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建筑垃圾分析

仪器信息网建筑垃圾分析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建筑垃圾分析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建筑垃圾分析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建筑垃圾分析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建筑垃圾分析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建筑垃圾分析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建筑垃圾分析相关的解决方案。

建筑垃圾分析相关的论坛

  •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背景分析及发展现状

    [size=15px]建筑垃圾是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总称,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据中国环联公布的数据,当前我国建筑垃圾已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以上,建筑垃圾年产生量超过3.0×10[size=12px][sup]9[/sup][/size]t,预计2025年将达到4.0×10[size=12px][sup]9[/sup][/size]t。但目前大中城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不超过10%,与日本、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差距较大。[/size][size=15px]为提高我国城市垃圾资源化水平,实施城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战略,国家生态环境部牵头,联合其他部委于2018年12月制定下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首次提出“无废城市”的概念,这是一种基于绿色、开放、协调、创新、共享的发展理念,一种持续推动固废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城市发展模式。经过成功试点,18个部委于2021年12月15日联合印发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其中强调要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这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整体发展形成了政策支持。[/size][size=15px]各省市为贯彻实施该方案,出台了包括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规划在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如深圳市要求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35%,其中房屋拆除垃圾资源化率达到95%;山东省要求自2022年起在16个地市全域启动“无废城市”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要达到40%,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等,这些地方具体方案的实施对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和再生产品的消纳形成了支撑。[/size][size=15px]然而,对比当前我国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阶段发展目标与发达国家既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可以发现,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虽然起步较早,但整体发展仍属朝阳产业。资源化水平不高、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短缺、缺乏技术创新和市场驱动是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size]

  • 【分享】城市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城市的建筑垃圾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为科学制订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对策,依据科学性、整体完备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四项原则,针对目前各城市建筑垃圾产量不明确的现状,建立了影响城市建筑垃圾年产量的指标体系,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影响城市建筑垃圾产量的主要指标体系以及主要指标,并考虑指标特征根的累计贡献率,给出了城市建筑垃圾年总产量的计算及预测方法,进而提出《城市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的具体构架,为计算、预测中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量及发展趋势提供科学依据。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259]城市建筑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rar[/url]

  • 延安市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

    2024年8月,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延安市建筑垃圾监管不到位,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明显。 一、基本情况 延安市年产生建筑垃圾约80万吨。由于长期监管缺失,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乱堆乱倒问题突出,已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督察进驻期间,干部群众对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反映强烈。 二、主要问题 (一)建筑垃圾监管工作短板突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陕西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底前编制实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督察发现,延安市对建筑垃圾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推进缓慢。2023年12月28日,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才原则通过《延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2024年4月、5月延安市城市管理部门才分批次对各县(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进行技术审查,截至督察时,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均未印发,建筑垃圾监管长期无规可依,导致基层村组随意指定建筑垃圾倾倒场所。2022-2023年排查发现的59处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点中有27处为当地村委会指定,占比45.76%。 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1725267831557858.jpg (二)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明确要求,“2023年12月底前,市级及各县区建成运行与前端建筑垃圾产生量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等末端处理设施”。督察发现,延安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对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重视不够,工作推进落实差距较大。截至督察时,延安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设仍未落实,宝塔区、安塞区等10县(市、区)均未建成建筑垃圾填埋场。已建成的宜川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未验收、未运行;志丹县建筑垃圾填埋场2014年投运至督察时无土地、水土保持等相关审批手续;黄陵县建筑垃圾填埋场无土地、林业、环评审批手续。《延安市净土保卫战2021年工作方案》要求,2021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但目前全市建成运行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仅1家,2023年全市建筑垃圾产生量为73.52万吨,综合利用量为6.11万吨,资源化利用率仅为8.31%。 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1725267832194958.jpg (三)建筑垃圾违规倾倒问题多发。《延安市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长效机制”。督察发现,延安市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县区未建立完备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筑垃圾监管不到位,部分县区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就地堆存,城乡结合部、河岸边坡、山体沟道倾倒建筑垃圾问题尤为突出。抽查发现,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村约2000方拆迁垃圾未清理,姚店镇延安市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附近约800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高新区延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周围约1000方建筑垃圾乱堆乱倒,垃圾“围院”;王庄沟内约1000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掩埋。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小草沟门约1500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有60余方倾倒在河道内或河堤下。 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1725267832446657.jpg 三、原因分析 延安市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宝塔区、安塞区、高新区等县(市区),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监管缺失,建筑垃圾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滞后,导致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 宝鸡市生活和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

    2024年8月,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宝鸡市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滞后,乱堆乱倒问题突出,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一、基本情况 近两年宝鸡市生活垃圾年均产生量约为120万吨,全市生活垃圾设计年处置能力约42.7万吨,产生量与处置能力不匹配,大量生活垃圾随意倾倒,严重污染环境。 二、主要问题 (一)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宝鸡市“十四五”城市管理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早日投产运营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督察发现,宝鸡市长寿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原计划于2022年底建成并试运行,因投资缺口大,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不力,多次延期,至督察时仍未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滞后。 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1725267831553083.png 图1 宝鸡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正在建设 (二)生活垃圾乱堆乱倒污染环境。宝鸡市现有10个生活垃圾填埋场,6个垃圾填埋场即将达到使用年限,设计日处理能力1169吨,而全市生活垃圾日均产生量约3287吨,设计处置能力与实际产生量缺口较大,生活垃圾混堆乱倒现象普遍。督察发现,金台区蟠龙镇东壕村鱼塘内倾倒有大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合物,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高新区磻溪镇马尾河村农田内倾倒有大量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堆存量约5000方;渭滨区东二路以南冯家塬村长期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侵占河道,形成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的垃圾坑,影响河道行洪防洪;陈仓区阳平镇横阳路旁有大量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存量约6000方,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1725267831824238.jpg (三)建筑垃圾未实现全过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督察发现,宝鸡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未建立全过程长效监管机制,建筑垃圾监管不力,乱堆乱倒问题突出。宝鸡市2022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243万吨,实际处理量约为51万吨;2023年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79万吨,实际处理量约为40万吨,大量建筑垃圾去向不明。渭滨区马鞍山村山坳里堆放约4万方建筑垃圾,与周边山体齐平,紧邻瓦峪河,如遇强降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金台区硖石镇长平公路旁沟壑内长约120米、宽约30米的林木群被大量建筑垃圾损毁,破坏生态环境;高新区磻溪镇千河高架桥下随意倾倒约3万方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1725267831475538.jpg 三、原因分析 宝鸡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强;个别区县及相关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粗放,导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乱堆乱倒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 路上偷倒建筑垃圾最高可判死刑

    据央视第一时间报道,2013年4月2日,深圳的水径建筑垃圾受纳场因为超过容量而关闭,可以受纳余泥渣土场所减少,导致乱倒偷排越来越多。不仅是绿化带、排污井,就连交通干道也成为一些乱倒偷排者的目标。余泥渣土围城带来的危害不仅仅在交通。在深圳,余泥渣土还被排放到地下管道中,让城市患上了“肠梗塞”,下点小雨“马路变汪洋”。根据水务部门的分析,目前深圳每年至少有3000万立方余泥渣土被非法弃置,水域环境因此遭到严重破坏。将建筑垃圾注入地下管道的,最最..........

  • 【讨论】城市化进程加快 建筑垃圾怎样才能用得巧?

    据报载,为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山东省加大资金与政策支持力度,将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鼓励采取企业直接投资等投资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基层小城镇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地比较头疼的问题。据统计,每1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建筑垃圾500吨~600吨,而拆除1万平方米旧建筑,将产生7000吨~1.2万吨建筑垃圾。我国建筑垃圾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面对如此庞大的建筑垃圾,传统的处理方式大多是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露天堆放或填埋。然而,倾倒填埋建筑垃圾不仅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城市环境,而且随着建筑垃圾中污染物质的挥发和渗透,也对地表水、深层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在部分地方出现了对建筑垃圾实行二次利用的良好现象,比如利用建筑垃圾填充路基和地基等,但这种利用还处于原始状态,与传统处理方式相比并没有本质的进步。 随着人们对建筑垃圾关注程度的提高和环境意识的增强,建筑垃圾如何实现变废为宝式的二次利用,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和改造手段初现端倪。比如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利用科技粉碎方法将建筑垃圾进行粉碎处理,然后再作为原料进行二次加工进而成为新型的建筑材料,实现对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这样不仅解决了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更体现了环保节约的科学发展内涵。 但在实际操作中,即便一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基本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变废为宝,但在现实中却是叫好不叫座。要想真正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难以处置的问题,并使建筑垃圾的环保处理方式得到推广和普及,就必须多方施力,加快建筑垃圾变废为宝的进程,并取得扎实的效果。 首先,要有科学的发展政策。政府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镇化进程中的建筑垃圾处理问题,在政策上对建筑垃圾的科学化处理进行支持,比如,制定建筑单位必须缴纳处理费、科学处理建筑垃圾的政策;限制使用黏土砖、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推行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等。 其次,在财力上进行扶持。对科学处理建筑垃圾并实现建筑垃圾环保型转化的生产企业,不仅要在税费方面实行减免,更要推行财政补贴和扶持政策。要在依法严惩不科学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基础上,突出奖励科学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和企业。 第三,对建筑垃圾处理分类改革。提倡高级利用,将建筑垃圾还原成水泥、沥青;推广中级利用,将建筑垃圾经处理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限制低级利用,减少现场分拣分类利用和一般性回填,禁止随意处置和不经处理露天堆放、随意填埋。 如果多方施力,必然可以有效改变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和露天填埋等处理行为,并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成为主流,这不仅是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还是对于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而言,意义都积极而深远

  • 【转帖】让建筑垃圾变废为宝

    每天,一车车破砖碎瓦、水泥废块拉进工厂,随后,一块块洁净、整齐的建筑用砖运向工地。这是山东潍坊市寒亭区一家专门“吃”建筑垃圾的企业。  砖头、瓦砾、灰渣、混凝土块等建筑垃圾进厂后,首先经过振动去泥,接着进行两级破碎,使其变成绿豆大小的颗粒。随后,与粉煤灰、水泥、沙粒、水等配料按比例混合,进入制砖机直接压模成型。整个过程不需烧煤、加温,也不产生污水、烟雾。  据介绍,这个建筑垃圾制砖项目总投资3000余万元,由潍坊市三建集团与香港培新集团合资兴建,引进两条美国BESSER公司的全自动建材生产线,配以先进的建材检测系统,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及道路、广场的路面和草坪铺砌、河堤的护坡铺砌等各种领域。  该项目年生产能力50万立方米,年可“吃掉”潍坊市及周边地区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60万立方米,年节约土地约为70亩,节约标煤15.8万吨。

  • 宁夏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印发!

    [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方案要求,到2024年,区、市、县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印发,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设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现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持续开展全区非法倾倒和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探索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地级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5%以上。[/color][/size][/font]

  •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 问: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

  •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发布!

    9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县级城市具有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全文公示如下: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四川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城市人居环境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各市(州)完成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产生、运输、处置核准进一步规范。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县级城市具有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市(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快完善本行政区内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和综合利用目标,储备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场所建设用地需求。2024年11月底前,各市(州)将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推动源头减量。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要优化竖向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将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纳入初步设计审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四川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指导手册(试行)》等要求,规范设置建筑垃圾暂存场所,优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到2025年,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规范》(GB/T 50743)、《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建筑垃圾分为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产生核准。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道路建设、矿山修复、复垦复耕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工程垃圾主要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拆除垃圾应当运输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分类处置;鼓励施工单位合理设计拆除程序,在拆除现场进行破碎与分拣。装修垃圾产生者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交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处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共同决定,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鼓励采用定时、预约上门、线上APP等方式收集装修垃圾。加强施工现场监管,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收集。(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 (四)严格运输监管。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纳入监管。在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时,明确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清单和建筑垃圾运输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息,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查处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视频监控、称重等设备,将监控信号接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推广适合不同场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序推进新能源替代。(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存量治理。各市(州)要组织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梳理违规倾倒、随意堆放等问题,针对各类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时间安排,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有关要求,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完成治理的点位报地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复核销号,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强化执法联动,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杜绝新增乱堆乱放现象。(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四川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场所建设标准》(DBJ51/T 230)等,结合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相关资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等设施建设,并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各地要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机制。到2025年底,全省力争新增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1000万吨/年。(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 (七)引导产业发展。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链,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高效化、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研发,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至少培育1家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集群。(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广再生产品应用。按照《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术规范》(JTG/T 2321)等标准规范要求,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丰富再生产品种类,并将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做好本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参考。政府投资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应用情况作为绿色施工的评价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监管能力。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立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共享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数据。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依法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产生、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处置设施、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信息纳入系统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退出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公布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综合采用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巡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科技支撑。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等,推动组建省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中心,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支持相关技术标准、课题的研究和编制。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大新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成套装备研发,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品质工程项目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省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和用地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市(州)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力量建设,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各地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术语及释义 1.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不包括附着于建(构)筑物的特种设备及其废弃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2.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建设工程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2)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3)装修垃圾。指不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3.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利用等利用总量,占同期建筑垃圾总产生量的百分比。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 + 回填利用量 + 回收利用量 + 资源化利用量)/ 同期建筑垃圾总产生量 × 100% 4.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5.建筑垃圾堆填场。指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可,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 6.建筑垃圾填埋场。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方式对建筑垃圾进行堆填的场所。 7.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集中临时分类堆放建筑垃圾的特定场所。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再生产品的场所。

  • 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布!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全文如下: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确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利用、资源循环,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二、主要措施(一)强化项目建设保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建筑垃圾产生量,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鼓励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市、县(市、区)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为骨干,结合“无废城市”建设,一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不再列出〕(二)大力推进分类利用。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用于生产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的再生粉料、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建筑垃圾里分拣出来的废钢筋、废电线、废铁丝等,可用于材料再生 废竹木料可用于制造人造板材或者生产生物质碳等产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三)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品质需求。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研发适销对路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完善综合利用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综合利用产品的竞争力。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生产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生产的相关产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测报告。(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四)积极拓宽应用领域。在满足设计、技术、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农业工程等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切实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各设区市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五)做好各方协同推广。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将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产品种类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确保按图施工,并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当审查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其他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六)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材等目录,并由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绿色采购政策适用范围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七)持续强化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发并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现有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处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共同做大做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利用市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指导,定期公布本地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名录及其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二)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迭代优化和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并公布建筑垃圾排放工地、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静态信息,以及建筑垃圾产生、分类、运输、消纳、利用等动态信息,畅通建筑垃圾及其综合利用产品供需信息渠道,实现资源共享,营造合作共赢的市场环境。(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基本知识以及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 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size][/font]

  • 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size][/font]

  • 今日分享内容: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答:建筑垃圾产生量大、消纳任务重,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规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要求政府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政府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size][/font]

  • 建筑垃圾成分检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7230.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国联质检,是法定综合性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检验检测、认证、安全评价、计量服务、监督抽查、环境评价、环境治理、产品研发 、咨询培训 、未知物分析等服务。国联质检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古都西安,在全国拥有超过20000㎡实验室,近1000名专业技术人员。经过10年发展,国联质检的服务能力已经覆盖42个领域、121个大类、6111个参数,合作客户超过10万+,累计出具报告50万余份。[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建筑垃圾检测项目[/b]成分检测:成分比例、光谱分析、主要成分、成分含量、危险废物成分、渗滤液成分、成分鉴别、未知物分析鉴定、成分分析等。常规检测:相对密度、压实度、分类检测、分类测试、吸水率、抗冻性、元素分析、危废鉴别、热值、工业分析、熔融性等。[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垃圾[/td][td]成分[/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5224.html]固废危废解决方案.docx[/url][/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我们的优势[/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b]检测有什么优势?[/b]1.技术实力:高新技术企业,检测周期短,费用低,实验方案齐全,值得信赖。2.CMA资质:CMA计量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3.仪器设备:齐全的设备和技术,可确保测试结果准确。4.服务广泛:集配方、检测、检验、分析一站式服务。5.创新拓展:创新服务 紧跟标准和客户需求,更多非标和高标准定制服务。6.全国服务:全国多家实验室分支,便捷、快速响应,就近服务。

  • 《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2月1日起实施

    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于2月1日起实施。[align=center][b]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湘政办发〔2019〕4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直接利用,或者经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进行再利用的行为。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实施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省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本级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科学和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审批;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等。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得超过限额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要求纳入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工厂化生产构配件、全装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用,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协同,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装饰装修等活动中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第八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贯彻建筑垃圾减量化理念和要求,并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材料、装饰装修部品部件选择中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并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就地利用、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具体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组织,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进绿色施工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第十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跟踪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在项目规划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貌、道路与排水坡度、土方平衡、工程经济等因素,合理控制场地与道路竖向标高,为减少渣土等废料排放、促进资源直接利用与再利用创造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量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内容及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属地项目施工日常监督等内容,对不按图纸进行施工、未落实源头减量措施等行为视情形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等。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第十二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前报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备案管理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等);(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污染防治等措施;(四)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计划及费用概算。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获得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后,方可排放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二)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运输单位的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三)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手续可一并办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证明、建筑垃圾种类、排放量、运输及处置方案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将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安排运输单位及时进行分类运输,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对有毒有害的建筑垃圾,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三)配备建筑垃圾计量设备,建立完整规范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台账,将建筑垃圾产生量、现场回收加工利用量和外排量等相关信息,分地基基础、主体、装饰安装(各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及时上报至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属地项目施工日常监督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中对上述数据予以核实,核实后通过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共享给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第十六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由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第五章 处置管理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涵盖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第二十条各地应当科学预估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各市州应建立建筑垃圾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协同处置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土地使用证明;(二)具有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五)具有与处置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标准,监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规范建设运营。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规定分类受纳、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核对确认进入场所的运输车辆,以及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二)实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规范的台账,包括建筑垃圾来源、类型、接收量、处置量、处置利用工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类型与产出量、产品流向等信息。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卸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类型等检测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三)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稳定性检测,杜绝安全隐患。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的稳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急预案的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结合堆放规模、场地情况和周边环境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在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扬尘和噪声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设置现场加工处置设施,就地处置建筑垃圾,降低运输和处置利用成本,减少二次污染。第二十六条应对盾构土涉及地质危害、环境影响等指标进行检测,对具有生物毒性、环境危害的盾构土按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第二十八条各地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度,制定鼓励、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信息。第三十条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公)路路基或垫(基)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应不低于30%。各地可采取甲供材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各地要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沥青混凝土等再生材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各地应理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职责,统筹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第三十二条各地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文明施工内容纳入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实施情况、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排放量情况、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情况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应纳入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绿色施工工地确定、绿色建造项目评定等内容。第三十三条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并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对接至省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功能,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追溯。第三十四条各地应当按规定做好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处置利用量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场所等信息。第三十五条各地应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联单应附注项目名称、产生单位、建筑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信息,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持有,并指定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鼓励各市州利用建筑垃圾信息监督管理平台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利用联单对建筑垃圾的排放量、运输量及处置量是否匹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属地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二)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三)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四)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五)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六)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七)未经许可或超出行政许可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的;(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主体信用管理,认定发布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处置等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第三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并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对工作敷衍应付、推进不力的约谈通报,情况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各市州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牵头部门应参照进行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价。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通报:海南省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粗放,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多发

    2023年12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海南省发现,海口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不力,规划缺失,监管不严,整改流于形式,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多发。一、基本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有关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等行为,防止污染环境。近年来,海口市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上升,由于规划缺失,管理不当,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建设滞后,乱堆乱埋现象普遍。二、主要问题[align=center]一是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建设滞后。督察发现,海口市及各区未出台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设滞后,全市仅依靠临时收纳点进行收集贮存转运,偷倒建筑垃圾现象普遍,2023年1-11月建筑垃圾偷倒乱堆问题多达1275宗。[/align][align=center]早在2021年,海口市政府先后召开3次专题会推进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转运体系建设,要求2021年底前各区至少分别建成1座转运调配场,但相关工作毫无进展。2023年8月,海口市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年底完成任务。2023年10月,又将完成时限推迟到2024年6月底,工作一拖再拖。近年来海口市有关部门累计下达20次督办函,均成一纸空文。截至此次督察进驻,海口市仍未建成1座转运调配场。督察还发现,海口市在用的8个临时收纳点选址随意,均未办理用地、用林手续,积压建筑垃圾超5万吨。[/align][align=center][img=,800,443]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12/1703837917490134.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1 2023年11月26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秀英区龙头村建筑垃圾临时收纳点场地无硬化,管理粗放[/align]二是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多发。督察组随机抽查7个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填埋点,填埋总量达54万立方米。龙华区苍东村172.07亩土地自2018年以来陆续被建筑垃圾侵占,其中农用地114.34亩,倾倒填埋量高达31万立方米。美兰区东和村内倾倒填埋建筑垃圾达8万立方米,违法占地24.08亩,其中林地12.34亩,该堆场紧邻潭览河,侵占部分河道,群众反映强烈。琼山区儒传村12.84亩农用地被建筑垃圾违法侵占,填埋量约6万立方米。秀英区龙头村11.87亩农用地被建筑垃圾违法侵占,各类建筑垃圾遍地散落。龙华区金鹿工业园、美兰区南排村路旁空地被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甚至与生活垃圾混堆。[align=center][img=,800,599]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12/170383791873591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 2023年12月1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龙华区苍东村部分土地被建筑垃圾侵占[/align][align=center][img=,800,599]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12/1703837918816809.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3 2023年11月27日,督察组现场督察使用无人机拍摄,美兰区东和村内倾倒填埋建筑垃圾点位紧邻潭览河,侵占部分河道[/align]三是整改不力污染周边环境。督察发现,秀英区苍英村内违法倾倒填埋8.6万立方米混杂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最大填埋深度超8米,占用土地31.26亩,其中林地24.96亩。督察组现场开挖后发现,填埋的垃圾已发黑发臭,对开挖地积液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5毫克/升、氨氮浓度为7.73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5.2倍和6.7倍 对该区域7个不同点位地下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均超过地下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地下水已受污染。2021年6月,海口市制定的有关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将秀英区苍英村内掩埋的建筑垃圾挖出后分类处置。督察发现,海口市仅清理表层建筑垃圾后即上报完成整改,此次督察进驻时该区域又堆填大量建筑垃圾。[align=center][img=,800,756]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3/12/1703837919641425.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4 2023年12月1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秀英区苍英村大量建筑垃圾混杂生活垃圾深埋地下,已发黑发臭[/align]三、原因分析海口市及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未形成有效合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

  • 【“仪”起享奥运】建筑垃圾再利用

    问题:您好!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破碎-筛分-挤压成型-养护-环保砖,生产流程中基本不产污染,产生少量粉尘。请问是否可豁免环评。回复:您好!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10月15日回复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洗砂及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条件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建议进一步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 【转帖】如何处置地震灾区建筑垃圾? 尽量资源化利用成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一致意见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众多建筑物的损毁也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大地震产生了多少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要如何清理和处置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抗震救灾已进入恢复重建阶段。震后要在废墟上重建家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处置问题,越是破坏严重的地震,这个问题就越突出。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提出,对四川汶川大地震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要尽量做到资源化利用。实现重建过程中资源最大程度的节约是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们的一致意见。  震区建筑垃圾总量有多大?  地震所造成的建筑垃圾量远远超过我国每年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总和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数字,这次8.0级的地震已造成倒塌房屋530多万间,其中四川灾区倒塌损坏房屋超过440万间,损毁程度空前惨烈。这样的损毁程度,会产生多少建筑垃圾?到目前为止,尚无准确的统计数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环境卫生专家、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认为,从这次受灾人口和倒塌裂损房屋的数量初步估计,建筑垃圾量有可能超过5000万立方米。重庆大学的一位研究人员依据这次地震损毁房屋的数字估计,按平均每间10平方米,每平方米产生1吨建筑垃圾计算,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约3亿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在评估部分给出以下经验数据:城镇地区砖混和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1.0~1.5吨/平方米;其他木质和钢结构的建筑物,产生量约为0.5~1.0吨/平方米。农村地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参照上述数据的低限。  有研究人员告诉记者,不论估计数字是多少,地震所造成的建筑垃圾量十分庞大,远远超过我国每年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总和。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施工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有4000万吨。  短时间内建筑垃圾怎么处置?  资源化利用成为关注的热点,指出资源化利用的不同方式  显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遇到这样多的建筑垃圾,是我们从未经历过的事情,广大建设者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灾区重建的逐步展开,如何清理建筑垃圾,越来越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其中资源化利用成为关注的热点。  国务院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条要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二条要求,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重建条例是重建工作的纲领,它为建筑垃圾的处理指明了方向。  震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也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基本原则。导则明确了适用于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一是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二是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三是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四是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五是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六是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七是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记者还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编制的《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和重建工程技术手册》中,对建筑垃圾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也给予了特别的强调。  怎样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已达172项,绝大多数已经实现成果转化  震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的李枫告诉记者,我国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取得大量成果。据记者了解,在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不久,一些从事建筑垃圾处理的企业就与灾区联系,希望用自己的技术为灾区的重建贡献力量。  在此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中,推荐了一些技术成果。如用建筑垃圾中的废砖瓦生产骨料,用于生产再生砖,其生产工艺和设备比较简单、成熟。据测算,1亿块再生砖可消纳建筑垃圾37万吨。这种建筑垃圾普通再生砖可用于低层建筑的承重墙及建设工程的非承重结构,再生古建砖适用于仿古建筑修建。再如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废混凝土生产粗细骨料,用于C3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中,适用于现浇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制品。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已达172项,其中绝大多数都已经实现成果转化,在生产建设中发挥着作用。  震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有专家提出,对那些不利于处理的建筑垃圾,可以在实现无害化处理后,运用园艺技术“堆山造景”,美化新家园。这种处理在国内外不乏先例。不仅可以销纳大量建筑垃圾,还能增加景观,美化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举多得  既能解决环境问题,还可缓解建筑和建材业对砂石等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破坏  徐海云指出,堆放地震后的建筑垃圾需要大量地皮,每1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至少需要6万平方米的堆放场地,一般临时建筑垃圾堆放场地高度在3米左右,堆放场地还需要留有50‰以上的面积用作道路、缓冲区以堆放分拣的其他垃圾等。简单的处理方法对土地、人力资源的消耗十分巨大,运输成本高。这对地处山区的灾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有些专家指出,灾后重建所需的建筑材料的数量同样巨大,新建建筑对水泥、砂石等资源的消耗量大,虽然震区砂石资源丰富,但如此大量地使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还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加快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不仅可解决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且可以缓解建筑和建材业对砂石等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破坏。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举多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官员说,震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挑战。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此次震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将为我国今后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进而提高我国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

  • 生活垃圾特性分析

    垃圾的粒度分级粒度采用筛分法,将一系列不同的筛目的筛子按规格序列由小到大排列,筛分时,依次连续摇动15min,依次转到下一号筛子,然后计算每一粒度微粒所占的百分比。如果需要在试样干燥后再称量,则需在70º的温度下烘干24h,然后再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筛分。淀粉的测定垃圾在堆肥处理过程中,需借助淀粉量分析来鉴定堆肥的腐熟程度。这一分析化验的基础是在堆肥过程中形成了淀粉碘化络合物。该络合物颜色的变化取决于堆肥的降解度,当堆肥降解尚未结束时,呈蓝色,降解结束时即呈黄色。堆肥颜色的变化过程是深蓝-浅蓝-灰-绿-黄。(2)试剂1)碘反应剂:将2gKI溶解到500ml水中,再加入0.08g碘;2)36%的高氯酸;3)酒精。(3)实验步骤1)将1g堆肥置于100ml烧杯中,滴入几滴酒精使其湿润,再加20ml36%的高氯酸。2)用纹网滤纸(90号纸)过滤。3)加入20ml碘反应剂到滤液中并搅动。4)将几滴滤液滴到白色板,观察其颜色变化。生物降解度的测定垃圾中含有大量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有的容易生物降解,有的难以生物降解。目前,通过试验已经寻找出一种可以在室温下对垃圾生物降解作出适当估计的COD试验方法。(1)分析步骤1)称取0.5g已烘磨碎的试样于500ml锥形瓶中。2)准确量取20ml重铬酸钾溶液加入样品瓶中充分混合。3)用另一支量筒量取20ml硫酸加到样品瓶中。4)在室温下将这一混合物放置12h且不断摇动。5)加入大约15ml蒸馏水。6)再依次加入10ml磷酸,0.2g氟化钠和30滴指示剂,每加入一种试剂后必须混合。7)用标准硫酸亚铁铵溶液滴定,在滴定过程中颜色的变化是从棕绿-绿蓝-蓝-绿,在等当点时出现的是纯绿色。8)用同样的方法在不放试样的情况下做空白试验。9)如果加入指示剂时易出现绿色,则试验必须重做,必须再加30ml重铬酸钾溶液。渗沥水分析渗沥水的特性 渗沥水的特性决定于它的组成和浓度。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生活垃圾组份变化很大,并且随着填埋时间的不同,渗沥水组份和浓度也会变化。 1)渗沥水的特点 ①成份的不稳定性;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有关单位、专家:[/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北京鼎创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团体标准,经多次调研、内部讨论、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等工作,已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4年9月21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编制组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登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址为: [/size][/font][url]http://www.ttbz.org.cn/[/ur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网址为:[/size][/font][url=http://www.acef.com.cn/]http://www.acef.com.cn[/ur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郭丹阳[/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5652403900[/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ize][/font][email=water_cn@acef-water.com.cn]aceftech@163.com.cn[/email]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4、《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5、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 [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华环保联合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8月21日[/size][/font][/align]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968015691862003406.pdf]附件1、《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968014391785232651.pdf]附件2、《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968033392877990848.pdf]附件3、《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968027892558274928.pdf]附件4、《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968023792324260836.doc]附件5、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4968041793357019032.pdf]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建筑垃圾协同处置污泥生产新型路基材料施工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核算方法》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有关方面申报项目的基础上,我会组织专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评审,该团体标准的申报材料符合团体标准立项条件,拟批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现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等项目信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www.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严把质量关,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同时,欢迎有关单位积极申报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郭丹阳 15652403900[/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 箱:[/size][/font]aceftech@163.com[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列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center][b][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列表[/size][/font][/b][/align][table][tr][td=1,1,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序号[/size][/font][/td][td=1,1,23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项目名称[/size][/font][/td][td=1,1,78][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修订[/size][/font][/td][td=1,1,113][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项目周期(月)[/size][/font][/td][td=1,1,2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主要起草单位[/size][/font][/td][/tr][tr][td=1,1,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size][/font][/td][td=1,1,25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size][/font][/td][td=1,1,90][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制定[/size][/font][/td][td=1,1,113][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2[/size][/font][/td][td=1,1,261][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北京鼎创环保有限公司[/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td][/tr][/table][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中华环保联合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30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30/6382899145749797897784392.pdf]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碳减排核算和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新固废法与垃圾分类回收对行业的影响

    2020 年 9 月,新固废法颁布,体现了在节能减排降碳的新形势下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整体指导思路,增加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保障措施等专章,完善了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制度,为各类固废处置提供了根本法律支持,并快速推动了建筑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细分行业的产业化发展。《“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争取到 2025 年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60%左右,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 70 万吨/日左右,基本满足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县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 80 万吨/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65%左右”,“垃圾分类+资源化+焚烧发电”已成为固废处理的主流思路。固废处理产业具有政策与科技双轮驱动的特点,政策提供方向和引导,技术保证政策与需求落地。新固废法和垃圾分类处理政策,为我国固废处理制定了明确的政策路线和方向,为资源化处理固废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基础前提。在新固废法的引导下,整个固废处理产业快速发展,并直接带来建筑垃圾、农业垃圾、各类可收回垃圾等众多细分垃圾市场处理需求的释放,亦为掌握固废处理设备核心技术的企业提供巨大商机。

  • 其他垃圾的处理方法

    [font=宋体][size=14px]其他垃圾指[/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color=#459395]危害比较小[/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的垃圾,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一般都采取填埋、焚烧、堆肥等方法处理。其他垃圾是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剩余下来的一种垃圾种类。[/size][/font][size=14px][b][font=宋体]1.填埋:[/font][/b][font=宋体]填埋是大量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方法,也是所有垃圾处理工艺剩余物的最终处理方法,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直接填埋法。所谓直接填埋法是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填埋处理方法是一种最通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它的最大特点是处理费用低,方法简单,但容易造成地下水资源的二次污染。[/font][/size][size=14px][b][font=宋体]2、焚烧:[/font][/b][font=宋体]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目前较为先进的垃圾转化能源系统可将湿度达7%的垃圾变成干燥的固体进行焚烧,焚烧效率达95%以上,同时,焚烧炉表面的高温能将热能转化为蒸汽,可用于暖气、空调设备及蒸汽涡轮发电等方面。?[/font][/size][size=14px][b][font=宋体]3、堆肥:[/font][/b][font=宋体]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至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再资源化的。[/font][/size]

  • 垃圾分类是否垃圾焚烧的前提?

    [font=仿宋][size=21px]从焚烧技术原理分析,尽管垃圾分类有利于垃圾焚烧,但并不能认为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必要条件。[/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实际上,焚烧技术是一种能够适应处理混合垃圾的典型技术,目前世界上大部分采用垃圾焚烧的城市并没有做到也没有必要做到垃圾完全分类。[/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但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充分条件,因为垃圾分类能助力焚烧处理做得更好,可起到减量(减少垃圾处理量)、减排(减少污染排放量)、提质(改善燃烧工况)、提效(提高发电效率)等作用。[/size][/font][font=仿宋][size=21px]对于高标准垃圾焚烧厂来说,不但应该在合理的成本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垃圾,而且应该努力做到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排放,所以它理应同时满足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认为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前提。[/size][/font]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