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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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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度标准相关的资讯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的有效性,省局定于2023年6月至9月份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3%的比例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本年度内只抽查1次。三、检查内容抽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等工作,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等内容。四、组织实施方法(一)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建立省级计量标准检查人员和计量标准数据库,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协调组织现场检查和结论判定;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协助省检查组现场执法检查,协调当地检查和实施后处理事宜。(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批准的计量标准开展随机抽查,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局组织方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118号)要求组织实施。五、阶段划分省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分2个阶段实施。(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建标单位对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自查,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对自查整体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保存备查。(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0日前)。由各检查组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结论判定。六、有关要求(一)强化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严格依据细则评判结果,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二)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计量标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要密切关注建标单位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建标单位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三)注重协作配合。省计量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技术辅助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检查成效。因监督检查需要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按需派出。(四)及时总结公开结果。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9月2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总表)等报省局计量处。9月30日前公开检查结果。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随机抽查,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标准物市场“大变天”?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通知中指出: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需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国家标准物质是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用于统一全国化学、生物等领域量值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标准物质监管力度,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全面排查更新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各研制和生产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研制和生产机构应及时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1),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清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以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物质为重点,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标准物质技术专家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政策技术帮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解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技术帮扶,鼓励相关单位参加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培训,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开门搞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压实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化生产和供应,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三)强化工作纪律。专项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本地区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及获证标准物质清单、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doc2. 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doc3. 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 北京水利学会关于批准发布《水质 碱度、碳酸盐和重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团体标准
    经理事长专题办公会批准,决定发布《水质 碱度、碳酸盐和重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团体标准,现予以公告。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水质 碱度、碳酸盐和重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T/BHES 0001—20232023.8.252023.10.1北京水利学会2023年8月25日
  • 国家颁布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
    同款问题商品不论批次全下架  新快报讯记者冯艳丹 通讯员粤工商报道 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明年2月15日实施。这意味着,凡是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同款产品将不论批次全部下架。  据介绍,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 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 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 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及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为加强全省计量授权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计量授权机构规范管理并做好计量标准维护工作,根据省局2023年度双随机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从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含省级专项授权机构、市州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县市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随机抽取至少20家。二、检查时间及方式检查时间:2023年8月至10月。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为主,由省局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三、检查内容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同步开展“计量授权机构”和“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计量授权机构1.机构是否按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运行。2.机构是否具备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标准运行维护状况及人员等技术能力。3.机构计量检定工作是否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原始记录和报告出具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文档等保存是否齐全并确保可追溯性,重点核查2021—2022年记录证书。4.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机构是否按照对外公示时间完成任务,是否存在影响检定公正性行为(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核查强制检定工作是否依规完成)。(二)计量标准1.机构建立保存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2.机构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3.机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配合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计量标准运行要求。4.计量标准器具的更换、封存与注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本次监督检查,协调好人员的工作安排,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二)此次监督检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关检查工作通过湖北省计量行政监督信息系统(http://119.36.213.161:8082/hbjljg/a/login)部署安排,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三)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客观、公正、安全、及时完成检查工作。省局计量处联系人:熊磊 联系电话:027-87811821省局评审中心联系人:宋晶 联系电话:027-65398033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冯璇 联系电话:027-8870187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 北京水利学会发布团体标准《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北京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京水学〔2022〕1号)有关规定,由我会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名单见附件2)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填写意见表(见附件3),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反馈我会。 《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和意见表可登陆北京水利学会官网(http://www.bjslxh.org.cn),于公告栏中下载。 联 系 人:徐斌010-68183703、魏工 010-88613202 电子邮箱:18600597703@163.com、shuilxh@126.com 单 位:北京水利学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普慧北里北京水务综合楼305室 邮政编码:100036 附件:1. 《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征求意见材料 2. 《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名单 3. 《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征求意见稿)专家(单位)意见表   北京水利学会2023年6月12日 附件1-1:水质 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的测定 自动电位滴定法(征求意见稿)V1.0.pdf附件1-2:编制说明V1.0.pdf附件3:专家(单位)意见表-0612.pdf附件2: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名单-0613-徐(4).pdf
  • 总局答复!关于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行业标准管理
    Q:根据《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要求,社会上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运营商委托,对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检测报告,是否适用《检验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A: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第六点规定:“对以任一天线地面投射点为圆心、半径50米范围内有公众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运行后尽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按照《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环发〔2007〕114号,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根据该条接受运营商的委托,并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出具加盖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11-05强制性行业标准合法性问题  Q:请问,目前存在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合法?  《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尽管该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际上,《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然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依据此规定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违法?  A:您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不是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依据。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1-11-04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州市地方标准,是指为满足广州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四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环节。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并配合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环节的审核,对本部门、本行业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在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后组织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七条 制定或者修订重要广州市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邀请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科研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代表等标准相关方代表参与。第八条 禁止利用广州市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九条 对一般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不得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符合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要,可以由市场主体制定的,一般不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州市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时出台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应当快速立项并及时完成。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并填写《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1),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七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广州市需要,确定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项目,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发布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组建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的工作组,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起草的调研、论证(验证)和编制。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材料。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二)广州市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包括试验验证、统计数据),修订广州市地方标准时,还应当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三)项目涉及技术在广州市的基本情况;(四)项目的目的和意义;(五)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七)实施广州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对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意见,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并整理技术审查申请材料,包括《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2)、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等,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审查的申请。第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技术审查申请后十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三十日内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方式。专家组应当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一般由标准利益相关方代表、专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等组成,且不少于七人。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审查时应当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审查意见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且反对的成员不超过四分之一。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对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协调性、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四)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五)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六)需要技术审查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技术审查专家组确认后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签署表(附件5);(二)报批稿;(三)编制说明;(四)征求意见稿;(五)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附件3);(六)送审稿;(七)技术审查意见及人员名单(附件4);(八)其他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文件。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编号发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技术审查未通过的项目,起草工作组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技术审查。如项目存在严重技术问题、项目内容明显不适应行业需要、项目与国家相关标准冲突明显等情况,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家意见决定对项目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制定时间从发布项目制定计划至报送报批材料原则上不超过十八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由起草工作组于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起草工作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延期或者终止制定的建议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研究处理。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研究处理。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终止该项目。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第三章 地方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采用广州市地方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积极引用广州市地方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公共服务、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宣传、咨询、培训、评估等技术服务和地方标准符合性评价,推动广州市地方标准实施。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地方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机制。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反映标准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定期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本系统、本行业地方标准实施效果和评估情况。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向社会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的技术审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复审结论公告后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启动修订工作。第三十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影响标准有效实施的;(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五)行业反映标准的技术要求过高或者过低的;(六)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第四章 其他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将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广州市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免费公开广州市地方标准文本。地方标准中涉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版权的,只公开地方标准名称、编号等不涉及版权的相关信息。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0〕5号)同时废止。附件: 1. 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docx 2. 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技术审查申请表.docx 3. 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docx 4. 技术审查意见及人员名单.docx 5. 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签署表.docx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
    各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部署,为推动质量基础设施迭代升级,支撑质量强国建设,根据《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 21号,附件2)、《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3〕 92号,附件3)要求,现围绕产业链发展方向,聚焦我市重大产业需求,广泛动员我市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积极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  请相关单位梳理汇总基本情况,阐明项目优势和目标任务,参照《通知》中《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材料(模板)》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并于1月24日前将盖章后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刘冰辉、55526468,邮箱:lbh@scjgj.beijing.gov.cn。  附件:  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  2. 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3. 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通知附件:2.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附件:3.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检验检测人员监督和监控实施指南》等2项团体标准发布
    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专家审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批准《检验检测人员监督和监控实施指南》等2项团体标准。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团体标准名单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3年3月16日附件:团体标准名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反应染料 固色率的测定》等406项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原木检验》等406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附件下载关于批准发布《原木检验》等406项国家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pdf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月饼质量通则》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7日附件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等58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国家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0346-2023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GB/T 10346-20062024-10-012GB/T 19855-2023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152024-04-013GB/T 20976-2023软冰淇淋预拌粉质量要求GB/T 20976-20072024-04-014GB/T 25436-2023茶叶滤纸GB/T 25436-2010|GB/T 28121-20112024-04-015GB/T 43198-2023食品包装用聚乙烯吹塑容器2024-04-016GB/T 43260-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信息管理要求2024-04-017GB/T 43265-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数据元2024-04-018GB/T 43268-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体系通则2024-04-019GB/T 44881-2023食品生产质量控制与管理通用技术规范2024-04-0110GB/T 14825-2023农药悬浮率测定方法GB/T 14825-20062024-04-0111GB/T 15000.8-2023标准样品工作导则 第8部分 :标准样品的使用GB/T 15000.8-2003|GB/T 15000.9-20042024-01-0112GB/T 1601-2023农药pH值的测定方法GB/T 1601-19932024-04-0113GB/T 17909.1-2023起重机 操作手册 第1部分 :通则GB/T 17909.1-19992024-04-0114GB/T 22910-2023痒病诊断技术GB/T 22910-20082024-04-0115GB/T 30307-202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GB/T 30307-20132024-04-0116GB/T 31782-2023电子商务可信交易要求GB/T 31782-20152024-04-0117GB/T 43051-2023实验动物 动物实验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24-04-0118GB/T 43072-2023气瓶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24-04-0119GB/T 43098.1-2023水处理剂分析方法 第1部分 :磷含量的测定2024-04-0120GB/T 43157-2023石蒜绵粉蚧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1GB/T 43158-2023马铃薯黑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2GB/T 43159-2023施马伦贝格病诊断技术2024-04-0123GB/T 43160-2023梨火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4GB/T 43162-2023欧洲樱桃绕实蝇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5GB/T 43166-2023燕麦嗜酸菌西瓜亚种溯源检测方法2024-04-0126GB/T 43167-2023农药检测用标准硬水2024-04-0127GB/T 43168-2023生猪运输管理技术要求2024-04-0128GB/T 43169-2023马铃薯斑纹病菌检疫鉴定方法2024-04-0129GB/T 43171-2023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代码及数据采集技术2024-04-0130GB/T 43173-2023种鸡场鸡白痢沙门菌净化规程2024-04-0131GB/T 43174-2023农药种子处理制剂附着性测定方法2024-04-0132GB/T 43179-2023农药 N,N-二甲基甲酰胺不溶物测定方法2024-04-0133GB/T 43183-2023北细辛林下栽培技术规程2023-09-0734GB/T 43185-2023白芍栽培技术规程2023-09-0735GB/T 43195-2023进口冷链食品追溯 追溯系统开发指南2024-04-0136GB/T 43230-2023反渗透海水淡化产品水水质要求2024-04-0137GB/T 6439-2023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GB/T 6439-20072024-04-0138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2023-09-0739GB/T 10058-2023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20092024-04-0140GB/T 10060-202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2024-04-0141GB/T 27431-2023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2023-09-07国家标准修改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T 11416-2021日用保温容器 《第1 号修改单》GB/T 11416-20022023-09-072GB/T 30433-2021液相色谱仪测试用标准色谱柱 《第1 号修改单》GB/T 30433-20132023-11-01
  • 公司喜获北京质量监督局颁发中国计量器具型式标准证书
    2018年12月13日,北京飞翔赛思科技有限公司喜获北京质量监督局颁发中国计量器具型式标准证书。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等2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等2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8日附件下载2023年第10号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GB 16798-2023食品机械安全要求GB 16798-19972024-04-012GB 29753-2023道路运输 易腐食品与生物制品 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9753-20132024-01-013GB 29753-202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2024-04-01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废止《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41项省级地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标准归口单位提出的废止意见,拟对《洗染企业等级划分规定》等241项地方标准(见附件)予以废止,公示期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附件:《洗染企业等级划分规定》等241项地方标准目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相关标准如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DB51/T 2382-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赤霉素(GA)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51/T 2383-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脱落酸(ABA)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51/T 2384-2017植物及种子(果实)中吲哚乙酸(IAA)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DB51/T 2385-2017小麦种子休眠性鉴定方法DB51/T 2386-2017芽麦品质劣化分级标准DB51/T 2390-2017出口猪肉生产质量管理控制技术规范DB51/T 2391-2017出口猪肉原料养殖场(基地)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DB51/ 190-1993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T 507-2005无公害林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鲜食枣DB51/T 511-2005肉用山羊人工授精技术操作规程DB51/T 651-2007成华猪DB51/T 654-2007成都麻羊DB51/T 736-2007长吻鮠养殖技术规范 苗种DB51/T 737-2007长吻鮠 配合饲料DB51/T 785-2008峨边花牛DB51/T 786-2008雅南猪DB51/T 962-2009宣汉黄牛DB51/T 1100-2010蜂胶生产技术规范DB51/T 1107-2010德昌水牛DB51/T 1108-2010旧院黑鸡DB51/T 1133-2010泥鳅养殖技术规范 苗种DB51/T 1153-2010油橄榄丰产经营技术规程DB51/T 1741-2014川南黑山羊DB51/T 1831-2014康巴变绿异燕麦DB51/T 1910-2014原子吸收法测定森林食品及其产地环境痕量重金属的样品前处理规范DB51/T 1968-2015钢鹅DB51/T 1969-2015草科鸡DB51/T 2033-2015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检测抽样技术规程DB51/T 2214-2016建昌鸭DB51/T 2216-2016金阳丝毛鸡DB51/T 2355-2017川中黑山羊DB51/T 2356-2017沐川乌骨黑鸡DB51/T 2359-2017彭县黄鸡DB51/T 1119-2010酒类净化催醇一体化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B51/T 1691-2013日化产品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柱前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DB51/T 1815-2014白酒感官质量省评委考核规范DB51/T 2138-2016用水定额DB51/T 2152-2016实验室通风柜使用指南DB51/T 2153-2016化学分析实验室安全标志使用指南DB51/T 2154-2016化学分析实验室标准物质及标准溶液管理指南DB51/T 2156-2016化学分析实验室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及运用指南DB51/T 2157-2016化学分析实验室有效数字运用指南DB51/T 2158-2016实验室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管理指南DB51/T 2159-2016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指南DB51/T 2161-2016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指南DB51/T 2162-2016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指南DB51/T 2163-2016实验室样品记录及检测记录管理指南DB51/T 2164-2016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指南DB51/T 2165-2016微生物检测领域培养基和试剂管理指南DB51/T 2166-2016微生物检测领域培养基和试剂验证指南DB51/T 2167-2016微生物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监测指南DB51/T 2168-2016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南
  • 首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和规范化建设。本标准规定了两类36项名词术语,其中包括与类别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14项和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2项。本标准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标准的基础性标准,需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同步实施。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中,应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规定,统一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使用,增强体系协调性、兼容性。附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pdf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深化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发挥标准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utao@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 附件: 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4月12日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现将《2023年度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2023年度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两会”部署要求,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重点工作,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工作理念、全力聚焦“三个年”活动各项任务,以“四个转变”为目标路径,以“五抓五促五提升”为具体抓手,扎实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落地见效,深入实施标准强省建设,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新贡献。主要预期目标:围绕我省经济发展和民生急需立项省级地方标准200项以上,制定发布100项以上。印发指导行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2项以上,制定团体标准10项以上。建设各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20个以上。新布局成立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3家以上。新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10家以上。组织对300家以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一、抓规划、促落实,提升我省标准化工作合力1.深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全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结构性调整、系统性重塑,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发力、合作共建的目标定位,组建成立陕西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建立《实施意见》跟踪问效和定期评估机制,合理确定量化考核指标,推动将重点任务考核纳入陕西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3.以组织保障、机制建设等为重点,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各地贯彻落实的亮点成效。二、抓项目、促带动,提升标准化服务支撑能力4.聚力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地方标准研究,积极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申报创建工作。5.结合县域经济发展需求,支持延安南泥湾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渭南葡萄病虫害绿色防控、宝鸡食用菌种植、安康毛绒玩具、汉中冷水鱼养殖、杨凌“一带一路”国际农业标准化合作等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市探索开展市(县)级农业标准化试点建设。6.提升民营经济标准化工作。举办民营企业标准化公益大讲堂,着力引导企业增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的意识和能力。推广“1+X”标准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用,优先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标准专岗、专员、总监等,完善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7.紧抓中亚标准化研究中心、杨凌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上合农业技术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重点项目,探索开展RCEP、CPTPP、“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标准研究比对,持续推动涉外农业标准化培训基地、中国标准海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与在陕国际、国家标委会交流沟通,有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合作共建机制,全方位争取更多国际、国家重大标准化项目和标准化总部项目落地。三、抓重点、促突破,提升标准化创新驱动活力8.统筹经济发展和民生急需,以推动传动产业改造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为重点,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工作。建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地方标准快速通道和团体标准培优机制,为构建我省现代产业体系提供标准支撑。9.聚焦我省苹果、茶叶、猕猴桃等9条特色农业产业链,修订完善《陕西省农业标准体系表》,围绕产地环境、品种种质、投入品管控、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包装标识、分等分级等关键环节开展我省现代农业全产业标准体系研究。布局成立省级农业农村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统筹全省农业标准化管理应用。10.在全省24条制造业产业链中选取1-2条开展标准链研究,梳理相关环节已有和正在执行的标准,查找存在的标准短板、分析新的标准需求,编制与产业图谱相对应的标准图谱。探索链主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推动形成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11.在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服务业领域探索开展可视化标准研发,图像式呈现标准应用场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选择、增强消费信心。高水平推进安康瀛湖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打造标准化精品展示基地、标准化实践验证基地、标准化创新研究基地、标准化宣传培训基地。全面拓展“长恨歌”等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成效,增强标准供给、以标准化助力“文化陕西”品牌建设。12.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制定发布《陕西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推动成立省“双碳”领域、煤化工领域、电力新能源及电动交通领域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13.推动市场监管业务标准化进程。加强信用监管标准化建设,指导支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四、抓机制、促改革,提升标准化内在发展动力14.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为重点,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推动企业在总局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持续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15.稳妥实施地方标准“立改废释转”工作,扎实开展标准复审和有效性评价工作。优化市级地方标准审批备案流程,推动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库建设。16.重点选取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家政服务等领域开展“领跑者”工作。建立“领跑者”榜单企业联合研制团体标准机制,以标准赋能产业发展和企业品牌建设。17.探索产业链龙头企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作为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本领域对标达标工作。18.推动设立陕西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奖励。五、抓基础、促规范,提升标准化监管治理效力19.建立全省标准化工作统计年报制度,加强信息归集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20.加快推进《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制修订工作。制定出台《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指南(试行)》《标准化专家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推动全省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21.立足本省、面向全国分领域征集组建我省标准化专家智库,建立选拔、使用、管理、惩戒机制,强化与外省专家互认、互派,切实提升我省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22.深入落实省级标委会目标责任考核与动态管理机制,让有进有出成为常态,知责尽责成为共识。23.多层次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认真组织筹划第54届世界标准日系列宣传活动。通过举办领导干部标准化知识研修班,召开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度、影响力。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3月14日印发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批准发布《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等398项国家标准外文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等398项国家标准外文版(附后),现予以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11月2日附件下载关于批准发布《粮油检验+大米加工精度检验》等398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的公告.pdf相关标准如下: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国家标准外文名称标准性质翻译语种1GB/T 20980-2021饼干质量通则General quality of biscuit推荐英语2GB/T 20981-2021面包质量通则General quality of bread推荐英语3GB/T 20452-2021仁用杏杏仁质量等级Quality grades of apricot kernels推荐英语4GB/T 5502-2018粮油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Inspection of grain and oils - Determination of milling degree of rice推荐英语5GB/T 8873-2008粮油名词术语 油脂工业Terminology of grain and oils - Oils and fats industry推荐英语6GB/T 25731-2010粮油机械 长管蒸发器Grain and oil machinery - Raising file evaporator推荐英语7GB/T 20570-2015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of maize storage character推荐英语8GB/T 41124-2021无菌吹灌旋一体机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septic blowing-filling-capping bloc推荐英语9GB/T 8145-2021脂松香Gum rosin推荐英语10GB/T 34316-2017港口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ports推荐英语11GB/T 8487-2010港口装卸术语Terms for cargo handling in port推荐英语12GB/T 36061-2018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raceability of E-commerce transaction products推荐英语13GB/T 35411-2017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Requirements of product information presentation in E-commerce platform推荐英语14GB/T 35408-2017电子商务质量管理 术语Quality management in E-commerce - Terminology推荐英语15GB/T 31060-2014水处理剂 硫酸铝Water treatment chemicals - Aluminum sulfate推荐英语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黄俊  电话:(010)65645442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标准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邮箱:wangjx@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标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杨海军  电话:(010)58311520  邮箱:yanghj@lreis.a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邮编:100094)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     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     5.《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生活污水毒情监测采样规范》等4项贵州省地方标准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活污水毒情监测采样规范》等4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现公告如下: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制修订实施日期1DB52/T 1733-2023生活污水毒情监测采样规范制定2023-05-102DB52/T 1734-2023数据中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制定2023-06-013DB52/T 1735-2023苦荞黄曲霉毒素预防和减控技术规程制定2023-06-014DB52/T 1736-2023地方鸡人工授精技术规程制定2023-06-01注:标准文本六十日内备案通过后,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dbba.sacinfo.org.cn/)或“贵州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db52.amr.guizhou.gov.cn/)查询、下载。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苏市监规〔2019〕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下载并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 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邮编21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jiest@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附件: 1.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2. 意见建议反馈表.docx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做好2023年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本市地方标准体系,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范围和有关要求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为深入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服务本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以及高效能治理中的技术基础保障和引领作用,加快构建高水平的标准体系,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一、基本要求1.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规定,突出地方标准公益属性、技术属性和地方属性。应由市场主体制定以及应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2.满足发展需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市级需求,向我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的地方标准原则上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依据。3.突出标准实效。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配套措施,负责组织推动本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及评估、复审等工作。二、立项重点领域和范围本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的立项重点领域和具体范围如下:1.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物资储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水务海洋、气象、市容环卫等。2.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智慧医疗、养老服务、公共教育、政务服务、公共数据、信息安全等。3.工业/高新技术:氢能、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绿色低碳能源装备、先进材料、智能交通、工业互联网、时尚消费品产业以及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4.服务业: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元宇宙等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现代供应链、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人力资源、会展、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现代商贸、家政、电子竞技、健康体育、文化创意、旅游等。5.节能环保: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污染物排放控制、废弃物综合利用、碳排放限额、碳清除、能耗限额、绿色低碳设计评估改造和管理、节能环保服务等。6.农业农村:装备农业、智慧农业、种源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乡村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乡村治理、数字乡村等。三、申请时间地方标准可以全年在线申请,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集中受理,分批受理的截止日期分别为上半年的4月15日和下半年的9月15日。对于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可以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予以快速立项。四、申请方式及要求1.申请单位请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官方网站(zwdtuser.sh.gov.cn),搜索“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进行在线办理。2.申请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在线打印申请表,一式一份加盖提出单位及技术归口单位印章后寄送地方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五、管理要求1.存在逾期未完成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少新地方标准的申请,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2.地方标准自下达立项计划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六、联系方式1.地方标准技术审评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徐汇区长乐路1227号12楼,联系人:李燕,联系电话:54046795。2.立项重点领域工作人员联系方式。社会管理领域联系人:刘文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7分机;公共服务领域联系人:胡伟,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5分机;工业/高新技术领域联系人:王宝斌,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09分机;服务业、农业农村领域联系人:倪敏,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07分机;节能环保领域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附件: 167936816665873103.doc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1-2)送审稿已编制完成,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3070326。电子邮箱: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标准文本.pdf 2.《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编制说明.pdf3.《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标准文本.pdf4.《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编制说明.pdf5.附件3 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的报批文本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9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现将拟公示的地方标准报批文本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如对公示文本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29日前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需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和依据。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02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3300097。附件: 2023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目录.pdf草莓脆加工技术规程.doc美洲鲥种质检测与鉴定方法.docx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doc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doc化工园区封闭化建设技术规范.doc荠菜速冻加工技术规程.docx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建设规范.doc道路干法废胎颗粒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ocx快递公共服务站监管数据接入规范.doc2023年3月28日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进标准化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6号)部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拟下达《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范》等18项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截止日期至2024年6月11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联系方式:0531-51792372,电子邮箱:sdbzh@shandong.cn。联系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邮编:25001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7日附件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表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提出部门主要承担单位1 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范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2 小微湿地修复与建设技术指南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3 无人机半航空瞬变电磁探测技术规程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山东大学4 古树复壮效果评价技术规范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山东省林草种质资源中心5 陆生野生动物安全收容救护技术规程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菏泽市林业技术服务中心6 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修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山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心(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山东省土地储备中心)7 自然资源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技术导则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8 北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数据管理技术规范制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山东省国土测绘院9 水利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技术规范制定山东省水利厅水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0 车用氢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1 石墨尾矿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制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领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2 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评价规范制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发展推进处、山东省区域资源与环境发展研究院13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指南制定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地震局宣传教育中心14 压缩空气储能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制定山东省能源局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15 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济南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促进中心)16 城市公共卫生间运行及管理规范制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城市管理局17 老年教育机构建设规范制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教育厅、山东老年大学18 老年教育服务规范制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开放大学、山东省教育厅、山东老年大学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山市地方标准《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报批稿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集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市地方标准,现将其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公开之日至2024年6月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公示期内填写《中山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至我局标准化科。联 系 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321625电子邮箱:zsbz1107@163.com(意见收集专用)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1107室附件:附件.zip1.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zip2.中山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x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8日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等2项标准答记者问
    问:两项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1年,中央领导同志就长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及重点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今后三年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具体任务和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各地积极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30.8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19.5万个。为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部制订出台了两项标准。两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其中,《整治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编制内容,细化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具体情形、技术要点和销号要求;《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规定了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设置,档案建设等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整治,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问:《整治总则》提出了哪些工作原则?答:一是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予以优先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三是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做好衔接协同。问:《整治总则》明确了哪些具体技术要求?答:一是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防洪要求、危害堤防安全的排污口,依法依规封堵口门、封闭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清理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消除其他安全隐患。二是清理合并。具体分三种情形:第一,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第二,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第三,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集中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三是规范整治。具体分四种情形:第一,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采取源头控制、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管控要求。第二,排污通道不规范的,采取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线,整治混接错接污水管网,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更新、清掏等措施开展整治。第三,口门建设不规范的,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以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第四,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通过优化排污口布局,调整设置点位,压减排污口数量等措施,削减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问:如何判断完成整治工作?答:《整治总则》提出了入河入海排污口销号要求,明确了完成整治判定条件,指导各地对排污口问题清单拉条挂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纳入监管台账,实现闭环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排污口,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和工作基础,提出差异化的判定条件。如,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又如,大中型灌区排口整治后应实现农田灌溉渠道不接纳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且排水不黑不臭,不含农膜、农业废弃产品等固体废物;港口码头排口整治后生活污水统一收集纳入市政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按规定收集处理;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地方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整治完成判定条件。问: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档案等内容。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一是标识牌设置。设置标识牌可以有效展示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标识牌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文字或二维码等形式展示,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或更换标识牌。二是监测采样点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位置区别于排污单位出厂界排污口,应设置在厂区(园区)外、污水入河前。根据排污口入河方式和污水量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形式。三是检查井设置。检查井属于污水排放管道常规的附属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出,检查井与污水入河处的最大间距根据疏通方法等情况确定,各部分尺寸应满足排污口检修维护工作需求,最大间距、尺寸等参数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规定执行。四是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规范化建设》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基座、立杆、高清数字摄像头、设备箱、路由器、供电设备等安装,以及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及维护运行等提出了技术要求。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数量约占排污口总数的10%,但排污量占70%以上,从管重点、防风险的角度出发,鼓励各地对上述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五是档案建设。《规范化建设》提出排污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和规范,文件材料、影像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等参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规定执行。排污口基本信息资料、设置审批相关文件、监督检查资料、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均属于归档范围。问:下一步如何推动两项标准落地实施?答: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技术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广泛宣传排污口整治的重要意义及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排污单位落实源头治理、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持续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各地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答疑解惑。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批)的公示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申报资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开展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形成了第五批80个中药配方颗粒公示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就上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如有异议,请及时来函将意见反馈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联系人:卓阳,毛秀红电话:021-54909077;021-38839900-26602电子邮件:maoxh71@163.com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28号邮编:200233附件: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五批)品种目录序号配方颗粒名称序号配方颗粒名称1白扁豆配方颗粒41六月雪(六月雪)配方颗粒2白前(柳叶白前)配方颗粒42龙葵配方颗粒3柏子仁配方颗粒43马齿苋配方颗粒4北沙参配方颗粒44猫人参配方颗粒5萹蓄配方颗粒45梅花配方颗粒6槟榔配方颗粒46蜜炙黄芪(蒙古黄芪)配方颗粒7草果仁配方颗粒47绵萆薢(绵萆薢)配方颗粒8侧柏炭配方颗粒48藕节配方颗粒9茶树根配方颗粒49婆婆针配方颗粒10炒白扁豆配方颗粒50羌活(羌活)配方颗粒11炒海螵蛸(无针乌贼)配方颗粒51青风藤(青藤)配方颗粒12炒路路通配方颗粒52苘麻子配方颗粒13炒牡丹皮配方颗粒53砂炒干蟾(中华大蟾蜍)配方颗粒14炒桑螵蛸(大刀螂)配方颗粒54砂炒牛角䚡(水牛)配方颗粒15茺蔚子配方颗粒55山慈菇(杜鹃兰)配方颗粒16穿山龙配方颗粒56山楂炭(山里红)配方颗粒17大蓟配方颗粒57蛇六谷(魔芋)配方颗粒18地枯蒌配方颗粒58石菖蒲配方颗粒19豆蔻(爪哇白豆蔻)配方颗粒59石决明(皱纹盘鲍)配方颗粒20煅瓦楞子(毛蚶)配方颗粒60石榴皮配方颗粒21粉萆薢配方颗粒61柿蒂配方颗粒22蜂房(果马蜂)配方颗粒62蜀羊泉配方颗粒23凤凰衣配方颗粒63丝瓜络配方颗粒24凤尾草配方颗粒64天冬配方颗粒25覆盆子配方颗粒65天浆壳配方颗粒26藁本(藁本)配方颗粒66铁树叶配方颗粒27枸橘梨配方颗粒67望江南配方颗粒28黑豆配方颗粒68威灵仙(东北铁线莲)配方颗粒29胡颓子叶配方颗粒69西青果配方颗粒30葫芦壳配方颗粒70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31黄荆子配方颗粒71小茴香配方颗粒32积雪草配方颗粒72薤白(小根蒜)配方颗粒33荠菜花配方颗粒73岩柏配方颗粒34姜炙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74泽漆配方颗粒35降香配方颗粒75珍珠母(三角帆蚌)配方颗粒36金沸草(旋覆花)配方颗粒76制半夏配方颗粒37景天三七配方颗粒77制穞豆衣配方颗粒38橘络配方颗粒78制南星(掌叶半夏)配方颗粒39莲须配方颗粒79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40六神曲炭(沪)配方颗粒80紫草(新疆紫草)配方颗粒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2日上海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第五批80个)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做好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指南范围和有关要求,提出标准立项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5日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指南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自治区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实施新一轮标准化战略,做好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加快推动构建高质量的标准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本指南。一、总体要求(一)加快《纲要》和自治区《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落实。积极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布局,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加强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推进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二)依法依规,完善体系。地方标准依法严格限定在“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范围内。统筹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地方标准研制,强化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布局本行业标准体系结构并制定相应的计划。(三)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自贸区建设、乡村振兴、旅游兴疆、数字化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产业提升、生态文明、社会治理等重点,研制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地方标准。(四)注重质量,强化实施。推动地方标准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注重制定向制定与实施并重转变。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究基础,提出标准立项申请的部门应同步制定标准实施方案,确保地方标准发布后能尽快实施,提高地方标准有效性。二、立项重点(一)农业农村领域1.绿色生产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安全、现代种业、智慧农业、产业链稳链与提升、农副产品绿色生产、耕地质量监测及评价、循环型生态农业、特色林果业、农业机械化、适度规模养殖、清洁生产等。2.乡村振兴标准:数字乡村、农村流通、农村卫生户厕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治理、乡村休闲旅游、乡村康养、农民素质提升等。(二)工业领域3.绿色发展标准:粮食节约、餐饮行业和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服务规范、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能耗限额、用水定额、绿色低碳园区(工厂)、绿色制造、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绿色公共机构评价等。4.生态环境标准:污染物防控与治理、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无废城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生态价值及资源评估等。5.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节能、碳排放监测、评估与核算,碳足迹、碳标签评价,碳排放交易与管理,碳中和实施与评估、能源等。6.关键及创新技术标准: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信息(电子产品)、大数据、区块链、新能源、无人驾驶;先进装备整机、关键基础材料、智能装备(工厂)、人工智能等。7.数字经济标准:大数据与产业融合、数字医药、平台经济、工业互联网、产品质量追溯、智慧城市、智慧政务、智慧应急等。(三)服务业领域8.商贸服务标准:数字服务贸易、数字金融、数据资产交易、跨境电子商务、农商互联、县域商业体系、夜间经济、社区商业、会展服务、内外贸一体化、旅游服务、体育服务、文旅融合、文化创意、智慧海关等。9.交通运输标准:智慧高速公路、智慧港航、智慧仓储,公路、水路客货运,充电桩及低碳服务区、轨道交通等。10.新型城镇标准:完整居住社区、老旧小区改造等。(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11.社会治理标准:智慧监管、营商环境、法律服务、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特种设备、文物保护、基层社会治理数据共享等。12.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标准:养老服务、婴幼儿照护、残疾人服务、智慧医疗、基层医疗、健康新疆、公共体育、全民健身、拥军优抚、志愿慈善、公共文化、气象服务、防灾减灾救灾、疫情防控与救治、突发事件应对、就业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等。(五)经复审需修订的地方标准。(六)鼓励尚未建立本行业、本领域标准体系的部门以标准体系立项。(七)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专项等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内容及关键指标可以转化为技术标准的。三、项目申请(一)申请程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向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建议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确定牵头的部门并达成一致意见。修订标准的,应当协调制定时的起草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二)申请材料1.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2.《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3.地方标准文本草案及编制说明;4.标准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性文件,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并提供印证材料。(三)申报时间自治区定期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2024年计划在一、二、三季度各下达一批,各有关方面应在一季度的3月25日前、二季度的5月25日前、三季度的8月25日前完成书面申报材料的提交,超过本季度(包括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的,纳入下一季度立项计划,超过第三季度规定申报时限的,当年不再受理项目申请。(四)项目管理1.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交立项申请材料时,应明确起草单位、标准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中应当有相关企业、二类事业单位参与,便于标准发布后能得到有效实施。倡导多个部门、多个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作,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建立共识、凝聚合力。2.地方标准自下达立项计划到报送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由起草单位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3.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单位应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五)联系方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张涵 0991-2818750地址:乌鲁木齐新华南路167号邮编:830004附件:1.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2.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附件12024年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序号项目名称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电话标准类型(基础/产品/方法/管理/其他)主要起草单位承担的项目未完成情况注:项目应按优先顺序排序。附件2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编号: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制定/修订□制定     □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标准类型□安全  □环保  □基础  □方法  □管理  □产品  □其他项目周期□12个月   □15个月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情况: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申报单位:联系人(盖公章)年     月     日联系电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公章)                                                    年    月    日注:1.本申报书由主要起草单位填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本申报书适用于推荐性地方标准申报。3.本申报书“编号”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填写规则“年代+行业首大写首字母+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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