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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曲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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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洁净区悬浮粒子、微生物检测的问题!!帮帮忙啊!!

    今年新建的厂房,按照第二次征求意见稿GMP的要求做的车间,现在准备开始做验证,也要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GMP来制定微生物监测标准,现有如下问题: 1、表面微生物的监测方法的标准是什么?我们现在只有浮游菌和沉降菌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我们这版GMP和欧盟GMP一样,那欧盟的监测表面微生物的检测方法是什么啊? 2、98版里的微生物标准应该是静态的吧? 3、我们现在使用的表面微生物标准在制定的时候分为:表面微生物和人体微生物两部分,表面微生物又分为:关键表面、一般表面和地面;人体微生物:手套和洁净衣。但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GMP中是这么分的:接触碟的标准和5指手套的标准这两个。那我现在要重新制定标准,要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GMP来制定,应该怎么制定啊?请问下大家现在的表面微生物的标准是怎么制定的啊?? 4、第二次征求意见稿GMP中悬浮粒子的检测方法是参照ISO14644-1,但是我们现行的国家标准是GB/T16292-1996医药工业洁净室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那我现在就以SO14644-1来制定悬浮粒子的操作SOP,可以吗? 5、第二次征求意见稿GMP中A级区悬浮粒子的频率及采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这话怎么理解啊?我们现在的悬浮粒子检测频率是一个季度一次。我们现行的这个频率肯定不行了,那到底多少算合适呢??

  • 【求助】USP 微生物检定翻译讨论

    [font='Times New Roman']本人正在翻译USP 微生物检定法,请求各位帮忙,一起讨论有关句子的翻译。以下这段话大家觉得如何翻译比较好!“From 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for the preparation to be assayed (the “Unknown”), assign to it an assumed potency per unit weight or volume, and on this assumption prepare on the day of the assay a stock solution and test dilution as specified for each antibiotic but with the same final diluent as used for the USP Reference Standard. The assay with five levels of the Standard requires only one level of the Unknown at a concentration assumed equal to the median level of the Standard.”[/font]

  • 细菌微生物去哪里了

    自来水中有细菌微生物,煮开了,能杀死大多数细菌。但是杀死都细菌去哪里了?还不是被喝到肚子里去了

  • 【原创大赛】凯氏定氮法检测期间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

    凯氏定氮法检测期间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1凯氏定氮法检测前后产品中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本部分主要是考察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产品中微生物负载水平的变化情况。1.1 材料供试品: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的制品;培养基:青岛日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酪大豆胨营养琼脂培养基(成品),批号:20150825。30-35 ℃细菌培养箱;净化超净工作台;无菌试管等。1. 2方法(1)样品的采集采用无菌的塑料试管,对连续生产的201601批至201610批共10批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的制品进行取样,共得到20个样品。(2)试验方法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三部1105通则“微生物计数法”要求,在超净工作台下,每个样品取样1 ml接种到无菌的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φ脂培培养基)上,轻轻摇动,待样品分布均匀涂布后,放置于30-35 ℃细菌培养箱中培养3天,进行细菌计数。每个样品至少接种2个平皿,同时做阴性对照。1.3实验结果经30-35 ℃培养3天后,观察平皿培养结果,发现阴性对照无细菌菌落生长,人血白蛋白原液201601批至201610批细菌含量较多,菌落数均在100 cfu/ml以上,且部分平皿无法进行细菌菌落的准确计数。结果表明,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制品中微生物含量存在批间差异,但总体来看微生物含量较多,且检测前后明显增多。图1至8为部分批次产品凯氏定氮法检测前后微生物的负载情况,图1,3,5,7为检测前,图2,4,6,8为检测后。[align=center] [img=,250,16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4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1人血白蛋白201601批 [/align][align=center][img=,236,1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5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2人血白蛋白201602批[/align][align=center][img=,251,17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5_02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3人血白蛋白201603批[/align][align=center][img=,234,17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4人血白蛋白201605批[/align][align=center][img=,251,16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2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5人血白蛋白201606批[/align][align=center][img=,234,16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3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6人血白蛋白201608批[/align][align=center][img=,256,15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4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7 人血白蛋白201609批 [/align][align=center][img=,256,15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7_01_1626619_3.png[/img] [/align][align=center] 图8 人血白蛋白201610批[/align]2产品中微生物负载量变化情况研究本部分主要考察凯氏定氮法检测蛋白质含量期间,随时间的延长人血白蛋白原液中微生物负载量变化的情况。通过对比检测前后制品原液中微生物负载水平的变化情况,分析由于检测时间较长带来的微生物数量的变化情况。2.1材料2.1.1 试剂供试品: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的制品;培养基:青岛日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酪大豆胨营养琼脂培养基(成品),批号:20150825。2.1.2 仪器和软件30-35 ℃细菌培养箱;净化超净工作台;无菌试管等。2.2方法2.2.1样品的采集采用无菌的塑料试管,对连续生产的201601批至201603批共3批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的制品进行取样,每批样品至少取样20 ml。2.2.2试验方法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三部1105通则“微生物计数法”要求,将每批样品分样到13个无菌无热源的试管中,1 ml/管。放置于10-20 ℃的条件下密封保存,在超净工作台下分别把0 min、1 min、2 min、3 min、5 min、10 min、15 min、30 min、1 h、2 h、3 h时的样品取0.1 ml接种到无菌的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上,轻轻摇动,待样品分布均匀涂布后,放置于30-35 ℃细菌培养箱中培养3天,进行细菌计数。每个样品至少接种2个平皿,同时做阴性对照。2.3 实验结果经30-35 ℃培养3天后,观察平皿培养结果,发现阴性对照无细菌菌落生长,表1为人血白蛋白原液201601批至201603批样品不同时间段接种的平皿中菌落平均数,图9为201601批至201603批产品不同时间段微生物数量变化趋势。[align=center]表1 不同时间段接种的平皿中菌落平均数[/align][align=center][img=,583,14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50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img=,606,28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51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9 201601批至201603批产品不同时间段微生物数量变化趋势[/align]从培养结果看,人血白蛋白原液201601批至201603批样品0 min、1 min、2 min、3 min、5 min、10 min、15 min、30 min,样品中的菌落数几乎没有变化;1 h后样品中菌落数有增长趋势。本次试验结果表明,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在等待凯氏定氮法检测蛋白质含量期间,制品中微生物负载量有增长的趋势。根据试验结果推算,在2-3小时后每ml人血白蛋白原液中至少含100 CFU,那么批量1000L的制品中至少含有109 个微生物,如此数量的微生物肯定会对人血白蛋白的质量(如纯度、热源)有一定的影响。但具体使用凯氏定氮法检测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前后产品质量指标(如纯度、热原质等)的变化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结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检测技术快速检测(2-3分钟)的特点,如果在人血白蛋白实际生产中应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快速检测技术,除了能够快速准确的为人血白蛋白生产提供非常有意义的指导外,还能有效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负载量,大大降低人血白蛋白产品的质量风险。参考文献刘文芳. 人血白蛋白分离工艺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 中国输血杂志, 2008, 21(4):323-326.倪道明.《血液制品》 .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03: 19.Quinlan GJ,Martin GS, Evans TW. Albumin: biochemical properties and therapeutic potential . Hepatology. 2005. 41(6):1211-9.杨阳, 刘玉红, 王凤山.《人血清白蛋白的制备与应用研究进展》 .《中国药学杂志》, 2011, 46(24):1857-1860.杨晓波, 王晓雷, 王峰.人血白蛋白提取工艺的对比分析与改进方案 . 生命科学仪器, 2010, 08(2):44-48.张建军, 高缘, 孙婉瑾. 白蛋白作为药物载体的研究 . 化学进展, 2011, 23(8): 1747-1754.郭宾,李川. 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的药理学基础及其研究进展 . 中国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 2005, 10(3): 241-253.张敏. 人血浆白蛋白的生理功能及临床应用 . 四川生理科学杂志, 2011, 33(1):36-38.肖婷予, 王斌. 人血白蛋白临床应用调查与分析 . 药物与临床, 2010, 45(13)1036.

  • 【原创大赛】凯氏定氮法检测期间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

    【原创大赛】凯氏定氮法检测期间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

    凯氏定氮法检测期间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1凯氏定氮法检测前后产品中微生物负载情况研究本部分主要是考察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产品中微生物负载水平的变化情况。1.1 材料供试品: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的制品;培养基:青岛日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酪大豆胨营养琼脂培养基(成品),批号:20150825。30-35 ℃细菌培养箱;净化超净工作台;无菌试管等。1. 2方法(1)样品的采集采用无菌的塑料试管,对连续生产的201601批至201610批共10批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的制品进行取样,共得到20个样品。(2)试验方法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三部1105通则“微生物计数法”要求,在超净工作台下,每个样品取样1 ml接种到无菌的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φ脂培培养基)上,轻轻摇动,待样品分布均匀涂布后,放置于30-35 ℃细菌培养箱中培养3天,进行细菌计数。每个样品至少接种2个平皿,同时做阴性对照。1.3实验结果经30-35 ℃培养3天后,观察平皿培养结果,发现阴性对照无细菌菌落生长,人血白蛋白原液201601批至201610批细菌含量较多,菌落数均在100 cfu/ml以上,且部分平皿无法进行细菌菌落的准确计数。结果表明,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后制品中微生物含量存在批间差异,但总体来看微生物含量较多,且检测前后明显增多。图1至8为部分批次产品凯氏定氮法检测前后微生物的负载情况,图1,3,5,7为检测前,图2,4,6,8为检测后。[align=center] [img=,250,16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4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1人血白蛋白201601批 [/align][align=center][img=,236,1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5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2人血白蛋白201602批[/align][align=center][img=,251,17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5_02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3人血白蛋白201603批[/align][align=center][img=,234,17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4人血白蛋白201605批[/align][align=center][img=,251,16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2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5人血白蛋白201606批[/align][align=center][img=,234,16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3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 图6人血白蛋白201608批[/align][align=center][img=,256,15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6_04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7 人血白蛋白201609批 [/align][align=center][img=,256,15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47_01_1626619_3.png[/img] [/align][align=center] 图8 人血白蛋白201610批[/align]2产品中微生物负载量变化情况研究本部分主要考察凯氏定氮法检测蛋白质含量期间,随时间的延长人血白蛋白原液中微生物负载量变化的情况。通过对比检测前后制品原液中微生物负载水平的变化情况,分析由于检测时间较长带来的微生物数量的变化情况。2.1材料2.1.1 试剂供试品: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的制品;培养基:青岛日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酪大豆胨营养琼脂培养基(成品),批号:20150825。2.1.2 仪器和软件30-35 ℃细菌培养箱;净化超净工作台;无菌试管等。2.2方法2.2.1样品的采集采用无菌的塑料试管,对连续生产的201601批至201603批共3批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蛋白质含量检测前的制品进行取样,每批样品至少取样20 ml。2.2.2试验方法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三部1105通则“微生物计数法”要求,将每批样品分样到13个无菌无热源的试管中,1 ml/管。放置于10-20 ℃的条件下密封保存,在超净工作台下分别把0 min、1 min、2 min、3 min、5 min、10 min、15 min、30 min、1 h、2 h、3 h时的样品取0.1 ml接种到无菌的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上,轻轻摇动,待样品分布均匀涂布后,放置于30-35 ℃细菌培养箱中培养3天,进行细菌计数。每个样品至少接种2个平皿,同时做阴性对照。2.3 实验结果经30-35 ℃培养3天后,观察平皿培养结果,发现阴性对照无细菌菌落生长,表1为人血白蛋白原液201601批至201603批样品不同时间段接种的平皿中菌落平均数,图9为201601批至201603批产品不同时间段微生物数量变化趋势。[align=center]表1 不同时间段接种的平皿中菌落平均数[/align][align=center][img=,583,14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50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img=,606,28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51551_01_1626619_3.png[/img][/align][align=center]图9 201601批至201603批产品不同时间段微生物数量变化趋势[/align]从培养结果看,人血白蛋白原液201601批至201603批样品0 min、1 min、2 min、3 min、5 min、10 min、15 min、30 min,样品中的菌落数几乎没有变化;1 h后样品中菌落数有增长趋势。本次试验结果表明,人血白蛋白产品原液在等待凯氏定氮法检测蛋白质含量期间,制品中微生物负载量有增长的趋势。根据试验结果推算,在2-3小时后每ml人血白蛋白原液中至少含100 CFU,那么批量1000L的制品中至少含有109 个微生物,如此数量的微生物肯定会对人血白蛋白的质量(如纯度、热源)有一定的影响。但具体使用凯氏定氮法检测人血白蛋白原液蛋白质含量前后产品质量指标(如纯度、热原质等)的变化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结合[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检测技术快速检测(2-3分钟)的特点,如果在人血白蛋白实际生产中应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快速检测技术,除了能够快速准确的为人血白蛋白生产提供非常有意义的指导外,还能有效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负载量,大大降低人血白蛋白产品的质量风险。参考文献刘文芳. 人血白蛋白分离工艺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 中国输血杂志, 2008, 21(4):323-326.倪道明.《血液制品》 .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3.03: 19.Quinlan GJ,Martin GS, Evans TW. Albumin: biochemical properties and therapeutic potential . Hepatology. 2005. 41(6):1211-9.杨阳, 刘玉红, 王凤山.《人血清白蛋白的制备与应用研究进展》 .《中国药学杂志》, 2011, 46(24):1857-1860.杨晓波, 王晓雷, 王峰.人血白蛋白提取工艺的对比分析与改进方案 . 生命科学仪器, 2010, 08(2):44-48.张建军, 高缘, 孙婉瑾. 白蛋白作为药物载体的研究 . 化学进展, 2011, 23(8): 1747-1754.郭宾,李川. 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的药理学基础及其研究进展 . 中国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 2005, 10(3): 241-253.张敏. 人血浆白蛋白的生理功能及临床应用 . 四川生理科学杂志, 2011, 33(1):36-38.肖婷予, 王斌. 人血白蛋白临床应用调查与分析 . 药物与临床, 2010, 45(13)1036.

  • 管碟法微生物检定问题

    管碟法微生物检定问题1、牛津杯加药液后标准要求是否杯外不得有漏液?2、如果发生漏液是哪些操作要点不标准,如倒平板的台面的水平度、倒培养基后至放置牛津杯的时间间隔不合适等?

  • 【求购】微生物实验室

    求助:微生物实验室各位兄弟姐妹:大家好!我公司是生产非无菌原料药的,目前我公司正在筹建一个新的实验室,主要分析纯化水\洁净区\一些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测。我公司市主要争对美国市场,但是以后要通国内的GMP,关于微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大家赐教。1.微生物实验室是不是一定得放在洁净区。我在国外实验室看到同类型的厂家只用生物安全柜,而没有放在洁净房间。2.如果要洁净区,那么微生物实验室的洁净区设计是否合理,请看附件.谢谢!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讨论】工业微生物产生菌的分离筛选(一)

    原生动物(103),其中放线菌和霉菌指其孢子数。但各种微生物由于生理特性不同,在土壤中的分布也随着地理条件、养分、水分、土质、季节而有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分离菌株前要根据分离筛选的目的,到相应的环境和地区去采集样品。(一)根据土壤特点1. 土壤有机质含量和通气状况一般耕作土、菜园土和近郊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丰富,营养充足,且土壤成团粒结构,通气饱水性能好,因而,微生物生长旺盛,数量多,尤其适合于细菌、放线菌生长。山坡上的森林土,植被厚,枯枝落叶多,有机质丰富,且阴暗潮湿,适合霉菌、酵母菌生长繁殖,微生物数量相应也比较少。从土层的纵剖面看,1~5cm的表层土由于阳光照射,蒸发量大,水分少,且有紫外线的杀菌作用,因而微生物数量比5~25cm土层少;25cm以下土层则因土质紧密,空气量不足,养分与水分缺乏,含菌量也逐步减少。因此,采土样最好的土层是5~25cm。一般每克土中含菌数约几十万到几十亿个,并且各种类型的细菌和放线菌几乎都能分离到。如好气芽孢杆菌、假单胞菌、短杆菌、大肠杆菌、某些嫌气菌等。但总的说来酵母菌分布土层最浅,约5~10cm,霉菌和好氧芽孢杆菌也分布在浅土层。2. 土壤酸碱度和植被状况土壤酸碱度会影响微生物种类的分布。偏碱的土壤(pH7.0~7.5)环境,适合于细菌、放线菌生长。反之在偏酸的土壤(pH7.0以下)环境下,霉菌、酵母菌生长旺盛。由于植物根部的分泌物有所不同,因此,植被对微生物分布也有一定的影响。如番茄地或腐烂番茄堆积处有较多维生素C生产菌。葡萄或其他果树在果实成熟时,其根部附近土壤中酵母菌数量增多。豆科植物的植被下,根瘤菌数量比其他植被下占优势。3. 地理条件南方土壤比北方土壤中的微生物数量和种类都要多,特别是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土壤。许多工业微生物菌种,如抗生素产生菌,尤其是霉菌、酵母菌,大多从南方土壤中筛选出来。原因是南方温度高,温暖季节长,雨水多,相对湿度高,植物种类多,植被覆盖面大,土壤有机质丰富,造成得天独厚的微生物生长环境。4. 季节条件不同季节微生物数量有明显的变化,冬季温度低,气候干燥,微生物生长缓慢,数量最少。到了春天随着气温的升高,微生物生长旺盛,数量逐渐增加。但就南方来说,春季往往雨水多,土壤含水量高,通气不良,即使有微生物所需的温度、湿度,也不利于其生长繁殖。随后经过夏季到秋季,约有7~10个月处在较高的温度和丰富的植被下,土壤中微生物数量比任何时候都多,因此,秋季采土样最为理想。(二)采样方法用取样铲,将表层5cm左右的浮土除去,取5~25处的土样10~25,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扎好。北方土壤干燥,可在10~30处取样。给塑料袋编号并记录地点、土壤质地、植被名称、时间及其他环境条件。一般样品取回后应马上分离,以免微生物死亡。但有时样品较多,或到外地取样,路途遥远,难以做到及时分离,则可事先用选择性培养基做好试管斜面,随身带走。到一处将取好的土样混匀,取3~4撒到试管斜面上,这样可避免菌株因不能及时分离而死亡。

  • SFDA已启动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工作

    SFDA已启动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工作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6/201206082029_371202_2019107_3.jp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副处长常卫红周三表示,SFDA已经启动制定生物仿制药指南的相关工作,目前正在调研阶段,希望一线的科学家、企业家能积极参与,帮助制定工作的开展。常卫红是在6月6日上海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提到上述信息的。她在会议的专题报告中,就当前国内生物仿制药指南指点情况与现场参会代表开展了深入交流。面对国内希望申报Biosimilar没有途径和标准的情况,常卫红认为,在当前的注册管理的框架中并非没有这样的途径和标准。既往许多的产品上市,均是按照程序依据法规,参照标准申报和批准的。不过,并没有专门针对Biosimilar的概念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有种说法称Biosimilar为非原创药,这在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第七类、国外上市国内没上市第十类,已上市产品第十五类,这些与国际上Biosimilar管理办法比较相近。目前,SFDA注册司已启动生物仿制药指南制定的前期工作,准备采取调研、起草、实施的三步走的方式。调研这部分工作已经启动,并筹备了四个工作小组,包括政策、质量控制、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拟建立一支包括科学家、研究者、国内外企业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常卫红表示,指南的制定可能会遇到比较大的挑战,比如说对照品设定、技术问题、相似度的评审难度及效益考虑等问题。但是,总体的态度是要做,做法却需要慎重。她特别强调,这只是具体工作人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SFDA的政策和观点。继2011年成功举办首届生物仿制药高峰论坛之后,生物谷将持续关注生物仿制药最新政策与行业发展,将在7月20日与艾美仕(IMS)联合举办生物制药管理茶会,聚焦生物仿制药。10月25日,第二届生物仿制药高峰论坛继续在上海召开,组委会将邀请SFDA、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等领导、国内外企业高管共话生物仿制药行业现状、趋势及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帮助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管理、投资等专业人士把握市场最新动态与焦点,促进行业产学研的交流。

  • 【原创大赛】【仪采论】+一次微生物室装修及微生物仪器采购经历

    今年上半年,在我的极力建议之下,这家公司总算决定增加微生物项目,但是要扩微生物项目就必须要有微生物检测室,装修以及微生物室的仪器购买。于是寻找报价就落到了我和质量负责人手上,在网上发布需求,很快就有很多报价单到手了。这里基本上就涉及到了采购和使用者的矛盾了,如果使用者去寻找报价,可能会哪家高就选哪家,毕竟这个行业还没有物美价廉一说。但是如果是采购去寻找报价,那就可能会只选择价格最低的,而忽略质量的要求。几个装修报价清单比对:[table][tr][td] [/td][td]A[/td][td]B[/td][td]C[/td][td]D[/td][td]E[/td][/tr][tr][td]总价(元)[/td][td]212,137[/td][td]183,500[/td][td]176,000(折)[/td][td]178,000[/td][td]150,000[/td][/tr][tr][td]装修部分[/td][td]65056[/td][td]58000[/td][td]62000[/td][td]60000[/td][td]50000[/td][/tr][tr][td]电气系统[/td][td]14188[/td][td]12000[/td][td]16488[/td][td]15000[/td][td]13000[/td][/tr][tr][td]给排水[/td][td]2868[/td][td]2500[/td][td]2488[/td][td]3000[/td][td]2000[/td][/tr][tr][td]洁净空调[/td][td]94269[/td][td]82000[/td][td]85000[/td][td]90000[/td][td]70000[/td][/tr][tr][td]其它[/td][td]35757[/td][td]28000[/td][td]21000[/td][td]15000[/td][td]15000[/td][/tr][tr][td]包含[/td][td]滴水架、更衣柜、鞋柜、水槽、风淋、边台、不锈钢台、生物安全柜(未包括)、传递窗[/td][td]水槽、风淋、边台、不锈钢台、传递窗、微生物项目咨询[/td][td]滴水架、更衣柜、鞋柜、水槽、风淋、边台、不锈钢台、传递窗[/td][td]更衣柜、边台、不锈钢台、传递窗[/td][td]更衣柜、水槽、风淋、传递窗[/td][/tr][tr][td]来源[/td][td]网上查找[/td][td]朋友介绍[/td][td]老板朋友介绍[/td][td]网上查找[/td][td]公司股东介绍[/td][/tr][/table]当然,最后选择的公司股东给介绍的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但是自始至终都存在有几个问题。1,其他服务:公司B提出可以提供微生物项目的咨询服务,并且帮助通过资质申请,这一项并未被老板重视,其实如果是刚开始建设的实验室最好应该找相应的咨询公司培训人员等,能够省下不少时间,当然是实验室里没有太多经验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而言。如果是新手没经验,我建议老板或者采购在遇到相同决策的时候可以将体系咨询(1-5万)、项目咨询(每项300-500)的价格计算进去。2,公司C提出来的报价单,有折扣价。但通过实际比价发现,包括总价以及各部分的分别的价格显示,并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反而缺少了一些其他仪器设施的搭配。3,最后选择的公司E其实是公司股东联系老板,几番周折后敲定的合同,价格也是在接触之后从17万一直谈到15万,虽然缺少了几台大型设施,但是基础设施还是有,其他的可以通过另寻供应商等途径。最后还是那个话题,采购就是博弈,压低价格就是比耐心,切不可一下露出底价。

  • 微生物生长的几种检测方法

    摘要:   微生物的检测,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生产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生长量测定法,微生物计数法,生理指标法和商业化快速微生物检测简要介绍了利用微生物重量,体积,大小,生理代谢物等指标的二十余种常用的检测方法,简要介绍了这些方法的原理,应用范围和优缺点。  概述:  一个微生物细胞在合适的外界条件下,不断的吸收营养物质,并按自己的代谢方式进行新陈代谢。如果同化作用的速度超过了异化作用,则其原生质的总量(重量,体积,大小)就不断增加,于是出现了个体的生长现象。如果这是一种平衡生长,即各细胞组分是按恰当的比例增长时,则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发生繁殖,从而引起个体数目的增加,这时,原有的个体已经发展成一个群体。随着群体中各个个体的进一步生长,就引起了这一群体的生长,这可从其体积、重量、密度或浓度作指标来衡量。微生物的生长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生长,微生物的个体生长在科研上有一定困难,通常情况下也没有实际意义。微生物是以量取胜的,因此,微生物的生长通常指群体的扩增。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是其在内外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作用下的综合反映。因此生长繁殖情况就可作为研究各种生理生化和遗传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同时,微生物在生产实践上的各种应用或是对致病,霉腐微生物的防治都和他们的生长抑制紧密相关。所以有必要介绍一下微生物生长情况的检测方法。既然生长意味着原生质含量的增加,所以测定的方法也都直接或间接的以次为根据,而测定繁殖则都要建立在计数这一基础上。微生物生长的衡量,可以从其重量,体积,密度,浓度,做指标来进行衡量。  生长量测定法  体积测量法:又称测菌丝浓度法。  通过测定一定体积培养液中所含菌丝的量来反映微生物的生长状况。方法是,取一定量的待测培养液(如10毫升)放在有刻度的离心管中,设定一定的离心时间(如5分钟)和转速(如5000 rpm),离心后,倒出上清夜,测出上清夜体积为v,则菌丝浓度为(10-v)/10。菌丝浓度测定法是大规模工业发酵生产上微生物生长的一个重要监测指标。这种方法比较粗放,简便,快速,但需要设定一致的处理条件,否则偏差很大,由于离心沉淀物中夹杂有一些固体营养物,结果会有一定偏差。  称干重法:  可用离心或过滤法测定。一般干重为湿重的10-20%。在离心法中,将一定体积待测培养液倒入离心管中,设定一定的离心时间和转速,进行离心,并用清水离心洗涤1-5次,进行干燥。干燥可用烘箱在105℃或100℃下烘干,或采用红外线烘干,也可在80℃或40℃下真空干燥,干燥后称重。如用过滤法,丝状真菌可用滤纸过滤,细菌可用醋酸纤维膜等滤膜过滤,过滤后用少量水洗涤,在40℃下进行真空干燥。称干重发法较为烦琐,通常获取的微生物产品为菌体时,常采用这种方法,如活性干酵母(activity dry yeast, ADY),一些以微生物菌体为活性物质的饲料和肥料。  比浊法:  微生物的生长引起培养物混浊度的增高。通过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一定波长下的吸光值,判断微生物的生长状况。对某一培养物内的菌体生长作定时跟踪时,可采用一种特制的有侧臂的三角烧瓶。将侧臂插入光电比色计的比色座孔中,即可随时测定其生长情况,而不必取菌液。该法主要用于发酵工业菌体生长监测。如我所使用UNICO公司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在波长600nm 处用比色管定时测定发酵液的吸光光度值OD600,以此监控E.Coli的生长及诱导时间。  菌丝长度测量法:  对于丝状真菌和一些放线菌,可以在培养基上测定一定时间内菌丝生长的长度,或是利用一只一端开口并带有刻度的细玻璃管,到入合适的培养基,卧放,在开口的一端接种微生物,一段时间后记录其菌丝生长长度,借此衡量丝状微生物的生长。微生物计数法  血球计数板法:  血球计数板是一种有特别结构刻度和厚度的厚玻璃片,玻片上有四条沟和两条嵴,中央有一短横沟和两个平台,两嵴的表比两平台的表面高0.1 mm,每个平台上刻有不同规格的格网,中央0.1 mm2面积上刻有400个小方格。通过油镜观察,统计一定大格内微生物的数量,即可算出1毫升菌液中所含的菌体数。这种方法简便,直观,快捷,但只适宜于单细胞状态的微生物或丝状微生物所产生的孢子进行计数,并且所得结果是包括死细胞在内的总菌数。  染色计数法:  为了弥补一些微生物在油镜下不易观察计数,而直接用血球计数板法又无法区分死细胞和活细胞的不足,人们发明了染色计数法。借助不同的染料对菌体进行适当的染色,可以更方便的在显微镜下进行活菌计数。如酵母活细胞计数可用美蓝染色液,染色后在显微镜下观察,活细胞为无色,而死细胞为蓝色。  比例计数法:  将已知颗粒(如霉菌孢子或红细胞)浓度的液体与一待测细胞浓度的菌液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在显微镜视野中数出各自的数目,即可得未知菌液的细胞浓度。这种计数方法比较粗放。并且需要配制已知颗粒浓度的悬液做标准。  液体稀释法:  对未知菌样做连续十倍系列稀释,根据估计数,从最适宜的三个连续的10倍稀释液中各取5毫升试样,接种1毫升到3组共15只装培养液的试管中,经培养后记录每个稀释度出现生长的试管数,然后查最大或然数表MPN(most probably number)得出菌样的含菌数,根据样品稀释倍数计算出活菌含量。该法常用于食品中微生物的检测,例如饮用水和牛奶的微生物限量检查。  平板菌落计数法: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活菌计数法。将待测菌液进行梯度稀释,取一定体积的稀释菌液与合适的固体培养基在凝固前均匀混合,或将菌液涂布于已凝固的固体培养基平板上。保温培养后,用平板上出现的菌落数乘以菌液稀释度,即可算出原菌液的含菌数。一般以直径9cm的平板上出现50-500个菌落为宜。但方法比较麻烦,操作者需有熟练的技术。平板菌落计数法不仅可以得出菌液中活菌的含菌数,而且同时将菌液中的细菌进行了一次分离培养,获得了单克隆。  试剂纸法:  在平板计数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小型商品化产品以供快速计数用。形式有小型厚滤纸片,琼脂片等。在滤纸和琼脂片中吸有合适的培养基,其中加入活性指示剂2,3,5-氯化三苯基四氮唑(TTC,无色)待蘸取测试菌液后置密封包装袋中培养。短期培养后在滤纸上出现一定密度的玫瑰色微小菌落与标准纸色板上图谱比较即可估算出样品的含菌量。试剂纸法计数快捷准确,相比而言避免了平板计数法的人为操作误差。  膜过滤法:  用特殊的滤膜过滤一定体积的含菌样品,经丫叮橙染色,在紫外显微镜下观察细胞的荧光,活细胞会发橙色荧光,而死细胞则发绿色荧光。  生理指标法:  微生物的生长伴随着一系列生理指标发生变化,例如酸碱度,发酵液中的含氮量,含糖量,产气量等,与生长量相平行的生理指标很多,它们可作为生长测定的相对值。测定含氮量:  大多数细菌的含氮量为干重的12.5%,酵母为7.5%,霉菌为6.0%。根据含氮量×6.25,即可测定粗蛋白的含量。含氮量的测定方法有很多,如用硫酸,过氯酸,碘酸,磷酸等消化法和Dumas测N2气法。Dumas测N2气法是将样品与CuO混合,在CO2气流中加热后产生氮气,收集在呼吸计中,用KOH吸去CO2后即可测出N2的量。  测定含碳量:  将少量(干重0.2-2.0 mg)生物材料混入1毫升水或无机缓冲液中,用2毫升2%的K2Cr2O7溶液在100 0C下加热30分钟后冷却。加水稀释至5毫升,在580nm的波长下读取吸光光度值,即可推算出生长量。需用试剂做空白对照,用标准样品做标准曲线。  还原糖测定法:[/si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征求团体标准《有机污染场地土壤生物修复技术规范 微生物固定化生物炭载体(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由我会组织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编制的《有机污染场地土壤生物修复技术规范 微生物固定化生物炭载体》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会(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意见反馈表可登录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官网(http://www.chinacses.org)下载。联系人:华南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浦跃武电 话:020-39380601 13318893784邮 箱:g96123@scut.edu.cn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邮 编:510006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王光镇电 话:010-62213365邮 箱:wanggz@chinacses.org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邮 编:10008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1301630.zip]附件[/url]:1.《有机污染场地土壤生物修复技术规范 微生物固定化生物炭载体(征求意见稿)》2.《有机污染场地土壤生物修复技术规范 微生物固定化生物炭载体》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

  •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常规微生物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操作要点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接触微生物或者含有微生物的物品后,脱掉手套后和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以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制定尖锐器具的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气溶胶的产生;每天至少消毒1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需运出实验室灭活的物品必须放在专用密闭容器内;制定有效的防鼠防虫措施;

  • 表面微生物的心得

    表面微生物,微生物检测(定性试验)的一些心得提到表面微生物检测,检测人可能会很头疼。今天我想借着这个机会,把我在国外的一些同行那里吸收到的经验分享给大家,也希望借此机会可以达到共勉。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表面微生物采集检测?首先,说说什么是表面微生物擦拭试验?因为它对于监测处理食品的环境卫生对确保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以下文章解释了擦拭试验的目的和方法,该试验被推荐用于评估微生物对环境的污染,即微生物检验的卫生监测。一、什么是擦拭试验法? 以及它的目的是什么?导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一般是由食物处理者带入食品厂和厨房的。然而,它们也以另外两种模式存在于食品处理环境中。第一个是空气中的细菌,它们存在于空气中。另一种是表面传播的细菌,它们粘附在各种表面上,如食品、餐具、设备、设施和食品处理人员的手和手指上。擦拭试验也是为了检测这些表面附着的细菌。 它是验证与食品有关的环境的生物卫生的测试之一。此外,在我们所在的国家里,各地方监管机关和法令指定城市制定的卫生管理和操作标准将擦拭检查描述为 "定期进行产品检查和擦拭检查以确认设施的卫生状况"。(在这里我们不再赘述。)二、擦拭试验法所揭示的内容环境中的微生物对人眼来说是看不见的。然而,通过擦拭测试的方法可用于检测和显示微生物的存在,如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诺瓦克病毒。擦拭试验法还不仅显示了导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是否存在于试验对象上,而且如果存在,并对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并污染了环境做出判定。(定量和定性实验)因此,擦拭试验可用于监测食品处理环境中存在的微生物。通过检测高污染区域,有可能确定问题区域,划定风控区域并制定解决方案。三、擦拭试验方法之样品收集可以通过用试管棉签套组或者采菌棉擦拭测试对象或用介质直接接触测试对象来收集标本。用采菌棉进行擦拭测试对象,用采菌棉擦拭物体表面的一定区域。下面就做详细图例和讲解。● 用采菌棉擦拭测试对象(印章式采菌方法)?100cm2(10×10cm)范围内进行曲线采菌①砧板擦拭试验方法实例?擦拭砧板的表面②刀擦拭检查法的例子?擦拭菜刀的表面③手工擦拭检查法的例子?擦掉处理食物的人的手掌?采集工作人员指尖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从各种测试对象的表面收集微生物。● 直接盖章法培养基与待测物的表面直接接触,物体表面的微生物被转移到培养基的表面。手部擦拭试验的例子?直接在手掌上盖章之后,对其进行培养,并测量在培养基上形成的细菌菌落的数量。这种方法使用起来很简单,可以很容易地收集样品,但缺点是很难从弯曲的表面收集样品。四、其他试验法通过直接收集的标本进行培养,并计算细菌菌落的数量。用棉签擦拭的标本的培养法或ATP法进行检测。● 培养方法在培养方法中,从拭子中提取的样品溶液被涂抹在培养基上并进行培养。经过一到两天的培养,包括大肠杆菌和葡萄球菌在内的活菌的菌落数量可以用来确定测试对象的污染状况。只有经过培养之后才能确定环境中生存的微生物。● ATP法ATP方法检测存在于生物体内的三磷酸腺苷,具有提供快速结果的优势。然而,ATP方法并不能检测微生物本身。 这些结果应仅作为一种指导。它一般用于有限的应用,例如对清洁后的环境进行评估。总结本文对擦拭试验进行了概述。处理食品的工厂和厨房的管理人员需要定期监测他们所控制的环境的卫生状况。来源:上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oukouei原创分享

  • 微生物生长的几种检测方法

    微生物的检测,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生产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生长量测定法,微生物计数法,生理指标法和商业化快速微生物检测简要介绍了利用微生物重量,体积,大小,生理代谢物等指标的二十余种常用的检测方法,简要介绍了这些方法的原理,应用范围和优缺点。  概述:  一个微生物细胞在合适的外界条件下,不断的吸收营养物质,并按自己的代谢方式进行新陈代谢。如果同化作用的速度超过了异化作用,则其原生质的总量(重量,体积,大小)就不断增加,于是出现了个体的生长现象。如果这是一种平衡生长,即各细胞组分是按恰当的比例增长时,则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发生繁殖,从而引起个体数目的增加,这时,原有的个体已经发展成一个群体。随着群体中各个个体的进一步生长,就引起了这一群体的生长,这可从其体积、重量、密度或浓度作指标来衡量。微生物的生长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生长,微生物的个体生长在科研上有一定困难,通常情况下也没有实际意义。微生物是以量取胜的,因此,微生物的生长通常指群体的扩增。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是其在内外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作用下的综合反映。因此生长繁殖情况就可作为研究各种生理生化和遗传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同时,微生物在生产实践上的各种应用或是对致病,霉腐微生物的防治都和他们的生长抑制紧密相关。所以有必要介绍一下微生物生长情况的检测方法。既然生长意味着原生质含量的增加,所以测定的方法也都直接或间接的以次为根据,而测定繁殖则都要建立在计数这一基础上。微生物生长的衡量,可以从其重量,体积,密度,浓度,做指标来进行衡量。  生长量测定法  体积测量法:又称测菌丝浓度法。  通过测定一定体积培养液中所含菌丝的量来反映微生物的生长状况。方法是,取一定量的待测培养液(如10毫升)放在有刻度的离心管中,设定一定的离心时间(如5分钟)和转速(如5000 rpm),离心后,倒出上清夜,测出上清夜体积为v,则菌丝浓度为(10-v)/10。菌丝浓度测定法是大规模工业发酵生产上微生物生长的一个重要监测指标。这种方法比较粗放,简便,快速,但需要设定一致的处理条件,否则偏差很大,由于离心沉淀物中夹杂有一些固体营养物,结果会有一定偏差。

  • 微生物的传染与免疫

    一、微生物的传染1.传染:  能引起人体或动物体发生传染病的微生物,称为病原微生物或致病微生物。传染是指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后,在一定的部位生长、繁殖,并引起一系列病理生理的过程。有时不表现临床症状,成为隐性传染或带菌状态,有时则表现出临床症状。当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后,病原微生物与机体互相作用,互相改变对方的活性与功能,因此能否引起传染病,一方面取决于病原微生物的致病能力即致病性或毒力,另方面还取决于机体的抵抗力即免疫力。2.细菌性传染的机理:  病原性细菌引起传染的能力大小,就是细菌的毒力或致病性。细菌毒力的有无和毒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它的侵袭力、产毒素性和引起超敏反应的能力。  ①侵袭力是指病原菌突破宿主的防御机能,并在其中进行生长繁殖和实现蔓延扩散的能力,它由三方面组成:吸附和侵入能力,繁殖与扩散能力、对宿主防御机能的抵抗力。  ②细菌产生的毒素可分为外毒素和内毒素两大类。  外毒素是病原菌在生长繁殖期间分泌到周围环境种的一种代谢产物,主要由革兰氏阳性菌产生,少数革兰氏阴性菌也能产生。其化学组成是蛋白质,抗原性强,毒性也强,但极不稳定,对热和某些化学物质敏感,容易受到破坏。如用0.3-0.4%的甲醛处理,可使其毒性完全丧失,但仍保持其抗原性,这种经处理的外毒素称为类毒素,常用来进行预防注射。外毒素对机体的组织器官具有选择性,不同病原菌所产生的外毒素性质不同,所引起的症状也不同。常见的如:白喉棒杆菌产生的白喉外毒素、破伤风梭菌产生的破伤风毒素、霍乱弧菌产生的肠毒素、肉毒梭菌产生的肉毒毒素等。  大多数革兰氏阴性细菌能产生内毒素,实际上它存在于细菌细胞壁的外层,属于细胞壁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并不分泌到环境中,只有当细菌溶解后才释放出来,因而称为内毒素。其作用没有组织器官选择性,不同病原菌产生的内毒素引起的症状大致相同,都有机体发热、腹泻、出血性休克和其它组织损伤等表现,其毒性比外毒素要低,抗原性也弱。  ③超敏反应,又称变态反应,是机体再次受到相同抗原或半抗原刺激后,产生的体液性或细胞性的异常免疫反应,从而引起组织损伤或生理机能障碍。  病原性细菌除需要一定的毒力以外,还需要一定的数量和适当的侵入途径才能引起机体发生传染。

  • 微生物检验样品采集应注意的问题

    样品的采集是微生物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检验的样品数量和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这对取样人员和制样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既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一致性,又要保证整个微生物检验过程在无菌操作的条件下进行。微生物检验样品的采集大致分为取样、包装密封、标志、样品的运输、接收、保存几个环节。1 取样取样是指在一定质量或数量的产品中,取一个或多个代表性样品,用于感官、微生物和理化检验的全过程。首先在取样之前应确认货、证是否相符。其次取样工具要达到无菌的要求,对取样具和一些试剂材料应提前准备、灭菌。如果使用不合适的采集工具,可能会破坏样品的完整性,甚至使样品采集毫无意义。应根据不同的样品特征和取样环境,对取样物品和试剂进行事先准备和灭菌等T作。另外要保证样品能够代表整批产品,其检测结果应具有统计学有效性,样品到达实验室时的状况应能反映出取样时产品的真实情况。取样时应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产品状态等选择不同的取样方法和标准。① 包装食品对于直接食用的小包装食品,尽可能取原包装,直到检验前不要开封,以防污染。对于桶装或大容器包装的液体食品,取样前应摇动或用灭菌棒搅拌液体,尽量使其达到均质;取样时应先将取样用具浸入液体内略加漂洗,然后再取所需量的样品,装入灭菌容器的量不应超过其容量的3/4,以便于检验前将样品摇匀;取完样品后,应用消毒的温度计插入液体内测量食品的温度,并作记录。尽可能不用水银温度计测量,以防温度计破碎后水银污染食品;如为非冷藏易腐食品,应迅速将所取样品冷却至0~4℃。对于大块的桶装或大容器包装的冷冻食品,应从几个不同部位用灭菌工具取样,使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在将样品送达实验室前,要始终保持样品处于冷冻状态样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冻,保持冷却即可。② 生产过程中的取样 划分检验批次,应注意同批产品质量的均一性;如用固定在贮液桶或流水作业线上的取样龙头取样时,应事先将龙头消毒;当用自动取样器取不需要冷却的粉状或同定食品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产品的代表性不被人为地破坏。

  • 微生物染色技术

    染色方法  微生物染色方法一般分为单染色法和复染色法两种。前者用一种染料使微生物染色,但不能鉴别微生物。复染色法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染料,有协助鉴别微生物的作用。故亦称鉴别染色法。常用的复染色法有革兰氏染色法和抗酸性染色法,此外还有鉴别细胞各部分结构的(如芽胞、鞭毛、细胞核等)特殊染色法。食品微生物检验中常用的是单染色法和革兰氏染色法。1、单染色法  用一种染色剂对涂片进行染色,简便易行,适于进行微生物的形态观察。在一般情况下,细菌菌体多带负电荷,易于和带正电荷的碱性染料结合而被染色。因此,常用碱性染料进行单染色,如美兰、孔雀绿、碱性复红、结晶紫和中性红等。若使用酸性染料,多用刚果红、伊红、藻红和酸性品红等。使用酸性染料时,必须降低染液的PH值,使其呈现强酸性(低于细菌菌体等电点),让菌体带正电荷,才易于被酸性染料染色。  单染色一般要经过涂片、固定、染色、水洗和干燥五个步骤。  染色结果依染料不同而不同:  石碳酸复红染色液:着色快,时间短,菌体呈红色。    美兰染色液:着色慢,时间长,效果清晰,菌体呈兰色。  草酸铵结晶染色液:染色迅速,着色深,菌体呈紫色。2、革兰氏染色法  革兰氏染色法是细菌学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鉴别染色法,1884年由丹麦医师Gram创立。  细菌先经碱性染料结晶染色,而经碘液媒染后,用酒精脱色,在一定条件下有的细菌此色不被脱去,有的可被脱去,因此可把细菌分为两大类,前者叫做革兰氏阳性菌(G+),后者为革兰氏阴性菌(G—)。为观察方便,脱色后再用一种红色染料如碱性蕃红等进行复染。阳性菌仍带紫色,阴性菌则被染上红色。有芽胞的杆菌和绝大多数和球菌,以及所有的放线菌和真菌都呈革兰氏正反应;弧菌,螺旋体和大多数致病性的无芽胞杆菌都呈现负反应。  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在化学组成和生理性质上有很多差别,染色反应不一样。现在一般认为革兰氏阳性菌体内含有特殊的核蛋白质镁盐与多糖的复合物,它与碘和结晶紫的复合物结合很牢,不易脱色,阴性菌复合物结合程度底,吸附染料差,易脱色,这是染色反应的主要依据。  另外,阳性菌菌体等电点较阴性菌为低,在相同PH条件下进行染色,阳性菌吸附碱性染料很多,因此不易脱去,阴性菌则相反。所以染色时的条件要严格控制。例如,在强碱的条件下进行染色,两类菌吸附碱性染料都多,都可呈正反应;PH很低时,则可都呈负反应。此外,两类菌的细胞壁等对结晶紫—碘复合物的通透性也不一致,阳性菌透性小,故不易被脱色,阴性菌透性大,易脱色。所以脱色时间,脱色方法也应严格控制。本文来自检验地带网  革兰氏染色法一般包括初染、媒染、脱色、复染等四个步骤,具体操作方法是:  1)涂片固定。  2)草酸铵结晶紫染1分钟。  3)自来水冲洗。  4)加碘液覆盖涂面染1分钟。  5)水洗,用吸水纸吸去水分。  6)加95%酒精数滴,并轻轻摇动进行脱色,30秒后水洗,吸去水分。  7)蕃红梁色液(稀)染10秒钟后,自来水冲洗。干燥,镜检。  染色的结果,革兰氏正反应菌体都呈紫色,负反应菌体都呈红色。

  • 生物显微镜的保养注意事项

    生物显微镜是用来观察生物切片、生物细胞、细菌以及活体组织培养、流质沉淀等的观察和研究,同时可以观察其他透明或者半透明物体以及粉末、细小颗粒等物体。左图所示为生产的倒置生物显微镜型,该生物显微镜也是食品厂、饮用水厂办QS、HACCP认证的必备检验设备。用途   生物显微镜供医疗卫生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所用于微生物、细胞、细菌、组织培养、 悬浮体、沉淀物等的观察,可连续观察细胞、细菌等在培养液中繁殖分裂的过程等。在细胞学、寄生虫学、肿瘤学、免疫学、遗传工程学、工业微生物学、植物学等领域中应用广泛。显微镜的重要光学技术参数在镜检时,人们总是希望能清晰而明亮的理想图象,这就需要显微镜的各项光学技术参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且要求在使用时,必须根据镜检的目的和实际情况来协调各参数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显微镜应有的性能,得到满意的镜检效果。  显微镜的光学技术参数包括:数值孔径、分辨率、放大率、焦深、视场宽度、覆盖差、工作距离等等。这些参数并不都是越高越好,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在使用时,应根据镜检的目的和实际情况来协调参数间的关系,但应以保证分辨率为准。保养注意事项显微镜不论在使用或存放时应避免灰尘、潮湿、过冷、过热、与含有酸碱性的蒸气。 不得将化学药品放在显微镜附近,更不得在显微镜箱内放有化学药品(干燥剂除外)。 显微镜应经常装上目镜,使灰尘不致落到物镜里面。 透镜的表面若有灰尘,应先用黄鼠狼毛笔拭去,然后再行擦拭。 透镜的擦拭只能用专用拭镜纸或棉球擦拭。 透镜表面若有污秽时,可用拭镜纸或棉球,0少许石油精或二甲苯轻轻擦拭,但不得用酒精.否则透镜胶层将被溶解。 油浸式的物镜使用后的擦拭须依上述方法进行,不得让香柏油在透镜面上干涸. 更不得用酒精或类似液体浸洗镜头。

  • 【分享】微生物快速检验技术进展

    [center][color=#DC143C][size=4][font=黑体]微生物快速检验技术进展[/font][/size][/color] [/center]  人类进入21世纪,感染性疾患仍然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疾患,尤其是对第三世界国家。WHO宣布近30年来,新发现了29种新病原体。Prion被确定为疯牛病和人类C-J等病的病原体,肯定了蛋白质颗粒可成为病原体,致使感染人类的微生物日趋复杂。常见致病微生物的威胁不但没有消除,且出现了严重的耐药问题,如葡萄球菌、肠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大肠杆菌、克雷白菌,给临床治疗带来巨大困难。HIV在世界范围内肆虐,STD病原微生物尚在蔓延。1993年,肺鼠疫在印度复燃,霍乱弧菌O139型有可能致成世界范围的第8次大流行。严峻的现实向微生物检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准确、更快速地检出与监测病原体。传统的微生物检验法的最大弱点是慢,难以适应诊断与治疗。近代,以PCR代表的分子生物学技术的发展及自动化仪器的应用已明显加快了微生物检验的速度,这些方面已有许多专著予以介绍。现仅就微生物实验室可常规应用的技术即快速微生物检查法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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