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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从市人力资源局获悉,东莞出台了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
据介绍,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专项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领军人才评审、监理、验收、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费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在莞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对科研人员补助支出。项目费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
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创新创业启动(奖励)资金,须提供领军人才合同书或承诺书,由领军人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领军人才每年要对工作项目进行总结,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才办。
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领军人才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接受绩效评价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资助。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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