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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污染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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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快制定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

    http://gb.cri.cn/mmsource/images/2013/07/05/80/7481438272210928628.jpg“镉大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新华社记者 白禹摄)  今年初,广州被曝多批次大米镉超标,“镉大米”由此进入公众视线;5月下旬,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称,2013年抽检发现120批次镉超标大米。“镉大米”事件近期在社会上引起持续关注。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青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吴青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防止“镉大米”等有害食品出现,根本在于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90%污染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说起这个话题,吴青的第一句话就指出:“‘镉大米’事件警示了土壤污染防治已刻不容缓。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使得土壤环境质量可能或已经发生恶化。”  吴青指出,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频繁爆发。她说,据有关资料反映,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在内)的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  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侵权责任法、刑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但吴青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分散且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各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操作性不强。  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急需建立  “要防止‘镉大米’等有害植物产生,就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各类用地的质量标准建立、污染风险评估、污染控制以及污染后的治理与修复等进行系统调整。”吴青说。  吴青认为,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建设首先是建立土壤污染标准制度。除现有的标准外,在全国土壤污染普查的基础上,制订、修改、完善农业用地土壤标准、工业用地土壤标准、商业用地土壤标准及居住用地土壤标准。该标准同时是对土壤进行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的标准。  “在风险评估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土地规划使用所要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另一方面是关于土地周围建设项目在动工和投产前进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吴青介绍,此外,还要根据土壤污染途径的特殊性,全面掌握水污染、大气污染的信息,及时掌握污染情况并采取预防措施。  吴青认为,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同样重要。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情况、改良土壤质量和防治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议。要保证公众对有关影响土地环境活动的决策参与权,鼓励公众对一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偏袒企业、放任土壤污染的检举、监督。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  “‘镉大米’事件警示我们,提前预警非常重要,必须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吴青认为,首先要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保护的优先区域,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电池制造等项目,并在上述地区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点位。  吴青提出,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要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防治部门定期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水污染情况及大气污染情况,从而预防因水、大气遭受污染而导致土壤污染。  吴青建议,政府部门对遭受污染的土壤应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治理,避免污染扩大化,并及时找出污染源及污染主体,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污染者应主动对污染行为承担治理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治理,并对土壤污染的受害者给予相应赔偿。吴青强调,土壤污染防治还必须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责任承担。  立法尚需时日应当加强推动  吴青向记者透露,她的议案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不久前,她受邀参加了环保部召开的关于环境保护立法的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小组成员,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相关负责人等。  “在座谈会上,我提了两点建议: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解决这个问题;完善法律草案,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吴青说。  “法律出台需要一个时间表,但很多工作必须现在就着手做。因为立法前期工作环保部已在进行,现在急需的是加强立法推动工作。”吴青认为,镉超标大米出现后,地方政府第一步应对产地土壤质量进行检测,问题严重的要停止耕种。如果不停产,这种大米还会流向市场监管不严的区域,危害人体健康。第二步要立即开展修复治理,并视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复耕。  吴青介绍说,环保部于2005年已进行过全国性土壤污染普查,有关土壤状况的基础数据应已掌握。2012年1月,土壤环境保护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目前,领导小组已确立了立法的主要内容:突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的严格保护、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4个方面其次,还要建立清洁生产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监测、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以及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解读② | 上下协同 测管联动 硬核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固定污染源监测是了解和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主要手段,是实施污染源精准治理、依法监管的重要支撑,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柱石”。当前,我国进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期,环境管理要求固定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  [b]一、直面问题,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b]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监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目前排污企业和管理部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有的排污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虚假标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如实公开监测结果,超排偷排,影响恶劣。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滞后,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监测与执法职责定位不清、违法违规行为判定依据不足、部门联动机制不畅、基层监测能力与职能不匹配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固定污染源监测支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造成了管理工作的被动。因此,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可谓恰逢其时。  [b]二、顶层设计,构建监测监管新格局[/b]  《通知》的印发,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围绕排污许可制构建监测监管新格局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为理顺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管体制机制、解决执法监测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管理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提供了重要依据和遵循。《通知》用四大部分八个条款围绕自行监测监督管理职责划分和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建立完善进行了明确。生态环境部利用“一图读懂”模式对《通知》进行了解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通知》的印发,确定了2023年、2025年阶段性目标,理顺了国家、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明确了许可、监测、执法各部门具体工作任务,压实了执法监测责任,健全了联动监管机制,提出了“未保证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两种违法违规情形认定方式。  《通知》的印发,解决了执法检查中判定自动监测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不足的问题,解决了因许可、监测、执法各部门在监管中职责模糊而联动机制不顺畅的问题,解决了因省、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管理被动问题。  《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行政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紧密融合;有利于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理念,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实现对生态环境精准管理、科学决策、高效服务的强力支撑。  [b]三、探索创新,建立固定污染源监测山东模式[/b]  山东省立足产业结构偏重、排污企业数量多的特点,在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积累了一些较为有效的经验做法,创造了一些“关键词”。“一上一下”即环境质量上收一级管理,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清晰界定了省、市关于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管理事权;“谁考核、谁监测”,明确了“裁判员”应该做的工作不能由“运动员”做,有效防止对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的不当干预;“考核准确率、不考核达标率”,让管理部门上下同心“真治数”,倒逼排污单位“真治污”;“三同时动态管控”,即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测数据、工作参数“三同时”上传,取消工控机,直联数采仪,从监测设备源头切断主要造假途径;“三个一律”,即对污染源自动监测造假者,一律顶格罚款、一律移交公安、一律媒体公开;“一码监管”,通过建设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人员资质、行为活动、原始记录等信息数字化,形成“扫码-核查-追溯”监管机制。另外,2022年7月山东省制定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和相关问题处理操作规程,明确了数据标记和监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建立了基于污染源异常数据分析的远程监督帮扶机制。这些“关键词”所代表的改革创新措施在污染源监测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b]四、多措并举,确保《通知》落地落实[/b]  下一步,山东省将紧紧围绕《通知》精神落地实施,科学谋划,精准发力,继续深入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测服务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的基础支撑作用,重点在健全完善联动机制、注重质控检查、强化非现场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构建自动监测运维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加力施策,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各环节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监测,重点加大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运行管理粗放排污单位的抽测力度;组织开展比对监测,采取线上和线下、手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质控检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偷排偷放、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对在辖区内开展服务的运维机构进行赋分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倒逼企业依法排污、达标排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实支撑。

  •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稿3年未报送人大,汗一个

    相隔仅一周,灰霾天“卷土重来”,北京、河北、江苏、河南、上海等地一个月内连续遭遇两轮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这让人们自然想到必须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然而,实施12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草案稿2010年1月由环保部报国务院法制办后,两三年间一直处于“排期”状态,至今未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专家希望灰霾天气大范围地重复出现能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草案稿提多项经济政策  22日至23日,北京城区空气质量再次达到最严重的六级严重污染。相隔仅一周前,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多地遭受严重污染。  环保部数据显示,近日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影响17个省(区、市),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达6亿。目前,我国仍有约70%的城市不能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在2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回应称,2013年,将推动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六方面工作:第一,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第二,提高重点行业的准入门槛。第三,提升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第四,着力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第五,推动工业产品的生态设计。第六,促进环保装备产业的发展。  实际上,早在工信部表态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就提出多项经济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上述草案稿在“工业污染防治”章节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分、低灰分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推进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  该草案稿要求,火电厂等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排放的措施。  针对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该草案稿提出,在有毒有害物质防控的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粉尘、烟尘和其他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根据健康和生态效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另在“城市污染防治”章节,该草案稿列明了“城市清洁能源”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大气法修订困难重重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中国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位居全球第一,治理灰霾天,法律约束是第一位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重中之重。记者了解到,该法修改草案稿已由环保部在2010年1月报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在国务院法制办接受技术性审查,一旦审查和修改顺利完成,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才能以国务院名义报送全国人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透露,草案稿“两三年来一直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的二类立法项目”。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第一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已报出需要配合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审查的立法项目”;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环保部门“力争年内报出的立法项目”。  郝吉明表示,该法修订已与3月将换届的本届全国人大无缘,能否排进下届全国人大会期尚不可知。  部分专家早就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条款表示不满。曾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咨询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透露,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修订时,当时的送审稿在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遭到产业部门的很大阻力,“最后只是简单地改了几条,不痛不痒”。  到了1999年,据全国人大网披露,钟易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二次修订的草案稿中有很多条款“还是流露出对被处罚者的同情和宽容”。比如“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然而,2000年获得通过的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依然保留了类似表述。  去年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再度提出类似建议。  全程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解释称,2006年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开始修订,这两年之所以没有纳入立法程序,是因为立法排期所限,环保部将重心转向《环境保护法》修订,试图借此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某些目的。  “灰霾天气肯定会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我比较乐观。”常纪文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立法者和广大民众的双重压力之下,经济界的反对声是没什么作用的。  王灿发呼吁,当前,“经济和环保协调发展”在各地方的实际操作中,仍导致环境保护时常为经济发展让路,现在必须提“环境优先”“否则灰霾天还会一波一波地来”。  环保部公布治污“路线图”  在24日至25日召开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公布了治污“路线图”: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不超过15%的城市,力争2015年达标;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15%以上、30%以下的城市,力争2020年达标;首要大气污染物超标30%以上的城市,要制定中长期达标计划,力争到2030年全国所有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涉及范围之广,污染程度之重,持续时间之长,产生影响之深远,是最近20年来没遇到过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分析称“我国已经步入复合型、区域性大气污染时期,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上一轮修订时相比,复杂得多。”  柴发合解释说,PM 2.5是由一次颗粒物(如烟尘、粉尘、扬尘等)加上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经过复杂过程形成的混合体,一次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氨等大气污染物都未纳入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里。  对于PM 2 .5的构成,北京市副市长洪峰在北京两会期间表示,大概22%以上是机动车排放的;近17%是燃烧煤炭如电厂、锅炉、散煤排放;16%是扬尘排放,1.5亿多平方米的工地;还有16%的工业喷涂挥发如汽车喷漆、家具喷漆;4 .5%是农村养殖、秸秆焚烧;还有24.5%不是北京产生的污染。  柴发合说,如果大气系统比较稳定,城区内基本没有燃煤和高污染项目,光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平均值,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就不可避免地大一些。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早在200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稿的起草专家们就增设了“霾”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气象条件恶劣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出行的措施。  “立法者和专家基本达成共识,机动车尾气控制应更倾向于约束汽车制造业和石化行业,倒逼他们供应满足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汽车和油品,而不是去处罚汽车使用者。”柴发合强调。  柴发合还提醒,除了机动车,还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一是施工机械、柴油发电机、割草机用量非常大,但排放控制基本处于盲区。二是在南方的内河航运量较大地区,大型船舶污染迫切需要关注。

  • 【转帖】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扩大处罚对象、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调整处罚权限、增加强制执行权等10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其中,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针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者个人收入的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强制拆除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罚款是在环境管理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通过6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这样更具有严肃性。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而过去大多较低。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四是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五是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如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不难看出,企业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七十四条增设两种: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即私设暗管的;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即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第八十二条增设两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方式有了新的创新。例如,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有3类: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六十九条);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对肇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从此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责任者个人处以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制,也有间接强制。关于直接强制的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这是环保部门为数不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间接强制主要指“代执行”,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规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如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八、举证责任转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运用于环境赔偿纠纷中,将不利于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会激化冲突和矛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做了一定调整,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体体现。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同时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对某些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构认为,应当尽量保持治安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

  • 【分享】怎样防止水源受到污染

    第一,防止人畜粪便对水源的污染:人畜粪便含有很多病菌和寄生虫卵等,可以使水源直接和间接遭到污染,引起人体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所以,我们首先要做好农家粪便的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水源应远离污染源,水井周围30米以内不能有简易厕所、粪坑、垃圾堆、猪圈等污染源。水井周围3米到5米内,应规定为水源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不洗衣服和其它脏东西,以防污水渗入井内污染饮水。同时,做好水源本身的防护工作。水井要选在地势较高的地方,有一定坡度,便于排水和防止雨水流入水井。水井要有完整的井台、井栏,井口要加盖或密封抽水。 第二,防止生活污水和有机垃圾对饮水的污染。预防污水、垃圾对饮水的污染要注意两条:一是生活污水和垃圾要妥善处理,最好进行高温堆肥发酵处理,使它不含细菌和有害成分。二是管理和收集污水、污物,严禁向水源排放污水和倒垃圾。 第三,防止工业废水、废渣对饮水的污染。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镇企业越来越多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也越来越多。废水、废渣中往往含有铅、砷、酚、氰化物等有害化学物质,水源一旦遭到工业废水、废渣污染,则会引起急性化学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长期喝这种被污染的饮水,即使有害物在饮水中含量不多,也会造成慢性中毒。最有效的防止方法是大力提倡对工业废水、废渣综合利用和回收,清除有害物质;其次,废水要有固定的排放渠道,工业废渣要妥善管理,单独堆放,远离饮用水源,以防污染饮水。                            (张掖网)

  •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版

    [align=center](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职责,组织、配合或者协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本省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并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第七条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巡河、巡湖。村级河湖长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倡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和随手拍客户端等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江河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跨行政区域的水体,由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第十二条本省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因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被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达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被暂停审批地区的人民政府完成整改后,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解除暂停审批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暂停审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组织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不予解除暂停审批决定,或者作出延长暂停审批期限决定。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从受纳水体到排污单位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开展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和主责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分类整治,有关主责部门按照职责严格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自行监测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原始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提供基础保障,并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的工作机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依法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为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九条跨行政区域的江河上下游、左右岸和湖泊、水库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日常监测、预警、检查,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独立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产生的污水转运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四条清除冰雪鼓励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必须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冬季冰上休闲娱乐项目的建设者、经营者应当在冰面解冻前,将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冰上休闲娱乐设施拆除。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船舶应当设置专门的污水、污油、垃圾存储或者处理装置。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环境卫生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对船舶污染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主责部门和完成期限,采取流域统筹治理、源头污染治理、水系治理等措施,并建立设施运行维护、水质监测等长效机制,加强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纳污坑塘,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实施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工程,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开展河床、护坡整治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功能。第二十八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前款规定中的企业、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二)属于一级、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三)危险废物处置场涉及填埋处置的;(四)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处理能力五百吨以上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并加强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标识和保护设施。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向水体倾倒、排放。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集聚区,引导企业入驻,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第三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者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具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对已经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城镇污水管网。第三十四条工业集聚区应当依法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应当达标排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口开展监测;未达标排放的,必要时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水污染防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加快建设,不得通过溢流口、泵站等排口长期向环境排放污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第三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情况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设施检修、维护需要临时停止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污水处理临时应急措施,不得未经处理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水。第三十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保存台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三十八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老旧城区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措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可以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调蓄池容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鼓励施用有机肥,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农业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畜禽粪便和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就地就农资源化利用,制定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台账。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暂存设施。畜禽粪便、污水消纳用地应当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粪便、污水还田应当根据粪肥使用时间以及使用量合理施用,不得超过土地消纳能力。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利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或者配备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户管理,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第四十四条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临时贮存设施,临时收集畜禽粪便、污水,不得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防止污染水体。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区分类治理生活污水、垃圾,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相衔接,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农村集中居住区原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同步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禁止将收集的生活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在农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或者调整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第四十七条有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水源保护区可以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第四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四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五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以地表水为单一水源供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五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并组织核查污染源。第五十三条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在集中处理设施外倾倒、排放畜禽粪便、污水,污染水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工业集聚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发展的区域。(二)畜禽养殖户,是指生猪年出栏不低于五十头,奶牛年存栏不低于五头,肉牛年出栏不低于十头,蛋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五百羽,肉鸡、鸭、鹅年存栏不低于两千羽,且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其他畜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行划定标准。(三)畜禽散养密集区,是指以行政村为单元,单元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畜禽养殖总量与土地面积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比值的区域。第六十一条在龙江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伊春森工集团所属林场(经营所)和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农(牧)场所在区域内,建设日处理量低于五百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参照执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放标准,但林场(经营所)、农(牧)场所在区域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区域的除外。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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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级别:国家法律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6-01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 2019大气污染防治

    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指导各地扎实做好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特制订本工作要点。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2019年,全国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 全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  二、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管理  (一)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深入总结近年来全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验和做法,全面分析当前大气环境形势和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三年行动计划》考核评估。制定评分细则,将《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秋冬季期间,每月通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问责。对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进度缓慢或恶化的地区,每季度开展预警。  (三)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度《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细化分工方案》重点措施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  (四)强化监督督察。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加强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继续组织全国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强化监督。  三、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五)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 重点区域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六)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加快农药、家具制造、人造板、印刷、日用玻璃、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加强与相应配套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深入开展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推进西部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推进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实施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建立管理清单,实施分类治理。  (八)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重点区域在2019年内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九)强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完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管理。指导各地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地方保护臭氧层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做好2019年ODS数据统计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举办保护臭氧层日纪念活动。  四、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十一)重点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加快煤炭消费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十二)稳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的原则,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散煤治理力度,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区域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十三)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加快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五、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四)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保信息,以及尾气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十五)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实现重点车型全覆盖。加快出台非道路国四排放标准,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统一编码登记 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划定,严格执法监管。  (十六)大力开展油品整治专项行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推动有关部门大力开展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假劣尿素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除、彻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比例,加快解决铁路接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八)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移动源排放监控体系,推动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运输通道建设遥测点位、工程机械安装排放监控系统,构建全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制定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加强基层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六、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完善通报工作机制,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指导各地特别是东北地区切实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  (二十)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评估。重点区域城市各区县开展降尘量监测,每月通报各城市降尘情况及变化情况。  七、扎实推进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二十一)部署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协作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定实施重点区域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抓好重点时段污染治理。指导成渝、武汉城市群、北部湾、珠三角等地区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切实做好重大活动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障工作。  (二十二)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起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研究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机动车大气污染监管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细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运行规则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等重点工作。  (二十三)持续推进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涉VOCs重点行业加严排放控制,推进区域统一控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方案,所有港口实施二阶段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深化“岸电应用试点港区” 建立区域执法互督互学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超级站数据长期共享,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更新机制。  (二十四)加快完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快速应急响应和协作检查机制。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制定实施2019年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治理。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开展“黑加油站点”联合治理攻坚行动。  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切实提高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六大区域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指导汾渭平原、东北地区、成渝地区、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乌昌石城市群等提升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能力。长三角和西北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中心分别建立区域内、区域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二十六)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地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指导重点区域80个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新一轮修订工作,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推动辽宁、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6省(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  九、夯实大气环境管理基础  (二十七)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例行监测及排名。加强区县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指导全国93个城市开展PM2.5组分监测、78个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例行监测。  (二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推动高架源、VOCs排放重点源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强化证后管理 督促企业依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安装任务。  (二十九)持续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深入分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持续开展区域源解析业务化试点工作,深化“2+26”城市驻点跟踪研究。指导做好汾渭平原城市驻点研究工作。  (三十)组织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指导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各城市编制完成2018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城市完成排放清单更新,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清单编制工作。  十、积极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十一)做好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指导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声功能区调整和划定工作。  (三十二)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对重大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做好修法前期工作,积极探索将环境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资料】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一是组织地方环保部门迅速排查确定污染源,督办企业停产治理,切断污染源排放。  二是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并根据监测的结果来划定受污染区域。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受污染区域中人群的体检和诊疗。  三是公开发布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是进行责任追究,督办地方政府对肇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现在这几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均已经得到妥善处置,目前正在进行责任追究之中。  现在这几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均已经得到妥善处置,目前正在进行责任追究之中。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重金属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环境保护部最近在做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专项检查,并把它列入到今年国务院九个部委开展的“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中。通过专项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排放污染物超标和有环境隐患的企业进行停产或限期治理。  二是会同国务院八个部门正在制定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整治方案,这个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要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的准入门槛,加强企业污染的治理,落实治污责任,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力求尽快地建立起排放重金属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起全防全控的监控体系。谢谢。

  • 化学性污染及其预防

    化学性污染及其预防学时分配:3.5学时学习重点:农药残留的来源及控制措施,有害金属污染食品的途径、毒作用和控制措施,NOC污染及其预防,多环芳族化合物污染及其预防基本概念;1.食品农药残留:由于使用农药而对环境和食品造成的污染(包括农药本体物及其有毒衍生物的污染)称之为环境农药残留或食品农药残留。2.多环芳族化合物:多环芳族化合物是食品化学污染物质中一类具有诱癌作用的化合物。包括多环芳烃与杂环胺等。 基本要求:一、农药残留(一)概述1.农药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我国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1997)的定义,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按用途可将农药分为杀(昆)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杀线虫剂、杀螨剂、杀鼠剂、落叶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类型。其中使用最多的是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三大类。按化学组成及结构可将农药分为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有机氯、有机砷、有机汞等多种类型。2.使用农药的利和弊 使用农药可以减少农作物的损失、提高产量,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增加粮食供应;另一方面,由于农药的大量和广泛使用,不仅可通过食物和水的摄入、空气吸入和皮肤接触等途径对人体造成多方面的危害,如既、慢性中毒和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还可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使环境质量恶化,物种减少,生态平衡破坏。(二)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来源进入环境中的农药,可通过多种途径污染食品。进入人体的农药据估计约90%是通过食物摄入的。食品中农药残留的主要来源有:1.施用农药对农作物的直接污染 包括表面沾附污染和内吸性污染。其污染程度主要取决于①农药性质;②剂型及施用方法;③施药浓度和时间及次数;④气象条件。2.农作物从污染的环境中吸收农药 由于施用农药和工业三废的污染,大量农药进入空气、水和土壤,成为环境污染物。农作物便可长期从污染的环境中吸收农药,尤其是从土壤和灌溉水中吸收农药。3.通过食物链污染食品 如饲料污染农药而导致肉、奶、蛋的污染;含农药的工业废水污染江河湖海进而污染水产品等。4.其他来源的污染 ①粮食使用熏蒸剂等对粮食造成的污染;②禽畜饲养场所及禽畜身上施用农药对动物性食品的污染;③粮食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污染;如混装、混放、容器及车船污染等;④事故性污染,如将拌过农药的种子误当粮食吃,误将农药加入或掺入食品中,施用时用错品种或剂量而致农药高残留等。(三)食品储藏和加工过程对农药残留量的影响1.储藏 谷物在仓储过程中农药残留量缓慢降低,但部分农药可逐渐渗入内部而致谷粒内部残留量增高。2.加工 常用的食品加工过程一般可不同程度降低农药残留量,但特殊情况下亦可使农药浓缩、重新分布或生成毒性更大的物质。(四)控制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措施1.加强对农药生产和经营的管理;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3.制定和严格执行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4.制定适合我国的农药政策。

  • 大气污染防治法今日表决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订时重点加强了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对防治煤烟型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符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这部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修法重点解决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比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排放。针对这些方面,法律中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等内容,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石油污染的防治与治理

    石油污染是指石油开采、运输、装卸、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泄漏和排放石油引起的污染,主要发生在海洋。石油漂浮在海面上,迅速扩散形成油膜,可通过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降解以及生物降解和吸收等进行迁移、转化。油类可沾附在鱼鳃上,使鱼窒息,抑制水鸟产卵和孵化,破坏其羽毛的不透水性,降低水产品质量。油膜形成可阻碍水体的复氧作用,影响海洋浮游生物生长,破坏海洋生态平衡,此外还可破坏海滨风景,影响海滨美学价值。石油污染防治,除控制污染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外,可通过围油栏、吸收材料、消油剂等进行处理。防治治理海洋石油污染绝大部分来自人类活动,其中以船舶运输、海上油气开采,以及沿岸工业排污为主,由于石油产地与消费地分布不均,因此,世界年产石油的一半以上是通过油船在海上运输的,这就给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带来了 油污染的威胁,特别是油轮相撞、海洋油田泄漏等突发性石油污染,更是给人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1991年的海湾战争造成的输油管溢油,使200多万只海鸥丧生,许多鱼类和其它动植物也在劫难逃,一些珍贵的鱼种已经灭绝,美丽丰饶的波斯湾变成了一片死海,海洋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是难以挽回的。海上溢油不仅破坏海洋环境,而且还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一旦出现溢油事故,一方面要尽可能缩小污染区域,另一方面要迅速消除和回收海面上的浮油,处理溢油的一般方法,是用围油栅将浮油围住后,一边用浮油回收器进行回收,一边喷洒消油剂,使源油尽快形成能消散于水中的小油粒。多达几十万吨的溢油,一旦进入海洋将形成大片油膜,这层油膜将大气与海水隔开,减弱了海面的风浪,妨碍空气中的氧溶解到海水中,使水中的氧减少,同时有相当部分的原油,将被海洋微生物消化分解成无机物,或者由海水中的氧进行氧化分解,这样,海水中的氧被大量消耗,使鱼类和其它生物难以生存。石油污染土壤20世纪80年代以前.治理石油烃污染土壤还于物理和化学方法,即热处理和化学浸出法。热处理法是通过焚烧或煅烧,可净化土壤中大部分有机污染物。但同时亦破坏土壤结构和组分,且价格昂贵而很难实施。化学浸出和水洗也可以获得较好的除油效果。但所用的化学试剂的二次污染问题限制了其应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解决输油管线和储油罐发生故障漏油和溢油时土壤被石油污染的问题,美国埃索研究和工程公司就已经开始寻找清洁的生物解决方法,并且其实验室研究找到一种有效的“细菌播种法,开了生物修复石油污染土壤先河。上世纪80年代以来,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技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生物修复技术也取得了很大进步,正在逐渐成熟。而今,世界各国都开始采用生物的方法来修复石油污染,处于shijielingxian水平的有俄罗斯、丹麦、美国和德国的生物技术,北京大学环境学院作为国内先驱,已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其合作企业南洋东华生物公司已有成功的修复技术应用于世。生物修复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的浓度,使污染土壤恢复到健康状态的过程。国外微生物石油降解技术的应用,经过国内多家科研机构的研究证明,不如本土菌效果优越。而北京大学作为石油污染修复的先驱,其“BDB系列生物降解菌”已经开始在中国各大油田乃至世界他国油田发挥着功效。据相关人士介绍:原位处理方法是将受污染土壤在原地处理。处理期间.土壤基本不被搅动,zui常见的就地处理方式是土壤的水饱和区进行生物降解。土壤修复分基本为三个阶段:BDB-n生物修复阶段、BDB-a生物修复阶段、植物修复阶段。(1)原位生物修复技术石油污染水体修复直接采用BDB-a生物降解菌修复,在污染区建池、防渗处理,阶段性定量投入BDB-a生物降解菌,污染水体被修复后COD、BOD等指标均得到控制,无论排海、回注zui终达标准污染土壤经过南洋东华公司BDB菌处理过程中,所有多环芳烃的降解都很明显。但是,修复过程中,对于环境的温度较敏感。所以我们建议您在气温大于10℃的月份进行,且建议维持时间超过60天。(2)异位生物修复技术异位生物修复主要包括现场处理法、预制床法、堆制处理法、生物反应器和厌氧生物处理法;但是目前治理技术不断提高,由北京大学环境学院黄教授团队研究的生物修复技术尚处于shijielingxian水平,我们建议采用北京大学设计的场地生物反应发生器结合本土降解菌BDB修复。a.现场处理法近年来国外石油烃污染生物处理的研究很多,其中土壤耕作处理是现场处理土壤污染常用的方法。被污染的废物施在土壤上。通过施肥、灌溉和加石灰等管理措施,保持氧气、水分和pH的zui合适值,并进行耕作以改善土壤的通气状况,确保在污染废物和下面土层中污染物的降解。降解过程所用的微生物多为土著微生物。但是要提果还需要引入驯化的微生物。b.预制床法现场处理中土壤耕作处理zui大的缺陷是污染物可能从处理区迁移。预制床的设计可以使污染物的迁移量减至zui小,因为它具有滤液收集和控制排放系统。预制床的底面为渗透性低的物质,如高密度的聚乙烯或粘土。将污染土壤转移到预制床上,通过施肥、灌溉,调节pH,有时还加入微生物和表面活性剂,使其zui适合污染物的降解。与同一区域的原位处理技术相比,预制床处理对三环和三环以上的多环芳烃的降解率明显提高。c.堆制处理法土壤的堆制处理就是将受污染的土壤从污染地区挖掘起来,防止污染物向地下水或更大的地域扩散.运输到一个经过处理的地点(布置防止渗漏底,通风管道等)堆放,形成上升的斜坡,并进行生物处理。堆制法是生物修复技术中的一种新型替代技术。堆制处理过程对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降解,多环芳烃的降解随着苯环数的增加而降低。当多环芳烃的初始浓度提高约50倍时,除荧、蒽外,其他多环芳烃的降解随着污染浓度的提高而降低。d.厌氧生物修复法修复受石油烃污染土壤的研究已开发了生物堆层、堆肥及土壤泥浆反应器等好氧修复工艺,但分离获得某些降解菌时。一些降解菌伴有产生高生态风险的产物。zui近的研究表明以厌氧还原脱氯为特征的厌氧微生物修复技术有很大的潜力。e.生物反应器法生物反应器法是将污染土壤置于一专门的反应器中处理。生物反应器一般建在现场或特定的处理区。通常为卧鼓形和升降机形,有间隙式和连续式两种。因为反应器可使土壤与微生物及其他添加物如营养盐,表面活性剂等彻底混合,能很好的控制降解条件,因而处理速度快,效果好。生物反应器处理的过程为:先挖出土壤与水混合为泥浆,然后转入反应器。为了提高降解速率,常在反应器先前处理的土壤中分离出已被驯化的微生物,并将其加入到准备处理的土壤中.(3)植物修复技术目前,对土壤有机污染的生物修复研究较多,但是,多集中在微生物作用上。事实上,植物对污染物的去除起着直接和间接的重要作用。植物生物修复是利用植物体内对某些污染物的积累、植物代谢过程对某些污染物的转化和矿化,植物根圈与根茎的共生关系增加微生物的活性的特点。加速土壤污染物降解速度的过程。植物修复的方式包括植物提取、植物降解和植物稳定化三种。植物提取是指利用植物吸收积累污染物,待收获后才进行处理。收获可以进行热处理,微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植物降解是利用植物及相关微生物区系将污染物转化为无毒物质。植物稳定化是指植物在同土壤的共同作用下.将污染物固定,以减少其对生物与环境的危害。植物根际使土壤环境发生变化,起到了改善和调节作用,从而有利于污染物的降解。因此通过选择适当植物和调控土壤条件等手段.可以实现污染土壤的快速修复。植物生物修复是一项利用太阳能动力的处理系统.具有处理费用低,减少场地破坏等优点而受到普遍重视。据美国实践,种植管理的费用在每公顷200~1000美元之间.即每年每立方米的处理费为0.02~1.00美元.比物理化学处理的费用低几个数量级。石油污染水体水体石油污染和土壤治理不同,水具有流动性,不及时处理会使污染范围以很快的速度不断扩大。因此.水体石油污染首先是控制污染然后再对污染水进行处理。而对收集上来的污水以及石油工厂排出来的石油污水采用生物处理法。生物处理法也称生化处理法。生物处理法是处理废水中应用zui久、zui广和相当有效的一种方法。它是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各种微生物,将废水中有机物进行降解,达到废水净化的目的。而各地江河、海洋、湖泊,为避免生物入侵带来潜在危害,研究中建议采用本土微生物修复。同时,本土微生物的地域性优势表现明显。在中国,北京大学环境学院保存着百余种中国各大油田的样本菌株,可以为中国区域石油海上污染做出贡献。(1)海洋、江河、湖泊水体治理 对海洋、江河、湖泊石油污染治理,目前于化学破乳、氧化处理方法进行分解处理和机械物理的方法进行净化吸附。清除海洋、江河、湖泊石油污染是非常困难的。防止油水合二为一的*选择是喷洒清除剂,因为只有化学药剂才能使原油加速分解,形成能消散于水中的微小球状物。清除水面石油污染还有一些物理方法,如用抽吸机吸油,用水栅和撤沫器刮油,用油缆阻挡石油扩散。英国有一位农场主发明了一种用机编禾草排治理石油污染的方法,不仅能防止石油在海中扩散,而且能吸收比自身质量多15倍的石油,可防止油轮流出的石油污染水岸,禾草中又以大麦秸秆治污zui为有效。1992年,一艘油轮在舍德兰群岛附近失事后,在海上放置了22千米长的禾草排,从而保护了海滨浴场和渔场不致遭受污染。而俄罗斯莫斯科精细化工科学院的教授奥列格.乔姆金研制出了用农作物废料清除石油污染的全新方法。演示实验中,乔姆金在一盆水中挤了几滴重油,水盆中顿时漂起了一层薄薄的油花。紧接着乔姆金向水盆中撒人了一小撮稻米壳,几分钟后水盆中的油迹开始减少,二小时后水盆中的油迹完全消失了。(2)地下水体治理对地下水石油污染治理,采用水动力学方法,通过抽水井或注水井控制流场,可以防止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对抽取出来的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处理。近年来。臭氧氧化技术对石油污染的地下水处理取得了很大进展。经臭氧氧化反应后,水体中有机物种类增加,经过一定时间接触氧化反应后,苯系物和稠环芳烃类在水中的相对含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酯、醛、酮类和烷烃类在水中的相对含量却大幅上升。一般认为,水中芳香烃物质危害性较大,多具有较大的毒性和致癌性,而烷烃、酯类和其他低分子物质的危害性小得多。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臭氧氧化法是把危害性大的污染物转化为危害小的污染物.污染水体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因此臭氧氧化法与吹脱、活性炭吸附、生物氧化等处理方法配合使用,才能得到良好的处理效果。[1]石油污染空气然而,对当今的空气状态,大家有目共瞩,石油工业对空气的污染,危害已经相当明显。到目前为止,对于石油产品对空气污染还没有一种很好的治理方法,局限于采用控制油气排放等措施,如制定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等.而具体的污染治理方法还有待于人类进行探讨和研究。石油对空气的污染于其所含的具有挥发性的物质以及轻质石油产品了,而不像对于土壤和水体,石油中的粘稠胶体可以在这两者中成片成块的形成时间很长的污染。虽然如此,石油产品对空气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对于水体更具有流动和扩散性,治理更加困难

  • 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 关于防止交叉污染程序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2012年9-10月,省局组织检查组对我省部分获证食品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大部分获证综合性实验室没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食品与非食品检验共用检验场所和检测仪器,也没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规定和验证确认记录,严重不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广东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食品检验室的食品样品必须独立存储,有单独的样品储存空间和冷藏冷冻设施。  二、食品检验前处理的实验区必须与非食品检验的实验区分开。食品检验化学滴定、理化分析的前处理及仪器分析上机前的样品前处理工序及相关设备、食品检验涉及的玻璃器皿必须独立使用,并有具体可行措施防止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受污染。  三、食品检验室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独立使用,若与非食品检验项目共用,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文件规定和可追溯确认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满足食品检验使用要求。谁能提供防止交叉污染程序的示例及验证记录,主要是针对不同检测项目间的(比如食品检测和环境检测),谢谢

  • 【转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 新车内如何防污染

    新车内如何防污染  1.在驾驶新车的半年内,切勿在行驶时紧闭车窗。应该尽量少用空调,以加强车内通风换气,使车内有害物质尽快释放。如果车主有自家车库,可以在不开车的时候经常打开车门和车窗通风。      2.进行车内装饰要严格选择,防止把一些含有有害物质的地胶、座套垫装到车内。新购买的车内座套等纺织品里面常含有甲醛,最好先用清水漂洗以后再用。   3.选择天然材料制作的香水。目前,许多香水是化学合成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污染。      4.采用车内空气净化产品要注意选择有效果和副作用小的。      5.如果车主自己驾驶新车一段时间以后发现有体征反应,比如感觉熏眼睛、呼吸刺激,甚至头晕,如果车内气味在3个月甚至6个月内都不能完全散发,就应该进行一下车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以尽快发现和清除车内污染源。   6.四类人要特别注意新车内污染物质的危害:体质较弱者、妇女、儿童和有过敏性体质的人。这些人要尽量避免长时间驾驶和乘坐新车。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分享】怎样防治装修污染?

    在你享受着家的幸福,家的温暖和家的温馨时,你可知道您新装修的房子正在释放着生命的"杀手"(甲醛.笨......).严重影响着你和你家人的健康! 专家四招"点杀"装修污染:第一招:选择环保材料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博士生导师--中华环境奖获得者崔九思强调,选择达标的环境材料是确保家装不受污染的基础. 对于业主来说,首先就是不要使用一些明令禁止的材料,比如沥青,很多家庭仍将其用于防水材料,但实际上,沥青已经不能使用,另外还有劣质胶水.工业腻子等.其次,在选材时尽量选择环保的材料.比如胶合板和大芯板,要选择信誉好的知名品牌,并向商家索要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还有涂料,质优的涂料,一般是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具备3C认证,或者是具有绿色环保的十环认证标志.另外要注意防止劣质油漆借壳上市,要观察铁桶的接缝处有无锈蚀,渗透现象,注意铁桶上的标志是否齐全. 另外,在购买家具时,业主也可以用最简易的办法来检测家具甲醛是否超标:打开柜门将头探入,如果眼睛有明显刺激流泪的感觉或者气味呛人,甲醛肯定超标.第二招:选择正规家装公司 装饰专家认为,如果业主对于装修不内行或者是没有时间,那么最好委托一家正规的家装公司来进行装修.家装涉及很多的环节以及要用到很多材料,对于大多数业主来说,很难分清哪些材料是环保,哪些不环保.正规的家装公司则会帮你考虑这些问题. 一个好的家装公司在与业主进行洽谈的开始,就应该担负起控制材料污染程度的责任.从选择材料入手,不采用非达标建材,向消费者推荐真正的环保类产品,让业主有知情权,引导健康环保的消费主张,为真正实现环保提供前期保障.第三招:为新房做"体检" 专家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每年一次个人体检,但是给新房做体检还是新鲜事.实际上,给新房做体检来换取未来安心的生活,也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有孕妇或者是有小孩和老年人的家庭,最好是对自己的家进行一个全面彻底的空气检测.第四招:及早介入预防和治理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专家认为,目前业主一般都是在装修后,采取通风一段时间(一个月左右)或者购买一盆吊兰、芦荟等植物置放于家居的各个角落的方式来净化空气,但这些方式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装修的污染问题。 实际上,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污染就已经产生甚至是开始潜藏,例如在对木版饰面进行切开时,一些远本环保的板材也可能导致污染物的挥发。环保装修还是应该遵守“防重于治”的原则,在装修过程中就导入治理,由专业的治理公司配合装修进度,对每一个可能产生污染的装修环节以及每一批可能产生污染的材料进行边治理边装修,将污染扼杀于萌芽中。

  • 北京实施新一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color=#3e3e3e]北京市正在举行的两会获悉: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从“结构性减排”向“[/color][b]内涵型减排[/b][color=#3e3e3e]”转变,以细颗粒物来源解析为基础,制定实施新一轮[/color][b]大气污染防治[/b][color=#3e3e3e]行动计划,力争2018年细颗粒物浓度继续下降。[/color][color=#3e3e3e]2018年,北京将以[color=#ab1942][b]氮氧化物[/b][/color]和[color=#ab1942][b]挥发性有机物[/b][/color]为重点,在污染物减排领域进一步拓展,重点管控重型车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并逐步向生活、农业等领域延伸。并将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在大气污染源重点行业率先发放,推进固定污染源全过程“一证式”监管,构建环保精细化管理体系。以上内容来源于:人民日报[/color]

  • 专家解读丨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反复强调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新污染物治理做出明确部署,要求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对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ur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5/24/content_5692059.htm]《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url],简称《行动方案》),针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隐蔽、种类繁多、常规管控效率不足以管控其环境风险等特点,制定以环境风险预防为主的治理策略,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环境风险防控思路,提出覆盖源头、过程、末端环节的全过程治理举措,在打基础、建体系、防风险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对有效管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延伸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b]一、新污染物治理有利于延伸拓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度广度,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b]  国际国内尚无新污染物的权威定义,从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新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全球关注的新污染物超过20大类,每一类又包含数十或上百种化学物质。随着对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也会不断发生变化。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行动方案》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的要求,从源头出发,充分发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发动机”的“牵引驱动”作用,科学筛查评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需要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新的目标靶向,打通源和汇的通路,依法实施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形成全生命周期、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和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我国是化工生产大国,调查显示,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的高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达600余种。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和消费等各环节都可能进入环境,带来潜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质量,以及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和永续发展,正逐步成为当前制约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深入改善的新难点,也是继雾霾、黑臭水体之后,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啃的“硬骨头”。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与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相比仍存在诸多短板,突出体现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调查监测基础薄弱、环境风险底数不清、人才队伍和科技支撑能力严重不足等方面。《行动方案》以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根本目的,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基于问题导向,提出精准施策、系统推进要求,为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加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力。新污染物治理主要涉及化工行业及其下游产业链,近年我国工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整体大幅提升,但大量企业仍处于产业链低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行业存在落后产能过剩、绿色贸易壁垒等问题。《行动方案》通过“源头防范+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管控措施组合拳,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作用,推动化工及相关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升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和绿色制造水平,加快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增强行业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b]二、《行动方案》从顶层谋划设计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出“筛、评、控”全生命周期治理思路[/b]  构建以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着力点、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为抓手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框架。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进行了系统设计,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施工图”和“路线图”。把握标本兼治的原则,一方面建体系、搭机制、强基础、提能力,在治理体系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等顶层设计要求,在能力建设方面提出加快提升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科学技术支撑等要求。另一方面,提出覆盖全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  提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行动举措。与常规污染物相比,新污染物具有危害严重、环境风险隐蔽、不易降解、来源广泛、减排替代难度大、涉及领域多范围广等特点,治理也存在诸多难点,仅靠达标排放等常规手段,无法实现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目标。因此,《行动方案》从顶层设计了“三步走”治理工作路径。第一步是“筛”,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筛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第二步是“评”,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其中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新污染物作为重点管控对象;第三步是“控”,对于经“筛、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  明确了2025年的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工作重点是打通管控路径,构建管理体系,形成协调机制,做好重点示范。《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逐步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增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实现新污染物长效治理起好步。  [b]三、《行动方案》立足稳中求进,以科学手段摸清底数、评估风险、精准施策、系统推进,高效能治理新污染物[/b]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充分体现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系统推进。2025年工作目标以“打基础、建体系”为主,以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以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为目标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三个治污”,避免“一刀切”。对于环境风险大、应当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充分研判其管控措施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在具备管控条件、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可行的前提下,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按照“一品一策”原则,制定国际通行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针对主要产生环境风险的关键行业、关键工艺或关键环节,精准施策,避免对所有污染物、所有行业都实施排放标准的“一刀切”管理,防止对工业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额外成本。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行动,是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新污染物治理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战略定力,更需要迎难而上、开拓进取,聚焦目标任务,加强组织保障和科技支撑,为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水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也为全球环境治理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王金南(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 如何防止真菌毒素污染

    防止产毒真菌直接污染食物,是防止真菌毒素污染食物的一种简单、经济的方法。预防真菌毒素污染食品,必须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①隔离和消灭产毒真菌源区,尽量减少产毒真菌及其毒素污染无毒食品,造成二次污染。要防止粮食、油料等原料不被真菌污染,把好粮食、油料的入库质量关,如入库粮食不仅要作水分、杂质、带虫量以及一些品质指标的检测,而且应作粮油的带菌量、菌相及真菌毒素含量的检测。②严格控制易染真菌毒素及其毒素的食品的贮藏、运输等环境条件,抑制微生物在食品中大量繁殖及产生毒素。食品及饲料中的真菌只有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才能产生毒素,只要严格控制食品和饲料的贮藏温度及水分就能减少甚至完全抑制真菌毒素的产生。

  • 大气污染==(空气)污染的防治

    防治空气污染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个人、集体、国家、乃至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可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1、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结构,多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力发电)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烧煤前先进行脱硫),改进燃烧技术等均可减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进入大气之前,使用除尘消烟技术、冷凝技术、液体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消除废气中的部分污染物,可减少进入大气的污染物数量。

  • 续实验室的污染与防治

    3.3 全面推行绿色化学、清洁实验3.3.1 选择污染少的分析方法在保证实验效果的前提下,用无毒害、无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试剂替代毒性较强的试剂,尽量用无毒、低毒试剂替代高毒试剂。在一些特定实验要用到高毒性药品时,一定要用封闭的收集桶收集废液。学校在进行教育实验中,还要特别注意发挥教学多媒体的作用。教学多媒体是知识经济的产物,它是信息社会的标志之一,在实验教学中,计算机辅助教学模拟化学实验(仿真实验)是一种化学试剂和仪器装置“零投入”和“废弃物零排放”的特殊实验方式,它非常适合于演示实验。因为演示实验主要是用于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用于模仿而不是训练动手操作能力的。某些毒害较大的化学实验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从而可防止为了学习一点儿知识而付出高昂的环境代价的作法。[4]3.3.2 改进实验条件,开展推广微型实验[5]在实验中改善实验装置,是有效防止有毒气体逸散、有毒液体外溢的重要举措。一些商品化实验装置的产生可以大大减少实验中化学试剂的用量。微型实验是指在微型化的仪器装置中进行的实验,其试剂用量是常规实验的数十分之一至千分之一。因此,开设微型实验,是节约药品,减少开支,降低实验污染的简便方法。改进实验方法,可以减少试剂使用量。在农残检测中利用固相萃取取代传统的液液萃取,可以大大减少乙腈等有毒试剂的使用,减少污染。3.3.3 成立试剂调度网络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的处理是世界性的难题。各实验室可以合作成立区域性的试剂调度网,选择一部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试剂进入网络,实行实验室间资源共享,尽量避免大批化学试剂失效,也可节约实验成本。3.3.4 加强地区中心实验室的功能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各级行政部门都拥有各自小而全的实验室,既浪费了大量资源,又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发挥地区中心实验室的作用,集中部分项目,对社会开发。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相对降低实验室污染物的排放,对污染相对大的实验室有利于集中治理。3.3.5 一些行之有效的清洁实验行为的实例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采样量;不要购买暂时用不上的试剂;尽量利用可回收的试剂;应使用可降解的无磷洗涤剂;使用酒精温度计从而避免水银温度计可能带来的汞污染。 4 国内外实验室污染治理的现状在国外,有专门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站来集中收集处理。实验室废弃物集中处理站的管理规范、严格,安全环境保护意识极强。专门地点集中、专门房间、专门容器存放,专门人员管理,严格分区、分类,集中送特殊废品处理场处理。各种废弃物由各实验室分类上交后,处理站要对交来废弃物称重后将信息存进计算机,再分类放到规定地方集中。例如,报废放射源、废机油、报废化学试剂、化学合成“三废物”、化学品废弃容器等都分类存放。[6]废弃物集中处理站设计内容周密,设施完备先进,安全可靠。为防止集中后的地下渗漏二次污染,设计时将处理站地下全部用水泥整体浇注。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在专门房间,还有安全监控、排风系统。废弃物集中处理站的费用由政府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列支。另一方面,可回收废品被收购后所得资金则用于废弃物集中处理站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我国对实验室的污染排放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参照企业的污染排放标准。实验室在建设或认可验收时会对实验室的废弃物排放提出要求。如气体实验在通风处做,废弃物由专门的环保公司回收等。由于实验室污染种类齐全,情况复杂,多数项目产生的污染量较小,缺乏相应资金,操作起来存在着相当难度,给污染治理带来一定困难。目前除少数一些环保意识强的实验室,没有直接排放废弃物外,多数实验室仅仅把环保放在口头上,废弃物回收协议签在纸上,大量的废弃物仍然直接排放。由于实验室大多数项目只是零星开展,各项目之间的工作频次不均匀,废弃物排放物规律,污染分散,这些也给环保部门监控带来困难。一些环保措施的后处理没有完善,如残液缸满后如何处理,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5 结论实验室存在着明显的环境污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避免实验室的三废污染。政府部门也应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建立全面、系统的治理方案,逐步推行,采用合适的方式来妥善处理废弃物,力争问题的最终解决。

  • 大气污染防治法今起实施

    今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新法中有专门章节就“重污染天气应对”做出规定。27年后首次大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其中不少规定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据了解,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 正在研究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方案

    市政协提案提出,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应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经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散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 市环保局答复:目前,大连已有9家公司可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为了规范这一市场行为,今年市环保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适合我市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明确第一批投保企业拟在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试点。同时拟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包括风险防范、事故报告、出险理赔、损害计算和争议案件的处理等。 另外,市环保局还透露:他们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诚信、生态补偿等环境保护政策。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实行排污总量有价分配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 【分享】实验室的污染与防治

    实验室的污染与防治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实验室存在的污染种类及危害,阐明实验室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其污染种类复杂,毒害较大。并针对不同污染提出相应治理办法。同时借鉴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经验,提出对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绿色实验室。关键词:实验室;废弃物;环境污染;治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各类实验室的需求越来越多,各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各学校、各系统内的重点实验室层出不穷。从实验室的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学校(包括各高等院校和中学学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和企业中的检验研究部门。企业实验室的污染问题可归纳为企业的环保问题,易于被各级部门重视,企业在处理自身的环保问题时,污染问题也得到相应的处理。而各类实验室多为相对独立的行政单位,区域分散,单个污染少,易于被忽视。我国目前拥有各类高等院校1100所(1999年统计数字),普通高中1.5万所,初中6.3所。科研院所、质检、卫生防疫、环境监测、农林等各级检验机构近20000余个,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系统。实验室实际上是一类典型的小型污染源,建设的越多,污染的越大。这些实验室,尤其是在城区和居民区的实验室对环境的危害特别大,因为很多实验室的下水道与居民的下水道相通,污染物通过下水道形成交叉污染,最后流入河中或者渗入地下,其危害不可估量。科学工作者或者未来的科学工作者成了环境的污染者,令人十分遗憾。环境保护是事关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大战略。在环保面前人人平等,必须本着“谁污染环境,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实验室的成本核算和对外收费都应包括实验室的环保费用在内。实验室的污染源种类复杂,品种多,毒害大,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制订处理方案。

  • 【转帖】解读《水污染防治法》 分析其亮点与不足

    水,意味着生命。然而,那本该奔流、本是清澈的水,有的甚至已经不再能哺育生命。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树坤曾严峻地指出:“即使中国明天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要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恐怕也要用 30年,甚至 40年的时间。”这样的判断也许过于悲观。但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无路可退。 那么,什么才算正确的道路?一部更“硬”的法律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8年 2月 28日,在人们的期盼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共计 8章 92条。较之原有的、总共只有 62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制,加强执法力度,意义重大。 1984 年颁布、 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曾经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全国各大水系水质迅速恶化的势头,然而 20多年过去了,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旧账未清,新账又欠。熟悉当下国情的人都知道,面对庞大而复杂的水污染治理系统,仅靠环保部门是不够的,过往的事实就是最好的明证。

  •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亮点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体现诸多特色,在辐射污染防治总体思路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规范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三是强调了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和能力。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了核设施环境辐射本底水平调查的责任和时间节点。开展核设施运行前本底调查,能够掌握核设施运行前厂区及周围环境辐射本底水平现状,为日常监管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三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条例》中无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并下放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备案和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的管理权限。四是明确了销售射线装置单位的责任。要求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射线装置。五是规定了伴生放射性尾矿或者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配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二是对《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做出了规定。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三是《条例》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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