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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改为国家标准发布(主要技术内容不变),现就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
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HJ 53-2000相比,本标准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题目改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修改了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修改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据使用用途,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
——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增加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流程;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场址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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