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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行业又一驱动政策即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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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5/06/12 15:06:16
导读: 征求意见稿规定,此次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近日的第十四届环保展吸引了六万人参加,众多的环境监测仪器厂商也是纷纷亮相,展出自己的经典产品和最新产品,可见大家对此市场的期待。作为政策驱动型的行业,国务院法制办最新公布的一份文件又为环境监测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此次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此法的实施可能对环境监测市场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市场的继续扩大。此法的实施需要在线监测仪器的计量结果作为基础,为保证此法的顺利实施,政府和企业需要加大对此的投资。还有即减少数据造假。环保处罚与税收的矛盾是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税法的角度来协调此矛盾可能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再者,对仪器质量要求更严。为了计量数据的公平,政府和排污企业对数据的准确性投入更多的关注,这就要求仪器能长期稳定的提供符合要求的数据。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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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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