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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6px][font=宋体, SimSun][b]酯化淀粉在速冻饺子中的应用[/b][/font][font=宋体, SimSun]酯化淀粉已成功的应用于速冻饺子中,这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其具有以下特点:吸水性强,保水性好;具有一定的乳化性;成膜性好,低温稳定性好。在多组分物质的冷冻过程中,有一种被称为玻璃态的临界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会发生许多转变,如小分子物质(水)从液体转变为固体,大分子(蛋白质、淀粉)从粘弹性转变为脆性,在这种情况下,零件固化不是永久性的。在流动条件下,许多成分容易聚集,形成大冰晶,破坏产品结构,改变产品口感;同时,在解冻过程中也会导致汤汁流失等问题。[/font][font=宋体, SimSun]添加酯化改性淀粉能有效分散游离水,降低流体物质的表面张力,防止流体的积聚和大冰晶的形成,安全的通过玻璃化转变过程,保证产品质量。酯化淀粉糊化温度低,成膜性能好。在速冻水饺蒸煮过程中,变性淀粉先于其他淀粉糊化,其成膜性阻碍了其他淀粉的溶解。[/font][/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骨质疏松症是一种全身性代谢性骨病,其高发病率和致残率已成为全球关注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目前市场上防治骨质疏松的药物包括双磷酸盐类、降钙素类、激素类等。然而,这些药物尚存在副作用明显、疗效不稳定或价格高昂等问题。中药在治疗骨质疏松症等与年龄有关的疾病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已经提供了许多具有优异疗效和安全性的潜在药物。当归(Angelica sinensis)是著名的传统中药,被用于治疗妇科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和骨质疏松。然而当归中仍存在大量未被充分认知的成分,制约着当归药效物质基础和科学内涵的全面阐明。[/size] [size=14px]2024年2月21日,暨南大学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所高昊联合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王新峦团队在ACS Central Science(IF = 18.2)发表题为“Discovery of a Potent Antiosteoporotic Drug Molecular Scaffold Derived from Angelica sinensis and Its Bioinspired Total Synthesis”的文章,研究遵循中医骨疾病理论,以临床高频使用的中药当归为研究对象,从中发现一类新型分子骨架的苯酞“法卡林苯酞” Falcarinphthalides A-B(1-2),并在其结构解析、生源机制、抗骨质疏松活性和机制,以及化学全合成等方面进行研究。最终发现Falcarinphthalide A(1)表现出显著的体外抗骨质疏松活性,是一种非常有前途的先导化合物。[/size] [size=14px]图片[/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1、新结构类型的苯酞“法卡林苯酞”的结构解析[/size] [size=14px]首先,作者从当归中分离出了两种新型苯酞Falcarinphthalides A-B(1-2)及其生源前体(3R,8S)-Falcarindiol(3)和(Z)-Ligustilide(4),并核磁共振技术鉴定了该类化合物的平面结构[/size] [size=14px]随后作者以化合物1(falcarinphthalide A)为例,通过简化结构计算电子圆二色谱(ECD)推断其绝对构型为(3'R,8'S)-1,并通过振动圆二色谱(VCD)进行了验证。化合物2(falcarinphthalideV)的结构解析解析为(3′R,8′S),化合物3和4鉴定为(3R,8S)-Falcarindiol和(Z)-Ligustilide(图2)。[/size] [size=14px]图片[/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图2 ECD和VCD曲线确定化合物1的立体构型[/size] [size=14px]2、新结构类型的苯酞“法卡林苯酞”的生源推测[/size] [size=14px]结合四种化合物的结构特点,作者推测Falcarinphthalides A-B(1-2)可能的生源机制,以化合物3和4为前体,通过Diels?Alder和retro-Diels?Alder级联反应合成。进一步通过对LC-HR-ESI-MS对法卡林苯酞标准品(falcarinphthalide A-B)和新鲜当归95%乙醇冷提液进行分析,发现这两种新型苯酞Falcarinphthalides A-B(1-2)并发现非人工产物。接着通过DFT计算模拟研究该Diels?Alder/retro-Diels?Alder级联反应过程,整体反应能垒较高,暗示着该反应过程需要酶参与(图3)。[/size] [size=14px]图片[/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图3 新型苯酞及其前体的生源推测[/size] [size=14px]3、新结构类型的苯酞“法卡林苯酞”的体外抗骨质疏松活性及机制[/size] [size=14px]接着作者体外检测了化合物1-4的抑制破骨细胞活性的能力,发现化合物1、3和4能够抑制破骨细胞分化,破坏破骨细胞F-actin环的形成,最终抑制破骨细胞的骨吸收。而化合物2没有表现出上述任何活性,表明Falcarinphthalide的不同连接方式对其抑制破骨细胞活性至关重要(图4)。[/size] [size=14px]图片[/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图4 体外抗骨质疏松活性[/size] [size=14px]随后,作者对上述化合物抗破骨细胞的机制进行初步研究,发现化合物1、3和4有效降低与破骨细胞生成有关的转录因子c-Fos和NFATc1以及下游相关蛋白Integrin-β3的表达,下调DC-STAMP、OSCAR和TRAP的基因表达。此外,化合物1和4还能有效抑制NF-κB p65的核易位。与前面结果一致,化合物2在这些通路中未表现出任何抑制作用。结果表明Falcarinphthalide A(1)通过抑制NF-κB和c-Fos通路,进而抑制RANKL诱导的破骨细胞分化(图5)。[/size] [size=14px]图片[/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图5 体外抗骨质疏松活性的机制[/size] [size=14px]4、新结构类型的苯酞“法卡林苯酞”的化学全合成[/size] [size=14px]由于化合物1显示良好的抗破骨活性,作者对其进行了全合成。由于法卡林二醇作为亲双烯体的反应活性较低,作者根据生源机制通过3和4直接进行Diels?Alder反应均失败,故而设计了设计了化合物5和7两种硅烷亲双烯体,通过DFT计算发现化合物7能够高效的与藁本内酯发生逆电子Diels-Alder/retro-Diels-Alder反应。最后,在IEDDA量子化学计算结果的指导下,作者通过10步反应实现了对Falcarinphthalide A(1)的克级全合成(图6)。[/size] [size=14px]图片[/size] [size=14px] [/size] [size=14px]图6 新结构类型的苯酞“法卡林苯酞”的化学全合成[/size] [size=14px]总结[/size] [size=14px]该研究从传统中药当归中分离鉴定的一类具有全新碳骨架的苯酞类化合物Falcarinphthalides A-B(1-2),体外实验表明,Falcarinphthalide A(1)及其生源前体(3和4)显示出显著的抗破骨体外活性,主要通过抑制NF-κB和c-Fos通路干预RANKL诱导的破骨细胞生成。在生源机制启发和DFT计算驱动下,我们以Diels-Alder/retro-Diels-Alder级联反应为关键步骤,通过10步反应实现了法卡林苯酞A的克级全合成。研究不仅为骨质疏松防治提供了全新药物分子骨架,凸显了中药活性分子在骨质疏松防治方面的巨大潜力,也为传统中药药效物质解析和科学内涵阐明奠定了基础。[/size]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2日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fgwlfsc@163.com(三)传 真:63586556[align=right]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28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b][/align]有关事项的说明一、起草背景健全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对浦东新区“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按照《引领区意见》,聚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本项浦东新区法规,对于提高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引领带动全市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更好推进生态文明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二、主要内容《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和相关主体职责。草案结合改革实践和环境治理要求,明确浦东新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浦东新区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建立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制度。草案创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机制,包括: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机制,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同步办理等。三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控制制度。草案创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机制,包括:明确要求制定农田退水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推动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等。四是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草案创新性提出了以下制度,包括:进一步明确街镇与各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依法登记的环保公益性组织可以应邀以磋商第三人等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电子化评估方式、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探索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就现场即时采样、非现场技术监测等作出探索性规定等。五是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草案强化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相关保障措施,对生态环境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环境数据造假提高处罚标准,进一步从严处罚。三、征求意见的重点1、如何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相关制度,明确各类主体责任,助推浦东新区构建和谐优美生态环境?2、如何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办法,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支撑?3、其他意见和建议。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浦东,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浦东新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责任。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以及管理局(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三条 (协同控制)浦东新区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推进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碳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第四条(优化环评办理)已完成相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审查意见的区域,可以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办理、形式简化等优化措施。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同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排污许可审批。第五条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浦东新区应当统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绿色发展。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农田退水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推行农田退水就地生态净化技术。浦东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第六条(新污染物管控)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对新污染物在生产、加工、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控和治理。第七条(新增环境信息披露主体)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除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以外,浦东新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也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浦东新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监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跨区域的、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浦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浦东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依法登记的环保公益性组织可以应邀以磋商第三人、修复监督人等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九条(评估、磋商与赔偿协议)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在浦东新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电子化评估工作。浦东新区有关责任部门可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组织开展听证。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第十条(修复责任与修复基金)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责任人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替代修复或者通过认购碳汇等提高生态效益的方式履行义务,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浦东新区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金制度,用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工作。第十一条(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浦东新区有关责任部门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三倍。第十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协调机制。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与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工作协作。第十三条(生态环境执法保障)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的现场检查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监测,出具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经审核的,方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证据使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可以采用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能耗监控、雷达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生态环境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有关法律责任的制度创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