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质检总局 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6号)和《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质检总局 公安部 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及包括火灾报警产品在内的15种消防产品共计16种产品(以下简称“相关产品”)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产品适用范围以《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准。
为切实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关产品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监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玩具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国认法〔2007〕45号,见附件1)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玩具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30号,见附件2)的相关原则,做好目录内相关产品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社会消费,把握政策,合理对待不同情况;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监督,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国家认监委,确保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15年8月24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