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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重磅推出油品质量监管 市场乱象有望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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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6/02/29 09:37:04
导读: 通知要求,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并落实相关管理责任。该管理方案的推出使得部分经营单位或倒吸一口凉气,不得不说这次发改委的政策相当给力。

  2016年2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与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针对“低品油退市难”,以及部分地方炼厂升级改造滞后、不合格油品生产流通、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通知要求,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并落实相关管理责任。该管理方案的推出使得部分经营单位或倒吸一口凉气,不得不说这次发改委的政策相当给力。

  在感触国家加大整顿力度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当前国内成品油质量结构存在的问题。在大手笔投入保证高品质油品供给基础上,以及国家政策命令的推动,所有国企加油站以及汽油批发环节均能够顺利完成油品升级置换工作,但车用柴油在批发市场却被“束之高阁”。

  据金银岛调研,2015年全年两大主营柴油批发总销量中,多地国四/国五车用柴油销量仅占10-20%。首先,这是由我国特色的汽柴油消费比例决定的。我国8成以上的汽油用于机动车,而柴油除此之外,还被大量应用在工矿、基建等行业。这些行业大多数对油品质量没有严格的要求,由于低标准柴油在耐烧度方面更胜一筹,故被市场广泛接受。其次,高品质柴油生产成本巨大,销售价格居高难下,导致市场用户接受度变的更低。此外,地方炼厂受加工能力、原油结构等方面的制约,长期以来以生产低品质汽柴油为主,且有其固定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对柴油质量升级形成阻碍。

  另外,汽油主要终端为汽车用油,以加油站销售为主,流通渠道单一,方便统一管控,汽油品质统一升级难度较小,但由于调和汽油资源众多,且质量参差不齐,市场质量方面同样存在漏洞。

  新的成品油质量升级市场管理方案的推出,使得油品质量监管工作更加缜密,从生产环节到零售终端环节以及消费环节均有措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阻”这样的连带管理,令成品油各个环节经营单位不得不引起重视,积极应对:

  中石油、中石化等国企梯队下属炼厂改造配套设备及提升工艺带来高品质油品,均能如期完成升级要求,但不可避免造成巨额炼油成本增加。

  随着油品质量升级的不断提速,倒逼着主营旗下炼厂加快升级节奏,改造炼油设备或提高工艺。由于国企单位拥有优质的原油资源,装置升级技术成熟,完成升级任务并不困难。为了给后续置换环节预留时间,以保证按时按量供应高品质油品,中石化及中石油等主营单位基本可提前3个月达到油品升级的目标。

  据金银岛了解,为完成2017年1月全国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要求,2016年,中石化、中石油将分别实施33个、22个油品升级改造项目,预计到2016年10月份,两大单位旗下全部炼厂完成升级项目。整体而言,油品升级时间不断提前,对主营炼厂来说,高品质油品资源供应方面没有短板。

  作为中国第一大油品供应商,中石化加大投入力度尤为明显,2000年至2014年累计向炼油板块投入2615亿元,且每年还要投入大约300亿元进行升级改造。此外,为了保证全国国五汽柴油质量升级,中石油共投资127 亿元。由此可见,油品质量升级使得投资增加,进而压缩企业利润空间,无疑会影响企业的升级积极性。

  油品源头监管,地方炼厂产品升级需进一步跟进,部分小型炼厂以及调油商生存受到打压。

  2013年以来,随着国内成品油品质升级步伐加快,为了跟随市场需求变化趋势,山东地方炼厂亦是不断完善炼油装置,纷纷投建二、三次精加工装置,以提高产品质量。目前来看山东地炼可生产国四及国五标准汽油的企业已达90%以上,个别加工能力落后的厂家产品品质较低,整体而言正常销售国五柴油的炼厂亦在不断增加,山东地炼汽柴油质量结构较前期有了质的改善。多数规模较大的炼厂表示,质量监管力度加强对后期油品生产和销售并不会有太大影响,也未必不是利好。

  随着进口原油使用配额不断放开,地炼原油结构大大改善,优质原料使得炼厂成品油质量大大提升。另外,成品油出口亦对地炼开闸,后期地炼或将走出去融入到国际市场,那么对产品质量要求亦在不断增加。因此越来越多的有实力的炼厂不断升级扩建装置,重整蜡油加氢等装置在地方炼厂中陆续出现,后期高品质油品产出将继续增加。

  但由于长期以来市场监控暂有漏洞,特别是海上用油、工业生产以及工矿企业等终端用油行业所用油品标准暂没有明文规定,低品质油品仍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份额。因此国二、国三油品在市场中仍有销售。后期随着国内用油结构和质量不断升级改进,以及国家监管力度加强,低品质油品份额将逐步萎缩。一些小型炼厂一次加工能力弱,配套设施不完善,且升级投入资本较大,后期或难以持续发展。另外,近年来调油商发展迅速,其调和出的产品价格低廉,一度受到民营加油站以及终端用户的青睐。但随着油品质量监管力度增强,下游终端采购将更为谨慎,调油商市场份额将进一步被压缩。

  在政府强化质量监管的威慑下,民营加油站低品质油源逐渐减少,导致生存空间大大压缩,后期经营方式需在变革中寻出路。

  目前,我国加油站总量高达10万多个,其中,民营加油站数量占比将近一半。相对于石油巨头而言,民营加油站不参与上游环节,令其油源供应出现较多问题。此外,在品牌、站点位置以及资金方面的劣势,导致其竞争力与国内国营加油站存在明显的悬殊。

  为了吸引客户群体,民营加油站多数采取促销方式,同时,基于考虑到保证并实现利润最大化,多数民营加油站选择采购地方炼厂和调和油商的低价低品质资源。由于我国加油站数量庞大,且地理波及范围广,政府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很难到位,不利于油品升级的顺利实施。

  在政府强化成品油质量监管的威慑下,民营加油站低品质的油源逐渐减少,民营加油站生存空间日渐窘迫。随着高品质油源推广范围扩大,导致其失去价格优势的法宝,发展空间被大大压缩,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堪忧。

  而民营加油站的出路又在何方。首先,必须重视自身品牌建设,从油品质量、硬件设施、特色服务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着手,提升并改善现状,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其次,对原有经营方式进行深层次改革,通过建立联盟经营的措施,摆脱区域性竞争劣势,并为规模的扩大提供强大后盾;此外,充分抓住互联网时代的机遇,在营销推广方面取得有效发展。

  近年来,国内成品油升级步伐从未停止,而且监管政策时有推出,但从上至下的管控力度实属首次,直接反应出国家整顿油品质量的决心。当前国内成品油质量层次不齐,亦是市场健康发展的短板之一。因此,油品升级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证最后一道门槛实现推广,才算是真正意义上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由于传统监管方式在时效性存在弊端,后期应着力改进抽检方式,利用更为有效的实时在线检测手段,扩大覆盖面和提高监管效率。随着国家监管不断推进,成品油市场乱象丛生的局面有望迎来转机。

  (信息来源:金银岛)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系列政策措施,并部署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总体上看,目前相关工作进展顺利。《普通柴油》等五项国家标准已批准发布;国Ⅵ车用汽、柴油强制性标准正加紧编制;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如期向东部地区11省市提前供应;全国范围全面供应国Ⅴ油品的筹备工作也在有序实施。但与此同时,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品油退市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造成车用柴油销售不畅,影响了油品升级减排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部分地方炼厂升级改造滞后、不合格油品生产流通、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

  (一)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

  (三)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四)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五)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六)规范加油站(点)产品标示,按法规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0号普通柴油,92号汽油(Ⅴ),0号车用柴油(Ⅳ)),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封闭销售,除农村加油站(点)及水上加油站(点)外,加油站不得销售普通柴油。

  (八)各地方政府组织公安、环保、商务、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

  (九)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十)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产品不得出厂。

  (十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各炼油企业按季度向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升级改造、成品油生产情况等信息。

  (十二)各地质检部门督促炼油企业强化出厂检测,确保出厂成品油质量,同时加大对生产企业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查处汽、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高标号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十三)各省(区、市)政府应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逐项拆解任务,启动相关工作,并按季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进展。要畅通信息举报途径,做到“有疑必查、有举必究”;要加强信息共享,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阻”;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

  (十四)下一步,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来源:发改委网站)

[来源:我要测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油品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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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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