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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领导你们好,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钢丝绳电动葫芦早已不属于特种设备,现在我们企业在原有厂房内固定钢结构上安装了一台5吨钢丝绳电动葫芦,有监管部门提出这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开公告知以及检验手续。从我们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来看,这个要求不太合理。想咨询下总局领导,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办理手续。不胜感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2-19[/back][/color]您好,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现将判断原则明确如下,请据此界定。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您好!看了公众留言里面,说钢丝绳电动葫芦如果固定到钢结构环梁上就是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但是产品合格证只是钢丝绳电动葫芦、不是电动单梁起重机,有两个问题需要答疑解惑。第一个是这种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所可以检查这个钢丝绳电动葫芦,然后出电动单梁起重机的检验报告吗,如果不能该钢丝绳电动葫芦需要如何报特种设备检验,第二个是该如何备案,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备案里面,设备种类没有钢丝绳电动葫芦的选项,如果按照电动单梁起重机报,缺少对应合格证,也没有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制造许可。[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0-09[/back][/color]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依据JB/T9008.1标准中“4.1.1固定式: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电动葫芦”界定。如果设备有横梁、有运行机构,有葫芦,便构成电动单梁起重机。
我们实验室的门上要安装限位器,哪位版友对此了解呢?[em0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