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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工作如何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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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07/13 11:28:50
导读: 对环境质量要增加和建立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定期核查制度。也就是说,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环保部门直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全面开展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要求报送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既定的现场核查计划,以及日常审核上报的监测数据,不定期赴现场开展核查。

 

  “十一五”以来,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历经了近十年的黄金发展期,装备能力、人员力量、技术水平等取得长足进步,一些长期制约环境监测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逐步突破。陈吉宁部长在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中希望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为环境监测新发展凝聚力量。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各级环境监测站应主动适应环保工作新形势,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监督,巡视性监测和监测质量监督等方面有所作为。

  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价

  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使命。新环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在目前,普遍采用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自测、自评、自报的工作模式,还是一种绩效的自我评估和审查,不仅在科学性上不符合接受上级或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的原则,而且真实性也难以完全保证。

  为此,对环境质量要增加和建立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不定期核查制度。也就是说,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环保部门直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全面开展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按要求报送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既定的现场核查计划,以及日常审核上报的监测数据,不定期赴现场开展核查。

  这种模式,将环境质量自测与上级监督性质的现场核查结合起来,只要严肃使用现场核查结果,就能使环境质量绩效考核体系正常运转起来。

  当务之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牢牢把握环境质量监测这条主线不动摇,守土有责,科学布设各种环境要素的监测点位,心无旁骛地做好本级环境质量监测,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排除来自本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如实反映环境质量现状。

  加强污染源监督性和巡视性监测

  新环保法明确了企事业单位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对自身的排污行为负责,并开展自行监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统一监管。在此制度设计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承担起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这项法定职责。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严格、严谨的监督性监测来保驾护航。

  总体上,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和巡视性监测正走向正轨,但是频次还不高,威慑力还不够大。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要实现业务转型,应安排更多的技术人员开展对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和巡视性监测。

  开展第三方检测公司技术监督

  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深入推进,许多原来由各级环境监测站承担的监测业务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来承担。这些监测业务,原来都在各级环境监测站施行多年、较为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有长期技术积累和声誉口碑,总体来说质量是有保证的。

  现在业务放开后,市场正处于一哄而上、鱼目混珠的状态,恶性竞争频发。可以说,运动员已上场但游戏规则还不成熟。裁判员一直未露面,场上出现的混乱局面在所难免。

  随着市场化的监测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加强监管迫在眉睫。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有针对性的管理,并指导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将技术监督及时跟进。例如,开展实验室监测项目的审查和技术认可;通过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手段评估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工作能力;与第三方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同赴监测现场,跟踪其监测全过程;仲裁对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投诉等。对这块新增的业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要配置力量,甚至成立专门的技术管理内设机构。

  笔者认为,引入市场力量参与环境监测,使环保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逐步退出涉行政审批和竞争性监测领域,可缓解现阶段人手不足与监测任务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也有助于监测站回归公益性的本质。但这需要合理界定其事权,并足额提供相应的财力保障,从而维持监测队伍和能力的总体稳定,实现环境监测工作的华丽转身。各级环保部门直属监测机构也要勇于调整工作重心,主动有为,当好监测市场的技术裁判员和技术监管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标签: 监测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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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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