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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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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06/17 10:44:53
导读: 6月16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中外有别”“区别对待”“一碗水端不平”……一系列国外企业开展消费品召回行动却忽略中国市场的不合理现象频频上演,将矛头指向了我国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上的“漏洞”。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去年3月15日,我国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施召回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上述种种,显示出国家和社会对召回工作寄予厚望。

  6月16日,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望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有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就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5大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

  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作为召回工作顺利开展的先决条件,生产者的首负责任有助于督促其筑牢第一道“质量安全防线”。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仅是国内生产的产品,进口产品在召回上也因本次征求意见稿享受到了“国民待遇”。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有关负责人说,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从而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征求意见稿还划定了消费品范围除外规定项,规定服务类产品(提供服务时使用的产品除外);用作商业展示的产品;过境产品、转运产品、专供出口产品;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军工产品;烟草及烟草制品;农药制品;印刷品、记录媒介复制品;土木与建筑物,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外;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等11类产品不适用征求意见稿。

  强调缺陷信息集中分析处理和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其第八条规定,质检总局在现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消费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发布和共享有关信息;第九条规定,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组织收集、处理消费品缺陷、投诉等信息,并及时将可能涉及产品缺陷的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消费品有关的缺陷、伤害、国外召回等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向质检总局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质检总局应当建立消费品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执法打假、投诉举报、风险监测、产品三包、产品伤害监测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等信息共享机制。

  实行二级监管模式

  征求意见稿赋予省级质检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管理权,同时强调了质检总局的统一组织协调性。规定了质检总局在重大事项上的监管权,对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缺陷或跨区域的,质检总局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文规定,应该召回但未召回的,由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了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生产者在未按照省级质检部门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缺陷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

  对于消费品缺陷风险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产品安全事故,同时又不能实施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对消费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强调加强召回工作技术支撑

  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省级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十一条规定质检总局加强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国家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为消费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进,将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关链接

  目前,我国消费品召回范围和召回数量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据统计,2014年美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产品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共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日本共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

  2014、2015连续两年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对消费品安全监管提出了要求。为加快建立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2014年3月质检总局执法司着手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把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成立了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推进小组,加大了召回工作的力度;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还强化了召回技术机构建设,国家缺陷产品工程分析实验室正在进一步建设中。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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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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