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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BE(t-Buty1 methyl ether)是用于提高汽油的辛烷值,主要添加在高辛烷值汽油中的成分。在美国MTBE已引起土壤地下水的污染,决定禁止汽油中添加MTBE。在日本,2001年环境厅的调查中,也检测也井水中有微量的MTBE。含带有刺激臭,担心怀疑有致癌性的MTBE的汽油会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2001年夏大石油公司决定中止出售添加MTBE的汽油。环境水和土壤中的MTBE残留浓度的测定、调查还未完全展开,预计今后会真正展开。通常,多采用顶空进样GC/MS、吹扫捕集GC-MS法测定这些环境中的挥发性烃合物。在筛选为目的时或浓度较高的试样时也常用GC-FID代替GC/MS进行分析。本期介绍使用顶空进样GC-GFD法的环境水和土壤中残留MTBE的简易分析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828]环境水和土壤中残留MTBE(甲基叔丁基醚)的简易分析[/url]
对《土壤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土壤环境、地下水安全、生态风险(含作物、微生物体系)、人体健康。严肃、科学的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它是贯彻实施的需要,是环境管理的要求,是判断土壤是否要修复的基础,更是保障全国人民“菜篮子”、“水缸子”基石。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提几点看法:1.关于《编制说明》 (1)没有参考文献。(2)每个项目及其限制由来不清楚—项目限值是如何采用“地球化学方法还是生态因子方法”获得的呢?(3)“一级标准删除而期望建立地方标准”不合适—对“七五”土壤调查数据,按照土壤类别设置背景值。2.关于《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1项目数量 项目选择是否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呢?(1)项目是否应该与相关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的项目相衔接呢?(2)项目是否应该主要体现有毒有害的元素及有机物呢?(3)项目是否应该既与国际接轨,也体现国内污染状况呢?金属是否应该包括有效态和形态呢?土壤金属项目总量超标(其主要来源于成土母质)而农产品、地下水未超标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4)是否应该包含必要的理化性质指标呢? 建议:(1)删除项目。铜、锌、锰、硒等项目是否必要呢?若这些项目是为考虑该采矿、冶炼行业附近的土壤污染,是否也应该把钛、钼、稀土等列入呢?(2)增加项目。有效态:所有金属和类金属项目;②形态:铬、砷、汞;③非金属项目:硼、硫化物、氰化物;④金属项目:铍等;⑤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氯(多氯联苯等)和有机磷农药及除草剂(马拉硫磷等);⑥土壤理化指标:氧化还原电位、阳离子交换容量等。2.2项目限值 土壤标准项目限值过宽、过窄都不利于保护土壤,以下以镉为例说明。以下两个表格分别列出了一些国家和地区镉和其它金属的限值。据表知,对于农用地土壤,我国土壤镉的限值分别是英国、加拿大、德国及我国台湾的地区6-12倍、2-5倍、5-10倍、4-8倍。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CA.tmp.jpg 备注:来源文献。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CB.tmp.jpg 备注:来源文献。 若以镉的标准限值来评价我国“七五”时期各省份的镉的背景值(见下表),显然广西、贵州等省份存在超标现象比较严重,这些地方土壤中的其它元素如钒也明显偏离全国的平均值。因此,土壤标准中金属的限量值要结合土壤类型、理化性质等设置。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CC.tmp.jpg 备注:来源文献。 当前,我国严重缺乏生态毒理学、环境卫生学方面的相关资料,在制定农用地土壤质量标准时宜纳国内外经验,特别是英国、加拿大、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经验;同时应该充分吸收我国“六五”、“七五”科技公关研究成果,该成果已经制定了黄棕壤、褐土、黑土等十几类土壤的环境临界含量。2.3其它 (1)土壤污染术语:标准及编制说明中均未提及,建议采用综合性定义,考虑含量增加和其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2)制定标准的目的:旧标准(除不涉及地下水保护外)表述的全面。 土壤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限于知识不足,阅历尚浅,能力有限,如有不合适敬请谅解。参考文献 蔡彦明,刘凤枝,王跃华,等.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之探讨.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6,25(S1):403-406. 章海波,骆永明,李 远,等.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重金属指标的筛选研究.土壤学报,2014,51(3):429-438. 袁建新,王 云.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现存问题与建议.中国环境监测,2004,20(3):41-43. 陈 平,陈 研,白 璐.日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现状.中国环境监测,2004,20(3):63-66,62. 孟凡乔,史雅娟,吴文良.我国无污染农产品重(类)金属元素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与研究进展.农业环境保护,2000,19(6):356-359. 赵晓军,陆泗进,许人骥,等.土壤重金属镉标准值差异比较研究与建议.环境科学,2014,35(4):1491-1497. 王国庆,林玉锁.土壤环境标准值及制订研究:服务于管理需求的土壤环境标准值框架体系.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4,30(5):552-562. 周东美,王玉军,陈怀满.论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标准的独立性与依存性.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4,33(2):205-216. 周启星,滕 涌,展思辉,等.土壤环境基准/标准研究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4,33(1):1-14. 夏家淇,骆永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研究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7,23(1):1-6.
http://gb.cri.cn/mmsource/images/2013/07/05/80/7481438272210928628.jpg“镉大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新华社记者 白禹摄) 今年初,广州被曝多批次大米镉超标,“镉大米”由此进入公众视线;5月下旬,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称,2013年抽检发现120批次镉超标大米。“镉大米”事件近期在社会上引起持续关注。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吴青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防止“镉大米”等有害食品出现,根本在于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90%污染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说起这个话题,吴青的第一句话就指出:“‘镉大米’事件警示了土壤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使得土壤环境质量可能或已经发生恶化。” 吴青指出,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频繁爆发。她说,据有关资料反映,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在内)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侵权责任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但吴青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分散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操作性不强。 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急需建立 “要防止‘镉大米’等有害植物产生,就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各类用地的质量标准建立、污染风险评估、污染控制以及污染后的治理与修复等进行系统调整。”吴青说。 吴青认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首先是建立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除现有的标准外,在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的基础上,制订、修改、完善农业用地土壤标准、工业用地土壤标准、商业用地土壤标准及居住用地土壤标准。该标准同时是对土壤进行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的标准。 “在风险评估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土地规划使用所要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另一方面是关于土地周围建设项目在动工和投产前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吴青介绍,此外,还要根据土壤污染途径的特殊性,全面掌握水污染、大气污染的信息,及时掌握污染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 吴青认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同样重要。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情况、改良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对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壤污染的检举、监督。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 “‘镉大米’事件警示我们,提前预警非常重要,必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吴青认为,首先要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保护的优先区域,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电池制造等项目,并在上述地区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点位。 吴青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要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防治部门定期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水污染情况及大气污染情况,从而预防因水、大气遭受污染而导致土壤污染。 吴青建议,政府部门对遭受污染的土壤应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避免污染扩大化,并及时找出污染源及污染主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污染者应主动对污染行为承担治理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治理,并对土壤污染的受害者给予相应赔偿。吴青强调,土壤污染防治还必须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责任承担。 立法尚需时日应当加强推动 吴青向记者透露,她的议案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久前,她受邀参加了环保部召开的关于环境保护立法的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小组成员,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等。 “在座谈会上,我提了两点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完善法律草案,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吴青说。 “法律出台需要一个时间表,但很多工作必须现在就着手做。因为立法前期工作环保部已在进行,现在急需的是加强立法推动工作。”吴青认为,镉超标大米出现后,地方政府第一步应对产地土壤质量进行检测,问题严重的要停止耕种。如果不停产,这种大米还会流向市场监管不严的区域,危害人体健康。第二步要立即开展修复治理,并视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复耕。 吴青介绍说,环保部于2005年已进行过全国性土壤污染普查,有关土壤状况的基础数据应已掌握。2012年1月,土壤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目前,领导小组已确立了立法的主要内容:突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的严格保护、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4个方面其次,还要建立清洁生产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监测、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