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号
视频号
抖音号
抖音号
哔哩哔哩号
哔哩哔哩号
app
前沿资讯手机看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二维码

我要投稿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weidy@instrument.com.cn

邮件标题请备注:投稿

联系电话:010-51654077-8129

六部委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分享: 2014/09/16 11:03:06
导读: 管理范围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

   我要测网讯昨日,发改委网站发布由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6部委联合发布的《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所制定,管理范围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

  “办法”对商品煤作出如下要求:

  (一)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二)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三)其它指标

  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对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在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

  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它煤种

  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办法”还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煤炭应按照《商品煤标识》(GB/T25209-2010)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我要测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签: 商品煤 管理
用户头像

作者:lichen

总阅读量 44w+ 查看ta的文章

网友评论  0
为您推荐 精选资讯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信息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仪器信息网有权转载。

使用积分打赏TA的文章

到积分加油站,赚取更多积分

谢谢您的赞赏,您的鼓励是我前进的动力~

打赏失败了~

评论成功+4积分

评论成功,积分获取达到限制

收藏成功
取消收藏成功
点赞成功
取消点赞成功

投票成功~

投票失败了~