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沸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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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沸定仪相关的厂商

  • 北京康农兴牧科技发展中心是从事专业研发及经营农药、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生化试剂、酶及兽药残留检测专用酶、标准品、固相萃取柱、色谱柱、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实验耗材的新技术推广中心。中心所代理的产品均为我国农牧业系统内广大科研单位及相关质检单位认可并广泛推广使用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质量稳定,技术可靠。同时,中心依托于多家农牧业系统的科研单位和相关检测机构,并且建立了良好的技术合作关系。中心拥有一批从事食品化学分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为用户提供最完美的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并为初步涉及农产品、畜产品检测单位提供实验室整体方案设计及技术人员培训等全程技术指导工作。公司服务指南: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ELISA试剂盒及金标卡动物疫病快速检测ELISA试剂盒及金标卡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用标准品、固相萃取柱、色谱柱、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实验耗材实验室整体方案设计、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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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创仪器--农业仪器专家! 潍坊普创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分析仪器设备、土壤肥料检测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植保及病虫害检测设备、粮油种子检测设备、环保水利仪器设备及应用技术软件等的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为一体的高新科技企业。 普创仪器公司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配方施肥实验室、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潍坊农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拥有一批高素质,懂技术,善管理的科技研发团队,不断研制开发出:测土配方施肥仪、土壤酸碱平衡仪、农药残留速测仪、食品安全检测仪、土壤水分速测仪、植物病虫害检测设备、有机质浓度检测仪、土地面积测量仪、土壤墒情监测仪、农业环境监测仪、小型田间气象站、种子水分速测仪、种子发芽箱、凯氏定氮仪、糖度计、测土配方施肥专家软件、农产品安全远程监控平台等几十款上百种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食品、水利、环保、教学、科研、工商、质检等多个行业。 普创仪器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致力于中国农业仪器事业的发展,始终坚持以“创新求发展,质量求生存”的企业理念,始终秉怀“创新永无止境、科技服务社会”的社会理念,不断钻研满足社会需求的科学技术,全力开发满足多领域需求的高品质产品,努力打造“普创仪器”的品牌形象,为提高中国农业仪器事业作出贡献! 潍坊普创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39号电话:0536-2257926、2222089 联系人:于垟 15265616398 QQ:2217343898 2236064957邮箱:2236064957@qq.comhttp://puchuangyiqi.taobao.comhttp://www.nk1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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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860-5168转1566
    上海楚定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各种分析仪器配件、色谱耗材、化学试剂及标准品、实验室常规仪器、气体发生器、玻璃器皿及实验室安全防护用品的高科技公司。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热忱周到的服务,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公司和多家知名仪器供应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提供Agilent,Waters,Varian,岛津等知名仪器厂商的色谱配件和耗材,另外公司还代理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的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我们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检验检疫、化工、农药、化肥、医疗卫生、生化制药、食品、环境保护、农业、军工、卫生防疫、大专院校及科研等部门。专业的销售技术人员和品种齐全的优质产品是客户最佳的选择,良好的信誉和热忱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可靠的售后保障。 公司主营产品: 色谱配件及耗材,气体发生器(氢气发生器,空气发生器,氮气发生器,氮、氢、空一体机),化学试剂及标准品,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实验室安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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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沸定仪相关的仪器

  • 一种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调节池、混凝沉淀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缓冲罐、输料泵、管式超滤膜、超滤产水罐、第一增压泵、第二增压泵、高压纳滤膜、催化氧化装置、二级好氧池等结构。本发明还包括一种农药废水处理工艺。本发明所述的处理系统及处理工艺,用于农药废水处理,可以实现农药废水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及实现部分农药废水的回用 同时采用管式超滤膜+高压纳滤膜组件处理,二沉池出水无需预处理(如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等)、系统运行稳定和产水量大、清洗周期长等优点。  摘要附图   1.一种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管道与农药废水排放管道相连的调节池,所述的调节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混凝沉淀池的进水口,混凝沉淀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厌氧池的进水口 所述的厌氧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一级好氧池进水口,所述的一级好氧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二沉池的进水口 所述的二沉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缓冲罐的进水口,所述的缓冲罐的出水口通过管道与输料泵的进水口相连,所述的输料泵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管式超滤膜组件进水口 所述的管式超滤膜组件的产水口通过管道连接超滤产水罐 所述的超滤产水罐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第一增压泵的进水口,所述的第一增压泵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第二增压泵的进水口 所述的第二增压泵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高压纳滤膜组件进水口 所述的高压纳滤膜组件的产水出口通过管道连接纳滤产水罐,所述的高压纳滤膜组件的浓水出口通过回流管道连接第二增压泵的进水口,通过浓缩管道连接催化氧化装置的进水口 所述的催化氧化装置的出水口连接二级好氧池的进水口 所述的好氧池的出水口连接三沉池进水口。  2.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式超滤膜组件中的管式超滤膜截留分子量为1-25万道尔顿。  3.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压纳滤膜组件为耐压范围为0-90bar的耐高压有机纳滤膜组件 纳滤膜截留分子量为150-350道尔顿。  4.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增压泵为柱塞泵,所述的第二增压泵为耐高压离心泵。  5.所述的一种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式超滤膜组件的德国MEMOS公司产的具有开放式错流流道、自支撑可更换膜壳管式超滤膜组件。  6.所述的一种农药废水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式超滤膜组件的浓水出口通过管道连接气浮池的进水口,所述的气浮池的出水口通过管道连接催化氧化装置的进水口。  7.一种农药废水生化处理后的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农药废水经调节池水质调节后,依次经过厌氧、好氧处理、二沉池沉淀后进入缓冲罐中   步骤2:缓冲罐中的废水通过管道经输料泵输入管式超滤膜组件内,得超滤产水和超滤浓水 所述的管式超滤膜组件中的管式超滤膜截留分子量为1-25万道尔顿   步骤3:超滤产水通过第一增压泵和第二增压泵增压至70-80bar后,进入高压纳滤膜组件中进行高倍循环浓缩,浓缩过程中浓水返回第二增压泵的进水口循环处理,待浓缩到浓缩倍数达到9-10倍后得纳滤浓水和纳滤产水,纳滤产水排放或回用   步骤4:纳滤浓水进水催化氧化装置中进行高级催化氧化后,得催化氧化产水 催化氧化产水再经过二级氧化池氧化后,进入三沉池沉淀后,达标排放。  8.所述的一种农药废水生化处理后的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管式超滤膜组件的德国MEMOS公司产的具有开放式错流流道、自支撑可更换膜壳管式超滤膜组件。  9.所述的一种农药废水生化处理后的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压纳滤膜组件为耐压范围为0-90bar的耐高压有机纳滤膜组件 纳滤膜截留分子量为150-350道尔顿。  10.所述的一种农药废水生化处理后的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步骤2中的超滤浓水通过气浮处理,去除固体杂质和悬浮物,然后进入催化氧化装置进行高级氧化处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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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残留农药测试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产品简介: 检测标准:依据标准方法(GB/T5009.199-2003)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农组织FAO残留农药检测标准、世界环境保护局EPA参照摄入量等要求来设计。采用酶抑制率比色法对水果、蔬菜等农林产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含量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乙酰胆碱酯酶和丁酰胆碱酯酶试剂均可以使用,符合农业部标准的要求。农残快速检测设备广泛应用于主要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此外还可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和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餐馆、学校、食堂、家庭果蔬加工前的安全速测等。 二、残留农药测试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性能描述:1、机箱采用工业级ABS工程塑料箱,方便携带,稳固耐用,便于流动测试。2、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人性化操作,主控采用多核处理器,主频1.88Ghz,运转速度更快速,稳定性更强。3、自动判断样品是否合格,检测结果更加直观。 4、仪器具有100多种蔬菜名称菜单库,分类管理,并可按需添加或删除蔬菜名,编辑蔬菜名称,可直接打印出蔬菜名称。 5、检测通道:12个检测通道,可以同时测试多个样品,循环检测,即放即检,每个样品由程序控制分别独立工作,不会互相干扰。 6、仪器具有wifi联网功能,可将数据快速上传电脑,进行数据管理与统计,4G信号GPRS远传功能,可实现数据远传平台。 7、显示方式:7英寸高灵敏真彩触摸屏显示,人性化中文操作界面,读数直观、简单。 8、残留农药测试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打印机采用串口5v打印,可选择手动打印或者自动打印,三分钟出打印结果,打印格式为检测人姓名、吸光度差值、检测时间、检测机构、样品名称及结果判定。 9、光源采用高亮发光二极管,具有低功耗、高精度、稳定性强、光源可控可以关掉不使用的光源,响应速度快等优点。 10、智能恒流稳压,光强自动校准,长时间连续工作光源无温漂现象。11、采用USB2.0接口设计,方便数据的存贮和移动,并可随时与计算机直接相连,并且可用计算机控制仪器。实现数据查询、浏览、分析、统计、打印等。 12、智能化程度高,仪器具有自检功能:具有开机自检和调零功能,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 13、仪器具有自身保护功能,可设置用户名及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 14、采用DC12v直流供电,安全系统更高,可配备6A锂电池充电器。 15、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 三、残留农药测试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技术参数; *波长配置:410nm; *抑制率显示范围:0%~100%; *抑制率测量范围:0%~100%; *透射比准确度:±1.5%; *透射比重复性:≤0.5%; *漂移:≤0.005Abs/3min; *抑制率示值误差:≤10% *抑制率重复性:≤5% 残留农药测试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选配功能 1)可加配语音报读功能,人性化指导操作。 3)仪器可实现自身加热功能。 4)可配置大容量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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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药残毒快速测定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定仪产品简介: 检测标准:依据标准方法(GB/T5009.199-2003)以及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粮农组织FAO残留农药检测标准、世界环境保护局EPA参照摄入量等要求来设计。采用酶抑制率比色法对水果、蔬菜等农林产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含量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乙酰胆碱酯酶和丁酰胆碱酯酶试剂均可以使用,符合农业部标准的要求。农残快速检测设备广泛应用于主要用于蔬菜、水果、茶叶、粮食、农副产品等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此外还可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和农贸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测,餐馆、学校、食堂、家庭果蔬加工前的安全速测等。 二、农药残毒快速测定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定仪性能描述:1、机箱采用工业级ABS工程塑料箱,方便携带,稳固耐用,便于流动测试。2、智能操作系统,采用更加人性化操作,主控采用多核处理器,主频1.88Ghz,运转速度更快速,稳定性更强。3、自动判断样品是否合格,检测结果更加直观。 4、仪器具有100多种蔬菜名称菜单库,分类管理,并可按需添加或删除蔬菜名,编辑蔬菜名称,可直接打印出蔬菜名称。 5、检测通道:12个检测通道,可以同时测试多个样品,循环检测,即放即检,每个样品由程序控制分别独立工作,不会互相干扰。 6、仪器具有wifi联网功能,可将数据快速上传电脑,进行数据管理与统计,4G信号GPRS远传功能,可实现数据远传平台。 7、显示方式:7英寸高灵敏真彩触摸屏显示,人性化中文操作界面,读数直观、简单。 8、农药残毒快速测定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定仪打印机采用串口5v打印,可选择手动打印或者自动打印,三分钟出打印结果,打印格式为检测人姓名、吸光度差值、检测时间、检测机构、样品名称及结果判定。 9、光源采用高亮发光二极管,具有低功耗、高精度、稳定性强、光源可控可以关掉不使用的光源,响应速度快等优点。 10、智能恒流稳压,光强自动校准,长时间连续工作光源无温漂现象。11、采用USB2.0接口设计,方便数据的存贮和移动,并可随时与计算机直接相连,并且可用计算机控制仪器。实现数据查询、浏览、分析、统计、打印等。 12、智能化程度高,仪器具有自检功能:具有开机自检和调零功能,具有自动检测重复性功能 13、仪器具有自身保护功能,可设置用户名及密码,防止非工作人员操作等。 14、采用DC12v直流供电,安全系统更高,可配备6A锂电池充电器。 15、仪器具有重新校准、锁定、恢复出厂设置功能。 三、农药残毒快速测定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定仪技术参数; *波长配置:410nm; *抑制率显示范围:0%~100%; *抑制率测量范围:0%~100%; *透射比准确度:±1.5%; *透射比重复性:≤0.5%; *漂移:≤0.005Abs/3min; *抑制率示值误差:≤10% *抑制率重复性:≤5% 农药残毒快速测定仪 农药残留快速测定仪选配功能 1)可加配语音报读功能,人性化指导操作。 3)仪器可实现自身加热功能。 4)可配置大容量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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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沸定仪相关的资讯

  • 论《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假劣农药法律适用上的影响
    p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了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本文从刑事、行政和民事三方面分析认定假劣农药的法律效果,并着重对行政执法中假劣农药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p p    strong 1 法律的溯及力 /strong /p p   新旧法律适用,是司法和执法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新法施行首先面临的就是新旧法律的衔接与适用。准确认识两者之间关系,对推动新法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p p   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法治原则。《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从法理上看,法不溯及既往是明确的,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因为不可能在过去就预知未来的法律规定。用事后创设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行为,与法治精神相悖。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作为评价准则。法一般不得溯及以往,否则人们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这既不利于公民、法人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也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利。 /p p    strong 2 假劣农药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strong /p p   新《条例》对假劣农药的认定作出扩充完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立法上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这一规定将对假劣农药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p p   一般对假劣农药的处理可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新《条例》实施后,对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在刑法方面应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行政处罚方面应以“从旧兼有利”为原则;而民事纠纷处理则应以“从新”为原则。试具体分析如下: /p p   2.1假劣农药的刑事法律适用 /p p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可看作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化。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 /p p   《条例》修订中大幅增加了对假劣农药的惩罚力度,按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修订前《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对新《条例》增加的“按照假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假劣农药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本文持慎重态度。从保护人权出发,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已有明确定论,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应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以前,2017年6月1日以前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农药经营者经营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的,均适用旧《条例》。 /p p   2.2假劣农药的行政法律适用 /p p   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规定。但《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力关系的法律,有诸多相似之处,一般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曾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同意上述意见。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样具有制裁性,参照《刑法》中“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结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精神,对同类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应适用新法。 /p p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区分实体与程序分别确定新旧法律适用的做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 /p p   2.2.1生产假劣农药(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 依据“从旧兼有利”原则,对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日期的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产品,若一直存放仓库按旧《条例》处理没有争议,若该批次的农药出厂销售记录表明其出厂销售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以后,则该批次销售行为适用新《条例》,被该企业销售的此产品应被认定为假农药。 /p p   2.2.2经营假劣农药(按假劣农药处理的农药) 依据“从旧兼有利”原则处理,对农药生产者一般没有异议,但对农药经营者则存在异议。与农药生产相对明确的生产节点相比,农药经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即从进货到销售到使用终端完成经营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017年6月1日以后,应依法适用新《条例》;但农药经营者门店和仓库存有的(有确凿证据证明非经营农药的除外)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均按假农药处理,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均按劣质农药处理,这是否符合法治的公平正义?本文认为,对农药经营者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从旧兼有利”原则,以进货日期2017年6月1日为界可能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p p   (1)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如2017年6月1日前进货并销售完的,则农药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应按旧《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并处罚。 /p p   (2)经营行为接续发生在新法实施期间。如某农药经营者2017年6月1日前已进货的未取得登记的农药,6月1日以后继续销售是否应适用新《条例》处罚?或6月1日前购进10箱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一直未销售出去而在6月1日以后被查处发现该未完成销售的10箱农药如何处罚?或6月1日前销售5箱、6月1日后再销售5箱,按新旧《条例》的法律适用,是否6月1日前销售的5箱适用无证农药,而6月1以后销售的5箱适用假农药? /p p   对以上情形目前存在不同看法: /p p   有人认为应适用新《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终了于2017年6月1日之后,此时旧《条例》已被新《条例》取代,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假劣农药并处罚;因新《条例》规定的处罚更重,处罚应酌情从轻。 /p p   亦有人认为应新旧《条例》分段适用。对2017年6月1日前进货并完成部分销售的农药经营行为,应按旧《条例》认定为无证农药并处罚;而对于6月1日以后的接续完成销售的农药则按新《条例》认定为假农药并处罚。但分段适用,处罚明显畸重,且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p p   应当明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公权对私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须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违法经营行为虽然延续到新《条例》实施之后,但开始于旧《条例》实施期间,后续行为只是初始行为的延续,行政执法应参照刑事处罚原则,农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中应更多考虑行政管理相对人——农药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认定假劣农药属于实体问题,按“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应适用旧《条例》。 /p p   (3)经营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2017年6月1日以后采购进货的,经营者经营该农药的行为发生在《条例》实施以后,应按新《条例》认定假劣农药并处罚。《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罚款”,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p p   同一个产品,仅仅因经营(进货)行为发生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这种行政处罚的巨大差异将考验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基准的把握和平衡。此外,对农药经营者能否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履行查验义务、建立采购台账等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换言之,农业主管部门对经营农药产品的法律适用要看该经营者是否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了采购台账,如果因经营者没有依法履行建立台账的责任,而执法人员无法对其经营农药产品的时间作出认定,则可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p p   2.2.3假劣农药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时间点选择 与以往相比,《条例》修订后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假劣农药时有更多的执法手段,农业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依法主动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出厂销售时间和农药经营者的采购时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生产或经营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之前的应适用旧《条例》,2017年6月1日之后出厂或采购的应适用新《条例》;农药经营行为(采购进货)发生在6月1日之前且接续发生在新《条例》实施期间的,按照“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应适用旧《条例》;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出厂销售记录和采购台账的,应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不执行出厂记录制度、第五十八条不执行采购台账规定予以处罚。 /p p   从农药执法统一考虑,国家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考虑提请有权机关对《条例》修订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和解释。 /p p   2.3假劣农药的民事法律适用 /p p   《立法法》确立的“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如果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作出特别规定,赋予新法溯及力并适用新的法律。在民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未来不测之法的侵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需要,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 /p p   综合考虑新《条例》关于假农药的立法本意,本文认为,将新《条例》中“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等按假劣农药处理”适用于药害民事纠纷而不是局限于行政法领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对经营2017年5月31日或之前日期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6月1日以后的,若因药害等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法适用新《条例》,即对其按假农药处理承担民事责任。 /p p   “按假劣农药处理”的目的在于减轻农药使用者一方的举证责任,被认定为假劣农药的产品当然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是产品存在缺陷,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自2017年6月1日起,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在涉案民事诉状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而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保护消费者(农药使用者)的权益而规范市场秩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发展方向。 /p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等。(二)优先制定、修订GB 2763中配套检测方法短缺或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规定。(三)优先制定、修订膳食风险管理急需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包括我国禁限用农药相关限量,新增登记农药/作物相关限量,GB 2763已发布实施、经跟踪评价建议修订的相关限量。二、申报要求(一)立项建议应符合构建农业高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立足公众健康保护和膳食风险管理急需,以及当前农药残留标准现状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开展膳食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毒理学和残留化学等数据基础,以及相关风险监测等情况。(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相关利益冲突。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农药残留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三、其他请各有关申报单位填写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申报修订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供标准跟踪评价材料,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于2023年12月9日前将项目立项建议书电子版(PDF版及Word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陈增龙;电话:010-5919407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3年11月9日
  • 大量废弃农药∶不容忽视的“定时炸弹”
    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农药废弃物予以定点销毁 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宣传,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提高农药废弃物处置工作效率的重要一环   新闻背景   农药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控制农业病虫危害,为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保驾护航以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如果滥用农药,尤其是剧毒、高毒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也必然会带来诸如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因而,农药的生产和使用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农药废弃物如何处置却是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似乎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近年来,随着大众对农产品质量要求和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农药废弃物的处置问题已经引起环境专家及部分有识之士的关注。   在农业生产中,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农药废弃物,它们不仅威胁到人们的安全与健康,而且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潜在威胁和不良影响。   作为农药生产、使用较多的省份之一,针对农药废弃物处理,我省相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对人和环境都存在威胁   农药废弃物包括不能使用的假冒伪劣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在非使用场所泄漏的农药及用于处理泄漏农药的材料、农药废弃包装物、包装物内剩余的药液和其他农药污染物等。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废弃农药的管理办法。近年来,我省农药生产企业过期农药的累积越来越多,部分地区存放的废弃农药数量也较大,一些地区存在着对废弃农药疏于管理甚至由此引发环境污染的问题。这些数量在不断累积加大的废弃农药,犹如隐藏在各地的时刻威胁环境的“定时炸弹”,其潜在的破坏力实在不容小觑。   据九三学社辽宁省委的调研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省有废弃农药超过1200吨,其中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约占1/3。   这些废弃农药散存于各地废旧仓库中,多数贮存时间已超过10年,部分甚至达到了二三十年之久,包装破损严重。更严重的问题是,对这些废弃农药的管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管理机制,因此,这些废弃农药对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都已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长期以来,农民群众在农药的安全使用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在使用农药时操作不够规范,而且对使用后的农药包装 (盛装农药的瓶或袋)往往也是随意丢弃,留下了许多安全隐患。在农村,因为食用被农药废弃物污染的水或其他食物而致人中毒或畜禽中毒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调查,每年我省的农药使用量超过3万吨,使用后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袋、瓶)超过5000吨,这些农药废弃物常常被随意丢弃在田地、池塘和河沟中,容器中的残留农药经过日晒雨淋,或自然挥发,或随雨水冲刷渗入地下,不但污染了大气、水质与土壤,而且还会通过食物链的累积传递,最终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重点管理违禁剧毒农药   省农委植物保护站负责人说:“目前我省对于农药废弃物的监管,主要是集中在对违禁和高剧毒农药的管理上。 ”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农业部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有毒有机磷农药。其后,我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甲胺磷等违禁农药的检查收缴和销毁行动。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我省共收缴甲胺磷等违禁农药和过期农药30多吨,2009年收缴甲胺磷等违禁假劣农药5.02吨。我省连续3年对甲胺磷的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预期效果。   在高剧毒农药的监管上,我省实行了《高剧毒农药经营备案流向记录制度》,对于经营高剧毒农药的单位要求必须填写高剧毒农药经营备案流向记录,并必须到当地农药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取得备案。   在专用的登记册上,不仅要求填写农药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联系人及其电话、进货日期、进货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而且还要得到相关管理机构及负责人的确认,以保证农药从销售到使用一系列环节的安全。   另外,销售高剧毒农药必须设立专柜,经营人员不得将高剧毒农药推荐到蔬菜水果等农业生产领域使用。   据省植保站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毒鼠强的毒性大,且无药可以解毒,在2003年至2005年间,我省曾举办过毒鼠强农药的回收置换活动,用一些其他合法安全的农药来兑换农民手中的毒鼠强。   对这些收缴或回收上来的违禁及高剧毒农药,由省农委统一将其在国家指定的沈阳一家固废处理中心进行安全销毁。   记者采访了沈阳这家固废处理中心的负责人。他介绍说,这些农药废弃物本身都有毒,绝不能随意处置。一般来说,全省的农药废弃物都要求运到他们这里,利用两段式热解焚烧炉进行统一销毁。对燃烧农药废弃物后产生的灰烬,也要经过认真筛分、转移并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掩埋。   有关部门还将国家禁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编印成册,发放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以使其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规定。   抓好源头治理是根本   “从源头上的彻底治理才是保证农药市场安全稳定的根本。 ”省植保站负责同志说。   为让农民放心选购和使用农药,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对一些涉嫌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的企业和基层农药市场,我省开展了大要案件联合查处行动。去年,我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3万人次,检查农药生产和经营企业1.2万个,立案查处各类制售假劣农药案件315起,结案285起,查获违法违禁农药1.4万公斤。   与此同时,我省还先后进行了除草剂专项抽查,水稻用药、蔬菜和水果用药等专项抽查,共完成抽样品种 200多个,产品合格率为91.3%,比去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   另外,省农委还与各市农委签订了 《农药市场监管年目标责任书》,农药生产和经营单位的代表向全省农药行业发出了 《诚信生产和经营的倡议书》。   田间地头应设置收集箱   “目前在我省,对农药废弃物主要是伪劣、违禁及高剧毒农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回收、贮存、转运、焚烧等处置方法和技术规程,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困难。 ”省植保站有关负责人说。   农药废弃物数量多、种类杂、毒性大,这对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加大了难度。在农药废弃物的回收过程中,对一些违禁、伪劣农药可以进行收缴回收,对一些剧毒农药可以实施兑换回收,但是对于农药废弃包装物却很难回收处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们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这实在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为此,九三学社辽宁省委曾提出建议:应进一步做好农药废弃物的收集工作,在田间地头设立农药废弃物的收集箱,收集箱上应有明确标识和文字警示。   “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工作需要农药企业的支持。 ”省植保站的相关负责同志说,“对一些未损坏的农药废包装,如果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能够进行统一回收再利用,则不仅会降低企业包装成本,而且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因农药废弃物随意丢弃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农药生产企业在农药的使用说明中,应特别注明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的危害性以及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方法。   当然,农药废弃物的有效回收处置离不开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和配合。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朋友充分认识到农药废弃物的危害,并指导农民在使用环节上把农药的危害性降到最低。要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使更多的农药废弃物得到回收。   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有效组织运作,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并尽快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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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波消解农药废物
    农药废物是指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和储运过程中失效或禁用的农药。凡是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国家都会产生农药废弃物。农药废物中含有的一些元素会对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高浓度的磷会抑制细菌的硝化反应,因此有机磷农药生产企业的高磷废水会对城市污水厂氨氮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微波消解前处理的方法将样品制备成溶液可对其元素含量进行准确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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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相色谱-负离子化学电 离-质谱法检测咖啡中 8 种有机氯农药
    近年来,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国内外关于水果蔬菜等食品中的农药残留研究多集中于对食品原料的报道;咖啡作为一种加工的、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泡饮的食品,其中的农药残留受到的关注却不多。有机氯农药尽管禁用多年,却因其化学性质稳定、脂溶性强、易在环境和生物体中富集,至今仍能在大气、水体及土壤中检出。由于咖啡是一种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污染。迄今为止,国内外有关咖啡的残留分析研究报道不多,不仅仅因为所受关注较少,还因为咖啡比一般的植物性产品成分复杂,颗粒较细,油脂及色素含量较高,样品中被测物浓度较低。因此,本文采用加速溶剂萃取,结合凝胶渗透色谱法及柱层析法,通过气相色谱-负离子化学电离-质谱检测器进行分析,首次建立了咖啡中 8 种有机氯农药的残留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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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药和肥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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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沸定仪相关的耗材

  • 安捷伦 GC/MS 标样 5190-0468 用于农药分析仪的校验溶液;包括五个盛有 20 种农药的 1 mL 安瓿瓶,
    GC/MS 分析仪标样试剂盒部件号 :5190-0468用于农药分析仪的校验溶液;包括五个盛有 20 种农药的 1 mL 安瓿瓶,10 μg/mL 丙酮溶液。农药分析仪测试样品溶液,20 种农药的丙酮溶液,浓度10 μg/mL,5 x 1 mLGC/MS 分析仪标样试剂盒说明部件号GC/MS 半挥发性化合物分析仪校验混合物5190-04733 合 1 环境样品分析仪 Solvents plus 校验混标G3440-05012 GC/MS 农药分析仪内标样品,菲-d10,浓度 1000 μg/mL 的二氯甲烷溶液, 4 x 1 mL5190-0472农药分析仪测试样品溶液,20 种农药的丙酮溶液,浓度 10 礸/mL,5 x 1 mL5190-0468农药校验标样,100 礸/L,3 x 1 mL5190-0494GC/MS 毒理学校验混合物5190-0471残留溶剂修方订法 467,2A 类,1 x 1 mL5190-0492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2B 类低浓度5190-0513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2B 类,1 x 1 mL5190-0491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2C类,1 x 1 mL5190-0493残留溶剂修订方法 467,第 1 类5190-0490用于生物柴油分析的丁三醇内标 #15982-0024用于生物柴油分析的甘油三葵酸酯内标 #25982-0025农药保留时间锁定标准溶液, 三种农药的正己烷溶液,浓度 10 礸/mL,3 x 1 mL5190-1441甘油校准标样试剂盒,5 x 1 mLG3440-85028甘油酯的 THF 溶液标样,1 x 2 mL G3440-85018FAME 保留时间标样甲苯溶液,5 x 2 mLG3440-85027十九酸甲酯甲苯溶液标准品 5 x 10 mLG3440-85026Solvents-plus 检测混标,3 x 2 mLG3440-85012变压器油气体分析仪校验混标,17 L SCOTTY 气瓶G3440-85007PAH 分析仪校验标样,5 x 2 mLG3440-85009C6 至 C12 正构烷烃混标,3 x 2 mLG3440-85013天然气分析仪校验混标,14 L SCOTTY 气瓶G3440-85017氘代十七烷酸甲酯的十二烷溶液,3 x 2 mLG3440-85029血醇分析仪乙醇校准试剂盒 G3440-85035血醇分析仪多组分醇类校准试剂盒G3440-85036
  • 蔬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
    深芬仪器生产的CSY-N10蔬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基于酶促反应动力学原理,被测样品如含有机磷类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将会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影响显色体系的反应速度,通过测定显色体系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率来测量待测样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抑制率)。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其抑制率与农药的浓度呈正相关系。正常情况下,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显色剂反应,产生黄色物质,用农药残留检测仪器测定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值,计算出抑制率,通过抑制率可以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存在。深芬仪器CSY系列农药残留检测仪采用现代光电技术研发的一种用于半定量分析蔬菜、水果、粮食、茶叶以及土壤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的智能化仪器;可广泛应用于各级政府蔬菜检测中心、农贸市场、超市、环保机构、蔬菜种植基地、饭店、车载及实验室等食品安全检测与监控场所等单位对果蔬中农药残留的测定。仪器特点1、十通道光路系统,同时启动和单通道分别启动两种测量模式。进行多个样品测量时,客户可根据操作熟练程度,自行选择测量模式,大限度消除通道间的变异系数而引起的测量误差。2、采用新型一体机仪器结构设计,抗干扰、抗振动,检测精度高,仪器寿命长。3、大屏幕彩色液晶触摸屏中文显示,人性化操作界面,读数准确、直观。4、采用USB接口设计,方便数据的存贮和移动,并可随时与计算机直接相连,实现数据查询、浏览、分析、统计、打印和发布信息。5、自动化程度高:仪器自动诊断系统故障、波长校准:自动校准6、自动保存检测结果,数据存储量大,内置微型打印机,可实时打印检测结果。7、仪器使用寿命长:采用LED光源,自动开关节能设计,非连续工作模式。使用寿命可达10年8、可实时打印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可打印蔬菜名称,抑制率,是否合格,检测日期,检测单位。更能体现检测结果的权*性,并利于公示。技术参数1、波长范围: 410nm±2nm2、吸光度准确度:±2.0%3、线 性 误 差:±1.0%4、吸光度重复性:±0.0055、通 讯 接 口: USB 6、电源:电源适配器(输入120~240VAC,频率: 50~60HZ;输出DC5V/3A )7、仪器工作环境: 1)温度 0~40℃,湿度 35~85%。2)仪器周围无强磁场、电场干扰。3)供电电源的电压220V±22V,频率50Hz±1Hz。电源电压波动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15%4)仪器只用于分析和记录测试结果,因此仪器本身不存在生物危害.但是部分试剂存在生物学危害,因此,操作人员需注意.。5)仪器放置于平整操作台上,另外不要将设备放在难以操作断开装置的位置。CSY-N10蔬果中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检测通道:5通道、6通道、8通道、10通道、12通道、16通道、24通道(可定制)
  • 农药残留清理SPE柱
    农药残留清理SPE柱1、农药残留清理SPE柱 方便,单个SPE柱有多种吸附剂。2、农药残留清理SPE柱 应用于多残留农药分析,去除基质中的干扰物。3、农药残留清理SPE柱 对膳食补充剂提取物有很好的清理功能。SPE柱 qty. 货号#6 mL组合SPE柱填料为500mg CarboPrep 90/500 mg氨丙基,聚乙烯筛板 30-pk. 261936 mL组合SPE柱填料为500mg CarboPrep 90/500 mg PSA,聚乙烯筛板 30-pk. 261946 mL组合SPE柱填料为500mg PSA,聚乙烯筛板 30-pk. 26195 6 mL组合SPE柱填料为200mg CarboPrep 200和400mg PSA,特氟龙筛板 30-pk. 261276 mL组合SPE柱填料为250 mg CarboPrep 200和500mg PSA,特氟龙筛板 30-pk. 261286 mL组合SPE柱填料为500mg CarboPrep 200和500mg PSA,特氟龙筛板 30-pk. 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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