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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流保护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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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电气控制系统中继电保护器的整定方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气系统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继电保护器在电气系统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它不仅保护着设备本身的安全,而且还保障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因此,做好继电保护的整定与复校工作对于保障设备安全和生产的正常进行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以直流调速系统各种保护继电器的整定与复校方法为例,详细介绍电气控制系统中电气设备。 1 继保整定与复校的方法 1.1 过流继电器的整定方法: 电路组成:该电路由单相交流低压电源、开关、单相调压器、电流发生器、整流器以及直流电压表、电流表、毫伏表等组成(76为过流继电器线圈) 电路工作原理及继保整定(复校)步骤: 电路工作原理: 从图1可以看出,该电路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单相调压器改变电流发生器原边电压.由于继保整定电砧所带负载一定,电流发生器付边经整流器整流后的电流将随着调压器的输出电压的改变而大小可调。继保整定(复校)步骤: ●依据过流继电器所保护的电机的额定电流值和电机的过载能力/过载系数计算出所要整定的过流继电器的的整定值。 ●依照电路原理图,断开过流继电器的旁路,并照图接线。 ●对过流继电器所保护回路的高速开关作跳闸试验。 ●在检查接线无误的前提下,将调压器调至电压输出最小位置方可对继保电路进行通电试验。 ●初通电试验时,应先将高速开关断开,对继保整定电路进行升降压试验,观察继保整定电路工作是否正常。 ●待继保整定电路升降压空试正常后,方可合上高速开关,通过调整调压器电压(电压由低向高)做过流继电器的整定或复校,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观察电压表、电流表(或毫伏表)的指示和过流继电器的动作,并做好记录。 ●核对过流继电器动作值与整定值,并对过流继电器进行调整。 ●当过流继电器的动作值与整定值达到一致时,须反复做多次,确认动作值准确无误、动作可靠。 1.2 过压继电器的整定方法 过压继电器整定复校电路的组成:该电路由单相交流低压电源、开关、单相调压器、倍压整流型电压发生器以及电压表等组成。见图2: 电路工作原理及继保整定(复校)的步骤:电路工作原理:(45为过压继电器线圈) 从电路原理图(图2)可以看出,过压继电器继保整定电路是由单相调压器和由二极管、电容器组成的倍压整流器组成的,通过改变调压器的输出电压,再经过倍压整流器升压达到调节输出电压的目的。 继保整定(复校)的步骤: ●依据过压继电器所保护的电机或装置的额定电压和允许的过电压系数(一般直流电机取1.1 5)计算过电压继电器的整定值。 ●依照电路原理图,断开过压继电器的旁路,并照图接线。 ●对过压继电器所保护回路的高速开关作跳闸试验。 ●在检查接线无误的前提下,将调压器调至电压输出最小位置方可对继保电路进行通电试验。 ●初通电试验时,应先将高速开关断开,对继保整定电路进行升降压试验,观察继保整定电路工作是否正常,升降压是否平滑。 ●待继保整定电路升降压空试正常后,方可合上高速开关,通过调整调压器电压(电压由低向高)做过压继电器的整定或复校,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和过压继电器的动作,并做好记录。 ●核对过压继电器动作值与整定值,并对过压继电器进行调整,.当过压继电器的动作值与整定值达到一致时,须反复做多次,确认动作值准确无误、动作可靠。 1.3 欠磁继电器的整定方法 欠磁继电器继保整定的电路见图1,其整定与复校步骤与过流继电器继保整定的步骤基本类同,有所区别的是: 过流继电器的保护动作主要是检验继电器的吸合值,而欠磁继电器的保护动作则是继电器的释放值。 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值是以所保护电机的额定电流和电机的过载能力确定的;而欠磁继电器的整定值则是以电机允许的最小励磁电流确定的。 2 继保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2.1 做直流大电机过流时,使用短接软线时,其软线距过流继电器的平行距离要在1.5~2.0米以上才行,否则由于软线电流产生的磁场对电流继电器的磁场产生作用使吸力减小,增大了整定值的误差,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2 在做直流大电机过流整定时,由于空间母线电流产生的磁场对过流继电器磁场实际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故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复校)工作应尽可能在现场做,以免由此造成整定值的误差,这种误差对于保护装置也是很危险的。 2.3 在做过流或欠磁继电器的整定(复校)时,对于小电流可用电流表直读,以减小整定误差,对于大电流可采用分流器接表方式。 2.4 无论是做过流、过压还是欠磁继电器的整定或复校时,应尽可能地将保护电器所带的跳闸开关(高速开关)一并联做。 2.5 无论是做过流、过压还是欠磁继电器的整定或复校时,须断开原系统与保护继电器联接的旁路,否则一方面会影响整定值的准确度,另一方面会使继保整定(复校)工作无法开展(例如对过电压继电器的整定,由于采用的电路为倍压整流电路,其带负载能力较小,如有较大负载的旁路存在,将会造成继保整定电路的电压升不-上去)。 3 结论 笔者不仅对继电保护工作的开展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且作了相关经验总结,这不仅对保障电器设备的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并且对同行业或其它的电气设备或控制系统的继电保护器的整定与复校同样有效。

  • 【资料】电动机额定电流速算及保护装置选用

    电动机额定电流的速算口诀及经验公式  (1) 速算口诀:  电动机额定电流(A):“电动机功率加倍”,即“一个千瓦两安培”。通常指常用的380V、功率因数在0.8左右的三相异步电动机,“将千瓦数加一倍”即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2) 经验公式:  电动机额定电流(A)=电动机容量(kW)数×2  上述的速算口诀和经验公式的使用结果都是一致的,所算出的额定电流与电动机铭牌上的实际电流数值非常接近,符合实用要求,例如一台Y132S1-2,10kW电动机,用速算口诀或经验公式算得其额定电流:10×2=20A。  二 电动机配用断路器的选择  低压断路器一般分为塑料外壳式(又称装置式)和框架式(又称万能式)两大类。380V245kW及以下的电动机多选用塑壳断路器。断路器按用途可分为保护配电线路用、保护电动机用、保护照明线路用和漏电保护用等。  2.1 电动机保护用断路器选用原则  (1) 长延时电流整定值等于电动机额定电流。  (2) 瞬时整定电流:对于保护笼型电动机的断路器,瞬时整定电流等于(8~15)倍电动机额定电流,取决于被保护笼型电动机的型号、容量和起动条件。对于保护绕线转子电动机的断路器,瞬时整定电流等于(3~6)倍电动机额定电流,取决于被保护绕线转子电动机的型号、容量及起动条件。  (3) 6倍长延时电流整定值的可返回时间大于或等于电动机的起动时间。按起动负载的轻重,可选用返回时间1s、3s、5s、8s、15s中的某一档。  2.2 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速算口诀  “电动机瞬动,千瓦20倍”  “热脱扣器,按额定值”  上述口诀是指控制保护一台380V三相笼型电动机的断路器,其电磁脱扣瞬时动作整定电流,可按“千瓦”数的20倍”选用。对于热脱扣器,则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选择。  三 电动机配用熔断器的选择  选择熔断器类别及容量时,要根据负载的保护特性、短路电流的大小和使用场合的工作条件。  大多数中小型电动机采用轻载全压或减压起动,起动电流一般为额定电流的5~7倍;电源容量较大,低压配电主变压器1000~400kVA(包括并列运行容量),系统阻抗小,当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电流较大;工作场合如窑、粉磨场合,通风条件差,致使工作环境温度较高。因此,选用熔断器的分断能力和熔体的额定电流,较之一般工业使用要适当加大一点。  3.1 熔体额定电流的经验公式  熔体额定电流(A)=电动机额定电流(A)×3  3.2 熔体额定电流的速算口诀  “熔体保护,千瓦乘6”  该速算口诀,指的是一台380V笼型电动机,轻载全压起动或减压起动,操作频率较低,适合于90kW及以下的笼型电动机。  若实际使用的电动机起动频繁,或者起动时间长,则上述的经验公式或速算口诀所算的果可适当加大一点,但又不宜过大。总之要达到在电动机起动时,熔体不被熔断;在发生短路故障时,熔体必须可靠熔断,切断电源,达到短路保护之目的。  四 电动机配用接触器的选择  4.1 接触器的选用原则  (1) 按使用类别选用:  生产实际中,极大多数笼型电动机使用上,基本属于按AC-3使用类别选用。  (2) 确定容量等级:  接触器的容量即主触头在额定电压等技术条件下,其额定电流的确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工作制及工作频率的影响:  选用接触器时,应注意其控制对象是长期工作制,还是重复短时工作制。在操作频率高时,还必须考虑增加接触器额定电流的容量。应尽可能选用银、银合金或镶银触头的接触器,如采用KSDZ-U系列产品。  2)环境条件的影响  生产流程的环境比较恶劣的,粉尘污染严重,通风条件差,工作场所温度较高。要对接触仪器的选择宜采取降容使用的技术措施。   4.2 接触器额定电流的对表速查   例如一台Y180L-4,22kW电动机,从速查表查得应配用U60型接触器。该电机额定电流60A,接触器额定电流60A,按一般AC-3工作类别,该接触器可控制380V电动机功率为30kW,现在控制380V 22kW电动机,属于降容使用。  五 电动机配线  电动机配线口诀  “1.5加二,2.5加三”  “4加四,6后加六”  “25后加五,50后递增减五  “百二导线,配百数”  该口诀是按三相380V交流电动机容量直接选配导线的。  “1.5加二”表示1.5mm2的铜芯塑料线,能配3.5kW的及以下的电动机。由于4kW电动机接近3.5kW的选取用范围,而且该口诀又有一定的余量,所以在速查表中4kW以下的电动机所选导线皆取1.5mm2。“2.5加三”、“4后加四”,表示2.5mm2及4mm2的铜芯塑料线分别能配5.5kW、8kW电动机。  “6后加六”,是说从6mm2的开始,能配“加大六”kW的电动机。即6mm2的可配12kW,选相近规格即配11kW电动机。10mm2可配16kW,选相近规格即配15kW电动机。16mm2可配22kW电动机。这中间还有18.5kW电动机,亦选16mm2的铜芯塑料线。  “25后加五”,是说从25mm2开始,加数由六改为五了。即25mm2可配30kW的电动机。35mm2可配40kW,选相近规格即配37kW电动机。  “50后递增减五”,是说从50mm2开始,由加大变成减少了,而且是逐级递增减五的。即50mm2可配制45kW电动机(50-5)。70mm2可配60kW(70-10),选相近规格即配备55kW电动机。95mm2可配80kW(95-15),选相近规格即配75kW电动机。  “百二导线,配百数”,是说120mm2的铜芯塑料线可配100kW电动机,选相规格即90kW电动机。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约集约、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充实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六条 本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具体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并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第八条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新污染物治理等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科学普及,为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科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十条 本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信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一体化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依法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订,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并加强宣传。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有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城乡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第十七条 本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对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区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形式开展。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地方、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依法处理督察期间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对督察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被纳入正面清单的,对其采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为被检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被检查者有关信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为会员单位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十四条 对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可以挂牌督办。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本省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本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方式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工作实施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情况;(二)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情况;(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十条 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流域、海域内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数据共享机制,协同推进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协调解决跨界污染纠纷,促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健全生态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生态状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实施优先保护,采取措施加强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大运河、近岸海域(滩涂)等重点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的保护修复。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等重要江河湖库水生态监测网络,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本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并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开展周期性监测,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第三十八条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管理和实施成效评估。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第四十一条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效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形成具有本省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第四十二条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本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规划编制、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第四十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生态产品信息录入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对矿业遗址、工业遗址、古旧村落、水利遗址等存量资源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提升其教育、文化、旅游等开发利用价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第四十五条 本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覆盖比例较高地区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省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本省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区之间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根据水质达标等情况,实行双向补偿。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替代修复。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无修复、赔偿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先行组织损害鉴定、修复,或者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措施,但赔偿义务人责任不因此免除。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需要索赔磋商的,由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适用专家意见、综合认定等简易评估认定和简易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履行修复、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修复、赔偿能力不足的,在提供全额有效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分期赔付、延长缴纳期限等方式予以赔偿,或者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和损害修复过程中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 本省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依法落实下列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等;(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三)保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四)保证生产环节、环境管理、污染排放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要求;(五)披露环境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责任。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五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因关闭、依法终止等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 水功能区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省长江、太湖、淮河等重要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洗舱水、船舶尾气等船舶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对沿江港口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推动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第五十五条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地、物料堆放场所、码头、矿山和绿化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对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五十八条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的监管。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农田退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鼓励、引导农业绿色投入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六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编制环境健康管理规划,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制度和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第六十二条 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过搬迁等方式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依法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监测仪器适用性检验,其验收的期限、要求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和人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可供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采取措施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健全完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救援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时,应当及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或者参加应急演练。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第六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七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生产项目;对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化改造。第七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和能源,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排污单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适用惩罚性电价政策。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有效发挥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第七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投资基金等绿色金融发展。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为被检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配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 【转帖】环境保护部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灾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连日来,环境保护部组织力量对什邡市等灾区环境隐患集中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及时对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采取就地消化、原地保存或安全转运等措施,对“皇嘉农业雁门硫铁矿尾矿库溃坝”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也及时有效地进行了处置,同时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密度。目前,灾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水质符合饮用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灾区前方工作组日前已派出8个督查组,对什邡化工园区20家重点企业进行了紧急排查,发现园区存有约3000余吨黄磷、浓硫酸、磷酸、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一些化工厂的危险化学品未设置围堰,部分化工厂污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有污水外排的隐患。前方工作组逐一提出了整改要求,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责成当地环保部门加强监管。  这位负责人说,环境保护部灾区前方工作组还对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负责成都市医疗废物处置的特种垃圾焚烧场受损,现有医疗垃圾暂由新都区垃圾焚烧场处置。前方工作组已督促成都市环保局加强对医疗废物临时处置场所的监管,要求特种垃圾处理场尽快修复运行,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这位负责人还通报了灾区有关次生环境事件处置情况。经现场监测,皇嘉农业雁门硫铁矿尾矿库上游100米、下游500米、5000米三个断面均未检出铜、砷、汞、镉、铅、六价铬。  这位负责人最后介绍,截至目前,四川省共出动环境检查人员15164人次,检查企业14357家,其中化工企业2949家,发现隐患134处,已整改28处。陕西、甘肃、重庆等13个其它省(区、市)环保局共出动人员49421人次,检查企业21906家,其中化工企业12159家,现场发现重大隐患问题68个,已督促完成整改54个。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b]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对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更新和信息共享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强化对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地区开展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域为单位,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服务功能等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对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评估。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及时下发至市生态环境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实地核实结果。各市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中自行排查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一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重点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反馈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市,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并将问题办理情况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五)各市应本着立行立改原则,对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立即推动整改,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保障整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应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台账,及时更新完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六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十八条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数据库,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台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推进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专家库,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预保护柱用异丙醇超声处理原理

    液相开机时,基线不稳定了,将预保护柱用异丙醇超声处理后,基线稳定了,而且预保护柱的保养也是定期用异丙醇超声处理。请问这个原理是什么啊

  • 【转帖】保护区14只丹顶鹤毒死 谁让“鹤乡”蒙羞?

    [B][size=4][center]保护区14只丹顶鹤毒死 谁让“鹤乡”蒙羞?[/center][/size] [/B][color=#DC143C][center]——关于辽宁双台河口保护区14只丹顶鹤毒死特大案件的调查[/center][/color][center]2008年06月23日09:26 来源:《中国环境报》[/center] 位于辽河入海口处的盘锦,九河下梢使这里拥有亚洲最大的湿地,有世界最大的苇田,有碱蓬草构成的独特奇观——红海滩。这里还有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里的碧海蓝天是鸟儿的乐园,更是黑嘴鸥、丹顶鹤等珍稀鸟儿的栖息地。  但在今年入春以来,就在大批鸟儿由南向北迁徙之时,鹤乡盘锦成为了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起因是在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部,人们发现有17只中毒的丹顶鹤,其中有3只被救活,14只死亡。  记者针对这一事件的报道的草稿早就在几个月前就写完了,本想等事件有了最终结果再发表,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  日前,记者在去盘锦采访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的过程中,从当地主要领导那里获悉,制造这起毒死14只丹顶鹤特大案件的凶手已被抓获,总算是有始有终了。  令人痛心的回顾——丹顶鹤之死,何来误毒之说?凶手竟是保护区内部工作人员。  据盘锦市农委主任曾昭平做客某媒体直播节目时介绍,经专家化验后证实,丹顶鹤死于食物中毒。  曾昭平分析说,投毒者是通过撒药的方式捕杀鸟类的,可能是在捕杀大雁、野鸭子的时候,误毒了丹顶鹤。他还指出,保护区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丹顶鹤被毒事件发生后,盘锦和相邻的锦州两市联合组织人力对境内鸟类活动范围内的毒饵进行大规模清理。在清理中,不但发现有玉米、小米等毒饵,还有其它的毒饵。  记者当时听到这样一番表述时就心存种种困惑:误毒丹顶鹤之说有些牵强,毒饵对任何鸟类都有效,又何来误毒之说呢?退一步讲,难道用此恶毒的方式捕杀大雁、野鸭子等鸟类就可以吗?大雁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外,除17只中毒的丹顶鹤外,并没有大雁、野鸭子等鸟类中毒的信息,如此大面积撒药怎么会只有17只丹顶鹤中毒呢?当时还有人分析可能是外来民工所为。  在走访了一些人后,更大的困惑在记者心头涌起:17只丹顶鹤中毒,14只死亡,没有那个部门出来承担责任,也没有抓捕凶手的一点音讯,如此重大的恶性案件最终会不会不了了之?到底谁该为这美丽生灵的死亡负责?  就在记者采访结束时,得到了一个令人气愤和非常不解的消息:酿成此特大案件的凶手不是别人,正是保护区内部的工作人员。根据记者了解,盘锦当地公安机关已将一名投毒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已立案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贩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一级或二级10只以上者,属特大案件。而这些工作人员真可谓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当然,人们坚信依法严惩不法之徒只是个时间问题。至于为何要投毒?还毒死了哪些鸟儿?记者将会继续追踪报道。  叫人不愿相信的事实——毒鸟惨剧时有发生,谁让“鹤乡”蒙羞?  记者联想起17年前(1991年)的7月4日,双台河口保护区里枪声忽然响起,正在这里考察的英国专家马克巴西博士和保护区工作人员听到了响声,当他们找到现场时,看到了一辆警车。对此,盘锦市政府态度果断:向全社会公开曝光!  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执法犯法的事情竟在17年后再次重现。但这次的结果更为悲惨和恶毒。因为,被毒死的14只丹顶鹤均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更因为,凶手仍是知法犯法者。  记者还联想起几年前发生在辽宁省海城市的一起重大恶性毒鸟事件:2003年3月中旬,在太子河与浑河交汇处的西小渡口,约有数百只北归的大雁中毒而死。据专家介绍,北归大雁正处于繁殖期,一下子毒死这么多只大雁,会对其种群繁衍产生很大影响。  令人痛心的是,那些被毒死或尚有呼吸的大雁竟成为当地人的盘中美味。更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这起被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认定的一起全国罕见、性质恶劣的残害野生动物事件,至今仍是个无头案。为此,记者难遏义愤,写下了《海城屠雁天怒人怨》一文。不过,当时也有人猜测投毒地可能不在海城境内,因其与保护区并不太远。  坦白讲,盘锦人爱鸟由来以久,特别是对丹顶鹤一往情深。  盘锦是一座因石油而诞生的年轻城市。自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起,随着大批石油工人的到来,昔日辽宁的“南大荒”很快就建设成一座现代化的石油化工城,我国第三大油田辽河油田的总部就设在盘锦。  虽说盘锦是座石油化工城,但却拥有令丹顶鹤依恋的碧海蓝天,每年都有大批的丹顶鹤不远万里来这里栖息和繁育。因此早在建市之初,盘锦人就选定仪态优雅的丹顶鹤作为城市的象征,从此盘锦又拥有了另一个美称——鹤乡。  爱鸟在盘锦已蔚然成风。早在盘锦建市之初,就成立了一支由500名基干民兵参加的自然资源保护大队,下设14个巡逻队、7个突击队和3个应急分队,成为鸟类的忠诚卫士。多少年来,每逢冬季降雪过多时,为解鸟儿觅食之危,热心的盘锦人便纷纷到保护区为鸟儿投食。在一次爱鸟周活动上,盘锦市竟有10万余人参加签名护鸟的壮举。  记者难忘一次到双台河口保护区采访时所了解到人与鹤的动人一幕:保护区工作人员贺景春收养了一只奄奄一息的小丹顶鹤,在其精心护养下,小鹤不仅能展翅高飞,还能伴其哨声翩翩起舞。平日里小鹤散放着,贺景春外出时,它便在空中四处寻觅;贺景春回来后,它就跑前跑后,宛如久别的亲人。因被一群生人惊扰,小鹤一飞冲天不辞而别。325天后,贺景春看到空中有只丹顶鹤在久久般旋,便吹响哨子,鹤便缓缓而降,又回到曾给予它温暖和爱护的主人身边。自古人生难别离,可一只驯养的小丹顶鹤在飞离325天后又重回主人身边,确让人感动。  盘锦人对丹顶鹤的喜爱让我们感动,然而偏偏有一小部分人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这些美丽的鸟儿,毒鸟惨剧时有发生,到底是谁在让“鹤乡”蒙羞?  湿地锐减,令人忧虑——鸟类天堂能否依旧?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与投毒等行为比起来,在不到半个世纪里,由于种种人为原因导致的辽宁湿地惊人锐减,给丹顶鹤等鸟类带来的威胁更令人担忧。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和改善,用不了多久,辽宁的天然湿地将会消失殆尽,到那时不仅在“鹤乡”看不到丹顶鹤的翩翩身影,许多依靠湿地生活的鸟类都要失去自由的天堂。  湿地被誉为是鸟儿的天堂,尤其是众多水禽。可一说到湿地,辽宁给外人的印象是重化工业省份,湿地不是其优势。但据了解,沿海且拥有辽河等多条河流的辽宁,原本是全国湿地面积较大的省份。上个世纪的50年代,全省天然湿地面积尚有135.6万公顷,到90年代就降为86.4万公顷,仅40余年就减少了36.3%。其中滨海河口湿地降幅高达72.4%,而辽河口的滨海湿地已接近消失。在人为开发活动减少湿地的因素中,开发水田约占74%,开发油气和其他建设工程约占26%。  湿地是鸟儿们迁徙的天堂,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45种鸟儿在辽宁的湿地安家并繁衍生息,全国有半数以上的水禽种类飞赴辽宁湿地。因此,生物专家将辽宁湿地誉为“东北亚候鸟的天堂”。然而,随着辽宁湿地锐减,尤其是位于辽宁南部的辽东湾湿地的痛逝,导致辽宁作为“东北亚候鸟迁徙的咽喉”、“世界候鸟繁殖的最南线”和“中国候鸟越冬的最北线”正面临破碎状况。更令人痛心的是,鸟类专家在近年发现,许多鸟儿已伤心离去,尤其是国家一级保护鸟类的丹顶鹤更是以每年15公里的速度向南“搬家”。对此,辽宁省动物学会理事长刘明玉教授早在几年前就大力呼吁:要保护好辽宁的湿地,让鸟儿在此常鸣。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会办公厅转来的何小平、刘洪滨两位全国政协委员反映盘锦湿地遭严重污染的信访件,辽宁省委书记和主管副省长均有批示,也引起了辽宁省环保局的高度重视。据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两位委员反映的污染问题基本属实,盘锦西部湿地(主要指东郭苇场)的严重污染,主要系锦州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大量造纸废水所致,造成芦苇产量大幅下降,水产养殖业受损,也造成湿地退化。  记者获悉,盘锦市副市长刘家升日前曾透露,我们曾经引以为荣的双台河口湿地和红海滩都已萎缩,这是生态状况恶化的结果。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应采取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的监管。  辽宁省已经意识到湿地锐减给鸟类带来的威胁,目前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在辽宁省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中,已明确优先保护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尤其明确提出要将天然湿地面积提高到90万公顷。另外,辽宁还于2007年10月1日出台并实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但愿丹顶鹤不会失去自己的天堂。 (作者:本报记者 丁冬)

  •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我部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和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30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5月8日印发

  • 最高奖补20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办法》全文。  《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b]支持范围主要包括[/b]: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b]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b];工程总[b]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b];工程[b]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b]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align=center]  [b]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  财资环〔2024〕6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2月1日  [b]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b]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b]第三条[/b]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b](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b]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b](三)统筹集中使用。[/b]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b](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b]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b]第四条[/b]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b]第五条[/b] 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b]第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b](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b]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b]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一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b]第八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b]第九条 [/b]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b]第十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b]第十一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b]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b],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b]第十二条[/b]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b]第十三条[/b]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b]第十四条 [/b]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b]第十五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b]第十六条[/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七条[/b]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转帖】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确定 宏观调控成其核心职能

    新华网北京8月4日电(记者顾瑞珍)环境保护部自今年3月27日挂牌成立,到现在已经4个多月了。根据近日正式公布的“三定”方案,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增加了3个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提出,环境保护部今后的职能配置将朝着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4个方向强化。这表明,环境保护部参与国家的宏观决策已成其核心职能。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组建环境保护部。前不久,国务院审议批复了环境保护部的“三定”方案。在政府机构缩减和编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三定”方案在职能、机构、人员编制三个方面都得到了加强。 “这对于完成新时期环保工作任务,推进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周生贤表示,同时,对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机构改革、加强系统的组织和能力建设亦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按照“三定”方案,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增加了3个司局,分别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监测司、宣传教育司。环境保护部的机关行政编制则为311名。 据了解,在7月25日环境保护部举行的落实“三定”方案动员会上,以民主的方式推荐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环境监测司司长人选。除此以外,部总工程师、部应急中心主任和华北督察中心主任等,也在这次会上被提名。但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和公示阶段。 在“三定”方案的职责调整中明确了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同时,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这次新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了环境保护部的13大职责。周生贤解析认为,这进一步理顺了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了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明确了“统筹协调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等职责;突出了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了规划环评、区域限批等职责;提升了环境监测和预测预警,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明确了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职责;加强了国家减排目标落实和环境监管,强化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减排考核等职责;初步划分了部门间职责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环保工作中监测、信息发布等职责交叉的问题。 同时,此次“三定”方案中对“治水”方面的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此外,水环境信息此次明确由环境保护部发布,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周生贤表示,职责、机构、编制的增加和调整将进一步解决环保工作在推进历史性转变中的机制体制和保障障碍,必将加快环保事业发展步伐。

  • 请教,直流电流如何通过固定匝数的线圈来变换升流?

    [color=#000000]现在支持测量直流电的电磁式钳形表越来越多,在计量校准过程中,往往使用可调式稳定电压电流源加固定匝数的测量用线圈的组合来校准钳形表。交流电好理解,只是不明白电流源输出的直流电是怎么通过单纯的一捆线圈来升流的,比如电流源输出2A的电流,是如何升流至100A的?请有关专家说说!!![/color]

  • FHP3205低压MOS管可给电源提供更好的过流保护!

    电子产品的质量一直都是影响消费者选购的重要因素,所以不少电子厂家在宣传产品时也会重点突出其质量优势。而电源作为驱动电子产品运转的动力,除了供电会影响到到产品的运转,其自身的保护措施,如过流,过压,过热等都会影响到产品的正常使用。而场效应管作为组成电源设备的重要元器件,其质量也关系到电子的使用。150N06场效应管是目前电子行业使用得比较多的场效应管型号之一,但为了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不少电子厂家希望市场上能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可替换150N06的场效应管。[img]http://img.xiumi.us/xmi/ua/1y1O8/i/bdc547069a6ff17c317f6cf8df1ad4d2-sz_144837.jpg?x-oss-process=style/xmorient[/img]我们所说的电源过流保护,就是在输出短路或过载时对电源或负载进行保护,就目前而言对电源过流保护的形式有恒流型、恒功率型等,但其实这些限流设计最终效果的体现都离不开一款优质的场效应管,毕竟一款优质的场效应管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源过流保护。所以,电子厂家要想在质量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在原器材的采购上就需要认真 考察其参数性能,稳定性等方面与产品是否匹配,尤其是场效应管的选购上,可以先通过小范围试用观察结果。飞虹的这个FHP3205低压MOS管,在性能稳定,参数方面与150N0场效应管相差无二,可以替换场效应管使用的。这个FHP3205低压MOS管是N沟道沟槽工艺场效应管,适用于300W/12V输入的逆变器的前级电路。FHP3205低压MOS管除了可以替换150N06场效应管之外,还能替换行业通用的SKT55N100AT、IRF3205、FQP55N10、IRF1010E这几个型号的场效应管。[img]http://img.xiumi.us/xmi/ua/1y1O8/i/3b551f61bc04cc88880d24ff48aff39a-sz_171568.JPG?x-oss-process=style/xmorient[/img]FHP3205低压MOS管的封装形式主要为TO-220/TO-252/TO-263,脚位排列序为GDS,Vgs(±V)25,VTH(V)2-4,ID(A)130,BVdss(V)60,Rds(on)(typ)5.5,Rds(on)(max)8,而低内阻,大电流也是FHP3205场效应管的优势之一。广州飞虹电子通过不断的研发新品,逐渐把MOS管产品的使用范围拓展到更多电子领域,希望为电子产品的生产厂家提供强有力的元器件保障。例如这款飞虹的FHP3205低压MOS管,不仅质优价廉,而且还能替代150N06场效应管。除提供免费试样外,飞虹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量身定制MOS管产品。

  • 分析保护剂有哪些?

    氧乐果、乙酰甲胺磷、亚胺硫磷等农药,在衬管上易吸附,出峰小,看文献上需要加些分析保护剂,我们也加了,但效果不明显,应该加哪些分析保护剂?[font=宋体]1.L-古洛糖酸内酯储备液:称取约500 mg L-古洛糖酸内酯于10mL 容量瓶中。添加4 mL水并用乙腈定容。若有需要使用超声溶解;[/font][font=宋体]2.D-山梨醇储备液:称取约500 mg D-山梨醇于 10 mL 容量瓶中。添加 5 mL 水并用乙腈定容。若有需要使用超声溶解;[/font][font=宋体]3.分析物保护剂(AP) 溶液(20 mg/mL L-古洛糖酸内酯和10 mg/mL D-山梨醇混合溶液):将4mL L-古洛糖酸内酯储备液和2mLD-山梨醇储备液加入10mL容量瓶中,并用乙腈定容,最终,每1mL的样液加40μL的AP溶液即可。[/font][font=宋体]我们加了以上的分析保护剂,没什么效果?应该加多少,哪些分析保护剂对亚胺硫磷有用?[/font]

  • 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2023年第一批团体标准立项公示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经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标准化委员会专家立项评审,现对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2023年第一批拟立项的团体标准(见附件)进行立项公示。为使团体标准的制定更具广泛性、适用性、科学性,欢迎有意参与编制的有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与我会秘书处联系。公示期为2023年6月15日~6月21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会秘书处。请申报单位在立项公示结束后5日内与我会联系签订团体标准编制项目任务书(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本次团标编制工作),请编制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把控标准质量,按时完成团体标准制定任务。联系电话:0551-62957280意见反馈邮箱:bwh@ahsthjbhxh.com附件: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2023年第一批团体标准立项项目表[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5日[/align]2023年第一批团体标准立项项目表[table][tr][td]序号[/td][td]项目名称[/td][td]起草单位[/td][/tr][tr][td]1[/td][td]生态宜居和美乡村 景观风貌评价标准[/td][td]安徽建筑大学[/td][/tr][tr][td]2[/td][td]生态宜居和美乡村 景观风貌设计指南[/td][td]安徽建筑大学[/td][/tr][tr][td]3[/td][td]铬污染场地生物电化学强化反应性阻隔技术指南[/td][td]安徽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4[/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碳排放评价指南[/td][td]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5[/td][td]规划环境影响碳排放评价指南(产业园区)[/td][td]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6[/td][td]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指南[/td][td]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td][/tr][tr][td]7[/td][td]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td][td]安徽环境科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td][/tr][/table][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6200919.pdf]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2023年第一批团体标准立项公示.pdf[/url]

  • 英国雷迪之阴极保护

    一、腐蚀电位或自然电位 每种金属浸在一定的介质中都有一定的电位,称之为该金属的腐蚀电位(自然电位)。腐蚀电位可表示金属失去电子的相对难易。腐蚀电位愈负愈容易失去电子,我们称失去电子的部位为阳极区,得到电子的部位为阴极区。阳极区由于失去电子(如,铁原子失去电子而变成铁离子溶入土壤)受到腐蚀而阴极区得到电子受到保护。相对于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CSE),不同金属的在土壤中的腐蚀电位(V)金 属 电位(CSE)高纯镁 -1.75镁合金(6%Al,3%Zn,0.15%Mn) -1.60锌 -1.10铝合金(5%Zn) -1.05纯铝 -0.80低碳钢(表面光亮) -0.50to-0.80低碳钢(表面锈蚀) -0.20to-0.50铸铁 -0.50混凝土中的低碳钢 -0.20铜 -0.20 在同一电解质中,不同的金属具有不同的腐蚀电位,如轮船船体是钢,推进器是青铜制成的,铜的电位比钢高,所以电子从船体流向青铜推进器,船体受到腐蚀,青铜器得到保护。钢管的本体金属和焊缝金属由于成分不一样,两者的腐蚀电位差有时可达0.275V,埋入地下后,电位低的部位遭受腐蚀。新旧管道连接后,由于新管道腐蚀电位低,旧管道电位高,电子从新管道流向旧管道,新管道首先腐蚀。同一种金属接触不同的电解质溶液(如土壤),或电解质的浓度、温度、气体压力、流速等条件不同,也会造成金属表面各点电位的不同。二、参比电极 为了对各种金属的电极电位进行比较,必须有一个公共的参比电极。饱和硫酸铜参比电极电极,其电极电位具有良好的重复性和稳定性,构造简单,在阴极保护领域中得到广泛采用。不同参比电极之间的电位比较:土壤中或浸水钢铁结构最小阴极保护电位(V)被保护结构 相对于不同参比电极的电位 饱和硫酸铜 氯化银 锌 饱和甘汞钢铁(土壤或水中) -0.85 -0.75 0.25 -0.778钢铁(硫酸盐还原菌) -0.95 -0.85 0.15 -0.878三、阴极保护 阴极保护的原理是给金属补充大量的电子,使被保护金属整体处于电子过剩的状态,使金属表面各点达到同一负电位,金属原子不容易失去电子而变成离子溶入溶液。有两种办法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即,牺牲阳极阴极保护和外加电流阴极保护。1、牺牲阳极阴极保护是将电位更负的金属与被保护金属连接,并处于同一电解质中,使该金属上的电子转移到被保护金属上去,使整个被保护金属处于一个较负的相同的电位下。该方式简便易行,不需要外加电源,很少产生腐蚀干扰,广泛应用于保护小型(电流一般小于1安培)或处于低土壤电阻率环境下(土壤电阻率小于100欧姆.米)的金属结构。如,城市管网、小型储罐等。根据国内有关资料的报道,对于牺牲阳极的使用有很多失败的教训,认为牺牲阳极的使用寿命一般不会超过3年,最多5年。牺牲阳极阴极保护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阳极表面生成一层不导电的硬壳,限制了阳极的电流输出。本人认为,产生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阳极成份达不到规范要求,其次是阳极所处位置土壤电阻率太高。因此,设计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时,除了严格控制阳极成份外,一定要选择土壤电阻率低的阳极床位置。2、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是通过外加直流电源以及辅助阳极,迫使电流从土壤中流向被保护金属,使被保护金属结构电位低于周围环境。该方式主要用于保护大型或处于高土壤电阻率土壤中的金属结构,如:长输埋地管道,大型罐群等。

  •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应用场所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应用场所

    [size=16px]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应用场所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  食药监局:用于监督食品药品的安全,确保食品药品中抗生素残留量符合安全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方面进行管理,需要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来检测食品中的抗生素残留量。  农业部门:在农业生产中,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来检测兽药残留。  养殖场:在养殖业中,为了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需要进行抗生素残留检测。  屠宰场:屠宰过程中,为了确保肉类食品的安全,需要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来检测肉类中的抗生素残留量。  食品肉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需要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来检测食品中的抗生素残留量。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需要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来检测食品中的抗生素残留量。  兽药残留检测部门:为了监测兽药残留情况,保护消费者健康,需要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来检测兽药残留。  临床医学领域:为了监测患者体内的抗生素浓度,帮助医生确定合适的抗生素治疗方案,需要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  总之,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药物研究和开发、临床医学以及兽药残留检测等方面都有广泛的应用。它的出现为相关领域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检测手段,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1/202401151005584457_1758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资料】继电保护测试仪的一些工作原理

    1.继电保护测试仪原理说明:  仪器分为主回路和辅回路两个回路,主回路采用大旋钮调节,辅回路采用小旋钮调节,主回路通过面板上“输出选择”按键开关控制其输出的各种量,并且每切换一种输出的同时,继电保护测试仪上的数字电压/电流表可自动监视其输出值。辅回路通过输出开关控制直接调节输出,测量可外附万用表测量。    2.继电保护测试仪主回路原理:  输入的AC220V电源经保险通过输出控制继电器K1进入双碳刷调压器T1输入端,通过T1大旋钮调节的电量进入隔离变压器T2(兼升流器),升流器分三个抽头输出,一个抽头为AC0~250V输出,额定电流为3A;该抽头输出电压经整流滤波后可输出0~350V直流电压;第二个抽为15V(10A),该抽头一路经传感器通过继电器控制输出0~10A交流电流,一路经电阻输出0~500mA交流电流,一路经继电器转换可输出0~10A或0~500mA直流电流;第二个抽头为10V(100A)大电流端,该抽头穿过传感器一次侧直接输出100A电流,该回路带负载能力较强,但输出稍有过载,不能长时间处于大电流状态下。    3.辅回路:  与主回路一样,AC220V电源经保险进入双碳刷调压器T1小旋钮调节的电压量,通过隔离变压器T4可直接调节输出0~20V或0~250V交流电压或0~350V直流电压,此回路额定电流为1A。按下辅回路“输出控制”开关,调节小旋钮即可输出。    4.测量回路:  由大旋钮调节的主回路输出量交流“0~250V”﹑“0~500mA”﹑“0~10A”﹑“0~100A”,直流“0~350V”﹑“0~500mA”﹑“0~10A”通过设备内线路板上继电器转换,每切换一个档,便可监视所对应的输出量。其中“0~500mA”档包括在“0~10A”档中。使用时,在“0~10A”两下即是“0~500mA”监视。    5.时间测量:  设备内置6位数显秒表,电秒表可内部启动,也可外部启动。内部启动时,按下“输出控制”开关,即可启动秒表,通过接点短接设备面板上停表端子即可停止秒表。秒表单独设有电源开关,不用时可将秒表关掉。    6.继电保护测试仪声光提示电:  路设备内置声光提示电路,在被测断电器接点动作时4可将接点接入试验箱声光提示插孔,试验箱内发出报警声或发光,提示断电器接点动作情况。相关资料搜索来源于:http://www.sute18.com/sute4-Article-120192/

  • 【分享】美国参议院督促FDA制定新的防晒霜标签规则(UVA保护)

    近日,美国罗德岛州参议院发布了一条法令要求FDA尽快完成新防晒霜标签规则的制定。据了解,FDA曾在2007年时提出一项议案,决定建立四星级制度告知消费者每种防晒霜能够提供多少UVA保护。拥有四星的产品则保护力最强。FDA也曾决定针对该决议做两项测试来确定等级制度的制定方法并修改原先的防晒霜标签规则。该修改后的规则中将告知消费者他们在用了防晒产品之后还要限制在户外停留的时间并穿上具有保护作用的衣服以减少皮肤癌和皮肤晒伤的发生。但是截止目前,FDA仍未完成上述计划。对此,美国参议院制定出一条法令要求FDA在180天内实施上述计划或者制定出新的规则。据悉,参议院已经不是第一次对FDA施加压力了。参议院代表称,为了预防和治疗皮肤癌,美国各界都作出了很大的努力,现在最重要的是FDA自觉的行动。

  •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有什么用途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有什么用途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240933326978_2100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抗生素残留检测仪用于检测食品、兽药、农产品和环境样品中是否存在抗生素残留物。这些残留物可能来自于农业生产中的抗生素使用,或者在兽药、兽医护理和食品加工中使用抗生素。抗生素残留的存在可能对公共健康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检测仪器的使用非常重要。以下是抗生素残留检测仪的主要用途:  食品安全:抗生素残留检测可确保食品中的抗生素残留物不超过法定限量,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农产品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可用于检测水果、蔬菜、肉类和乳制品等农产品中是否存在抗生素残留,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兽药合规性:用于检测牲畜、家禽和水产养殖中使用的兽药中是否存在不合格的抗生素残留。  环境监测:抗生素残留可能通过农业排放进入土壤和水体,影响生态系统。检测仪器可用于监测环境中的抗生素残留情况,以评估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法律合规性:各国制定了相关法规,规定了抗生素残留物的最大允许浓度,检测仪器可用于确保生产者和制造商遵守这些法规。  通过使用抗生素残留检测仪,可以及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抗生素残留问题,从而有助于保护公共健康、食品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专家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对《监督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3年7月18日起至7月31日止)。若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刘舯铭,电话:0851-85573362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自然生态保护处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1244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2218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url][align=right]2023年7月18日[/align]

  • 今年我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环保部日前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划定生态红线”任务后,环保部于2012年3月召开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组建了以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科院与中科院为主的技术组,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指南》编制工作完成后,能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013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在国家层面得到强调和深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外延和内涵,由“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扩展到“资源能源利用”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为兼顾资源、环境、生态三大领域重大问题与保护需求,环保部提出了构建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核心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划定生态功能红线旨在保护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国土空间。  《指南》定位就是为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层面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指南》也为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参照《指南》,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级红线划定,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 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27日[/align][align=right](此件公开发布)[/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b][/align][align=center][b]若干措施[/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b]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b]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认识《意见》印发实施对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的重大意义,牢记“国之大者”,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b]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三、聚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b]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从严从实推进解决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信访举报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四、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b]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省实际,及时完善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b]五、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b]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明确牵头部门,或者由各市党委、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负责落实)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各市,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六、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b]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门(单位)职责边界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同时,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b]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以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四减四增”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b]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按程序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或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专题研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b]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及时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定本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同志和牵头业务处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季度至少一次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各市负责落实)[b]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b]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察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失职失责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省审计厅牵头)[b]十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b]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各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b]十二、关心关爱基层一线干部。[/b]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加大容错纠错、尽职免责工作力度,保护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市,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b]十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b]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联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等部门(单位)切实发挥刑事打击和监督保障作用,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b]十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b]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 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征求《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3)。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联系人邮箱。[/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韩沁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027-87167501/13871460504[/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 箱:HBAEPI@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1月29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129/6384213639830088554388813.docx]《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表.docx[/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129/6384213639881491493947482.docx]《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docx[/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129/6384213639914493385449783.pdf]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征求《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129/6384213639957995872751022.pdf]《用于水质检测的微流控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url]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

    [size=14px](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size][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size][size=14px]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size]  第三条[size=14px] 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size]  第四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size]  第五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size]  第七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村民和其他组织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size]  第八条[size=14px]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size]  第十条[size=14px] 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size][size=14px]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治理乡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家园清洁[/align]  第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size][size=14px]  对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并逐步扩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覆盖范围;对远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等方式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庄,应当选择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填埋。[/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乡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size][size=14px]  在乡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并采取抑尘措施,不得私堆乱放,不得向村庄周边、河道荒坡倾倒。[/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size][size=14px]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村民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size][size=14px]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size]  第二十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村庄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乡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尘、除味、废弃物处理、绿化等清洁工作,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防止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size][size=14px]  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size][size=14px]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就村庄的保洁事项与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定。[/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约定向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size][size=14px]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size][size=14px]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规民约,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加强对村民开展清洁活动的督促,对没有完成清洁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评教育。[/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乡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鼓励村民积极参加清洁活动,通过创建星级农户、美丽庭院等活动,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size][size=14px]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size][size=14px]  (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size][size=14px]  (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田园清洁[/align]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size][size=14px]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做肥料或用于造田。[/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地和乡村道路两侧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size][size=14px]  (二)在乡村道路、田间通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粪便、秸秆、树枝、杂草和其他废弃物;[/size][size=14px]  (三)违法砍伐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坡、乡村道路和田间通道两侧的树木,破坏植被;[/size][size=14px]  (四)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size][size=14px]  (五)其他影响田园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水源清洁[/align]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乡村延伸,在有条件的乡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size][size=14px]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size][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定期对乡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关闭饮用水水源或者相关供水设施。[/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设置排污口;[/size][size=14px]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size][size=14px]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size][size=14px]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size][size=14px]  (五)掩埋动物尸体;[/size][size=14px]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size]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size][size=14px]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size][size=14px]  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size][size=14px]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size][size=14px]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size][size=14px]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ize][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size]

  • 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在北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传达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江苏省镇江市等4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县)的审核意见,以及《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草案)》。  会议首先传达了国务院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认为,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的讲话,是继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就保护生态环境、节水治水作出指示后,又一次专门强调保护环境的重要讲话。讲话观点鲜明,思想深刻,针对性、指导性强,对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李克强总理讲话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会议对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确保今年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会议听取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编制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力抓手,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会议经过讨论,原则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会议要求,要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工作。修改后的目标体系要切实体现不以GDP增长论英雄的重要思想,体现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的理念,体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基本路径,明确建设目标导向和保障机制,真正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安全的生态空间、发达的生态经济、良好的生态环境、适度的生态生活、完善的生态制度和先进的生态文化,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健康推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会议决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原则通过江苏省镇江市等40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县)的审核意见。会议要求,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实践经验,加快完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和引领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会议认为,为应对严峻的环境形势,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办法》共5部分27条,明确了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类型,以及对承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机构和权利方面的要求,规定了稽查的内容和程序,以及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会议决定,《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翟青,纪检组长周英,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保护柱使用注意事项

    1.独立式保护柱与分析柱连接时,连接管路尽可能短,且接口切面平滑,尽量减少死体积以降低柱外展宽效应。2.卡套式保护柱一般未标注液流方向,使用时最好自行标注,并按照标注方向来使用,以免正反向使用后,截留的杂质污染分析柱。3. 直接填装的短柱型保护柱,出现柱压升高或峰型变差时,可不接分析柱进行反向清洗,清洗溶剂可参考分析柱清洗溶剂。4. 卡套式保护柱,柱芯替换时,注意柱芯与柱套是否存在方向上的匹配,同时不易旋拧过紧,以防滑丝。5. 保护柱或柱芯一般不建议超声清洗,因可能对填料表面修饰有影响。6. 如同一保护柱配不同的分析柱使用,每次使用前,保护柱需先清洗并用流动相平衡保护柱一段时间后,再接分析柱使用。

  •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 SimSun]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font]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对照实施。[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林业局[/align][align=right]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19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align][align=center]工作的实施意见[/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一)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紧密结合起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三)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及时组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现场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三、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责任要求(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委〔2020〕4号)明确的职责。(六)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清单外且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具体事项,由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地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八)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九)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探索设立相关行业或领域专业委员会,明确成员部门,经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成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统筹协调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发力。选择部分市县开展专业委员会试点工作,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开。(十)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十一)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业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十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十三)加强流域综合治理。要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的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协同、干支流互动,切实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十四)加强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要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联动体系。加强“襄荆荆宜”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统一调度、共同应对的跨区域大气联防联治机制。(十五)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融入共同缔造活动,推动资源、工作、力量下沉基层,充分激发群众参与意愿和行动自觉,解决房前屋后生态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十六)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十七)以强有力的监督推进工作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审计部门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十八)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衔接配合,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十九)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列入主体班重要教学内容,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及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二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会同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 【分享】浅谈变压器差动保护

    论述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标积制动差动保护、零序差动保护等主保护在使用中应注意的技术问题,指出差动保护灵敏度和快速性的提高必须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之上。 传奇商务在线(www.021le.com)为您提供各种[url=http://www.021le.com]工业电器[/url]。     一、引言      变压器差动保护是变压器的主保护,一般采用的是带制动特性的比率差动保护,因其所具有的区内故障可靠动作,区外故障可靠闭锁的特点使其在系统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其中有许多文献[1][2]都对上叙二种故障情况做出了详尽的分析,但是从现场工程实际来看,当变压器发生区外短路故障时,由于变压器本身流过巨大的短路电流而对其本体的绝缘和性能造成了破坏,同时伴随着变压器内部发生匝间短路故障的情况也时常发生,这就要求差动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可靠动作而不被误闭锁,这就对差动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从上叙工程现场出现的问题出发,对这种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加强主保护,应使差动保护更完善和简化整定计算      加强主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后备保护,使变压器发生故障能够瞬时切除故障。目前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纵联差动保护双重化,这是加强主保护的必要措施。差动保护应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使之完善。   在简化整定计算方面,差动保护应多设置自动的辅助定值和固定的输入定值,使用户需要整定的保护定值减到最少,以发挥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优越性。不需要系统参数,不需要校核灵敏度,可以根据变压器的参数独立完成保护的整定,整定方法简单清晰。      三、差动保护用的电流互感器的基本要求      差动保护用的电流互感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稳态误差必须控制在10%误差范围之内,因为整定计算中采用的不平衡稳态电流是按10%误差条件计算。其二是暂态误差,影响电流互感器暂态特性的参数主要有:短路电流及其非周期分量,一次回路时间常数,电流互感器工作循环及经历时间,二次回路时间常数等。电流互感器剩磁对于饱和影响很大,当剩磁与短路电流暂态分量引起的磁通极性相同时,加重二次电流的畸变,因此电流互感器铁心中存在剩磁,则电流互感器可能在一次电流远低于正常饱和值即过早饱和。差动保护的暂态不平衡电流比稳态时大得多,仅在整定计算时将稳态不平衡电流增大二倍是不够安全的。采取抗饱和的办法是使用带有气隙的TPY级电流互感器。但是差动保护广泛使用的是P级电流互感器,对P级电流互感器规定允许稳态误差不超过10%,暂态误差必然要超过稳态误差,在实用上可在按稳态误差选出的技术规范基础上通过“增密”以限制暂态误差。   采用增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2]:(1)将准确限值系数增大二倍(允许短路电流为额定电流的倍数);(2)将二次额定负担增大一倍;(3)增大二次电缆截面使二次回路的总电阻减半;(4)改用5P级电流互感器(复合误差由10%降为5%)。   目前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均采用P级电流互感器,220kV变压器亦采用P级电流互感器或5P级、PR级(剩磁系数小于10%)电流互感器,因此差动保护需要采取抗电流互感器饱和的措施。500kV变压器在500kV侧、220kV侧均用TPY级电流互感器,对于600MW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500kV侧均采用TPY级电流互感器,在发电机侧已有TPY级电流互感器可选用。 四、度和快速性差动保护的高灵敏的前提是安全、可靠      差动保护应具有高灵敏度和快速性,轻微匝间短路能快速跳闸,但是提高灵敏度和快速性必须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运行实践说明:使用较低的起动电流值在区外故障或区外故障切除时引起差动保护误动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灵敏度和快速性不要追求过高的指标而忽视可靠性。   提高灵敏度虽对反映轻微故障是有效的,但灵敏度的提高必然降低安全性。变压器的严重故障并不都是由轻微故障发展而来的,故障发生的瞬间仍会发生烧毁设备的事故,同时轻微故障发展为严重故障也需要时间,因此轻微故障带一些时间切除故障也是允许的,长时间的运行实践证实变压器气体保护是动作时间稍长地切除轻微的匝间故障。   轻微匝间故障时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不大,在200ms内故障切除,不会危及铁心,从检修的角度,只要铁心不损坏,轻微和严重的匝间故障都是需要更换线圈,因此只要差动保护在铁心损坏之前动作,就可以满足检修的要求,不需要追求减少线圈的烧损程度而牺牲保护的安全性。      五、简化后备保护      后备保护作用主要是为了变压器区外故障,特别是考虑在其联接的母线发生故障未被切除的保护,当然也可以兼作变压器主保护的后备(尤其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和其联接的线路保护的后备(尤其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线路)。当加强主保护以后,差动保护双重化配置,气体保护独立直流电源,因此主保护是非常可靠、灵敏、快速的,理应简化后备保护。后备保护只要具备在220kV及以上电压系统是近后备,在110kV及以下电压系统是远后备的基础,不需要仿照线路保护设几段后备保护,线路保护有距离保护,基本不受短路电流的影响,保护范围较固定,配合比较简单。变压器后备保护主要是母线的近后备,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的远后备,只要系统内故障能由保护动作切除不致于拒动就满足要求。如果后备保护要从电流保护来解决多段式配合,这是既复杂又困难的问题。变压器后备保护不需作多段配合、定值校核的工作,我们要摆脱整定计算中难以配合的困扰。目前,微机型保护各侧设置相间和接地保护各设3段8时限的复杂保护是作茧自缚,没有好处。   简化后备保护的原则,作者认为变压器高压侧只设置复合电压过电流保护,中、低压侧设复合电压过电流保护作为远后备,电流限时速断作为母线近后备。      六、结语      变压器差动保护提高灵敏度和快速性必须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应采取防止因电流互感器饱和和区外故障切除的暂态误差造成误动的措施。   加强主保护理应简化后备保护,变压器后备保护主要是作为母线的近后备,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的远后备,要摆脱整定计算中难以配合的困扰,不作定值校核,为此高压侧后备保护仅设复合电压过流保护,中、低压侧后备保护设复合电压过流保护和电流限时速断保护,前者按变压器额定电流整定,后者按同侧母线的最低灵敏度要求整定,时间应与同侧相邻线路的相应时间相配合。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align=right]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16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附件[align=center][b]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b][/align][align=center][b]生态环境保护规划[/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2023年3月[/align]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b]一、规划背景(一)工作进展[/b]“十三五”时期,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1.土壤污染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和调度考核机制基本形成。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1039.35万亩(其中安全利用类任务834.75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204.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超额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净土保卫战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222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典型地块布点采样监测,确定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204个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块开展调查,将75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保130万平方米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理,按年度公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截至2020年底,已将20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措施;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将29个污染源纳入排查整治。建立贵州省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铜仁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2.21亿元,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项目188个,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率达到87.8%,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序推进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省2051座加油站共7036个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评价,基本掌握12.3万平方公里1:25万比例尺区域地下水质量。完成1926眼废弃井封井回填。地下水监测点位不断优化,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409个。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初步进展农村环境整治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底,累计完成3027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各地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175套,日污水处理能力约20.73万吨,建成配套污水收集管网8961.91公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行政村4202个,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0.2%,圆满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94.4%以上,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养殖业、种植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6.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9.57%;化肥、农药持续减量增效。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b](二)存在的主要问题[/b]1.部分区域存在地质高背景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六盘水市、毕节市等部分区域因地质高背景导致农用地镉“超标”严重,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面积过大。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地部分地块因存在地质高背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开发利用要求,制约了土地的开发利用。2.地下水污染底数不清、治理难度大我省喀斯特地貌特征显著,地下水埋藏较深,地下水污染较隐蔽,化工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尚不明确。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局部区域因历史上煤矿、硫磺矿、锑矿、锰矿等开采导致地下水污染,形成矿井涌水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影响,目前尚未探索出适宜岩溶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路径和方法。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镉行业企业需进一步筛选和完善;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4.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环境整治存在明显短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低,约90%的行政村还需接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机制尚不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规范,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5.土壤、地下水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体系基础比较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认识不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尚不清晰,区域土壤地质背景调查工作尚未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砷等元素地质高背景边界不清晰。[b]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为总路径,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总抓手,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强化监督、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努力建设贵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b](二)主要目标[/b]到2025年,全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重点园区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align=center]表1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align][table][tr][td=1,1,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类 ?型[/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指标名称[/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2020年[/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现状值)[/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2025年[/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指标属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2,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土壤[/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生态环境[/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93%左右[/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约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size][/font][sup][font=仿宋_GB2312][sup][size=19px]1[/size][/sup][/font][/sup][/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有效保障[/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约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2,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地下水 生态环境[/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size][/font][sup][font=仿宋_GB2312][sup][size=19px]2[/size][/sup][/font][/sup][/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6%[/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8.1%左右[/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双源”点位水质[/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总体保持稳定[/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4,90][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农业农村生态环境[/size][/font][/align][/td][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减少[/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减少[/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size][/font][/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3027[/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新增2000个[/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r][td=1,1,21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size][/font][sup][font=仿宋_GB2312][sup][size=19px]3[/size][/sup][/font][/sup][/align][/td][td=1,1,115][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10.2%[/size][/font][/align][/td][td=1,1,136][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25%[/size][/font][/align][/td][td=1,1,94][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size=19px]预期性[/size][/font][/align][/td][/tr][/table]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2020年考核点位33个,十四五考核点位为37个,因考核点位数增加,2025年目标较2020年对应提高了2.1%)。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b]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毕节市赫章县,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明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建立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台账,有序开展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18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探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为耕地土壤污染精准科学防控和安全利用提供基础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已查明用地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督促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铅、镉、汞污染,推动毕节市赫章县、铜仁市万山区、黔东南州台江县等地重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行业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提标升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在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市、区、特区)或市(州)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在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选择一批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区分类探索实施安全利用技术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到2025年,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面积不少于19万亩。沿用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及技术组成员,加强对各市(州)农用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的工作指导。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及重金属历史遗留废渣堆存点、治理点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推动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土壤平行样采测制度,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涉及土壤监测环节质量监管。到2025年,全省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市(州)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积极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到2025年,完成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b]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铅锌矿、汞矿、锑矿、钼镍矿、锰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对区域位置敏感、环境风险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进行风险管控或整治。(二)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18个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查明污染成因。(三)污染源治理。以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为重点,围绕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含汞试剂生产及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绿色生产和提标改造工程,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选择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一批受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示范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示范面积不少于19万亩。(五)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在铜仁市等地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实施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六)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砷等重金属元素为重点,开展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试点。[b](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查明贵阳市扁井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大桥村、汇川区高桥街道玻璃厂3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污染来源,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率先在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等市(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进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地表—地下污染协同防治为抓手,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打造西南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3年底,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等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金矿堆浸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矿井涌水排查,探索煤矿酸性废水、矿井涌水治理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b]专栏2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矿采选区矿井涌水摸排调查。(二)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遵义市习水县等14个县(市、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重点区划分,评估地下水环境状况、环境及健康风险,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措施。(三)地下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鱼洞河、坝辉河等一批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锑矿采选区矿井涌水等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b](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聚焦赤水河、乌江流域重点区域,明确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路径和措施。在主要粮油作物上实施精准施肥,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制定水稻、玉米、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依法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在粮食主产区及果菜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全覆盖。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2025年,全省化肥农药施用量稳中有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源头预防”原则,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022年率先组织开阳、播州、习水、七星关、威宁、思南和松桃7个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贵阳市为试点,逐步推进市(州)和其他县(市、区、特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创新粪肥还田组织方式,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等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进15个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示范县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地还田,实现示范县域内“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增殖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深入实施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水产种业提升“四大行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乌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黔南州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适宜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全省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纳入国家监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到2025年,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积极稳妥推进治理。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体整治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流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高的村庄,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管控。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微)动力生态处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2025年,全省新增完成2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其中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地区,目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6.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的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b]专栏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20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织金县阿弓镇狗场村、平坝区羊昌乡稻香村、清镇市卫城镇南门村、花溪区石板镇盖冗村、花溪区高坡乡新安村、惠水县摆金镇关山村等56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实施15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进一步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四)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程。开展贵定县农业面源调查、监测及负荷评估,为贵州山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提供示范。[b](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推进铅、汞、镉、砷污染土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积极探索适宜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围绕鱼洞河废弃煤矿酸性水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松桃“两井四库”锰矿渣场渗漏废水等地下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探查、酸性水生成速率控制、生物处理工艺和污染协同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喀斯特地区农村分散式污水无动力处理关键技术研发。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市(州)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县(市、区、特区)将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作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强化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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