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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地方质量、计量、标准化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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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10/28 20:31:44
导读: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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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调动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市场监管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依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市场监管系统中从事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化工、纺织、轻工、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场监管系统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按照权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工程系列初级职称评审由各单位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制定评审规则并组织实施,并将每年评审结果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备案;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初级职称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也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

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执行,每年由事业单位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确定符合人选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初审核实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组织参加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本办法对省市场监管系统工程系列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初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遵照具有相应职称评审管理权的单位做出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作风端正,爱岗敬业。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5年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的不得申报。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得申报。

4.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学历、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5.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工程师
申报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对不具备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聘任助理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
(2)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3)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或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

(二)高级工程师
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聘任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对不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聘任工程师后,从事市场监管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工程师

1.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个以上。

(3)参与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4)撰写的学术论文和分析报告在全国、全省行业会议进行交流发言并具有实质性的行业影响力。

(5)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科技技术奖,若个人未获得证书需提供单位或课题组出具参与工作的证明;或所在单位颁发的与科研、技术有关的奖励1项以上。

(6)参与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等)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

(7)参与撰写2项以上厅局级科研项目建议书或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并组织实施。

(8)参与筹建国家级或省级检验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等)建设项目且成绩突出。

(9)参与完成某类产品检验检测、校准实验室建设项目,或2项以上产品全部检验检测、校准项目开发工作。

(10)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能力验证1项以上,并组织实施;或参与起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1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11)作为主要成员完成1项以上大型电站锅炉、成套化工装置、大型球罐、长输管道或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索道等检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与完成标准化体系1项以上,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1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或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杂志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第三作者在国家级专业刊物或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杂志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二)高级工程师

1.聘任工程师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6);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排名前6)。

(2)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际建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完成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完成制修订团体标准2项以上,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3)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主持课题或参与的研究项目获得所在单位颁发的奖励2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的市场监管规划、计划、市场监管立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验收;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科研课题的研究2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验收;或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质检中心(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质检中心(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等建设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8)主持完成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计量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计量标准器、标准物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开发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验收);或作为技术专家,完成1项以上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技术分析,撰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被事故调查部门部门采纳。

(9)主持建立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非标检验检测方法,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正式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10)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行业)级或4项以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比对及能力验证方案、发展规划方案等,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11)主持完成标准化体系2项以上,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2项以上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2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聘任工程师期间,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专业刊物或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杂志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本人撰写两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第八条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在已聘任的情况下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九条已评聘工程系列非市场监管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市场监管工程专业技术岗位,须从事市场监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新的工作岗位评审相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市场监管工程技术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其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条已评聘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相近(或相关)市场监管工程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新的工作岗位评审相关条件的,方可进行同级转换评审。国家已开展资格考试的专业,与其它专业不得转换系列。

第三章 评审组织的组建和职责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组成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评委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组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评委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组成,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评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人员主持。评审会的组织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评委专家库人员的组建原则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体现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中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市场监管系统职称政策,客观科学的评审条件和管理办法,评审制度完备。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通过的工程师任职资格,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批准文件。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审通过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四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系列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系列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聘期为3年。


第十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任职资格申报程序

申报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按规定履行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由符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登录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必备材料。

(二)推荐单位审核公示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任职基本年限、业绩、学历、继续教育学习要求,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和设岗情况,对拟推荐对象提供的所有证件和材料,逐项严格审查和核实。并将审核通过的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上传公示结果、空岗证明等,并提交主管单位审核。

(三)主管单位审核

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县(区)和市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资格复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报送资料进行复审,并确定最终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申报评审的资格条件截止本年度12月31日。中、高级职称评审均采用材料评审、面试答辩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会议各项筹备工作。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宣布本届评审委员会评委名单,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习领会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标准、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并签定评审承诺书。

(三)同行专家评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组,未设学科专业组的,应当设立若干同行评议组,学科专业组(评议组)集中审阅材料,并对参评人员评议。

(四)专业能力答辩会议。答辩采取问答方式进行,评委将围绕答辩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提问。

(五)学科专业组(评议组)综合评议。学科专业组(评议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本组评委人数三分之二。

(六)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


第二十条中、高级职称评审的通过率,根据申报人员业绩情况确定,不超过80%。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会议议程、评委发言摘要、评议组推荐意见、投票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经主任委员审阅并签字同意后,连同打分表、答辩试题、成绩汇总表等所有会议资料归档保存1年。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有明确线索要逐一复查。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二十六条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职称评审的主系列为工程系列,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申报人数不足20人的,委托其他相同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无法进行委托的,当年不进行评审,采取数年度合并评审。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与评审有关的所有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委会评审的全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允许随意将评审中的情况泄露给亲友和申报者本人。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表决的资料,包括记录、计分票以及通过名单等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归档保管,除评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九条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政策和规定,精通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要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标准;“主研人员”、“主要成员”及“主要完成人”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陕西省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良好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六)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第三十一条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采纳、认可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须提交采纳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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