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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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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相关的论坛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文要求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标识采用圆形轮廓,基础色选用蓝色系。图形核心元素与生态环境制式服装臂章保持一致,其中盾牌寓意执法庄严、公正;内置图形为山水、松枝,山与水为中国象形文字的图案简化,寓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文明理念,松枝寓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韧不拔、不畏困难的品质。标识图案用中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执法”,并配以英文注释。[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79896322568.jpg[/img][/align]  生态环境执法标识主要应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应当喷涂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文字和车辆编号。根据工作需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法制宣传等,可以参考使用生态环境执法标识。[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80049738481.jpg[/img][/align]  生态环境部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的使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树立规范、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形象,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国办发文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598.html]行政处罚法[/url]》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着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问: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问: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世界环境日】部长信箱函复能否作为基层执法依据?

    [size=18px]来信:[/size]贵部部长信箱于2019年4月30日对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如何监管问题进行了函复,其中关于合理执法,函复的是: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査出时,应根据污染情节,选择法律试用条款。此函复能否作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执法责任的依据。[size=18px]生态环境部回复:[/size]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法律解释等。 我部对部长信箱有关问题的答复,只是对县体问题的理解、分析和解释,不属于上述范畴,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中仍应当以具体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另外,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若对法律条文适用有疑问的,应当按程序申请有法律解释权的部门予以解释,

  • 环境执法监测总结

    [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环境执法监测总结[/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执法监测最需要关注监测流程的两个环节,一头一尾,一头是现场采样的规范性,一尾是监测报告出具的及时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1.[/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环境监测现场采样的重要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环境监测现场是在室外进行,影响环境监测现场的因素是有很多的。因为室外环境条件比较复杂、易变化,不稳定,很容易影响到环境监测现场的采样工作,从而影响到监测数据的质量。[/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比如:噪声监测中风速不能大于5m/s,否则会影响噪声的大小。水质监测中丰水期水量大,山洪多,水质普遍呈浑浊、黄色的状态,颗粒态污染物含量较大,较枯水期的水质差。大气监测中风向的改变导致上下风向监测数据相反等等。土壤采集中采集到回填土,往往比土壤本底值大,超过土壤标准限值。因此采集到具有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的样品很重要。[/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在执法监测中,按照标准采样即可保证监测质量,也可以避免法律风险。执法监测为现场即时采样,一次采样值也可作为处罚的依据,环境执法大队观察调查企业的排污情况一段时间后,采样通知很突然,现场采样前需要做好准备,包括冷藏箱,固定剂,采样器材,电源、封条,相机、记录等等。[/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①执法监测采集污水采用HJ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集地表水用HJ 91.2-2022。检测方法优先选用评价标准中推荐的方法,不能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方法,四版书为非标方法。在执法监测中一般不被认可,在法律层面存在风险。②监测样品一般需要全部分装,且分装后编制样品小号,确保样品唯一性。如:同一个样品编号A001,总氮、氨氮、COD、高锰酸盐指数用硫酸酸化,调节pH≦2,编号A001-01;总磷用硫酸酸化,还需要盐酸酸化调节pH≦2,编号A001-02。石油类、悬浮物、微生物都不采集平行样。[/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③使用一次性耗材,如添加固定剂的胶头滴管,添加了硝酸等固定剂后如果不弃用,继续使用添加硫酸到总氮氨氮样品中,则可能会污染样品,导致总氮氨氮样品的含氮量增加,造成偶然误差。[/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④现场废气的干扰。如由于一氧化碳对二氧化硫的正干扰,未含有二氧化硫的废气也会检出数据。这时就需要对相关设备进行干扰实验,确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有效数据。[/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2.[/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监测报告的重要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①检测方法选用:如《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氟化物,就不能选用《HJ688-2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3p][color=#3333ff]离子色谱[/color][/url]法》,因为该方法采集过程中滤除了颗粒物,只采集了气态的氟化氢,会导致测试值偏小。应选择《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即采集了尘氟,也采集了气氟。[/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②评价标[/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准使用:[/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如报告中废水需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 间接排放标准。根据该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需按该标准中相关计算公式进行折算。由于对被检单位的产品实际排水量并不知情,故不作是否符合标准的说明。[/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GB 29620-2013 [/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换算成氧含量为8.6%,和当前的砖瓦行业氧含量不匹配,导致测试数据超标,此时就需要关注GB 29620-2013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该修改单将基准氧含量修改为18%,和当前砖瓦行业实际情况相符,避免了误判超标的情况。[/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③监测报告的及时性[/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由于执法监测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监测报告作为执法依据,出具后可能面临企业的行政复议,甚至对簿公堂。为使行政执法高效快捷,监测报告在完成采样后应该及时提交给主管部门。[/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3.[/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总结[/font][font=微软雅黑, sans-serif]根据以上的论述分析,要想做好环境监测现场的执法监测工作,就需要相关的监测单位做好资料收集工作、选择科学合理的采样和分析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合适的采集点、确保采样的代表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在分析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性,报告出具环节确保监测报告的规范性。从而提高环境监测工程的水平,为环境保护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 [/font][/align][font=宋体] [/font]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⑤ |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 助力执法规范化建设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处罚办法》提出生态环境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对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总结过去10年来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实践,认为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通过《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一、说理式执法是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一是坚持法定原则,全面准确援引法条。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既要精确引用认定违法事实的实体性法律依据,又要精确引用程序性法律依据。  二是坚持明法析理,适当说明法条。为了让当事人更好理解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说明。执法人员要结合违法事实来说明法律适用,将法律适用的解释贯穿于案情的具体分析当中。  三是坚持三段论,适用逻辑推理演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用三段论的方式来论述违法事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达到说理教育的功能。  二、说理式执法是提高执法能力的现实需要  说理式执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说理式执法的要求,可以倒逼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是按证据收集来说清违法事实。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展开事实的说理,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相关证据要全面收集、清楚梳理。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完整叙述所有违法事实,详细阐明违法事实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使当事人比较系统地理解违法事实的本质。  二是按时间顺序来说清案件过程。坚持时间脉络,从人的认知规律角度,按时间“顺序”描述违法事实,使当事人直接、清晰地了解违法事实的成因、过程、后果。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根据“时间”这一核心节点,按行为、情节、后果、动机等基本要素系统地进行调查取证,从而让公众对违法事实有更直观的了解。  三是按证据特性来说清证据运用。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发,详细说明证据的来源,便于当事人了解证据的调取程序,有利于对处罚决定的接受;从证据的关联性出发,对于证据的说理要坚持全面原则,对单个证据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证明内容;在综合运用多个证据时,要注重论述其关联性,通过叙述不同证据的证明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违法事实。  三、说理式执法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所基于的事实和依据,做到有理、有据、有温度地执法。  一是详细说明当事人意见的采纳。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二是细化说明行政处罚的裁量。针对具体的行政处罚,要依据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因素确定罚款额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裁量因素选择和考量的过程。  三是规范说理化解执法争议。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明白违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让“理”服人,从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从多年开展说理式执法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在收到说理式文书后,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数量大幅下降,改正违法行为的速度快且效果好,行政处罚案件诉讼复议也显著减少。  四、全面有序地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下一步,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重点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  一是处理好点面结合关系。说理式执法是一项系统性、规范性的工作,建议可以选择某个案由、某个文书开展试点工作,如选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由在调查报告中先行试点开展,待成熟后,逐步在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全面展开。一个案由成熟后,可以逐步在其他案由推进。  二是处理好配套制度的基础支撑关系。在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和证据制作模板中,明确说理式文书的基本构成内容和证据说理运用。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细化修订,使之更加科学、细致。进一步修改完善案卷评查规则,对于主要文书按说理式的要求来设置分值,激励说理式执法的开展。  三是处理好调查取证的先决关系。说理式执法是全链条的说理,最集中体现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能否制作一份出色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决于调查取证是否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调查取证是说理式执法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取证,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说理式执法。  四是处理好案件调查和案件审查、法制审核的相辅相成关系。《处罚办法》确立查审分离制度,说理式执法既关系前期调查,也涉及后期审查审核。从多年开展说理式执法的经验看,执法和法制要始终维系“蜜月”关系,做到不拆台、不越位、不推诿,有效衔接、真诚沟通、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成就一份优秀的说理式执法文书。

  • 环境监管执法新举措

    环境监管执法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保证。2013年环保部全国挂牌督办了1523起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联合监察部门挂牌511起,其中环保部直接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达70件。环保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一是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发挥环保部六大督查中心的作用,选择了一些城市进行综合性环保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对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通过“督政”的方式,使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基本规定落到实处,把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是大家共同的责任,要努力形成环保部门牵头、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格局。  二是在督查的方式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方式,概括起来是“三不、三直”与联合交叉双管齐下。“三不、三直”,就是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发布,发现问题后我们授权督查小组随时发布。当然,发布问题要看准了,认准的问题随时发布,不用带回来研究。所谓联合就是环保部门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比如河北省公安厅已经组建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而且这样的设置延伸到市、县。在兰州动员了各个基层机构、社会管理机构参与环境保护,他们实施了网格化的管理,把社区里的老人们都动员起来,参与到管理过程中。 三是借助了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扩大督查的范围和空间。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为进一步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办法要求,于2021年10月底前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确保正面清单制度扎实落地。我厅将适时对各市正面清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1年8月17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9ef06019f28d43779910c9abb23f611b.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url]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若干规定[/align]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的行为,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职权或委托事项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其他重要事项进行的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执法活动的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下列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一)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权责清单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二)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调查核实;(三)其他依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施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进行。第七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规范着装;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宁夏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和行政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检查程序、检查处理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要点和专项执法检查计划。第九条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是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非现场执法检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非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检查对象纳入正面清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佩戴并开启行政执法记录仪;(五)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六)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七)记录询问、检查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的程序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第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报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二)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三)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组织实地调查、勘察、采样并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录像、拍照等;(六)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七)利用卫星遥感监控、在线监测数据等实施非现场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是检查对象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或者近亲属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行政执法机构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向检查对象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醒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用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力量或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和监督帮扶。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环评监测执法联动,加强与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部门、监测部门联合行动、联合培训,落实环评、监测、执法机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执法监管联动机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会商等机制。充分发挥公安部门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的优势,提前介入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实现优势互补。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施专案查办,配备精干执法力量成立专案组,加大资源投入和后勤保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采取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方式开展。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年度执法预算。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有关技术鉴定取样时,应要求被检查对象全程参加并确认。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验、检测、鉴定结果。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处理,并规范制作和依法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一)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四)对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进行案件审查;(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七)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并要求当事人签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执法文书送达后,应当跟踪落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以其他公文形式代替执法文书。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依法依规督导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整改验收销号环境问题。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在启动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理、文书送达、整改落实等关键环节,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二十八条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送达回证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文书、内部运行程序等。第二十九条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一)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二)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现场采样、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三)第三方取样、先行登记保存过程;(四)当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行为;(五)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现场情景及送达过程;(六)检查对象不配合、拒绝或阻碍检查的现场情景、有关人员及其行为特征;(七)检查人员认为需要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执法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行政执法检查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禁止下列行为:(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自动监控领域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辽宁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2023年3月份以来,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一直在10mg/L左右浮动,不符合印染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3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反差极大。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该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未发现设施有异常情况,在排除采样环节稀释样品、分析环节修改参数等常见的造假可能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部分药剂未标明成分,十分可疑。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平时为防止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处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该操作人员随后现场演示了添加药剂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控数值由101mg/L降为9.3mg/L。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剂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对“COD去除剂”销售链上下游开展追查,已锁定上游卖家2家。  【[b]查处情况[/b]】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b]启示意义[/b]】  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强化研究学习,精准摸排线索,按程序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查处的坚实基础。三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321499.jpg[/img][/align]  [b]二、辽宁朝阳市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河流国考断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质自动站突发超标报警,高锰酸盐、氨氮等污染物指数呈陡升趋势,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经分析研判,该国考断面上游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呈现“特征性”降低走势,具有重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嫌疑。  2月24日,调查组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从2月23日21:00左右起,氨氮自动监测浓度数据由达标急速变化至超标,疑似人为调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且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后方采样管线附近存在一处“圆形水渍”,疑似长时间放置“水瓶”所致。经调取门岗视频监控,发现23日当晚有车辆进出厂区,与数据异常时段吻合。调查组立即启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经调阅被查扣车辆行车记录仪,获取如下通话记录信息:“老许(总经理)打电话了,让测实数,把瓶撤了……”经查实,该公司因担心出水超标,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并通过超越管线将泥水混合物通过污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长达40分钟,最终导致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报警。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6日,凌源市公安局提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许某等3人批准逮捕。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针对国考断面站点数据异常超标报警情况,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精准锁定目标企业,进一步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水平。案件调查中,迅速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结合现场侦查线索,复盘推演,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锁住“七寸”,最终使污水厂显现原形,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431834.jpg[/img][/align]  [b]三、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幅度异常,小时烟气流量在数分钟内出现断崖式下降后持续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员高度怀疑,立即安排无人机,以该公司脱硫塔排气筒为圆心,对中心现场开展非现场监管单位巡飞,发现在脱硫塔东侧10米位置确有一排气筒。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成立执法专班,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奔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原本在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并非法设置三通闸阀,在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根据现场手工监测结果和同一时间段该公司烟气脱硫塔在线监测结果对比分析,设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排放浓度差异大,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负责人张某某取保候审,7月24日,当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将该案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  【[b]启示意义[/b]】  本案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和无人机“千里眼”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的线索,借助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予以进一步核实,努力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格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采样、固定证据、比对数据,判定该公司私设旁路,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情形。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13129.jpg[/img][/align]  [b]四、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近期一直处于较低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自动监测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表上二氧化硫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sup]3[/sup]。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取工控机烟气自动监控运行系统,发现运行数据库中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出现“-55”的设定,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值小55mg/m[sup]3[/sup]。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当日脱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数据升高,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担心出现超标数据,自行进入监测站房,修改了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尧都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7.7万元。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点穴式”执法,快速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等多种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90602.jpg[/img][/align]  [b]五、安徽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2月17日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在0.01mg/L—48.8mg/L之间发生多次异常波动,立即将异常线索移交至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结合视频监控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为将污水总排口安装的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从1改为0.6,致使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氨氮浓度数据是实际氨氮浓度数据的3/5。同时,该公司将车间排口的总铬、六价铬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水样管从采样管路上拔出,插入到装有经自来水稀释后的车间排水的塑料水瓶内,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未对车间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将该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启示意义[/b]】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发现并交办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周密制定检查方案,有效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千里眼”作用,并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674436.jpg[/img][/align]  [b]六、河北保定市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线上巡查发现,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多次超标后骤降至较低数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分析排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有多个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超标,但小时排放浓度均未超标,随即将此线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2月开始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参数记录,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随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总工程师指派工作人员紧盯供暖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分钟超标数据后第一时间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方式,将小时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万余元。  【[b]启示意义[/b]】  一是聚焦企业排放标准更新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后,未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就容易出现超标异常数据,企业为掩盖超标违法行为极易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情形。二是在日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巡查时,要关注日均值、小时均值,更要关注分钟值的变化趋势,对于短期内反复出现瞬时数据超标的仔细甄别,从蛛丝马迹深入解剖,紧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753480.jpg[/img][/align]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响应,结合通知中明确的打击重点与地区形势特点,严厉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1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7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漯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附链接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11/t20221118_1005261.shtml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b]《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align=right]2022年11月23日[/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b]二、工作目标[/b]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b]三、主要任务[/b](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00张。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四)强化执法监测协同。建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五)注重执法监管联动。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将已发证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工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污染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八)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九)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报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核查或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开展非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报警和督办。(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时依法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全面执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有奖举报奖励宣传。(十二)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严格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注重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筛选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件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发布。[b]四、工作要求[/b](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信息技术和平台支撑。统筹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落实“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智慧监管机制,推进环境监控数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四)加快推进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充分运用环保信用监管。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与执法监管有机衔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举报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有关“四个访”的要求,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七)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进送法入企和普法培训,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普法责任贯穿到业务指导、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其中。重点围绕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人主动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排污行为,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向企业推送普法信息,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送法入企”的社会效应。

  • 关于表扬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函

    [b]关于表扬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函[/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2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以下简称大练兵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的练兵总体要求,围绕队伍建设、聚焦重点任务、紧盯问题短板,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练兵活动,充分发挥大练兵补短板、强基础、激活力、抓落实的“指挥棒”作用,有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大练兵活动评审结果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规范化建设、监督帮扶行动、组织案卷评查、查办大案要案、开展专项行动以及推动执法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步,大练兵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一、坚持高位推动,营造全员创优争先新氛围  32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印发大练兵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部署全年工作,山东省主要领导、广东省分管领导作出批示;陕西、甘肃等地首次联合总工会等部门印发活动方案,进一步加大对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的激励力度。天津、浙江等7个省份为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记功嘉奖。各地通过各类媒体发布练兵动态2.1万余篇。候选集体和个人网络投票期间平台访问量达240万人次,获得618万余票。各参选集体和个人成绩较2021年整体提高,大练兵导向性作用持续凸显,全国比学赶超氛围更加浓厚。  二、注重强基固本,队伍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  32个省份均印发方案开展机构规范化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浙江省湖州市发挥全国试点单位作用积极探索,形成市县乡三级联建工作格局。黑龙江、上海、广西、兵团等地与当地企业、高校合作建立行业执法实训实战基地。山西、新疆细化执法人才培养方案,健全执法人才分级分类培训选拔体系。内蒙古、江西、河南、云南等14个省级部门建立了区域交叉检查、第三方辅助执法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辽宁、吉林、海南、青海明确专案查办范围、细化实施流程,提高重点案件查办质量。福建构建“监测+监管+执法”高效联动机制,破解信息孤岛、碎片执法、浅层协作等问题。  三、突出创新增效,助力重点任务攻坚收获新成果  各地通过升级移动执法系统、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出台轻微违法免罚等制度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北京、西藏新建移动执法平台,整合多源执法数据,实现执法全程留痕。河北、江苏完善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体系,优化执法方式,减少入企检查次数。安徽全年办理220起免罚案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受到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通报表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等省份联合建立危险废物案件跨省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宁夏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形成多行业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清单,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各地选拔精兵强将参加国家各类监督帮扶行动,出动执法人员约4万人次,推动解决各类环境问题约3.5万个,四川对辖区内14个地市开展专题督导以提高帮扶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大练兵活动中,10个省级表现突出集体,94个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和104名表现突出个人予以表扬。希望各地对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按照地方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奖励。  10个省级表现突出集体为: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湖北省、河南省、江苏省、黑龙江省、天津市、辽宁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局)。(见附件1)  23个省(区、市)的94个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获评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其中:江苏省10个、浙江省10个、福建省10个、山东省10个、安徽省8个、河南省8个、广东省7个、辽宁省6个、湖北省6个、黑龙江省5个、天津市2个、北京市1个、河北省1个、山西省1个、内蒙古自治区1个、吉林省1个、上海市1个、江西省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1个、四川省1个、云南省1个、陕西省1个、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见附件2)  27个省(区、市)及兵团的104名执法人员获评表现突出个人,其中:浙江省10名、山东省10名、江苏省7名、安徽省7名、福建省7名、海南省7名、辽宁省6名、河南省6名、上海市5名、天津市4名、四川省4名、陕西省4名、内蒙古自治区3名、江西省3名、湖北省3名、广西省3名、山西省2名、黑龙江省2名、贵州省2名、湖南省1名、广东省1名、重庆市1名、云南省1名、西藏自治区1名、甘肃省1名、青海省1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名。(见附件3)  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重视大练兵工作,切实将大练兵作为促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主力军建设。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303/W020230303374084234577.pdf]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评审结果[/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303/W020230303335543106402.pdf]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市、县级表现突出集体名单[/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4/202303/W020230303335543674701.pdf]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个人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现将本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电子邮箱:zrj119263@sina.com[align=center][b]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实事求是、失信惩戒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全省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正面清单管理备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 正面清单编制工作,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八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1年。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定期调整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第九条 编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三)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六) 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经行政处罚、整改后两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作为可再次编入正面清单。违反本条款第(三)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再次纳入。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或项目。第十条 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二)所在地址(坐标);(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行业所属类别(行业);(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七)正面清单有效期。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第三章 分类实施第十一条 正面清单管理名单应从以下企业或项目中筛选:(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三)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类等战略新兴产业;(四)其他企业或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第十二条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二)已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四)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五)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第十三条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企业,分布在黄河、汾河等主要流域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及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均不得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一次“体检式”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守法无事不扰,违法利剑高悬。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和环境公共利益、有主观恶意的偷排偷放行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通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第五章 监督执法方式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第十七条 将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第十八条 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正面清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鼓励正面清单内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第六章 主体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措施。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生态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第二十一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要纳入本省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第二十二条 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定期对全省开展正面清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

  • 生态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align=center]环办环监28号[/align][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b][/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align][align=left]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align][align=left]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align][align=left]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align][align=left]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lign][align=left]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align][align=left]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align][align=left]  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排查,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align][align=left]  对大型企业要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align][align=left]  三、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align][align=left]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的基础上,我部深入实施“千里眼”计划、扩大热点网格监管范围,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城市如期完成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的划分和筛选工作,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热点网格预警通报制度。我部将每月向社会公开上月预警网格名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有关市、县对预警网格开展排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进行督办。[/align][align=left]  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align][align=left]  四、实施群众关切问题预警督办制度[/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并发挥“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align][align=left]  我部将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实施预警督办。按月向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函,抄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将问题清单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同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五、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align][align=left]  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align][align=left]  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align][align=left]  六、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层级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align][align=left]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align][align=left]  七、严格禁止“一刀切”[/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align][align=left]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实施可行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align][align=left]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我部。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我部将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肃追责问责。[/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13日[/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3日印发[/align]

  • 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环境监测有哪些要求?

    根据环保部环环监1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包括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等材料;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详见附件。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公布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

    [font=宋体][size=4] 为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地区及部分重点流域地区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效能,2011年中央财政拟从中央集中的排污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标准化达标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县(区)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环保部4月13日公布了“[/size][url=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4/W020110414364339946315.doc][size=4][color=windowtext]2011[/color][color=windowtext]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参考价格表[/color][/size][/url][size=4]”。表中纳入申报的仪器有:[font=宋体]水质快速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font][font=宋体]酸度计、[/font][font=宋体]烟气黑度仪、[/font][font=宋体]标准采样设备、[/font][font=宋体]声级计、[/font][font=宋体]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车载GPS卫星定位仪和车载样品保存设备等。[/font][/size][/font][size=3][font=宋体]  [/font][/size]

  • 【世界环境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size=21px][color=#33333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现将本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电子邮箱:zrj119263@sina.com[/color][/size][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征求意见稿)[/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4px][color=#333333]?[/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一章? 总 则[/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一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或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三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坚持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实事求是、失信惩戒原则。[/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四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章? 管理职责[/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五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修订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对全省实施监督检查,接受正面清单管理备案。[/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设区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示、发布、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六条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编制工作,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发布或调整之前,应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七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设区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三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正面清单企业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八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有效期1年。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定期调整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每年定期更新,于每年12月30日前发布。[/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不定期调整是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移出正面清单。[/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九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编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六) 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于本条款第(一)项,经行政处罚、整改后两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作为可再次编入正面清单。违反本条款第(三)项,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不得再次纳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或项目。[/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信息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企业名称;[/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所在地址(坐标);[/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行业所属类别(行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五)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六)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七)正面清单有效期。[/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投诉举报途径等内容。[/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三章? 分类实施[/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一条[/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管理名单应从以下企业或项目中筛选:[/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重点领域企业,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地方支柱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包括汽车、建材等支柱产业和出口量占产量半数以上的企业;第二类是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类等战略新兴产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其他企业或项目。[/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鼓励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评估。[/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二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环境管理规范、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严格落实环保措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已安装在线监测的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环境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五)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三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企业,分布在黄河、汾河等主要流域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及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均不得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四章? 保障措施[/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四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开展一次“体检式”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守法无事不扰,违法利剑高悬。[/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五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和环境公共利益、有主观恶意的偷排偷放行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通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color][/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五章? 监督执法方式[/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六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应经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执法检查。[/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七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将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八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管理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鼓励正面清单内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十九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环境问题线索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六章? 主体责任[/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措施。[/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初次生态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确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一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要纳入本省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二条 [/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三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定期对全省开展正面清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发现问题予以通报。[/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color][/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color=#333333]第七章? 附 则[/color][/size][/font][/align][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四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第二十五条[/color][/size][/b][size=21px][color=#333333]? [/color][/size][size=21px][color=#333333]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废止。[/color][/size]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师资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为进一步强化生态[/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推动[/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执法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业务[/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素质[/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有效[/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提升[/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自治区生态[/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环境厅研究制定了[/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师资库管理规定(试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现予以印发,[/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请结合[/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实际,[/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认真[/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贯彻[/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执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font][/font][align=righ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font][/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3[/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年[/font][/font][font=&]11[/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月[/font][/font][font=&]1[/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日????????????????????????????????????[/font][/font][/align][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此件[/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公开[/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发布[/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font][/font][align=center][b][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b][/align][align=center][b][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font][/b][/align][align=center][b][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师资库管理规定(试行)[/font][/b][/align][font=宋体][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过硬的师资队伍,以点带面,推动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有效提升,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十四五[/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本规定所称宁夏回族[/font][b][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师资库(以下简称[/font][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库[/font][b][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font][/b][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是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中选拔组成,主要承担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案卷评查、执法稽查等执法工作的教学授课。[/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库按照全区[/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统一要求、动态更新、择优入库[/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选拔工作公平、公正、公开。[/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师资库管理规定;负责选拔师资人员,组建师资库,并负责师资库日常管理。[/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五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被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师资库的人员(以下简称[/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人员[/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应具备以下条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掌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且具有比较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工作经验;[/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开展教学;[/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四)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五)无违法违纪行为;[/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六)具备入库的其他条件。[/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采取直接选拔的方式,对符合师资库条件、范围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选拔入库。[/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库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理论知识深厚、具有教学经验的执法人员组成。[/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一)入选国家生态环境执法培训师资库的;[/font][font=宋体][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二)参与[/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送法入企[/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活动开展普法培训授课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三)参与过[/font][font=&]2[/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次以上行政处罚案卷现场评查会开展案卷自评授课的;[/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四)其他形式参与授课的。[/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被纳入师资库的执法人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书面函告所在单位,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开人员名单。[/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举办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岗位培训、案卷评查等工作时,结合师资人员专业特长,统一调度进行授课。[/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积极承担执法岗位培训教学任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人员在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邀请后,认真做好备课,确保培训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人员要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切实提高授课水平。[/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每两年对师资库的人员名单进行补充、更新、调整。[/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优先推荐师资人员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师资培训班及全国性生态环境执法相关课题研究,助力自身教学水平提升。[/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师资人员因身体等客观原因,可申请退出师资库。[/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被纳入师资库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授课资格。[/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一)因工作变动调离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岗位,无法承担教学授课工作的;[/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二)连续两次邀请无故未参加教学授课的;[/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三)严重违纪违法的;[/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培训教学授课任务的情形。[/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被邀请参加生态环境执法岗位培训等授课工作任务的师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领取课酬,报销交通食宿费用。[/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黑体][/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font][/font][font=宋体][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黑体][/font][font=黑体][/font][font=仿宋_GB2312, monospace]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font][/font]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利剑治污”行动工作方案》(渝环督办发〔2024〕9号)、《2024年环境保护“利剑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渝环函〔2024〕328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21日[/align][align=center][b]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按照美丽重庆建设大会部署要求,高水平打好“治气”攻坚战,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聚焦大气防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解决国家、市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持续推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落地见效,严厉打击涉气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降低、重点区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二、工作任务(一)工作时间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动贯穿全年实施。市级层面根据国家和市级大气监督帮扶线索推送、问题移交以及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警等情况采取执法帮扶(即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组织开展。(二)重点区域1.中心城区、渝西地区全域。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2.其他部分区县的有关区域。即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辖区内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所在街道(镇)。(三)重点对象1.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监督帮扶发现和交办问题。2.市级大气帮扶移交的整改不到位企业和加密监测超标问题等。3.水泥、玻璃、陶瓷等即将实施新地标及火电、钢铁等高排放强度行业企业设施安装、运行、达标排污情况。4.移动源(包括加油站(特别是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储油库)管控情况。5.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响应时段,工业企业、涉扬尘点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6.露天焚烧管控情况。7.群众长期反复投诉的重点涉气污染源。8.各级交办的典型涉气问题。(四)重点内容1.大气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2.涉气监测报告造假的;3.未安装大气治污设施或大气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4.超标排放涉气污染物或未执行超低排放标准的;5.大气污染物旁路或暗管偷排的;6.大气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7.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8.为掩盖不落实重污染管控措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而台账造假的;9.在建建筑工地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10.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规定区域使用或排放检测超标的;11.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三、工作安排(一)组织结构市级层面,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统筹,抽调专人,成立执法帮扶组(即异地交叉检查组),对重点区域涉气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根据需要邀请大气、在线、尾气等行业专家参与。各区县参照市级做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二)工作方式一是现场检查。根据各渠道移交、收集线索,结合实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多源大数据分析推送结果,有的放矢、靶向攻坚,集中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锚定大气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国家监督帮扶期间,检查发现的重点突出环境问题,除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外,同步录入国家大气帮扶系统。二是问题处置。市级执法帮扶期间,发现的涉及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大气治污设施或自动监控设施等重点突出环境问题的(即检查重点中明确的问题类别),由检查组直接依法查处,交辖区督促整改。其余一般环境问题,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三是调度督办。针对市级执法帮扶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实施台账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市级督导和“回头看”,跟踪移交问题办理落实情况,确保工作闭环。其中移交后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严不实、不到位的,直接纳入市级“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对相关区县依规则予以扣分并提级督办至问题整改完成为止。四、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动对于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完成年度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目标任务的重要意义,坚持市级统筹、上下联动,做好人、财、物保障(其中,市级执法帮扶期间,区县抽调人员住宿费、差旅费在督导帮扶专项中统筹,往返交通费由派员单位负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依程序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大练兵考核。(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五个精准”要求,结合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形势,因时因事因势确定工作任务,聚焦重点,精准用力。充分利用监测数据、在线数据、用电数据、走航数据等大数据分析锁定典型涉气污染污染源头,通过PID、FID、无人机等现代化便携设备,精准发现问题线索,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涉气领域重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三)强化闭环管理。要对标8项重点检查对象,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按照“六个一批”要求分类处置。要深化落实自由裁量基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管理措施,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法定最低处罚、免除加处罚款等,强化事前“体检式”帮扶,事中“手术刀”式执法,事后“康复式”回访,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切实彰显执法“温度”。对市级执法帮扶组移交问题,于15日内反馈处置结果(包括整改及处罚等情况)(详见附件)。(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震慑同向发力,开展多层次宣传舆论引导,既要多渠道、多载体、多维度、多视角展现工作成效,又要运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还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联系人:封又瑞;联系电话:18723210815。附件: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帮扶问题整改表附件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帮扶问题整改表??区(县)??????????????????填报人:????????????????????联系电话:????????????[table][tr][td]序号[/td][td]企业名称[/td][td]存在的环境问题[/td][td]整改情况[/td][td]是否立案处罚(交叉检查组处罚/辖区处罚/未处罚)[/td][td]备注[/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r][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d] [/td][/tr][/table]备注:若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问题的,每个问题请单独填写一列。文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3/163421171514921.doc]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蓝天保卫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url]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反馈:(一)在本征求意见栏目下方直接填写反馈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jwfgc@meeb.sz.gov.cn。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2648781562029.docx]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2655451562029.doc]附件2:《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url][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7日[/align]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围绕“4个突出问题” 推进环保监测执法垂管制度改革 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荣启涵、杨维汉)中办、国办近日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这一广受关注的改革将如何进行?又将带来哪些变化?新华社记者就此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重点解决“4个突出问题”  问:实施本次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李干杰: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安排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也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动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  我国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本次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可以实现“4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解决“4个突出问题”;二是有利于环保责任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及落实;三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四是有利于环境保护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建立健全垂直管理这一环境保护基础制度,将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对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路径: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  问:本次改革的关键路径是什么?各地如何抓好“落地”?  李干杰:意见提出了“两个加强、两个聚焦、两个健全”的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关键路径。  ——两个加强是指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明确和落实,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环保责任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个聚焦是指省级环保部门聚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市(地)县两级聚焦环境执法;两个健全是指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动体制、动机构、动人员,牵一发而动全身。意见要求各试点省份要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善于创新、积极稳妥推进,推动地方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编制和试点工作。  ——一是各试点省市党委政府要负总责,各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改革举措,落实配套政策,把意见落实为好的施工图。二是试点省份要高度关注机构编制、划转安置、待遇保障等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扎实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处理好整体和局部、个人和系统之间的关系。三是试点省份务必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指导督促。  破解难题:解决执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跨区域环境问题  问:针对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这一突出问题,意见作了哪些安排?  李干杰:意见从三个方面作了安排:首先是明确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成员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环保责任清单履职尽责。其次,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事权,实现省级监测、省级考核,日常驻点监察与定期督察巡视结合,加强履责情况的监督。第三,健全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强化监察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  问:长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执法干预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难题,意见对该问题的解决有什么新举措?  李干杰:意见力图从三个层面破解地方干预问题。  首先从体制设计上解决干预。一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二是市(地)级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力量,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执法重心实现下移,强化查企。  其次从人财物保障上解决干预。一是驻市(地)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环保厅(局),市(地)无任何支配权。二是县级环保机构以及监测执法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环保局,县级无任何支配权。  最后从领导干部管理权限上解决干预。意见在领导干部管理上,既有遵循,也有创新。省级环保部门主管所有市(地)环保局长,以及驻市(地)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人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  问: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环保工作的难题,本次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李干杰:意见对这个问题做了统筹考虑,提出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整合设置市辖区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推行区域流域统一监测执法。同时,意见鼓励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试点省区市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二是试点省区市,省级环保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跨区域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来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解决。三是鼓励市(地)级党委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区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

    [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我厅结合全区正面清单管理工作实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附件[/font]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相关工作:[/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一、加强组织领导[/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刻领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业力量综合考虑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做好正面清单中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推动正面清单工作制度化、常态化。[/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二、强化宣传引导[/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送法入企等多种形式,做好正面清单的宣传贯彻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正面清单各项正面激励措施,营造[/font]“守法有奖、违法重罚”的工作导向。[/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三、做好动态管理[/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程序,做好正面清单企业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上一年度正面清单监管工作经验,每年对清单内企业开展一次全面[/font]“体检式”现场帮扶,根据新增和移除要求对清单内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完成公示、发布和备案。[/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四、实施定期调度[/font][/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前[/font]5日内报送《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工作亮点及典型案例。严格落实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台账制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总结和《××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台账》(附件4)。[/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附件:[/font]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0.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3281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1.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3870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2.xx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明细表.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3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2.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4483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3.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3.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65594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4.××地(州、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体检台账(示例).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right][font=&][color=#333333]2023年7月27日[/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align][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联系人:张璇;联系电话:[/font]0991-2321610;邮箱:zfj_jc@jepb.gov.cn)[/color][/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color=#333333][font=Microsoft YaHei]解读:[/font] [/color][/font][img=,16,]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4984\wps34.png[/img][font=&][color=#333333] [/color][/font][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29/142703441514921.docx][u][font=&][color=#225588][font=Microsoft YaHei]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说明[/font].docx[/color][/font][/u][/url][font=&][color=#333333][/color][/font]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局):为深入抓好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计划抓好落实。[align=right]2024年3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安排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一)强化联合抽查,减少检查频次。加强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断提升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进一步加强联合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二)精准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完善排污单位信用风险差异化管理机制,通过设定差别化抽查比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监管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三)运用科技手段,做到精准监管。坚持依法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服务执法,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违法线索的远程锁定、精准核查,进一步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工作质效。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稽查考核力度,精准分析优势、短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强化稽查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监管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及时调整本级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无法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的监管对象,要形成清单并制定检查计划,对开展的执法检查实行台账化管理。(二)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和差异化管理。要根据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对监管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时进行更新,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化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组成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信访投诉等情况,合理分类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定抽查比例具体可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245号)确定,抽查频次按《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执行。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对象重合的,应将任务合并处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切实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好“巡查、明查、暗查”“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的“三三制”现场检查工作法,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主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率,检查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要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交等工作,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其纳入主体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五)提升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开。2024年,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如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中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六)持续强化联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好本单位年度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持续加大联合随机抽查频次。并按照当地政府及“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的统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好联合抽查工作。三、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联合抽查计划,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抓好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水域等无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管。(二)加强报送。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或好的做法及经验,10月底前报送1篇“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三)做好总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形成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局。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3.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联系人:段  炼;联系电话:18708579003)附件1[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b][/align][align=center][b](2024年修订)[/b][/align]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互联网+监管”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事项[/td][td]抽查内容[/td][td]检查对象[/td][td]事项类型[/td][td]检查方式[/td][td]检查主体[/td][td]检查依据[/td][/tr][tr][td]1[/td][td]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td][td]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td][/tr][tr][td]2[/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主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建设项目[/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td][/tr][tr][td]3[/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td][/tr][tr][td]4[/td][td]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td][td]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td][td]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td][/tr][tr][td]5[/td][td]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违法开工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td][/tr][tr][td]6[/td][td]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检查[/td][td]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开展检查。[/td][td]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td][/tr][tr][td]7[/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检查[/td][td]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td][td]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td][/tr][tr][td]8[/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开展检查。[/td][td]住所在贵州或者在贵州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td][/tr][tr][td]9[/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关于发布(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td][/tr][tr][td]10[/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td][td]重点围绕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禁令情况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等开展检查。[/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进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td][/tr][tr][td]11[/td][td]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监管[/td][td]重点围绕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情况、无害化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开展检查。[/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td][/tr][tr][td]12[/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td][td]重点围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情况、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及申报报告中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td][td]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td][/tr][/table]备注:1.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其他常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查方式建立任务和开展检查,并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2.抽查频次按《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内容[/td][td]牵头部门[/td][td]配合部门[/td][td]检查对象[/td][td]具体抽查事项[/td][td]监管层级[/td][td]备注[/td][/tr][tr][td]1[/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部门[/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和设备使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 [/td][/tr][tr][td=1,5]2[/td][td=1,5]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td][td=1,7]生态环境部门[/td][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d=1,7]海关配合开展涉及(ODS)原料进出口企业的抽查。[/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销售ODS企业和单位[/td][td]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工信、商务部门[/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3[/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4[/td][td]市政工程监督检查[/td][td]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td][td]城镇污水处理厂[/td][td]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1,3]5[/td][td=1,3]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td][td=1,3]应急管理部门[/td][td=1,3]生态环境部门[/td][td=1,3]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企业[/td][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1,3] [/td][/tr][tr][td]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6[/td][td]汽车市场监管[/td][td]商务部门[/td][td]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td][td]省、市、县[/td][td] [/td][/tr][/table][table][tr][td=18,1]附件3[align=center][b]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b][/align][/td][/tr][tr][td=1,2]序号[/td][td=1,2]计划任务名称[/td][td=3,1]监管事项[/td][td=3,1]监管对象[/td][td]开展频次[/td][td]监管时限[/td][td]检查方式[/td][td=3,1]监管措施[/td][td=4,1]监管主体[/td][/tr][tr][td]事项名称[/td][td]事项类别[/td][td]具体监管内容[/td][td]监管对象范围[/td][td]抽查检查比例[/td][td]摇号方式[/td][td] [/td][td] [/td][td] [/td][td]监管类型[/td][td]设定依据[/td][td]发现问题处置方式[/td][td]是否联合监管[/td][td]监管层级[/td][td]牵头部门[/td][td]协同部门[/td][/tr][tr][td=1,2]1[/td][td=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td][td]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2]1.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2.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3.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4.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td][td]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1月30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省、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省环境监察局、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一般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td][/tr][tr][td=1,2]2[/td][td=1,2]排污许可证检查[/td][td]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检查[/td][td]重点监管[/td][td=1,2]1.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进行查处。[/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2月31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1,2]《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一般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r][tr][td]3[/td][td]环评文件复核[/td][td]环评文件质量复核[/td][td]一般监管[/td][td]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td][td]环评文件编制单位[/td][td]每市(州)每月1~2个[/td][td]——[/td][td]1月1次[/td][td] [/td][td]抽查、专家复核[/td][td]抽查[/td][td]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将存在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td][td]否[/td][td]省级[/td][td]省生态环境厅[/td][td]无[/td][/tr][tr][td]4[/td][td]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td][td]经营活动环境管理合法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经营范围的核查;2.转移联单调度核查;3.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td][td]持证企业[/td][td]不定期[/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r][td]5[/td][td]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处置的批准[/td][td]审批手续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核查、调度审批、转移情况;2、运输手续情况;3、转移联单执行情况。[/td][td]相关企业[/td][td]——[/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

  • 【转帖】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现场执法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9]1158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现场执法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现场执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现场执法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12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略     2[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6680]《污染源现场执法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url]     3[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6681]《污染源现场执法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将群众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度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重奖,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近期,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南省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河南安阳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b]  2019年6月10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向安阳市殷都区许家沟乡下堡村石背玉沟倾倒危险废物。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殷都分局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挖出涉案危险废物约4332吨。安阳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成立“6.10”环境案件侦办专案组,查明了以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从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安阳市殷都区辖区内共发现废铝灰倾倒点11处、暂存点1处,涉及河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河北、安徽、浙江等8个省市的多家企业。目前涉案废铝灰已全部清理处置到位,共清理处置危险废物47280吨。[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4463991648.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团伙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2月,安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团伙中30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2022年4月29日,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b]二、浙江温州对群众举报非法倾倒含重金属蚀刻废液案实施奖励[/b]  2021年11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平阳县蚀刻工艺品有限公司夜间向农田、工地、下水道以及海域多次倾倒含重金属、废酸的蚀刻废液。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并启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利用卫星定位技术锁定嫌疑车辆移动轨迹,采取夜间蹲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于2021年12月1日凌晨,现场抓获驾驶箱式小货车倾倒蚀刻废液的刘某彬、刘某钦,经取样监测,废液中总锌浓度为7.98×104mg/L,总铜浓度5.9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3万余倍及10.8倍。[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4969116024.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刘某彬、刘某钦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给予举报人五万元奖励。  [b]三、上海对群众举报利用渗坑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b]  2022年3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沪青平公路附近有人非法从事金属件酸洗加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孙某彬经营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主要从事包含酸洗、发黑工艺的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排放至车间外未落实防渗防漏措施的露天方形坑内。经现场取样监测,坑内水样中总铬浓度为28.6mg/L,总锌浓度为330mg/L,总镍浓度为65.3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排放限值的56.2倍、164倍和652倍,存在利用渗坑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5556580621.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彬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b]四、吉林延边对群众举报非法采金污染环境案实施奖励[/b]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以下简称汪清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塔子沟林场原废弃金矿附近疑似存在非法采金行为。汪清县分局会同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汪清森林公安分局对塔子沟林场内无名矿洞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为废弃金矿矿井,有疑似喷淋使用的水管和水桶,在矿洞壁周围发现喷淋痕迹,且无防渗措施。汪清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矿洞内部岩壁固态矿石、黄褐色泥沙、收集桶内废水、地面积水进行了现场取样。发现2份固态矿石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7.38mg/kg和6.53mg/kg;2份泥沙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123mg/kg和50.3mg/kg;收集桶废水和地面积水中总氰化物含量分别为0.095 mg/L和0.131mg/L(pH均为7.68)。经汪清县分局调查,该案系非法使用氰化物提取黄金。[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8186528152.jpg[/img][/alig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8月12日,汪清县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根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b]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实施奖励[/b]  2021年8月20日,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石河子市北泉镇一废旧塑料破碎加工作坊,无相关手续进行生产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2021年3月至8月期间共加工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约14.9吨,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包装物、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塑料废弃包装物2.4吨。[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8738511708.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加工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1年10月26日,根据《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一万元奖励。  [b]六、广西来宾对群众举报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案实施奖励[/b]  2022年4月13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来宾华胜纸业有限公司将不明白色物质排入红水河。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来宾市检察院指导下,会同来宾市公安局来华分局、来宾市工管委多次派执法人员赴现场开展调查、组织暗访,并利用无人机锁定排放痕迹和管路。最终查实该公司存在通过在生化处理池违规补充清水以保持法定排污口废水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废水处理站的气浮器、生化处理池长期未使用,私自在厂区西面围墙外埋设管道用于偷排生产废水等违法行为。[align=center]  [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W020230203669139081484.jpg[/im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28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2022年7月14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来宾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两名举报人每人五千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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