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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环评专家库管理办法 以个人申请方式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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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6/11/18 10:18:06
导读: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厅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省环保厅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办法》中明确提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11月17日,江西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专家的入库基本条件、专家库建设等内容。

  在入选专家库的条件方面,江西的《办法》明确提出入选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此外,“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厅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省环保厅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

  《办法》中明确提到,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如下:

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厅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专家从事和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省环保厅设立和管理,委托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厅评估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本省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环评机构、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员组成。

  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自然生态、噪声和振动、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环境风险、行业专家、环境规划等。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省、市、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厅评估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认可同意签章(退休人员除外)的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厅评估中心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经省厅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厅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二)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审查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审查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有关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的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会议专家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

  (三)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厅评估中心的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直接向厅评估中心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用由厅评估中心按规定予以发放。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技术审查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技术审查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实行扣分制,以年度为周期,年底清零。年度累计扣分达到5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3个月,并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12个月,并予以通报。评价考核工作由厅评估中心负责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专家扣1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

  2、未按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和环评机构考核表。

  3、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平、公正。

  4、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期间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四)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来源:江西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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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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