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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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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4/10/21 16:17:52
导读: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等十部门发布《嘉兴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该标准已正式施行。

为提高嘉兴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率和使用率,充分释放服务创新潜能,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前不久,嘉兴市科学技术局等十部门发布《嘉兴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悉,该管理办法目前已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由总则、管理与职责、评议与审核、开放与共享、评价与应用和附则六部分组成。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定义、管理单位的范围、开放共享活动的释义等;管理和职责中明确了大仪开放共享工作的开展机制,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评议与审核中明确了需评议的大仪的标准及评议的单位和要求;开放与共享中明确了开放共享的标准和要求,管理单位的职责和费用归属使用问题;评价与应用中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的频次、要求、等级和处理方式;附则中明确了实施时间及解释归属

全文如下:

嘉兴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共享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仪)主要包括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大仪。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大仪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仪向社会开放,供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大仪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满足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情况下,将大仪纳入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免税进口大仪对外开放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以非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的大仪的管理单位,将大仪向社会开放。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主体责任、部门联动、资源共享、技术引领、分类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积极推进大仪开放共享。建立嘉兴市大仪开放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大仪开放共享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各联合发文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大仪开放共享具体推进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各联合发文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负责对管辖领域内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买大仪开展的购置评议、入网、开放共享等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价;市教育局负责支持配合高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市域内教育领域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市科技局推动长三角大仪开放共享;市经信局负责向企业推广大仪开放共享;市财政局负责将大仪开放共享情况作为财政资金分配和资产管理的重要参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管理单位做好大仪共享技术人员薪酬、绩效、职称晋升等工作;嘉兴海关按规定对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管理单位是大仪的产权单位或实际使用管理单位,是大仪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实施好本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监督。

第三章 评议与审核

第九条 对申请以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新购50万元及以上大仪的,由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大仪购置必要性、合理性等开展购置评议。购置评议应将省大仪平台自动生成的在线评估报告(包括本地区、本单位同类大仪使用率、共享率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未经购置评议或评议不通过的大仪,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购置评议不通过但确有需要的,由管理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一条 由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大仪,均应及时纳入省大仪平台,并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大仪,管理单位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省大仪办备案后,可不纳入共享。

第十二条 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大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放和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大仪自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数据由资产云同步至省大仪平台,未纳入资产云管理的大仪由管理单位负责同步数据,完成大仪入网。大仪入网后,应及时向省大仪办申请安装物联网传感器,3个月内明确服务方式、内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大仪购置、开放共享等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所管辖领域的大仪购置、开放共享等情况,并定期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大仪连续1个月未开机运行的,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内部提醒。鼓励探索通过租赁、主动转让等形式提高闲置大仪使用率。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为大仪共享提供服务。鼓励管理单位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模式,提升大仪的统筹管理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大仪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制定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收费允许留归单位,统筹用于科研仪器的运行维护、材料购置、人员培训、非工作时间对外共享服务补贴以及对从事大仪操作人员的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建大仪共享协同机制,促进区域内大仪开放共享,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评价与应用

第二十一条 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和办法执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主要围绕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等方面,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管理系统对接、设备入网共享、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绩效评价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大仪的应用领域、使用功能、服务半径、共享需求等因素,避免评价一刀切。

第二十三条 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一般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绩效评价单位数的15%。对绩效评价差的管理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鼓励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领域大仪开放共享绩效评价优秀的管理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年度财政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1日印发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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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木木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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