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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污染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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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污染定仪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部署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p  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称,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日益突出的氮磷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pp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氮磷达标排放整治为突破口,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要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和抓手,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工作。/pp  《通知》明确,将肥料制造、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18个行业作为氮磷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要求全面推进氮磷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托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逐行业掌握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信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账,摸清行业排放底数。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并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重点开展磷化工和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pp  《通知》明确,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将研究确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根据排污许可证氮磷许可排放量信息确定相关流域控制单元的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对于氮磷超标的流域控制单元内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pp  《通知》强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中应强化氮磷排放达标管理,建立整改企业台账,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生态环境部优先将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氮磷减排工程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将氮磷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保督察。/p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环保部筹划制定照明业汞污染防治新政
    要求逐步减少液态汞电光源产能  在节能灯逐步替代白炽灯成为趋势之际,节能灯汞污染引发社会各方关注。业内资深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细管径的T5、T8等直管荧光灯和环形荧光灯由于使用手工注汞工艺,更容易出现汞含量超标。环保部相关专家表示,环保部正在筹划制定加强添汞产品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拟禁止批复使用液态汞和手动注汞的荧光灯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国际谈判施压含汞电光源  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的公告》并宣布,到2016年,我国将基本淘汰使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同时,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还共同设计了“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加快推广节能灯”合作项目。上海亚尔光源有限公司相关专家告诉记者,这标志着用光效高的节能荧光灯替代白炽灯已成为必然 趋势。  然而,随着节能灯的进一步推广其汞污染亦引发社会各方关注。南京工业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苏娟研究员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用于节能灯的汞消耗约为20吨/年,而1毫克汞渗入地下会造成360吨水及周围土壤的污染,排放到大气中的汞具有高度的扩散性及脂溶性。本报此前曾披露,国际汞谈判主要集中在大气汞防治,加拿大、北欧等国就宣称当地渔业资源汞超标与大气环流有关。  “我国作为全球汞使用量和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在‘全球汞文书’谈判中面临着巨大的汞减量减排压力。”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副研究员菅小东透露,今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集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代表们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汞公约(简称“全球汞文书”)的草案进一步谈判,削减汞的供应、减少产品和工艺对汞的需求以及减少汞的国际贸易仍是谈判过程中的重点领域。  环保部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汞文书作为国际公约,与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议定书公约》同为最高级别的国际法,甚至比应对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的级别还高。  根据公约草案,含汞电光源被列入管控对象的添汞产品中。公约草案规定,限制和淘汰汞产品的生产制造和贸易,即禁止除豁免用途外的添汞产品的生产制造,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或进口许可制度限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并定期向秘书处报告添汞产品的生产制造、进出口贸易等信息。  “含汞电光源产品没有成熟的无汞替代技术,短期内尚不能淘汰,尽管如此,全球汞文书对电光源产品的管控并未放松。”菅小东披露,今年7月,牙买加、日本等国代表提出了含汞电光源产品的淘汰名单。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应针对电光源产品制定全球统一的汞含量限值标准,提出汞含量超过标准的产品将限期淘汰,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在一定时限内的豁免,允许其生产制造和进出口。  直管和环形荧光灯汞排放不乐观  “照明电器行业中,汞主要应用于气体放电灯的生产。”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秘书长陈燕生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根据估算,2011年全行业用汞量约为57吨,其中保留在产品中的汞量约为40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汞量约为17吨。其中,广泛应用于医院、学校等照明场所及灯箱广告等展示领域的直管荧光灯总用汞量高达26 .9吨,高于应用于家居照明、办公照明、商业照明等领域的节能灯(21吨)。  具体而言,紧凑型荧光灯(俗称“节能灯”)的单支用汞量已经渐趋乐观。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刘姝、万婧表示,2008年,该中心在世界上率先完成了中国节能灯汞含量水平的测试普查,结果显示,在中国内地市场,有约为36%的节能灯汞含量水平达不到5毫克的限值要求。而到了2012年,对全国各地共80批次节能灯的抽查显示,已有90%的节能灯汞含量小于2毫克,达到“低汞”水平 甚至有11%的节能灯可以满足汞含量限值1毫克的要求,达到“微汞”水平。  但直管荧光灯和环形荧光灯的汞减量减排形势不容乐观。记者获悉,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制定的新国标要求,上述荧光灯中所允许的最高汞含量为3 .5毫克。南京某研究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细管径的T 5、T 8等直管荧光灯和环形荧光灯由于较多使用手工注汞工艺,容易出现汞含量超标,“在平日生活所占比例是10%到20%”。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统计,2011年,我国T 8直管荧光灯产量约为10 .98亿只,T 5直管荧光灯产量约为7 .92亿只,配合家庭吸顶灯具使用的环形荧光灯产量约为1.83亿只。  镇江强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灯管质量管理负责人蒋雪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为了减少直管荧光灯的总用汞量,应该逐步寻求L E D灯作为替代性光源,最终使得两者各占半壁江山,“过去LED灯的显示指数不太好,再加上价格普遍高于节能灯,只能通过技术攻关才能赢得相对于直管荧光灯的市场优势”。  企业技术升级成本较大  采用不同的注汞方式会影响电光源生产的汞使用量和排放量。菅小东介绍道,以2010年产量和用汞量较大的U型紧凑型荧光灯为例 , 采 用 固 态 汞 的 单 支 产 品 汞 含量、汞使用量和排放量,远低于采用液态汞的产品,而采用自动液态汞工艺的单支产品汞含量、汞使用量和排放量又明显低于手动液态汞工艺。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秦碧芳解释说,由于液态汞可以轻易黏附在注汞管壁上,难以精确控制注入量,为减少缺汞比例,提高产品合格率,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加大平均注汞量。“采用液态汞的紧凑型荧光灯,其单支汞含量一般仅为3-5毫克,但工艺控制能力差的企业,有的单支汞含量高达10多毫克。”此外,大明灯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液态汞作为传统工艺使用多年,但液态汞的使用、运输等都存在隐患,容易对员工、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  由于使用液态汞或手工注汞技术而造成的危害不可小视。一位大型节能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告诉记者,2009年,国内一家荧光灯生产企业由于对汞的职业危害认识不足,导致多人发生汞慢性中毒,被政府相关部门停业整顿。高邮高和光电器材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回顾称,直至本世纪初,由于部分厂家生产合格率较低,灯管破碎较多仍会造成液态汞的流散,车间内的高温则造成汞的严重蒸发。  菅小东告诉记者,2010年数据显示,使用液态汞生产的荧光灯产量仍占荧光灯总产量的大约29%。其中,生产紧凑型荧光灯(毛管)使用固态汞的比例仅50%左右,金属卤化物灯和紫外线灯的固态汞使用率仅分别为43%和35%,高压汞灯更是全部使用液态汞。陈燕生分析道,对企业而言,采用固态汞取代液态汞作为原材料会增加采购成本,而改变生产工艺也要增加一次性的设备改造费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短期内节能灯肯定会提高售价,但通过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节能灯价格还能再降下来”。上述南京某研究所的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单支灯管使用固态汞和液态汞技术的成本差一两毛钱,但由于节能灯成千上万的产量,“企业的新增成本还是比较大的”。   “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替代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等仍不能满足国内外形势需求。”环保部相关专家对此表示,环保部正在筹划制定加强添汞产品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   具体而言,在降低并淘汰汞的使用及鼓励先进产品和工艺方面,,扩大固态汞电光源产能 新建、改建、扩建荧光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固态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 鼓励低汞/微汞、长寿命、高效电光源产品研发和推广,加强L E D产品的自主研发,推广其应用范围。   在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禁止批复使用液态汞和手动注汞的荧光灯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在落实企业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方面,要求严格企业日常管理责任 鼓励和推动企业落实汞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企业建立含汞原材料安全贮存和领用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和定期培训,并对企业引发的环境问题问责;要求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核查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要求建立和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企业引发的环境问题要严格追究企业法人责任;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利用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利于汞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政策,通过补贴、减税和优先信贷等经济激励措施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装备开发和产品升级。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工程师黄文锁对此建议,政府对节能灯的低汞化推进和回收出台更有力的政策,如在政府采购中鼓励采用低汞节能灯。   盐城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则认为,低汞、微汞荧光灯是集电子、材料、真空放电等离子体等诸学科合成的高科技产品,建议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主动把握定价权,理顺荧光灯产品价格;并遴选行业核心专利,确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重点扶持,告别照明行业“连上市公司都难以跟国际照明巨头抗衡”的局面。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速 罚款上限或取消
    《经济参考报》记者27日从多个渠道的权威人士处获悉,在经历两年冬季长时间、大范围的灰霾之后,环保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就加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达成共识。这是该法2000年实施、2006年修订以来的又一次修订。环保部起草的修订建议稿不仅将企业违规排污的罚款上限提升到100万元,还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罚款上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易看来,这一条款“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  上述权威人士透露,环保部已经提出建议,提高罚款数额,加入“按日计罚” 并借鉴2008年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的体例,对大气污染事故取消罚款上限。  建议稿显示,新建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煤矿,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以及生产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等企业,未配备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该建议稿提出,造成一般或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0%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该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环保部相关专家告诉记者,由于缺乏区分不同类型大气污染事故的量化标准,该条款在讨论时受到质疑。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会长常纪文告诉记者,从目前的形势看,今年多地频发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巨大危害,近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已经针对灰霾污染防治立法举办了专家座谈会。  记者获悉,会上透露的信息是,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外,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保法》和针对汽车尾气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和立法工作也有望提速,“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新政有望纳入。  多位参与立法专家证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只有未来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之后,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  此前有环保部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 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目前环保部正在根据有关部门的新要求,对上述建议稿进一步增补和修改,建议该法在下届全国人大从第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第一类立法项目。但该人士承认,环保部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上述建议稿后,主导权已经不在环保部了。  常纪文说,在环保部起草的建议稿中“霾”一度作为专章来设置,但后来又被拿掉了。他认为,下一届全国人大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与“霾”有关的条款肯定会扩容。但上述权威人士认为,由于“霾”属于细颗粒物一类,根据立法体例,未来单独成章的可能性不大,但专门针对灰霾天的机动车限行、企业限产等条款有望纳入。其他章节中对机动车、燃煤排污条款的加严,也有助于灰霾防治。  环保部政研中心环境经济与管理政策研究室主任沈晓悦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在取消罚款“天花板”等行政手段之外,还应该重视市场机制,这有助于建立企业的内生激励和优胜劣汰机制。比如,为电力企业安装和运营脱硝装置制定更“划得来”的电价措施,通过绿色信贷措施约束“高排放、高环境风险”企业,为大气治污环保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但她强调,由于立法太滞后、执法不严格,当前一些企业靠“打擦边球”而非市场手段降低环保成本,必须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市场机制有效性。
  • 河南省敲定2022年四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4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我省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2年是推进实施“十四五”规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为此,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形成了今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顶层设计框架和全面系统的“施工图”和“路线图”。《方案》明确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目标|明确四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目标  大气目标|PM2.5年平均浓度控制在51微克/立方米以下  大气方面,全省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控制在51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控制在8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64.2%,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3.0%以下。  水目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水方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和河南省确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自然本底值高除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陶岔取水口水质稳定达到Ⅱ类。  土壤目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实现95%以上  土壤方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实现95%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地下水国考区域点位V类水比例控制在25%以内。  农村环境整治目标|新增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1200个  农业农村方面,新增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1200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6%,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村庄并稳定运行;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1%,农药利用率达到40.8%,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2%以上。  任务|明确四大污染防治攻坚战27个方面101项重点任务1.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持续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方案》明确了大气、水、土壤及农业农村等四大污染防治攻坚战27个方面101项重点任务。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主要包括: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低碳高效利用,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持续调整交通运输机构,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扬尘、露天矿山、烟花爆竹、农业等治理水平;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臭氧污染治理短板;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 整治黑臭水体 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主要包括: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巩固提升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防止返黑返臭;持续推进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治理。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国考断面消除劣Ⅴ类。强化水环境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开展“美丽河湖”创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3. 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  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主要包括: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监管能力;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升级;依法实施农业地分类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土壤预警制度;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实施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和科技支撑。4. 科学推进农业生活污水治理 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  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方面,主要包括:加强统筹谋划、分区分类施策,科学推进农业生活污水治理;突出标本兼治,源头系统治理,推动农村黑臭水体长治久清;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巩固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膜回收行动;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
  • 朱之文:有必要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党委书记朱之文表示,鉴于当前雾霾等灾害天气频现,结合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和改进空气质量方面的科技进展和实践经验,有必要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进行修订。   朱之文说,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有重大环境隐患的建设项目应采取谨慎态度;同时,防范污染项目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其次,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应该将细颗粒物PM2.5提到重要位置。朱之文说,目前,以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最突出环境问题。细颗粒物PM2.5主要来源包括一次直接排放和空气中的二次形成。在修法过程中,对于二次形成过程的前体物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控制应有所体现。  “随着空气质量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和监控污染物数量的进一步增加,有必要拓展和加强对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制。”朱之文举例说,相关研究表明,餐饮业排放已成为我国部分大城市中PM2.5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目前监管主要集中于城市街头的烧烤摊,尚未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又如,油漆作业已成为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这一行业也几乎不存在任何排放标准。  朱之文说,由于空气的传输作用,大气污染往往呈现区域化的特性,修订后的法律可以规定,在重点区域成立跨省区市的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及科技中心。划分重点区域,成立区域化的空气质量管理委员会,有助于管理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执行效果的最大体现。同时,在各重点区域依托科研机构,成立相应的科技中心,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支持。
  • 北京将制定全国首部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北京市人大连日来三次召开座谈会,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集环保组织、专家、市民、企业的意见。&ldquo 增加公众参与度&rdquo 或将单独成章,列入条例草案。  据悉,该条例将经明年市人代会审议表决后发布,届时将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市民建议 处罚应超出违法所得  条例草案对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并拟对违法排污进行&ldquo 按日处罚&rdquo ,取消&ldquo 单次罚款不超过一百万&rdquo 的上限处罚标准。不过参与座谈会的代表们仍觉得&ldquo 不过瘾&rdquo 。  市民代表马忠提出,处罚要遵循一个&ldquo 基本原则&rdquo ,就是&ldquo 处罚必须超出其违法所得,否则就是奖励&rdquo 。马忠认为,如果处罚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其实相当于奖励了企业,因为企业可以&ldquo 交钱了事&rdquo ,罚完了继续干。此外,他认为,追责要&ldquo 责任到人&rdquo ,&ldquo 企业排污,到底是谁下令这么做的,谁对这个违法行为负责,谁参与了违法不仅要把责任追究到企业,更要落实到具体的人。&rdquo   市民代表和韧也认为,条例从一开始就必须严格执行,就像&ldquo 酒驾醉驾&rdquo 执行那样严厉,让大家懂得污染是&ldquo 高压线&rdquo ,谁都不能碰。  建公众意见听取机制  &ldquo 大气污染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努力,不是环保局一家的事。&rdquo 这是所有与会人员的心声。市人大法制办主任李小娟表示,市人大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ldquo 希望能在条例中增加一个章节,专门来说公众参与,用法的力量来引导和推进整个社会意识的提升。&rdquo   来自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的王欣超建议,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众意见和建议听取机制,定期会同各部门和专家梳理公众反馈信息,对纳入法规体系的建议予以奖励。同时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和公众倡导的节能减排行动。  而来自北大的博士生高大应则认为,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首先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后才是监督权。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公示,&ldquo 所有可能产生污染源的点都要有公开,并且重点领域还应该将污染排放的标准公开,让市民更直观地看明白。&rdquo   专家建议:环境税费须高于治理成本  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环境科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条例应解决好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他分析说,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的成本,这应该作为原则之一写入条例,&ldquo 也就是说排污收费也好,汽车尾气收费也好,标准定在哪儿,一定要让这个标准高于治理成本。&rdquo 记者了解到,现在的排污收费很低,因此出现企业宁愿购买排污权也不治理污染的问题。  杨朝飞介绍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把排污费改成环境税,收支完全脱钩,财政解决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环境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对违法行为应采取双罚制  杨朝飞认为,对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应该采取双罚制,也就是一方面罚违法的单位,另一方面罚个人。他介绍说,国家的水污染防治法是第一个突破,&ldquo 对单位罚完后,再对个人处不超过年收入50%的罚款。&ldquo 此外,在不久前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提出对个人和对单位的双重处罚。&rdquo 此外,他建议处罚金额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这样随着物价的上涨,处罚额度才不会下降。
  • 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3年未报送人大
    相隔仅一周,灰霾天“卷土重来”,北京、河北、江苏、河南、上海等地一个月内连续遭遇两轮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这让人们自然想到必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然而,实施1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草案稿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两三年间一直处于“排期”状态,至今未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专家希望灰霾天气大范围地重复出现能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草案稿提多项经济政策  22日至23日,北京城区空气质量再次达到最严重的六级严重污染。相隔仅一周前,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多地遭受严重污染。  环保部数据显示,近日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17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达6亿。目前,我国仍有约70%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回应称,2013年,将推动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六方面工作:第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第二,提高重点行业的准入门槛。第三,提升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第四,着力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第五,推动工业产品的生态设计。第六,促进环保装备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早在工信部表态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就提出多项经济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上述草案稿在“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进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该草案稿要求,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排放的措施。  针对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该草案稿提出,在有毒有害物质防控的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粉尘、烟尘和其他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根据健康和生态效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另在“城市污染防治”章节,该草案稿列明了“城市清洁能源”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大气法修订困难重重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一,治理灰霾天,法律约束是第一位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重中之重。记者了解到,该法修改草案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国务院法制办接受技术性审查,一旦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 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郝吉明表示,该法修订已与3月将换届的本届全国人大无缘,能否排进下届全国人大会期尚不可知。  部分专家早就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表示不满。曾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咨询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透露,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修订时,当时的送审稿在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遭到产业部门的很大阻力,“最后只是简单地改了几条,不痛不痒”。  到了1999年,据全国人大网披露,钟易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二次修订的草案稿中有很多条款“还是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比如“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然而,2000年获得通过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依然保留了类似表述。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解释称,2006年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开始修订,这两年之所以没有纳入立法程序,是因为立法排期所限,环保部将重心转向《环境保护法》修订,试图借此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某些目的。  “灰霾天气肯定会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我比较乐观。”常纪文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双重压力之下,经济界的反对声是没什么作用的。  王灿发呼吁,当前,“经济和环保协调发展”在各地方的实际操作中,仍导致环境保护时常为经济发展让路,现在必须提“环境优先”“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环保部公布治污“路线图”  在24日至25日召开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布了治污“路线图”: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不超过15%的城市,力争2015年达标 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15%以上、30%以下的城市,力争2020年达标 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30%以上的城市,要制定中长期达标计划,力争到2030年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涉及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持续时间之长,产生影响之深远,是最近20年来没遇到过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分析称“我国已经步入复合型、区域性大气污染时期,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上一轮修订时相比,复杂得多。”  柴发合解释说,PM 2.5是由一次颗粒物(如烟尘、粉尘、扬尘等)加上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经过复杂过程形成的混合体,一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大气污染物都未纳入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里。  对于PM 2 .5的构成,北京市副市长洪峰在北京两会期间表示,大概22%以上是机动车排放的 近17%是燃烧煤炭如电厂、锅炉、散煤排放 16%是扬尘排放,1.5亿多平方米的工地 还有16%的工业喷涂挥发如汽车喷漆、家具喷漆 4 .5%是农村养殖、秸秆焚烧 还有24.5%不是北京产生的污染。  柴发合说,如果大气系统比较稳定,城区内基本没有燃煤和高污染项目,光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平均值,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就不可避免地大一些。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早在200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专家们就增设了“霾”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气象条件恶劣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出行的措施。  “立法者和专家基本达成共识,机动车尾气控制应更倾向于约束汽车制造业和石化行业,倒逼他们供应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和油品,而不是去处罚汽车使用者。”柴发合强调。  柴发合还提醒,除了机动车,还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一是施工机械、柴油发电机、割草机用量非常大,但排放控制基本处于盲区。二是在南方的内河航运量较大地区,大型船舶污染迫切需要关注。
  • 政协委员、环境专家呼吁加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政协委员、沃尔沃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北京大学环境专家潘小川、“微博转帖PM2.5第一人”潘石屹这3位重量级人物,做客新浪网“空气与健康”名人访谈时共同呼吁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控制降低污染物的各方责任,并为汽车车内空气质量和尾气排放制定更严厉的国家强制标准。  “雾霾”说法不太科学  对近期公众谈论较多的“雾霾”二字,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小川首先予以纠正指出“这个说法不太科学”,气象学上“雾是雾”、“霾是霾”,两者有截然区别。雾是一种正常的天气现象,水分凝结而成。霾则是人为活动、因空气污染形成的,里面有颗粒物,但又不全都是PM2.5,还会有其他污染物,包括一些硫酸盐、硝酸盐等。  潘小川同时表示,国外过去发生过“伦敦雾”和“洛杉矶光雾”事件,中国前段时间的雾霾与它们有何区别现在还很难说,“伦敦雾”主要是煤烟污染厉害,但北京汽车尾气或其他影响可能大一些,他也正在搜集资料做对比,结果可能一两个月后出来。  “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壤污染,这‘三座大山’我每次两会上都要讲。”全国政协委员、吉利控股集团和沃尔沃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昨日表示,这次两会他再次递交了呼吁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提案。  立法明确各方责任  “每个人既是PM2.5的受害者,又是PM2.5的制造者”,在法律层面上,李书福、潘石屹、潘小川3人明确呼吁,大气污染仅仅依赖几个城市和政府是难以根治的,当务之急是要在国家层面尽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各方在大气治污中的责任,而且要具备可操作性。结合各地碳排放总量进行碳排放交易,提高大气不良地区的碳排放成本,提高所有以含碳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器设备、设施的排放标准,降低PM2.5总量。  潘石屹甚至提议,“还应给每个省长、每个市长定一个基本任务,比如把每一年污染物排放降低10%”。  ■ 说法  车内空气质量应出台强制标准  沃尔沃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称,汽车企业有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污染  在空气质量中,很多人把汽车尾气归为主要污染源。沃尔沃汽车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认为,汽车排放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不管是不是主因,汽车企业都应正视自己的社会责任,通过技术手段来控制和减少。  汽车应控制“一进一出”  “对于汽车,必须控制好车内空气质量和尾气排放。”李书福提到的技术手段是大力推进汽车“一进一出”的严控技术和措施,一是不让外面PM2.5等有害气体进入车内,能检测、过滤、净化车内空气。二是控制尾气排放,不让有害气体出去。  他拿旗下沃尔沃品牌举例来解释“一进”:沃尔沃车内空气要符合儿童呼吸需求,有一整套车内空气质量系统(IAQS)和车内电子气候控制系统,传感器能自动检测,而且是“从PM0.1颗粒物就开始过滤,PM0.1-PM5.0的颗粒物95%可以被阻挡在车外”,比车外空气要洁净20到100倍。而“一出”则是要求汽车排放尾气要有一个高标准。此外,油品标准也要提高,要跟得上汽车排放的需要。  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很多消费者买车时比较关注汽车品牌等,车内空气质量却往往被忽视。  李书福指出,目前我国对车内空气并没有强制标准,只在去年3月环保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是一个参照性标准,且只规定了车内8种常见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对外部空气循环过滤进入汽车车内等技术环节,更未作规定要求,但这其实也是车内空气质量污染的重要来源,“建议制定更严厉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进一步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修订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技术方法、质量控制、更新重点区划定成果等内容。《指南》中的工作内容主要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原文见附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pdf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启修订模式
    p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pp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依次分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研究项目”4个级别。其中与我们行业关系紧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pp  这是不是意味着,固废法的修订目前只是刚刚进入研究调研阶段?/pp  首先,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分出的这4个级别,是不是按照急缓程度依次递减来排列的呢?也就是说,是不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的优先级会高于预备项目,而预备项目又会优先于研究项目的推进呢?/pp  为此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严谨地告诉我们,可以这么朴素的理解,但是并不绝对。/pp  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是一种预想和规划,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具体的实施会按照计划进行。但是这并不表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就一定会年内完成,有时候修订工作的复杂程度超过预期,可能会顺延到下一年度才能完成 那么同样的,即使是列入研究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刺激,也可能会促使其迅速完成修订。/pp  所以,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这件事。/pp  一方面,固废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说明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未来一定会有所行动,至于什么时候行动,采取什么行动,只是时间的问题。/pp  另一方面,被列入“研究项目”,说明只是刚刚进入研究阶段,况且,2015年4月24日刚刚修订了《固废法》(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年内连续修订的可能性也不大。/p
  • 环保部部长李干杰高度肯定廊坊市文安县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成果
    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在河北省廊坊市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阶段总结现场会,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首先播放了廊坊市治理“散乱污”专题片,廊坊市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优秀典型进行了经验分享。作为2+26通道中的重要城市,廊坊市肩负着极为艰巨的任务。然而廊坊市在工作中却总结出了一套方法,尤其在“散乱污”企业的综合整治方面,颇有心得,成为京津冀及周边城市中的典范。与此同时,廊坊市文安县建设的大气污染网格化精准监测项目成为本次调研中的亮点,为了实现“科学治霾、精准治霾、协同治霾”的目标,2017年初,文安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的科技手段,在全县28个乡级单位全部安装了由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制造的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形成一张覆盖全县的监测网络,实时监测6项主要污染物。泛测环境的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设备发挥了三大作用: 实时监控。通过各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点实时传输的数据,能及时全面掌握县域空气质量变化状况。 及时锁源。当发现某个监测点数据异常时,可及时锁定污染源的所在区域,立即启动无人机到场巡查,包括查看区域内每个企业生产状况,有效发挥了精准查找污染源具体点位的作用。 精准考核。各监测点的年终数据排名,为年终对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 除此之外,泛测环境国内顶尖的专家团队是文安县大气污染防治的坚强后盾。对于“散乱污”企业的监察,多少个不眠不休的日日夜夜,泛测专家们给予技术把控。对污染的趋势进行研判,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预警且制定应对措施,泛测专家团队,是环境执法部门的技术保障和有力依靠。 精准的设备、专业的团队打造了文安县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这一优质项目,文安县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项目的建设,切实增强了各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了工作的压力和动力,促进了全县空气质量的好转,并且成效显著。6、7、8、9月份,文安县空气质量均排在全省前列。1-9月份,空气综合指数下降率在全省排名第四。当天,李干杰部长特地对文安县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给予高度认可。李干杰部长同时对文安县通过整治“散乱污”,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表示充分肯定,希望文安县的做法和经验可以认真总结并且推广开来。希望文安能再接再厉,巩固成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 德国如何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工程师李佳
    p  为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如何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国为例,本版特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pp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标准?/pp  李佳:德国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统一方法和标准,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土壤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自1995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借鉴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pp  中国环境报:德国土壤污染标准如何划分?/pp  李佳:德国在《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防值、触发值、行动值3类土壤污染标准的用途。超过预防值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产生土壤污染问题。超过触发值则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以判断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风险。超过行动值则意味着风险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当采取行动消除风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负荷清单,限定了土壤作为受纳体在一年中通过所有途径可消纳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pp  由于预防值与土地利用方式无关,而触发值和行动值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要围绕德国土壤污染触发值和行动值进行研究。/p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的保护目标是什么?/pp  李佳:触发值和行动值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其中,儿童游乐场地、住宅用地、公园和娱乐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人类”的直接接触暴露途径 农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作物”的迁移及吸收暴露途径。此外还考虑“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径。/p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pp  李佳:德国在制定触发值和行动值时,首先考虑地块的用途,提倡遵循简化暴露途径、考虑生物有效性等原则。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时要与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等相关技术规定相统一。对于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德国规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pp  中国环境报:在制定农用地标准过程中,德国有哪些创新做法?/pp  李佳: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间重金属迁移关系,德国联邦环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数据库,包含从大约120种不同作物类型、部位,以及各种土壤提取物质的组合中得出的32万对土壤、作物重金属浓度数据。数据库仅评估大田实际获得的土壤/作物数据,删除了盆栽试验数据、重金属盐应用测试等人工干预条件下获得的数据结果。/pp  对“TRANSFER”数据库中每对数据的土壤重金属浓度——作物重金属浓度(干重)统计学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对于高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给定的作物可允许最大重金属浓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标的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对于低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则酌情加大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pp  中国环境报:德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方法对我国有哪些启示?/pp  李佳:随着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原有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复杂多变、各地污染情况轻重不一的实际管理需要。德国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在概念和保护目标上,符合我国当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部分要求,其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的推导方法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pp  此外,我国应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研究。制定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研究中长期发展路线图,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平台,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农作物系统”生态毒理学、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统一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数据库,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科学基础。/pp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推动各部门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政策、标准的支持力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p
  • 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攻坚“新战场”
    这是一次与环保有关的会议。会上专家作报告时透露的一组数字引得在场听众投来关注的目光:在国内参与调查的66个城市中,40%左右饮用水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浓度超标,华东和西南地区最为明显;多氯联苯污染主要集中于京津冀、辽东半岛、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位于典型工业城市的永定新河、海河、辽河沈阳段和松花江哈尔滨段沉积物中浓度较高;得克隆在室内灰尘中普遍存在,检出率较高,且城市地区要高于农村地区,北方地区要高于其他地区……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多氯联苯、得克隆……说起它们的名字会让人感到陌生,但它们可能已遍及我们的生活环境。它们同属于一个类别——新污染物。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化学品绿色可持续发展大会上,石化业内人士将目光齐聚新污染物,探寻治理之道。每年新增千余种 新污染物分布广而杂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化学品生产使用国,也是最主要的化工原料供应国,在产在用的化学品超过5万种。“随着化学品的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寿生表示,由化学品生产、交通运输、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由新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目前,已明确纳入新污染物范畴的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四大类。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专家介绍,新污染物可以从“新”和“污染”两方面辨别。简而言之,新污染物一般是指新近被发现或关注的,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且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表现出显著的环境风险与健康风险。与常规污染物不同的是,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隐蔽性更强、治理复杂性更高。新污染物涉及的领域与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和正在开展评估的化学品为例,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毒死蜱、紫外线吸收剂等化学品的使用行业众多,部分化学品还与农业生产、生活用品、半导体、航天产品等必需品密切相关。诸如短链氯化石蜡年生产量可达百万吨以上,毒死蜱涉及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但它们的替代品开发较为困难,在可获得性、性能、成本、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存在冲突,这给新污染物治理带来巨大挑战。推进治理迫在眉睫 立法、技术、评估等难题待解近年来,我国政府将新污染物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针对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明确提出,把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污染物治理已成为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战场。”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指出,新污染物治理将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雾霾、黑臭水体等感官指标向更加长期、隐蔽的新污染战线转变,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迫在眉睫。多位专家表示,新污染物治理还面临诸多难题。首先,立法薄弱是突出短板。当前,我国尚没有国家层面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末端治理、达标排放、监管执法、应急响应为主,且多以常规污染物为对象。这既无法满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从源头到末端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也不能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实施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新污染物研究处于起跑阶段,相关技术比较匮乏。一方面,由于新污染物危害机理复杂、在环境中转移和归趋过程复杂、污染控制难度大,绿色替代品研发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新污染物来源、途径、机理尚不清晰,生态和健康毒性、风险评估等研究基础薄弱,替代、减排、治理技术支撑不足,检测分析方法缺失,配套技术规范和指南也不完善。再次,现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不畅、管理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尚无明确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职责不明;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和纵向的管理机制;专职工作人员有限;财政资金支持不足且缺乏稳定的专职专家技术团队;未开展系统的监督执法技术培训,基层工作人员几乎没有新污染物管理能力。除此之外,如何对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进行识别、评估并实施管控也是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心主任陈瑛谈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面临巨大的数据收集和风险评估需求,我国需要开展大量数据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基础性工作,以支撑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管控与治理。石化行业既是化学品的生产者,也是供应商。谈及石化行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困难,王金南认为主要有4方面。一是我国石化行业尚处于产业链底端,部分领域存在技术门槛低、产品质量要求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易发生价格战等现象。二是行业面临的绿色贸易技术壁垒严重,部分领域的发展速度落后于发达国家,供应链前端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三是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大部分生产制造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外企,还有部分生产制造企业不掌握风险源识别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法。四是国家整体化学物质危害识别能力较为落后,国际谈判和国内工业发展易受牵制。风险管理是核心 防控还需“筛”“评”“控”“都有哪些物质?从何而来?哪些物质风险最高?哪些物质需要优先管理?哪些物质现阶段能管得了?”对于新污染物如何治理,王金南提出这样5个问题。他表示,新污染物治理要体现风险管理理念、全生命周期理念和优先管理理念。其中,风险管理理念为化学物质管理的最核心理念,全生命周期理念和优先管理理念嵌套于风险管理理念之内。在此基础上,新污染物治理应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防控思路。具体来说,“筛”“评”是方法和基础,“控”是目的和手段,前者决定后者的内容。“筛”是结合环境与健康危害以及环境暴露情况,从数以万计的在产在用化学物质中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评”是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其中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作为重点管控对象。“控”是对于经“筛”和“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王金南还提到,构建新污染物风险管控体系,相关部门要着力实施五大战略。包括要构建新污染物治理法规制度、深化新污染物全过程管理、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与此同时,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由被动转为主动,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从突发风险防控型向累积和突发兼顾型转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周竹叶认为,石化行业要主动谋划新污染物治理,积极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持续推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快有毒有害化学品替代,强化源头管控。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环境公约,围绕管控化学品开展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二是推进绿色技术改造,加强过程控制,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深化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四是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化工。五是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化学品生产使用信息调查、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掌握行业化学品环境风险信息。
  • 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当前,我国进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期,环境管理要求固定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监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目前排污企业和管理部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部分排污单位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滞后,导致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各方面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固定污染源监测支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造成了管理工作的被动。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通知》确定了2023年、2025年阶段性目标:到2023年年底,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通知》结合环保垂改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国家、省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的有关要求,鼓励各地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相关管理制度。《通知》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行监测监管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环境执法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手工监测数据;进一步明确“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种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在强化平台支撑方面,《通知》明确所有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实现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口”登录、监测数据“一网”填报、排污信息“一窗”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国家将排污单位填报的监测信息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各级共享。在强化队伍建设方面,《通知》分别对生态环境部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强化队伍建设要求。生态环境部建立专家委员会,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45个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性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在鼓励公众参与方面,《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并积极调查处理反馈意见。接下来,《通知》还将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其中包括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推动基于仪器物联化的质控体系建立,实现现场质控全留痕、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数据质量以满足执法监测需求。强化智能化自行监测检查技术研究,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以有力推动《通知》的高效实施。《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行政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紧密融合;有利于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理念,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实现对生态环境精准管理、科学决策、高效服务的强力支撑。
  • 华北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出台 水污染350亿元待分
    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近350亿元蛋糕待分享  2011年10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为,未来10年我国将安排6 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 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  上述《规划》发布以来,业界普遍期待出台一系列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打开。此次《方案》的发布,被普遍认为是推动地下水治理市场启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方案》除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外,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同时,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方案》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 二是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分类防治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等。  综合《规划》和《方案》中拟定的目标和任务,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线图为:以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落实管网建设,加强对工业污水、危险废弃物和垃圾填埋厂的监管,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最终实现地下水环境的全面监管和治理。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严重,对地下水污染治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门槛。中银国际分析师认为,鉴于目前国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现状,未来地下水防治的思路可能以预防和隔离为主。  细分市场有望率先打开  专家分析指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未来地下水防治进程的政策导向。  券商分析师普遍认为,一些细分领域将率先分享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机会,具体包括地下水质监测仪器及系统、管网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石化化工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年内将制定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透露,我国今年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锅炉、石化、化工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启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标准研制。  田世宏介绍,2013年我国下达国家标准项目2854项,其中强制性标准90项 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870项,国家标准总数达30680项 完成复审国家标准3027项,同比增加120% 备案行业标准4522项,地方标准3261项,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也已上线运行。今年,我国将组织开展商贸物流标准体系研究,编制《物流业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加快政务服务、公共文化、养老服务、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 环保部称车用燃油第五阶段标准已制定 针对大气污染
    从国家环保部获悉,国家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车用燃油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已制定,“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实施。  国家环保部负责人近日通报称,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文件指出,将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继续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  环保部称,这一指导意见还提出,我国将在2011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将作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 同时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区域大气污染防控。  《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当前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重点行业是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  目前,全国已经实施机动车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上海、广州提前实施了机动车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 放大NO₂光谱信号 快速锁定大气污染“元凶”
    近日,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张为俊研究员团队在大气二氧化氮探测技术方面取得新突破,团队利用相敏检测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创立了一种能够快速灵敏检测大气环境中二氧化氮的新方法。这项研究成果日前发表于美国化学会(ACS)出版的《分析化学》上,并申请了发明专利保护。通俗地讲,就是把吸收到的二氧化氮光谱信号进行有效放大,再通过我们开发的可靠算法进行计算,最终实现对大气二氧化氮的精确探测。基于多模激光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适用于长期稳定运行、免人工维护的二氧化氮高灵敏度测量,因而具有很好的科研和业务应用前景。 导致大气污染的“元凶”之一“二氧化氮是对流层大气中主要的污染物,它的来源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排放和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化石燃料燃烧、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燃烧、大气当中的闪电和平流层光化学反应等过程。”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的周家成博士说道,大气中的二氧化氮对臭氧和二次颗粒的生成也起着重要作用,是形成酸雨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氧化氮的光解是对流层臭氧的主要来源之一,其参与了光化学反应以及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周家成说,二氧化氮通过光化学反应产生硝酸盐二次颗粒,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并进一步降低空气质量,是形成灰霾的主要因素。同时,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氮可以与水蒸气发生作用,产生硝酸和一氧化氮,进而形成酸雨。“正因如此,二氧化氮的高灵敏准确测量对大气化学研究以及大气污染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周家成说,对于一些特殊应用场景,例如青藏高原、海洋等环境中,大气中二氧化氮浓度极低,只有高灵敏的仪器才能精确测量,进而开展相应的大气化学研究。此外,高灵敏的仪器还可以捕捉城市大气污染的深层次信息,例如通量等关键参数,从而更好地服务大气污染防控。放大光谱信号实现超极限探测一般而言,大气当中的每一种成分,都对应有特殊的光谱,也就是相当于这种组分的特殊身份识别标志特征。从原理上来讲,只要能够实现对某种大气组分光谱的高灵敏度探测,也就做到了对这种组分的精确探测。周家成介绍,他们团队创新研发的“基于多模激光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是将调制技术与多模激光相结合的一种全新的高灵敏度吸收光谱技术。它的工作原理是把被调制的光强信号输入到相敏检波器中,与参考信号进行混频乘法运算,再经过窄带低通滤波器滤除掉其他噪声频率成分后,得到一个与输入信号成正比的直流信号,就可以直接用于吸收系数的计算。“通俗地讲,就是把吸收到的二氧化氮光谱信号进行有效放大,再通过我们开发的可靠算法进行计算,最终实现对大气二氧化氮的精确探测。”周家成告诉记者,“基于多模激光的振幅调制腔增强吸收光谱技术”集成了共轴腔衰荡吸收光谱的高光注入效率、离轴腔增强吸收光谱的低腔膜噪声,以及调制光谱的窄带高灵敏度微弱信号探测等优点,能够提供一种简单、可靠、低成本和自校准的二氧化氮绝对浓度测量方法。“它适用于长期稳定运行、免人工维护的二氧化氮高灵敏度测量,因而具有很好的科研和业务应用前景。”周家成介绍到,他们研制的这台仪器用到的一个关键部件,叫做“宽带多模二极管激光器”,即能够输出波长具有一定宽度,并且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或多个纵模的激光器,它被作为整个仪器的探测光源。“正是由于它发出的激光光源能被二氧化氮分子所吸收,所以被用来进行二氧化氮浓度的测量。”周家成说,他们用到的这款激光器的中心波长为406纳米,带宽约为0.4纳米,它发射出的探测光源,恰好能够被二氧化氮分子所吸收。一般而言,某种仪器或探测方法,在探测某种参数时所能达到的极限,被称为“探测极限”,也代表了仪器的最高性能指标。周家成表示,他们研制的探测技术经过多次实际应用验证表明,超过探测极限浓度的二氧化氮也能够被测量到。助力北京冬奥会精准预报天气北京冬奥会期间,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研制的快速灵敏检测二氧化氮仪器被用于环境大气实时在线观测,为冬奥会高精度数值天气预报和多源气象数据融合等关键技术方法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持,共同构建了冬奥气象“百米级”预报技术体系。“在此之前,这台仪器在北京参加了‘超大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成因外场综合协同观测研究’项目,针对北京城市站点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的作用开展相关研究,对北京市大气复合污染成因解析起到了重要作用。”周家成表示,后续该仪器还将应用于青藏高原背景站点开展常年观测,填补青藏高原大范围区域二氧化氮有效观测数据的空白。谈起团队科研历程,周家成坦言,这其中充满了艰辛和不确定性,但还是有着很多乐趣。“为了验证仪器吸收测量的准确性,我们先在实验室开展不同浓度二氧化氮测量实验,但是结果始终和预期不一样。折腾了几个小时后,发现居然是外部锁相放大器的一个参数设置有误。”周家成说,这件事再次验证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自此以后,他每次实验前,都会仔细检查仪器的各项参数,防止出现类似的问题。周家成说,仪器在参加北京冬奥会观测期间,由于观测人员在实验前期对仪器操作不熟悉,光腔被正压气体冲击,导致无法用于测量。“当时我不在现场,内心十分着急,牵挂仪器,到了深夜都不能入睡,怕影响观测进度。”年后没几天,周家成携带工具前往北京维修,加班加点终于使仪器正常工作,赶上了综合实验的进度。“接下来,我们将对仪器进行小型化集成,利用锁相板代替商业锁相放大器,配合自动控制系统,使得这台仪器更加智能化、便携化。”周家成表示,未来他们团队还计划把这种二氧化氮探测技术与化学滴定、热解和化学放大法相结合,应用于一氧化氮、臭氧、活性氮和总过氧自由基的高精度测量。通过增加保护气,仪器还可应用于气溶胶消光系数的高灵敏度测量。
  • 青岛众瑞-固定污染源超低排放解决方案
    政策背景为了控制燃煤火电污染,国内针对火电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东部地区现役的机组通过改造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多个省份陆续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无一例外的将“超低排放”写入了排放限值。据统计,目前公布大气污染地方标准的省份有5个,分别是河南、河北、上海、山东、浙江。这些地方标准除了规定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外,也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30μg/m3写入到了标准中。监测难点解决方案烟尘采样→采样头组装《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颗粒物采样前后对一体化采样头整体称量,采样头组装要求整体密封效果良好。众瑞ZR-L03型自动滤膜压紧器,操作简便,装配过程一键完成。烟尘采样装置ZR-3260D型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配备高负载、低噪声大流量抽气泵,可有效克服颗粒物滤膜法采样相对于滤筒采样存在阻力大的问题,配合ZR-D09ET型高湿低浓度烟尘采样管(钛合金材质),可实现超低浓度颗粒物的采样功能。烟气分析ZR-3211型便携式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采用紫外光谱差分吸收技术(DOAS)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放中的SO2、NO、NO2等气体浓度,测量精度高,不受烟气中水蒸气影响,特别适合高湿低硫工况,配合ZR-D05BT型烟气预处理器使用,可实现超低工况烟气的采样和分析功能。烟气汞采样部分省份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也写入到了地方标准中,众瑞研发生产的ZR-3700A型烟气汞综合采样器和ZR-3701型烟气总汞采样器,配合相应的采样管可实现分价态汞、气态总汞及颗粒态汞的监测。颗粒态汞和气态汞:ZR-3701烟气总汞采样系统从烟气中等速取样,取样管线的温度维持在120℃以上,以防止烟气中的汞(尤其是气态二价汞)在取样管线上凝结。烟气样品依次经过采样管、过滤器和冰浴吸收瓶箱(三个氯化钾吸收瓶、一个双氧水/硝酸吸收瓶、三个高锰酸钾/硫酸吸收瓶)。烟气样品中的颗粒态汞被过滤器(玻璃纤维滤筒)捕集,气态二价汞被前三个吸收瓶捕集,气态零价汞被后四个吸收瓶捕集。颗粒物上的汞在热解或消解之后采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吸收液中的汞被还原后使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气态汞:ZR-3700A烟气汞综合采样器兼配湿法HJ543-2009和干法EPA 30B两种采样要求1. 废气中的汞被酸性高锰酸钾溶液吸收并氧化形成汞离子,汞离子被氯化亚锡还原为原子态汞,用载气将汞蒸气从溶液中吹出带入测汞仪,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2. 通过ZR-3700A烟气汞综合采样器,从固定污染源以低流量、恒速抽取定量体积废气,使废气中气态汞有效富集在吸附管中经过碘或其它卤素及其化合物处理的活性炭材料上。采用直接热裂解原子吸收法或者其它分析方法测定吸附管中二段分隔活性炭材料中汞的含量和采样体积,计算出气态汞浓度。质控方案ZR-5410A便携式气体、粉尘、烟尘采样仪综合校准装置,内置罗茨流量计,流量直读,一套设备即可满足对空气采样器、颗粒物采样器、烟尘测试仪的流量、压力标定。
  • 血铅超标等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 环保部抓紧修订污染治理方案
    2009年,中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8月份,陕西凤翔爆发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检测的1016名儿童中,共查出851名儿童血铅超标。随后,湖南武冈(1958名儿童中超标人数为1354人)、福建上杭(287名儿童中有121人血铅含量超标)的事件也浮出水面。12月下旬,广东清远市出现数十名儿童被集体查出铅中毒。9月2日,环保部召开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国家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农业、卫生和中宣部等八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国将强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据悉,该方案将对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活动有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等污染进行整治。为重点防范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首个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于2009年12月29日成立。  事件回顾: 陕西百余孩子血铅异常 冶炼厂被令停产 陕西凤翔事件最新结果公布:851儿童血铅超标 广东清远49名儿童血铅超标 4人重度中毒 河南济源免费救治血铅超标儿童 32家企业停产 污染企业超规模生产 清远血铅儿童超44人(图) 江苏大丰51名儿童血铅中毒 污染源确定   相关新闻: 我国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已经初步完成  节能减排有成就 惩治重金属污染正在制定方案  中广网北京9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庆新闻中心9月27日上午举行主题为“中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出席发布会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副主任谢振华,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副部长张力军。介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面,与会嘉宾介绍到,在十一五以来,我们国家的污染减排工作应该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比如说看一些指标,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已经是达到了91.3%,这个数字比05年同期提高了8.2个百分点,二氧化硫的平均浓度比05年同期下降了1/3。  这些污染减排成绩取得主要是得益于,一是加强了制度建设,强化了责任追究。二是制定一批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对于很多减排措施都是超计划的完成了,比如我国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已经是5407万千瓦,已经提前一年半完成了关闭5千万千瓦的任务,淘汰落后造纸的产能500多万吨,全国燃煤脱硫机组,综合脱硫效率由05年的50%提高到08年80%。  当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形势还是不容乐观的,结构性的矛盾仍旧突出,例如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不降反升,两高行业增长比较快。有《光明日报》记者问到,今年以来,发生几起重金属的污染事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应该做哪些工作?  环境保护部的副部长张力军说,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企业的专项检查,把它们列入到今年国务院九个部委开展的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中,通过专项行动对符合产业政策、排放超标的、有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停产或者限期治理。  第二是会同国务院八个部门正在制定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综合整治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就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尽快建立起排放重金属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全防全控的监控体系。  我国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呼之欲出  在“中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透露,我国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呼之欲出。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重金属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张力军介绍,环保部已经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等部门,制定了《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该方案将对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活动有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汞、铬、镉、铅和类金属砷等污染进行整治。据介绍,该方案已经初步完成,其主要内容是要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的准入门槛,加强企业污染的治理,落实治污责任,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近期我国陕西、湖南等地陆续发生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给当地的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张力军透露,这几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均已经得到妥善处置,目前正在进行责任追究。 首个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立(附名单)  首个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12月29日成立。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表示,今后环保部门将推广环保、消防部门联合对应突发事件的做法,重点防范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关于组建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组的通知如下: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为增强环境应急决策咨询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经有关单位推荐,我部决定组建第一届环境应急专家组,并聘任马放等26名同志为第一届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任期5年(名单详见附件)。  我部对专家组实行动态管理。实际工作中,将根据需要和专家的专业和研究方向,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环境应急决策咨询工作。专家的咨询工作、水平和保密情况将记录于专家信息库。  希望各位专家在任期内,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第一届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第一届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马 放 哈尔滨工业大学 教授  王 琪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教授  王金生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王树义 武汉大学 教授  田廷山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研究员  冯宗炜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研究员、院士  刘凤枝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研究员  刘永定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研究员  齐文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研究员  齐玉娥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高级工程师  孙承业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张 荣 华东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工  张晓健 清华大学 教授  李政禹 中国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 教授级高工  李战国 防化研究院防化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  陈家强 公安部消防局 少将、教授  杨文彪 中国炼焦协会 教授级高工  林玉锁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研究员  范维澄 清华大学 教授、院士  郝吉明 清华大学 教授、院士  钟玉征 总参兵种部防化局 少将、教授  陶遵华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教授级高工  曹承宇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教授级高工  高映新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研究员  蔡道基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研究员、院士  樊晶光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教授级高工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到底有多持久?怎么判定?如何测算?
    众所周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 具有四大特征,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远距离迁移能力和高毒性。所谓环境持久性,指的是POPs难以通过生物降解、光解、化学降解等被降解,在大气、水体或土壤环境中具有较长的存留时间。化学品的环境持久性到底有何判定标准?又如何来测算呢?5月17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举办的“第十七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暨化学品环境安全大会”主旨报告环节,POPs专委会委员、大连理工大学陈景文教授分享了最新研究进展。图为陈景文教授在大会主旨发言环节作报告。环境持久性判定,把测算“搬出”实验室外是巨大挑战化学品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化学品的环境暴露以及在生物体的内暴露,也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构成风险。化学品的环境暴露和生物内暴露,与化学品的环境持久性密切相关。防控化学品的风险,防范化学品成为新污染物,需要评价和预测化学品的环境持久性,从而做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然而,测算化学品的环境持久性并非易事。当化学品进入环境成为污染物后,经历多种迁移和转化过程,在大气、水体和土壤等多介质环境中赋存。在实验室模拟条件下测算化学品的环境持久性,很难真实地模拟多介质环境,测算的结果距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准确还有一定差距。陈景文表示,由于环境的多介质特性、污染物的多过程行为、环境因子对污染物行为影响的复杂性,将实验室测定的降解速率外推至实际环境系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也是当前环境化学家们持续攻关的方向。另一方面,化学品种类众多,在其生产、贮存、运输、应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中,都会向环境中释放。因此,采用传统的实验室模拟来评价化学品的环境持久性,不仅效率低、成本高,还存在耗时长等缺点。陈景文表示,当前,实验室测定已难以匹配既有及新化学品风险评价和新污染物治理的需求,研究高效的持久性预测和评价的新方法、新技术迫在眉睫。数据驱动,构建污染物预测方法和模型或成新思路此背景下,陈景文教授提出,可以应用环境计算毒理学进行化学品的风险预测与管理,基于机理引导和数据驱动的路径,实现化学品和新污染物环境持久性的筛查和预测。所谓机理引导,是从化学品的环境多介质行为入手,构建化学品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降解转化动力学的预测模型,以及多介质环境模型,来实现化学品环境持久性的模拟预测。而数据驱动,则是基于已有的持久性化学品清单及数据,构建机器学习模型来筛查持久性化学品。这方面,需要注重数据库的搭建。陈景文详细介绍了团队在环境计算毒理学方面的研究进展,包括模拟预测化学品环境光化学持久性、构建水解反应模型以评价水解产物毒性与风险、采用图神经网络的机器学习构建集成模型用于持久性化学品的筛查等。研究成果为筛查持久性化学品,防控其环境风险提供技术支持,为帮助评价化学品环境持久性,助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图为陈景文教授作报告。
  • 能谱测油仪:HJ 1077-201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警告:实验中所使用的萃取溶剂对人体健康有害,样品前处理过程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并按规定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油烟和油雾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 250 L(标准状态),萃取液体积为 25 ml,使用 4 cm 石英比色皿时,本方法油烟和油雾的检出限均为 0.1 mg/m3,测定下限均为 0.4 mg/m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油烟 oil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3.2 油雾 oil mist 指工业生产过程(如机械加工、金属材料热处理等工艺)中挥发产生的矿物油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4 方法原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油烟和油雾经滤筒吸附后,用四氯乙烯超声萃取,萃取液用红外分光光度法OIL3000B 红外测油仪测定。油烟和油雾含量由波数分别为 2930 cm-1(CH2 基团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2960 cm-1(CH3 基团中C—H 键的伸缩振动)和 3030 cm-1(芳香环中 C—H 键的伸缩振动) 谱带处的吸光度 A2930、A2960 和 A3030 进行计算。5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5.1 正十六烷(C16H34)。5.2 异辛烷(C8H18)。5.3 苯(C6H6)。5.4 四氯乙烯(C2Cl4)。 用 4 cm 比色皿,空气池做参比,在波数 2930 cm-1、2960 cm-1 和 3030 cm-1 处吸光度应分别不超过 0.34、0.07 和 0。5.5 无水硫酸钠(Na2SO4)。 在 500 ℃下加热 4 h,冷却后装入磨口玻璃瓶中,置于干燥器内保存。5.6 正十六烷标准贮备液:ρ≈1×104 mg/L。 将 100 ml 空容量瓶称重(准确至 1 mg),然后滴入约 1 g 正十六烷(5.1),再次称重(准确至 1 mg),加四氯乙烯(5.4)定容,混匀,计算正十六烷标准贮备液准确浓度。5.7 正十六烷标准使用液:ρ=1.00×103 mg/L。 移取适量的正十六烷标准贮备液(5.6)于 100 ml 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5.4)定容, 混匀。5.8 异辛烷标准贮备液:ρ≈1×104 mg/L。 将 100 ml 空容量瓶称重(准确至 1 mg),然后滴入约 1 g 异辛烷(5.2),再次称重(准确至 1 mg),加四氯乙烯(5.4)定容,混匀,计算异辛烷标准贮备液准确浓度。5.9 异辛烷标准使用液:ρ=1.00×1 03 mg/L。 移取适量的异辛烷标准贮备液(5.8)于 100 ml 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5.4)定容,混匀。5.10 苯标准贮备液:ρ≈1×104 mg/L。 将 100 ml 空容量瓶称重(准确至 1 mg),然后滴入约 1 g 苯(5.3),再次称重(准确至1 mg),加四氯乙烯(5.4)定容,混匀,计算苯标准贮备液准确浓度。5.11 苯标准使用液:ρ=1.00×10 3 mg/L。 移取适量的苯标准贮备液(5.10)于 100 ml 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5.4)定容,混匀。 注:可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溶液。5.12 油烟标准油。 在 500 ml 双颈蒸馏瓶中加入 300 ml 花生油,侧口插入量程为 500℃的温度计,在 120℃ 温度下敞口加热 30 min,然后在上口安装空气冷凝管,升温至 300℃,回流 2 h,即得标准油,放冷后取适量放入带聚四氟乙烯衬垫螺旋盖的 500 ml 样品瓶中。5.13 油烟标准油贮备液:ρ≈1×104 mg/L。 将 100 ml 空容量瓶称重(准确至 1 mg),然后滴入约 1 g 油烟标准油(5.12),再次称重(准确至 1 mg),加四氯乙烯(5.4)至标线,混匀,计算油烟标准油贮备液准确浓度。5.14 油烟标准油使用液:ρ=100 mg/L。 移取适量的油烟标准油贮备液(5.13)于 250 ml 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5.4)稀释至标线。5.15 油雾标准油。 分别用刻度移液管吸取 6.5 ml 正十六烷(5.1)、2.5 ml 异辛烷(5.2)和 1.0 ml 苯(5.3)移入 10 ml 容量瓶,立即塞紧混匀。5.16 油雾标准油贮备液:ρ≈1×104 mg/L。 将 100 ml 空容量瓶称重(准确至 1 mg),然后滴入约 1 g 油雾标准油(5.15),再次称重(准确至 1 mg),加四氯乙烯(5.4)至标线,混匀,计算油雾标准油贮备液准确浓度。5.17 油雾标准油使用液:ρ=100 mg/L。 移取适量的油雾标准油贮备液(5.16)于 250 ml 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5.4)定容。 注:可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油烟、油雾标准溶液。5.18 金属采样滤筒及聚四氟乙烯套筒。 金属滤筒材质:316 不锈钢,内部充填毛面玻璃微珠或 316 不锈钢纤维,滤筒清洗后用无油清洁空气吹干置于套筒内保存。当油烟或油雾浓度在 10 mg/m3 以上时,油烟和油雾采集效率应≥95%。5.19 玻璃纤维滤筒。 Φ28×70 mm ,对粒径 0.5 μm 粒子捕集效率不低于 99.9%,失重≤0.2%。经 400℃灼烧 1 h,冷却后进行检查,未变形或破碎的玻璃纤维滤筒放入带盖聚四氟乙烯柱形套筒密封待用。6 仪器和设备 6.1 能谱OIL3000B 红外测油仪。 配有 4 cm 带盖石英比色皿,仪器扫描范围:3400 cm-1 至 2400 cm-1。6.2 烟尘测试仪。 符合HJ/T 48 的要求。6.3 玻璃纤维滤筒采样管。符合HJ/T 48 的要求。6.4 金属滤筒采样管及配套滤筒。6.5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7 样品7.1 样品采集 采样布点、频次、采样工况按照 GB 18483、GB/T 16157、HJ/T 397 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选择合适的采样器,安装采样嘴及滤筒。采集油雾时选择玻璃纤维滤筒采样管(6.3) 或金属滤筒采样管(6.4),采集油烟时选择金属滤筒采样管(6.4)。采样前检查系统的气密性。连续采样 10 min,将采样后滤筒放入套筒内。7.2 样品的保存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测定。样品若不能在 24 h 内测定,可冷藏(≤4℃)保存 7 d。7.3 试样的制备7.3.1 油烟的试样制备 在采样后的套筒中加入四氯乙烯(5.4)溶剂 12 ml,旋紧套筒盖,将套筒置于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清洗 10 min,萃取液转移至 25 ml 比色管,再加入 6 ml 四氯乙烯(5.4)超声清洗 5 min,将萃取液转移至上述 25 ml 比色管。用少许四氯乙烯(5.4)清洗滤筒及聚四氟乙烯套筒二次,清洗液一并转移至上述 25 ml 比色管,加入四氯乙烯(5.4)至刻度标线,密封待测。7.3.2 油雾的试样制备7.3.2.1 若采用纤维滤筒采样,将采样后的滤筒剪碎后置于 50 ml 烧杯中,用 25 ml 四氯乙烯(5.4)在超声波清洗器中超声萃取 10 min,萃取液转移至 25 ml 比色管,密封待测。7.3.2.2 采用金属滤筒采样,参照 7.3.1 饮食业油烟的试样制备方法。7.4 空白试样的制备 用空白滤筒,按照试样的制备步骤(7.3)制备空白试样。 8 分析步骤8.1 校准8.1.1 校正系数的确定 分别量取 2.00 ml 正十六烷标准使用液(5.7)、2.00 ml 异辛烷标准使用液(5.9)和 10.00ml苯标准使用液(5.11)于 3 个 100 ml 容量瓶中,用四氯乙烯(5.4)定容至标线,混匀。正十六烷、异辛烷和苯标准溶液的浓度分别为 20.0 mg/L、20.0 mg/L 和 100 mg/L。用四氯乙烯(5.4)做参比溶液,使用 4 cm 比色皿,分别测定正十六烷、异辛烷和苯标准溶液在 2930 cm-1、 2960 cm-1 和 3030 cm-1 处的吸光度 A2930、A2960 和 A3030。代入公式(1)求解后,可分别得到相应的校正系数 X,Y,Z 和 F,输入仪器进行校准。 式中: ρ——四氯乙烯中目标物的含量(mg/L); A2930、A2960 和 A3030——各对应波数下测得的吸光度; X、Y、Z ——与各种C-H 键吸光度相对应的系数; F——脂肪烃对芳香烃影响的校正因子,即正十六烷在 2930 cm-1 与 3030 cm-1 处的吸光度之比。 能谱科技致力于傅立叶红外光谱仪,红外测油仪,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分析仪的研发生产销售多元化高xin技术企业;无论是常规检查,还是用于前沿科学研究,在这您一定能找到合适您的理想工具。
  • 目标已锁定:食品中的金属污染从何而来?
    ?巧克力工厂的传送带上,成排放置着由机器制造的巧克力装饰配料食品制造商如何确保他们生产的食品安全无害?随着生产需求的增长和食品加工的日益工业化,基于食品安全原因的质量控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生产率,食品生产线引进了更多的自动化和高速加工机械。在食品被加工的过程中,要经过多种机器、滤网、传送带、滚桶和储罐。这些机械部件大多由金属合金制成,食品每接触到一次这些部件,就会增加受到外来金属污染的风险。外来金属污染是工业食品加工的一种固有危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工机器的金属部件可能会通过各种磨损机制发生故障,包括:磨料、粘着、表面和近表面的疲劳,或腐蚀。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细小的金属碎片可能会进入到食品中。如果落入食品中的这种异物没有被检测到,就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巧克力要经过许多加工步骤,才会变成放在商店货架上的糖果为了避免受到金属污染的食品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产品被召回,制造商会使用可以探测金属的X射线机器(类似于机场行李扫查器),对食品进行扫查,以发现细小的金属。如果探测到金属碎片,下一步就是找出它们来自生产线的哪个部件。在一条漫长的生产线上,一点点金属碎片可能来自许多不同的部位,因此,精确定位金属的来源部位是一项艰巨的挑战。XRF分析仪有助于“识别”生产线上的罪魁祸首要确定金属碎片的来源,需要完成两个步骤。首先,对金属碎片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元素成分。Vanta X射线荧光(XRF)分析仪可以有效识别合金牌号,即使是细小的金属碎片也不例外。下图中,一小片金属被包裹在一层丙烯薄膜中,并被放入便携式Vanta工作站的样品舱中接受Vanta XRF分析仪的检测。?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奥林巴斯的Vanta工作站在几秒钟内,Vanta分析仪就获得了金属碎片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并将结果与其内置的合金牌号库中的某种特定合金牌号相匹配,例如:316不锈钢牌号(SS 316)。?合金+方式的屏幕截图?第二个步骤是将所鉴定的金属碎片的合金牌号与生产线上的金属部件相匹配。可以通过分析仪的一个内置功能有效地完成这个步骤。制造商可以在分析仪上自行创建一个库,根据实际情况,将不同的牌号与生产线上的特定组件链接起来。例如,如果生产线上的微粉化机的滚筒由SS 316组成,那么在分析仪探测到316合金时,会自动显示“微粉化机的滚桶”。有效的预防性维护有助于降低金属污染的风险以这种方式,制造商可以确定金属碎片的来源,然后进行调查并解决问题。通过XRF分析仪技术找到食品金属污染来源的方式,有助于确保生产线得到妥善维护,而且最终产品可供消费者安全食用。 在日常生活中,奥林巴斯的内窥镜和照相机产品被大众所熟知,然而奥林巴斯工业这些看似“高冷”的产品其实在背后默默守护者我们,衣食住行当中也都存在着它们的身影,只是我们不曾发现。未来奥林巴斯将继续肩负“实现世界人民的健康、安心和幸福生活”的企业使命,用科技为人们带来更好的生活。
  • 水污染防治 | 禾信仪器 无人船EMUSV 1000 应对“水污染”显身手
    为了满足对水环境中VOCs及水质常规参数快速污染排查、监测的需求,禾信仪器自主研发了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该系统可实时、秒级获取水中及液上VOCs、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同时配备侧扫声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实现各类流域、湖泊(水库)、水源地等现场快速、实时、准确水质监测、污染排查,为开展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及有力保障。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近期,禾信仪器EMUSV 1000大显身手,助力各省区应对“水污染”问题。助力姜堰区某河流排污口、暗管排查为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美丽姜堰建设,姜堰区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大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摸清姜堰区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2022年1月6日至2月16日,禾信仪器助力开展姜堰区入河排污口、暗管排查工作。禾信仪器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声呐扫描等先进技术手段,快速识别水面以上及水下暗管,并初步掌握整个河道的水质分布状况,同步开展人工现场复查明确排口类型,最终做到应查尽查、有口皆查。实现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目标。EMUSV 1000 排查工作中人工排查中EMUSV 1000 发现疑似排口无人机发现疑似排口左右滑动查看更多本次排查历时23天,覆盖17条河流,累计里程166.32KM,共排查出2000余个排口,从0到1建立了姜堰区骨干河道排口基本信息数据库;共排查出30余个水下隐蔽管道,保障河道排查工作无遗漏;同时梳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为后续溯源整治工作夯实基础。EMUSV 1000在本项目入河排污口排查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分析辨别水下疑似入河排污口,出色完成河道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助力广东省某水库饮用水安全常态化保障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因此,对入库河流、水库各个库区、水库泵站等饮用水相关的水域进行大面积的实时监测,实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变化情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有机污染物是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其种类较多,对水生态环境以及水生生物具有一定的破坏性,且可通过食物链传递,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目前市面上暂无监测设备可实现水中VOCs的快速走航监测。禾信仪器利用EMUSV 1000对广东省某水库相关水域进行全面摸排,对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快速走航监测,同时获取水温、pH、浊度、电导率、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Oxidation reduction potential,ORP)等多参数水质数据及排污暗管探测排查。EMUSV 1000 下水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监测结果显示,该水库水质状况较好,水质稳定处于II类水平,未发现该水库中存在可疑的暗管,水中共检测出19种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各个VOCs物质浓度均低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EMUSV 1000完满完成水库全面摸排任务,为该水库日常监测与水域水质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广东省某河流水环境风险物质(VOCs)及水质富营养化状况排查广东省某河流沿岸工业发达,聚集了较多的化工企业,目前该河段污染底数不清,量大面广,常规水质取样抽查不能满足日常监测监管的需求。2021年12月6日,禾信仪器应邀对该河流开展走航摸排工作,利用EMUSV 1000获得水中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及组分浓度)及水质常规参数数据,同时采用无人船声呐进行暗管探测排查,快速实时动态掌握水质相关污染物质浓度时空分布。EMUSV 1000 水中VOCs走航数据图本次走航结果显示,该河段水体处于II~III类之间,有机污染物浓度满足标准要求,但处于较高水平,氯代烯烃和苯系物等VOCs组分含量较高,说明该地区受到工业来源污染。因此,该河段有必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管,把握有机污染动态,维护该河段水质安全,降低水质环境生态风险。关于 EMUSV 1000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 EMUSV 1000是禾信仪器自主开发的以无人船/载人船为载体,以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质谱仪DT-100为核心,搭载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水质多参数监测仪,实现全自动的水环境走航监测,实时得到水中及液上空气中VOCs监测数据、水质多参数数据。准确获取流域水质污染情况的空间分布,快速评估污染程度、锁定污染区域、查清污染来源,有效排查水底暗管排污口,为开展流域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污染排查、污染溯源、污染监管提供技术抓手。技术创新禾信仪器气液两相水环境走航监测系统可同时兼顾水中及液上空气两相VOCs走航监测,这一技术开创了水环境VOCs走航监测技术的先河,为水域水环境面源污染、有毒有害风险物质快速走航排查,确保区域水环境安全,提供先进技术手段及保障。优势特点
  • 环保部:解决重金属污染为2010污染防治头等大事
    记者从1月8日召开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获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被列为2010年污染防治工作的头等大事,环境保护部将加快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全面开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会议回顾了过去一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2009年,全国污染防治系统围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根本任务,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产污强度,构建全防全控防范体系和高效环境治理体系,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高起点全面启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实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稳步推进,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管理进一步深化。总体看来,全国环境污染防治已经初步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从遏止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向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转变。  会议指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矛盾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危害日益显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0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制定实施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开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其中,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是重点,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防治为主要内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做出应有贡献。  据悉,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的工作目前进展顺利,已确定规划大纲和项目需求清单,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小组,下一步将赴各地开展调研,指导划分重点防控区域,筛选重点治理项目等,确保规划编制任务及时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40亿元(附明细)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40.00 1北京1.182天津0.593河北5.534山西10.585内蒙古3.66辽宁2.317吉林1.688黑龙江1.949江苏2.610浙江3.4311安徽5.5212福建2.7813江西5.4114山东6.0115河南7.7516湖北8.6317湖南4.2518广东3.4919广西1.8120海南1.3221重庆1.5622四川6.0523贵州4.0524云南6.4725西藏5.3626陕西7.3127甘肃5.3828青海17.8229宁夏3.7630新疆1.83  附件2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 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140亿元 其中:中央补助140亿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良好水体(湖泊)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支持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提高。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质量指标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70%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0%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15%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带动地方和社会水污染防治工作投入不低于2倍中央资金社会效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受益人口不少于3000万人生态效益 指标水生态环境质量与2020年相比改善可持续影响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时限长期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80%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1年)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年度总体目标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 出 指 标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效益指标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 十分钟就能锁定污染区域——保定成立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
    雾霾来袭,科技治污势在必行!《中国环境报》2016年12月19日06版头条,报道了先河环保开发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支持系统,通过保定市政府的充分运作和资源整合,正式成立并运行“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为河北省首家。中心的成立必将为该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有力的工具和抓手。◆中环报记者张铭贤 600余套小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覆盖全城区,仅用10分钟时间就能锁定污染区域。日前,河北省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成立并运行,这在省内尚属首家,可大大提高保定市城区发现、处置空气污染源的工作效率。 如何精细定位污染源?600余套监测设备布点整个城区12月12日,在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监督指挥中心内,大屏幕上密密麻麻显示着各色圆点。“绿色、黄色的小圆点说明这个布点范围内空气质量为优良,橙色、红色、紫色等颜色的圆点则标志着这一区域空气质量污染,可能存在污染源,需要及时进行排查。”工作人员介绍说,每一个圆点,都对应着一套设置在保定城区的小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据了解,保定全市范围内总共有600余套这样的设备,分布在城区的大街小巷,实现了环境监测网络对城区的全覆盖。在城区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工业集聚区、建筑工地、城中村、城区环路和主干道、交通路口等区域,还进行了重点布设。同时,在城区近郊污染物传输通道上还建立了区域传输观测点,可研判污染物输送来源及传播过程。据介绍,常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体积大、成本高、安装条件复杂,无法实现大面积推广。保定市采用最新的分布式小微型传感器技术,建立起空气污染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这些小微型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虽然功能没有传统监测站全面,但通过网格化组合精准监测技术,可以实时掌握城区每一处地点污染物的排放水平。相比以往拉网式排查空气污染源工作强度大、人员需求多,工作人员借助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轻点鼠标就可锁定空气污染区域,工作效率成倍提高。如何协调处置污染源?问题点位3小时反馈“从近一个月的运行情况看,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系统的灵敏性还是非常高的。我们这些监测设备一般布点在距离地面两米左右的空中,不管是路面清扫不到位、工地施工的扬尘污染,还是街头烧烤油烟、燃煤排放,都可实时捕捉到污染指数的变化。”指挥中心负责人陈振辉介绍说,“一次,保定市华电二校区的PM2.5达到了800多,指挥中心马上与莲池区政府协调,发出指令,派人赶到现场调查。原来一市民在距离监测点不远的位置抽烟,工作人员令此市民把烟灭掉,几分钟之后,PM2.5的数值就降下来了。”“指挥中心采取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电话、对讲、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相关点位的责任区或人。”陈振辉介绍说,“在监测系统的平台上,每10分钟更新一次数据,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平台的监测数据,实时记录各观测点位数据的变化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研判挖掘,并针对污染情况进行整点推送。被通知人或单位需要马上到点位周边进行排查工作,并在3小时内将点位周边情况和处理措施反馈至指挥中心。指挥中心通过日志的方式对当天的情况进行文档记录。”污染浓度高如何处置?每天通报排名靠后点位并跟进督查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系统的投入运行不仅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实现了精准控制,对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每天21时前,指挥中心将前一天20时至当天20时城区内部和区域传输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排名,并将浓度高的前10名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至城区内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以及城区外的徐水区、满城区和清苑区。各区需要在第二天17时之前将点位周边的排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反馈至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进行相关档案的整理和登记。”陈振辉介绍说,“保定市大气办要求我们‘排名每日发送’,目的就是督促各区加大治理力度。同时对长期排名靠后的点位,我们还将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以文字形式汇报至指挥中心。”据了解,保定市大气污染精准监测系统应用以来,给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以往人员拉网式排查工作强度大、人员需求多,在指挥中心应用网格化监测系统后,可以及时准确地锁定污染区域,并下达巡查指令。从11月20日成立到12月8日,共计发布小时指令25条,日报排名涉及点位数量235个,现场负责人反馈的污染内容主要包括工地施工、道路扬尘、散煤(劈柴)燃烧和其他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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