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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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神东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国家级高新区——济宁高新区。专业经营传感器、安全仪器仪表、防爆矿灯、矿车及配件、轨道器材、机械加工、卷扬机、绞车、矿用门、锚杆钻机,凿岩机、风镐、煤电钻、支护工具及钎具、钻头、风动潜水泵、电机、喷浆机及配件、耙斗装岩机、矿用钢材等。 济宁,是孔孟之乡、运河之都,至圣孔子、亚圣孟子、复圣颜子、宗圣曾子、述圣思子,都诞生在这里,是东方文明、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十多年来,公司同样秉承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一流的服务。公司连续多年获得省级、市级质量信得过、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单位。    神东人将一如既往地秉承“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与所有合作者坦诚合作,共谋发展。对员工,我们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尊重个性,发挥所长,共同成长,共享经营成果;对客户,我们以一颗感恩的心,用优秀的产品、精湛的技术与真诚的态度服务好客户,帮助客户创造价值;对社会,我们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回报社会。http://jnshendong.b2b.hc360.comhttp://jnshendong.b2b.youboy.comhttp://shop1364092090069.cn.alibaba.com联系人:李 雪 18653676121 联系电话:0537-298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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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宁神东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国家级高新区——济宁高新区。专业经营安全仪器、防爆矿灯、矿车及配件、轨道器材、机械加工、卷扬机、绞车、矿用门、锚杆钻机,凿岩机、风镐、煤电钻、支护工具及钎具、钻头、潜水泵、电机、喷浆机及配件、耙斗装岩机、钢材等。 济宁,是孔孟之乡、运河之都,至圣孔子、亚圣孟子、复圣颜子、宗圣曾子、述圣思子,都诞生在这里,是东方文明、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十多年来,公司同样秉承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一流的服务。公司连续多年获得省级、市级质量信得过、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文明单位。    神东人将一如既往地秉承“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与所有合作者坦诚合作,共谋发展。对员工,我们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尊重个性,发挥所长,共同成长,共享经营成果;对客户,我们以一颗感恩的心,用优秀的产品、精湛的技术与真诚的态度服务好客户,帮助客户创造价值;对社会,我们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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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和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进行综合审核,授予山东中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中国运转设备制造10强企业。山东中煤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是济宁市国家高新区大型企业,始建于八十年代,注册资金4000万,是济宁市重点培育支持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生产制造企业。公司现已拥有机械电器制造分公司、国际贸易分公司、贸易分公司、钢材分公司、配件分公司、物流分公司、运输分公司、起重工具分公司、机电分公司、科技分公司10家专业分公司。 山东中煤工矿贸易分公司是全省B2B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具有本科学士学位电子商务专业人员200余人。国际贸易人员28人,网络技术人员26人,主要经营的各种矿建设备器材已销售到全国28个省市,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从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进口了先进的矿建设备和器材,支援了新疆、内蒙、四川、山西、中国能源集团、山东能源集团等大型煤矿的建设和生产及高速铁路、隧道的建设等。 山东中煤工矿机械电器制造分公司是矿建设备大型的生产企业,现有高级工程师16人,技术人员38人,技工500人,主要生产各种规格型号的矿车、道岔、矿用支架与支护设备等产品,以及高技术含量先进的矿建产品和新产品的研发,所有产品均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公司先后与全国120多家大型生产矿建产品的公司先后与全国120多家大型生产矿建产品的厂家和全国多家煤科院以及知名矿业大学建立了密切的合作联营关系,为开发新产品,支援国家能源和矿业建设发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山东中煤工矿公司为方便服务顾客已在全国各省市建立10余家分公司及办事处。中煤物流分公司已建成无盲点物流配送网络,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仓储、运输、货物到港、配送为多元化的物流服务公司。 山东中煤工矿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28项矿用产品国家MA煤安认证和其他产品检验证书,并注册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中煤商标 ,同时取得了中煤拼音商标使用权。山东中煤工矿公司荣获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质量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山东省物流与交通运输协会会员单位、济宁市“双百双千”工程信用单位、济宁市银行“AAA”级信用单位、济宁市商业银行“AA”级信用单位,山东中煤工矿公司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获得了济宁市文明守法经营单位和警企共建单位,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单位,济宁市政府应急办公室、驻企办公室等光荣称号。 山东中煤工矿公司全体员工秉承信誉是生命、质量求生存、客户是衣食父母的原则,为国内外新老客户做出新的贡献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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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灯相关的仪器

  • 当前,随着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纵向深入,研究对象愈发复杂、勘探难度也越来越大,常规、特别是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面临非常严峻的技术挑战。现有录、测井技术,如XRF元素分析、XRD矿物分析、岩屑成像技术、核磁共振等,虽都有特定的优势,但也存在各自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储层元素、矿物、形貌、孔隙度等特征的同时表征。因此,在工作效率与技术集成性方面需要一种同时满足制样简单、移动方便、测试精度高、快速定量分析矿物学特征、孔隙裂隙结构特征以及岩石力学性质的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基于上述现状,MaipSCAN( Mineralogy by Artificial intellgence powered Scanning Electron Microscopy )应运而生。MaipSCAN是由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与欧波同中国有限公司强强联合自主研发的高度集成化的全新一代数字智能矿物分析系统(图1),主要由高分辨扫描电子显微镜、高灵敏电子信号探测器、X射线探测器及多功能高级测试分析软件组成。图1 MaipSCAN外观图像MaipSCAN应用概况1、 场景多:卓越的抗震功能保障既可以应用于实验室,也可以应用于钻井现场、岩心库等复杂环境。能够实现对岩芯-侧壁岩芯、岩屑、薄片等多种岩石样品的测试分析,尤其是能够将碎小的岩屑样品“变废为宝”充分利用起来,取样成本大大降低。2、 参数全:MaipSCAN可以提供丰富的数据结果,包括岩石的矿物和元素定量数据、高清电子图像、伽马元素、孔隙度、孔隙结构、微裂缝(弱面指数)、弹性参数及脆性指数等多个勘探开发关键参数。3、 用途广:在地质方面,MaipSCAN提供的高分辨率图像可以实现地层准确检测,根据定量的矿物和元素数据能够确定岩性、划分地层、精细划分岩相、评价物性特征、识别地质甜点,依靠岩性、矿物、元素来对比地层,对物源、沉积环境进行分析等;在地球物理方面,MaipSCAN提供的参数可以用于标定常规电缆测井、校正岩石物理模型、生成高质量的弹性属性曲线;在工程方面,MaipSCAN可以实现钻测深度归位,准确卡层,进行井壁稳定性分析,辅助水平井地质导向,完成工程甜点预测,评价岩石脆性,优化水平井压裂选段等。技术特色强大的软件系统MaipSCAN软件分析系统包括测量软件(Inspector)、矿物标准库管理软件(RockSTDManager)和分析报告软件(iCustomer)三个强大模块。1、Inspector:可以快速设定岩样测试参数、实现高效高清BSE图像采集、元素和矿物的准确定量测试,大幅提升样品测试速度。高效易操作的测量模块(Inspecteor)2、RockSTDManager:包含专利技术的矿物识别算法保障了矿物识别的准确性,尤其是难以识别的粘土矿物;此外,提供了矿物标准库的管理功能,可以新增和更改为符合研究区的矿物库,使得矿物分析更具适应性和准确性。精确识别矿物的矿物标准库管理模块(RockSTDManager)3、iCustomer:具有强大的后处理和报告能力,从图像处理、定量分析、数学模拟到成果图绘制,一个软件可以实现全部功能,极大地优化了后期数据分析的效率。可以定量分析元素含量、矿物含量、矿物颗粒尺寸、矿物相关系、微裂缝密度(弱面指数)、孔隙度及孔隙结构等关键参数;根据工况建立数字岩石模型并计算弹性参数,用于脆塑性分析;根据用户定义的矿物库进行重新分类;实现多个样品的批量处理,且处理速度较快。分析处理与报告生成模块(iCustomer)MaipSCAN岩石力学模型MaipSCAN可以通过分析现场岩屑微观结构和成分特征,经过科学缜密的数据算法,得到研究区的岩石力学参数,建立研究区地层岩石力学模型,可根据工况建立数字岩石模型并计算弹性参数,用于脆塑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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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特点1.1、KL6LM(A)本安型行踪记录视频多媒体矿灯(简称本安型矿灯)的设计方案采用1+1=1模式,集普通矿灯的照明与音视频录像于一体, 是以锂离子蓄电池为电源,采用 LED 光源照明的矿井下携带式照明灯具,其外观精美、体积小巧、重量轻便于携带、结构简单,免维护等特点,同时具有音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功能。1.2、采用的大功率白光LED光源具有抗振动冲击、光电转换效率高、连续点灯时间长、寿命长、无充电记忆、光通量大,聚光性能好、照度高等特点。1.3、照明设1W主光源和0.3W副光源,每次充电后主光源,可持续照明11小时以上,副光源,可连续照明30小时以上,并具有过充电、过放电、过电压、过热保护功能。保证井下使用安全。1.4、使用环境条件及工作条件,矿灯在以下条件由个人使用:—环境温度:0℃~40℃;—大气压力:80kPa~110kPa;—宜在无淋水和溅水的场所使用;—无剧烈振动和冲击的场所;—周围介质无腐蚀性气体;—宜在瓦斯和粉尘浓度不超限、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超出上述条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户应进行风险评估。二、主要技术参数序号参数单位参数备注1额定电压V 3. 72额定容量Ah63主光源有效工作时间h≥114LED主光源额定电压V3. 7额定电流A0.47包括摄像5LED 主光源发光强度CD≥116LED辅光源额定电压V3.7额定电流A0. 097本安参数最gao输出电压V4.2 UO输da出电流A1. 1 I O8摄像参数视频分辨率像素1280x720有效录制时间 h≥89贮存期年半年10电池循环寿命次≥50011电池部分最da外形尺寸mm94x41x120长x宽x高12全灯重量kg≤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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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九智能环保工矿企业超低排放智能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由九九智能环保自主研发的智能监测设备、智能治理设备、智能云平台组合而成,采用云计算+边缘计算+设备终端结构模式,根据工业企业粉尘排放规律和各项除尘技术特点,融合了检测传感、机器智能识别、云计算、通信物联以及大数据分析等多项前沿科技,通过对工业企业无组织粉尘排放的网格化监测、智能化控制治理,形成了一套简单易操作、空气治理效果以数据为参考的整体解决方案,可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电力、建材、矿山、散货码头、建筑、垃圾消纳场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智能管控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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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pp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pp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pp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p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pp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pp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p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pp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pp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pp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pp  第二章 污染防控/pp  第七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p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pp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pp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pp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pp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pp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pp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pp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pp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pp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pp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pp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p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p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p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pp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pp  第四章 附 则/pp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pp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pp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p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pp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pp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pp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pp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pp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pp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p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p
  • 工矿用地土壤监测将常规化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p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近日,生态环境部颁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pp  《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pp  对于污染防控,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strong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strong,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pp  除此之外,与污水、污染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相类似,土壤污染情况后期也将定期监测和公布。《办法》规定,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strong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strong,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pp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pp  strong附件:/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0510/463477.shtml" target="_blank" title=""《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a/ppbr//p
  • 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left "   近日,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 土十条》)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pp  《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pp 《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控、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内容。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 征求意见稿)/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 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其中, 矿业用地不包括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指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是指基于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 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pp 第四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名单, 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pp  第五条[企业责任] 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pp  第六条[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污染防控/pp  第七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 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新、 改、 扩建项目选址用地应当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未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pp 第八条[企业用地环境准入]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九条[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条[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 类型、规格、 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 改、 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pp 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对重点区域、 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 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 地下管线, 以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pp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三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 应当排查污染源, 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pp  第十四条[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 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 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pp  第十六条[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 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 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pp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p  ( 二) 查阅、 复制相关文件、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 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pp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 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附 则/pp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pp  有毒有害物质, 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指对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涉及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 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 建设、 运行管理等不完善, 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渗漏、 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pp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疑似泄漏, 或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pp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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