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nstrument.com.cn/show/Breviary.asp?FileName=C15601%2Ejpg&iwidth=200&iHeight=200 北京先驱威锋技术开发公司 的 微生物比浊法测定仪(WBS-100)已参加“国产好仪器”活动并通过初审。自上市以来,这款产品已经被多家单位采用,如果您使用过此仪器设备或者对其有所了解,欢迎一起聊聊它各方面的情况。您还可以通过投票抽奖、参与调研等方式参与活动,并获得手机电子充值卡。【点击参与活动】 仪器简介: 仪器简介:WBS-100微生物比浊法测定仪,以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为依据,参照USP28、BP2004、EP5.0、JP14的要求,结合丰富实践经验而开发的新一代微生物效价测量仪,具有先进的4CPU多元控制管理模式,独创在线扫描式实时检测专利技术,可进行抗生素一、二、三剂量法测定。 1、集恒温、振摇、培养及在线检测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全自动操作;每个培养箱内可置放两套拉丁方阵,共计40支试管,可同时在3~4个小时内完成两种或两组抗生素效价测定。 2、智能化终点判断,保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3、实时监控细菌生长,自动绘制细菌生长曲线。 4、效价计算结果符合200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一、二、三剂量法的规定。 5、可输出符合GLP/GMP规范的实验报告,亦可将实验结果按照指定格式打印输出。 6、安全可靠的仪器登录和密码保护措施,符合GLP/GMP关于电子签名的要求。 7、按照拉丁方阵排列试管,遵循国际通用方法,有效降低了影响效价结果的系统误差。 8、采用自适应比例积分微分温度控制,提高温度控制精度。 9、内置紫外灯灭菌,有效杀灭残余细菌。 10、生产厂家采用比浊法可缩短检测周期,提高生产率及效益。技术参数:温度控制精度:±0.1℃ 温度均匀度:±0.3℃ 升温速度:1.5℃/min 温度控制范围:室温~60℃ 检测周期:25秒/40支 效价计算时间:<0.1秒 检测精度:0.001A 重复性:±0.001A 效价重复测量精度:≤0.5%主要特点:1、彩色液晶屏显示,图形化界面,操作简洁方便,易于掌握;触摸屏输入,只需轻轻点击便能够独立完成繁杂的检测过程,配合方便灵活的手写板,使中西文字输入变得更轻松。可选择多国语言平台方便产品出口。 2、按照拉丁方阵排列试管,遵循国际通用方法,有效降低了影响效价结果的系统误差。智能化实时在线测量,25秒内可完成40~400支试管的检测。 3、采用自适应比例积分微分温度控制,提高温度控制精度。LED点阵屏提示培养箱当前状态,简洁美观。 4、配套功能更强的工作站,完成复杂的数据变换及图像处理功能,提供样品质量跟踪管理功能,有效的监控样品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可提供LIS接口,方便实验室数据共享,可通过网络免费升级。 5、详实的实验报告,可应不同用户需求,设计各类报告格式,及时打印出数据或曲线图。 6、多种外设接口。US....【了解更多此仪器设备的信息】
巧用比浊仪协助判定试管凝集试验结果1背景介绍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致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世界范围性威胁人类健康和影响畜牧业发展,其临床特征是雌性流产、乳腺炎、不育和各种组织(如睾丸、关节)的炎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布病列为B类重要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布病列为乙类传染病。为筛查和及时确认动物是否感染布病,每年农业部门要对易感动物(如奶牛、羊)进行定期监测,常用的方法为试管凝集试验。具体做法是:将血清按一定比例进行倍比稀释,加入抗原置于37℃温箱中反应24h,取出检查并记录结果。每次实验需配制比浊管,作为反应程度的判定依据。因抗原为白色的混悬液,按不同比例稀释后呈现不同的混浊程度,故可以作为判定反应程度的依据。比浊管配制方法如下: [table][tr][td] 管号 [/td][td] 抗原[/td][td] 稀释液[/td][td] 清亮度%[/td][td] 记录标记[/td][/tr][tr][td] 1[/td][td] 0.00[/td][td] 1.00[/td][td] 100[/td][td] ++++[/td][/tr][tr][td] 2[/td][td] 0.25[/td][td] 0.75[/td][td] 75[/td][td] +++[/td][/tr][tr][td] 3[/td][td] 0.50[/td][td] 0.50[/td][td] 50[/td][td] ++[/td][/tr][tr][td] 4[/td][td] 0.75[/td][td] 0.25[/td][td] 25[/td][td] +[/td][/tr][tr][td] 5[/td][td] 1.00[/td][td] 0.00[/td][td] 0[/td][td] -[/td][/tr][/table]2试管凝集试验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要求,样品的反应程度(即浊度)的判定采用目视法。该法在不同实验人员之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误判。3改进实验室有一台生物梅里埃公司生产的DENSIMAT电子比浊仪,原用于测定细菌悬浊液麦氏单位。因试管凝集试验结果判定中,只是将样品管与5支比浊管进行浊度比较,并不涉及浊度的实际数值,故尝试利用比浊仪协助判定试验结果。方法如下:3.1测试比浊管浊度逐一将比浊管插入比浊仪中,读取浊度值。经反复测试,读数均非常稳定,一般多次测定中只是偶尔会出现0.1个单位的偏差,故采用多次测定取出现次数最多的读数为准。实测值如下: [table][tr][td] 比浊管号[/td][td] 1[/td][td] 2[/td][td] 3[/td][td] 4[/td][td] 5[/td][/tr][tr][td] 浊度值[/td][td] 0.1[/td][td] 0.6[/td][td] 1.2[/td][td][align=center]1.6[/align][/td][td][align=center]1.8[/align][/td][/tr][tr][td] 记录标记[/td][td] ++++[/td][td]+++[/td][td]++[/td][td]+[/td][td]-[/td][/tr][/table]3.2测试样品管浊度逐一将样品管插入比浊仪中,读取浊度值,并进行反应程度的标记。因样品管浊度值与比浊管浊度值不完全一致,采用取各比浊管间平均值后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table][tr][td] 浊度值[/td][td] 1.7[/td][/tr][tr][td] 记录标记[/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able]本次实验共检测样品5份,每份样品4个稀释度,实测值及判定如下: [table=605][tr][td=1,2] 样品号[/td][td=2,1] 1:25[/td][td=2,1] 1:50[/td][td=2,1] 1:100[/td][td=2,1] 1:200[/td][td=1,2] 效价判定 [/td][/tr][tr][td] 浊度值[/td][td] 标记[/td][td] 浊度值[/td][td] 标记[/td][td] 浊度值[/td][td] 标记[/td][td] 浊度值[/td][td] 标记 [/td][/tr][tr][td] 1[/td][td] 0.4[/td][td] +++[/td][td] 0.4[/td][td] +++[/td][td] 0.3[/td][td] ++++[/td][td] 0.2[/td][td] ++++[/td][td] ≥1:200 [/td][/tr][tr][td] 2[/td][td][align=center]0.2[/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1[/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4[/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5[/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100 [/align][/td][/tr][tr][td] 3[/td][td][align=center]1.9[/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8[/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2.1[/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9[/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25 [/align][/td][/tr][tr][td] 4[/td][td][align=center]0.1[/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1[/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3[/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5[/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100 [/align][/td][/tr][tr][td] 5[/td][td][align=center]0.1[/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2[/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4[/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3[/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200 [/align][/td][/tr][tr][td] 6[/td][td][align=center]0.3[/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3[/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2[/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0.2[/align][/td][td][align=center]++++[/align][/td][td][align=center]≥1:200[/align][/td][/tr][/table]4小结利用比浊仪协助进行试管凝集试验结果的判定,可以消除不同实验人员之间的主观性,将结果予以数字化,提高结果判定的可靠性,值得引入试管凝集试验中对结果进行判定。
化学药,客户送样,说主成分保密,测钯,微波消解后消解液澄清透亮,亮黄色,赶酸后加水定容,溶液变混浊有悬浮物,大家有没有解决方法?
[size=4] 传统的微生物分离、鉴定方法操作繁杂,周期长,准确性差,灵敏度低,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操作技能、工作经验要求极高,快速和准确获得细菌的鉴定及药敏结果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及广泛应用,微生物鉴定的自动化技术近十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先后出现了许多全自动细菌鉴定与药敏系统,比如VITEK 系统、MicroScan WaikAway系统、MicroScan AS-4 微生物分析仪、PHOENIXTM系统等。这些技术的应用,为医学微生物检验工作提供了一个简便、科学的细菌鉴定程序,大大提高了细菌鉴定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应注意一些问题,本文对几种常用的鉴定系统在临床微生物检验中的应用情况做一综述。[back=rgb(243, 40, 255)]1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基本原理 [/back]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是基于生物信息编码(数码)鉴定细菌的新方法。数码鉴定是指通过数学的编码技术将细菌的生化反应模式转换成数学模式,给每种细菌的反应模式赋予一组数码,建立数据库或编成检索本。通过对未知菌进行有关生化试验并将生化反应结果转换成数字(编码),查阅检索本或数据库,得到细菌名称。其基本原理是计算并比较数据库内每个细菌条目对系统中每个生化反应出现的频率总和。 鉴定系统的工作原理因不同的仪器和系统而异。不同的细菌对底物的反应不同是生化反应鉴定细菌的基础,而试验结果的准确度取决于鉴定系统配套培养基的制备方法、培养物浓度、孵育条件和结果判定等。大多鉴定系统采用细菌分解底物后反应液中pH的变化,色原性或荧光原性底物的酶解,测定挥发或不挥发酸,或识别是否生长等方法来分析鉴定细菌。 药敏试验分析系统的基本原理是将抗生素微量稀释在条孔或条板中,加入菌悬液孵育后放入仪器或在仪器中直接孵育,通过测定细菌生长的浊度,或测定培养基中荧光指示剂的强度或荧光原性物质的水解,观察细菌的生长情况。在含有抗生素的培养基中,浊度的增加提示细菌生长,根据判断标准解释敏感或耐药。[/size]
哪位大侠有浊度仪检定的国家标准阿?可否发上来共享一下,我们的仪器本来是送出去检定的,费用挺高的,想要自己进行检定呢。
浊度仪的原理与技术方案 浊度仪(浊度计)一浊度计/浊度仪原理浊度是表现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水中含有泥土、粉尘、微细有机物、浮游动物和其他微生物等悬浮物和胶体物都可使水中呈现浊度。本浊度仪(浊度计)采用900散射光原理。由光源发出的平行光束通过溶液时,一部分被吸收和散射,另一部分透过溶液。与入射光成900方向的散射光强度符合雷莱公式:Is=((KNV2)/λ)×I0其中:I0——入射光强度Is——散射光强度N——单位溶液微粒数V——微粒体积λ——入射光波长K——系数在入射光恒定条件下,在一定浊度范围内,散射光强度与溶液的混浊度成正比。上式可表示为:Is/I0= K′N(K′为常数)根据这一公式,可以通过测量水样中微粒的散射光强度来测量水样的浊度。 浊度仪的原理与技术方案 一、浊度计/浊度仪主要技术性能浊度仪(浊度计)是高精度测量仪,采用四位LED数字显示,具有自动切换量程,稳定准确,使用方便等特点,广泛适用于食品、石油、化工、环境监测、医药卫生等行业。1、测量范围:0~1000度。分0~5、5~25、25~100、100~400、400~800、800-1000六个量程(度是1个Formazine浊度单位,对于散射式仪器,即1NTU)。2、精确度:≤±2 % (满量程) 3、重现性:≤±2 % (满量程) 4、分辨率:0.01 NTU 5、每小时漂移:0.1 NTU6、外形尺寸:282mm×237mm×102mm 7、重量:2.2kg8、仪器在开机通电半小时后可在下列环境下连续运行:⑴环境温度: 5~40℃⑵相对湿度:≤70%⑶供电电源: AC(220±10%)V;50Hz⑷避免强光直接照射,无显著的振动及强电磁干扰
含醋酸氯己定卡波姆基质凝胶剂浑浊问题的解决 最近在做一个含有中、西药的凝胶剂,由于西药成分与凝胶基质不能共存,导致加入后即产生浑浊沉淀,但由于西药成分与中药具有协同作用,能显著起到增强疗效的作用,故而还不得不加,于是漫长的工艺尝试过程展开了,好在黄天不负有心人,问题终于解决了,跟大家分享一下! 概念:凝胶剂是指药物与能形成凝胶的辅料制成均一、混悬或乳状液形的稠厚液体或半固体制剂。凝胶剂有油性和水性之分。水性凝胶剂基质一般由水、甘油或丙二醇与卡波姆、纤维素衍生物等构成。水性凝胶剂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剂型,因其具有美观、使用舒适、生物利用度高、稳定性好、不良反应少、不污染衣着等优点。卡波姆基质是水性凝胶剂最常用的基质,此基质对酸、碱、醇都有一定的耐受性;能耐受低温贮存和高压湿热灭菌,但不能耐受盐类;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对眼睛和皮肤没有刺激。 仪器:烧杯、玻璃棒、电子天平、电热磁力搅拌器 配方:卡波姆(基质)、三乙醇胺(成胶碱)、甘油(保湿剂)、乙醇、水(溶剂)、吐温-80(增溶剂)、亚硫酸氢钠(抗氧化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中药浸膏、醋酸氯己定。 最初制备工艺:取处方量亚硫酸氢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溶解于适量水中,搅拌下加入处方量卡波姆,继续搅拌至溶胀均匀;取处方量的醋酸氯己定搅拌溶解于与乙醇中,加入处方量甘油、搅拌均匀,加入剩余量的水,搅拌均匀,将此溶液加入到卡波姆溶胀物中,搅匀,加入处方量的中药浸膏,加入处方量三乙醇胺,搅拌均匀。 最初的工艺中当醋酸氯己定溶液加入卡波姆中即刻会产生浑浊现象,为解决问题,我们查阅了大量的关于醋酸氯己定的卡波姆凝胶,但文献报道也不尽相同,有的文献的处方工艺加入顺序也是如此但未谈及沉淀问题,有的文献配方加入顺序有所不同,于是我们尝试了其他的加入顺序。 在配方工艺研究中我们按照文献的方法,先将三乙醇胺加入溶胀好的卡波姆基质中形成凝胶,然后再加入醋酸氯己定溶液,令人头疼的是,沉淀又产生了。没办法,接着尝试,我们将加入顺序重新组合…毫不夸张的说,我们已经将所有可能的加入顺序都尝试了,结果仍无济于事。 经一些专业论坛查询,这种情况不只发生在我们头上,挺多人都遇到了这种麻烦,但并未得到解决。卡波姆为交联聚丙烯酸树脂,显酸性,醋酸氯己定为胍类消毒剂,为碱性,两者混合后会发生反应。看来只有另辟蹊径了。 恰好实验室有人做挥发油的包合试验,因为挥发油气味比较刺激,影响口服效果,所以将其包合,掩盖不良气味。于是我们突发奇想,为什么不将醋酸氯己定包合上再加入卡波姆基质中呢,这样就可以避免两者的直接总接触了。 包合我们采用的是倍他环糊精,考虑到醋酸氯己定的分子量较大,包合比较困难,我们加大了环糊精的比例,摩尔比例为10:1,条件为40℃水浴加热2个小时。经包合后的醋酸氯定溶液再加入到卡波姆基质中,结果真的变好了。功夫不负有心人,问题最终得到了解决。 只是把这次试验的经历大致叙述了出来,描述有些拖沓,请大家见谅,试验总会有问题出现,只要大家不气馁,多思考,多尝试,总会找到解决的办法,可能试验对大家不会有什么帮助,但希望解决问题的思路会对大家有些启发。
微生物学实验室所用的玻璃器皿,大多要进行消毒、灭菌和用来培养微生物,因此对其质量、洗涤和包装方法均有一定的要求。一般,玻璃器皿的质量要求硬质玻璃,才能承受高温和短暂烧灼而不致破损;器皿的游离碱含量要少,否则会影响培养基的酸碱度;对玻璃器皿的形状和包装方法的要求,以能防止污染杂菌为准;洗涤方法不恰当也会影响实验结果。本节将对这几方面作详细介绍。
浊度 (turbidity)浊度是表现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 水体混浊现象是由水中存在的悬浮物质如泥砂、胶体物(colloid matter)、有机物、 浮游生物(plankton organism)、微生物(microorganism)等所造成。浊度的大小不仅 与水体中的颗粒物有关,而且与其颗粒大小、形状和表面积有关。天然水经过混凝、 沉淀和过滤等处理,使水变得清澈。常用的测量浊度的方法有:1、 分光光度法 2、目视比浊法 3、 浊度计测定法1、分光光度法(spectrophotometry):选用1厘米比色皿(cuvette),在波长660纳米处, 测定标准浊度液吸光度值。绘制吸光度—浊度标准曲线,然后测定水样的吸光度值,并从 标准曲线上查出相应的浊度。当浊度超过100度时需稀释后测定,计算时应乘上相应的稀 释倍数。将一定量硫酸肼与6-次甲基四胺聚合,生成白色高分子聚合物,作为浊度标准溶 液,在一定条件下与水样浊度比较。 该法适用于天然水、饮用水及高浊度水的测定,最低检测浊度为3度。2、目视比浊法(visual turbidity):将水样与用硅藻土(或白陶土)配制的标准浊度 溶液进行比较,以确定水样的浊度。 适用于饮用水、水源水等低浊度水的测定,最低检测浊度为1度。3、浊度计测定法:利用各种类型的浊度测量仪进行测定。 常用浊度单位:FTU 和 NTU ,二者分别以不同人的名字命名,但数值相等。
薄荷脑微波消解问题,未加水定容之前都是澄清液体,加水定容就变浑浊是什么原因
1.分批培养(batchculture)将微生物置于一定容积的培养基中,经培养,最后一次收获,谓分批培养。在分批培养中,培养基一次加入,不予补充,不再更换。由于营养消耗,代谢产物积累,对数生长期不能长期维持。2.连续培养(continuous culture)在培养器中不断补充新鲜营养物质,并不断排出部分培养物(包括菌体和代谢产物),以保持长时间生长状态的一种培养方式。主要有恒浊连续培养和恒化连续培养两类。恒浊连续培养通过不断调节流速,使培养液浊度保持恒定,因而可不断提供具有一定生理状态的细胞,并可得到以最高生长速率进行生长的培养物。恒化连续培养通过控制恒定的流速使营养物浓度基本恒定,从而使微生物保持恒定的生长速率。用不同浓度的限制性营养物进行恒化培养,可得到不同生长速率的培养物。3.半连续培养(semi-continuous culture)在发酵罐中的一部分发酵液保留下来作为菌种液,放出其余部分进入提练加工工序,在剩余的培养液中加满新的未接种的培养液,继续培养,如此反复,谓之半连续培养。4.补料分批培养(fed-batch culture)补料分批培养又称半分批培养,是指在分批培养过程中,间歇或连续地补加新鲜培养液,但不取出培养物。待培养到适当时期,将其从反应器中放出,从中提取目的生成物(菌体或代谢产物)。若放出大部分培养物后,继续进行补料培养,如此反复进行,则称为重复补料分批培养(repeated fed-batch culture)。与传统分批发酵相比,补料分批发酵的优点在于使发酵系统中的基质浓度维持在低水平,这有以下优点:①可除去快速利用碳源的阻遏效应,并维持适当的菌体浓度,以减轻供氧矛盾;②避免有毒代谢物的抑菌作用;③大为减少了无菌操作要求十分严格的接种的次数。与连续发酵相比,补料分批培养不会产生菌种老化和变异等问题。故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5.同步培养 能使培养的微生物处于较一致的,生长发育在同一阶段上的培养方法叫同步培养法。利用同步培养法控制细胞的生长,使它们处于同一生长阶段,所有细胞都能同时分裂,这种生长方式叫同步生长(图3—4)。用同步培养法得到的培养物叫同步培养物(synchronous culture)。这样,群体和个体行为一致,即可用研究群体的方法来研究个体水平上的问题。由于同步群体的个体差异,同步生长往往最多维持2个~3个世代,然后又逐步变为随机生长。
[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问题描述:做废水浊度,用浊度仪测,要不要充分摇晃?摇晃完会有很多颗粒物,在用浊度仪测的时候会慢慢的沉淀,浊度仪显示的值变化很大,不稳定。但是不摇晃,水又很清澈,浊度值小。[/back][/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color=black][back=white]解答:台式浊度仪的测量原理是指通过水体物质中的悬浮物质、胶体物质、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等杂质对光线的散射和吸收产生的信号进行换算得到浊度。对于存在沉降物质的水体,也就是悬浮颗粒,要对溶液进行充分晃动,读出最高值;对稳定的水体,也要对溶液进行晃动摇匀后测定。有些带颜色的是可以溶解在水里的,即颜色很深,但很清澈。浊度是不溶解的固体产生的,所以水样放置的时间长了,沉淀就多,如果光路在水样的中下层,则会导致浊度增加。[/back][/color][/font][/align]
管碟法微生物检定问题1、牛津杯加药液后标准要求是否杯外不得有漏液?2、如果发生漏液是哪些操作要点不标准,如倒平板的台面的水平度、倒培养基后至放置牛津杯的时间间隔不合适等?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6/202406241026217075_8852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ATP荧光微生物检测仪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出色的性能,在食品、医药、环保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特点不仅在于检测速度快、灵敏度高,更在于其操作简便、结果准确可靠。 首先,ATP荧光微生物检测仪采用先进的荧光检测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检测样品中的微生物含量。这种技术避免了传统培养方法耗时长、易受干扰的缺点,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 其次,该检测仪的灵敏度高,能够检测出极微量的微生物污染。这对于一些对微生物污染要求极为严格的领域,如食品、医药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使用该检测仪,可以及时发现并控制微生物污染,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此外,ATP荧光微生物检测仪的操作简便,无需专业人员即可操作。其操作界面清晰明了,用户可以轻松完成检测步骤。同时,该检测仪还具备自动校准、自动存储等功能,进一步降低了操作难度,提高了检测效率。 最后,该检测仪的结果准确可靠,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检测结果不受样品颜色、浊度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同时,该检测仪还具备多种数据输出方式,如打印、传输等,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综上所述,ATP荧光微生物检测仪以其独特的技术优势和出色的性能,在食品、医药、环保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ATP荧光微生物检测仪将会更加完善和优化,为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 微生物的检测,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生产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生长量测定法,微生物计数法,生理指标法和商业化快速微生物检测简要介绍了利用微生物重量,体积,大小,生理代谢物等指标的二十余种常用的检测方法,简要介绍了这些方法的原理,应用范围和优缺点。 概述: 一个微生物细胞在合适的外界条件下,不断的吸收营养物质,并按自己的代谢方式进行新陈代谢。如果同化作用的速度超过了异化作用,则其原生质的总量(重量,体积,大小)就不断增加,于是出现了个体的生长现象。如果这是一种平衡生长,即各细胞组分是按恰当的比例增长时,则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发生繁殖,从而引起个体数目的增加,这时,原有的个体已经发展成一个群体。随着群体中各个个体的进一步生长,就引起了这一群体的生长,这可从其体积、重量、密度或浓度作指标来衡量。微生物的生长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生长,微生物的个体生长在科研上有一定困难,通常情况下也没有实际意义。微生物是以量取胜的,因此,微生物的生长通常指群体的扩增。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是其在内外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作用下的综合反映。因此生长繁殖情况就可作为研究各种生理生化和遗传等问题的重要指标,同时,微生物在生产实践上的各种应用或是对致病,霉腐微生物的防治都和他们的生长抑制紧密相关。所以有必要介绍一下微生物生长情况的检测方法。既然生长意味着原生质含量的增加,所以测定的方法也都直接或间接的以次为根据,而测定繁殖则都要建立在计数这一基础上。微生物生长的衡量,可以从其重量,体积,密度,浓度,做指标来进行衡量。 生长量测定法 体积测量法:又称测菌丝浓度法。 通过测定一定体积培养液中所含菌丝的量来反映微生物的生长状况。方法是,取一定量的待测培养液(如10毫升)放在有刻度的离心管中,设定一定的离心时间(如5分钟)和转速(如5000 rpm),离心后,倒出上清夜,测出上清夜体积为v,则菌丝浓度为(10-v)/10。菌丝浓度测定法是大规模工业发酵生产上微生物生长的一个重要监测指标。这种方法比较粗放,简便,快速,但需要设定一致的处理条件,否则偏差很大,由于离心沉淀物中夹杂有一些固体营养物,结果会有一定偏差。 称干重法: 可用离心或过滤法测定。一般干重为湿重的10-20%。在离心法中,将一定体积待测培养液倒入离心管中,设定一定的离心时间和转速,进行离心,并用清水离心洗涤1-5次,进行干燥。干燥可用烘箱在105℃或100℃下烘干,或采用红外线烘干,也可在80℃或40℃下真空干燥,干燥后称重。如用过滤法,丝状真菌可用滤纸过滤,细菌可用醋酸纤维膜等滤膜过滤,过滤后用少量水洗涤,在40℃下进行真空干燥。称干重发法较为烦琐,通常获取的微生物产品为菌体时,常采用这种方法,如活性干酵母(activity dry yeast, ADY),一些以微生物菌体为活性物质的饲料和肥料。 比浊法: 微生物的生长引起培养物混浊度的增高。通过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一定波长下的吸光值,判断微生物的生长状况。对某一培养物内的菌体生长作定时跟踪时,可采用一种特制的有侧臂的三角烧瓶。将侧臂插入光电比色计的比色座孔中,即可随时测定其生长情况,而不必取菌液。该法主要用于发酵工业菌体生长监测。如我所使用UNICO公司的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在波长600nm 处用比色管定时测定发酵液的吸光光度值OD600,以此监控E.Coli的生长及诱导时间。 菌丝长度测量法: 对于丝状真菌和一些放线菌,可以在培养基上测定一定时间内菌丝生长的长度,或是利用一只一端开口并带有刻度的细玻璃管,到入合适的培养基,卧放,在开口的一端接种微生物,一段时间后记录其菌丝生长长度,借此衡量丝状微生物的生长。微生物计数法 血球计数板法: 血球计数板是一种有特别结构刻度和厚度的厚玻璃片,玻片上有四条沟和两条嵴,中央有一短横沟和两个平台,两嵴的表比两平台的表面高0.1 mm,每个平台上刻有不同规格的格网,中央0.1 mm2面积上刻有400个小方格。通过油镜观察,统计一定大格内微生物的数量,即可算出1毫升菌液中所含的菌体数。这种方法简便,直观,快捷,但只适宜于单细胞状态的微生物或丝状微生物所产生的孢子进行计数,并且所得结果是包括死细胞在内的总菌数。 染色计数法: 为了弥补一些微生物在油镜下不易观察计数,而直接用血球计数板法又无法区分死细胞和活细胞的不足,人们发明了染色计数法。借助不同的染料对菌体进行适当的染色,可以更方便的在显微镜下进行活菌计数。如酵母活细胞计数可用美蓝染色液,染色后在显微镜下观察,活细胞为无色,而死细胞为蓝色。 比例计数法: 将已知颗粒(如霉菌孢子或红细胞)浓度的液体与一待测细胞浓度的菌液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在显微镜视野中数出各自的数目,即可得未知菌液的细胞浓度。这种计数方法比较粗放。并且需要配制已知颗粒浓度的悬液做标准。 液体稀释法: 对未知菌样做连续十倍系列稀释,根据估计数,从最适宜的三个连续的10倍稀释液中各取5毫升试样,接种1毫升到3组共15只装培养液的试管中,经培养后记录每个稀释度出现生长的试管数,然后查最大或然数表MPN(most probably number)得出菌样的含菌数,根据样品稀释倍数计算出活菌含量。该法常用于食品中微生物的检测,例如饮用水和牛奶的微生物限量检查。 平板菌落计数法: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活菌计数法。将待测菌液进行梯度稀释,取一定体积的稀释菌液与合适的固体培养基在凝固前均匀混合,或将菌液涂布于已凝固的固体培养基平板上。保温培养后,用平板上出现的菌落数乘以菌液稀释度,即可算出原菌液的含菌数。一般以直径9cm的平板上出现50-500个菌落为宜。但方法比较麻烦,操作者需有熟练的技术。平板菌落计数法不仅可以得出菌液中活菌的含菌数,而且同时将菌液中的细菌进行了一次分离培养,获得了单克隆。 试剂纸法: 在平板计数法的基础上,发展了小型商品化产品以供快速计数用。形式有小型厚滤纸片,琼脂片等。在滤纸和琼脂片中吸有合适的培养基,其中加入活性指示剂2,3,5-氯化三苯基四氮唑(TTC,无色)待蘸取测试菌液后置密封包装袋中培养。短期培养后在滤纸上出现一定密度的玫瑰色微小菌落与标准纸色板上图谱比较即可估算出样品的含菌量。试剂纸法计数快捷准确,相比而言避免了平板计数法的人为操作误差。 膜过滤法: 用特殊的滤膜过滤一定体积的含菌样品,经丫叮橙染色,在紫外显微镜下观察细胞的荧光,活细胞会发橙色荧光,而死细胞则发绿色荧光。 生理指标法: 微生物的生长伴随着一系列生理指标发生变化,例如酸碱度,发酵液中的含氮量,含糖量,产气量等,与生长量相平行的生理指标很多,它们可作为生长测定的相对值。测定含氮量: 大多数细菌的含氮量为干重的12.5%,酵母为7.5%,霉菌为6.0%。根据含氮量×6.25,即可测定粗蛋白的含量。含氮量的测定方法有很多,如用硫酸,过氯酸,碘酸,磷酸等消化法和Dumas测N2气法。Dumas测N2气法是将样品与CuO混合,在CO2气流中加热后产生氮气,收集在呼吸计中,用KOH吸去CO2后即可测出N2的量。 测定含碳量: 将少量(干重0.2-2.0 mg)生物材料混入1毫升水或无机缓冲液中,用2毫升2%的K2Cr2O7溶液在100 0C下加热30分钟后冷却。加水稀释至5毫升,在580nm的波长下读取吸光光度值,即可推算出生长量。需用试剂做空白对照,用标准样品做标准曲线。 还原糖测定法:[/si
BAPS是通过UKAS认证,由LGC(承担英国计量院职能)与Campden BRI(坎普登食品研究院)合作开发的能力验证计划,侧重于啤酒的化学、微生物与感官检测。BAPS的年度计划从当年1月到12月,具体测试轮,每轮包含的测试项,测试样品,样品派发日期及测试截止日期参见当年年度申请表。一般来说每年会有(12+8)轮测试(每年发放样品20次),其中6轮为微生物检测专项检测,总共有5个检测项(不同的测试样品和测试项目)可供选择:测试样品分析参数Sample 1 化学分析酒精浓度、苦味(系数=50)、二氧化碳、校正外部气体二氧化碳(压力)、未校正外部气体二氧化碳(压力)、430nm长色度、0℃浊度、20℃浊度、原麦汁膏、原麦汁浓度、PH、当前浓度、折射率、二氧化硫。Sample 2 化学分析乙醛,钙,氯,铜,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硫醚,能量值(千卡),能量值(千焦),乙酸乙酯,己酸乙酯,FAN,游离双乙酰,2,3 - 戊二酮,二乙酰游离VDK,葡萄糖的HRV - NIBEM,HRV - 鲁丁,硫化氢,铁,异-α-酸,乙酸异戊酯,异丁醇,镁,麦芽糖,麦芽四糖,麦芽三糖,甲硫醇,甲基硫代,硝酸盐,正丙醇,磷酸盐,钾,钠,硫酸,四异α-酸,总糖,总多酚,TSN,2 +3甲基丁醇,2 - 甲基丁醇,3 - 甲基丁醇。Sample 3 化学分析苦味、430nm波长色度、530nm波长色度、游离2,3戊二酮、游离双乙醚、游离联二酮、异-α-酸、四异α-酸Sample 4 微生物分析野生酵母菌(厌氧和好氧),酿酒酵母菌(麦芽酒和贮藏啤酒),乳酸菌,醋酸菌和其他生物。 气味:Sample 5感官分析酒精/溶剂、焦味、谷物、果味/酯味、啤酒花、麦芽、硫磺、甜味、奶糖 味觉: 酒精/溶剂、涩味、苦味、焦味、谷物、果味/酯味、啤酒花、Linger、麦芽、硫磺、甜味、奶糖
浊度是表现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水体混浊现象是由水中存在的悬浮物质如泥砂、胶体物(colloid matter)、有机物、浮游生物(plankton organism)、微生物(microorganism)等所造成。浊度的大小不仅与水体中的颗粒物有关,而且与其颗粒大小、形状和表面积有关。天然水经过混凝、沉淀和过滤等处理,使水变得清澈。常用的测量浊度的方法有:1、 分光光度法 2、目视比浊法 3、 浊度计测定法1、分光光度法(spectrophotometry):选用1厘米比色皿(cuvette),在波长660纳米处,测定标准浊度液吸光度值。绘制吸光度—浊度标准曲线,然后测定水样的吸光度值,并从标准曲线上查出相应的浊度。当浊度超过100度时需稀释后测定,计算时应乘上相应的稀释倍数。将一定量硫酸肼与6-次甲基四胺聚合,生成白色高分子聚合物,作为浊度标准溶液,在一定条件下与水样浊度比较。该法适用于天然水、饮用水及高浊度水的测定,最低检测浊度为3度。2、目视比浊法(visual turbidity):将水样与用硅藻土(或白陶土)配制的标准浊度溶液进行比较,以确定水样的浊度。适用于饮用水、水源水等低浊度水的测定,最低检测浊度为1度。3、浊度计测定法:利用各种类型的浊度测量仪进行测定。常用浊度单位:FTU 和 NTU ,二者分别以不同人的名字命名,但数值相等。第一篇分光光度法2 原理在适当温度下,硫酸肼与六次甲基四胺聚合,形成白色高分子聚合物,以此作为浊度标准液,在一定条件下与水样浊度相比较。3 试剂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分析纯试剂,去离子水或同等纯度的水。3.1 无浊度水将蒸馏水通过0.2μm滤膜过滤,收集于用滤过水荡洗两次的烧瓶中。3.2 浊度标准贮备液3.2.1 1g/100mL硫酸肼溶液称取1.000g硫酸肼溶于水,定容至100mL。注:硫酸肼有毒、致癌!3.2.2 10g/100mL六次甲基四胺溶液称取10.00g六次甲基四胺[(CH2)6N4)溶于水,定容至100mL。3.2.3 浊度标准贮备液吸取5.00mL硫酸肼溶液(3.2.1)与5.00mL六次甲基四胺溶液(3.2.2)于100mL容量瓶中,混匀。于25±3℃下静置反应24h。冷后用水稀释至标线,混匀。此溶液浊度为400度。可保存一个月。
水样浊度的测定方法论述浊度是指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由于水中含有泥土、粉砂、有机物、无机物、浮游生物和其他微生物等悬浮物质和胶体物质,对进入水中的光产生散射或吸附,从而表现出浑浊现象。色度是由于水中的溶解物质引起的,而浊度则是由不溶解的物质引起的。浊度是水的感光指标之一,也是水体可能受到污染的标志之一。水体浊度高会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一般情况下,浊度的测定主要用于天然水、饮用水和部分工业用水。在污水处理中经常通过测定浊度选择最经济有效的混凝剂,并达到随时调整所投加化学药剂的量,获得好的出水水质的目的。测定浊度的方法目前主要有目视比浊法、分光光度计法和浊度计法(散射法)一、目视比浊法将水样与硅藻土(或白陶土)配制的标准浊度溶液进行比较,以确定水样的浊度。规定用1L蒸馏水中含有1mg一定粒度的硅藻土所产生的浊度成为1度。测定时用硅藻土(或白陶土)经过处理后,配制成浊度标准原液。将浊度标准原液逐级稀释为一系列浊度标准液,取待测水样进行目视比浊,与水样产生视觉效果相近的标准溶液的浊度即为水样的浊度。该测定方法测定的水样浊度单位是JTU。目视比浊法适用于饮用水和水源水等低浊度水,最低检测浊度为1度。二、分光光度法在适当温度下,一定的硫酸肼与六次甲基四胺聚合,生成白色高分子聚合物,以此作参比浊度标准液,在一定条件下与水样浊度比较。规定1L溶液中含有0.1mg硫酸肼和1mg六次甲基四胺为1度。测定时将硫酸肼和六次甲基四胺配成的浊度标准贮备液逐级稀释成系列浊度标准液,在仪器上测定浊度值。例如:分光光度法适用于测定天然水、饮用水和高浊度水,最低检测浊度3度。所测得浊度单位NTU。三、浊度计法浊度计是应用光的散射原理制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将水样的散射光强度与相同条件下的标准参比悬浮液(硫酸肼与六次甲基四胺聚合,生成的白色高分子聚合物)的散射光强度相比较,即得水样的浊度。浊度仪要定期用标准浊度溶液进行校正。用浊度法测得的浊度单位是NTU。目前普遍用的测量浊度的仪器为散射浊度仪,它可以实现水样浊度的在线监测。
浊度是表现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 水体混浊现象是由水中存在的悬浮物质如泥砂、胶体物(colloid matter)、有机物、 浮游生物(plankton organism)、微生物(microorganism)等所造成。浊度的大小不仅 与水体中的颗粒物有关,而且与其颗粒大小、形状和表面积有关。天然水经过混凝、 沉淀和过滤等处理,使水变得清澈。常用的测量浊度的方法有:1、 分光光度法 2、目视比浊法 3、 浊度计测定法1、分光光度法(spectrophotometry):选用1厘米比色皿(cuvette),在波长660纳米处, 测定标准浊度液吸光度值。绘制吸光度—浊度标准曲线,然后测定水样的吸光度值,并从 标准曲线上查出相应的浊度。当浊度超过100度时需稀释后测定,计算时应乘上相应的稀 释倍数。将一定量硫酸肼与6-次甲基四胺聚合,生成白色高分子聚合物,作为浊度标准溶 液,在一定条件下与水样浊度比较。 该法适用于天然水、饮用水及高浊度水的测定,最低检测浊度为3度。2、目视比浊法(visual turbidity):将水样与用硅藻土(或白陶土)配制的标准浊度 溶液进行比较,以确定水样的浊度。 适用于饮用水、水源水等低浊度水的测定,最低检测浊度为1度。3、浊度计测定法:利用各种类型的浊度测量仪进行测定。 常用浊度单位:FTU 和 NTU ,二者分别以不同人的名字命名,但数值相等。第一篇 分光光度法2 原理在适当温度下,硫酸肼与六次甲基四胺聚合,形成白色高分子聚合物,以此作为浊度标准液,在一定条件下与水样浊度相比较。3 试剂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分析纯试剂,去离子水或同等纯度的水。3.1 无浊度水将蒸馏水通过0.2μm滤膜过滤,收集于用滤过水荡洗两次的烧瓶中。3.2 浊度标准贮备液3.2.1 1g/100mL硫酸肼溶液称取1.000g硫酸肼溶于水,定容至100mL。注:硫酸肼有毒、致癌!3.2.2 10g/100mL六次甲基四胺溶液称取10.00g六次甲基四胺[font='Tahoma','sans-serif
为了响应网站的号召支持我们的版面,特此发表一篇关于浊度计的原创希望大家能喜欢。 浊度是指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水中的悬浮物一般是泥土、砂粒、微细的有机物和无机物、浮游生物、微生物和胶体物质等。 目前测量浊度的主要使用的是浊度计,浊度计按测量方式又有散射光式、透射光式和透射散射光式之分目前最主要的还是透射散射光式浊度计该类型的浊度计广泛的应用于水厂、电厂、工矿企业、实验室及野外实地对水样浑浊度的测试。 浊度计的原理和构造都较为简单,原理图如下图所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072125_303770_1634661_3.jpg 仪器的光学系统由一个钨丝灯、一个用于监测散射光的90°检测器和一个透射光检测器组成。仪器微处理器可以计算来自90°检测器和透射光检测器的信号比率。 浊度的外形一般也是较为小巧一般都是做成台式或者便携的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072130_303772_1634661_3.jpg 浊度计的配件简单一般是几个样品瓶和电源线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072134_303773_1634661_3.jpg 样品瓶对测量的准确性至关重要,要求该瓶体透明光滑不能有物质和划痕平时在使用时要注意清洁和保养避免找出有划痕等。平时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用细软的的无绒林特布擦拭小瓶瓶壁,确保小瓶外部的干燥,清洁,无污渍。假若仪器的瓶壁已有划痕的存在可以使用硅油将样品小瓶瓶壁涂上一层薄膜用软布擦拭使得其均匀分布在整个小瓶的表面。这样可以消除样品瓶的小划痕和掩盖玻璃的缺陷,同时要注意不能涂抹太多以免吸附和沾染更多的灰尘等东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072137_303777_1634661_3.jpg 使用不同样品瓶测量的时候还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匹配性,在需要使用多个样品瓶测量的时候可以在将每个样品瓶都清洁处理过后,测量同一样品并且记录下它们的之间的测量值一般要求误差在±2%。在测量过程中要避免样品瓶中气泡的存在可以一下四种方法排除气泡1使用部分真空2 添加表面活性剂 3使用超声波水浴 4加热 。 当样品放入温暖、湿润的环境中,样品池外壁可能会凝结水雾。样品池壁凝结水滴或雾化将会干扰浊度的测量。在样品池放入仪器测试前,应确保完全擦去样品池外部的水雾。当再次发生凝结时,可以将样品池在室温条件下放置一段时间或者将样品池放入温水浴中一会儿,使样品温度稍微升高一点。加热后,测试前应将样品混合均匀。将样品加热可能会改变样品浊度,因此在测试时最好避免加热样品。 通常浊度计在出厂前是进行了校准和测试的,一般仪器可以直接进行测量。但是外界的条件和仪器本身的情况都是在变化的为了数据的准确最好还是要校正的。通常校正是使用福尔马肼Formazin溶液及零浊度水来矫正(零浊度水就是超纯水)。 福尔马肼Formazin 零浊度水就是超纯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072138_303778_1634661_3.jpg 福尔马肼Formazin溶液不是特别的稳定在选择使用的时候一定要使用在保质期内的溶液,稀释过后的福尔马肼Formazin溶液要注意冷藏保存它的新鲜度使用前要把溶液摇匀(100NTU一般现配先用为好)。配置校正液要根据仪器实际要求来配置。假设母液是400NTU要配置100ml的200NTU的校正液,先吸取50ml的400NTU的母液使用超纯水定容到100ml即可。目前不少的浊度计校正都是使用慢浊度的量程(浊度计的最大测量值)及零浊度水两地来校正。不同仪器校正方法都不尽相同,校正方法以仪器说明书上的步骤为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7/201107072140_303779_1634661_3.jpg浊度计的日常维护也较为简单平时要注意保持浊度仪及其附件清洁,当不使用仪器时,应将测量池上的盖子旋上去防止灰尘或者异物进入并把仪器保存在仪器箱中。避免将仪器长期暴露在紫外光和太阳光下。如果有测量试剂溅洒出来,应立即擦去溅出液。请使用非腐蚀性的实验室清洁剂洗涤样品瓶,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冲洗,并在空气中干燥。应避免划伤玻璃样品瓶,并请在将样品瓶插入仪器前,擦拭所有的湿气和样品池的手印。
TURB-2A浊度仪(浊度计)一、TURB-2A浊度仪(浊度计)原理浊度是表现水中悬浮物对光线透过时所发生的阻碍程度。水中含有泥土、粉尘、微细有机物、浮游动物和其他微生物等悬浮物和胶体物都可使水中呈现浊度。本浊度仪(浊度计)采用900散射光原理。由光源发出的平行光束通过溶液时,一部分被吸收和散射,另一部分透过溶液。与入射光成900方向的散射光强度符合雷莱公式:Is=((KNV2)/λ)×I0其中:I0——入射光强度 Is——散射光强度 N——单位溶液微粒数 V——微粒体积 λ——入射光波长 K——系数在入射光恒定条件下,在一定浊度范围内,散射光强度与溶液的混浊度成正比。上式可表示为:Is/I0= K′N (K′为常数)根据这一公式,可以通过测量水样中微粒的散射光强度来测量水样的浊度。二、TURB-2A浊度仪(浊度计)主要技术性能TURB-2A浊度仪(浊度计)是高精度测量仪,采用四位LED数字显示,具有自动切换量程,稳定准确,使用方便等特点,广泛适用于食品、石油、化工、环境监测、医药卫生等行业。1、测量范围: 0~1000度。分0~5、5~25、25~100、100~400、400~800、800-1000六个量程(度是1个Formazine浊度单位,对于散射式仪器,即1NTU)。2、精确度:≤± 2 % (满量程) 3、重现性:≤ ± 2 % (满量程) 4、分辨率:0.01 NTU 5、每小时漂移:< 0.1 NTU6、外形尺寸:282mm×237mm×102mm 7、重量:2.2kg8、仪器在开机通电半小时后可在下列环境下连续运行:⑴ 环境温度: 5~40℃ ⑵ 相对湿度: ≤70% ⑶ 供电电源: AC(220±10%)V; 50Hz⑷ 避免强光直接照射,无显著的振动及强电磁干扰三、TURB-2A浊度仪(浊度计)使用方法 (一) 浊度测量1. 开机预热30min后,将“标定/测量”拨动开关置于测量处。2. 按“键头”键选择适当的量程。(为减小误差,尽量选用低量程,但也不能超量程)。3. 缓慢注入约50mL被测样品,用滤纸擦净样杯。4. 将样杯平稳置入比色池,盖上比色池内盖,关闭比色池盖。5. 待显示数据稳定后,即可读取被测溶液的浊度值。6. 读数后立即取出样杯,等待下一个样品的测量或关机。注:在测定样品过程中,如所测样品不在同一个量程范围,则按“量程”键进行量程切换。(另:为保证测量重复性的良好,样杯的宽定位条务必面向使用者)(二) 浊度曲线校准及标定仪器在出厂时已经标定好曲线,一般情况下,即可使用。用户在使用一定时间可进行曲线校准;或当因故造成偏差,曲线校准后仍无法测量准确时,可对仪器进行标定。1. 校准⑴ 将“标定/测量”拨动开关置于测量处,使仪器置于测量状态⑵ 取任一标准浊度溶液约50mL注入样杯中,用滤纸擦净样杯后置于比色池,盖上比色池内盖,关闭比色池盖。⑶ 按“结束标定”键,然后用“箭头”键输入该标准液的标准浊度值 (例如:使用100NTU的标准溶液,则输入“0100”即可) ,然后按“确认”键,待读数稳定后,再按“确认”键进行确认。则校准结束。2. 标定⑴ 将“标定/测量”拨动开关置于标定处,使仪器置于标定状态。⑵ 0-5度量程的标定: ① 可选择1度至5度标准浊度溶液中任意两个点进行标定。例如选择2度及4度两点进行标定。② 往样杯中注入约50mL的2度标准液,擦净样杯后置于比色池。③ 用“箭头”键输入“0002”并按“确认”键,待读数稳定后,再按“确认”键进行确认。④ 往样杯中注入4度(或其它标准浊度值)的标准浊度液,擦净样杯后置于比色池。⑤ 用“箭头”键输入“0004” (或其它标准浊度值)并按“确认”键,待读数稳定后,再按“确认”键进行确认。⑥ 按“结束标定”结束对该量程的标定。仪器显示“8888”,此时根据需要按“确认”键进行下一量程的标定;或将“标定/测试”拨动开关拨至测试处进行样品的测量。⑶ 5-25度量程的标定① 可选择5度至25度标准浊度溶液中任意两个点进行标定,例如选择10度及20度两点进行标定。② 往样杯中注入约50mL的10度标准浊度液,擦净样杯后置于比色池。③ 用“箭头”键输入“0010”并按“确认”键,待读数稳定后,再按“确认”键进行确认。④ 往样杯中注入20度(或其它标准浊度值)的标准浊度液,擦净样杯后置于比色池。⑤ 用“箭头”键输入“0020”(或其它标准浊度值)并按“确认”键,待读数稳定后,再按“确认”键进行确认。⑦ 按“结束标定”结束对该量程的标定。⑷ 25-100度量程的标定标定方法同前,建议选择50度与100度两点进行标定。 ⑸ 100-400度量程的标定标定方法同前,建议选择200度与400度两点进行标定。 ⑹ 400-800度量程的标定标定方法同前,建议选择500度与800度两点进行标定。⑺ 800-1000度量程的标定标定方法同前,建议选择900度与1000度两点进行标定。注:用户可根据日常使用量程,进行一段或多段量程进行标定
微生物絮凝剂是一类由微生物产生的有絮凝活性的代谢产物〔1〕,有糖蛋白、多糖、蛋白质、纤维素和DNA等。它是利用生物技术得到的具有生物分解性和安全性的新型、高效、无毒、无二次污染的水处理剂。它克服了无机高分子和合成有机高分子絮凝剂本身的一些缺陷,不仅能快速絮凝各种颗粒物质,而且在废水脱色、高浓度有机物去除等方面有独特效果。J . Nakamura〔2〕等人早在1976年已对能产生絮凝效果的微生物进行了研究。文献〔3〕中介绍了该方面知识, 该项技术日益受到国内同行重视〔4 - 7〕。2 微生物絮凝剂的主要来源2. 1 土壤土壤是人类最丰富的“菌种资源库”,因为土壤中具有微生物所需要的一切营养和微生物生长繁殖和生命活动的各种条件〔8〕,平均1000m2 土壤,微生物可达500kg~700kg。至今从土壤分离得到的微生物絮凝剂已达20 种〔4〕~〔7〕。2. 2 废水处理厂程金平等〔9〕从活性污泥中获得8 株微生物絮凝剂产生菌,以高岭土悬浊液为处理样筛选出1株絮凝活性较高的絮凝剂产生菌,初步鉴定为酵母菌。刘紫鹃等〔10〕也从活性污泥中分离筛选到一株产絮凝剂的细菌A25,鉴定为巨大芽孢杆菌(Bacillus2 megaterium) ,产生的絮凝剂BP - 25 具有絮凝活性高、絮凝范围广、对热稳定等优点。从1976 年,J . Nakamura〔2〕等人开始研究和筛选具有絮凝能力的微生物至今,环境科学工作者已研制和开发絮凝剂已有30 多种,见表1http://www.e-dyer.com/userfiles/image/bb%2836%29.jpg
原水样微浑浊,经絮凝沉淀后变得清澈,加酒石酸钾钠也没有变化,加入纳氏试剂放置10分钟后水样变得微浑浊,导致测量时吸光度一直在跳动不稳定,请问各位老师,这是怎么回事啊?
一,无菌室和超净工作台是实验室的核心部分,主要为样品提供保护,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和人员的安全。(一)无菌室无菌室通过空气的净化和空间的消毒为微生物实验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工作环境。无室的主要组成设备的空气自净器,传递窗,紫外线灯等。严格的无菌室可能还装备风彬室等。(二)超净工作台 超净工作台作为代替无菌室的一种设备,使用简单方便,为实验的开展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操作台。超净工作台湾队根据风向分为水平式和垂直式。二,培养箱 主要用于实验室微生物的培养,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一)普通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室温+5~65度,又分为电热恒温培养箱和隔水式恒温培养箱。(二)生化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三)恒温恒湿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控制的湿度范围为:50~90%。可作为霉菌培养箱。 (四)厌氧培养箱:适用于厌氧微生物的培养。三,干燥箱四,灭菌器五,天平 一般要求具备精度达到万分之一的分析天平。六,显微镜 主要用于微生物和微小物品结构,形态等的观察。七,分光光度计 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肉制品,乳制品,棉白糖的企业。八,酸度计 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白沙糖,饮用水类的企业。九,电导率仪和浊度仪 在QS中用于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十,折光仪 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饮料类的企业。十一,恒温水温浴锅 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企业。十二,定氮装置在QS中用于生产乳制品,含蛋白质饮料的企业。十三,杂质度过滤机 在QS中用于生产乳品企业。实验室配套常用设备 一,通风柜 二,离心机 三,纯水器 四,烘箱 五,低温冰箱实验室常用消耗品 一,玻璃器皿 二,试剂 营养琼脂,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乳糖发酵培养基,伊红美蓝琼脂,,,等。
一,无菌室和超净工作台(净化工作台)是实验室的核心部分,主要为样品提供保护,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和人员的安全。(一)无菌室无菌室通过空气的净化和空间的消毒为微生物实验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工作环境。无室的主要组成设备的空气自净器,传递窗,紫外线灯等。严格的无菌室可能还装备风彬室等。(二)超净工作台(净化工作台) 超净工作台(净化工作台)作为代替无菌室的一种设备,使用简单方便,为实验的开展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操作台。超净工作台(净化工作台)根据风向分为水平式和垂直式。二,培养箱 主要用于实验室微生物的培养,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一)普通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室温+5~65度,又分为电热恒温培养箱和隔水式恒温培养箱。(二)生化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三)恒温恒湿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控制的湿度范围为:50~90%。可作为霉菌培养箱。 (四)厌氧培养箱:适用于厌氧微生物的培养。三,干燥箱四,灭菌器五,天平 一般要求具备精度达到万分之一的分析天平。六,显微镜 主要用于微生物和微小物品结构,形态等的观察。七,分光光度计 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肉制品,乳制品,棉白糖的企业。八,酸度计 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白沙糖,饮用水类的企业。九,电导率仪和浊度仪 在QS中用于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十,折光仪 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饮料类的企业。十一,恒温水温浴锅 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企业。十二,定氮装置在QS中用于生产乳制品,含蛋白质饮料的企业。十三,杂质度过滤机 在QS中用于生产乳品企业。实验室配套常用设备 一,通风柜 二,离心机 三,纯水器
如题,请问新霉素微生物检定可以用二剂量法吗?
一,无菌室和超净工作台 是实验室的核心部分,主要为样品提供保护,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和人员的安全。 (一)无菌室 无菌室通过空气的净化和空间的消毒为微生物实验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工作环境。无室的主要组成设备的 空气自净器,传递窗,紫外线灯等。严格的无菌室可能还装备风彬室等。 (二)超净工作台 超净工作台作为代替无菌室的一种设备,使用简单方便,为实验的开展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操作台。超净工作台湾队根据风向分为水平式和垂直式。 二,培养箱 主要用于实验室微生物的培养,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 (一)普通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室温+5~65度,又分为电热恒温培养箱和隔水式恒温培养箱。 (二)生化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 (三)恒温恒湿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控制的湿度范围为:50~90%。可作为霉菌培养箱。 (四)厌氧培养箱:适用于厌氧微生物的培养。 三,干燥箱 四,灭菌器 五,天平 一般要求具备精度达到万分之一的分析天平。 六,显微镜 主要用于微生物和微小物品结构,形态等的观察。 七,分光光度计 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肉制品,乳制品,棉白糖的企业。 八,酸度计 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白沙糖,饮用水类的企业。 九,电导率仪和浊度仪 在QS中用于生产饮用水的企业。 十,折光仪 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饮料类的企业。 十一,恒温水温浴锅 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企业。 十二,定氮装置 在QS中用于生产乳制品,含蛋白质饮料的企业。 十三,杂质度过滤机 在QS中用于生产乳品企业。 实验室配套常用设备 一,通风柜 二,离心机 三,纯水器 四,烘箱 五,低温冰箱 实验室常用消耗品 一,玻璃器皿 二,试剂 营养琼脂,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乳糖发酵培养基,伊红美蓝琼脂,,,等。
一,无菌室和超净工作台是实验室的核心部分,主要为样品提供保护,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和人员的安全。(一)无菌室无菌室通过空气的净化和空间的消毒为微生物实验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工作环境。无室的主要组成设备的空气自净器,传递窗,紫外线灯等。严格的无菌室可能还装备风彬室等。二)超净工作台超净工作台作为代替无菌室的一种设备,使用简单方便,为实验的开展提供一个相对无菌的操作台。超净工作台湾队根据风向分为水平式和垂直式。二,培养箱 主要用于实验室微生物的培养,为微生物的生长提供一个适宜的环境。(一)普通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室温+5~65度,又分为电热恒温培养箱和隔水式恒温培养箱。(二)生化培养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三)恒温恒湿箱:一般控制的温度范围为:5~50度,控制的湿度范围为:50~90%。可作为霉菌培养箱。(四)厌氧培养箱:适用于厌氧微生物的培养。五,天平 一般要求具备精度达到万分之一的分析天平。六,显微镜 主要用于微生物和微小物品结构,形态等的观察七,分光光度计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肉制品,乳制品,棉白糖的企业。八,酸度计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白沙糖,饮用水类的企业。九,电导率仪和浊度仪在QS中用于生产饮用水的企业。十,折光仪在QS中用于生产果蔬罐头,饮料类的企业。十一,恒温水温浴锅在QS中用于生产方便面,速冻面米食品企业。十二,定氮装置在QS中用于生产乳制品,含蛋白质饮料的企业。十三,杂质度过滤机在QS中用于生产乳品企业。实验室配套常用设备一,通风柜三,纯水器四,烘箱五,低温冰箱实验室常用消耗品营养琼脂,乳糖胆盐发酵培养基,乳糖发酵培养基,伊红美蓝琼脂,,,等。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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