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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要求,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具体来说,六项要求包括:充分认识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快准入登记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做好拟申请准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加快完成已登记机构的重新审核登记和能力评估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培训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通知内容显示,自2015年12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以来,各地准入登记了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但全国范围内机构数量还是偏少,且分布不均。截至目前,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专门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78家,只有17个省(区、市)有专门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有近半数省份还未准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未按要求对个别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机构开展重新审核登记,远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诉讼等的鉴定需求。
通知内容要求,要科学统筹本省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不同部门及大学院校、社会机构等科研力量,加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鉴定机构,如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物种识别等,鼓励和引导优质科研机构、大学院校申请准入登记,在2018年年底前确保达到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长江经济带、京津塘等重点区域,要加快准入步伐,尽快增加与办案需求相匹配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努力缓解案件查办压力。要及时将已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告知执法办案机关,方便环境行政执法和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时委托。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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