接】 【智能数显监控报警系统】捷锐专有的智能监控系统,用于监测供气站汇流排所有端口的进出口压力,实时显示在监控室,在紧急情况下,发出声光报警,实现智能化管理。捷锐监控系统采用阶层分散式结构,降低布线成本,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可有效缩短反应时间,提高系统可靠性。系统主板设有 watchdog 功能,即使系统发生死机或断电复位后,系统均会进行自我侦测并实现自动重启,恢复报警器的正常运行,确保供气系统的有效监控。该智能监控系统,保证供气系统的有效运行,让供气状态得到了24小时实时监测,确保实验室环境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整洁、安全、有序的实验室环境,才能创造更高价值】
  • 地下金属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是目前界上广泛重视的稳定性、抗干扰的新颖仪器之
    地下金属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地下金属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测仪 型号:WN-SL-6 【能及用途】本仪器是目前界上广泛重视的稳定性、抗干扰的新颖仪器之,它能在不挖开复土的情况下,方便而准确地查出地下管道的走向、深度和缘防腐层的漏蚀点的确位置,使整个管道表面不再屡遭到处开搪破土之苦,是油田、化、输油、输气、水电等为保证地下管道防腐层的施质量检查和维修检查的种探测仪器。 【特点】1、仪器电源采用日本可靠性原装开关电源,充电时实行智能快速充电,无需人控制。2、仪器电压、输出电流信号能够自动转换。3、直流电源与交流供电能自动转换。4、仪器采用抗干扰线路,特别实用于城市管网的普查与维护。5、发射机采用液晶显示,提了输出度与仪器的性能。6、仪器特设保护自动调节能,克服产品致命的弱点。7、仪器的线路采用模块化结构、三防设计,从而大大提仪器的野外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主要术标】 1.检漏度:≥0.25mm2;2.位置偏差:<20cm;3.准确率:>98%4适用范围:各种直径的油、气、水等地下防腐金属管道。()发射机术标:1.发射率:≥25W,可调;2.发射频率:1K±0.1Hz,节拍频率1-2Hz;3.输出阻抗匹配:0-100Ω;4.发射距离:50m-5Km(5公里以外可逐移动);5.作电流:≤3A,1-3A可调;6.作电源:12V(系镉镍电池或汽车电源);7.重  量:2.8Kg(不计电池重量);8.外形尺寸:99×220×220(二)探测仪术标:1.灵敏度:0.1mV;2.走向位置偏差:<10cm;3.探测深度:≤5m;4.作电源:6V镉镍蓄电池组;5.重量:0.9Kg;6.外形尺寸:165×135×69。(三)检漏仪术标:1.检漏度:≥0.25mm2;2.检漏深度:≥0.5m;3.位置偏差:<20cm;4.作电源:6V镉镍蓄电池组;5.重量:0.9Kg;6.外形尺寸:165×135×69。 【检测原理及方法】通过向地下管道发送出1KHz的电磁波信号,探测仪利用探头与磁力线地平面垂直相切时,收到的信号小(几乎为零)的原理来测定管道的走向和深度。 检漏原理:通过向地下管道发送个交流信号源,当地下管道防腐层被腐蚀后,该处金属分与大地相短路,在漏点处形成电流回路,将产生的漏点信号向地面辐射,并在漏点正上方辐射信号,根据这原理就可准确地找到漏蚀点。检漏方法:采用“人体电容法”,就是用人体做检漏仪的感应元件,当检漏员走到漏点附近时,检漏仪开始有反应,当走到漏点正上方时,喇叭中的声音响,表头示,从而准确找到漏蚀点。
  • 无管道通风柜使用需知?
    在许多实验室内,我门都可以看到无管道通风柜的存在,其主要功能是改善实验室环境,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无管道通风柜是重要的安全后援设备,其使用效果的好坏, 除了正确的设计及使用外,通风柜的定期维护保养也很重要。 那么,在日常的实验过程中,实验室人员应如何正确使用及合理的维护保养无管通风柜呢?正确的使用无管道通风柜◆ 在实验过程中,将需要参与实验的装置应放在通风柜内柜操作口大于150MM的地方,防止有害物质溢出通风柜◆ 实验完毕后,不应立即关闭无管通风柜,须待3~5分钟后才关闭;◆ 净气型通风柜不应作贮藏柜使用;◆ 通风柜内使用温度较高的设备,如电炉等,则不宜长时间存放开启。无管道通风柜的维护与保养◆ 无管道通风柜内部应定期清理与打扫,如有损坏,须及时检修;以保持柜内表面清洁与密闭。◆ 风机、过滤器及有关附件,都应定期修查。◆ 定期对无管通风柜进行一次测定和调整;使通风柜在设计情况下运行; 正确的使用及定期维护保养不仅能够保证通风柜的使用寿 命,而且还能够确保通风柜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有毒气体真正被吸附。避免存在一些不利的安全隐患,这些对于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很关键。 依拉勃致力于实验室安全与防护工作,拥有专业的售后团队,定期对用户通风柜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并由经验丰富的售后服务工程师对产品在现场做定期全面监测。
  •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p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对其规制的法律出台,相对于我国最早的污染防领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这部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快来听我们阳光所专业律师的解读!  br/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解读:  br/1.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br/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br/4.《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br/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r/1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df1b7de5-34fd-49c2-b456-9301f3d76e17.jpg" title="土壤污染主体.jpg" alt="土壤污染主体.jpg"//pp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pp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pp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 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pp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pp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pp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pp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pp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pp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pp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pp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pp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p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p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pp  b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pp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pp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pp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pp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p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p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pp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pp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pp  4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pp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pp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pp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p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pp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pp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pp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pp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6a5aa4ae-ea58-4aad-b40a-8b46a59a9c63.jpg" title="第三方服务.jpg" alt="第三方服务.jpg"//pp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pp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p
  • GLMY创想仪器携直读光谱仪抵达廊坊参加国际管道大会
    2020年11月13日,创想仪器GLMY来到了河北廊坊,参加在此地举办的2020中国国际管道大会。创想仪器GLMY在本次展览会上带来了丰富的仪器设备,有CX-9800型直读光谱仪、CX-9900移动式光谱仪和CX-5500手持式光谱仪。这三款仪器可完全实现管道检测的场景需求。油气管道目前都在广泛的应用,我国油气长输管道已经有13.78x104公里,基本形成连通海外、覆盖全国、区域管网紧密跟进的管网布局。中国能源行业“十三五”规划发布后,油气改革力度增大,改革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明晰,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应配套措施进行油气管网运营、油气产品定价和储运体系完备以促进油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未来,新一轮油气管网建设将随着改革明朗化启动快速,国内三大油气公司管网独立和互联互通也将提速,届时新的管道运营公司将进一步促进“全国一张网”建设,我国油气管道行业发展迎来新的机遇。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我国已同沿线20余个国家合作近50多个油气储运项目,未来我国将加快推动完善国际区域性互联互通体系,带动“一带一路”管道产业大发展。本次,在河北廊坊举办的2020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管道大会,通过装备展览、高峰论坛、行业研讨、专题对接、技术推介等板块内容组织8大类50余场活动,邀请汇集国内外高端资源,打造更具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权威平台,进一步突出油气储运上下游国际合作、产业互联、跨界融合等实效,培育能源发展新动能。创想仪器GLMY在本次展览会中展示的移动式光谱仪和手持式X荧光分析仪非常适合管道检测的特殊环境,相比普通的台式直读光谱仪,不再受限于场地和环境的影响,随时随地都可方便检测,适用于现场直接检测。通过展示我们的分析检测仪器,更立体的展示创想仪器GLMY在管道行业的优势和可为我国能源事业作出的助力。借此实现加强与全球能源工程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拓展全新的领域和市场,推动我国油气行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并增强我国能源领域的新发展动力。文章来源:创想仪器
  • 海底管道泄漏监测新仪器研制成功
    10月27日,每日科学网报道称,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教授研制的一种仪器,可以监测海底天然气管道的泄漏。  这种仪器通过监测声波信号的变化,来监测海底天然气管道泄漏和甲烷气体泄漏情况。  该仪器依赖水听器系统,能仔细探测到海洋中的气泡。仪器研发者——南安普敦大学教授雷顿称之为海底听水器。雷顿说:“如果你仔细听气泡产生的声音,特别是气泡声的具体幅度和频率,你可以预测所产生的气泡数量和大小。我们一直在关注气体从管道中泄漏再进入海水中的过程。”这种仪器通过使用一个水下麦克风来监测变化,并形成一个具有成本优势、独特的监测系统。该仪器的灵敏性是现有监测器的100倍以上。现有监测器主要是远程长距离监测海底管道的电流监测器。  雷顿说,新仪器可为天然气开发商和运输商减少数百万元的损失。天然气泄漏对于附近的石油钻井平台、船运都将带来严重威胁。新仪器可以使人们远距离监控海底管道情况,并尽可能减少天然气的泄漏。这既适用于石化行业,又适用于海底释放的甲烷气体。  雷顿认为,新仪器售价能达到1万英镑。它有望安装在海底管道沿线。这种仪器能监测到水下数平方公里的动静。一旦有气体泄漏,它就马上发出警报。新仪器将实现远程监控,同时能控制气体的泄漏量。
  • 如何防止食品中的物理污染物
    如何防止食品中的物理污染物作者:Please localize食品中的物理污染物是一个全球性食品安全问题。 如果让金属、骨头、塑料、玻璃碎片或者任何其他异物进入食品生产-供应链,则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 而这并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问题。 物理污染物引起的产品召回还会对品牌声誉构成巨大风险,并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破坏品牌价值。 食品中的异物污染物是全世界面临的严重问题。 在最近几年,欧盟与美国等重要市场已经发生了多起预防性产品召回事件和物理污染物进入生产-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事件。 例如,英国一家烘焙食品供应商最近因担心玻璃碎片造成污染,因此召回了多种肉类和蔬菜馅饼产品——将产品从大型知名连锁零售店下架。 这种召回事件能够轻轻松松给生产企业造成上千万元的损失,并且经常会在整个企业的整个生产线里产生连锁反应。 因此,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出现物理污染物的风险。预防物理污染物 幸运的是,随着产品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大多数类型的物理污染物都能被检测出来。 产品检测设备的性能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都能对灵敏度产生影响。 包括物理污染物的大小、位置、生产线的速度、污染物的密度以及所使用的产品包装材料的类型。 食品类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许多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与进料都是以液态、糊状和浆状到达的,并通过管道系统泵送后进行混合和搅拌。 在生产过程的早期检测此类进料中的污染物具有诸多优点。 液态、糊状与浆状产品通常更具同质性且更容易检测;污染物也更大、更容易发现。 此外,早期检测还会保护昂贵的加工设备不会在生产线下游遭到污染物的破坏;还能在产品因进一步加工增加生产价值之前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减少浪费。 检测未包装散料或松散颗粒状产品中的污染物时,无论是应用于安装在水平输送机上的检测设备,还是应用于安装在重力下落式输送机上的检测设备,都是发现并剔除受污染产品的有效方法。 可以使用此类检测方法的典型散料产品包括糖、面粉、谷物、麦片和豆类;不过同样适用于小零食、糖果、肉类、禽类、鱼类和海鲜。 加工和包装环节之后和发货之前,在生产线末端对产品进行最终检测是检测物理污染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环境下,包装类型和潜在的污染类型决定了产品检测系统的选择类型。 确保严格评估大体而言,有两种主流的物理污染物检测技术——金属检测技术和 X 射线检测技术。 现代金属检测系统可以识别包括铁(铬、钢等)、非铁(铜、铝等)在内的所有金属,以及磁性和非磁性不锈钢。 而 X 射线检测系统也能够检测金属以及非金属污染物,例如:玻璃、矿石、钙化骨、高密度塑料和橡胶化合物。 X射线检测系统选择金属检测还是 X 射线检测最简单的方法是从应用开始。 首先要进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HACCP) 审核或危害分析与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 (HARPC) 审核。 HACCP 审核将识别生产过程中进入污染物的风险和可能会遇到的污染物类型。 应确立关键控制点 (CCP) 来降低风险,并且需要在这些点安装产品检测设备,以便将污染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HARPC 审核还涵盖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但也会考虑其他安全性,如访客访问和控制。 金属检测机此外,一些知名品牌超市也在越来越多地实施着各自的行为准则,其严格程度经常更甚于国际食品安全法规。 主要零售商 Marks and Spencer 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他们制定了非常全面的技术中国条款*,其中规定了供应商为了履行向客户提供安全、合法和优质产品的承诺而需要达到的最低技术要求。选择最佳技术如果审核过程能够确定,金属是唯一可能被发现的污染物,那么金属检测机便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但是,如果确定可能会遇到玻璃、石头或高密度塑料等其他污染物,那么 X 射线检测系统或者是更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任何情况下,始终建议通过产品测试来确定最适合的技术。 尽管金属检测和 X 射线检测具有各种功能,但任何一种方法都不是万无一失的。 例如,对于非金属包装内的铝制污染物,金属检测机会被视为最适合的检测设备。 铝是一种质量很轻的金属,也是一种良好的导电体,但是其吸收射线的性能相比于铁或不锈钢等金属而言较低。 这会导致 X 射线检测系统的灵敏度下降——相同条件下,铝制污染物需要比铁或不锈钢污染物大一倍才能被检测到。 另一方面,由于铝具有出色的导电性,因此即使较小尺寸的铝也能够被金属检测机检测到——于是金属检测机在这一方面成为了更好的解决方案。 通过比较,当尝试检测铝箔包装中的金属污染物时,金属检测机在识别包装中的污染物方面较为吃力。 由于 X 射线系统的工作方式,铝包装材料对检测水平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X 射线检测可以直接透视低密度箔纸,以更好地检测包装内的金属污染物,在这种情况下会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展望:数字化将提高效率食品行业的变化——产品种类增多、在更高效的工厂生产以及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更高预期——正显著地推动着产品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 现代金属检测设备和 X 射线检测设备的功能正在不断完善,能够检测形状和尺寸更小、种类更多的污染物,而且分辨率更高。 随着更先进的软件和更直观触摸屏的开发,这种技术的适用性也得到了大幅改进,从而可在生产线上进行更快速和更自动化地设置。 数字化是一个重要趋势,食品生产商越来越多地着眼于改进各自工厂的自动化与可追溯性。 通过网络基础设施相互连接,能够提高生产线效率和管理控制,简化各个工序间的污染检查,实现质量控制的标准化。 数字化趋势能够通过实时数据采集得以实现——事实证明,这些数据采集在出现可疑的污染事件时非常有用。 发生产品召回时,食品生产企业和品牌拥有者需要向权威机构展示他们已经进行了严格评估。 为此,最有效的方式是实时报告所有污染物检查。 产品检测系统现在附带了完整的数据采集功能,用于支持合规性和尽职调查。 这使得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能够自证——他们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了严格评估,说明他们采取了所有预防措施来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风险。关于梅特勒-托利多梅特勒-托利多是全球领先的精密仪器和服务供应商。 该公司在各种市场具有强大的领导地位,并且在其中许多市场排名全球第一。 梅特勒-托利多是最大的称量和分析仪器提供商,用于在实验室和严苛的工业和食品零售应用中进行在线测量。梅特勒-托利多产品检测部门在自动化检测技术领域首屈一指。 该分部结合了梅特勒-托利多金属检测、X 射线检测、Garvens 自动检重秤、 CI Vision 和 PCE Track & Trace 等品牌。 我们的解决方案不仅可提高制造商的过程效率,而且支持符合行业标准与法规。 系统还可改进产品质量,从而帮助保护消费者福利和生产商名誉。自动检重秤
  • 便携式XRD分析仪在管道腐蚀方面的应用
    应用背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了特种设备使用大国,特别是承压类特种设备数量剧增,其运行风险逐渐增大,其中年限较长的压力管道出现了腐蚀、泄露等安全隐患,其运行安全问题成为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传统的无损检测方法只能为检验检测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提供设备的当前缺陷状态,无法给出造成承压类设备缺陷的原因。而造成设备缺陷的成因分析,可以为检验检测人员及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缺陷原因,为后期的设备维护与防腐提供了很好的数据支持,帮助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对承压累特种设备缺陷的来龙去脉进行合理有效地监控。目前,国内外已有研究人员将X 射线衍射仪(XRD)技术应用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及成因分析中,获得良好的运用效果。如:马磊(2015)利用X 射线衍射仪(XRD)分析了工业锅炉的水垢成分及成因,给出了后期工业锅炉除垢的技术依。本文结合压力管道的检验检测实际情况利用更加高效的便携式X 射线衍射(pXRD)分析仪,定性定量分析湖北某化工厂工业管道内腐蚀层的腐蚀物,通过对腐蚀物的成分分析,推断出其物质来源,给出压力管道内腐蚀的可能成因,为进一步防止压力管道内腐蚀的再次产生和后期保养维护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能够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调查提供新的重要线索。石油和天然气资产中的结垢从勘探和萃取环节到石油管线和精炼厂的整个石油和天然气供应链中的设备都可能受到结垢和腐蚀的影响。了解结垢和腐蚀产物的组成成分有助于维护团队立即采取适当的防垢处理措施,或者施用有效的防腐蚀添加剂。例如:盐酸通常用于去除碳酸钙结垢,而硫酸钙结垢可以使用螯合剂去除,如:乙二胺四乙酸(EDTA)。过去,维护团队需要将样本送到远离现场的实验室进行分析,一般要等待几天或几个星期才会得到分析结果,或者使用耗资较高的化学处理方法尝试进行处理(后者可能会有损坏设备的风险)。不过,石油和天然气资产中常见的结垢和腐蚀产物的数量一般来说较为有限,而XRD分析仪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这类检测,因此而成为一款受到用户青睐的选择。淤泥沉积物淤泥沉积物常见于精炼厂,通常由以下物质组成:l 碳氢化合物(如:润滑油和油脂)l 液体(如:水和油)l 非碳氢化合物或无机物(如:结垢和腐蚀)使用XRD分析仪了解淤泥的无机物成分,有助于完成淤泥的去除过程,并防止再次出现淤泥。二氯甲烷可用于从淤泥中分离出无机成分(结垢和腐蚀产物),从而可以(通过去除非晶相的方法)对结垢和腐蚀产物进行更详细的表征。X 射线衍射仪原理X射线衍射仪(XRD)属于基于无损探测的射线分析仪器的一种,它通过研究样本的晶体结构,定性定量地分析出样本中的主要成分,在医学、化工、材料、生物、地质等研究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传统的X射线衍射仪(XRD)主要以放于大型的实验室内的XRD仪器为主,主要包含设计较为复杂的测角仪、外部水冷凝系统等附属设备,其体积庞大、耗能大、需要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校准的特点在实际使用工作中带来有了诸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便携式X 射线衍射分析仪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它具有样本准备便捷、高效节能、不需要定期校准以及便携等特性,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野外实地的快速检测之中,并且其定量分析结果的精度与传统大型实验室内的X射线衍射仪(XRD)的精度具有很好的线性相关性,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映SHINE仪器是由浪声公司研发生产的一款便携式XRD/XRF设备, 映SHINE仪器移动式XRD系统是一款高性能、全封闭、电池操作、封闭射线式便携XRD分析仪,可以通过对镁到铀元素进行的一次性快速XRF扫查,提供材料主要成份、次要成份或微量成份的全晶相ID信息。系统对样品进行极少准备的技术及其独特的样品舱,可使操作人员在野外对样品进行快速的分析。映SHINE的分析速度极快、数据质量极高,而且就在用户最需要得知检测结果的样本检测现场,为用户实时提供定量化学成份值。映SHINE一起同时运送给用户的附件中有一个必需的软件(CrystalX分析软件),用于处理X射线衍射数据结果。这个软件中集成了AMCSD矿石数据库、ICDD矿石数据库、ICSD矿石数据库,支持用户进行跨数据库物相匹配。针对定量分析,CrystalX分析软件提供了参考密度比率(RIR)定量分析方式以及对各种衍射图案进行分析的工具。此外,映SHINE还可以多种文件格式提供XRD图案数据,从而可使用户方便地获得第三方项目中的XRD图案的判读信息。 常见的腐蚀产物金属腐蚀比较复杂,通常包括氧化腐蚀、硫化腐蚀、高温氢化腐蚀、海水腐蚀及电化学腐蚀等,由于金属所处环境不同其腐蚀机理不同,导致腐蚀的产物也相差万别。常见的腐蚀产物包括如铁的氧化腐蚀产物有磁铁矿、针铁矿、水铁矿、纤铁矿、六方纤铁矿、四方纤铁矿、赤铁矿、方铁矿,这些腐蚀产物主要生产于碳钢管道之中,此外常见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之中的有重晶石、碳酸钙、石膏、方解石、天青石等。对于城市供水,则常见于石英、钠长石、石膏、绿泥石、伊利石、微斜长石、黄钾铁矾、析出铁及碳酸盐等。这些东西很容易被X射线衍射仪(XRD)检测并且分析出来。水垢是最早被发现的腐蚀产物,它是在管道和容器中慢慢堆积而成。附着在金属表面的锈蚀也是腐蚀物的一种。分析腐蚀物,鉴定其种类可以判定腐蚀物的成因,比如溶解元素混合、温度变化、PH值变化、细菌作用以及氧化作用。通过了解这些信息,可以找出清除腐蚀物的方法及预防方案。最新的腐蚀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由于腐蚀带来的损失和防腐蚀投入,总额超过两万亿人民币。因此及时找出金属的腐蚀成因,寻找解决方案防止腐蚀的产生尤为重要。样品/制样本实验采用浪声公司的映SHINE便携式X射线衍射(XRD)分析仪,对某水箱底部管道内腐蚀/水垢层进行检测分析,采集现场的水箱底部管道内腐蚀物样本若干。将块状管道内腐蚀层样本,在120摄氏度烘箱中烘干2小时,通过浪声提供的口袋制样盒制取小于100um粉末样品,将样本放入样本舱内进行检测并获得样本衍射图谱,使用CrystalX分析软件对衍射图谱进行成分定性及定量分析。 口袋制样盒腐蚀物分析流程仪器配置仪器型号:SHINE映靶材:Co靶管压:30kV分析时间:10分钟 分析结果 由浪声公司的映SHINE便携式X射线衍射(XRD)分析仪测试结果可知,腐蚀物/水垢中主要成分为镁方解石,说明该管道设备经常与含矿物水质接触,并且矿物在该设备处富积。另外,从分析结果中可知,存在一定量的石英成分,可能来源于管道内介质附带的杂质。综上所述,分析结果反应出腐蚀物样本产生于高矿物质水质环境的事实,印证了实验采样现场的基本情况。结论从分析结果表明,通过浪声公司SHINE映便携式XRD分析仪现场快速的分析腐蚀物,水垢,可及时获得腐蚀成分信息,有助于了解腐蚀成因,并寻找解决方案防止腐蚀产生。 制作部门:浪声-太湖之光实验室报告日期:2021/07/14
  • 安徽省安监局下发全省输油气管道安全检查的通知
    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省安全监管局29号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立即对辖区内输油气管道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落实输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输油气管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严格执行输油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的管线要加强检测,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  通知还要求,输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在规划和项目审批时出现新的占压,形成新的安全隐患。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输油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特别是违章占压输油气管道,做到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盲区。对于查出的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跟踪督查,督促管道单位限期整改。(
  • 国内油气管道检测产业投入不足
    &ldquo 11· 22&rdquo 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后,涉猎国内油气管道检测的多位行业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尽管这类管道已在我国有10万公里左右的布局,但检测产业的投入显得不足。  辽宁沈阳一家清管器公司销售人员杨先生就对记者说,管道内油气泄漏的检测有不少方法,但基本可归纳为人工巡线、内部检测、外部检测等三类。所谓&ldquo 人工巡线&rdquo ,顾名思义是通过人力的方式,对油气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目前国内的石油公司基本都会采用这种方式,而巡线人员既有专职队伍,也有服务外包。当然,有的国外公司开发出了航空测量与分析系统(把装置装在直升机上,并通过飞行巡线来检测),但这种装置目前在国内极少。  而从内部检测来看,清管器的使用也较普遍。上述杨先生表示,普通的清管器,中国有十多家核心生产企业,而且该类技术较简单。当在一条油气管道建完后,相关人员通过运用清管器,则可以将管道内的积水、轻质油等腐蚀性物质清除出来。当然,部分管道运营了一段时间后,再使用清管器来做清理的做法也存在。  另一方面,虽然清管器可能有十多亿元的市场容量,但我国最先进的还只是&ldquo 漏磁式&rdquo 清管器(即通过永久磁铁来磁化管壁,而管壁内外的损伤、泄漏等部位再通过传感器进行统计),这类技术的缺点是,漏磁信号或传感器本身会受管道的压力、所在环境等影响,缺乏灵敏度。而在海外,更好的检测技术则是在管道内放置一个机器人,并行走于整条管道,拍摄及记录相应的漏点,再进行数据的储存与处理,让维护人员更加清晰地了解原油泄漏状况,便于及时处理。  就外部检测,则有流量法、压力法及光纤法等等。流量法和压力法在国内很常见。有媒体报道称,11月22日的中石化青岛爆燃事故当天凌晨2点40分,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潍坊输油处的监测漏油设备就显示,东黄复线黄岛出站压力迅速下降。在无跳泵的情况下,这就是漏油信号。而这就是所谓的&ldquo 压力法&rdquo 检测。  一家做外部检测的解决方案企业负责人林先生则对本报记者说,上述两种检测,有的需要对管道钻孔,有的则不钻孔。如钻孔,则对管道有一定的破坏。还有一个问题是,一般油气管道公司会在管道运行的前几年采购传感器或采集仪,用上述方式监测、检查管道,但运营后期的检测投入就减少,这会带来一定的隐患。  而目前,市场上还有一种光纤检测手段,尽管国外有不少管道公司在使用,但在中国有一定的推广难度。光纤检测,就是在油气管道上铺一段光纤,只要有泄漏点,就会马上被发现,其精度相比前两种方式则更高一些。&ldquo 而且,这类技术其实主要掌握在华人手里,如日籍华人做得就不错,加拿大等也有华人在做。&rdquo   但林先生说,目前光纤法的最大掣肘则是在服务报价上。假设以30公里的油气管道来计算,施工费用可能在60万元左右,而光纤设施的价格约为每米2元钱(30公里约6万元),因而总服务价格在66万元上下。但如果是流量法的话,30公里投入十多万元,要比光纤法便宜。而且,光纤安装通常要在管道设计的时候进行,这要比油气管道建完后再布置光纤会更节省成本,也减少麻烦,不过这需要设计院和石油公司配合,目前很难实现。
  • 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战略
    一、前言材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先导,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和合成纤维等具有密度小、易加工、高性能、多功能等优异性能,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 。塑料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2019 年我国塑料加工制品高达 8.184×107 t,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 。但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堆放塑料废弃物等问题,造成废弃塑料在环境中的长期累积,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资源浪费,必须进行治理。据统计,截至 2015 年全球已累积生产了约 8.3×109 t 塑料制品,废弃量约 6.3×109 t,仅有 9% 被回收利用 。2019 年我国产生废弃塑料 6.3×107 t,仅回收利用 1.89×107 t 。废弃塑料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是实施党中央建设绿水青山、美丽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废弃塑料污染现状及回收利用技术的基础上,从塑料全生命周期评价、废弃塑料全方位全链条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的措施建议,为促进我国塑料工业和国民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绿水青山、美丽中国提供政策及技术参考。二、废弃塑料污染与防治现状分析(一)废弃塑料的污染现状1. 废弃塑料的来源废弃塑料根据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工业源、农业源、医用源和生活源四大类。工业源废弃塑料主要指塑料成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料及废弃工业塑料制品,大多来源明确,相对集中,原料品质较好,回收利用价值高;农业源废弃塑料主要包括废弃农用地膜、棚膜、农用管道、农药包装等,其中农膜废弃量最大,使用废弃后处理困难,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污染农田,危害生态环境;医用源废弃塑料主要源于医疗卫生及防疫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如防护服、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目镜等,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危险废物;生活源废弃塑料为日常生活活动产生的废弃塑料制品,品种多、分散广、难收集,如塑料瓶、塑料包装袋、纸塑复合材料及其他失去使用价值的塑料制品等。2. 废弃塑料的危害目前,我国固体废物年产生总量超 1×1010 t,其中废弃塑料约为 6.3×107 t,占固体废物的 0.6% 左右,但由于塑料化学结构稳定,难以自然降解,其不当使用和处置以及多年的累积效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极大的资源浪费,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塑料快餐盒、塑料包装袋和农业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其使用量大、面广,使用周期短,废弃后大部分与生活垃圾或土壤混合,回收难度大,因而严重污染土壤、高山、海洋等,导致城市“垃圾围城”,珠峰“海拔最高的垃圾场”等环境污染事件。部分难回收废弃塑料在焚烧处理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气体,产生大量粉尘和烟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引起雾霾。同时,我国石油资源匮乏,2018 年对外依赖度超过 70%,进口石油约 1/3 用于合成塑料制品。废弃塑料如不能循环回收利用,是对石油、煤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巨大浪费。废弃塑料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极具回收利用价值。通过废弃塑料有效处理处置,尤其是回收利用,有望解决塑料污染难题。(二)全球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现状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全球日益重视废弃塑料的污染治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不断发起多项大规模全球运动,以减少、再利用和再循环废弃塑料制品,如 2017 年启动全球“清洁海洋运动”,呼吁政府、行业和消费者减少塑料的生产和过度使用; 2019 年将废塑料纳入《巴塞尔公约》的管控范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公约、政策和法规,建立了塑料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如美国的《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欧盟的《欧盟限塑令》、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发达国家人工成本高昂,环保措施严苛,长期将废塑料大量出口到其他国家,如据美国废料回收工业协会(ISRI)统计,2017 年美国出口废塑料达 2×106 t,其中出口到中国的约占其出口量的 70%,中国禁止洋垃圾进口后,如何处理巨量废弃塑料是其需解决的问题。(三)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现状1. 我国废弃塑料治理现状我国废弃塑料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建国以来废弃塑料流向如图 1 所示。2019年我国塑料废弃量约为6.3×107 t,其中,一次性塑料产品如塑料袋、农膜、饮料瓶,年废弃量超过 2×107 t,是造成“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家电、汽车、建筑等塑料制品,也随着相关产品进入淘汰期,成为废弃塑料的重要来源。我国废弃塑料流向主要包括回收利用、焚烧、填埋处理和环境中积累等四个方面:30% 废弃塑料被回收利用,14% 被焚烧发电回收热能,36% 被填埋或任意丢弃,大量积累在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图 1 1949—2019 年我国废弃塑料流向统计 2. 我国废弃塑料防治的主要原则及法律体系我国十分重视废弃塑料的污染防治,1995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各部委、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逐步完善了废弃塑料防治法律体系,提出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全过程管理、分类管理等原则。最近,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废弃塑料污染,国家推出了新的塑料污染治理法规。2019 年 9 月 9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2020 年 1 月 16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强化创新引领、科技支撑,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此外,我国还出台了“无废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为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和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3. 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情况国家各部委高度重视废弃塑料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的科技立项。科学技术部多次立项废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系列科研项目,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固废资源化”重点研发计划,在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其新型制品、废旧塑料制品智能化回收与再利用、二次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布局,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塑料垃圾回收利用技术链条,带动了废弃塑料循环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如图 2 所示。图 2 我国塑料垃圾污染防治与回收利用全流程技术体系4. 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及企业现状废旧塑料回收行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很大。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中国塑料加工协会、中国合成树脂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为依托,形成了一批较大规模的再生塑料回收交易市场和加工集散地,建成了 25 个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包含 21 个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园区 。据统计, 2019年国内废塑料回收利用量为 1.89×107 t,回收率接近 30%,回收总值达 1000 亿元以上,国内登记注册从事废塑料加工的企业共有 3000 多家,年再生塑料加工能力超过 1×104 t 的企业达到 300 家,年再生塑料加工能力超过 5×104 t 的企业达到 50 家 。(四)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技术废弃塑料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物质回收和能量回收两大类,各种主要回收方法详见图 3。国际回收标准指南按回收优先顺序,将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分为四级,第一、二级为材料再生,即物理回收,第三级为化学回收,制取化学品或油品,第四级为废弃塑料焚烧,回收能量。图 3 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技术1. 物理回收物理回收不改变塑料化学组成,主要通过收集—粗略分类挑选—简单清洗破碎—熔融加工等制备再生塑料制品,广泛用于单一材质的热塑性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如回收利用废弃聚酯瓶制备再生涤纶纤维、废弃聚苯乙烯泡沫制备装饰制品等。但塑料制品 60% 以上是应用于航空航天、电子电器、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结构件和功能件,其所需的高性能多功能通过共混复合、交联等实现,废弃后难以回收利用。传统熔融加工方法,因共混复合型器件难分类难分离,组分相容性差、熔点差异大、熔体黏度不匹配,再生制品相畴尺寸大,性能差,无应用价值;交联型不熔不溶,难再加工,大多只有填埋或焚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资源浪费,已成为解决塑料污染治理的瓶颈和难点。2. 化学回收化学回收采用裂解技术将废弃塑料降级回收为可再次使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等)或化工原料(乙烯、丙烯等)。由于化学回收装备复杂、能耗高,从经济角度一直被认为难以推广应用。近年来化学回收技术发展迅速,许多企业已做到了商业化,并拟在未来扩大规模。但是高温热裂解温度高,反应时间长,产率低,产物复杂,易产生有害废气造成二次污染,经济性较差;催化裂解和溶剂分解是化学回收的发展方向,但尚需提高催化剂效率和发展绿色溶剂 。3. 能量回收能量回收,即燃烧回收热能,主要适用于传统物理法和化学法无法回收利用的污染严重的废旧塑料,通过垃圾焚烧产生高温气体用于发电。但焚烧会产生氯化氢、二噁英、多环芳烃等有毒气体,造成大气二次污染。应加大开展先进的绿色高温焚烧设备的研制,实现安全清洁焚烧。三、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一)塑料全生命周期评价对塑料生命周期管理基于其制品综合环境评价,即:从最初的原油开采、合成、加工、应用,到最终的废弃物处理,进行全过程跟踪,评价其在整个生命周期间的所有投入及产出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如图 4 所示。同时,根据应用和处理方式,反过来指导合成和加工,改进工艺、改善管理,实现塑料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塑料污染。采用高效的办法对塑料进行生命周期管理,发展资源安全利用集成技术,可以提高塑料的使用效率,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图 4 塑料生命周期示意图(二)从合成 - 加工 - 应用 - 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通过对塑料制品合成、加工、应用和废弃物处理等阶段全生命周期评价和分析,提出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开展塑料制品源头减量、原料及产品替代、废塑料高值利用及安全处理等措施来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1. 从合成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大多数塑料来源于不可再生石化资源,合成工艺成熟、规模大、成本低,应用相当广泛,产量持续增加。但石油为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高达 70.9%,且这些塑料大分子主链以 C—C 键连接,自然界中难降解;而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热固性塑料材料为三维网状结构,不溶不熔,难回收利用。对废弃塑料污染防治需从源头出发,建立源头减量合成技术体系,合成高性能、长寿命、易回收的石油基高分子材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产品开发;发展高性价比生物降解塑料,如聚乳酸、二氧化碳共聚物等,实现可控降解、提升材料综合性能;发展低成本、高产量的新型聚合技术,重点发展我国已规模化工业生产的可生物降解塑料材料如聚乙烯醇等,替代需填埋处置的一次性制品;发展清洁规模化利用生物质资源如纤维素、甲壳素等的先进技术,从源头实现塑料污染防治。2. 从加工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塑料制品性能不仅与其分子结构有关,还依赖于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多层次多尺度结构。通过共混复合、填充增强、交联、发泡等加工方法,可实现塑料制品高性能、多功能、轻量化、长寿命及生态化。但是废弃后的共混复合型塑料难分类、难分离,交联型塑料不熔不溶、难再加工,不能采用传统回收方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因此,亟需发展先进的塑料加工新技术,减少共混复合,实现同质异相增强,提高塑料制品性能,延长服役周期,减少废弃量;实现零部件同质制造,发展环保型助剂,便于塑料制品废弃后回收再利用;设计和制造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塑料制品,减少塑料废弃,并发展先进的塑料回收再利用装备及技术,如塑料拉伸流变塑化输运加工技术,固相剪切碾磨加工技术等,高值高效回收共混复合型、交联型塑料。3. 从应用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提倡塑料合理适度使用、消费,鼓励循环使用,从源头减量。加强管理,实现“谁生产谁处理,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完善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政策体系,提升公众对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的认同,开辟合法、合适的应用途径,如农田水利、道路材料、室外设施等,为其再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塑料制品应用不同,其性能要求不同,应根据不同塑料制品使用特性,从应用环节开展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如对共混复合、交联型工业用结构件和功能件,应大力提倡循环再利用,充分延长塑料制品的使用周期;发展环境友好型高分子回收利用技术;对寿命短、废弃后难收集、对环境影响大的塑料包装制品,应避免过度包装,设计制造可多次使用的制品,实现塑料包装制品的循环利用;对服役后难机械化回收的农用薄膜,应建立先进的加工技术,能全回收再加工利用;研发全生物降解塑料,推动生物降解塑料在一次性塑料制品中的使用,解决塑料在环境中难降解的问题;医疗防护用品应采用无毒的聚烯烃塑料,同时对医疗废弃物及危废塑料进行高温焚烧处理。4. 从废弃物处理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基于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的理念,在处理或回收前,对废弃塑料制品进行合理、科学分类,发展针对不同类型塑料垃圾的回收、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废弃塑料处置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能实现废弃塑料的物质、能量再利用。构建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完整产业链,提高废弃塑料制品的回收率,可以有效促进塑料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废弃塑料多产地、多源头、差异化的特点,创新本地化回收利用模式和推广应用模式,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塑料,优先发展环境友好的物理回收利用技术,完善单材废塑料回收加工技术,突破混杂废塑料回收加工难题;填埋处理餐厨混杂湿垃圾等,仅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实现安全填埋。焚烧处理危废塑料及废弃医疗塑料,需发展环保焚烧装备和工艺,实现绿色排放,回收能量。四、对策建议(一)强化政府引领,加强部门联动借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成功经验,实行联防联控机制,群防群治。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突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废弃塑料污染防治新机制。统筹固、水、气三位一体污染治理,借鉴大气、水污染治理成功经验,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废塑料污染防治机制。(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标准建设将塑料污染防治明确纳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消费、回收等各环节主体在废弃塑料回收利用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保证金返还等政策和法规。制定再生塑料及制品国家标准,为再生塑料开辟合法合适的应用途径,鼓励和强制使用再生塑料和制品,制定或修订降解塑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认证体系,杜绝伪降解、假降解塑料制品。(三)完善废弃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全覆盖的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网络,实行“谁生产谁处理,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生活塑料垃圾分类落实到村镇、小区和个人。建立从国家级回收基地、回收加工企业,至小微企业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战略新兴产业体系,解决环境污染,减轻能源资源压力,提供就业岗位,把废弃塑料污染治理与“无废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四)加大财政支持,完善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废塑料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建议塑料合成、加工、销售、应用的利益方缴纳废弃塑料回收处置费,专款专用于废弃塑料回收利用的科研、企业和处理部门。(五)加强科技支撑,引领塑料污染防治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评价的研究。研发高性能、长寿命、易回收的塑料合成新技术,攻克可生物降解塑料的低成本合成技术。发展先进的塑料制品高性能、轻量化加工新方法,实现同质异相增强、同器同材,研发可多次使用的塑料制品;建立基于高分子态高值高效回收利用混杂废弃塑料的新装备和技术。发展环保节能焚烧炉、烟气净化技术及灰渣固定化技术;研究难回收再生的废塑料化学回收新技术及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等。(六)加强宣传引导,全民参与治理加强塑料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宣传,既要加强治理,也要避免妖魔化塑料。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提倡合理消费、适度消费,自觉主动参与废弃塑料污染防治,自觉实施废弃塑料规范分类回收。五、结语废弃塑料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是实施党中央建设绿水青山、美丽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实现塑料制品源头减量、原料及产品替代、废弃塑料高值利用及终极塑料垃圾安全处理,必须从塑料合成、加工、应用和处理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治理。同时,也要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行政监管,强化塑料回收利用领域科技创新,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增强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全民参与废弃塑料污染防治,通过群防群治措施提高废弃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以促进废弃塑料的污染控制和资源保护的协同发展。作者简介王琪 轻工装备(塑料加工装备)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 长期从事塑料加工新装备新技术新原理的研究和工程化应用,如固相力化学加工,塑料管旋转挤出加工,聚乙烯醇热塑加工和熔融纺丝,高值高效回收利用废弃塑料橡胶,制备无卤阻燃塑料和泡沫塑料,聚合物基微纳米功能复合材料微型加工和3D打印加工等。 瞿金平 轻工机械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期从事高分子材料加工成型装备技术与理论研究,提出振动剪切形变和体积拉伸形变动态塑化输运方法及原理、系统发展了高分子材料加工成型理论、发明并研制成功一系列聚合物及其复合材料加工成型新装备。石碧 皮革化学与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主要从事制革化学、制革清洁技术、皮胶原高值转化利用研究。
  • 英斯特朗推出最新管道测试解决方案 助力中国能源市场发展
    英斯特朗,全球领先的材料和构件物性测试试验机制造商于近期发布了最新管道测试应用手册。此3页以应用为重点的手册,将助力于近阶段蓬勃兴起的中国石油钻探和天然气开采能源市场。除了增加对石油专用管材产品的需求(OCTG),关于管道测试的全球产品标准——包括ANSI/API Spec 5L, ISO 3183:2012, ISO 6892-1:2009, ASTM A370和 ASTM E8M——以发展和促进全球标准化,其也将给管道制造商带来新的挑战。由于能源行业要求的不断变化,我们将面临各种显而易见的挑战,此手册中包含的基于应用方面的解决方案包括:- 测试弧形试样- 防止整节管道压碎- 高强度材料冲击测试- 合适的应变测量 “由于材料的不同形状给管道产品的测试带来了许多挑战”,英斯特朗工业产品集团业务发展经理Michael Boyd说,“钻探技术的进步需要更深的井,水平钻探为更坚固的材料创造了更多的需求。我们将继续与全球制造厂商、供应商和用户合作开发出最全面的解决方案以更有效地解决最新测试挑战和标准” 若您对我们管道测试解决方案感兴趣:请点击访问:http://www.instron.us/wa/library/StreamFile.aspx?doc=2653英斯特朗管道测试应用手册 关于英斯特朗:英斯特朗(INSTRON )是全球领先的材料和构件物性测试试验机制造商,美国五百强公司ITW集团旗下品牌,从基本的软组织到先进的高强度合金材料,其产品被广泛运用于测试各种材料,组件和结构在不同环境下的力学性能和特性。 自1946年英斯特朗成立并研制了世界上第一台闭环控制的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和第一个应变片式载荷传感器以来,英斯特朗以成为公认的力学性能测试设备世界领导者为使命,通过提供最高品质的产品,专业的技术支持和世界水平的服务,从而使用户获得拥有英斯特朗产品的最佳体验。 更多新闻垂询请联系: 英斯特朗市场部Kelly Jiang Tel: +86 21-62158568* 8301E-Mail: jiang_min-hua@instron.com 或者您可访问英斯特朗官方网站: www.instron.cn用手机扫一扫,关注英斯特朗微信账号,获取更多英斯特朗的产品信息和测试tips
  • 中石油柴油管道泄漏 渭河遭污染
    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2009年12月30日凌晨发生柴油泄漏,约100立方米柴油进入渭河支流赤水河。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做出批示,要求采取周密措施,处置泄漏和污染。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目前,此次泄漏未对黄河水质产生影响,赤水河和渭河沿岸的水质也符合饮用标准。  ■事故油管投产不足一天  据渭南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12月30日下午,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项目部报告称:30日凌晨,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华县赤水段地下管道发现有柴油泄漏。接到报告后,渭南市环保局立即指派华县环保局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据了解,中石油公司兰郑长成品油输油管道渭南支线建设完工于2009年6月,2009年12月29日晚上开始投产,12月30日凌晨2时15分就发现管线压力异常。经项目部排查,柴油管线渭南分输站出站约2.75公里处发生泄油,泄漏点位于华县赤水镇赤水村赤水河边,距河岸约40米,距地面6米深,距赤水河入渭口约3公里,赤水河入渭河口距离渭河入黄河口约70公里,泄漏点周围近20平方米的麦田受到柴油渗漏污染。  ■约100立方米柴油泄漏  事件发生后,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立即停止输油,并于2009年12月30日凌晨2时50分找到漏油点。当日下午1时许,漏油点被成功封堵。  调查人员经过走访赤水河沿岸渔民了解到,2009年12月30日至31日,赤水河河面未发现漂油现象,2010年1月1日,河面出现了柴油污染现象。渭南市环保局介入调查后,得知此次事件中泄漏柴油量为150立方米,仅50立方米得到回收,其余约100立方米泄漏。  据了解,泄漏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做出了“请环保部门协助、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周密措施,处置泄漏和污染,严防进入黄河,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批示,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也要求“严防死守,不能污染黄河”。  ■20米河道将暂时改道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事发地华县赤水村赤水河边,在泄漏事件发生3日后,这里的空气中仍弥漫着浓烈的柴油味儿。  泄漏事件发生于赤水河东侧,现场可看见裸露的输油管道,管道下面,泄漏的柴油聚集成水坑,附近的村民拿着盆子、水壶等正在不断地舀着柴油,“舀了几盆子了,还有这么多柴油没有渗下去,不舀的话浪费不说,还会加重污染。”村民们说。  赤水河西侧,挖掘机已在河边开挖了一条便道,据现场工作人员说,因为事发地的河段附近土壤已被污染,为了不让污染继续,这里计划将赤水河这一段约20米河道暂时改道,让上游的水绕开这一段继续向下游流淌。记者从河里掬起一捧水,仍可闻见柴油味。  ■12道隔油障收集泄漏油品  据介绍,事发当日,中石油兰郑长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使用大型挖掘机及人工配合对受漏油污染的土壤进行开挖,将部分污染土壤拉运至华县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对其余土壤先晾晒,待油品挥发之后,再回填复垦。  中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副总经理梁鹏介绍说,事发后,中石油领导和专家已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紧急从各地调集多支专业队伍和大量应急物资、设备、机具和当地政府一起实施抢险,以减少和控制漏油,防止污染扩大。此外,还在赤水河及渭河下游设置了12道隔油障、围油栏等设施,收集处理泄漏油品,控制漏油扩散。  ■尚未对黄河水质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渭南市环保局立即启动环境监测应急预案,有700多人投入到抢险工作之中。2010年1月1日下午4时,省、市监测站在赤水河及渭河设置了7个断面开始进行每两小时一次的取样监测。据渭南市环保局总工王建忠介绍,昨日,每两小时一测已经变成了一小时一测。根据监测结果分析,赤水河泄漏点以下3公里河段、赤水河入渭口以下约3公里渭河段出现一定程度污染,目前尚未对黄河水质产生影响,赤水河、渭河沿岸的群众饮用水也在合格的范围之内,事故污染还控制在渭河河段内。  据悉,截至昨日,已回收大量油水和油浸泥沙,河面浮油量明显减少,已基本控制了油污扩散。昨晚,记者了解到,经对漏油点开挖检查,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第三方施工破坏所致。
  • 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和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省县级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所有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第三条 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总磷污染防治纳入目标考核责任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将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遵守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总磷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总磷污染防治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鄱阳湖流域总磷监测,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总磷污染防治执法检查,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鄱阳湖流域种植业、畜禽与水产养殖业总磷污染源头减量等防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行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进磷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负责鄱阳湖流域通航水域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总磷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含拆解作业)、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监管、河湖岸线管控、水资源调度和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等总磷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总磷污染防治中的湿地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考核要求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推动汇入鄱阳湖河流(湖泊)总磷污染系统治理,提升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总磷浓度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相应考核级别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面源、点源、移动源等各类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磷污染源排放清单,根据污染源情况分类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共同治理,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动发展绿色种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提高磷肥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推进农田灌溉退水循环利用和生态化处理。鼓励支持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塘堰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减少含磷污染物进入河湖水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任何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处理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区域合理规划和建设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广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净化技术,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实施尾水治理,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和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污水治理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的建设及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推进城市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阳台、露台污水收集系统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并逐步对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实施管道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管,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磷矿、磷化工产业升级改造和涉磷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工业污染的总磷排放。涉磷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鼓励涉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含磷原辅材料的使用和资源消耗。磷化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总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实施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磷化工企业实施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禁止在鄱阳湖流域新建、扩建淘汰类、限制类磷化工项目。第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改造。禁止违法违规排放船舶压载水、含磷化学品运输船洗舱水。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和责任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磷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六条 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实行下列总磷污染防治措施:(一)在湖泊总磷浓度严重超标的地区,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实行人放天养,退渔还湖;(二)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应当结合受纳水体水质目标要求和水质状况,有计划地逐步对具备条件的电排站、水闸建设调蓄净化系统;(四)在具备条件的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等区域应当建设生态沟渠、生物滤池、人工湿地等拦截净化设施。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范围确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和水位。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流域重点河湖清淤,推进环保疏浚等内源污染治理,实施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采砂活动对水体总磷浓度的影响。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与农林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风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小微湿地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优先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具备恢复条件的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和恢复。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优化鄱阳湖流域总磷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采用高光谱成像、无人机遥测、卫星遥感、同位素示踪等新技术进行科学监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融资机制,优先支持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开展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鄱阳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奖补力度,鼓励行政区域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藻类防控、废水深度处理等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总磷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科普宣传等活动。对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涤剂。不得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维护生态景观工作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生产再生水设施,配备回用设备。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上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磷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或者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管道风速传感器如何测量管道风压、风速、风量
    风速是天气监测中重要因素之一,用来测量风速的传感器被称为风速传感器,如我们常见的杯式风速传感器,超声波风速传感器,但有一种风速传感器虽不常见但应用广泛,这就是管道风速变送器。以前通风管道风压、风速、风量测定方法一、测定位置和测定点(一)测定位置的选择通风管道内风速及风量的测定,是通过测量压力换算得到。测得管道中气体的真实压力值,除了正确使用测压仪器外,合理选择测量断面、减少气流扰动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很大。测量断面应尽量选择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上。测量断面设在弯头、三通等异形部件前面(相对气流流动方向)时,距这些部件的距离应大于2倍管道直径。当测量断面设在上述部件后面时,距这些部件的距离应大于4~5倍管道直径。当测试现场难于满足要求时,为减少误差可适当增加测点。但是,测量断面位置距异形部件的最小距离至少是管道直径的1.5倍。测定动压时如发现任何一个测点出现零值或负值,表明气流不稳定,该断面不宜作为测定断面。如果气流方向偏出风管中心线15°以上,该断面也不宜作测量断面(检查方法:毕托管端部正对气流方向,慢慢摆动毕托管,使动压值大,这时毕托管与风管外壁垂线的夹角即为气流方向与风管中心线的偏离角)。选择测量断面,还应考虑测定操作的方便和安全。(二)测试孔和测定点由于速度分布的不均匀性,压力分布也是不均匀的。因此,必须在同一断面上多点测量,然后求出该断面的平均值。1圆形风道在同一断面设置两个彼此垂直的测孔,并将管道断面分成一定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对于圆形风道,测点越多,测量精度越高。2矩形风道可将风道断面划分为若干等面积的小矩形,测点布置在每个小矩形的中心,小矩形每边的长度为200mm左右,圆风管测点与管壁距离系数(以管径为基数)。二、风道内压力的测定(一)原理测量风道中气体的压力应在气流比较平稳的管段进行。测试中需测定气体的静压、动压和全压。测气体全压的孔口应迎着风道中气流的方向,测静压的孔口应垂直于气流的方向。用U形压力计测全压和静压时,另一端应与大气相通(用倾斜微压计在正压管段测压时,管的一端应与大气相通,在负压管段测压时,容器开口端应与大气相通)。因此压力计上读出的压力,实际上是风道内气体压力与大气压力之间的压差(即气体相对压力)。大气压力一般用大气压力表测定。由于全压等于动压与静压的代数和,可只测其中两个值,另一值通过计算求得。(二)测定仪器气体压力(静压、动压和全压)的测量通常是用插入风道中的测压管将压力信号取出,在与之连接的压力计上读出,常用的仪器有毕托管和压力计。1 毕托管(1)标准毕托管它是一个弯成90°的双层同心圆管,其开口端同内管相通,用来测定全压;在靠近管头的外壁上开有一圈小孔,用来测定静压,按标准尺寸加工的毕托管校正系数近似等于1。标准毕托管测孔很小,易被风道内粉尘堵塞,因此这种毕托管只适用于比较清洁的管道中测定。(2)S型毕托管它是由两根相同的金属管并联组成,测量时有方向相反的两个开口,测定时,面向气流的开口测得的相当于全压,背向气流的开口测得的相当于静压。由于测头对气流的影响,测得的压力与实际值有较大误差,特别是静压。因此,S型毕托管在使用前须用标准毕托管进行校正,S型毕托管的动压校正系数一般在0.82~0.85之间。S型毕托管测孔较大,不易被风道内粉尘堵塞,这种毕托管在含尘污染源监测中得到广泛应用。2.压力计(1)U形压力计由U形玻璃管制成,其中测压液体视被测压力范围选用水、酒精或汞,U形压力计不适于测量微小压力。压力值由液柱高差读得换算,p值按下式计算:p=ρgh (Pa) (2.8-1)式中p—压力,Pa;h—液柱差,mm;ρ—液体密度,g/cm3;g—重力加速度,m/s2。(2)倾斜式微压计测压时,将微压计容器开口与测定系统中压力较高的一端相连,斜管与系统中压力较低的一端相连,作用于两个液面上的压力差,使液柱沿斜管上升,压力p按下式计算:p=KL(Pa)(2.8-2)式中L—斜管内液柱长度,mm;K—斜管系数,由仪器斜角刻度读得。测压液体密度,常用密度为0.1g/cm3的乙醇。当采用其他密度的液体时,需进行密度修正。(三)测定方法1.试前,将仪器调整水平,检查液柱有无气泡,并将液面调至零点,然后根据测定内容用橡皮管将测压管与压力计连接。毕托管与U形压力计测量烟气全压、静压、动压的连接方法。2测压时,毕托管的管嘴要对准气流流动方向,其偏差不大于5°,每次测定反复三次,取平均值。三、管道内风速测定常用的测定管道内风速的方法分为间接式和直读式两类。(一)间接式先测得管内某点动压pd,可以计算出该点的流速v。用各点测得的动压取均方根,可以计算出该截面的平均流速vp。式中pd—动压值,pdi断面上各测点动压值,Pa;vp—平均流速是断面上各测点流速的平均值。此法虽较繁琐,由于精度高,在通风系统测试中得到广泛应用。(二)直读式常用的直读式测速仪是热球式热电风速仪,这种仪器的传感器是一球形测头,其中为镍铬丝弹簧圈,用低熔点的玻璃将其包成球状。弹簧圈内有一对镍铬—康铜热电偶,用以测量球体的温升程度。测头用电加热。由于测头的加热量集中在球部,只需较小的加热电流(约30mA)就能达到要求的温升。测头的温升会受到周围空气流速的影响,根据温升的大小,即可测出气流的速度。仪器的测量部分采用电子放大线路和运算放大器,并用数字显示测量结果。测量的范围为0.05~19.0m/s(必要时可扩大至40m/s)。仪器中还设有P-N结温度测头,可以在测量风速的同时,测定气流的温度。这种仪器适用于气流稳定输送清洁空气,流速小于4m/s的场合。管道风速传感器测量风速、风量我们可以通过风速(V)算出风量(L)的大小,如1小时内通过风量的计算公式为L=F*V*3600秒,公式中:F——风口通风面积(m2),V——测得的风口平均风速(m/s)。通过配置软件设置风更方便我们的使用,将地址及波特率设置好,将管道截面积添加好之后,软件会自动计算出风速值和风量值。广泛应用在油烟管道、通风管道、暖通空调进出风口等地方来测量风速和风量。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代印)  2018年12月20日  (此文主动公开)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为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餐饮源排放强度,整体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属地政府为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防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强化行业监督和指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并强化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净化效果。  强化执法、以查促治。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法规要求,守法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实施升级改造。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原则,优先以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带动全市治理工作开展。  创新模式、深化治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鼓励倡导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含设备升级、清洗维护等内容的“一条龙”治理模式,保障治理效果持续保持。  科技支撑、精准治污。加速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监测设备研发,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探索餐饮业信息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基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  1.摸排建立餐饮业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各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污染源普查,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2)。  2.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对于工作中排查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清单(见附件3),并按市政府“无证无照”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做好清单的动态更新。  (二)严格准入,强化餐饮业污染源头管控  餐饮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综合执法  1.加强联动执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导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履行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餐饮行业日常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作为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重点工作项目;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各区综合执法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  2.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量、违法处罚率等指标体系,根据季节性、规律性污染特征,每年5-9月定期对各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四)开展“三个一批”行动,推动餐饮业污染治理  1.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区加大辖区“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  2.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新建或更换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和经烟道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标准》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主要原则:一是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优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二是以楼宇、商场为主体,推进餐饮废气集中净化处理;三是以连锁品牌、餐饮集团为突破,条块结合开展废气治理。  3.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加大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处改造工程弄虚作假、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  (五)创新模式,倡导第三方治理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因专业性不足导致废气净化设备安装设计不合理、清洗维护不到位、废气排放不稳定达标等情况,倡导、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委托具备专业清洗能力的第三方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  1.倡导开展餐饮业废气第三方治理。以餐饮业废气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各区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选择第三方治理服务,推动辖区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整体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  2.引导第三方规范化治理。各区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具有三项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定期开展清洗运维,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第三方单位可适时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六)提升能力,开展餐饮业废气环境监测  1.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各区要组织加快餐饮业废气全组分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油烟、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监测仪器,申请资质能力认证扩项,组织人员技术培训,全面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积极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执法,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不少于升级改造工程任务量10%的废气排放抽测。  2.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按规定做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自2019年起,对由各区委托开展的第三方监测,逐年开展不少于5%的同步质控抽测。  (七)科技支撑,提升餐饮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技术、监测设备研发项目,开展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餐饮业废气治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餐饮业治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市级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各区优先构建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控平台覆盖范围,强化数据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撑,并实现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废气净化设备。  (八)落实责任,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体系,促进属地政府“组织改造”“督促进度”“运维监管”等主体监管责任落实;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台账建立,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9年2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基础台账对接、排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整治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仍未治理到位的,依法严处,并予以曝光。  2019年6月底前,各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三项污染物监测设备,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  (二)工程推进阶段  各区抢前抓早,加强对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标准》宣传及改造动员,优先围绕辖区“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全面启动升级改造工作;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各区升级改造工程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辖区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逐步扩大联网监控覆盖范围。  (三)成果巩固阶段  2020年,各区继续做好台账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变化及执法检查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治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明确餐饮治理辖区主管领导,将餐饮废气投诉作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到每个片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都有对应责任人、督促员,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对开设在居民住宅楼等排放废气、居民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措施督促转型经营或依法取缔;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净化设备的,督促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各区要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主管副区长定期调度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反馈辖区工程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6)。  (二)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业务指导,对餐饮业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量化分级规定,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降级处理。市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本市集排油烟管道清洗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集排油烟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沟通、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主管部门,服务中央、部队单位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作;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调度,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落实资金,配合属地政府,按《标准》要求开展设备升级改造。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区餐饮废气治理工作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各区提升餐饮废气监测能力、建设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等给予支持。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可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辖区餐饮业治理鼓励政策,倡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  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开展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预算渠道解决。  (四)加强动员宣传。广泛宣传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行业自律作用;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氛围,警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以“通知、公告、一封信”等形式加大对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治理技术等的宣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依托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为规范治理、达标排放等提供支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完善投诉热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 北京市印发《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p  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京环发〔2018〕6号/pp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代印)/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2月20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此文主动公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专项实施方案/pp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为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pp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pp  (一)总体思路/pp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餐饮源排放强度,整体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pp  (二)工作原则/pp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属地政府为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防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 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强化行业监督和指导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并强化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净化效果。/pp  强化执法、以查促治。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法规要求,守法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实施升级改造。/pp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原则,优先以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带动全市治理工作开展。/pp  创新模式、深化治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鼓励倡导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含设备升级、清洗维护等内容的“一条龙”治理模式,保障治理效果持续保持。/pp  科技支撑、精准治污。加速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监测设备研发,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探索餐饮业信息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体系。/pp  二、工作措施/pp  (一)夯实基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pp  1.摸排建立餐饮业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各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污染源普查,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2)。/pp  2.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对于工作中排查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清单(见附件3),并按市政府“无证无照”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做好清单的动态更新。/pp  (二)严格准入,强化餐饮业污染源头管控/pp  餐饮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三)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综合执法/pp  1.加强联动执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导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履行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餐饮行业日常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作为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重点工作项目 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各区综合执法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pp  2.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量、违法处罚率等指标体系,根据季节性、规律性污染特征,每年5-9月定期对各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pp  (四)开展“三个一批”行动,推动餐饮业污染治理/pp  1.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区加大辖区“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pp  2.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 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新建或更换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和经烟道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标准》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主要原则:一是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优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 二是以楼宇、商场为主体,推进餐饮废气集中净化处理 三是以连锁品牌、餐饮集团为突破,条块结合开展废气治理。/pp  3.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加大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处改造工程弄虚作假、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pp  (五)创新模式,倡导第三方治理/pp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因专业性不足导致废气净化设备安装设计不合理、清洗维护不到位、废气排放不稳定达标等情况,倡导、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委托具备专业清洗能力的第三方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pp  1.倡导开展餐饮业废气第三方治理。以餐饮业废气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各区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选择第三方治理服务,推动辖区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整体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pp  2.引导第三方规范化治理。各区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具有三项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定期开展清洗运维,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第三方单位可适时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pp  (六)提升能力,开展餐饮业废气环境监测/pp  1.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各区要组织加快餐饮业废气全组分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油烟、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监测仪器,申请资质能力认证扩项,组织人员技术培训,全面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 积极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执法,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不少于升级改造工程任务量10%的废气排放抽测。/pp  2.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按规定做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自2019年起,对由各区委托开展的第三方监测,逐年开展不少于5%的同步质控抽测。/pp  (七)科技支撑,提升餐饮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技术、监测设备研发项目,开展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餐饮业废气治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餐饮业治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市级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 各区优先构建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控平台覆盖范围,强化数据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撑,并实现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 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废气净化设备。/pp  (八)落实责任,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体系,促进属地政府“组织改造”“督促进度”“运维监管”等主体监管责任落实 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台账建立,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pp  三、实施步骤/pp  (一)准备阶段/pp  2019年2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基础台账对接、排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整治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仍未治理到位的,依法严处,并予以曝光。/pp  2019年6月底前,各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三项污染物监测设备,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pp  (二)工程推进阶段/pp  各区抢前抓早,加强对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标准》宣传及改造动员,优先围绕辖区“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全面启动升级改造工作 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各区升级改造工程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辖区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 逐步扩大联网监控覆盖范围。/pp  (三)成果巩固阶段/pp  2020年,各区继续做好台账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变化及执法检查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治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达标排放。/pp  四、保障措施/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要明确餐饮治理辖区主管领导,将餐饮废气投诉作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到每个片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都有对应责任人、督促员,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对开设在居民住宅楼等排放废气、居民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措施督促转型经营或依法取缔 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净化设备的,督促整改,确保达标排放。/pp  各区要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主管副区长定期调度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反馈辖区工程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6)。/pp  (二)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业务指导,对餐饮业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量化分级规定,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降级处理。市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本市集排油烟管道清洗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集排油烟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p  积极沟通、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主管部门,服务中央、部队单位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作 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调度,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落实资金,配合属地政府,按《标准》要求开展设备升级改造。/pp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区餐饮废气治理工作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各区提升餐饮废气监测能力、建设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等给予支持。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可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辖区餐饮业治理鼓励政策,倡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pp  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开展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预算渠道解决。/pp  (四)加强动员宣传。广泛宣传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行业自律作用 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氛围,警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以“通知、公告、一封信”等形式加大对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治理技术等的宣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依托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为规范治理、达标排放等提供支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完善投诉热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p
  • 英国研制可防止X光伤害正常细胞的传感器
    据英国工程师网站近日报道,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和天鹅湖大学正在研发一种能防止医生误治癌症放疗病人的X射线传感器,该传感器可在X光照射到病人无病组织时发出警报,以提醒医生停止照射。  该传感器的研发基于在物理研究中用来检测带电粒子的传感器,按照设计要求,这种放置在病人和放射源之间的传感器必须设计得很薄,这样它才不会影响到X光的正常照射。  该传感器能够测出0.0001%强度的射线辐射,而且医生还可以通过使用传感器内的准直器精确地调整X光的形状和强度,使得X光可以更准确的击中肿瘤部位。  此外,研发小组还在开发能预测在传感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和正常情况作对比的相关软件,这样操作人员就能发现问题并防止误治的发生。  该项目得到了英国国家健康研究院的经费支持,预计该传感器的最终产品将于样品出来后3年内在医院投入使用。
  • 国产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研制成功
    记者7月5日从国家管网集团获悉,该集团东部原油储运公司承担的国产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研制与应用科技项目经过1万余小时的工业试验,日前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投入使用。这标志着又一油气管道关键设备实现国产化,对有效降低管道建设和运营成本,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产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国家管网集团供图“当前,国家管网集团用于原油贸易交接计量的大口径进口流量计服役时间较长,即将面临着大批量更新。新建的原油管道重点工程对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也有着大量的采购需求。”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公司生产运行部副经理张光表示,出于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等原因,自主研发国产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势在必行。2021年7月,国家管网集团启动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研制与应用科技项目研究。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书的编制、图纸设计和样机制造、样机功能和性能测试、工业性试验、国产化鉴定等。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副经理曹旦夫介绍,通过科研攻关,项目组解决了刮板流量计凸轮设计、刮板选材、机械和电子双表头设计等关键技术难题,使自主研制的刮板流量计提高了准确度和重复性、提升了量程比,实现了双表头和双路脉冲输出功能,消除了流量计倒转或振动造成的发讯误差,满足精准计量需求。国家管网集团工作人员正在操作国产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国家管网集团供图“该项目研发过程中,共生产制造了4台刮板流量计样机,其中两台分别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石油天然气大流量计量站进行第三方测试,另外两台分别安装在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公司扬子作业区扬子站、山东省公司东营站进行工业性试验。”项目经理、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经理刘波介绍。2022年6月,刮板流量计样机完成1万余小时的工业试验,试验成果运行平稳,满足工业性运行要求。该设备的成功研制,填补了国产大口径原油管道刮板流量计的空白。据了解,下一步,国家管网集团将开展国产刮板流量计的全系列化研制,为先进制造业自主创新助力。
  • 无人机监测常态化将有效防止企业偷排?
    中国近二三十年建设了全球规模最大、花费最高的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耗资数百亿元。但根据现实看,这套系统难防排放造假和偷排,而此漏洞恰是中国空气和水环境恶化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无人机或成为中国监测环境污染的下一个技术利器,中国各方正在努力推进无人机环保执法的常态化。  目前无人机在环保领域应用已较频繁。环保部近几年多次动用无人机,对钢铁、焦化、电力等重点企业排污、脱硫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直接检查,发现多家企业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  同时,地方的环保部门也顺应潮流,例如武汉曾利用无人机追踪黑烟囱,黑龙江利用无人机监察秸秆焚烧以及兰州利用无人机为冬防保驾护航等。  无人机是指通过机载计算机程序系统或者无线电遥控设备进行控制的不载人飞行器。其监察污染偷排的主要技术可以统称为遥感技术,无人机遥感技术是继航空、航天遥感技术之后的第三代遥感技术。  相比较载人飞机、卫星等技术在环保领域中的应用,无人机遥感系统运行成本相对较低。从实际运用中来看,无人机可突破时空的限制,以其机动性和快速性可提高环保巡查的效率以及快速响应应急状况。代替工作人员进行高危或者不宜进入的地区进行作业,还能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各方将其视为利器,目前正在突破如何使其小型化、轻型化、集成化等方面的技术,使其更有效,并在研究使无人机执法常态化。  但也有不少受访专家提出中肯意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像过去的监察神器在线系统一样,或许在无人机监察常态化后,也会被排污企业攻破,让环境监管再次成为&ldquo 猫捉老鼠&rdquo 游戏。  &ldquo 千里眼&rdquo 难防偷排  中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2004年,为建立国家层面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库,中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环境监控网络。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在线监测与预警系统,是对众多的污染源安装对应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污水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线实时监控装置。  目前,中国已建成国家、省、市、重点企业四级监测体系。  由中央和地方配套投入污染在线监测网络的资金已逾数百亿元,该系统能够对全国上万个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  然而,现实残酷。业内公认,该系统虽表面显示上万家企业绝大部分达标排放,但现实却是不少企业污染超标排放、偷排现象严重。  仅举几例:2013年5月,国内15家因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更意外的是,华电、中石化、中石油等国企子公司赫然在列。2014年,河北省邢台市环保局对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53天中,烟尘超标38天,超标率高达71.7%。  企业是如何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造假的呢?业内人士指出,自动监测设备有间歇式的采样规律,比如1小时或者2小时采样一次,而这间隔时间恰好成为部分企业偷排的&ldquo 良机&rdquo 。  愿意&ldquo 多费点心&rdquo 的企业,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手段造假,让不达标的数据变&ldquo 达标&rdquo 。还有企业通过对采样系统进行破坏等硬件手段造假,比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甚至,有的企业直接拔掉采样探头、断开采样系统,停用设备,致使监测设备采集不到真实样品。如此,永远达标就成为&ldquo 现实&rdquo 了。  为规避在线监测系统的造假,山西省近年开始在废水排放位上安装一个视频监控。效果如何,还未有答案。  有不少环境专家提出,面对企业的技术造假,环保部门应该同样采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假。作为近几年来科技发展的新宠,无人机被认为或许是不错的选择。  无人机尖兵  2015年5月18日,环保部网站通报了2015年3月无人机执法检查及处理处罚情况。  3月中旬,环保部利用无人机对河北省邯郸市等地进行执法检查,并采用航拍等技术空中巡查手段。最终,无人机发现邯郸市一些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夜间治污设施停运、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线索。  其实,环保部利用无人机执法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2014年,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环监局、监测司联合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华北督查中心在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地区进行了无人机执法检查行动。打响了&ldquo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rdquo 的第一场战役。  这是继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在河北省唐山、邢台、邯郸市单点无人机执法检查试验飞行之后,在航管部门的批准和大力支持下,环保部进行的又一次较大规模无人机执法检查行动。  在这次执法的任务中,共检查企业254家,出动中型、小型无人机共11个架次,总飞行时间约20小时,总航程超过2000公里,覆盖面积达1000多平方公里。发现了疑似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64家,主要问题有烟尘超标排放、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脱硫设施及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  据资料显示,在2012年至2013年间,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先后组织开展30多次无人机遥感应用,作业面积超过4000平方公里。  事实上,中国各地的环保部门也开始使用无人机。  据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包头市环保局曾在2011年就购置了无人机,开展了环境保护的空中监管模式。辽宁省环保局2012年采用了无人机遥感系统,对辽河流域进行了辽河治理现状航拍和遥感监测,以便及时掌握辽河治理重点区域的状态变化情况。  &ldquo 我们是从2011年开始用无人机进行环保工作的。此后无人机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工作逐步展开。&rdquo 参与无人机事项的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工作人员徐建超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2014年,武汉市环保监察支队曾租用两台无人机,在空气质量较差的区域上空陆续巡查三天,每天巡查范围达二三十平方公里。然后从拍摄的照片和视频寻找违法线索,进行定点执法。同年10月份,哈尔滨市环保局利用无人机搭载摄像头对焚烧秸秆进行巡查。  除此之外,扬州、济南、天津等多地都进行了环保无人机应用或探索。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中提到,要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伴随着此份通知的发布,中国或将掀起无人机在环保领域应用的一股小高潮。  无人机遥感  神秘的面纱下,无人机到底是如何对环境进行监察和监测的呢?  准确地来说,无人机用于环保执法是利用无人机遥感系统技术。遥感技术一般来说是不直接接触物体本身,从远处通过传感器探测和接收来自目标物体的信息,经过信息的传输和处理分析,从而识别物体的属性及其分布等特征。  无人机遥感技术,是借用无人机这个飞行的平台,搭载一套遥感系统,利用无人驾驶飞行器技术、遥感遥测技术、通讯技术、遥感传感器技术、定位技术以及遥感应用技术,从而完成遥感数据的获取以及进行处理分析。  作为信息系统源头的传感器网络,可直接获取所需的物质或数据,是该系统的关键部分。传感器通过无线传输系统可实时地传回地面需要的监测数据 或者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也可保存于无人机平台中,待无人机落地后再进行处理和分析。  能发现废气偷排乱放的最关键传感器,是航拍图像传感器和机载大气环境监测传感器。  常见的就是在无人机上搭载高分辨率的数码相机或者摄像机,进行航拍。可以实时传输回所航拍到的画面,也可以将图像信息存储,无人机落地后再获取图像数据,并且还可以利用图像拼接技术,形成对大区域环境的整体认知,从而观察地面是否存在废气偷排乱放现象。  &ldquo 因为通过航拍的手段,可以看到烟囱有没有冒烟,冒的是不是黑烟。&rdquo 中科宇图资源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谢涛对财新记者介绍说,&ldquo 这可以从航拍的影像上,快速地发现问题。&rdquo   机载大气环境监测传感器正是大气监测领域的核心部分。  谢涛介绍说,这方面的设备从工作模式上,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基于二维面状航拍作业模式的光谱类设备,比如气体滤光分析器、红外干涉仪、傅里叶变换干涉仪、可见光辐射偏振仪和激光雷达等 另一种是基于泵吸式点状采样监测模式的机载气体监测设备,比如粒子探测仪、差分吸收光谱探测系统、电化学类气体监测设备等。  气体滤光分析器是用选择性滤光器使样品池里的气体能吸收一定波长的光波,用来研究大气中污染物对光谱吸收作用,以分辨气体的光谱。这种仪器适用于 2微米至20微米光谱段。在飞机上装置的气体滤光分析器,可测得一氧化碳的浓度。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氨、甲醛、甲烷和二氧化碳也能用气体滤光分析器进行试验监测。  红外干涉仪可以分辨一氧化碳、一氧化二氮、二氧化氮、氨和碳酸等污染物组分,适用于1微米至5微米的光谱段。变换干涉仪使用范围也是1微米至5微米的光谱段,可用于测定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二氮和氨等。测量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一般应用可见光辐射偏振仪和激光雷达。可见光辐射偏振仪可从太阳辐射能的偏振反射中测出颗粒物的物理特性,如颗粒大小、形状和组成以及垂直分层分布和空间浓度变化。激光探测大气污染是向大气中发射一定波长的光束,从接收的回波中获知大气物理量的分布规律。  对于基于泵吸式点状采样监测模式的机载气体监测设备,谢涛表示,以颗粒物采样为例,无人机飞到哪儿,泵吸式采样测到哪儿。一边飞的时候,一边进行颗粒物的采样。里面颗粒物监测的仪器就可以对其进行感知。或者是把颗粒物截留在滤纸膜上,待无人机落地后,把样本拿下来化验。这样就可以知道相关的具体信息了。  在监察废水方面,可以对废水热污染情况进行监管。利用普通CCD相机,可以通过水色变化对排污进行监管。  当然,无人机遥感系统也并不是单独使用的,需要与现有的监测手段和监察工具进行配合使用。通过无人机遥感系统技术进行执法检查,获得企业违法线索信息后,环保部门还要进行地面核查,来锁定违法违规证据,然后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常态化执法尚远  当无人机执法步入常态化后,会带来什么效果呢?  徐建超认为,无人机监测具备诸多优点。一是不受空间和地形制约。无人机优势是高空监测,在地面上不可能看见的或看不清的污染,从空中看则是一目了然。通过无人机带回的高清图像信息,执法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地面上的真实情况。二是无人机机动性、时效性好,可以迅速到达指定区域进行监测,获得最及时的材料。三是无人机飞行速度快、监测范围广,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大范围区域的监测,提高监测效率,节约成本。  无人机遥感具备这些优点,可以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数据,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技术手段。  广东空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无人机团队技术负责人杨兴星,谈及无人机遥感技术执法的优势时,他介绍说,有些工厂很大,动不动就几千亩,环保人员徒步进入厂区查看是很困难的,第一人力资源有限,第二可能监管到的范围很小。而无人机去做这些监管就不一样,首先高空拍照,可以知道哪个地方的浓烟密度最大 第二通过传感器可以感知大气的污染度。每天在每个点固定地飞一次收集数据,可以相对方便、快捷和高效地帮助执法人员执法。  地面的监测方式只能监测到近地面大气的状态,很难形成区域、面状的大气质量信息以及大气的立体空间状态。  &ldquo 无人机可以弥补地面监测的不足,通过地面站点监测,原来可能只知道地面污染分布的信息。通过无人机航空遥感监测能知道垂直分布的信息。&rdquo 谢涛表示。&ldquo 通过无人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巡查,起到一个侦察的作用。提升了环境监察能力,改善执法的方式。&rdquo   自去年以来,无人机被频频用于执法。希望无人机常态化执法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不少环保部门曾表示要使用好无人机这一&ldquo 利器&rdquo ,不定期对重点区域开展空中巡查,实现无人机执法检查常态化。不少业内专家也表示希望无人机能作为环保部门进行常规环境巡查的设备之一。  但从目前看,无人机尚不具备常规化执法的条件。技术发展的瓶颈、人才的缺乏、成本的限制、以及空域的管制等,是无人机成为常规空中&ldquo 侦察兵&rdquo 的阻力。  中科宇图资源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锐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监测时,可以监测某一区域大气存在污染,但这污染气体具体来源于地面哪家工厂,哪家企业,却不得而知。  另外,无人机飞行的面积依然是有局限的。&ldquo 因为无人机飞行也是一条航迹或者一条线,只能感知到所飞的那条线上或者所飞到的那个位置的局地小环境。采用泵吸式采样监测设备进行气体监测,往往由于气体在近地面扩散,而无法侦测到。&rdquo 谢涛表示。  众多的技术难题也待突破。无人机遥感系统不是把不同的设备简单地集成。例如,传感器需要做机载化的改造,需要把原来的便携式、小型化的空气质量监测的设备,进行机载化的改造。  谢涛介绍说,无人机在飞行的过程中,气流会对采样造成干扰。从对颗粒物采样的角度来说,需要保证等速采样,才更能符合采样的规范。  在无人机遥感系统感知后获得的数据,需要实时传回地面,这将涉及到不同设备之间的接口问题。这也是需要一个机载化改造的过程。  好马还得配好鞍。除了技术问题,新应用的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环境和土壤。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保领域中的应用,目前还没有配套的机制体制的支撑,相关部门对无人机也没有给出明确的适航技术标准、适航认证管理以及相关人员培训的标准等。专业人才的缺乏也限制了无人机遥感系统在环保领域的常态化应用。  所以,看起来如此耀眼的硬件设备,而目前也只发挥最基本的功能,主要是通过航拍来配合环境监察。在这个无人机、遥感和环境监测等多种技术结合的交叉领域,无人机环境遥感目前还处于一个探索和尝试的阶段。距离真正地步入常态化,恐怕还有一段路程要走。  无人机虽好,但不少专家仍然发表了审慎和理性的看法。  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主任冯银厂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靠无人机等技术的进步来查污染偷排固然让人欣喜,但中国的污染问题需从制度建设上解决。&ldquo 当前,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守法要花钱,违法可赚钱,这是问题。&rdquo   谢涛也指出,中国在污染监测方面仅靠技术进步是不够的,真正的思路应该是考虑如何通过一些经济杠杆,或者法制逐渐地建立起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诚信机制,让企业自发地去保护环境。
  • 水污染防治 | 禾信仪器 无人船EMUSV 1000 应对“水污染”显身手
    为了满足对水环境中VOCs及水质常规参数快速污染排查、监测的需求,禾信仪器自主研发了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该系统可实时、秒级获取水中及液上VOCs、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同时配备侧扫声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实现各类流域、湖泊(水库)、水源地等现场快速、实时、准确水质监测、污染排查,为开展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及有力保障。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近期,禾信仪器EMUSV 1000大显身手,助力各省区应对“水污染”问题。助力姜堰区某河流排污口、暗管排查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美丽姜堰建设,姜堰区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大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姜堰区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2022年1月6日至2月16日,禾信仪器助力开展姜堰区入河排污口、暗管排查工作。禾信仪器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声呐扫描等先进技术手段,快速识别水面以上及水下暗管,并初步掌握整个河道的水质分布状况,同步开展人工现场复查明确排口类型,最终做到应查尽查、有口皆查。实现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目标。EMUSV 1000 排查工作中人工排查中EMUSV 1000 发现疑似排口无人机发现疑似排口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本次排查历时23天,覆盖17条河流,累计里程166.32KM,共排查出2000余个排口,从0到1建立了姜堰区骨干河道排口基本信息数据库;共排查出30余个水下隐蔽管道,保障河道排查工作无遗漏;同时梳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夯实基础。EMUSV 1000在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排查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分析辨别水下疑似入河排污口,出色完成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助力广东省某水库饮用水安全常态化保障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对入库河流、水库各个库区、水库泵站等饮用水相关的水域进行大面积的实时监测,实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有机污染物是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其种类较多,对水生态环境以及水生生物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且可通过食物链传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目前市面上暂无监测设备可实现水中VOCs的快速走航监测。禾信仪器利用EMUSV 1000对广东省某水库相关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对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快速走航监测,同时获取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Oxidation reduction potential,ORP)等多参数水质数据及排污暗管探测排查。EMUSV 1000 下水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监测结果显示,该水库水质状况较好,水质稳定处于II类水平,未发现该水库中存在可疑的暗管,水中共检测出19种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各个VOCs物质浓度均低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EMUSV 1000完满完成水库全面摸排任务,为该水库日常监测与水域水质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广东省某河流水环境风险物质(VOCs)及水质富营养化状况排查广东省某河流沿岸工业发达,聚集了较多的化工企业,目前该河段污染底数不清,量大面广,常规水质取样抽查不能满足日常监测监管的需求。2021年12月6日,禾信仪器应邀对该河流开展走航摸排工作,利用EMUSV 1000获得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及水质常规参数数据,同时采用无人船声呐进行暗管探测排查,快速实时动态掌握水质相关污染物质浓度时空分布。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本次走航结果显示,该河段水体处于II~III类之间,有机污染物浓度满足标准要求,但处于较高水平,氯代烯烃和苯系物等VOCs组分含量较高,说明该地区受到工业来源污染。因此,该河段有必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把握有机污染动态,维护该河段水质安全,降低水质环境生态风险。关于 EMUSV 1000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是禾信仪器自主开发的以无人船/载人船为载体,以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质谱仪DT-100为核心,搭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水质多参数监测仪,实现全自动的水环境走航监测,实时得到水中及液上空气中VOCs监测数据、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为开展流域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技术创新禾信仪器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可同时兼顾水中及液上空气两相VOCs走航监测,这一技术开创了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技术的先河,为水域水环境面源污染、有毒有害风险物质快速走航排查,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提供先进技术手段及保障。优势特点
  • 捷锐“专攻”高端气体控制领域——访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总裁郭聪明先生
    1969年,郭聪明先生创立捷锐公司。为开拓中国市场,1993年,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创业至今,拥有欧美40余年的市场、研发及制造经验,提供系统化整体解决方案,行销网络遍布全球,赢得全球用户的信赖。  捷锐专精于研发、制造高品质气体控制系统及相关零件、组件、仪器仪表、监控软件等,迄今,捷锐的产品已近6000多种,已经销售到了全球100多个国家,跃升为全球最完整的气体控制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司。  2010年,捷锐刷新了销售历史记录,与2009年相比,中国销售市场增长59%以上,年增加2000多个新客户。  近日,仪器信息网(以下简称:Instrument)采访了捷锐公司总裁郭聪明先生,就捷锐公司发展概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与郭聪明先生进行了交流。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总裁 郭聪明先生捷锐“专精”三大业务,力创气体控制领导品牌  Instrument:郭聪明先生,您好!非常感谢您接受仪器信息网的采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捷锐公司的业务架构?以及核心技术主要有哪些?  郭聪明先生:捷锐的业务主要分三大块,一是面向轻工业、重工业的气体切割业务 二是气体控制业务,包括面向实验室、企业在线检测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 三是面向医院的工程项目以及治疗产品、耗材。  捷锐产品定位于中高端市场,尤其,在高端产品领域,捷锐可以说是领导品牌。捷锐依照国际最新生产、管理认证体系,对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检验进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抓产品品质。并且,捷锐产品已经实现系列化、统一化和模块化发展,给客户带来最大的便利,让客户的管理、成本、效率最大化。  具体来说,捷锐高端技术之一是高洁净气体控制系统及组件,包括阀门、压力表等,由于高洁净系统是为半导体、生化等行业研究开发的产品,因此所有高洁净系列产品都经由超精密加工、表面处理及电解抛光(EP),使产品表面粗糙度达到5Ra,CR/FE比大于2.0,再经由CALSS 10/100无尘室内的18MΩ高纯水配合超声波水槽清洗、测试及包装,有效杜绝污染,使产品能够达到超高洁净的品质要求。  捷锐另一个较强的技术是气体监控技术,可以监控所供气体的压力、流量、温度、湿度等参数,也可以监控设备运行的环境。例如,对医院或者企业来说,对某一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测时,若发现异常情况,可通过监测中心建立的网络系统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只需要很少的人力就可以实施。  Instrument:气体控制方面,目前捷锐重点发展哪些新技术/新产品?  郭聪明先生:未来,气体控制将向着更智能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捷锐将结合自身优势、利用全球化的研发资源,力争站在领域的最前端,成为行业内的领导品牌。特气控制面板  2009年,捷锐针对分析仪器设备及管道的应用场合,推出特气控制面板及其配套产品,特气控制面板是一款根据客户需求而量身定做的产品,经过了100%氦气检漏测试,严格按照美国UL安全认证生产安装。该产品采用的减压器系列,是专为高腐蚀性气体研制开发,多重密封装置,防止气体泄漏,提高产品安全性。根据客户现场要求,还可选用报警信号压力表,供气欠压时会有声光报警信号以示提醒。  捷锐新研制开发了FQ系列快速连接式气体回火防止器,该气体回火防止器不但能确保在焊接与切割过程中发生回火时,熄灭倒流火焰,而且还能快速连接或切断气源。让客户体验到更便捷、更安全的产品。  Instrument:相对竞争对手,捷锐公司提供的工业/实验室供气整体解决方案,所具有的优势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郭聪明先生:捷锐持续加长加宽供气系统的产品线,并提供最优化的整体解决方案。让客户在面临各种气体控制相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捷锐,捷锐能为他们提供从咨询、设计到施工的一站式交钥匙工程服务。  捷锐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制造设备及40年累积的经验,并且特别设立的技术支持部门,其工程师们来自化工、机械、电子等不同领域,应用经验非常丰富。捷锐有能力帮助客户解决他们遇到的气体控制方面问题,为客户量身定做符合要求的解决方案,并整合资源、降低生产成本。  捷锐提供的系统化整体解决方案应用领域非常广泛,目前已应用于气体、化工、医疗、生物科技、核电、航天、新能源、半导体、食品等行业。捷锐营销模式多样化,全国拥有100多家经销商及众多合作伙伴  Instrument:捷锐公司具有一个强大的全国范围内的营销网络,请为我们介绍一下销售模式与特点?在经销商管理与支持方面是如何进行的?  郭聪明先生:就像上面所说的,捷锐的业务主要分三大块,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捷锐所采用的销售模式也各不相同。捷锐100多名销售人员组成的团队随时为客户和经销商提供服务。其中,气体切割业务全部采取经销商方式 气体控制业务,因其技术含量高,采用直销方式 医院领域的工程业务,捷锐采取与工程公司合作模式,能够充分发挥捷锐的产品制造能力以及工程公司的项目建设能力。  捷锐在中国各主要城市都设立了办事机构和经销商,所拥有的经销商达100多家。对这些合作伙伴,捷锐每年进行系统、专业的产品、服务培训,不仅加强了与经销商的交流沟通,也及时传递了升级换代的产品知识,并且统一、规范了产品展示,进一步提高捷锐的专业形象。捷锐每年定期与经销商联合举办研讨会、参加展览会等,提供更多机会与行业内人员接触。捷锐部分产品  Instrument:捷锐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请问贵公司是如何做好售后服务的?  郭聪明先生:捷锐产品根据不同材质、使用场合等特性以及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等,可为客户提供1-3年时间不等的免费维修服务。而且捷锐的全国办事机构都备有维修人员,在客户发现问题后,以就近原则,维修人员将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地点。  今年年初,在驻马店某一汽车生产现场管路老化,加上部分工人的操作不规范,焊接切割时引起管路回火,引起安全生产隐患。捷锐得知这一情况后,24小时内由研发工程师、售后服务组成的小组就赶到该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与其技术人员积极沟通,排查原因,一起讨论解决方案并实施。在短短2天时间内完成了对该公司供气系统管路的整改,最大限度减少对其生产造成影响。之后,捷锐研发工程师就供气系统管理方面的安全知识、现场操作准则、注意事项等内容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又与该公司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就当前供气系统解决方案的优化与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讲解和改善建议。未来,捷锐将重点拓展工业气体控制和医疗业务  Instrument:请介绍一下,捷锐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取得了哪些市场佳绩或突破?  郭聪明先生:近年来,捷锐在中国的业务大幅上升。在捷锐的主要业务中,中国市场的业务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美洲、亚洲、欧洲、中东等地区。  捷锐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时,斥资1亿人民币在中国上海高新工业园区投建厂房,厂区占地38,747平方米,厂房面积15,000平方米。配备了欧美最先进的高科技生产设备,并设置中央实验室、检测室及Class 10/100/1000无尘室。  捷锐上海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以数量统计,其产品供应中国市场、全球市场的各占50%。若以销售金额来统计,而由于不同国家产品价格的不同,出口占40%,国内销售占60%。  捷锐上海公司从建厂初期的100多人发展到现在员工总数达700多人。近几年来,由于捷锐在各方面的投入与进步,接连获得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等AA级企业等荣誉。  Instrument:最后请谈谈:捷锐公司在全球与中国市场的未来发展战略计划?  郭聪明先生:今后,捷锐将加强医疗和工业气体控制这两块业务。近几年,中国政府在医疗领域所作的努力和进步大家都感同身受,捷锐也愿意为中国医疗改革事业贡献绵薄之力,有责任让中国医院的供气系统更规范、更安全、更智能。  虽然,捷锐在工业气体控制领域已有40多年的经验,但由于工业的领域广大、技术的复杂性,工业气体控制的产品与技术还是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如,石油石化行业的在线测试分析,是捷锐今后重点力推的领域,在我们为中国石油石化研究院做完供气系统后,我们发现安全、稳定的供气系统是为其提供准确测试数据的坚实后备保障。  电子、生化、电力、航天、船舶、探矿等也将是捷锐未来重点拓展的行业。  后记  无论是工业领域,还是科学研究领域,工业/实验室供气安全都是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或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供气安全的可靠性,以及供气系统的品质 同时,伴随着气体控制的更智能化、人性化发展趋势,对工业/实验室供气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捷锐拥有40余年供气系统的研发、制造及市场经验,捷锐推出的一系列安全性能高、品质稳定的气体控制系统整体解决方案,赢得了全球用户的信赖。正如像捷锐的一位客户——一位实验室人员评价的那样,“捷锐产品的品质,让我们足以放心实验室环境的安全。”  采访编辑:刘丰秋  附录1: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1196/  http://www.gentec.com.cn/
  • 中俄天然气管道通气,岛津系统气相显身手
    长逾8000公里世界最长!4000亿美元的“元首项目”,2019年12月2日下午,来自俄罗斯的天然气通过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正式进入中国,揭开了我国天然气供应新的篇章,实现天然气进口多元化,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管道绵延几千公里起点黑龙江黑河、途径吉林、内蒙古、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9个省区市,管道的运行将有助于沿线城市环境改善及天然气相关产业的发展。 天然气主要存在于油田、气田、煤层和生物生成气中,主要成分为CH4,还有少量的C2-C6烃类、H2、O2、N2、CO、CO2和H2S等无机气体。其中天然气组分及热量的计算、H2S的测定关系交易价格及运输应用安全,为天然气检测的核心指标,岛津专用天然气分析仪器和硫化物分析仪携手黑河首站,高效进行关键检测项目的分析,筑牢国门质量安全防线。 国门第一站 — 黑河首站黑河首站是中俄东线天然气跨境管道的国门第一站,肩负着增压和计量两大重要任务。负责接收上游来自俄罗斯的天然气,并输送至下游分输压气站,确保正常流量。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全线投产后,我国每年计划从俄罗斯引进天然气将达到380亿立方米。如此体量的天然气,计量成为黑河首站另一个核心问题,黑河首站不但需要对国家强制的检测指标检测,还要对中俄计量协议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取样检测,判断天然气组分是否符合要求,进一步完成与俄罗斯站场和黑河首站在线检测分析数据的比对,筑牢国门质量安全防线。 ? 关键检测指标目前我国天然气质量必须符合GB/T17820-2012《天然气》国家标准,标准中对天然气高位发热量、总硫、硫化物、二氧化碳和水露点等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尤其发热量、硫化氢的分析关系产品交易价格及安全性,属于天然气计量的核心指标。 ? 岛津系统气相成为黑河首站检测主力军岛津公司积极配合中俄天然气管道项目,与黑河首站积极展开合作,并结合多年石化方面的分析经验,助力黑河海关完成天然气质量的把控。本次黑河首站主要配备了岛津成熟的天然气分析仪和硫化物分析仪,分别完成天然气组分和硫化物的测定,并能准确完成热值计算。? 标准天然气分析标准化的天然气分析仪可完全满足GB/T13610和GB/T 11062基本要求,完成对天然气详细组分分析的同时完成对高位发热量的计算。采用岛津三阀六柱系统,双热导检测器(TCD)完成天然气分析。流路图如下所示。• 典型天然气色谱图? 硫化物分析岛津公司目前可以提供多种硫化物检测方案,配有专用的火焰光度检测器(FPD)、脉冲火焰光度检测器(PFPD)和硫发光检测器(SCD)供用户选择,可满足不同样品中硫化物检测灵敏度的需求。其中本次黑河海关配备的是岛津全新的SCD检测器和FPD检测器,通过两种选择性检测器的搭配使用,实现天然气中高、低含量硫化物的测定。 • 岛津SCD检测器集智能化操作、高稳定性、超高灵敏度、易于维护等特点与一身,轻松实现ppb级别硫化物的测定; • 典型色谱图• 配备全新结构喷嘴和先进双聚焦系统的FPD检测器,不但维护便利,也可实现高精度高灵敏度分析; • 典型色谱图天然气分析是石化、能量交易中很重要的色谱分析项目,针对不同蕴藏状态的天然气,根据分析要求,岛津可提供的不同的解决方案,除上述常规天然气分析方案外(25min),还可提供快速天然气分析(10min)、超快速天然气分析(5min,使用岛津特有BID检测器)以及扩展天然气分析方案,客户可根据不同需求咨询岛津分析中心系统气相组。 撰稿人:彭树红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p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p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p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p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p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p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p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p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p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p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p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p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p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p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p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p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span/p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p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p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span/p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span/p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span/p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p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p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p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p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p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pan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p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p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p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p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p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p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p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p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p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p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p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p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p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p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p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p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p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p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p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p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p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p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p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p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p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p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p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p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p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p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span/p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p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p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p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p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p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p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p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p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p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p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p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p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p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p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p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p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p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p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p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p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p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p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p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p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p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p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p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p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p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p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p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p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p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p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p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p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p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p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p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p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p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span/p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p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p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p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p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p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p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p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p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pp  第七章 法律责任/p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p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span/p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p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p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p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p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p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pan/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span/p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p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p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p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p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p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p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p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八章 附 则/p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p
  • MTS 发布新模拟器——地下设施和管道的守护者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全球知名高性能试验机和传感器供应商MTS系统公司于9月25日宣布,已开发出一种独特的土壤-结构相互作用模拟器,该模拟器可在地下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这一全新的系统将首先亮相于于英国伯明翰大学的新国家地下基础设施(NBIF)中,用以研究土壤位移和地面移动对地下设施、管道以及地下结构的影响。沉降和变形常使土壤发生位移,形成地下空洞和不稳定断裂区域,由此而产生的压力对埋在地下的管道施加了巨大的作用力,造成地下管道失效、泄漏和破裂的潜在风险,如果破裂的管道是天然气管道或石油管道,那很有可能将对人类、野生动物和财产带来极其严重的危害。运用MTS的这一新模拟系统,伯明翰大学大学将能够更好地研究复杂的土体变形过程及其对地下结构的影响。/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这个巨大的模拟系统有一个5× 10米的可移动地板,可以埋在地下5米深的设计复杂的坑内。可移动地板的运动依靠50个MTS DuraGlide制动器提供动力,额外的地面制动器将可以控制土壤的运动,并在尺度模型和全尺度试验中模拟灰岩坑等地面位移。据悉,伯明翰大学计划在未来利用这一革命性的新系统来改进管道检测和评估的地球物理遥感技术。/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MTS总裁兼CEO Jeffrey Graves博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基础设施老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用MTS这一新模拟系统来开发的土壤稳定解决方案将对保护看不见的地下基础设施大有裨益,让建筑物和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更加安全。”他告诉记者,这一模拟系统是MTS在众多应用领域成功经验的高度结晶。融合了汽车设计和构造、地震研究、航空航天多通道控制等各个维度的先进技术手段。伯明翰大学土木工程系主任 Nigel Cassidy教授补充说:“MTS在液压试验机等领域积累了大量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们很高兴能与他们合作,共建这一创新性的新设施。”/p
  • 捷锐推出新型快接式气体回火防止器
    GENTEC 捷锐最新推出FQ系列快速连接式气体回火防止器,不但能阻绝焊接与切割过程中回火,并带快速接头,可迅速连接或切断气源。快速连接方式有三种: 减压器与气管、气管与气管、气管与焊割炬,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真正让客户体验到更便捷、更安全的产品。   产品特点:   快速连接/切断气源   内置不锈钢烧结止火管,确保火焰熄灭   气体单向阀在发生回火后瞬间自动切断气源   具有自动复位功能,可连续作业   产品测试严格按照ISO 5175、EN 29090、EN 561等标准执行   产品连接示意图:
  •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拟于2023年5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7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4071c546fa50bbb4632adf9a6ea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行业组织】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绿色低碳餐饮经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特色美食街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咨询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专用烟道设置与使用】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专用烟道维护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油烟、异味排放】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清洗维护与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污水排放】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噪声控制】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半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和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日常巡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选址要求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专用烟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油烟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清洗维护净化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相关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噪声排放、噪声监测和台账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政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本规定所称商住综合楼是指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质量参差不齐标准期待完善 我国塑料管道质量需提升
    假想一下,当地震或海啸来临,大部分管道都需要进行修复,我们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干净的水源,没有排水和天然气供给。11月28日至29日在京召开的2011年(北京)国际塑料管道交流会上,美国塑料管道协会工程部总监乔治关于“管道在地震中的表现”的讲述,受到了与会者的特别关注,不少代表认真做起了笔记。  “在美国,建筑和其他结构的标准都提出了抗震要求。不同于这些标准,管道标准没有对地震地区管道的设计、细节和结构提出特殊要求。”乔治表示,实践证明,在历次地震或海啸等自然灾害中,如果管道系统表现良好,不仅有利于灾后重建,也能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塑料管道不仅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中影响人们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极其广泛。目前,市政及建筑给、排水管道和农用(饮用水、灌排)管道,是塑料管道的主要用途,污水处理、燃气、供暖、城市非开挖施工、工业、通讯、电力、矿山等行业,塑料管道应用的比例也逐渐增加。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理事长、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力辉指出,作为塑料管道生产和应用大国,我国在塑料管道的产品创新、行业转型、产业布局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差距,尤其在产品质量方面,更是需要进一步提升。  质量参差不齐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材料为主的塑料管道加工产业。PVC、PE、PP通用塑料仍是最大的品种,2010年,PVC管道占总量的55%,目前仍是主导产品。另外,2010年我国塑料管道生产量达840.2万吨,同比增长31.1%,位居全球第一。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占杰说,个别企业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品牌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导致市场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行业内有的企业使用低档加工设备、采用不合格原料及添加填充料等方式降低成本,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败坏了行业的信誉。  业内人士很清楚,左右塑料管道产品质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原材料。以地暖塑料管材PE-RT(耐热聚乙烯)为例,由于其主要功能之一是长时间运送供暖用热水,因此用来加工PE-RT管的原材料必须是耐高温的专用PE原料,而非普通的PE。但这种对原材料的特殊要求,却在客观上给投机钻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挖空心思在原材料上做手脚,使得这些PE-RT管从下线的那一刻起,便患上了先天性“疾病”。  王占杰认为,造成我国塑料管道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市场不规范。由于相关部门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监管力度有限,有的购买者并不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流通领域市场上的塑料管道产品质量水平有很大的差距,价格相差也很大,甚至有质量好的竞争不过质量差的。一方面,很多塑料管道企业,特别是一些骨干大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市场上、工地上充斥着一些质量低劣的产品。  据悉,目前国内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以上的企业超过300家,有20家以上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已超过10万吨。同时,塑料管道行业的集中度也越来越高,行业前20位的企业销售量已达到行业总量的40%。与会专家表示,近年来,随着行业逐步关心塑料管道产品质量问题,行业骨干企业努力加强质量管理,带动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尽管市场上还存在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但质量合格产品是市场的主流。  标准期待加速  2010年9月,当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管道系统国家标准即将实施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业内外广泛关注,然而最终该国标并未能如期出台。有意思的是,“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管道系统国家标准难产”,却成为“2010年中国地暖行业十大新闻事件的候选事件之一”。由此可见,塑料管道行业对标准规范的期盼。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管道专业委员预计,“十二五”期间,塑料管道生产量增长速度将保持在10%左右,保守估计,到2015年,全国塑料管道生产量将接近1200万吨,塑料管道在全国各类管道中市场占有率将超过60%。  “要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提升塑料管道质量。”一位与会代表大声呼吁道。除了塑料管道的产品质量外,相应的工程质量标准同样十分重要。据悉,由于国内比较注重对塑料管道的生产投入,而对应用技术研究投入较少,造成了工程技术标准、施工技术不配套。有的用户、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对塑料管道产品的性能、特点、设计、安装等技术了解不够,影响了塑料管道设计、使用和应用领域的进一步扩大。  王占杰透露,“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制定和修订塑料管道产品标准和工程规范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促进新产品的发展。同时合理提高相关标准水平和加大标准执行力度,以鼓励使用品质较好的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水平、施工安装水平和管道系统满足要求。
  • 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谈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的分析仪器
    2月19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通过多次的修订和更新让疫情的防治手段更为精确和可靠,新版中关于医护暴露风险、检查诊断指标、抗病毒药物使用和中医药治疗主导作用等方面的论述成为热点话题。科学精准是有效防控疫情的必然要求,也是具体方法,结合疫情发展的各环节和科学分析仪器的特点及应用案例,岛津分析中心整理和编辑了《COVID-19疫情相关应用解决方案》供参考。一、医用防护用品生产及检测 庚子年初的这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医务人员是冲锋在前的“逆行者”,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践行着希波克拉底“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神圣誓言。近日,国家CDC的报告中提到在为新冠肺炎患者提供诊治服务中,共有3019名医务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除病毒感染力强和诊治工作量巨大外,防护物资短时供应困难导致的防护不到位也是该群体感染率高的原因。随着各地疫情形式好转,各行业都在开展有序复工,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生产中,相信供应紧张的情况会很快获得缓解。病毒肆虐,医护挡前,给高风险环境中工作的医护人员可靠的防护装备,是保证其最职业安全的基本需要。?二、病毒的核酸检测 目前根据诊疗方案要求,对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确诊,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即可,荧光实时PCR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或者通过病毒测序与已知的新冠病毒高度同源。本次疫情发展迅速、病毒传播力强,波及范围广,检测速度一度跟不上检测需求,导致出现重点区域疑似病患不能及时确诊救治。为此,在2月8日科技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冠病毒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希望有更多实用的方案进行病毒的检测和疾病的确认工作中。其中微芯片电泳技术是一种利用生物芯片技术替代传统电泳技术进行DNA、RNA分析的手段,具有全自动、高通量等特点。除此之外,使用普通PCR和基于MALDI-TOF的单核苷酸多态性SNP分型技术,也可以实现病毒的高通量检测:病毒的RNA经逆转录生成CDNA,PCR扩增,再进行单碱基延伸,点样到芯片靶板,最后到MALDI-TOF仪器检测分析。相信更多的技术和方法的加入,会让新冠肺炎的确诊和排查效率更高,效果更好。三、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疫情发生以来,医务人员和社会大众都希望有一种快速有效的药物能够用于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试行第六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删除了“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方法”的表述,但这并非代表有了“特效药”。磷酸氯喹、阿比多尔,抗艾滋病药物洛匹那韦/利托那韦,还有被称之为“人民的希望”并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瑞德西韦,以及小范围实验证明有效的羟氯喹和法匹拉韦,这些原本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熟悉的药物名称,在今年正月里为更多的老百姓所知晓。药品是个特殊的商品,老百姓不能如口罩和酒精一般自备自用,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物研究者和相关监管部门关注的基本方面。 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引起药物不良反应的因素,除了药物本身毒副作用外,最大的来源是此类药物生产、储运过程中混入或降解产生的杂质,通过杂质限量检查,杂质的含量能控制在安全合理的界限以下是合格药品的条件之一。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中医被认为是“慢郎中”,“保健还行,治病嘛,就算了”,类似的言语和表达经常听到看到,但在这次新冠肺炎的防治中,中医药却是应对急症的好手,发挥着积极作用。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介绍,在治疗新冠肺炎过程中,全国使用中医治疗的确诊病例有6万例,占比80%以上。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1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司长李昱介绍了清肺排毒汤的临床应用情况:目前已经有10个省57个定点医疗机构的701例使用清肺排毒汤的确诊病例纳入观察,其中有130例治愈出院,51例症状消失,268例症状改善,212例症状平稳没有加重。清肺排毒汤对治疗新冠肺炎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和救治前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 在中医药治疗中发挥重大作用中药和方剂是祖国医学的瑰宝,我国中药资源丰富,药物基源超过8000种,由于药材基源的不同,导致其所含的化学成分、生物活性和毒性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直接影响中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在201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其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涉及质量的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等提出工作要求,以促进质量提升。四、新药研发中的分析仪器 新冠肺炎是一种新型传染性疾病,疫情防控急需特效药物。1月24日,科技部成立了以钟南山院士为组长、14位专家组成的科研攻关专家组,启动了3批共计16个应急攻关项目,包括药物研发、疫苗研发、检测试剂等。 化学药物的研发一般遵循靶标及模型建立-先导化合物合成及优化-药理评估-制剂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申请及批准上市等流程。而贯穿于全流程中的分析仪器对于新药研发作用重大。 统计数据表明,新药的诞生需要10年时间和超10亿美元的投入,这对于急需药品使用的特殊情况下是非常不利的,对药品的仿制研究是扩大药品使用范围、造福人类的大好事。2月16日,国内首个法匹拉韦仿制药获批上市,适应症为用于成人新型或复发流感的治疗,对于本次疫情的治疗而言,又多了一种可以使用的药物的选择。而对于仿制药品,要和原研药达到相同的治疗效果,需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如片剂和胶囊等固体口服制剂就需要经过体外溶出实验和生物等效性实验进行全面测试,确保达标的今后才能获准上市。 人类发展历史上,疫苗的出现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一些恶性疾病如天花、脊髓灰质炎、鼠疫、乙肝等或被彻底消灭或被有效抑制都与疫苗的功效密不可分,所以疫苗被誉为“人类医学最伟大的发明”。在本次疫情发生以来,人们翘首以盼有一款疫苗能快速全面防护病毒感染和治疗病毒引发的肺炎。1月22日,科技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应对”第一批应急攻关项目启动,快速疫苗研发是重要研发任务之一。专家认为,疫苗解决的是保护易感人群、群体防护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应该以疫苗为主,这对疫情控制或发生意义重大。 从2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获悉,现在疫苗的研发是5条技术路线在同步开展,分别是灭活疫苗、重组基因工程疫苗、腺病毒载体疫苗、核酸疫苗、减毒流感病毒疫苗。预计最快的疫苗将于4月下旬左右申报临床试验。现代疫苗的研发早已不是爱德华琴纳时代进行的取脓接种,也不需要像路易巴斯德那样望犬取涎,更远离了刀光剑影和战火纷飞,有现代微生物技术和分析仪器及其应用方案加持,相信不久将来就可获得满意的效果。五、医疗废弃物及生活用水检测 从1月中下旬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以来,口罩、防护服短缺的新闻前段时间几乎日日可见,随着大量救援物资抵达武汉和防护用品厂家的产能恢复,严峻的问题得以解决。与此同时,“医疗废弃物处理”这个话题渐渐为大众所关注。疫情面前,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置能力经受着巨大考验。如果处理不当,这些沾染病毒的口罩、防护服可能带来疾病二次传播的极高风险。依照生态环境部于1月28日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各地多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涉及疫情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 “日产日清”,武汉市医疗废物处理能力达到100.5吨/天,较此前提升一倍。焚烧工艺的成熟度、流程控制完整性和危险废物自身成份的不稳定性及复杂性,综合原因导致了焚烧产生污染物种类繁多且成份复杂。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实施了相应的检测标准,涉及的分析技术主要有:在线连续监测法、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等。 同时,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定点医疗机构、重点地区社区在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关键场所和环境的消杀工作。据工信部统计,我国共有消杀用品厂家563家,其中84消毒液生产能力达到日4500吨以上,目前库存充足,产能也已恢复近80%。2月1日至19日,全国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组织对重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累计对6900余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的监测结果表明,未发现疫情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情况。其中,994个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余氯监测,7个饮用水水源地余氯有检出,浓度低于自来水厂出水标准,其他饮用水水源地余氯均未检出。2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对正确选择和合理使用消毒剂给予确切说明,遵循“五加强七不宜”,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合理、适当使用消毒剂,防止过度消杀,危害环境。结语 2月2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北以外省份新增确诊病例从890例将至2月22日的18例,16省份连续2日无新增确诊病例。湖北省及武汉市的新增确诊和重症病例数量也在明显放缓。国家采取及时果断的措施使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果,遏制了疫情蔓延,各地有序开展复工复产。 2020年春天对所有中国人来说都是如此的不平凡,是对社会每个单元的一次考验。“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在大灾大难面前,人们过的紧张,也过出了一种凝聚力和行动力。从“逆行”赴汉,到捐助支援;从担当值守,到加班加点;从摸排检测,到宅居充电;这里既有同袍手足的守望相助,也含友好邻邦的“山川异域,风月同天”。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企业和人都在以科技为社会做出贡献。  冬日已经过去,春光依旧明媚!(信息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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