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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先行先试:跨境电商商品需有第三方质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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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9/17 09:18:31
导读: 线销售的产品除了应申报产品品名清单及对应的编码、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标准外,还需要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质量安全评估报告、符合性申明,以及消费者与产品告知书。

  

 

  

  最近,浙江梦巴星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虞国敏正忙着联系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作为最早将波兰牛奶等食品引入国内超市的总经销商,梦巴星之前主要做的是一般贸易,但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虞国敏和他的团队也开始有了这方面的打算。

  商家到底该如何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呢?杭州是全国首批入选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的城市,为了让商家和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明晰化、可操作化,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退出机制,一旦发现电子商务平台陈列的产品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者,可能会被取消产品申报和上线销售。

  跨境电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活体生物、危化品等不得进出境

  据浙江检验检疫局介绍,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以邮包、快件为主要传递形式,杭州被选为全国首批进境电子商务城市以来,进境邮包量位居全国第一位。数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31日,共实现进境邮包157648个,货值共计人民币3721万元。但是,在这波跨境电子商务热潮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一些剧毒蝎子、箭毒蛙、活体蜘蛛等活体生物,也被当作宠物从国外邮寄入境。

  为此,《意见》要求,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发布《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物品,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境。

  此外,列入《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高风险生物制品、旧机电产品、旧轻工产品、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也都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境。

  进进出出的商品都要申报备案 一张详细的“身份证”必不可少

  浙江检验检疫局副局长于洋介绍,统计发现,进境邮包所含产品主要为保健品、奶粉和尿不湿,同时这三类也排在当前国内用户海外购物需求的前三位。

  红红火火的跨境电子商务背后,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商家担心的是产品好不好卖,但消费者更关心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以及在网上买的会不会是“山寨”大牌等问题。事实上,假冒产地、假冒品牌的商品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利益,《意见》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行全备案管理,所有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纳入全申报管理,由检验检疫部门审核通过后允许上线销售。

  商检部门以入境产品为例,上线销售的产品除了应申报产品品名清单及对应的编码、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标准外,还需要出具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质量安全评估报告、符合性申明,以及消费者与产品告知书。“这就像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所销售产品的‘身份证’。”于洋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在平台上用中文详细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基本信息,其中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品牌、配方或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等。

  “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类似的要求。”杭州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进口产品信息越详细,自然更利于消费者明白消费。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退出机制

  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中,直邮进口和保税进口是两大主要类型。但是,在对这两种进口方式的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上,国内一直没有明确。此次,针对这两种进口业务,《意见》首次明确将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对于直邮进口的产品,由于不涉及再销售,只要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货物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园区3个工作日前,将相关包裹的舱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情况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施监管。

  而对于保税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检验检疫部门则实施分类检验监管。例如,对于实施国外注册备案制度的食品类产品,如婴幼儿配方奶粉,就需来自经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国外注册企业名录。对于没有实施国外注册备案制度的食品来说,进口前电商企业应当提供符合生产国或中国标准的第三方符合性检测报告、生产国市场销售证明、成分清单。

  另外,《意见》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退出机制。如对同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安全卫生项目一年内出现2次不合格者、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履行召回、赔偿、公告、报告等相应责任的,检验检疫机构都可以取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资格或者取消产品申报和上线销售。

  该《意见》预计在本月底前发布并实施。

  跨境电子商务退出机制

  出现以下情形,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资格或者取消产品申报和上线销售:

  (一)同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安全卫生项目一年内出现2次不合格的;

  (二)电子商务平台陈列产品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履行召回、赔偿、公告、报告等相应责任的;

  (四)存在有损公共安全、国家利益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原标题:跨境电商销售商品有了“紧箍咒”)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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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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