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种类: 光电倍增管检测器
波长范围: 100-900nm
光谱带宽: 自动切换
波长准确度: ±0.2nm
波长重复性: ±0.1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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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3380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GMA3380是上海北裕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研发的第三代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属第三代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产品。仪器可实现方便、快速的测定水中氨氮、总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凯氏氮的含量,完全满足环保部颁布的HJ/T 195、HJ/T 196、HJ/T 197、HJ/T 198、HJ/T 199、HJ/T 200标准的要求。
仪器特点:
1、样品几乎无需预处理,色度和浊度对分析过程无影响;
2、测定速度极快,单个样品耗时不超过1分钟;
3、分析操作过程非常简单,全部由软件自动控制;
4、分析过程安全环保,不使用对人体有害有毒的化学试剂;
5、测定结果准确可靠,一般水样的加标回收率在95%~105%之间,重复测定(n=6,A>0.050)的相对标准偏差≤1%。
6、测定成分浓度范围宽,最低可至0.001ppm,高可达1000ppm。
功能升级:
GMA3380是第三代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是上海北裕分析仪器在第二代产品基础上自主研发的新产品。相对第二代产品,有以下优点:
1、优化光学结构,光学系统更稳定,测试更快捷。
2、改进流动注射进样控制系统,样品、试剂流量可单独控制。流量控制更精确,稳定性更好。
3、内置式氨氮在线氧化系统,不但能自动氧化氨氮成亚氮,无需人为添加氧化剂;而且在氨氮测定时自动除去水样中原先亚氮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4、集成自动进样系统,可实现无人值守测试大批量样品,具备测试结束后自动清洗和待机功能。
5、自动进样器配置样品吹扫均质系统和自动稀释系统,可自动进样浑浊水样,并可自动稀释高浓度样品。
6、扩展软功能,并提升仪器系统集成能力。
用户单位 | 采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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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 | 2014-11-18 |
广汉市环境监测站 | 2014-10-24 |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2014-10-22 |
广东汕头市环境监测站 | 2014-11-04 |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2014-10-29 |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2014-09-23 |
南昌市环境监测站 | 2014-06-02 |
兰州石化环境监测站 | 2014-06-05 |
山东省环境监测站 | 2014-05-15 |
济南市环境监测站 | 2014-05-20 |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 2014-02-19 |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化验中心 | 2015-09-28 |
太原市环境监测站 | 2015-09-10 |
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 | 2015-07-22 |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 2015-07-10 |
重庆市政环卫监测中心 | 2015-05-06 |
海南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 2015-04-10 |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 2015-03-25 |
河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 2015-02-20 |
甘肃省庆阳市环境监测站 | 2014-11-20 |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 | 2014-11-12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 2014-11-18 |
保修期: 1年
是否可延长保修期: 否
现场技术咨询: 有
免费培训: 商议
免费仪器保养: 商议
保内维修承诺: 商议
报修承诺: 商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型号:GMA3386 面议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CGM)
型号:400E 面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HGMA) 460型
型号:460型 面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HGMA) 450型
型号:450型 面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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