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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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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
    大气中的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  VOCs定义  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  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 2)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 3)ISO 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4)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 5)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1)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2)美国ASTM 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  VOCs标准  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 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以及《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均采用色谱法进行分析。  VOCs排放标准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区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一些地区标准,如《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  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  VOCs检测  我国大气中的VOCs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行业。因此大气中VOCs的检测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一大气中VOCs检测 二污染源集中排放VOCs检测 三生产过程VOCs泄露检测。与三种应用场合相适应,VOCs的检测仪器也分为实验室仪器、在线式仪器和便携式仪器三类。  实验室VOCs检测  VOCs实验室分析发展较早,也比较成熟。分析方法为使用采样袋、苏码罐、吸附剂或吸收液将VOCs采集回实验室,再经过热解析、溶剂解析等前处理过程后,利用GC或HPLC分析。  实验室VOCs检测主要难点在于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保证可以采集到所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制定规范的运输方案防止运输过程中VOCs的损失,选择合适的前处理过程保证所有的挥发性有机物进入分析仪器。  实验室分析方法的主要优势是结果准确,主要缺点是时效性差,采样和运输过程中易导致样品损失,影响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线VOCs检测仪  VOCs在线分析仪主要有在线气相色谱仪、在线质谱仪、在线气质联用仪、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在线红外光谱仪、在线激光检测仪和在线差分光学吸收光谱仪等。  由于VOCs没有标准的检测方法,而且在线系统用于现场检测,而不同现场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差异较大且相对稳定,故检测需求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各种检测仪器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在线气相色谱仪可检测出已知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 在线质谱仪可同时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和定量检测,但无法区分同分异构体 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可得出VOCs的总量,且仪器体积较小 各种在线光谱仪检测范围宽,可适应各种工业场合应用。  在线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家有聚光科技、广州禾信、宝英科技、中科光电、富瞻环保、武汉天虹等,国外厂家有英国Markes、日本亚那科、奥地利IONICON、韩国KNR、德国AMA、法国Chromatotec、美国CerexMS等。  便携式VOCs仪器  便携式VOCs分析仪主要有便携式FID/PID检测器、便携红外分析仪、便携激光光谱仪、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  最新公布的环保部标准中便携式仪器提到了FID检测器、PID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三种。  便携式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商有东西分析、崂应、富瞻环保等,国外厂商有美国Inficon、英国SIGNAL、美国雷格沃夫、美国华瑞、日本亚那科、英国科尔康等。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
  • 我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总结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ldquo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rdquo ,而研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故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逐步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发布,其中强调&ldquo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rdquo 。此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ldquo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dquo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 &ldquo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dquo   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ldquo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rdquo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  &ldquo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rdquo   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工作作为治理的前端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向全国逐步开展,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其中石化行业已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 在线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用于重要大气污染源研究
    日前,我公司的气溶胶在线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完成在中科院山西煤化所的安装和培训。此产品将用于模拟各种煤燃烧污染源的气溶胶颗粒中有机碳,二次气溶胶碳,黑碳的排放特性研究,此仪器可为研究过程提供连续的相关重要数据,为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提供科学保障。 已有的科学研究表明,我国的煤燃烧排放污染是空气污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正处在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能源的转型期。 相关知识介绍: 大气气溶胶中2.5微米以下粒子中有机碳元素碳一般在空气总粒子占比达到30-70%,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效危害成份,研究证明:其危害程度甚至超过吸烟 的危害. 大气污染物中元素碳/有机碳的直接连续含量测量,可以轻易剔除很容易造成数据失真的空气中水份等无伤害数值,直接评价大气中有机物和碳类无机物污染真实状态和对生物伤害程度. 大气气溶胶有机物含量的 连续原位监测是在环境科学领域清晰,有效定量区分雾和霾的有效化学原理的仪器分析方法.可以获得以小时或分钟计的实时原始数据(不可再生),并可有效消除离线分析前采样中,运输中的样品误差(很多情况下这种误差不小于10%)。 大气气溶胶粒子中元素碳/有机碳含量的监测已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热点,我公司在线大气气溶胶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产品符合NIOSH-5040和ASTM -D6877-03标准,并获得EPA-ETV认证,我公司的产品现已在长三角,株三角,北京等重点地区初步建成多点网络连续监测,使我国的大气气溶胶有机碳/元素碳的监测水平同发达国家同步. 这些大量连续累积灰霾监测宝贵数据的获得,使我们国家拥有了大气气溶胶空气环境质量评价更多的话语权。 我公司提供的元素碳/有机碳分析仪同时具备监测黑碳成份的能力,对太阳辐射水平,灰霾,沙尘传输等气象研究也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热光分析法测量大气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含量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其中光热透射法已经建立了职业健康标准- NIOSH5040,这个技术解决了光学法只能测量颗粒物黑碳含量而无法精确测量有机碳、传统热学测量法在分析过程中有机碳炭化会引起测量误差等问题,实现了对大气碳颗粒物质量浓度的高精度实时测量.使用此仪器还可以估算出重要的二次气溶胶碳(SOA or SOC)数据。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前身是中国科学院煤炭研究室,于1954年在大连中国科学院石油研究所(即现在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挂牌成立。1961年,煤炭研究室扩建为中国科学院煤炭化学研究所并开始向太原搬迁。1978年9月改名为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并沿用至今。 建所以来,山西煤化所以满足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国防安全的战略性重大科技需求为使命,以协调解决煤炭利用效率与生态环境问题和重点突破制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材料瓶颈为目标,围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炭材料制备与应用开展定向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系统集成创新,逐渐由一个只有64人的实验室,发展壮大为从基础研究到工艺过程开发直至产业化的体系较为完备且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化研究所。截至2013年底,全所在职职工580人,其中科技人员452人,中科院院士1人,“千人计划” 2 人,“百人计划”10人,研究员及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58人,副研究员及高级工程技术人员125人。
  • 森林加剧大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干湿沉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一类具有半挥发性、环境持久性、高毒性和生物富集性的有机污染物。由于POPs能够在全球迁移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产生负面影响,世界各国于2001年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便逐步消除POPs的使用和排放。尽管最近二十年来各国政府为POPs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就进入环境中的POPs则依然保存在地表环境介质中。尤其是森林植被和林下土壤富含有机碳,为POPs的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森林对POPs全球循环的作用和机制已成为POPs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郭莉平等对全球森林POPs研究进行了归纳整理,发现森林吸收已经成为大气POPs向地表沉降的重要机制。其中,叶片吸收及POPs随叶片凋落的沉降是林下POPs干沉降最主要的途径;雨水(穿透雨)冲刷则缩短了POPs在叶片表面的滞留时间。这些过程像“泵”一样高效地将大气中的POPs携带到地表,使森林成为全球POPs的“汇”。这一效应也被研究者归纳为“森林过滤效应”。这些过程不仅使林区大气POPs浓度减少1/2—2/3,而且还有效阻止了POPs向极地及高山等生态脆弱地区的迁移。森林过滤效应的主要过程示意图。论文作者供图郭莉平介绍,通过近期的文献分析还显示在气候变化的作用下,全球森林正发生深刻的变化,即:森林的“汇”作用也因此减弱。POPs在叶片、土壤富集和食物链传递过程中均会发生流失和降解,同时,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森林火灾更使富集了大量POPs的森林成为POPs的“二次排放源”。鉴于此,郭莉平等提出应着眼于森林POPs高精度/在线观测技术的开发,以详细探究POPs在森林中迁移和沉降规律为基础,探讨气候变化对森林POPs迁移循环的影响;相关的研究将有助于拓展大气污染物干湿沉降研究的范围、丰富POPs全球循环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述内容以《森林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沉降和释放》为题发表于《地球环境学报》第14卷第2期“大气污染物干湿沉降”专辑。硕士研究生郭莉平为第一作者,龚平研究员为通讯作者。该综述的撰写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925032,41877490)和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CAS2017098)项目的共同资助。
  • 大气和有机污染物将成我国"十二五"环境检测重点
    在日前结束的环境监测国际学术交流会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李国刚指出,大气和有机污染物将成为我国“十二五”环境检测的重点。  中国工程院院士魏复盛说,除烟尘、二氧化硫等老污染问题外,我国面临着新环境问题,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臭氧、氮氧化物和环境激素、重金属等污染。目前,污染已从城市扩展到区域和流域,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成渝区、长株潭等呈现出区域性污染。  李国刚在会上公布了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依照规划,我国将开展重点区域和流域的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及危害人体和生态环境健康的污染物污染状况调查 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区域联防措施、机制 开展主要行业排放废气、废水中污染物调查及环境损害评估,开展环境预警和应急监测技术研究等。
  • 2017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在线监测及治理技术研讨会召开
    p 近年来,我国多个城市和区域频繁发生大范围、持续多日的大气污染天气。一些主要城市大气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超标严重,污染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O3的重要前躯体,对空气质量有很大的影响。目前,VOCs污染防控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十三五”期间,国家把16个省份纳入了VOCs减排约束性考核。br/ 为了集中分享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在线监测和治理技术的最新进展,探讨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由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大气所)主办,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仪器)协办的“2017年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在线监测及治理技术研讨会”于2017年5月24日-26日在上海新晖大酒店成功举办,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环境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及环保相关企业单位的170多名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600" height="337" title="1.pn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337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f75300e2-dc54-4b08-8c67-ae140385e8ac.jpg" border="0" vspace="0" hspace="0"//pp 会议伊始,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所长周振教授作大会致辞,周振介绍了举办此次研讨会的初衷,同时介绍了暨南大学大气所团队和禾信仪器团队,并承诺会继续努力,不断推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66f01e96-bf9b-4529-9281-2eab09f44f0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所长周振/pp style="text-align: left " 此次会议共邀请了15位VOCs领域的专家做专题报告,包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叶代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梁宵博士,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王琴博士,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大气室副主任高松,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副总工程师田旭东,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大气所所长吴健,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崔虎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高级工程师杨自然,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保局科长温雪山,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VOCs产品总监燕志奇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3.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ef75cc17-a102-4730-87d7-4a183dbf314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br/专题报告:蓝天保卫战,大气污染综合防治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4.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f6a8c11f-0b8a-4149-a765-bc55df34aac3.jpg"/ br/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叶代启br/专题报告:“十三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与控制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5.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003525d-b15c-4445-b9ed-da872148e6d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大气室副主任高松br/专题报告:VOCs在线监测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600" height="392" title="6.pn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392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ad8085cd-c0d8-4894-8971-4ce0a3741d79.jpg" border="0" vspace="0" hspace="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王琴博士br/专题报告:北京市大气环境VOCs监测研究与应用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7.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ace1d64b-bb24-47eb-9716-29332687673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大气所所长吴健br/专题报告:浙江省大气污染源(含VOCs)排放清单的建设/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8.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7e5d55ce-8a22-42c2-8f32-ea54cbae5305.jpg"/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VOCs产品总监燕志奇br/专题报告:VOCs在线监测全面解决方案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9.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e76f7101-c3af-4e0a-874b-9780261e065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梁宵博士br/专题报告:环境空气VOCs采样等相关问题探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0.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fa41b426-c92c-44d2-93fa-2be7d9be9999.jpg"/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崔虎雄br/专题报告:上海空气VOCs自动监测管理及应用的探索及思考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1.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dc7f9cf1-f920-4163-9cfa-1cf1069281fa.jpg"/ br/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副总工程师田旭东br/专题报告:G20峰会光化学监测应用及启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2.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7d8e08b2-ed51-40b9-a162-f1c1068fd222.jpg"/ br/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环部高级工程师杨自然br/专题报告:石油石化行业VOCs监测与治理的思考和设想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3.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258245a-a877-4720-bf1a-5f67b74c56c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环保局科长温雪山br/专题报告:在线VOCs质谱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监测及溯源中的应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4.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1641e108-ea41-48f6-bba3-0fab8656f044.jpg"/ br/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br/专题报告:不同工况下的VOCs处理技术简介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5.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43d25bf3-8ed3-4e6e-ad4b-2da8fbd93e6e.jpg"/ br/南京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德荣博士br/专题报告:箱模式、拉格朗日模式及欧拉模式在VOCs和O3溯源中的应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6.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a55597d1-74a4-4141-a6c0-681314cc08ac.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中科弘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高明君br/专题报告:VOCs组分清单开发与基于反应活性的控制对策研究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7.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60e57b60-a316-4249-a657-bbc1b7236658.jpg"/ br/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王冠男br/专题报告:在线VOCs质谱在镇江新材料产业园环境管理中的应用/pp 会议期间,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会场展出了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浓缩在线监测系统(AC-GCMS 1000)、化工园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SPI-MS 2000)以及便携式数字离子阱质谱系统(DT-100),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关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8.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48de158f-5563-462f-8442-a833100d9aea.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浓缩在线监测系统(AC-GCMS 100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19.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6f395ea2-b752-4f23-be30-f9d07194a8e7.jpg"/ br/化工园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SPI-MS 2000)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20.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7029d155-5288-4476-a5a7-f2d851aa55d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便携式数字离子阱质谱系统(DT-100)/p
  • 宁波北仑有机污染物纳入大气环境监测范围
    图为工作人员正在操作监测仪器。  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含量是大气环境监测的主要指标,记者从宁波北仑区环保局了解到,北仑区的大气环境监测范围在此基础上扩大到了对有机污染物的监测。  “对像气体、液体等环境样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喷漆溶剂中含有的苯、甲苯、二甲苯,以及恶臭的有机硫化合物等都可以进行监测。”北仑区环保监测站高级工程师肖学喜说。  记者了解到,这种监测能力的提升得益于刚刚投用的“气质联用仪”实验室设备。肖学喜拿出了一份几天前做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了44项污染因子的监测结果。“实际上能够监测到的因子远远不止这44项,还可以根据需要具体设定。”肖学喜说。  今后,北仑区环保局还将结合区域的产业结构与污染排放实际,开展除常规因子之外的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区域环境空气复合型污染的形成,让监测和分析的结果更接近于人体感觉。
  • 【精品巡礼】系列报道之一:工业园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造成灰霾和臭氧超标的主要前体物之一,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人们身体健康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我国政府高度对此高度重视,在新修订的《环保法》中,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监管对象;《“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VOCs怎么治先河环保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种类多、组分复杂、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和监管难度高等突出特点,充分利用网格化监测理念,构建点、面、域全覆盖/测、管、治一体化的工业园区VOCs综合整治解决方案,确保VOCs排放测得准、说得清、管得好;打造智能、高效和便捷的VOCs监管平台,为管理部门核算VOCs排放量,制定VOCs排污和收费政策,减排效果评估,污染预警与溯源和环境执法等提供关键数据和技术支撑。XH VOC6000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本期为您介绍先河环保XHVOC6000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适用于工业园区或环境空气中全组分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在线监测,可实现污染来源追踪及溯源。产品概述针对国内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复杂多变和部分地区空气湿度较大等特点,结合环保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仪器自动化和智能化运行的监测需求,先河环保开发了XHVOC6000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该监测系统具有定性可靠、测量精度高和扩展性强等特点,可实现环境空气中VOCs全分析,数据无盲点,真正实时反应环境空气中VOCs的类型和变化。适用于工业园区或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在线监测。XHVOC6000型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利用二级脱附与电子制冷技术采集+富集+聚焦VOCs技术进样,由气质联用仪(或气相色谱)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该产品可一次采样监测100多种VOCs,其中包括C2-C12碳氢化合物、苯系物、卤代烃、氯苯类、含氧有机物、硫化物等挥发性有机物及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性能特点1) 所有流路经过惰性化处理。避免有机物在系统中粘附、反应,能用于活性较高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2) 全流路保温。将冷点减少到了最低,避免有机物在流路中冷凝损失3) 可测量组分多,可扩展性强。目前应用已完成100种以上物质的监测,并且可在一个程序中完成。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发新的分析方法,可扩展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4) 具备干吹功能。能在分析实际样品时有效降低水分的吸附,防止聚焦管出现的吸水“结冰”现象,从而保证流路通畅与捕集效率,保证样品分析时的准确度5) 定性能力强。系统的专利技术与整体优化,使得质谱检测器能够满足C2~C12的监测,其质谱自带的谱图库和检索能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定性的准确性;最大限度降低假阳性结果的产生和误报,并能对难分离的非同分异构体准确定量6) 识别未知组分的能力强,当出现未知组分时,通过质谱扫描,可实现及时定性;特别适用于未知挥发性气体的监测,满足应急监测的需要7) 仪器性能稳定,保留时间的稳定性强,测量结果可靠,校正工作量较小8) 可连接真空罐、采气袋,完成异地采样的分析9) 可以自动实现样品加标或添加替代物,考察基底效应与系统的稳定性技术指标
  • 力合科技:自主研发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用于大气有机物在线监测
    力合科技(300800.SZ)8月29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自主研发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已用于大气有机物的在线监测,目前已在现场应用。  据悉,力合科技于2021年12月与三峡科技之水环境污染监测先进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合作签约,双方将仪器研发制造与监测数据服务深度融合作为共同发力点,不断摸索区域水环境监管应用场景,推动水环境监测仪器装备的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其中,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研发与应用是双方合作重点之一。  力合科技相关人表示:"由于质谱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快速分析、直接分析等方面的技术突破,质谱仪在环境监测领域应用日益广泛,已在大气、水质等监测领域成功实现产业化应用。"  资料显示,三峡资本作为三峡集团旗下子公司,围绕三峡集团战略,以孵化行业创新技术、培育行业领跑企业、拓展清洁能源广度深度、助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服务长江大保护战略为使命,聚焦清洁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商业模式,积极孵化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发挥产融协同效应,致力于成为清洁能源领域中具备创新能力的投资公司。
  • 招标!中科院大气物理所预算434万采购水溶性有机气溶胶在线分析系统
    p 5月2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水溶性有机气溶胶在线分析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预算434万人民币。/pp 详细采购信息如下:/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tbodytr class="firstRow" style="height: 30px "td width="52" height="30" style="padding: 0px 7px border: 1px solid windowtext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包号/span/p/tdtd width="123" height="30" style="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货物名称/span/p/tdtd width="65" height="30" style="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数量/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套)/span/p/tdtd width="190" height="30" style="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简要技术要求/span/p/tdtd width="94" height="30" valign="top" style="border-width: 1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solid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windowtext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span/p/td/trtr style="height: 53px "td width="52" height="53"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padding: 0px 7px border-image: none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1/span/p/tdtd width="123" height="53"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水溶性有机气溶胶在线分析系统/span/p/tdtd width="65" height="53"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1/span/p/tdtd width="190" height="53"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用于大气颗粒物中水溶性有机化合物的快速同步定性、定量分析/span/p/tdtd width="94" height="53" style="border-width: 0px 1px 1px 0px border-style: none solid solid none border-color: rgb(0, 0, 0) windowtext windowtext rgb(0, 0, 0) padding: 0px 7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top: auto margin-bottom: auto "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2px "是/span/p/td/tr/tbody/tablep style="text-align: left "br//pp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水溶性有机气溶胶在线分析系统采购项目/pp  项目编号:OITC-G17032390/pp  项目联系方式:/pp  项目联系人:窦志超/pp  项目联系电话:010-68725599-8447/pp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pp  采购单位: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p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祁家豁子华严里40号/pp  联系方式:010-82995275/pp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pp  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pp  代理机构联系人:窦志超010-68725599-8447/pp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5层(请乘大厅中间的电梯)/p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德国J.U.M.助力监管挥发性有机物
    自2014年3月1日零时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自首日实施至今,经过北京市环保部门的严格检查和监测,已有数家企业接到罚单。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9次提到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这一以往被忽视的大气污染的原凶已得到了相关部门充分的重视。可以预见,在之后的大气污染纺织工作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力度之大会让各相关单位闻之色变。因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是对使用和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相关单位拉响了警报。只有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在线监测,才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最终排放量。由北京诚驿恒仪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德国J.U.M. 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仪”,经过多年发展,对VOC的实时在线监测方面已经非常成熟,也经历过发达国家曾因挥发性有机物而造成的严重大气污染的考验。相信面对今天北京乃至全国出现在重度雾霾天气,德国J.U.M.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仪一样能够很好的发挥它的作用,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监管提供有效帮助,帮助各相关单位应对如今环境保护的严峻考验。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共同防治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 共同防治 第六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推行有利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或者转产、退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染者担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确定并公布排污费征收事项和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监测网络,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规律的研究,所属气象台站配合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重点污染源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污染大气环境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受理范围和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区域联防联控机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在网站或者其他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五年。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六条 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 前款规定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负责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 第三十七条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三十八条 公民负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十一条 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二条 全市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以及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排放总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特点、交通运行状况等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四十三条 本市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 第四十五条 本市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得。 纳入总量控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调剂取得,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减量替代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或行业内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本市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五十二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 使用煤炭、重油、渣油为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远郊区、县燃煤供热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第五十三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炼油、水泥、炼焦、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人造板、粘土砖等制造加工项目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列入前款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名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列入调整和淘汰名录的行业、工艺和设备,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调整退出。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退出、关闭、搬迁的现有企业,市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企业公告,听取企业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 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 第五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限值标准。 第五十七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活动除外。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第五十八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并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第五十九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第六十条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第六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 本市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在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按照规定检测,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第六十六条 符合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与本市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机动车,方可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环保、安全检测合格标志。 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 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测。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第七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装置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维修资质,按照技术规范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放达标。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本市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七十四条 本市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第七十五条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七十六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经修理、调整、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者在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测周期内未能取得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第七十七条 本市加快老旧公交、邮政、环卫、出租等车辆淘汰,鼓励发展小排量、低能耗和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十八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本市车用燃料标准。本市销售的车用燃料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规定添加车用油品清净剂。 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八十条 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等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八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七)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八)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市将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 第八十三条 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 第八十四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第八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燃煤电厂贮灰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六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道路清扫冲洗保洁标准。清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清扫冲洗保洁标准,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七条 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交通、水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对裸露农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八十八条 本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开采后应当进行生态修复。 第八十九条 本市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接到公民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排放,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排污设施。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或者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或者保存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未稳定运行、数据不准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关停违法项目。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记录或者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机动车不符合注明的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机动车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检测的资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百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限制行驶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车用油品清净性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资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即开工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不符合环境治理规划的已建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关闭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闭,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 400万!南京大学大气氧化态有机物高分辨率质谱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67-221JIBEP6050、ZH2022020186项目名称:大气氧化态有机物高分辨率质谱分析仪预算金额:4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大气氧化态有机物高分辨率质谱分析仪 1套简要技术要求:分辨率可调档数:不小于4档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80天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大气及水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启动会在京召开
    2012年12月3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2011年项目年度进展汇报暨2012年立项项目启动会,标志着2012年度环保领域中的4项国家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全面正式开始。武汉市天虹仪表公司“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牵头“大气及水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和参与“环境大气中细粒子(PM2.5)监测设备开发与应用”,任务十分艰巨而又光荣。武汉市天虹仪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虹杰、副总经理范新峰、北京公司总经理王澎蛟及课题组其他人员都参加了会议。  启动会上,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虹杰作为项目负责人汇报了我公司承担的 “大气及水体挥发性有机物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此项目有8项分解任务,主要参加单位有:北京大学、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项目的立项充分体现了我公司的科研创新实力和项目组织管理能力。项目的实施将提升我公司高端环境科学仪器的研制能力和水平,促进和带动我国环境科学仪器产业发展,提高改善环境质量及环境应急与处置的科技支撑能力,并将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科技部条财司副司长吴学梯、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刘志全副司长等领导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深刻理解“十八”精神,协同创新、资源整合,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组织、认真实施、严格经费使用、严格质量控制,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仪器专项打造成精品工程,并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个关键环节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 安徽省对15市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帮扶 重点关注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等工作
    为持续推动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安徽省政府部署,定于5月19日起至28日,开展2022年第二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包保帮扶工作。监督帮扶范围为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等15市。据介绍,帮扶组将重点关注被帮扶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等工作,同时关注重点区域周边污染源点位巡查、涉气信访问题现场查看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气工作任务。被帮扶市需做好帮扶发现问题的整改,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 Picarro | 中国农村地区大气水溶性有机物的气体-气溶胶相划分:NH3对SOA形成的增强作用
    水溶性有机物(WSOC)以气体和颗粒物的形式大量存在于大气中,在大气水反应和云凝结核(CCN)形成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全球和区域气候变化有着重要影响。此外,某些WSOC是有毒的,它会影响人类健康。WSOC可从源中直接排放或从气态和颗粒有机质(OM)的光氧化中二次产生。目前,只进行了有限的测量来理解WSOC划分机制。结果表明,气体-颗粒物相划分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气象参数、气体物质组成和凝结相性质。将气相WSOC(WSOCg)分配到气溶胶相(WSOCp)是大气二次有机气溶胶的主要形成路径。然而,WSOC划分过程的基本机制尚不清楚。基于此,在本文中,来自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研究团队于2019年冬季在长江三角洲河口湿地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站(31°44′N,121°13′E)同时测量了气体和颗粒物,包括NH3(Picarro G2103),有机酸(草酸、甲酸和乙酸)、无机离子(阳离子:Na+,NH4+,K+,Ca2+和Mg2+;阴离子:SO42&minus ,NO3&minus 和Cl&minus )和WSOC。为了全面理解WSOCp形成机制,作者还测量了300-550 nm WSOCp的光学吸收,同时测量了PM2.5并调查了气体-气溶胶相划分的影响因素以全面理解中国大气,尤其是严重冬季雾霾区的有机气溶胶行为。【结果】研究区主要污染物的时间变化。ALWC和pH对WSOCg划分的影响。NH3对中国不同区域WSOCp分布的影响。【结论】在干旱期(相对湿度(RH)80%),WSOCg主要划分为有机相,而湿润期(RH)80%)为气溶胶液态水(ALW),表明该区域两种不同的二次有机气溶胶(SOA)形成过程。在干旱期,温度是WSOCg吸收的主要驱动力。而在湿润期,控制WSOCg吸收的因素为ALW含量和pH,两者都会通过NH4NO3形成和有机酸中和过程被NH3显著提高。此外,作者发现,在全国范围内,WSOCp与NH4NO3的相对丰度呈较强的线性相关,其空间分布与NH3一致,进一步表明NH3在WSOCp形成中的关键作用。由于WSOCp是SOA的主要组成部分,NH3通过增加ALW的形成和WSOCg的分配来促进SOA的产生,这表明控制NH3的排放对于缓解中国雾霾污染特别是SOA是必要的。
  • 300万!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及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HSH2022G015项目名称: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与规划院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及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00000.00 元最高限价:无采购需求:采购条目编号采购条目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人民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赣购2022B000572314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建设方案2台544200.00元详见公告附件赣购2022B000572316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建设方案1套2455800.00元详见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9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可用于检测大气中有机污染物的混合材料
    p  混合材料的发展是材料科学的一个新兴领域。研究人员解释说,对这些材料的兴趣源于“将无机成分的稳定性与有机成分的多功能性相结合的成功,将它们混合起来,使两者的性质相结合甚至改善。”她指出。“更重要的是,混合材料可以以凝胶,薄膜,纤维,颗粒或粉末的形式加工。有机和无机组分的组合在生产混合材料方面几乎没有限制,其在医药,微电子,传感器,光学系统,汽车工业和装饰性表面涂料方面具有大量的应用。/pp  Paula Moriones采用允许合成混合材料的方法(称为溶胶 - 凝胶),这产生具有在环境温度下可控属性的多孔材料,与其他工艺相比节约了成本。这些混合材料的合成导致干凝胶的生成——一种处于脱水状态的凝胶,其内部没有任何液体。/pp  研究人员证实,凝胶形成时间和所得材料的性质受合成这些材料的条件和有机物的比例的影响。尽管材料总是以纳米尺寸呈现,但是它可以具有更小或不那么小的孔,她指出:“这些材料的应用中,孔径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用来控释药物。/pp  包括留在里斯本大学(葡萄牙)的Paula Moriones的研究也得出了其他结果。“某些合成材料是高疏水性和排斥水的,这种性质使它们能够用作制药工业中的元素,用于选择性地捕获其表面上的其他材料或保留它们,并在玻璃工业中用作保护涂层。”研究员总结到。/p
  • 捉拿大气“隐藏犯”,贵州“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启用
    暑期的贵阳热闹非凡,人们纷纷来到避暑之都乘凉纳爽,在川流不息的街头,有一辆头顶天线,外形独特的“小白车”引人注目。“小白车 黑科技”“这个小白车我们看到好几次了,打羽毛球的和跳舞的时候都看到过。”在贵阳生活的廖阿姨说。阿姨口中的小白车,实际上是贵州首个可同步实现170余种大气参数观测,为全省大气环境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等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撑的“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一个名副其实的“黑科技”大气监测装置。群山连绵,溯源困难,是贵州省大气污染研究的痛点,尤其近年来PM2.5、臭氧污染、“蓝天也是幸福”成了百姓关注的热门话题,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在贵州高原山地复杂气象条件和人为排放源的作用下,大气环境质量成分十分复杂,深入开展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科学精准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成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自2020年以来,贵州省内有部分高校、研究院所采用传统人工离线采样分析对贵州省部分城市大气环境进行了初步研究,但传统大气环境样品采样分析手段不仅耗时长,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大,不能实现关联高分辨率同步观测,与大气环境瞬息万变复合污染的特征不相适应。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安排指导下,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历时2年,斥资1270万元,建成了具备大气颗粒物、大气臭氧及其前体物在线监测与源解析功能的“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宝藏”设备 内藏乾坤一瞬间,电脑屏幕上呈现出一系列数据翔实的表格——实验室舱内,工作人员轻点鼠标,周围170余个大气环境参数监测报告、溯源成因分析报告便一键生成。“移动实验室集结了质子转移飞行时间质谱、等离子体质谱、离子色谱、激光雷达等20余台大气环境监测精密仪器和辅助设施,分别对大气环境颗粒物的多类组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成分以及常规环境质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可同步实现亚秒级时间分辨率和亿万分之一浓度分辨率的指标分析。”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所所长黄代宽介绍。据了解,贵州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集成了在线ICP-MS、WAGA-IC、PTR-TOF-MS、GC-FID/MS等20余台大气环境监测精密仪器。可同步开展常规大气环境质量6参数,气象5参数、117种挥发性有机物、24种无机元素、12种可溶性离子、有机碳/无机碳等170个参数指标的观测。可获取亚秒级至小时级时间分辨率以及从ppt至ppm级别浓度分辨率的参数指标数据。此外,实验室重点围绕臭氧和细颗粒物,集成了高时间分辨率质子转移飞行时间质谱(PTR-TOF-MS)、高时间分辨率全自动气相色谱质谱(GC-MS)、在线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火焰离子仪(GC-FID)、在线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火质谱(GC-MS)、臭氧激光雷达、颗粒物无机元素在线等离子体质谱(ICP-MS)、大气水溶性组分阴阳离子分析仪(WAGA-IC)、大气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OC/EC)、大气环境质量6参数、气象5参数等9套关键设备及其辅助装备,同步实现170余种大气参数观测,开发集成了智慧化的数据解析展示平台,具有较为全面的臭氧和细颗粒物动态精准溯源判别功能。通过移动或固定点连续监测、地面监测与地基垂直测、常规监测与高技术手段监测相结合,实现了空气质量多参数、高时间分辨率的立体监测,以此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研究的全面性,是实现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控“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域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的利器。走进实验室,系统还配备了综合面板、数据分析、数据管理、运维管理、智能简报、走航观测等功能为一体的“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数字平台”,通过大数据、物联网和大气环境的融合运用,实时精准辅助完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成因分析和来源。在实现海量监测数据的快速深度挖掘和成果产出的同时,还满足了地域广、城市多、污染源情况的综合作业要求,可以将多个兴趣点大气污染溯源排查研究相串联,进行灵活的调度,为大气环境环境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相关科学研究提供精准支撑。“结合各地大气环境现状和管理需求,近期我们会到各市(州)中心城市开展具体研究工作,运用移动实验室,打破时间、空间限制,摸清各地大气环境污染成因和污染源,这将为贵州省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撑。”黄代宽说。据悉,在8月即将举行的2023年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以及首届贵州科技节上,“贵州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将作为贵州省环保“黑科技”代表进行展示,充分展现生态环境保护的“贵州智慧、贵州方案、贵州实践”。
  • 捉拿大气“隐藏犯”,贵州“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启用
    暑期的贵阳热闹非凡,人们纷纷来到避暑之都乘凉纳爽,在川流不息的街头,有一辆头顶天线,外形独特的“小白车”引人注目。  “小白车 黑科技”  “这个小白车我们看到好几次了,打羽毛球的和跳舞的时候都看到过。”在贵阳生活的廖阿姨说。  阿姨口中的小白车,实际上是贵州首个可同步实现170余种大气参数观测,为全省大气环境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以及相关科学研究等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撑的“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一个名副其实的“黑科技”大气监测装置。  群山连绵,溯源困难,是贵州省大气污染研究的痛点,尤其近年来PM2.5、臭氧污染、“蓝天也是幸福”成了百姓关注的热门话题,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在贵州高原山地复杂气象条件和人为排放源的作用下,大气环境质量成分十分复杂,深入开展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科学精准提出污染防治措施成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自2020年以来,贵州省内有分高校、研究院所采用传统人工离线采样分析对贵州省部分城市大气环境进行了初步研究,但传统大气环境样品采样分析手段不仅耗时长,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大,不能实现关联高分辨率同步观测,与大气环境瞬息万变复合污染的特征不相适应。  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安排指导下,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历时2年,斥资1270万元,建成了具备大气颗粒物、大气臭氧及其前体物在线监测与源解析功能的“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  “宝藏”设备 内藏乾坤  一瞬间,电脑屏幕上呈现出一系列数据翔实的表格——  实验室舱内,工作人员轻点鼠标,周围170余个大气环境参数监测报告、溯源成因分析报告便一键生成。  “移动实验室集结了质子转移飞行时间质谱、等离子体质谱、离子色谱、激光雷达等20余台大气环境监测精密仪器和辅助设施,分别对大气环境颗粒物的多类组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成分以及常规环境质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可同步实现亚秒级时间分辨率和亿万分之一浓度分辨率的指标分析。”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所所长黄代宽介绍。  据了解,贵州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集成了在线ICP-MS、WAGA-IC、PTR-TOF-MS、GC-FID/MS等20余台大气环境监测精密仪器。可同步开展常规大气环境质量6参数,气象5参数、117种挥发性有机物、24种无机元素、12种可溶性离子、有机碳/无机碳等170个参数指标的观测。可获取亚秒级至小时级时间分辨率以及从ppt至ppm级别浓度分辨率的参数指标数据。  此外,实验室重点围绕臭氧和细颗粒物,集成了高时间分辨率质子转移飞行时间质谱(PTR-TOF-MS)、高时间分辨率全自动气相色谱质谱(GC-MS)、在线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火焰离子仪(GC-FID)、在线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火质谱(GC-MS)、臭氧激光雷达、颗粒物无机元素在线等离子体质谱(ICP-MS)、大气水溶性组分阴阳离子分析仪(WAGA-IC)、大气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OC/EC)、大气环境质量6参数、气象5参数等9套关键设备及其辅助装备,同步实现170余种大气参数观测,开发集成了智慧化的数据解析展示平台,具有较为全面的臭氧和细颗粒物动态精准溯源判别功能。  通过移动或固定点连续监测、地面监测与地基垂直测、常规监测与高技术手段监测相结合,实现了空气质量多参数、高时间分辨率的立体监测,以此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研究的全面性,是实现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控“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域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的利器。  走进实验室,系统还配备了综合面板、数据分析、数据管理、运维管理、智能简报、走航观测等功能为一体的“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数字平台”,通过大数据、物联网和大气环境的融合运用,实时精准辅助完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成因分析和来源。  在实现海量监测数据的快速深度挖掘和成果产出的同时,还满足了地域广、城市多、污染源情况的综合作业要求,可以将多个兴趣点大气污染溯源排查研究相串联,进行灵活的调度,为大气环境环境管理、应急救援处置、相关科学研究提供精准支撑。  “结合各地大气环境现状和管理需求,近期我们会到各市(州)中心城市开展具体研究工作,运用移动实验室,打破时间、空间限制,摸清各地大气环境污染成因和污染源,这将为贵州省持续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数据和理论支撑。”黄代宽说。  据悉,在8月即将举行的2023年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以及首届贵州科技节上,“贵州大气环境溯源研究移动实验室”将作为贵州省环保“黑科技”代表进行展示,充分展现生态环境保护的“贵州智慧、贵州方案、贵州实践”。
  • 大气监测中那些待解决的问题
    仪器信息网讯 2014年11月13日,由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中国宇航学会、美中绿色能源促进会主办的2014年中国(天津滨海)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流会在天津滨海举行,其国际研讨会之一&mdash &mdash 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及应用国际研讨会吸引了来自法国、芬兰及国内研究机构和大学的60余人参加。会议现场  会议共安排14个主题报告。与现在大部分以环境监测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一致的是,此次会议的报告大部分仍以大气环境监测为主。与其他研讨会相比的一大特色是每个汇报人最终都会介绍自己团队工作的需求,促进大家合作的同时,也使我们了解了技术发展的方向。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研究员  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研究员报告题目为&ldquo 中国大地形东侧霾空间分布&lsquo 避风港&rsquo 效应及其&lsquo 气候调节&rsquo 影响&rdquo ,为我们介绍了中国地形和气候年际变化对大气污染物传输与聚集的影响。但同时也提出,气候年际变化也应该会受到雾霾的影响,但这一理论还需要更多数据的支撑。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刘文清院士  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刘文清院士报告题目为&ldquo 大气环境污染立体监测技术与应用示范&rdquo ,为我们介绍了现有的大气环境监测技术以及光谱技术在大气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应用。同时指出,虽然我国大气环境监测范围和质量在不断提高,但是全球性的监测数据还是无法满足现有需求。南开大学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张裕芬副教授  南开大学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主任张裕芬副教授报告题目为&ldquo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研究现状与进展&rdquo ,为我们详细讲解了我国源解析技术的最新进展情况。最后为我们指出源解析方面需要攻克的四个难题:污染源成分谱的完善,二次粒子的来源解析、多种源解析技术的耦合和快速源解析技术的发展。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孙韧女士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孙韧女士的报告题目为&ldquo 天津市大气环境监测现状与需求&rdquo ,为我们详细解说了天津大气环境监测发展的历程以及近几年取得的成果。最后指出,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污染物排放出现了新的特点,对环境监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脱硫脱硝设备的发展使我国烟气污染物浓度大大降低,因此现有监测技术已无法满足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的监测需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姚立英高级工程师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姚立英高级工程师报告题目为&ldquo 天津市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与监管&rdquo ,讲述了天津市在VOCs减排的努力与规划,详细解读了天津市新颁布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同时也指出,我国VOCs治理工作的推进急需国家VOCs相关标准的颁布。  除此之外,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韩素芹团队成员、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垂直营销经理张俊刚先生、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张锐先生分别做了&ldquo 天津市环境气象观测与应用&rdquo 、&ldquo 挥发性有机物的泄露与检测&rdquo 和&ldquo TDLAS技术在柴油机SCR氨污染环境检测中的研究和应用&rdquo 等主题报告。
  • 2016大气复合污染高端峰会开幕 向大气复合污染“全面宣战”
    2016-11-18 禾信质谱近年来,我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四川盆地甚至东北等城市和区域频繁发生大范围、持续多日的严重大气污染。一些主要城市大气细颗粒物PM2.5超标严重,污染影响范围广、程度重、持续时间长,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大气能见度、人体健康,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如何预防空气污染带来的健康危害、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有关国计民生的主题。  为了促进人类与环境和谐发展,呼吁大家关注环境问题,保护我们的共同家园,由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联合千人智库承办、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6大气复合污染高端峰会”于2016年11月12日-13日在广州裕通大酒店成功举办。此次大会共邀请到了十四位在大气复合污染领域颇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所长、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振教授,国家千人、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院特聘专家龚山陵博士,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暨南大学环境与气候研究院院长邵敏教授等多位国际级专家出席。本次大会向大气复合污染“全面宣战”,为期两天的会议共14个主题报告,安排紧凑。   会议现场  12日上午大会正式拉开帷幕,暨南大学副校长洪岸女士出席会议并致开幕辞,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陈文韬先生作为特别来宾简短发言,接着“PM2.5污染源防治与环境健康”主题论坛拉开峰会序幕。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所长周振教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博士、国家千人、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院特聘专家龚山陵博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主任杨新教授、首批国家“青年千人”、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研究员张霖博士共五位专家发表精彩演说,从宏观上分析了中国空气污染健康影响评估、综合治理管控平台及大气细颗粒物动态源解析思路。     暨南大学副校长洪岸女士致开幕辞     国家千人、禾信董事长、暨南大学大气所所长周振教授致欢迎辞    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陈文韬先生简短发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博士  主题报告:中国空气污染健康影响评估    国家千人、中国气象局气象科学院特聘专家龚山陵博士  主题报告:PM2.5综合治理管控平台     长江学者、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主任杨新教授  主题报告:大气颗粒物的微观物理化学特征   青年千人、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研究员张霖博士  主题报告:大气PM2.5污染来源和演变过程的数值模拟和伴随分析  下午开设“光化学烟雾及其前体物”论坛,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暨南大学环境与气候研究院院长邵敏教授、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吴兑教授、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冯银厂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郑君瑜教授共四位专家就臭氧污染防治、PM2.5近期热点、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及VOCs源清单与源解析等热点问题发表主题报告。报告结束之后,与会嘉宾一同前往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参观考察。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暨南大学环境与气候研究院院长邵敏教授  主题报告:臭氧污染防控的已知与未知   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吴兑教授  主题报告:PM2.5近期热点与中国大陆灰霾天气长期变化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冯银厂教授  主题报告:大气颗粒物源解析技术应用与进展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郑君瑜教授  主题报告:VOCs源清单与源解析:从差异到融合    参观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研究所  13日上午的“大气污染防控与清洁生产技术”论坛上,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毛洪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健康与污染控制研究院院长安太成教授、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叶代启教授、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大气遥感研究室陈良富主任、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高级研发顾问高伟博士发表主题报告。现场问答环节,与会专家们还就大气复合污染进程中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积极为环境治理建言献策。     国家千人、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毛洪钧教授  主题报告:交通污染与空气质量  杰出青年、广东工业大学环境健康与污染控制研究院安太成院长  主题报告:光催化集成技术在工业排放有机废气净化中的工程化应用实践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叶代启院长  主题报告:“十三五”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与控制  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大气遥感研究室陈良富主任  主题报告:大气复合污染卫星遥感监测进展和趋势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高级顾问 高伟博士  主题报告:VOCs快速应急,在线监测及溯源一体化质谱系统  中国大气污染成因复杂,是环境领域的国际前沿科学问题。大气复合污染应对机制研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作为承办方的暨南大学质谱仪器与大气环境污染研究所,整合各方面资源,为关注大气复合污染领域的专家、企业搭建话语平台。力求通过热点话题的深入讨论,攻克环境保护发展难题,本次峰会传递治理大气复合污染的创新思想,揭示大气复合污染的成因、发展应对机制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特邀国际级专家共同探讨环境保护未来发展方向,打造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峰会。
  • 北京兴东达泰公司同北京大学大气海洋系合作
    日前,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大气与海洋科学系向我公司订购RT-4在线大气气溶胶颗粒物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用于气象科学中气溶胶解析的科学工作. 此前,我公司的大气气溶胶颗粒物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已应用于美国沙漠所等近200多个客户。 一直以来,国内气象检测大气颗粒物有机碳/元素碳都使用实验室产品,离线采样和转运不可避免造成样品的损失,RT-4在线大气气溶胶颗粒物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在我国气象科学中应用,填补了我国气象研究中没有在线型光热法有机碳/元素碳分析仪产品使用的空白,为我国的气象研究提供了先进的手段. 相关知识介绍: 热光分析法测量大气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含量是国际上公认的方法,其中光热透射法已经建立了职业健康标准-EPA NIOSH5040,这个技术解决了光学法只能测量颗粒物黑碳含量而无法精确测量有机碳、传统热学测量法在分析过程中有机碳炭化会引起测量误差等问题,实现了对大气碳颗粒物质量浓度的高精度实时测量,我公司的在线产品同时具备实验室测试功能,仪器中的激光测试部分具备直接测试黑碳功能,而光热结合测试可以对大气气溶胶中的无机碳/有机碳,碳酸盐等成份做准确定量测试,每个样品的测试过程仪器都会完成自动标气内校步骤。 我公司提供的在线元素碳/有机碳分析仪除在线分析大气气溶胶颗粒物中有机碳/元素碳外,同时具备监测广义气象黑碳成份的能力,对太阳辐射水平,灰霾,沙尘传输等气象研究也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北京大学大气与海洋科学系介绍: 北京大学大气与海洋科学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大气科学最早源于1929年在清华大学建立的气象学专业。在经历了1938-1945西南联大的艰苦岁月之后,于1946年在清华大学成立了气象系。1952年,全国院校调整,清华大学气象系的师生并入北京大学物理系成为气象专业。1958年,北京大学成立地球物理系,气象专业扩展为该系的大气物理和天气动力两个专业。1998年,大气物理和天气动力两个专业合并为大气科学专业。2001年北京大学成立物理学院,大气科学专业进入物理学院,建立大气科学系。2010年,北京大学决定在大气科学系建立物理海洋专业,并将大气科学系更名为大气与海洋科学系。
  • 大气污染日益严峻,源头监测至关重要
    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今,各燃煤、燃气机械等的广泛使用,使得大气环境受到当前废气排放的影响,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危害着人体的健康。大气污染源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两种。自然污染源是由于自然现象造成的,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人为污染源是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造成的,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主要有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气,如粉尘、S02、NO2、CO、CO2等.其次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多种有机和无机的污染物质。家庭炉灶与取暖设备是人类生活排放的废气的主污染源。一般情况下,空气污染源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包括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有组织排放源系指烟道、烟囱、排气筒等排放设施,无组织排放源是指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通过排气筒等设施,而直接无规律向外排放的污染源,它们排放的废气中既包含固态的烟尘和粉尘,也包含气态和气溶胶态的多种有害物质;流动污染源是指汽油车、柴油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其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数量大,排放相对集中,含有烟尘和某些有害物质,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当前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源的治理,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要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其中包括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等。为了识别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掌握其分布与扩散规律,监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和控制情况,环境管理要求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在10月11-13日,仪器信息网将举办“第四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其中,在12日设置了大气污染源监测专场,邀请多位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行业内资深专家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大气领域非现场执法监管探索应用等报告分享,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点击免费报名大气污染源监测专场阵容(待更新):10月12日上午 大气污染源监测 免费报名点击 》》》主持人裴冰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副室主任大气领域非现场执法监管探索应用徐海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待定刘通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工程师待定李亚飞上海计量测试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陈勇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正高级工程师报告嘉宾简介如下(部分):徐海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持编制国家环境标准5项、发布政策文件2项,发表EI、SCI和核心期刊文章20篇,承担攻关课题2项,部委课题10余项。2019年开始,承担了大气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研究工作,为蓝天保卫战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成了VOCs专项、工业炉窑专项、钢铁、水泥、小火电、在线监测排查等专项任务20个,协助起草相关方案、文件起草、问题认定、技术答疑、行业研究等工作。陈勇 正高级工程师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高级工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长期从事环境监测与科研工作,擅长VOCs监测。多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3项,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第四届大气监测技术及应用网络会议”免费报名点击: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dqjc2023/
  • 大气污染研究重点专项名单公示 涉及多项质谱研发
    近日,科技部公示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其中93个项目名列在内,涉及质谱、气体、颗粒等多项监测技术研发,获得中央财政经费共计10.62亿元,项目实施周期为3-4.5年。  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安排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重点专项拟进入审核环节的2016年度项目信息进行公示。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央财政经费(万元)项目实施周期(年)12016YFC0200100基于多离子源飞行时间质谱技术的环境大气有机物在线测量系统研发及应用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维2133422016YFC0200200大气有机物实时在线高灵敏监测分析质谱技术及设备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沈成银260332016YFC0200300真空紫外光电离大气成核气溶胶质谱仪的研制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唐小锋195342016YFC0200400大气污染多平台一体化监测技术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周斌3500452016YFC0200500我国东部沿海大气复合污染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技术南京大学丁爱军3500462016YFC0200600基于Scheimpflug原理的新型大气激光雷达技术研究大连理工大学梅亮170372016YFC0200700基于高光谱分辨率激光雷达的大气气溶胶类型识别关键技术浙江大学刘东156382016YFC0200800城市和工业园区大气NO2 、SO2和CO污染便携式遥测技术研究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孙友文175392016YFC0200900星-地多平台联合的大气PM2.5实时无缝监测技术武汉大学沈焕锋2333102016YFC0201000移动污染源排放快速在线监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桂华侨25003112016YFC0201100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大气排放高精度在线监测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丁艳军25004122016YFC0201200高精度在线监测大气污染源排放NH3的技术和设备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黄卫1003132016YFC0201300基于光电集成式微纳气体传感器阵列与组网的大气污染监测系统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刘欢1573142016YFC0201400基于全光纤气体传感网和智能大数据分析的移动污染源在线监测与超标排放快速识别系统研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蒋鹏2604152016YFC0201500精细网格大气动态污染源清单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清华大学贺克斌40003162016YFC0201600安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环境化学演化机理与历史排放清单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王儒威2003172016YFC0201700土壤风蚀型开放源颗粒物精细网格动态排放清单的建立方法及不确定性研究天津师范大学陈莉1343182016YFC0201800大气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技术及应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李国刚13733.5192016YFC0201900我国东部城市群污染天气观测及大数据平台建设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马雷鸣29884.5202016YFC0202000我国东部大气环境集成观测与数据共享技术北京大学赵春生30004.5212016YFC0202100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物同化预报技术研究(青年项目)京津冀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寇星霞1593222016YFC0202200大气反应性有机物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北京大学邵敏35004232016YFC0202300北京市霾污染条件下PAN的变化特征及其源汇研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徐婉筠673242016YFC0202400长三角典型工业区有机胺降解机制及其对大气颗粒物消光特性的影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马嫣1903252016YFC0202500反应性有机污染物在PM2.5上的降解转化机制及环境效应研究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苏贵金2603262016YFC0202600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光化学烟雾的分子机理北京师范大学崔刚龙2054272016YFC0202700细颗粒物爆发增长机制与调控原理复旦大学陈建民32003282016YFC0202800大气颗粒物相态及其影响气态污染物二次转化的微观机制北京大学吴志军2603292016YFC0202900大气自由基及臭氧驱动二次颗粒物爆发增长研究兰州理工大学王国英1763302016YFC0203000二次有机气溶胶形成的关键物理化学过程北京理工大学马嘉璧2603312016YFC0203100基于实验模拟的超细粒子成核与生长速率参数化研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余欢2143322016YFC0203200连续流室外烟雾箱方法模拟研究大气细颗粒物无机二次组分的爆发增长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郭佳2403332016YFC0203300我国大气重污染累积与天气气候过程的双向反馈机制研究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张小曳32004.5342016YFC0203400城市冠层效应对颗粒物重污染的影响研究及在WRF-CHEM模式中的应用上海市城市环境气象中心许建明1203352016YFC0203500气溶胶混合状态与形态对大气化学-气象反馈过程的影响研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胡建林2603362016YFC0203600珠三角高密度城市局地污染过程的边界层热-动力机制研究深圳市气象局李磊823372016YFC0203700燃煤电站低成本超低排放控制技术及规模装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唐坚30004382016YFC0203800催化臭氧化烟气脱硫脱硝技术研发与应用南京理工大学张舒乐2603392016YFC0203900基于碱性位调控研制NOx净化催化剂及抗中毒技术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常化振2603402016YFC0204000用于燃煤锅炉除尘脱硝一体化的催化膜技术与装置南京工业大学仲兆祥2533412016YFC0204100燃煤工业锅炉超低排放控制技术浙江天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标33004422016YFC0204200包装印刷业VOCs全过程控制技术与应用工程示范北人集团公司郝郑平29004432016YFC0204300化工行业典型VOCs催化净化技术的研究及应用示范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卢冠忠29004.5442016YFC0204400绿色水性工业涂料与涂装技术研究及产业化优美特(北京)环境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罗运军29004452016YFC0204500短流程旋流吸附-芬顿高级氧化耦合工艺用于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华东理工大学马良2603462016YFC0204600零VOCs排放的绿色功能木器涂层技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王好盛2323472016YFC0204700涂装行业有机废气的强化光催化组合技术开发浙江大学王海强2603482016YFC0204800真空紫外光解-催化氧化协同净化低浓度VOCs技术研究中山大学黄海保2603492016YFC0204900替代燃料车和摩托车污染排放控制技术与系统研究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启章30004502016YFC0205000低成本低温氧化催化剂的设计及精细化制备清华大学冉锐1923512016YFC0205100基于可控热化学燃烧模式和低成本后处理装置的天然气发动机减排关键技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朱磊1493522016YFC0205200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上海齐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瑾45004532016YFC0205300船舶尾气高效脱硝技术及关键材料研究天津大学刘庆岭2603542016YFC0205400船用低速机高压SCR系统性能优化及其与主机匹配技术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朱元清2043552016YFC0205500船用高效无毒SCR脱硝催化剂技术与示范南京工业大学沈岳松2073562016YFC0205600基于废气-燃料重整再循环技术的船用LNG发动机排放控制关键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张尊华1753572016YFC0205700基于陶瓷膜吸收的新一代船舶尾气脱硫技术研究南京工业大学邱鸣慧1613582016YFC0205800硫和微粒排放双达标的船舶尾气梯级洗涤装置关键技术研究宁波大学况敏1423.5592016YFC0205900新型等级孔分子筛创制及催化船舶尾气脱硝研究南昌大学彭洪根1144602016YFC0206000城市扬尘控制技术及应用示范四川沃尔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广辉15004612016YFC0206100城市料场(灰场)扬尘控制阳光膜封闭技术与材料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晓辉2543622016YFC0206200大气污染的暴露测量及健康风险来源解析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段小丽26883.5632016YFC0206300大气污染物中可吸入微生物组分测量技术清华大学朱听1553642016YFC0206400基于诱导痰的大气细颗粒物暴露生物标志研究复旦大学陈仁杰1953652016YFC0206500我国大气污染的急性健康风险研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施小明31814662016YFC0206600大气污染促发心律失常及脑卒中急性发作的暴露-效应研究上海交通大学解玉泉1703672016YFC0206700大气污染对妊娠期妇女血压的影响及其导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风险研究华中科技大学李媛媛2003682016YFC0206800大气细颗粒物暴露对妊娠期妇女心血管系统急性影响及其表观遗传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张蕴晖2003692016YFC0206900基于TGFβ /Smads信号通路的大气超细颗粒物急性暴露诱发心血管疾病的分子机制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林治卿1023702016YFC0207000基于空间分析模型和生物监测当量构建大气污染急性健康危害的预警预测体系和干预策略中山大学董光辉1823712016YFC0207100室内公共场所污染物快速检测、形成机制及干预技术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陈运法28544722016YFC0207200等离子体辅助红外技术对SVOCs污染物进行在线痕量检测和同步源解析研究大连理工大学杨德正2003732016YFC0207300面向室内VOCs快速检测的高灵敏半导体气体传感器的研究吉林大学孙鹏1323742016YFC0207400学校室内PM2.5实时监测体系构建及教室空气质量改善的健康收益研究复旦大学赵卓慧2023752016YFC0207500国家及主要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路线图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雷宇12174762016YFC0207600多尺度大气污染防治情景费效模型研究及示范南京大学毕军19003.5772016YFC0207700空气质量统计诊断模型北京大学陈松蹊16034782016YFC0207800极端随机扰动下的煤炭依赖型城市能源与大气系统情景费效分析模型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祝颖563792016YFC0207900典型面源排放标准评估和制修订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江磊18004802016YFC0208000移动源排放标准评估及制修订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倪红18003812016YFC0208100重点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与制修订关键技术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武雪芳18004822016YFC0208200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现场执法监管的技术方法体系研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孙启宏23003832016YFC0208300船舶排放控制区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与实时监管技术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刘春玲2603842016YFC0208400排污许可证管理政策与支撑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蒋洪强15004852016YFC0208500大气污染多组分在线源解析集成技术南开大学冯银厂26643862016YFC0208600光学多模态动态源解析方法研究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曾楠2603872016YFC0208700耦合在线观测的细颗粒物组分源追踪解析优化技术上海交通大学程真1603882016YFC0208800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蔡博峰15653.5892016YFC0208900北京及周边地区大气复合污染动态调控与多目标优化决策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段菁春26214902016YFC0209000大气重污染综合溯源与动态优化控制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黄顺祥2003912016YFC0209100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机制试点研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逯元堂18613.5922016YFC0209200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及应用盐城海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乔琦23003.5932016YFC0209300萍乡市大气环保产业园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及应用萍乡市安源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周晓猛23004.5  公示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6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联系人:王磊、王顺兵  联系电话:010-58884869/4866  传真:010-58884860  电子邮件:dqzx@acca21.org.cn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2日
  • 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p  大多数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都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并能引起光化学污染和臭味等问题,因此高效灵敏的VOCs分析检测方法越来越重要。本文对当前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大气VOCs检测方法进行了一次盘点,供大家参考。/pp  centerimg alt="【干货】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02/nick/1493687437705065043.jpg" width="308" height="217"//centerp/pp /pp  VOCs主要来自工业过程、汽车排放以及溶剂的蒸发(来自EPA)/pp  国外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仪器方法主要为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采样方式主要为容器捕集法、固体吸附剂采样法两大类。吸附剂又分为活性炭、担体(也称载体)和热脱附管等类。/pp  1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方法/pp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针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汇编了标准方法体系《环境空气中有毒有机物分析方法》(第二版,1999年)。/pp  其中:/pp  TO-1方法采用Tenax吸附剂采样,GC/MS分析挥发性有机物,主要针对沸点在80~200℃的挥发性有机物 /pp  TO-2方法采用碳分子筛吸附剂采样,GC/MS分析挥发性有机物,主要针对碳分子数较少,沸点在-15~120℃的非极性、非活性挥发性有机物。/pp  TO-14A采用罐采样,气相色谱法(或质谱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主要针对常见的42种挥发性有机物,该方法前处理采用渗透膜除水,除水时会损失部分极性化合物,同时对罐的惰性处理要求不高。/pp  TO-15采用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其目标化合物比较多,有97种,此方法降低了水溶性VOCss的损失。可分析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pp  TO-17采用吸附热解析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pp  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STM)方法D5466(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方法)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使用范围是环境空气、室内空气和工作场所。/pp  方法中样品的除水方式有两种:半渗透膜吸附、冷阱吸附后升温解吸。方法明确规定,如果使用半渗透膜除水,水溶性或者极性化合物损失很大,只能分析表1中的化合物。如果用冷阱除水,则可分析表2中化合物,检出限在0.10ppbv~1.01ppbv之间。/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表1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STM)D5466方法目标化合物清单一 /pcenter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alt="【干货】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02/nick/1493687485519060559.jpg" width="640" height="339"//centerp style="TEXT-ALIGN: center"  表2美国材料与测试协会(ASTM)D5466方法目标化合物清单二/pcenterimg alt="【干货】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02/nick/1493687493506016827.jpg" width="640" height="460"//centerp  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方法/pp  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测定有:ISO16017溶吸附管/热解吸/气相色谱仪法测定室内空气、环境空气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ISO16200-2001溶剂解吸/毛细管气相色谱仪法测定工作场所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目前还没有罐采样的标准方法。/pp  3台湾地区方法/pp  台湾于1998年开始实施NIEAA715.13B方法(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方法-不锈钢采样筒/气相色谱-质谱法),其与TO15方法比较接近。方法中将Nafion渗透膜作为可选配件,提醒其对极性化合物的可能影响,目标化合物有61种见表3,检出限在0.09ppbv-0.31ppbv之间。/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表3台湾NIEAA715.13B方法目标化合物清单/pcenterimg alt="【干货】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02/nick/1493687514223029072.jpg" width="640" height="534"//centerp /pp 全球空气污染地图(来自Envisat' sSCIAMACHY)/pcenterimg alt="【干货】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02/nick/1493687534643081182.jpg" width="400" height="171"//centerp /pp  4国内相关分析方法研究/pp  我国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方法以吸附剂采样,溶剂洗脱、气相色谱分析为主,大都以单个组分分析,检出限较高。国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见表4。/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表4国内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及分析方法/pcenterimg alt="【干货】国内外大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大盘点" src="http://images.ofweek.com/Upload/News/2017-05/02/nick/1493687557529045409.jpg" width="640" height="2062"//centerp  /pp 我国早期的分析方法中大多是固体吸附剂吸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吸附剂对空气样品有富集的作用,方法的检出限比较低,测定成本低,但存在采样时间长、吸附剂穿漏、解吸/解析效率以及二次污染等缺陷。/pp  随着2015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的颁布,我国开始采用内壁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罐采集环境空气样品,经冷阱浓缩,热解析后,进入色谱分离,质谱检测器检测。采样和分析方法上正逐步和国际先进方法接轨。/pp  鉴于在线监测能够实现快速分析现场空气状态,在线监测仪器开发成为了近年的热点课题。近几年来,在提高在线分析方法上,我国做了很多努力,将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应用于现场检测,能够提供实时数据且快速地得出检测结果。/p/p
  • 国家大气重点实验室在沈建成 专管“挥发性”物质
    2010年12月29日,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环保部第一家依托环境监测部门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在沈建成。空气中的157种微粒状况将被沈阳人完全掌控。  从2008年开始,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就开始筹建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用于了解沈阳市环境空气中有机污染状况,为全国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技术保障。目前,此重点实验室已经具备了157种大气有机污染物的分析能力,并在北陵公园建成具备77种污染物监测能力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居全国第一,该站还会对沈阳日常的空气质量进行分析。  沈阳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重点实验室的建成将为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高科技保障。今后,沈阳市民将受益于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过程跟踪和源解析技术,掌握沈阳市大气有机污染物的来源,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源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市民身体健康。  沈阳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大气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强毒性,并且具有流动性和积累性,可通过呼吸、接触、食物链累积等途径,对人类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目前已被列为全球八大环境问题之一。  李晶演示使用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检测苏玛罐内空气样本中大气有机污染物含量  记者探访 最牛实验室  昨日,本报记者独家走进全国最牛大气实验室,对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进行探访。  15时许,在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楼内,一处看似平常的大门后,藏着最尖端的气体实验设备和人才。在实验室内,负责人李晶和几名工作人员正在抽取空气样本,对大气中的挥发性物质进行检测。  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总工程师曲健对记者说,空气中的挥发性物质由于稳定性差通常都是最难监测的,但其对人体和臭氧层的危害又是很强的,这家实验室最强的标志就是对可挥发性气体实现了监测。  注入氮气 用来当“洗涤剂”  由于挥发性物质检测的特点,取样的物品使用后需要让内壁保持真空,而“洗涤剂”就是“氮气”。就像打针抽气一样,将苏玛罐内所有的气体抽空,并注入氮气,由于氮气化学性质稳定,不易与其他物质反应,从而保障下次采样时,能够获得权威的科学数据。  与普通实验室监测的数据不同,这里监测的数据将成为全国标准。曲健介绍说,由于是国家重点大气实验室,这里获得的数据样本将成为全国气体环境数据的重要标准。  确定挥发性物质比例  李晶将苏玛罐挂在了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的端口上,对内部的气体进行加热、加入溶剂等过程后,挥发性物质在空气中的比例就被确定了下来。  李晶告诉记者,预浓缩仪-气相质谱联用仪价格在200万元,整个实验室的设备的价格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对人体伤害较大的苯系物、有机硫等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都在监测范围之内。
  • 环保部首家大气监测重点实验室落户沈阳
    3月31日,在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上,环保部为依托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的“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举行授牌仪式,这标志着环保部首家大气监测重点实验室正式在沈阳落成。  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重点实验室”依托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始建设,目前该实验室具备了157种大气有机污染物的分析能力,并在北陵公园建成具备77种污染物监测能力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能力居全国首位。该实验室可以通过过程跟踪和源解析技术,掌握沈阳市大气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和来源,为环保部门提供污染源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大气有机污染危害,使市民受益。
  • 17项监测技术及设备入选大气防治先进科技
    为支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技部、环保部在组织实施《蓝天科技工程&ldquo 十二五&rdquo 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对&ldquo 十一五&rdquo 以来国家科技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科研成果及应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筛选评估,编制形成了《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其中,17项大气监测技术及设备入选。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快速在线监测系统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项目针对我国大气气态有机物监测的关键问题,在863计划 &ldquo 大气复合污染关键气态污染物的快速在线监测技术&rdquo 课题(No.2006AA06A301)的支持下,自主设计开发了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该系统采用低温富集浓缩技术,结合气相色谱/质谱法(GC/FID/MS)检测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包括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的一体化在线测量技术及设备。已建立在线的大气VOCs分析仪器的研发和生产基地于2009年开始实现量产,已经销售数十台。  大气细粒子及其气态前体物一体化在线监测技术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大气细粒子快速捕集/离子色谱在线无机盐分析仪通过无膜采集大气细粒子/在线快速离子色谱分析其中的水溶性化学成分,数据时间分辨率比传统膜采样高近100倍,使研究大气二次粒子形成机理和校验模式输出的高时间分辨率结果成为现实。研制仪器性能高于国外类似产品,但价格仅相当于进口产品的 50%(30万元左右) 在线观测结果还可用于校验高分辨率飞行时间气溶胶质谱(350万)的在线观测结果。课题主要创新成果之一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已商品化,投入市场,在广东、湖北、南京等地的环境监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气中NOx及其光化产物一体化在线监测仪器及标定技术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大气NO/NO2/NOx/NOy一体化监测仪利用改进的紫外光分解NO2、化学发光检测和臭氧补偿创新技术研制的一体化大气NO/NO2/NOx/NOy联合观测仪器,克服了市售流行商品仪器对NO2测量偏高而对NOy测量偏低和对NO测量不准的缺陷,准确的测量结果成功地用于大气臭氧产生/消亡与前体物NOx的机理研究。已经推广用于烟雾箱模拟实验的大气化学机理研究,具有进一步产品化和商品化开发价值。大气复合污染关键气态污染物的快速在线监测技术自2006年启动以来,研发了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为建立先进的城市群大气污染三维立体监控体系提供技术设备,缩小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并有效推动了国产化。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大气细粒子和超细粒子的快速在线监测技术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  项目在863计划课题(项目编号2009AA06A302)的支撑下,研制了双波长三通道气溶胶探测拉曼激光雷达、细粒子谱分析仪、大气OC/EC测定仪、以及振荡天平颗粒物质量浓度监测仪(PM10、PM2.5)。在宽范围粒径谱的快速分析技术、稳定的场致电离电荷源技术、超高灵敏大气分子拉曼散射信号探测技术、以及OC/EC临界温度的精确选取等关键技术方面取得了突破。本技术自2008年开始,通过技术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不断推进振荡天平颗粒物质量浓度监测仪产业化进程。已经建立振荡天平颗粒物质量浓度监测仪的研发和生产基地,并在安徽、江苏、北京等全国各省安装了300余套大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实现新增产值3300余万元以上。从2011年开始,通过技术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不断推进双波长三通道气溶胶探测拉曼激光雷达、米散射激光雷达的产业化进程。截止目前,销售总额超过2000万元。  臭氧时空分布探测差分吸收激光雷达系统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  目前测量大气臭氧的主要方法有比色定量法、库伦原电池法、光学吸收光谱法、太阳光谱法和差分激光雷达。差分激光雷达是一种主动遥感技术,该技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激光雷达测量水汽时引进,并在70年代中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在 863 计划课题(项目编号2009AA06A311)的支撑下,车载臭氧时空分布探测差分吸收激光雷达系统为我国开展光化学烟雾和细粒子生成机理研究提供了数据基础,为我国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中的颗粒物和光化学烟雾污染防治提供了技术保障。本课题研制的大气臭氧激光雷达在吉林省长春市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测量实验,提供了大量有效可靠的数据,大大促进了对流层臭氧生成和传输机理的研究。该系统性能稳定性好,自动化程度高,该成果将为我国立体监测提供新的技术手段,大气空气污染预警提供设备支持,对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便携式多组份气体紫外、红外现场分析仪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  项目在 863 计划 &ldquo 工业源多组份气体污染排放现场监测设备&rdquo 课题(No.2009AA063006)的支持下,针对工业源(烟气排放、无组织排放、泄漏等)排放的 SO2、NO2、CO、CO2、NO、硫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多种污染气体,自主研发了便携式多组份气体紫外现场分析仪和便携式多组份烟气红外分析仪。在高效紫外吸收光学系统的设计、多组份光谱数据反演算法等方面进行了技术突破 有效解决了应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满足多种气体测量的仪器小型化难点 研制设计的便携式多组份烟气红外分析仪采用了多次反射池和多波段光学滤波技术结合,实现了多组分气体高灵敏连续自动监测。便携式多组份气体紫外现场分析仪和便携式多组份烟气红外分析仪在安徽省、河北等地进行了外场应用和示范,现已建成一条专业的生产线,通过扩大机械加工车间,增加了大量的检测试验调试设备,形成了年产100套的生产能力。  污染源排放遥测技术系统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  项目在 863 计划&ldquo 工业源多组份气体污染排放现场监测设备&rdquo 课题(No.2009AA063006)的支持下,自主研发了污染源排放遥测技术系统。重点解决了高稳定性、高灵敏的紫外可见遥测系统设计、去除多种大气干扰效应的污染气体光谱精确反演技术以及结合风场数据的污染气体排放通量获取技术等关键技术。系统主要应用于污染源(点源、面源、非组织排放源)污染气体排放的监测,便于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满足国家环境部门对工业排放污染的监督性监测需求。2011年2月,课题顺利完成验收。目前我国对污染源排放测量主要是采用源排放线监测设备(CEMS)获得污染气体的排放量,其主要适用于对高架点污染源,而对于面源、无组织源以及区域源等,只能通过物料平衡法进行统计计算,无法通达实际测量获得。本系统的成功研制,可应用于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满足国家环境管理部门对工业排放污染的监督性监测需求,同时填补了国内该技术领域的空白。  重点污染物面源排放VOCs及温室气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  项目在 863 计划课题&ldquo 大气多组分污染物及其时空分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与设备&rdquo (2007AA061504)、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mdash 污染源可挥发性有机污染气体浓度及排放通量实时监测技术与设备(09010301016)等支持下,研究了长光程开放光路红外光谱测量与处理技术 设计了双臂扫描干涉光路、基于 He-Ne激光与PSD结合的精确扫描控制电路,研制了波长范围2~15um、分辨率为1cm-1的稳定可靠、高信噪比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建立包括350余种VOCs和温室气体的红外光谱定量数据库 研究了背景光谱实时迭代拟合算法及仪器线型修正方法,开发了基于合成校准光谱技术的多组分气体定量分析算法及软件。在开放光路傅里叶变换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方法的基础上,研制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污染面源排放VOCs及温室气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系统采用收、发分置的双站式配置,整个设备由红外光源发射单元、红外接收单元、傅里叶变换光谱仪、系统自动控制与数据分析等四部分组成。系统具有连续自动光谱测量与处理、定量分析与显示、数据储存与回放等功能,实现了面源排放VOCs及温室气体浓度的非接触、长光程、多组分(可同时分析10~20种气体成分)、高灵敏度(主要成分的检测下限10ppb)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可用于重点污染面源,如石化工业区、大型垃圾处理场、大型养殖场以及石油天然气储运站等排放的VOCs及温室气体多组分实时连续自动监测。  大气污染多组分排放通量快速遥测系统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  项目在 863 计划课题&ldquo 大气多组分污染物及其时空分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与设备&rdquo (2007AA061504)和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ldquo 污染源可挥发性有机污染气体浓度及排放通量实时监测技术与设备&rdquo (09010301016)的支持下,开展了针对工业区域(厂界)VOCs等多组分污染气体排放的掩日通量测量新方法研究。研究了基于掩日法的红外光谱测量与处理技术,提出了基于太阳辐射传输和模拟校准算法的区域排放多组分气体垂直柱浓度分布算法,开发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于掩日法的污染气体排放通量遥测算法软件。在掩日法傅里叶变换红外气体通量测量方法的基础上,研制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气污染多组分排放通量快速遥测系统,实现了工业区域(厂界)VOCs、SO2、NO2、CO、NH3等多组分气体排放通量的车载快速遥感监测。车载系统主要包括太阳自动跟踪器、光谱仪、光路传输单元、气象仪以及GPS。系统以太阳的红外辐射作为光源,车载快速移动扫描测量污染排放区域,测量其周界大气中污染气体的柱浓度分布,并结合风速、风向等气象参数,计算区域污染气体排放通量。系统污染气体垂直柱浓度测量下限:1~15ppm· m,通量探测下限:0.03~0.1kg/h。该系统可以用于工业区域(电厂,钢铁厂,炼油厂,石化厂,原油储存厂等)多组分污染气体排放通量的监测。  区域大气污染源识别与动态源清单技术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大气污染控制教研所  我国目前已有的区域源排放方面的研究工作大多独立而分散,综合、规范、动态的区域排放信息极度缺乏,一方面不能全面反映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和时空特征,另一方面不能满足预测预警、区域调控、污染控制效果评估的要求。项目针对上述问题,在 863 计划&ldquo 区域大气污染源识别与动态源清单技术及应用&rdquo 课题(No.2006AA06A305)的支持下,建立了基于技术的动态源清单编制技术,覆盖电力、供热、工业、民用、交通、农业等主要人为源,并涵盖一次颗粒物(包括PM10、PM2.5、BC、OC)和主要气态污染物(包括SO2、NOx、NMVOCs、CO、NH3)。动态源清单技术基于完整的源分类体系建立能源统计到源分类的映射关系和生产工艺/污染控制技术的动态更替曲线,充分考虑了技术演进对排放量变化的影响,全面构建了反映我国复杂排放源特征和排放变化趋势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定量方法。本项目总投资约200万元,清单产品被国内外90多家机构采用,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广泛应用于污染特征模拟、污染源解析和控制规划评估等。用户均给出了很高评价。  区域敏感源筛选识别技术  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  项目在前期承担科技部973计划课题&ldquo 城市生命体能源代谢与大气污染互动机理研究&rdquo (课题编号:2005CB724201)、北京市科委绿色奥运重大项目&ldquo 区域源排放清单及校验&rdquo (课题编号:HB200504-3)、863计划课题&ldquo 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关键污染物的来源识别技术&rdquo (课题编号:2006AA06A305)等支持下,采用气象流场诊断分析与环境数值模拟相结合的方法,在区域污染诊断识别、敏感源筛选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开发了气象-轨迹耦合模式(MM5-HYSPLIT)与K 均值聚类相结合的污染物输送轨迹聚类分析技术,可确定影响目标城市空气质量的污染物输送路径及出现频率。基于 MM5-CAMQ 耦合模式系统建立了污染物输送通道通量梯度识别技术,可确定区域典型污染输送通道最易出现的方位、时段,对输送通道进行自动识别并实现输送通道的三维立体输出。目前该技术已在北京、唐山、广州等多个地区进行了示范应用,并计划在全国其他城市进行进一步推广。  空气质量多模式集成预报系统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近年来,在国家科技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政策、项目和资金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ldquo 十一五&rdquo 以来,在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ldquo 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rdquo 资助下,我国在自主模式研发、大气化学资料同化技术、模式共性技术等多方面取得突破,率先构建了国际上首个空气质量多模式集成业务预报系统。该系统以自主研发的嵌套网格空气质量预报模式NAQPMS为核心,集成最优插值及集合卡尔曼滤波等大气化学资料同化技术、大气复合污染化学反应模拟技术、污染源识别与追踪等多项共性技术,结合美国的 CMAQ和CAMx 模式,构建了适合我国的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多模式集成预报系统。该系统可提供3天短期气象要素和空气质量的精细预报和7天的趋势预报,短期预报的不确定性小于30% 系统可长时间稳定运行,预报时效小于8小时,自动化率100%。该系统可适用于区域、城市空气质量的模拟、预报和预警。该系统整个投资为1200万元,根据设备功耗情况,电、管理等运行费用约为30万元/年,年保修、维修费用约50万元。  城市机动车排放控制决策评估技术  清华大学  机动车排放因子模型一直是国内外许多城市机动车污染控制决策的基础。项目在863 计划课题(2009AA06Z304)和多个城市(例如北京、澳门等)环保局科研课题的支撑下,开发了适用于中国城市特点的机动车排放因子模型。课题开发的城市机动车排放因子模型和城市机动车排放综合控制决策平台两项模型采用当前最先进的软件编程技术和数据库技术,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友好。是相关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学术机构研究人员用于城市机动车排放决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其他城市机动车控制中用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目前课题组开发的相关模型在北京、广州、澳门、南京等大城市进行了示范应用,效果非常好,并计划在西宁、乌鲁木齐、大连等其他城市进行进一步的推广。  多源卫星遥感大气污染综合监测技术  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  在国家科技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ldquo 十一五&rdquo 以来,在863计划重大项目&ldquo 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rdquo 资助下,我国自主研发创建了环境空气质量多源卫星遥感模型与算法,突破了我国重污染环境卫星遥感反演雾霾、气溶胶、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气体和温室气体等环境空气质量参数的核心技术,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卫星遥感监测技术体系,在国际上首次建立了基于多源卫星数据的环境空气质量卫星监测业务系统,形成了针对国内外主流卫星的气溶胶、灰霾、PM2.5、NO2,SO2等46种国家急需的遥感产品快速生产能力,创建了环境空气质量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发展了&ldquo 多星接收-定量反演-专题制作-简报分析&rdquo 大气环境卫星监测业务化技术体系,填补了我国在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领域的空白。本技术可提供灰霾和晴空气溶胶光学厚度,PM10和PM2.5浓度、SO2、NO2、CO、CH4的分子柱浓度等参数的空间分布,工程总投资约600万元。运行费用根据设备功耗情况,电、管理等运行费用约为50万元/年,年保修、维修费用约50万元。广东环境监测中心和环保部环境卫星中心等环保部门已将本项目中的大气遥感监测系统作为区域污染监测的基本手段。  环境空气监测代表性的印痕分析技术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印痕分析技术为环境监测结果提供详细的时空代表性信息,为监测站网优化、污染来源分析、源反演、观测实验设计等提供技术手段。项目在科技部863计划课题(2006AA06A306)和北京等城市环保局科研课题的支撑下,开发了实用的印痕分析模型。该技术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分别为拉格朗日粒子扩散模拟方法和印痕分析方法。大气污染印痕分析技术可有效识别区域污染物的来源特征,为深入了解区域污染成因和污染控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项目于2006年启动,2011年通过验收。本课题投资约40万元。印痕分析技术对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站的建设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保证了该区域进行的大型研究项目的顺利完成 对宁波地区监测网站的布局完善也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  大气PM2.5水溶性污染组分及其气态前体物在线监测系统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项目针对我国大气气态有机物监测的关键问题,在863计划&ldquo 大气复合污染关键气态污染物的快速在线监测技术&rdquo 课题(No.2006AA06A301)的支持下,开发了首套自主知识产权的适合国内环境应用的大气PM2.5水溶性污染组分及其气态前体物的在线测量仪器(GAC-IC 系统),自主研发了表面磨砂的旋转环形湿式扩散管和冷凝式旋风撞击的气溶胶捕集装置,在自主开发的软件和硬件的控制下,实现了自动连续观测,数据同步传输等功能,该仪器价格便宜,使用成本低,便于维护。本项目自2013年开始,正在推进产业化进程,多台产品化在线仪器已经分别在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评估、北京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研究、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东亚地区大气污染物跨界输送等项目中进行了示范和应用。  过氧酰基硝酸酯类(PANs)化合物快速在线监测系统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在 863 计划&ldquo 大气复合污染关键气态污染物的快速在线监测技术&rdquo 课题(No.2006AA06A301)的支持下,我国自主设计开发了大气中PANs快速在线监测系统。系统中还包括自主设计研发的在线零气生成和在线标定系统,使用一氧化氮与丙酮在线合成标气,取代了以往仪器中使用的液态标气,降低了仪器使用成本,使得该系统更适用于野外观测以及环境监测站长期监测 且系统全部采用模块化设计,利于使用、维护和推广。该系统采用气相色谱法(GC-ECD)检测大气中过氧酰基硝酸酯类化合物PANs的一体化在线测量技术及设备。本项目自2013年开始,正在推进产业化进程,多台在线仪器已经分别在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评估、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评估、北京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研究等项目中进行了示范和应用。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p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p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p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p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p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p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p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p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p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p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p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p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p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p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p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p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span/p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p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p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span/p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span/p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span/p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p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p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p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p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p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pan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p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p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p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p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p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p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p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p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p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p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p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p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p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p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p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p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p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p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p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p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p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p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p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p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p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p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p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p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p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p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span/p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p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p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p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p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p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p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p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p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p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p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p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p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p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p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p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p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p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p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p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p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p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p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p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p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p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p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p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p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p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p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p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p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p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p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p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p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p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p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p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p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p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span/p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p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p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p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p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p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p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p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p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pp  第七章 法律责任/p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p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span/p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p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p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p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p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p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pan/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span/p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p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p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p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p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p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p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p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八章 附 则/p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p
  • 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发布!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实施《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563—2022)(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等,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该《标准》涵盖以下污染物:化学纤维(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 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 281)、合成纤维制造(C 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 283));再生纤维(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生物基化学纤维(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挥发性有机物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VOCs 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 %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渣、液));油雾(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剂(矿物油、植物油、动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热分解或裂解产物);工艺废气(生产过程及其辅助配套设施排放的废气。包括浆粕生产、原液制备、酸站、精炼、溶剂回收、聚合、纺丝、后处理、组件等清洗等生产工序)。作为对大气污染物监控的要求,《标准》指出,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13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7中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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